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三月
重 要 提 示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1 年 11 月 4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750 号文核准募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5 月 7 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2022 年 3 月 21 日,基金管理人公司名称变更为“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 年 6 月 1 日,本基金名称变更为“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根据《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信达澳银稳定增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名称为“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6 年 7 月 22 日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委员会同意将“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名称变更为“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6 年 12 月 5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3 日 17:00 止,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转型议案,内容包括调整该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估值方法以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修订基金合同等,并更名为“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事项已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通过,并于 2016 年 12 月 27日起《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正式变更为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本基金当事人将按照《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对本基金增设 C 类基金份额的相关信息等内容进行修订,并同步更新了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本基金本次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3 月 28 日,所载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十八、风险揭示 98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1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3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05
二十三、备查文件 107
附件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7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3
一、绪言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流动性风险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合同由《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信澳鑫安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该托管协议由《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3.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5.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生效日期;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自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业务规则:指《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3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2.元:指人民币元
4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4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0.上市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51.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52.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3.上市交易:指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4.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55.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6.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7.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3、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4、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5、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1001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10
层
邮政编码:518063
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071 号法定代表人:朱永强
电话:0755-83172666传真:0755-83196151
联系人:韩宗倞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股本结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54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54%; East Topco Limited 出资 46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46%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
祝瑞敏女士,董事长,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博士,高级会计师。2007 年 4 月至 2012 年 4 月历任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公
司副总经理,2012 年 4 月至 2019 年 4 月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财务
官,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11 月担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2019
年 7 月起担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自 2019 年 9 月起担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 年 12 月起兼任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 年 11 月起担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2021 年 4 月起兼任信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执行董事。2020 年 3 月至 2022 年 2 月兼任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潘广建先生,副董事长,英国伯明翰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加拿大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稽核部、香港期货交易所监察部,1997 年起历任山一证券分析员、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助理经理、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经理、景顺亚洲业务发展经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财务总监、AXA国卫市场部助理总经理、银联信托有限公司市场及产品部主管。2007 年 5 月起任首域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中国业务开发董事并于同年兼任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至 2016 年 5 月 13 日,2016 年 5
月 14 日起任公司董事,2019 年 12 月起任公司副董事长。
朱永强先生,董事,浙江大学工学硕士,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2004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 月历任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副总裁,2010 年 1 月至 2012 年 11 月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发展管
理委员会董事总经理,2012 年 11 月至 2016 年 10 月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经纪业务线业务总监,兼任经纪管理总部总经理。2016 年 10 月至 2019 年 10
月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2019 年 12 月 5 日起任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9 年
12 月 31 日起任公司总经理,2020 年 8 月起至 2023 年 1 月 13 日兼任公司首席信息官,2022 年 3 月起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22 年 12 月起兼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李泉先生,董事,国防科工委指挥技术学院计算机应用专业,自 1996 年起历任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公司银行部业务经理,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市场部副总经理,国信证券香港证券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裁,国京香港证券与期货有限公司总裁,天风国际证券集团副总裁。2021 年 6 月起任香港新星资本有限公司董事。2021 年 11 月起兼任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宋若冰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商学院经济法法学学士,自 1993 年起历任北京城建集团二公司职员,华联经济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律师,自 2005 年 2 月起至今任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2021 年 11 月起兼任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棉之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博士,北京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财政部全国会计(学术类)领军人才,教育部高等学校会计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会计学会财务管理专业委员会委 员,曾兼任国元证券、海螺水泥、徽商银行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2021 年 11月起兼任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屈文洲先生,独立董事,厦门大学金融学博士,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后,自 1995 年 8 月起历任厦门建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经理,中国证监会厦
