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为促进校企合作交流,拓宽办学渠道,拓展教育资源,规范学院与行业、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的合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院内各系(部)、各部门与行业、企业的各类合作交流事项。
第三条 组织机构。院内各系(部)、各部门与企业的合作交流由校企合作办统筹协调,归口管理。
第二章 合作
第四条 合作条件。
(一)合作的基本条件
1.校企合作的企业必须是进行了国内工商注册的法人单位或合法机构,与学院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对接,具有持续提供同类产业先进技术信息的能力,提供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教学、科研平台,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2.校企合作项目应符合学院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需求,与各实习实训室、实验室、工作室、车间和场地的设施设备与发展方向基本配套,可持续发展能力强,能积极搭建产学研紧密结合、互利共赢的合作平台。
3.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应结合学院专业发展,有利于推进学院产、学、研结合工作;不能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也不能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不能进行校企合作。
(二)优先合作条件
1.能提供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教学、生产、科研平台并愿意与学院合办“校中厂” “厂中校”(合作学院);
2.企业拥有行业内较为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条件并能与学院实现共享;
3.能促进学生专业技能提高,能提供 15 个及以上顶岗实习岗位,根据带队教师及学生工作量,制定考核方式,并落实薪酬发放;
4.能提供 2 名以上能工巧匠到学院兼职授课,且能合作开发专业教材或实训教材;
5.年提供 15 名以上订单人才培养需求或接收 10 名以上毕业生就业。第五条 学院支持并鼓励兴办“校中厂”
(一)费用支持:合作企业第一年房租优惠,第二年起按成本价收取;按学院成本价代收水电费。
(二)技术支持:由学院组成相关专家团队,为合作企业提供产品研发、技术开发、工艺创新、产品检测、市场推广、员工培训等技术服务。
(三)人才支持:择优安排专业教师到企业挂职工作,优先招录毕业生,优先安排相关专业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协同企业招聘并培训生产一线员工。
(四)设备支持:学院的生产实训设备在满足教学整体安排的情况下。可以有偿提供给合作企业使用。
(五)后勤支持:学院的后勤设施在满足师生员工学习、生活需求的基础上,合作企业可以有偿使用。
(六)入学支持:
合作企业员工或子女报读学院全日制高、中职学历和成人学历教育,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条 学院支持并鼓励合作兴办“厂中校”或合作学院
(一)合作思路。学院支持并鼓励各系(部)与相关企业合作办学,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积极探索建立产权清晰、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厂中校”(合作学院)。开展订单培养、人员互派互兼、技术研发与生产、职业培训等合作形式,形成“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紧密型合作办学体制机制。
(二)建设出资。“厂中校”(合作学院)办学地点既可设在企业内部,也可以设在学院内部。“厂中校”(合作学院)建设以学院投资为主,企业投入为辅,争取政府支持。为保证办学方向和办学质量,学院占股比例一般应达到 51%以上;企业根据自身优势,可提供实践教学场地、教学设备及兼职教师等。
(三)日常管理。厂中校(合作学院)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及其管理团队是董事会或理事会的执行机构。
《厂中校(合作学院)管理办法》、《厂中校(合作学院)章程》另行制定。第七条 合作的原则
1.服务原则。为行业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是学院校企合作的指导思想,也是打开校企合作大门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合作成败和成功率的高低。学院要主动深入企业调研,了解企业人才需要状况、用人标准、技术需求,积极为企业开展人员培训,做好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2.互利原则。校企合作双方互利是校企合作的基础,通过合作,企业应达到增加经济效益、促进科技进步、提升员工素质等目的;学院应达到增强教学实力,促进产学结合,提高学生技能的目的。
3.统管原则。校企合作是双边活动,校企双方的利益与责任必须一致,要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检查考评。
4.互动原则。学院以教学为中心,服务企业,企业以经营为中心,为教学服务,以服务换服务。合作企业具备在学院选拔学生的优先权。
第八条 合作模式
1.现代学徒制模式。现代学徒制是通过学院、企业的深度合作,教师与师傅的联合传授,注重学生的差异,对学生以技能培养为主的现代人才培养模式。它是按照“学生→学徒→准员工→员工”四位一体的人才培养总体思路,以企业用人需求与岗位资格标准为导向,以学生(学徒)技能培养为核心,以学院、企业的深度参与和教师、师傅的深入教授为支撑,围绕一个标准,签好两份合同,用好三块资金,解决四个问题(企业招工难、企业用工稳定、劳动者收入、劳动者自我价值实现的问题)为目标,实现学院成为企业的人才培养基地,企业成为学院的实习基地和就业基地。企业为“订单”班提供奖学金和助学金,根据学院教学计划,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到学院授课和培训专业教师,担任顶岗实习学生的“师傅”,给予他们技术指导,优先接收学院的毕业生。学院则承担企业部分员工的培训的一种新型人才培养模式。
