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QLJM-02、TQLJ-03、TQLJM-05、TQLJ-06 标段)
太湖至蕲春高速公路安徽段土建工程施工
(TQLJM-02、TQLJ-03、TQLJM-05、TQLJ-06 标段)
招 标 文 件
(项目专用本)
招标人:安徽省交控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编 制 说 明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是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
(以下简称《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并结合本项目的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而成。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由《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和本招标文件共同组成。本招标文件引用了《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正文、“评标办法”正文,并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办法前附表”、“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范”、“投标文件格式”等内容进行了相应补充、细化约定,投标人应结合阅读。
三、本招标文件中凡涉及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安徽省相关规定等内容,均以最新文件为准。
四、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的澄清、修改等将以补遗书(答疑变更公告)的形式在电子交易平台和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网站进行信息发布,招标人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投标人应主动上网查询,招标人不承担投标人未及时关注上述信息引发的任何责任。
五、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的澄清或疑问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或招标人的通讯联系方式书面提交。
六、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各类证照复印件均指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其他资料的复印件可为黑白扫描件或黑白复印件。
七、招标文件中提到的货币单位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人民币元。
八、自投标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一直有效,并保持畅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九、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内容有最终解释权。
目 录
第 一 卷 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0
第三章 评标办法 43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55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18
第 二 卷 119
第六章 图纸(另册) 120
第 三 卷 121
第七章 技术规范 122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185
第四卷 186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187
第十章 项目概况 224
第 一 卷
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太湖至蕲春高速公路安徽段土建工程施工(TQLJM-02、TQLJ-03、
TQLJM-05、TQLJ-06 标段)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x招标项目太湖至蕲春高速公路安徽段工程已由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以皖发改基础〔2021〕404 号文批准建设,施工图设计已由安徽省交通运输厅以《关于太湖至蕲春高速公路安徽段施工图设计的批复》(皖交路函〔2021〕432 号)批准。项目业主为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人为安徽省交控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太湖至蕲春高速公路安徽段土建工程施工以资格后审方式进行公开招标,本次招标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编号:2021DFAGZ02543
2.2 招标类别:工程
2.3 项目名称:太湖至蕲春高速公路安徽段土建工程施工(TQLJM-02、TQLJ-03、
TQLJM-05、TQLJ-06 标段)
2.4 项目地点:安庆市太湖县
2.5 建设单位: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6 项目概况:太湖至蕲春高速公路是安徴省高速公路网规划“五纵十横”中“第七横”沪武高速的重要联络线,项目起点位于太湖县城南侧的李家新屋附近,设太湖南枢纽与 G50沪渝高速衔接,终点位于太湖县弥陀镇下界岭村南侧的皖鄂省界处,顺接蕲春至太湖高速公路湖北段,全线在太湖南(枢纽)、太湖西互通、天华互通、刘畈互通(预留)、弥陀互通 5 处设置互通式立交,并设置天华服务区 1 处等配套设施。
本项目为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主要技术标准如下:
(1)设计速度:100km/h。
(2)整体式xx宽度:26m。
(3)设计洪水频率:特大桥:1/300;大、中、小桥、xx:1/100。
(4)桥涵设计荷载:公路-Ⅰ级。
(5)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
其余指标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执行。
2.7 项目概算:76.4 亿元
2.8 招标范围和标段划分:
类别 | 标段 | 桩号范围 | 长度 (km) | 行政区 划 | 主要结构物 |
Ⅱ类 | TQLJM-02 | K8+860~K14+175 ZK8+840~ZK14+215 | 5.315 | 太 湖 县 晋熙镇 太 湖 县 天华镇 | xxx隧道 2192.5m,陈家屋隧道 2518.5m |
Ⅰ类 | TQLJ-03 | K14+175~K20+500 ZK14+215~ZK20+163.155 | 6.325 | x x x xxx | xxxxx 000x,xxxxx 000x,xx互通主线桥 405m ; 韦 家 屋 隧 道 1197.5m 、 x x x 隧 道 1130m;天华互通 |
Ⅱ类 | TQLJM-05 | K28+775~K35+930 ZK28+798~ZK35+931.272 | 7.155 | x x x xxx | xxxxx 000x,x山沟大桥 615m,九xx桥 90m,九田大桥 420m,马畈村大桥270m,南阳河大桥575m; 长龙家冲隧道 2353m |
Ⅰ类 | TQLJ-06 | K35+930~K45+040.954 ZK35+931.272~ZK42+815.6 | 9.111 | x x x xxx x x x xxx | xxxx 000x,x家屋大桥570m,方田河大桥555m,余家大铺大桥 620m,弥陀互通主线桥 300m;小冲隧道 2965m,戴家新屋隧道 368m; 弥陀互通 |
x次招标范围为太湖至蕲春高速公路安徽段土建工程(含xx、路面、桥涵、隧道工程),包含施工、交验、缺陷期修复等工作内容。本次招标划分为 4 个施工标段(TQLJ-01、04 标段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标段划分如下:
注:Ⅰ类主要为xx、隧道、桥涵工程,Ⅱ类主要为xx、隧道、桥涵及路面工程。其中,TQLJM-02 标段包含 TQLJ-01~TQLJ-03 标段路面工程量,TQLJM-05 标段包含
TQLJ-04~TQLJ-06 标段路面工程量。
2.9 计划工期: TQLJ-03、TQLJ-06 标段 28 个月,TQLJM-02、TQLJM-05 标段 34 个月,计划开工时间 2021 年 12 月 10 日(以开工令为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的资质、业绩、财务、信誉、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等要求见公告附件《资格审查条件》,并在其他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1)资质最低条件: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效营业执照和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具有有效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2)财务最低要求:近 3 年(2018~2020 年)的年平均净资产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
近 3 年(2018~2020 年)年平均营业收入不少于 15 亿元人民币;专门为本项目提供的由国