门监管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借调,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研究员。自 2005 年起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21 年 11 月起兼任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执行监事:
韩冰女士,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公司行政总监。20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2001 年 4 月至 2014 年 9 月任职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职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职务。2015 年 4 月加入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行政总监,自 2020 年 11 月起兼任公司职工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朱永强先生,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浙江大学工学硕士,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2004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 月历任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总裁助理、副总裁,2010 年 1 月至 2012 年 11 月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2012 年 11 月至 2016 年 10 月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
线业务总监,兼任经纪管理总部总经理。2016 年 10 月至 2019 年 10 月任前海开
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2019 年 12 月 5 日起任信达澳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9 年 12 月 31 日
起任公司总经理,2020 年 8 月起至 2023 年 1 月 13 日兼任公司首席信息官,2022
年 3 月起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22 年 12 月起兼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冯明远先生,副总经理兼联席投资总监,浙江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硕士,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2010 年 9 月至 2013 年 12 月,就职于平安证券综合研究所,任行业研究员,2014 年 1 月加入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监、联席投资总监,2021 年 6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联席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总部总监。
王建华先生,副总经理兼联席投资总监,复旦大学产业经济学硕士,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2009 年 9 月至 2012 年 7
月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管培生;2012 年 8 月至 2015 年 4 月历任交通
银行苏州分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5 年 4 月至 2019 年 6 月任交
通银行资管业务中心结构融资部、资本市场部总经理;2019 年 6 月至 2020 年 1月任交通银行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权益投资部、研究部总经理。2021 年 3 月起任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联席投资总监。
魏庆孔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官,兰州大学本科学历,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1994 年 7 月至 1997 年 11 月任兰
州金属交易市场信息员;1997 年 11 月至 1998 年 8 月任职国泰证券兰州营业
部;1998 年 8 月至 2009 年 12 月历任国泰君安证券兰州东岗西路营业部、国泰
君安证券甘肃分公司;2010 年 1 月至 2017 年 4 月历任中国银河证券营业部副
总经理、总经理、重庆分公司总经理;2017 年至 2020 年 1 月任前海开源基金机构事业部总经理。2020 年 2 月加入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市场官,2021 年 11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官。
于鹏先生,副总经理,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交易员、计划财务部会计、深圳证券营业部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兼计财部经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机构管理总部业务监控部经理兼清算中心经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客户资金存管中心总经理等职务。2005 年 10 月加入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兼财务总监,2012 年 11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 6 月起兼任北京分公司负责人,2019 年 12 月起兼任信达新兴财富
(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黄晖女士,督察长,中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加拿大 Concordia University经济学硕士,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1999 年 5 月-2005 年 8 月历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分析师、市场部副总监、规划发展部副总监、机构理财部总监等职务。2000-2001 年参与英国政府“中国金融人才培训计划”(FIST 项目),任职于东方汇理证券公司(伦敦)。2005 年 8 月加入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2019 年 4 月 30 日起至 2023 年 1 月 13 日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
秘书,2023 年 1 月 13 日起任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2023 年 12 月 15 日起离任董事会秘书。
徐伟文先生,首席信息官,湖南大学工业自动化专业学士,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1993 年 7 月至 1995 年 8 月任
《证券时报》证券信息数据库工程师;1995 年 9 月至 1998 年 9 月任职湘财证
券公司经纪业务总部交易监控组主管;1999 年 1 月至 2004 年 8 月历任广发证券深圳营业部电脑部经理、总部稽核部业务主管、IT 审计主管;2004 年 8 月至 2008 年 9 月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稽核经理。2008 年 9 月加入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部经理、运营总监、首席信息官,2020 年 8 月起至 2023 年 1 月 13 日任公司督察
长,2023 年 1 月 13 日起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鲁力先生,副总经理,英国赫瑞瓦特大学精算学专业博士,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2006 年 12 月至 2015 年 9 月任南
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负责人,2015 年 9 月至 2020 年 2 月历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总监、首席产品官、联席投资总监。2020 年 2 月加入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创新部总监、基础设施和不动产部总监和运营管理总部总监,2022 年 2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智能量化与全球投资部总监,2023 年 3 月起不再兼任智能量化与全球投资部总监。
李淑彦先生,副总经理,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6 月任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研究员,2013 年 6 月至 2014 年 10 月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2015 年 5 月加入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监兼研究咨询部负责人,2021 年 11 月 16 日起兼任专户投资部总监,2022 年 2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专户投资部总监兼研究咨询部负责人。
宋加旺先生,副总经理,天津大学管理学硕士,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2005 年 4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大公国际资信评估
有限公司信用分析师,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6 月任国民信托有限公司高级信托
经理,2008 年 6 月至 2015 年 6 月历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
助理、投资经理,2015 年 9 月至 2020 年 10 月任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管理部副总经理,2020 年 11 月至 2022 年 7 月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固定收益)、基金经理。2022 年 7 月加入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 年 11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方敬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系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2007 年参加工作,先后担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数据分析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私人银行部高级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产品经理,中新融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部门负责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与同业部总监,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业务部门负责人等职务。2020年 8 月至 2022 年 12 月任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人,2022 年 12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23 年 12 月 15 日起兼任董事会秘书。
2、基金经理
姓名 | 职务 | 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期限 | 证券从业年限 | 说明 | |
任职日期 | 离任日 期 |
宋加旺 |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公司副总经理 | 2024-2-2 | - | 15.5 | 天津大学技术经济及管理硕士研究生,2005 年 4 月至 2007 年 7 月于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任信用分析师;2007年 7 月至 2008 年 6 月于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任高级信托经理;2008 年 6 月至 2015 年 6 月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投资经理助 理、投资经理;2015 年 9 月至 2020 年 10 月于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 理;2020 年 11 月至 2022 年 7 月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 (固定收益)、基金经理。2022 年 7 月加入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总经理、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2024 年 2 月 2 日起至 今)。 |
