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部门,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各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乌兰浩特市小型微型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 年 9 月 17 日
乌兰浩特市小型微型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兴安盟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以下简称“助保贷”)是指有合作关系的银行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发放贷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市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池”是指由市政府助保金管理机构
(市金融办)和合作金融机构共同认定,缴纳助保金后办理
“助保”业务的优质小微企业群体。
第三条 “助保贷”业务信贷资金为流动资金贷款,仅用于乌兰浩特市小微企业生产经营xx。
第四条 “助保xx”基于“自愿缴费、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组建,由市金融办负责管理。
第五条 “助保xx”由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市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组成。
“企业助保金”是指由“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合作金融机构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缴纳,用于先行代偿“小微企业池”中所有企业逾期贷款的资金。
“风险补偿铺底资金”是指由市财政资金投入作为“助保xx”铺底资金,以形成资金的规模效应和杠杆放大效应。铺底资金额度一般不低于合作金融机构预计当年办理“助保贷”业务量的 10%。合作金融机构按风险补偿金最大放大 10 倍发放贷款。
第六条 企业应在签订贷款合同前先行缴纳助保金,缴纳比例与市金融办商定,原则上办理贷款时,企业每年按不低于实际获得贷款额的 2%缴纳助保金。
第七条 市金融办须在合作金融机构开设专户存放“企业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专户由助保贷管理机构管理。
第八条 如企业贷款发生逾期(最长不超过 1 个月),合作金融机构可启动申请代偿程序。合作金融机构通知市金融办后,用企业助保金先行代偿贷款本金和利息(含复利和罚息)。
第九条 如“企业助保金”不代偿银行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金融机构向市政府提出补偿申请,由 “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金融机构各按 50%比例分担。
第十条 成立乌兰浩特“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
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乌兰浩特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乌兰浩特市“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是“助保贷”业务管理的决策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助保贷”业务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贷款对象、基本条件与担保方式
第十一条 “助保贷”业务的贷款对象为经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助保贷”业务确定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为助保贷“备选企业名册”中的小微企业, “备选企业名册”企业可由市金融办和“助保贷”业务合作银行双方各自推荐,经市金融办审查认定通过后进入名录。
(二)借款人应满足在合作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采用评分卡评分分数达到 60 分以上,或信用等级为 A 级以上。
(三)符合乌兰浩特产业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符合合作金融机构行业信贷政策。
(四)人民银行征集报告中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小微企业在合作金融机构开设结算账户且承诺结算占比不低于贷款占比,同意办理“助保贷”满足其融资要求,并愿意配合合作金融机构开展“助保贷”业务。
(六)无参与高利贷行为,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
为,且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参与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除“企业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外,贷款企业须提供不低于贷款额度 40%且符合合作金融机构要求的抵押或保证。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 、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须同时对“助保贷”贷款本息全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四条 采取评分卡评分的企业“助保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采取小企业客户信用评级办法进行评级
的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第十五条 贷款期限工不超过 1 年。
第十六条 x借款人的信用评分、信用等级情况,实行同等规模企业贷款差别化优惠利率。
第十七条 “助保贷”贷款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方式还款。
第四章 贷款业务操作
第十八条 乌兰浩特人民政府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
第十九条 贷款的小微企业从“备选企业名册”名录中筛
选,名录中的企业由市金融办和合作金融机构双方各自推荐;对于优质、具有潜力的小微企业,合作金融机构可向市金融 办提交《小微企业“助保贷”客户推荐表》,经市金融办审核通 过后可以纳入“备选企业名册”。
第二十条 合作金融机构受理小微企业的业务申请,申
请材料包含借款人基本情况、《“助保贷”业务申请表》等。并对企业的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基本准入条件,对符合准入条件的,要求企业按规定提交授信所需材料。
第二十一条 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审批结论,向市金融办
提交《“助保贷”业务推荐函》及相当材料。市金融办审查同意后,出具《“助保贷”业务推荐函》及相关资料。市金融办审查同意后,出具《“助保贷”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并通知企业按规定缴纳“企业助保金”。
第二十二条 贷款审批通过后,合作金融机构客户经理书面通知借款企业按照规定比例将“企业助保金”交存至合作金融机构开立的专用账户上。
第二十三条 在企业缴足“企业助保金”后,合作金融机构与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第二十四条 合作金融机构信贷执行人员应对全套贷款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贷款审批条件、合同条款已落实,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要素齐全、手续完备,抵(质)押登记手续已办妥,按照约定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 3 个工作日内告知助保金管理机构。
第五章 贷款回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
第二十六条 当“小微企业池”中企业贷款逾期超过 1 个月时,“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逾期 1 个月后的 3 个工作日内以企业助保金履行代偿责任。在借款企业未按时足额清偿建设银行所发放贷款时,按借款企业贷款逾期发生先后顺序,以企业助保金承诺代偿责任,从企业助保金账户主动划拨相应欠款债务金额到建设银行。
第二十七条 当企业助保金不足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金
融机构向“助保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补偿申请,由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金融机构按比例分摊,市政府和合作金融机构的分担比例各为 50%。
第二十八条 在实施助保金代偿以后,合作金融机构向 借款人追偿和执行债务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 收回的资金扣除双方认可的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偿还银行 债权,剩余部分先行补回“风险补偿金”,后补回“企业助保金”。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金融办与合作金融机构配合开展贷后管 理工作,并加强与合作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定期或不定期 召开联席会议了解贷款企业情况,协商解决贷款运行中出现 的问题。建立与工商、税务、司法等部门和银行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的信息共享平台,多渠道了解和掌握企 业的信用风险变化情况,及时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补救措施。
第三十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银行贷款损失的“企业助保金”“风险补偿金”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黑名单。
第三十一条 x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x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