2.工学交替模式。企业因用工需求,向学院发出用人订单,并与学院密切合作,校企共同规划与实施的职业准备教育。其方式为学生在学院上理论课,在合作企业接受工作技能训练,按双方共同制订的教学计划实施交替。
3.“订单”合作模式。招生前与企业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录取时与学生、家长签订委培用工协议,录取时与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挂钩,实现招生、实习、就业联体同步。校企双方共同制订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实训标准;学生的基础理论课由学院为主完成,专业课由企业为主负责完成,学生的院内实训环节企业参与指导,学生的生产实习、顶岗实习在企业完成,学院派人参与管理。毕业后即参加工作实现就业,达到企业人才需求目标。
4.教学见习模式。学生通过一定的在校专业理论学习后,为了解合作单位的产品、生产工艺和经营理念及管理制度,提前接受企业文化、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教育,培养学生xx的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到合作企业对企业工作程序及生产、操作流程等进行现场观摩与学习;并安排学生实地参与相关工作、亲自动手制作产品、
参与产品管理,较为系统地掌握岗位工作知识,有效增强协作意识、就业意识和社会适应能力。
5.顶岗实习模式。顶岗实习也称“2+1”教学模式,即学生前二年在校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后,采用学院推荐与学生自荐的形式,到用人单位进行为期一年的顶岗实习。学院和用人单位共同参与管理,合作教育培养,使学生成为用人单位所需要的合格技术人才。
6.产学研合作模式。发挥学院专业师资优势,加强校企合作科研开发,帮助中小型企业解决相关的科研难题,利用专业优势办产业,办好产业促进专业发展,使专业建设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帮助中小型企业走健康发展之路。
7.共建实训基地模式。学院根据专业设置和实习教学需求,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与有发展前景又有合作意向的企业共建实训基地。这些基地不仅可成为师生接触社会、了解企业的重要阵地,学院还可以利用基地的条件培养学生职业素质、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增加专业教师接触专业实践的机会,促进专业教师技能提高;企业也可以从实训学生中优先选拔人才,满足企业日益增长的用工需求,达到“双赢”的效果。共建实训基地可以在校内,也可以在校外。
8.合作建立职工培训基地。根据各企业职工培训特点及不同培训方向或培训教学的需要,与相关企业合作建立各种形式的职工培训基地,职工培训基地的地点可以在企业也可以在学院。
第三章 管理
第九条 日常管理
1.实行每月一次的校企合作例会制度,校企合作办不定期与各系(部)进行信息交流,共同做好校企合作工作;
2.院内合作部门每个学期末向校企合作办上报校企合作工作总结,及时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及时总结,加以改进,保证持续提高。
3.在校企合作工作中签订的合同(协议)应及时交校企合作办备案登记。校企合作办将不定期对各系履行合同(协议)情况进行检查。
4.学院不定期举办校企联谊会,增进校企相互了解、促进校企合作;聘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家来校为学生作专题报告,让学生了解企业的需要,尽早为就业做好心理和技能准备。
第十条 合作项目的审批
学院对校企合作中的重大项目实行立项、审查、批准制度。重大项目是指占用学院资源范围广、数量大,或者学院投入(含运行成本)大于 5 万元人民币(含 5万元)的项目。
1.立项。承接校企合作项目的部门按《长江艺术工程职业学院校企合作立项申请表》逐项填写,报校企合作处办理申请立项手续。
2.审查。对校企合作项目主要审查项目总体情况,项目合作企业资质,评价本院教师项目参与度,对实践教学的促进作用,是否符合实践教学需求,评价学生实践教学参与度,审查占有资源总量和成本的合理性,并提出具体意见。
(1)校企合作办对校企合作项目进行初审,重点审查校企合作项目合作企业资质,是否符合学院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学院定位和发展需求,是否符合学院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及合作合同(协议)。
(2)教务处主要审核项目与学院专业建设的一致性或相关性;企业的合作理念与装备、技术的先进性;本校教师的参与度,对实践教学和教学内容、课程改革的促进作用;项目是否
符合实践教学需求,是否有利于提高教学效益和学生实践教学参与度。
(3)实习实训中心主要审核项目设备成本效益、占有资源总量和成本的合理性。
(4)科研处主要审核项目与学院科研工作的关联度、融合度;本院教师科研工作参与度,对学院科研工作贡献度。
(5)财务资产处主要审核项目成本的承担方式和收入分配方式的合理性。
(6)后勤集团主要审核项目基建方案的合理性、适用性和可行性。 3.批准。根据合作项目的内涵,分级审批。
(1)一般性合作项目的审批分别由各系自行负责,各系在签署合作协议前,要对合作企业的信誉与实力做详细调研;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承诺超过学院规定的条件。校企合作协议签署生效之后需将一份协议原件报校企合作处备案存档。
(2)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经审查,提交院有关会议审定通过后,由院长代表学院签署后方有效。