杨彬 |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 2022-11-04 | - | 7 年 | 2016 年 4 月至 2022 年 8 月于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先后任交易主管、投资经理助理等。2022 年 8 月加入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信澳鑫安债券基金(LOF)基金经理(2022 年 11 月 4 日起至今)、信澳安益纯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 12 月 13 日起至今)、信澳安盛纯债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2 月 13日起至今)、信澳汇鑫两 年封闭式债券基金基金 |
经理(2023 年 4 月 21 日起至今)。 |
(2)曾任基金经理:
姓名 | 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期限 | |
任职日期 | 离任日期 | |
孔学峰 | 2015 年 05 月 07 日 | 2018 年 05 月 22 日 |
尹华龙 | 2018 年 05 月 04 日 | 2021 年 2 月 3 日 |
杨超 | 2021 年 2 月 3 日 | 2022 年 1 月 7 日 |
方敬 | 2021 年 07 月 01 日 | 2024 年 2 月 20 日 |
3、公司投资审议委员会
(1)公司权益基金投资审议委员会主席:朱永强,总经理
委员:
冯明远,副总经理、联席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总部总监
李淑彦,副总经理兼任专户投资部总监及研究咨询部负责人方敬,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投资管理部负责人
鲁力,副总经理
王建华,副总经理、联席投资总监
宋加旺,副总经理兼任固收投资部总监
(2)公司固收基金投资审议委员会主席:朱永强,总经理
委员:
宋加旺,副总经理兼任固收投资部总监鲁力,副总经理
王建华,副总经理、联席投资总监
张旻,混合资产投资总监、研究与信评部负责人、多元投资部负责人杨莹,固收研究部负责人
(3)公司 FOF 基金投资审议委员会主席:朱永强,总经理
委员:
王政,首席量化投资官鲁力,副总经理
王建华,副总经理、联席投资总监
冯明远,副总经理、联席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总部总监
李淑彦,副总经理兼任专户投资部总监及研究咨询部负责人王奕蕾,养老投资部负责人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 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执行监事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①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①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①确保股东会、董事会、执行监事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①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①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①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紧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①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①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①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①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①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①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①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①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①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①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①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①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①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注册登记工作流程,建立注册登记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设置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①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①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①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
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
业务处、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2 年年末,中国建设银行
已托管 1270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
《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 2017 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 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 2020 及 2022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 年度,荣获《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 QFI 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 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 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1001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朱永强 电话:0755-82858168传真:0755-83077038
联系人:王洁莹
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邮政编码:518063
2、代销机构
(1)场外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新增为本
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序号 | 名称 | 注册地址 | 法定 代表人 | 办公地址 | 客服电话 | 联系人 | 网站 |
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 田国立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 95533 | 张静 | www.cc b.com |
2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 缪建民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 | 95555 | 季平伟 | www.cm bchina .com |
3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 任德奇 | 同“注册地址” | 95559 | 王菁 | www.ba nkcomm .com |
4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东方文化大厦中信银行总 行 12 层 | 李庆萍 |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中信大厦 | 95558 | 王晓琳 | www.ci ticban k.com |
5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 谢永林 | 同“注册地址” | 95511-3 | 汤俊 劼、赵杨 | www.ba nk.pin gan.co m |
6 | 杭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 杭州市下 城区庆春路 46 号 | 陈震山 | 同“注 册地址” | 95398 | 张小丹 | www.hc cb.com .cn |
7 |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00 号三层、六层至九层 | 孙建东 | 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00 号三层、六层至九层(不含六层A 座) | 40083020 66 | 施艳 | www.nc bchina .cn/cn /index .html |
8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248 号 | 蔡国华 | 同“注册地址” | 95395 | 顾于斌 | www.hf bank.c om.cn |
9 |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 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 陆向阳 | 同“注册地址” | 0519- 96005 | 李仙、蒋姣 | www.jn bank.c om.cn |
10 | 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 宁波市鄞 州区宁东路 345 号 | 陆华裕 | 同“注 册地址” | 95574 | 陈佳瑜 | http:/ /www.n |
bcb.co m.cn/ | |||||||
11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 楼 | 祝瑞敏 | 同“注册地址” | 95321 | 付婷、任立秋 | www.ci ndasc. com |
12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 陈共炎 |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号楼青海金融 大厦 | 95551/40 08888888 | 辛国政 | www.ch inasto ck.com .cn |
13 |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 406 | 李强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北塔 23-25 楼 | 40083230 00 | 徐玲娟 | www.cs co.com .cn |
14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号楼 | 王常青 | 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 2号凯恒中心 B 座 16 层 | 95587/40 08888108 | 刘畅 | www.cs c108.c om |
15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 15 层 | 魏庆华 | 同“注册地址” | 95309/40 08888993 | 和志鹏 | www.dx zq.net |
16 |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 祁建邦 | 同“注册地址” | 95368/40 06898888 | 范坤、杨力 | www.hl zqgs.c om |
17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 3 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 期)北座 | 张佑君 |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18 层 | 95558 | 杜杰 | www.cs .eciti c.com |
18 | 中信证券 (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2001 | 姜晓林 | 同“注册地址” | 95548 | 孙秋月 | www.zx zqsd.c om.cn |