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支行及以上)开具的银行信贷证明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不分标段)。
(3)业绩最低要求:
Ⅰ类:近 5 年(2016 年 1 月至今,以交工验收时间为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独立完成过累计长度不少于 40km 的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xx工程施工业绩;②合同段工程交工验收质量达到交通运输部合格标准以上。
Ⅱ类:近 5 年(2016 年 1 月至今,以交工验收时间为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独立完成过累计长度不少于 40km 的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xx工程施工业绩;②独立完成过累计长度不少于 30km 的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施工业绩;③合同段工程交工验收质量达到交通运输部合格标准以上。
(4)信誉最低要求:①没有被交通运输部或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取消在安徽省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的。②没有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③没有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④没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⑤没有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⑥近三年内投标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⑦交通运输部或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年度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C 级或D 级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本次投标;如在交通运输部或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年度等级评价公布日期之后,被交通运输部或安徽省交通运输厅通报为 C 级或 D 级的投标人也不得参与本次投标。⑧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项目经理须具备注册一级建造师(公路工程专业)、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行业类别代码为G(公路工程)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具备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担任过 1 个合同段且合同金额不少于 3 亿元人民币的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xx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须具备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行业类别代码为 G(公路工程)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公路工程及相关专业),担任过 1 个合同段且合同金额不少于 3 亿元人民币的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xx工程施工的项目总工。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投标人应根据以下规则投标:
信用评价 AA 级单位可投两个标段(Ⅰ类 1 个标段和Ⅱ类 1 个标段),信用评价 A 级和 B 级单位可投一个标段(Ⅰ类 1 个标段或Ⅱ类 1 个标段任选取 1 个),每名投标人最多允许中 1 个标段。本项目不接受信用评价 C 级、D 级单位投标。
(1)递交标书:拟对Ⅰ类投标的投标人应同时获取 2 个Ⅰ类标段招标文件,并对 2 个
Ⅰ类标段分别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拟对Ⅱ类投标的投标人应同时获取 2 个Ⅱ类标段招标文
件,并对 2 个Ⅱ类标段分别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未同时获取单个类别 2 个标段招标文件、
未同时递交单个类别 2 个标段投标文件的情况,其所投标段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2)抽取原则:①招标人将在开标现场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解密后进行Ⅰ类标段抽取工作,依据交易系统中 TQLJ-03 标段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解密名单时间先后顺序,由监标人或由监标人指定的招标工作人员抽取其投标标段。
Ⅰ类标段各标段投标数量=Ⅰ类标段投标人家数÷2 取整,当有余数时,根据随机抽取情况派至随机标段。
②招标人将在开标现场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解密后进行Ⅱ类标段抽取工作,依据交易系统中TQLJM-02 标段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解密名单时间先后顺序,由监标人或由监标人指定的招标工作人员抽取其投标标段。
Ⅱ类标段各标段投标数量=Ⅱ类标段投标人家数÷2 取整,当有余数时,根据随机抽取情况派至随机标段。
(3)如出现母子公司等不得对同一标段进行投标的情形,则后抽取(解密时间在后)的单位自动分配到其他标段。 后抽取单位自动转入下一标段继续参与抽取,直至满足要求为止。
如出现母子公司等不得对同一标段进行投标的情形,以先解密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投标人优先。
上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按以下原则确定:
(1)有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20 年度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时,直接引用该等级;
(2)没有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20 年度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时,引用安徽省交通
运输厅 2019 年度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
(3)没有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20 年度和 2019 年度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时,引
用交通运输部 2020 年度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
(4)无上述信用评价等级的,若无不良信用记录,按 A 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 级及以下对待。
3.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5 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1 年 11 月 9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4 日。
4.2 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获取:网上下载。
(1)潜在投标人须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服务系统”)查阅招标文件。首次登录须持有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
(2)招标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下午 1:30-5:00,节假日休息)拨打 000-0000-000。
4.3 招标文件价格:本项目不收取招标文件费用。
4.4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详见本公告附件《评标办法》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投标人可自行对项目现场进行充分考察。
5.2 招标人不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
5.3 开标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29 日上午 11:00,开标地点为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滨xxxxxx 0000 x)3 楼 4 号开标室。投标人无需至现场开标,仅参与远程在线开标并解密投标文件即可。
5.4 视为无效投标情形:
(1)投标文件未上传或逾期上传、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密;
(2)投标人参加远程在线开标,但解密投标文件不成功。