4.对校企合作项目占用学院资源量范围广、数量大,或学院一次性投入(含年运行成本)大于 5 万人民币(含),应召开专项论证会。
第十一条 学院鼓励合作研发新产品、新技术,生产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可冠以“长江艺术工程职业学院 XXX 工作室”或“长江艺术工程职业学院实践教学基地”。
第十二条 合同管理。
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应签定合作协议(合同书)以及项目方案,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部门应按合同规定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1.校企合作项目合同(或协议)应具有以下基本内容:合作项目名称和合作范围;合作目的和合作目标;合作方式和合作具体内容(包括合作双方科研人员比例和学生实践教学机位、人机时数);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作企业投入方式和投入装备、技术的明细清单;合作项目占有学院资源(房屋、设备、动力、人力等)的明细清单;基本设施配套和运行成本承担方和承担责任;教师下企业学习,以及教师带学生到企业实习或实训,教师及学生工作量考核及薪酬计算方式;合作项目开放服务收入的分配方案和财务管理;合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及合同期限。
2.校企合作项目合同由校企合作办组织审核,初审后报主管院长审定。最后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人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各系应明确合同(协议)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院的仪器设备,应办理入帐手续。
校企合作项目设立的实训室(基地)符合学院校企实训室(基地)设置条件的,可命名为《长江艺术工程职业学院×××实训室(基地)》,学院亦可参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并纳入合同(协议)范围,以合同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管理
科研处(职教研究所)是学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研发的产品专利),均应署合作双方名称,双方共同所有,并纳入科研处管理范围。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归属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后的最终成果,各应明确合同(协议)所涉及的校企合作项目的最终成果的权属。
1.以学院为主体进行的校企合作项目研究,所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学院所有。
2.以学院为主体进行的校企合作项目研究,由校外合作单位投资开展研究,所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将署合作双方名称,系双方共同所有。
3.本院教职员工以学院名义进行的校企合作项目研究,所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其知识产权由三方协商确定。
4.由校企双方共同申报(开展)的课题研究,其知识产权属合作双方共有,或双方协商确定其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六条 经费构成及管理
(一)经费构成及管理。
1.经费构成。学院设立校企合作基金,用于支持校企合作项目,调研、交流活动和成果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校企合作基金构成:
(1)学院每年划拨一定经费;
(2)从产学研合作项目中所产生的属于学院的纯收入中提取 20%;
(3)合作企业的捐资;
(4)政府相关部门对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的各种专项拨款或奖励资金。 2.经费管理
学院在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费用支出、收入以及对外服务收入中学院的收益部分),均应建立台帐,按财务制度进行收支,不得帐外运行、私设小金库。
第十七条 公文管理
院内各单位收到的各类关于校企合作的文件(包括参加会议发放的文件),要及时送交校企合作办归口管理。校企合作合同(协议)原件分别交学院档案馆和校企合作办备案存档。
第十八条 评价与评估
校企合作项目将实行年度效益评价制度和周期评估工作。
1.校企合作项目的年度效益评价。主要从校企合作项目的资源使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成果、师资培养、社会培训、功能利用等情况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方案以及合同(协议)规定检查方案及合同履行情况,于当年 12 月 30 前报校企合作办。
2.校企合作项目的周期性评估。合同期限在 3 年(含 3 年)以上的合作项目,合作中期应由院内合作部门申请,校企合作办组织中期评估,全面审查合同(协议)履行情况。根据合同(协议)约定即将终止的项目,校企合作办会同相关单位提前 1个月告知合作方终止合同(协议)或续约。
第十九条 奖励与惩处
(一)学院每年评选出校企合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优秀合作项目和优秀合作企业,颁发证书、奖牌,给予物资奖励。
(二)学院纪委监察室每年组织对学院承办的校企合作项目进行监察、审计。对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院与事业单位、其他职业院校、社会团体的合作,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 x办法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