19 | 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 楼 15 层 1501 | 张威 | 同“注册地址” | 95399 | 田芳芳 | www.xs dzq.cn |
20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 刘世安 | 同“注册地址” | 95511 | 王阳 | stock. pingan .com |
21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 刘秋明 | 同“注册地址” | 95525 | 戴巧 燕、姚崴 | www.eb scn.co m |
22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 贺青 |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 厦 | 95521 | 钟伟镇 | www.gt ja.com |
23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 杨玉成 |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 95523/40 08895523 | 陈宇 | www.sw hysc.c om |
24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 韩志谦 |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 40080005 62 | 黄莹 | www.hy sec.co m |
25 | 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市江 东中路 228 号 | 张伟 | 同“注 册地址” | 95597 | 庞晓芸 | www.ht sc.com .cn |
26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 何如 |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 层 至 26 层 | 95536 | 李颖 | www.gu osen.c om.cn |
27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 杨华辉 | 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 路 36 号 | 95562 | 乔琳雪 | www.xy zq.com .cn |
28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 券大厦 | 李新华 | 同“注册地址” | 95579/40 08888999 | 奚博宇 | www.95 579.co m |
29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号安信金 融大厦 | 黄炎勋 | 同“注册地址” | 95517 | 刘志斌 | www.es sence. com.cn |
30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 周杰 |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 大厦 | 95553/40 08888001 | 李笑鸣 | www.ht sec.co m |
31 | 华福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 福州市鼓 楼区温泉街道五四 | 黄金琳 | 福州市 五四路 157 号新 | 95547 | 王虹,刘蕴祺 | www.hf zq.com .cn |
路 157 号 新天地大厦 7-9 层 | 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 ||||||
32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 霍达 | 同“注册地址” | 95565/40 08888111 | 黄婵君 | www.ne wone.c om.cn |
33 |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501 房 | 胡伏云 | 同“注册地址” | 95396 | 何雯、宋丽雪 | www.gz s.com. cn |
34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 孙树明 | 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 95575 | 黄岚 | www.gf .com.c n |
35 |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 吴承根 | 同“注册地址” | 95345 | 胡相斌 | www.st ocke.c om.cn |
36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 李峰 | 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 95538 | 朱琴 | www.zt s.com. cn |
37 |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金控中心 21、22、 23 层 | 严亦斌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层 | 95564 | 彭莲 | www.yk zq.com |
38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 业大厦 | 张巍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 | 40066668 88 | 王涛 | www.cg ws.com |
14、16、 17 层 | 报业大厦 14 层 | ||||||
39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 庞介民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书香苑恒泰证券办公 楼 7 楼 | 956088 | 熊丽 | www.cn ht.com .cn |
40 |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楼 | 李长伟 | 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 9 号华远企业号 D座 3 单 元 | 95397 | 王婧 | www.tp yzq.co m |
41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 冉云 | 同“注册地址” | 95310 | 杜晶、陈瑀琦 | www.gj zq.com .cn |
42 |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30 层 | 宋卫东 | 同“注册地址” | 40082113 57 | 郑媛 | www.hu ajinsc .cn/ |
43 |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13 号楼 A 座 11-21 层 | 毕劲松 |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号院北投投资大厦 A 座 18 层 | 95381 | 刘宇 | www.sc zq.com .cn |
44 |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 大厦 | 杨炯洋 | 同“注册地址” | 95584 | 谢国梅 | www.hx 168.co m.cn |
45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 东塔楼 | 侯巍 | 同“注册地址” | 95573/40 06661618 | 郭熠 | www.i6 18.com .cn |
46 |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 元 | 赵立功 | 同“注册地址” | 40018400 28 | 濮耘瑶 | www.wk zq.com .cn/ |
47 |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 座 26 楼 | 沙常明 |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7 层联储证 券 | 40062068 68 | 史梦可 | www.lc zq.com |
48 |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 楼 | 徐伟琴 |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 富大厦 | 95357 | 付佳 | http:/ /www.1 8.cn |
49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 层 | 宁敏 | 同“注册地址” | 40062088 88 | 初晓、王炜哲 | www.bo cichin a.com |
50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 施华 |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A座 40 层 | 95571 | 丁敏 | www.fo unders c.com |
3701- 3717 | |||||||
51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号写字楼 101 室 | 安志勇 |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 40065159 88 | 王星 | www.ew ww.com .cn |
52 |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室、 14 层 | 张皓 |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室、14层 | 40099088 26 | 刘宏莹 | www.ci ticsf. com |
53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 薛峰 |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号 HALO 广场 4 楼 | 40067888 87 | 童彩 平、徐丽平 | www.zl fund.c n; www.jj mmw.co m |
54 |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 汪静波 | 同“注册地址” | 40082153 99 | 李娟 | www.no ah- fund.c om |
55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层 | 其实 |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 大厦 | 95021/40 01818188 | 屠彦洋 | www.12 34567. com.cn |
56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 路 196 号 | 杨文斌 | 同“注册地 址” | 40070096 65 | 杨文斌 | www.ho wbuy.c om |
26 号楼 2 楼 41 号 | |||||||
57 |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 祖国明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 40007661 23 | 韩爱彬 | www.fu nd123. cn |
58 |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02 室 | 王莉 | 同“注册地址” | 40092000 22 | 陈慧 慧、陈艳琳 | licaik e.hexu n.com |
59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 903 室 | 吴强 |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 大楼 | 40087737 72 | 朱琼 | www.5i fund.c om |
60 |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 燕斌 |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座 6 楼 | 40011811 88 | 兰敏 | www.66 zichan .com |
61 |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 闫振杰 | 北京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院 5 号 楼 A 座 6层 11 室 | 40081880 00 | 闫振杰 | www.my fund.c om |
62 |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楼 10 层 1001 号 04 室 | 聂婉君 |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资本大厦 10 层 | 40001258 99 | 李艳 | www.zs cffund .com |
63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 张跃伟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 40082028 99 | 苗明、党敏 | www.er ichfun d.com |
64 |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房 2 层 | 郑毓栋 |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号盈科中心 B座裙楼 二层 | 40061807 07 | 陈铭洲 | www.ho ngdian fund.c om |