5.5 本次招标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相关条款要求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x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上发布。
7.联系方式:
7.1 招标人:安徽省交控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xx区望江西路 520 号皖通产业园联系人:魏工 xx
电 话:0551-63738113
7.2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管理处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7.3 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名称:优质采云采购平台电子交易系统电话:0000-00000000
7.4 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名称: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电子服务系统电话:0000-00000000
8.重要说明
8.1 投标人应合理安排招标文件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获取,责任自负。
8.2 投标人参与本项目需查看注意事项,详见:电子交易系统—平台服务—电子招标投标—操作指南—进场项目(合肥)。
8.3 投标人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投标工具进行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在使用投标工具过程中如有技术问题,请致电网络技术服务电话:000-0000-000,(0551)62220164。
8.4 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
接: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0000/000xx000-x0x0-00xx-x0x0-00xxx0xx0x00.xxxx)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9. 保证金账户
TQLJM-02
户名: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号: 175254552751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合肥北城支行或
户名: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号:1023701021001095993235267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
TQLJ-03
户名: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号:185754557916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合肥北城支行或
户名: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 1023701021001095993235268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
TQLJM-05
户名: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号:188754553045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合肥北城支行或
户名: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号:1023701021001095993235269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
TQLJ-06
户名: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号:175252401497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合肥北城支行或
户名: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号:1023701021001095993235270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
附件:《评标办法》
2021 年 11 月 9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安徽省交控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xx区望江西路 520 号皖通产业园联系人:魏工 xx 电 话:0551-63738113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无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太湖至蕲春高速公路安徽段土建工程施工(TQLJM-02、 TQLJ-03、TQLJM-05、TQLJ-06 标段) |
1.1.5 | 建设地点 | 安庆市太湖县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业主自筹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见招标公告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28 个月(含路面共 34 个月)。 计划开工日期:2021 年 12 月 10 日(以开工令为准) 计划交工日期:2024 年 10 月 10 日 |
1.3.3 | 质量要求 |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合格 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优良 |
1.3.4 | 安全目标 | 无安全责任事故,安全生产零伤亡目标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条件:见附录 1 财务要求:见附录 2 业绩要求:见附录 3 信誉要求:见附录 4 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资格:见附录 5 其他要求:无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 标 | 不接受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 其他关联情形 | 无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 | 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或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年度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中被评为 C 级或 D 级;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或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年度等级评价公布日期之后,被交通运输部或安徽省交通运输厅通报为 C 级或 D 级。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 截止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6 天前 |
1.10.3 | 招标人书面 澄清的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5 天前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 允许,允许合法分包,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无需填报拟分包单位的资料,仅需填报拟分包工程名称及相关内容即可。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 他材料 | 招标人发布的有关本次招标的补遗书(澄清与修改)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6 天前 |
形式:投标人应通过优质采云采购平台(网址: xxx.xxxxxxxxx.xxx)提交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招标文件澄清将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优质采云采购平台(网址: xxx.xxxxxxxxx.xxx)和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网站 (网址:xxxxx://xxx.xxxxxx.xxx)发出,投标人应自行下载。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投标人应关注第 2.2.2 项载明的网站,及时下载招标文件澄清。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招标文件修改将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优质采云采购平台(网址: xxx.xxxxxxxxx.xxx)和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网站 (网址:xxxxx://xxx.xxxxxx.xxx)发出,投标人应自行下载。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 标文件修改 | 投标人应关注第 2.3.1 项载明的网站,及时下载招标文件修 改。 |