65 |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 王之光 | 同“注册地址” | 40082190 31 | 程晨 | www.lu funds. com |
66 |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 李兴春 | 上海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 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楼 | 95733 | 陈洁 | www.le adfund .com.c n |
67 |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3491 | 肖雯 |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 1203 | 89629066 | 梁文 燕、邱湘湘 | www.yi ngmi.c n |
68 |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北京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 院 6 号楼 712 室 | 梁蓉 | 同“注册地址” | 40062628 18 | 王瑶 | www.5i rich.c om |
69 | 中证金牛 (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室 | 钱昊旻 |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A 座 5 层 | 40089099 98 | 孙雯 | www.jn lc.com |
70 |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 1012 | 赵荣春 | 同“注册地址” | 40089368 85 | 田伟静 | www.qi anjing .com |
71 |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室 | 齐剑辉 |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 40062360 60 | 王永霞 | www.ni uniufu nd.com |
72 |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 王廷富 |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 40082102 03 | 徐亚丹 | www.52 0fund. com.cn |
73 | 北京富国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 36 号 1 号楼 A2501 室 | 许家宝 |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 心 25 层 | 40008800 88 | 方芳 | www.fu guowea lth.co m |
74 |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 王翔 |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 元 | 40082053 69 | 居晓菲 | www.ji yufund .com.c n |
75 |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 1108 号 | 王伟刚 |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 | 40061990 59 | 王骁骁 | www.hc jijin. com |
76 |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 (上海)有限公司 |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 弭洪军 |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7 层 | 40087657 16 | 黄鹏 | www.cm iwm.co m |
77 |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 平房 157 | 王苏宁 | 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5 层 | 95118 | 黄立 影、江卉 | kenter ui.jd. com/ |
78 |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 陈皓 | 同“注册地址” | 40069977 19 | 曹砚财 | www.xi quefun d.com |
79 | 一路财富 (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北京市西城海淀区宝盛南路 1 号院 20 号楼 9 层 101-14 | 吴雪秀 | 同“注册地址” | 40000115 66 | 董宣 | www.yi lucaif u.com |
80 | 南京苏宁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大道 1 号 | 王锋 | 同“注 册地址” | 95177 | 张云飞 | www.sn jijin. com |
81 | 济安财富 (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 楼 3 层 307 | 杨健 | 同“注册地址” | 40067370 10 | 李海燕 | www.ji anfort une.co m |
82 |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 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 钟斐斐 | 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 座 17 层 | 40051992 88 | 王悦 | www.da njuana pp.com |
83 |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 葛新 | 同“注册地址” | 95055 | 孙博超 | www.ba iyingf und.co m |
84 |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 赵学军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 楼 11 层 | 40002188 50 | 李雯 | www.ha rvestw m.cn |
85 |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号 | 吴言林 | 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 | 025- 66046166 | 张竞妍 | www.hu ilinbd .com |
86 |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 毛淮平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 40081756 66 | 张静怡 | www.am cfortu ne.com |
87 |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 于海峰 |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城大厦 42楼-普益 财富 | 40008033 88 | 隋亚方 | https: //www. puyifu nd.com / |
88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 王滨 | 同“注册地址” | 95519 | 秦泽伟 | |
89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 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 赵洪波 | 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 956007 | 周俊 | |
90 |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 武建华 | 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A座 28 层 | 400- 8180-888 | 丛瑞丰 | http:/ /www.z zfund. com |
91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 张海文 |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 厦 12 层 | 95390 | 李晓晶 | https: //www. hrsec. com.cn |
92 |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 翁振杰 | 同“注册地址” | 400-818- 8118 | 杜正中 | |
93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20 楼 | 刘学民 | 同“注册地址” | 95358 | 单晶 | |
94 |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 马永谙 |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 48 号盈都大厦 A 座 28 层 | 400-080- 8208 | 姜帅伯 |
95 |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 周军 |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 银行大楼 12 层 | 956080 | 占文驰 | |
96 |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 刘加海 | 同“注册地址” | 400-820- 9898 | 刘之蓓 | |
97 |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 李刚 | 同“注册地址” | 95325 | 陈艾静 | //www. kysec. cn/ |
98 |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 民田路 178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 洪弘 | 同“注册地址” | 0755- 88394688 | 孙博文 | /www.x inland e.com. cn/ |
99 |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号-4 至 24 层内 10 层 1012 | 张虎 | 同“注册地址” | 400-004- 8821 | 潘媛 | //www. taixin cf.com |
10 0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 钱俊文 | 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海证 券大厦 5楼 | 95531 | 王一彦 | //www. longon e.com. cn/ |
10 1 |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 巩巧丽 | 同“注册地址” | 400-808- 1016 | 刘晖 | //www. fundha iyin.c om/etr |
10 2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 冯鹤年 | 同“注册地址” | 95376 | 刘玥 | //www. mszq.c om/ |
10 3 | 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 6 楼中 欧基金 | 许欣 | 同“注册地址” | 400-100- 2666 | 张政 | //wap. qiangu ngun.c |
10 4 |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 吕柳霞 | 同“注册地址” | 400-711- 8718 | 贺明月 | //www. wacai. com/ |
10 5 |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 号 (陕西邮政信息大厦 9-11 层) | 郭成林 | 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 17 号 | 4008- 888-005 | 史蕾 | /www.c npsec. com.cn ndex.h tml |
(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销售机构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徐莘
(四)审计基金财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昌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高鹤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1 年 11 月 4 日
出具的《关于核准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750 号)批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2 年 4 月 16 日至 2012 年
5 月 11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5 月 7 日生效。
根据《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名称为“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6 年 7 月 22 日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委员会同意将“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名称变更为“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2016 年 12 月 5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3 日 17:00 止,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转型议案,内容包括调整该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估值方法以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修订基金合同等,并更名为“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事项已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通
过,并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起《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正式变更为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2 年 3 月 21 日,基金管理人公司名称变更为“信达澳
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 年 6 月 1 日,本基金名称变更为“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当事人将按照《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三)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
件的情况下,本基金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及其不时修订和补充。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上市交易和申购、赎回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事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投资者可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渠道申购与赎回 A 类基金份额;仅可通过场外渠道申购与赎回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参与上市交易,C 类基金份额不参与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机构和会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经确认后,基金管理人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他相关销售机
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基金合同载明的暂停赎回或其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支付。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总数的 50%,也不得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2、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场外申购本基金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场外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场外申购本基金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 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
(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场外申购本基金暂不受前述限制,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投资者将当期
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具体申购金额限制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3、通过会员单位办理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4、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时,可以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若某投资者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10份或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少于10份,则全部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份的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5、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为 10 份。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8、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投资人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申购费率表如下:
基金份额类别 | 申购金额(记为M) | 申购费率 |
A 类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费 | M<100 万元 | 0.80% |
100 万元≤M<200 万元 | 0.50% |
200 万元≤M<500 万元 | 0.30% | |
M≥500 万元 | 每笔 1000 元 | |
A 类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费 |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申购费率。 |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赎回费率
基金份额类别 |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T) | 赎回费率 |
A 类基金份额场外赎回费 | T < 7 日 | 1.5% |
7 日≤ T ≤ 30 日 | 0.1% | |
30 日<T | 0.0% | |
A 类基金份额场内赎回费 |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T) | 赎回费率 |
T<7 日 | 1.5% | |
7 日≤T | 0.1% | |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T) | 赎回费率 |
T < 7 日 | 1.5% | |
7 日≤ T < 30 日 | 0.1% | |
30 日≤T | 0.0% |
投资人在赎回各类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该类基金份额时收取。A 类、C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对于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限少于 7 日的 C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于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 C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于场内份额的赎回费率设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例 1: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9,920.63 元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9,448.22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其对应费率为 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9,448.22份A类基金份额。
例 2: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场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9,920.63 元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9,448 份(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场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其对应费率为 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9,448份A类基金份额,小数点后舍去的0.22份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公式为:申购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3: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者投资500,0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假定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0/1.050=476,190.48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500,0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476,190.48份C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A 类、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4:某投资者场外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 元赎回费用=10,500×0.10%=10.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0.5=10,489.50 元
即该投资者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89.50 元。
例 5:某投资者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 元赎回费用=10,500×0.10%=10.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0.5=10,489.50 元
即该投资者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赎回,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89.50 元。
例 6:某投资者场外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 元赎回费用=10,500×0.10%=10.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0.5=10,489.50 元
即该投资者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89.5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4、7、8 项外的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 2 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 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场内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将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 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处分。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 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业务规则办理。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 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及严格的风险控制,追求长期稳定的回报,力争为投资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及存托凭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国家经济政策、行业发展状况、股票市场风险、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和资金供求关系等因素综合分析,评价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预期风险收益水平和配置时机。在此基础上,主动地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和权益类资产等各类金融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实时动态调整。