增 2.5 | 招标人通知延后投 标截止时间的时间 | 原定投标截止时间 3 日前 |
3.1.1 | 投标文件密封形式 | 电子投标文件 🞎单信封 🗹 双信封,第一个信封为商务及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报 价文件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 他材料 | 无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投标报价为含税价,税率按税法规定的建筑业一般纳税人计算,并执行国家最新税率标准。 承包人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负责供应的材料不计 入承包人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提供发包人负责供应的材料的发票。 |
3.2.1 |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 |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 下载网站:优质采云采购平台(网址:xxx.xxxxxxxxx.xxx), 投标人自行下载。 |
3.2.3 | 报价方式 | 🗹 单价 🞎总价 |
3.2.6 | 是否接受调价函 | 否 |
3.2.8 | 最高投标限价 | 有,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日前 15 日将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在投标人须知第 2.2.2 项载明的网站公布。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2.9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 求 | 无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150 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 🗹 要求,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第一类:□√银行转账 □√银行电汇第二类:√□银行保函 √□担保机构担保 □√保证保险第三类: □√电子保函 注:为减轻投标人负担,鼓励优先使用电子保函形式。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每标段人民币 200 万元 递交要求: (1)如采用第一类形式: ①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②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转出保证金的账户与投标人投标文件提供的基本账户不一致的,视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③转入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本项目招标公告所示。 (2)如采用第二类形式: ①采用银行保函,应为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银行保函;采用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应为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保函。 ②投标人必须提供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二维码;或网址链接及查询方式),否则该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无效。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保留现场核查权利。 ③中标候选人须在中标结果公示发布前将其开具至本项目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原件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且原件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扫描件一致,如存在未按规定提交或提交内容不一致,或发现弄虚作假的,招标人应当报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3)如采用第三类形式: 请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通知公告”栏目查看《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操作手册》并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内容办理。 注意事项: (1)投标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招标失败后,投标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投标人参与后续招标时,注意勿将投标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前次公告账号。 (2)如本项目前次招标失败,招标人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标,须向本项目本次公告公布的投标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投标保证金。 (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户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未按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标段,其投标无效。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利息 计算原则 | 按电子交易平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
3.4.3 | 投标银行保函的退还 | 增加: 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的,投标人可根据本项相关规定与投标人须知第 1.1.2 项所示联系办理退还手续。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增加: (4)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 (5)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与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以及进行恶意投诉等投标不良行为的。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 殊要求 | 🗹 无 🞎有,具体要求: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 份要求 | 2018 年至 2020 年 |
3.5.3 | 近年承担的类似项 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 2016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
3.5.4 |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 | 原文修改为:“投标人的信誉情况”应附投标人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投标人还应按照提供的格式附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均无行贿犯罪行为的承诺函原件 (盖单位电子印章)。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3 | 投标文件的制作 | 增加: (5)本项目为电子招标,投标人无需编制纸质投标文件。 (6)投标人应分标段编制投标文件。 |
增 3.7.5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投标文件的组成包括以下内容: 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1 份,分为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和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 文件)。 |
增 3.7.6 | 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 | 工程量清单编制应包含以下内容: 1、投标报价汇总表及各章节工程量清单表; 2、单价分析表 3、按《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中格式编制的:表 A.0.2-7 建筑安装工程费计算表、表 A.0.2-8 综合费率计算表、表 A.0.2-14 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汇总表;A.0.3-1 分项工程概(预) 算计算数据表。 |
4.2 | 投标文件的密封内 容 | 无 |