2、债券投资策略
(1)类属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市场细分为不同类属,定期跟踪分析不同类属的风险收益特征,并结合该类属的市场容量、流动性确定其投资比例范围,把上述数据和目标久期等输入债券类属配置模型得到债券组合中不同类属配置比例。
本基金还将根据市场实际利率与公允值的差异、市场风险水平对最优配置比例进行调整。当市场实际利率高于公允值时,本基金将逐步增加这类资产的头寸,目的是获得有吸引力的收入流,反之亦然。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收益率曲线形态的变化,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形态的变化,决定采用骑乘、子弹、杠铃或者梯形等策略。当预测收益率曲线为陡峭正向且较为稳定不发生形变时,采用骑乘策略及兼用杠杆放大策略;当预测收益率曲线平移或平坦化时,采取哑铃形或梯形策略构建高凸性组合;当预测收益率陡峭化时,采用子弹形策略。
(3)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信用债投资策略的核心是分散化及风险收益率的优化。
本基金将保持组合内各券种的分散化及券种之间的低相关性以获得正超额收益。
本基金在个券选择方面采用风险收益率优化策略。本基金首先采取与股票投资相似的公司分析方式,对信用债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发展前景、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作出综合评价,从而判断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和估值水平。本基金同时对信用市场进行跟踪分析,关注宏观经济、政策环境、信用环境等对市场利差水平的影响。本基金将根据个券的估值及在市场中的水平动态调整组合,买入低估和风险收益相对高的个券,卖出高估和风险收益相对低的个券。
(4)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可转债的投资将主要采用公司分析方式,依据 QGV、ITC、MDE 体系全面评价正股的投资价值和债券的信用风险,并分别对期权部分和债券部分进行估值,从而客观评判可转债的投资价值。同时,本基金将全面分析可转债市场各券种的股债性、流动性、收益率、信用水平等特征,根据本基金的类属配置策略、流动性管理要求和前述个券投资价值,精选个券投资。
(5)国债及中央银行票据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该类品种的投资主要专注于对影响利率水平及其预期、通胀水平及 其预期的各种参数的分析和判断,如国际国内经济周期、GDP 增长率及其变化趋 势、通货膨胀率及其预期、财政货币政策等,以期预测未来的利率期限结构,并 基于该期限结构进行估值,以期对个券的利率风险和投资价值作出较准确的判断,策略性地决定债券投资的久期、期限结构,从而管理债券投资风险和收益。在平 稳的市场利率环境下,通过回购套利投资国债及中央银行票据可以获得具备较好 流动性的利差收益。对于跨市场发行的国债,由于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构成差异,还可获得跨市场交易的套利收益。国债及中央银行票据具备良好的抵押回购融资 功能,对放大基金资产投资,应急大额基金赎回起到流动性支持作用。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具有流动性较差、信息披露不公开、风险收益水平较高等特点,因此对该类信用产品的投资主要遵循精选个券、总量控制、分散投资、长期持有的原则。对个券投资前主要采取与股票投资相似的公司分析方式,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发展前景、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作出综合评价,从而选择收益率水平与信用风险匹配,利差对违约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构成合理补偿的个券进行投资。投资以后以高于普通信用债的频度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密切跟踪,包括且不限于对发行人进行电话和实地调研,与受托人、投行、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进行信息沟通等等,以保持对发行人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变化情况的了解。对于组合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暴露,根据本基金的类属配置策略、个券的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管理要求,进行总量控制、分散投资,降低流动性和信用风险。
3、股票投资策略
对二级市场股票投资,本基金将在资产配置总体策略下,运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构建基金的权益资产组合。一方面,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的深入分析,在结合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国家相关政策的基础上,优化配置、甄选受益行业;另一方面,通过“自下而上”的深入分析精选公司素质高、核心竞争力突出、估值合理的公司,依靠这些公司的出色能力来抵御行业的不确定性和各种压力,力争获得良好回报。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以选择权证的卖出时机,追求较为稳健的当期收益。
5、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总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8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5%+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5%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采用“中债总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和“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分别作为股票、债券和现金类资产投资的比较基准,并将业绩比较基准中债券指数、股票指数与现金类资产的权重确定为 80%、15%和 5%,基于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以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及存托凭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本部分第(11)、(14)、(19)、(20)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的调整或修改对本基金的效力并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组合限制政策执行,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组合限制政策前,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了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截止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1,047,794,403.02 | 15.83 |
其中:股票 | 1,047,794,403.02 | 15.83 | |
2 | 基金投资 | - | -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5,517,065,010.89 | 83.33 |
其中:债券 | 5,517,065,010.89 | 83.33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贵金属投资 | - | - |
5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6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33,200,036.63 | 0.50 |
8 | 其他资产 | 22,769,085.95 | 0.34 |
9 | 合计 | 6,620,828,536.49 | 100.00 |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A | 农、林、牧、渔业 | 738,855.00 | 0.01 |
B | 采矿业 | 490,195,217.37 | 9.25 |
C | 制造业 | 116,812,378.12 | 2.21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 - |
E | 建筑业 | 338,063,320.69 | 6.38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 | -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570,213.00 | 0.01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 | -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 - | - |
J | 金融业 | - | - |
K | 房地产业 | 101,414,418.84 | 1.91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 -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 -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 -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 - |
P | 教育 | - | -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 -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 - |
S | 综合 | - | - |
合计 | 1,047,794,403.02 | 19.78 |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 600188 | 兖矿能源 | 9,751,285 | 197,463,521.25 | 3.73 |
2 | 000983 | 山西焦煤 | 12,780,042 | 128,567,222.52 | 2.43 |
3 | 600256 | 广汇能源 | 10,927,700 | 83,487,628.00 | 1.58 |
4 | 601225 | 陕西煤业 | 4,370,360 | 80,676,845.60 | 1.52 |
5 | 601186 | 中国铁建 | 8,354,700 | 72,936,531.00 | 1.38 |
6 | 600048 | 保利发展 | 5,722,166 | 72,900,394.84 | 1.38 |
7 | 601390 | 中国中铁 | 10,067,386 | 68,659,572.52 | 1.30 |
8 | 601800 | 中国交建 | 7,291,300 | 66,788,308.00 | 1.26 |
9 | 601668 | 中国建筑 | 10,230,589 | 56,575,157.17 | 1.07 |
10 | 601669 | 中国电建 | 6,042,500 | 32,327,375.00 | 0.61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以上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国家债券 | 39,565,347.83 | 0.75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1,242,431,776.30 | 23.45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893,563,853.82 | 16.87 | |
4 | 企业债券 | 1,396,223,509.12 | 26.36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192,657,654.29 | 3.64 |
6 | 中期票据 | 2,466,823,365.89 | 46.57 |
7 | 可转债(可交换债) | 179,352,401.38 | 3.39 |
8 | 同业存单 | - | - |
9 | 其他 | 10,956.08 | 0.00 |
10 | 合计 | 5,517,065,010.89 | 104.15 |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 净 值 比 例 |
(%) | |||||
1 | 230303 | 23 进出 03 | 1,800,000 | 183,071,213.11 | 3.46 |
2 | 230208 | 23 国开 08 | 1,500,000 | 151,062,295.08 | 2.85 |
3 | 230406 | 23 农发 06 | 1,300,000 | 130,924,740.44 | 2.47 |
4 | 230301 | 23 进出 01 | 1,200,000 | 121,673,508.20 | 2.30 |
5 | 230207 | 23 国开 07 | 1,200,000 | 120,053,803.28 | 2.27 |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未参与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未参与投资国债期货。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报告期内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无。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的情形。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327,603.99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1,392,056.24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 |
5 | 应收申购款 | 21,049,425.72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22,769,085.95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113053 | 隆 22 转债 | 11,016,019.65 | 0.21 |
2 | 113050 | 南银转债 | 10,113,874.24 | 0.19 |
3 | 113059 | 福莱转债 | 8,520,683.66 | 0.16 |
4 | 113062 | 常银转债 | 8,010,936.10 | 0.15 |
5 | 113641 | 华友转债 | 7,685,423.86 | 0.15 |
6 | 118025 | 奕瑞转债 | 7,632,668.37 | 0.14 |
7 | 127052 | 西子转债 | 7,105,097.39 | 0.13 |
8 | 113043 | 财通转债 | 5,962,499.38 | 0.11 |
9 | 113647 | 禾丰转债 | 5,945,260.40 | 0.11 |
10 | 127018 | 本钢转债 | 5,625,224.05 | 0.11 |
11 | 113662 | 豪能转债 | 4,817,355.36 | 0.09 |
12 | 113605 | 大参转债 | 4,505,758.90 | 0.09 |
13 | 127044 | 蒙娜转债 | 4,400,032.88 | 0.08 |
14 | 113549 | 白电转债 | 4,303,671.92 | 0.08 |
15 | 113049 | 长汽转债 | 3,821,835.16 | 0.07 |
16 | 113042 | 上银转债 | 3,817,402.05 | 0.07 |
17 | 113060 | 浙 22 转债 | 3,752,566.85 | 0.07 |
18 | 111000 | 起帆转债 | 3,733,664.26 | 0.07 |
19 | 113505 | 杭电转债 | 3,686,597.26 | 0.07 |
20 | 127032 | 苏行转债 | 3,636,809.59 | 0.07 |
21 | 113632 | 鹤 21 转债 | 3,442,538.96 | 0.06 |
22 | 113563 | 柳药转债 | 3,273,465.65 | 0.06 |
23 | 113654 | 永 02 转债 | 3,233,734.87 | 0.06 |
24 | 113656 | 嘉诚转债 | 3,008,404.99 | 0.06 |
25 | 123130 | 设研转债 | 2,953,782.51 | 0.06 |
26 | 132018 | G 三峡 EB1 | 2,904,791.12 | 0.05 |
27 | 127051 | 博杰转债 | 2,886,043.89 | 0.05 |
28 | 127068 | 顺博转债 | 2,853,719.93 | 0.05 |
29 | 127073 | 天赐转债 | 2,683,821.69 | 0.05 |
30 | 123035 | 利德转债 | 2,556,706.85 | 0.05 |
31 | 118023 | 广大转债 | 2,513,120.57 | 0.05 |
32 | 113044 | 大秦转债 | 2,354,756.16 | 0.04 |
33 | 113661 | 福 22 转债 | 2,258,944.11 | 0.04 |
34 | 110091 | 合力转债 | 2,147,717.76 | 0.04 |
35 | 127066 | 科利转债 | 2,084,203.13 | 0.04 |
36 | 128132 | 交建转债 | 2,061,682.68 | 0.04 |
37 | 127020 | 中金转债 | 2,022,022.40 | 0.04 |
38 | 118018 | 瑞科转债 | 2,009,269.57 | 0.04 |
39 | 113633 | 科沃转债 | 1,752,875.37 | 0.03 |
40 | 111004 | 明新转债 | 1,568,124.60 | 0.03 |
41 | 110090 | 爱迪转债 | 1,527,183.95 | 0.03 |
42 | 118013 | 道通转债 | 1,446,066.47 | 0.03 |
43 | 127042 | 嘉美转债 | 984,749.66 | 0.02 |
44 | 118009 | 华锐转债 | 983,216.76 | 0.02 |
45 | 113048 | 晶科转债 | 894,556.87 | 0.02 |
46 | 113623 | 凤 21 转债 | 765,607.40 | 0.01 |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
阶段 | 份额净 值增长率① |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差① |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①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准差① | ①-① | ① - ① |
2012 年 ( 2012 年 5 月 7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 2.01% | 0.13% | 2.00% | 0.08% | 0.01% | 0.05 % |
2013 年 (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 -6.43% | 0.39% | -2.10% | 0.11% | -4.33% | 0.28 % |
月 31 日) | ||||||
2014 年 (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21.15 % | 0.49% | 11.23% | 0.15% | 9.92% | 0.34 % |
2015 年至转 型 前 一 日(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5 月 6 日) | -0.88% | 0.71% | 1.79% | 0.14% | -2.67% | 0.57 %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起 至 转 型 前 一日(2012年 5 月 7 日 至 2015 年 5 月 6 日) | 14.62 % | 0.44% | 13.06% | 0.12% | 1.56% | 0.32 % |
自基金转型为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期间,业绩如下:
阶段 |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 绩 比较 基 准收 益 率标 准 差 ④ | ①-③ | ② - ④ |
自 基 金 转 型 日 起 至 2015 年底 ( 2015 年 5 月 7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1.00% | 0.94% | 6.13% | 0.10% | -7.13% | 0.84 % |
2016 年 (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3.64% | 0.21% | 1.13% | 0.12% | -4.77% | 0.09 % |
2017 年 (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1.15% | 0.15% | 2.10% | 0.12% | -0.95% | 0.03 % |
2019 年 (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11.51 % | 0.70% | 8.66% | 0.18% | 2.85% | 0.52 % |
2020 年 (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10.42 % | 0.73% | 6.60% | 0.20% | 3.82% | 0.53 % |
2021 年 (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6.88% | 0.33% | 3.93% | 0.19% | 2.95% | 0.14 % |
2022 年 (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 -3.37% | 0.27% | -0.73% | 0.20% | -2.64% | 0.07% |
自 基 金 转 型 日 起 至 今(2015 年 5 月 7 日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 | 19.71 % | 0.50% | 37.94% | 0.17% | -18.23% | 0.33 % |
(二)自基金转型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 年 5 月 7 日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
注:1、本基金于 2015 年 5 月 15 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并于 2015
年 6 月 4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本基金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由“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变更为“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3、2016 年 12 月 27 日起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变更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及存托凭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按规定在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达到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
十一、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权证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固定收益品种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债券品种,下同)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基金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按成本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差错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费用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如投资人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均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 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媒介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前,基金管理人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刊登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基金净值信息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6)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8、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5%;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基金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1、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2、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3、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当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
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相关证券交易所和/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