4.3.2 | 投标文件的递交 | 增加: 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优质采云采购平 台 ( 优 质 采 投 标 工 具 客 户 端 , 下 载 地 址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上传。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时间:(具体时间另 行通知)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地点: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具体开 标室另行通知) 本项目无需递交未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等电子数据资料或其他纸质版材料,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通过优质采云采购平台上传。建议所有投标人通过优质 采投标工具网上参与本项目开标。 |
5.2.1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程序 |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投标人代表应在开标后 60 分钟内解密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5)如投标人未按时对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完成解密,视为投标人未递交投标文件。 (6)招标人将按照招标公告中约定的投标规则在开标现场组织标段抽取工作,抽取完成后履行其他开标程序。 (7)招标人对已解密成功的投标文件进行二次解密; (8)导入并公布所有解密成功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相关内容,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工期及其它内容,并记录在案; (9)开标结束。 |
5.2.3 |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程序 |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代表解密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5)如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完成解密,视为投标人未递交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6)招标人对已解密成功的投标文件进行二次解密; (7)导入并公布所有解密成功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相关内容,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它内容,并记录在案; (8)开标会议结束。 注:招标人将在交易系统开标大厅或以电子询标函方式通知所有投标人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开标时间,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应在通知的第二信封的开标时间后 30 分钟内完成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解密工作。投标人通过优质采投标工具接收 电子询标函。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5.2.4 |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过程中,投标报价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的 情况 | 文末增加: (5)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与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不一致,由四舍五入引起的除外。 不参加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情况同样不参加评标价平均值的 计算。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专家 4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相应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 标候选人的人数 | 3 人,如不足 3 人,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5 年第 24 号)相关规定处理。 |
增 6.3.3 | 中标候选人推荐原则 | 中标候选人推荐原则: 如果某一名投标人同时在两个标段得分排名第一,评标委员会依据组合标价最低的原则推荐各标段的中标候选人;如果某一名投标人仅在一个标段得分排名第一,则优先在该标段推荐,该投标人不再参与其他标段的组合,其他标段由得分排名在该投标人后一位的投标人递补参与组合,评标委员会 再依据组合标价最低的原则推荐各标段的中标候选人。 |
增 6.4.4 |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将以询标函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在第一个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解密后密切关注相关信息并及时回复, 直至评审结束。投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澄清或说明,视为默认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网站(xxxx://xxx.xx.xxx.xx/)、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xxxx://xxxx.xxxxx.xxx.xx/)、优质采云采购平台(网址:xxx.xxxxxxxxx.xxx)和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x.xxx/) 公示期限:3 日 公示的其他内容:无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 会确定中标人 | 否 |
7.5 |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 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 | 书面形式 |
7.6 |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 公告媒介: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优质采云采购平台(网址: xxx.xxxxxxxxx.xxx)公告期限:3 日 |
7.7.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 要求,履约保证金形式:银行保函或现金形式或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其他方式。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10%签约合同价。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履约保证金的银行级别:投标人工商注册地所在的地市级银行开具。 履约保证金提交时间: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21 天内;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签发交工验收证书后 28 天内。 🞎不要求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7.8.3 |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 | 文末增加: (3)若中标人的投标单价存在严重不xx报价,招标人将在合同谈判时要求在保持签约合同价不变的前提下调整单价,中标人应接受招标人的要求。 |
8.5.1 | 投诉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
8.5.1 | 监督部门 |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管理处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地址:合肥市高铁路 98 号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 投标方式 | 是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2 |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材料应包括: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3)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材料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 组织或者个人提出异议的,异议材料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异议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 |
10.3 | 中标人应在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后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9〕12 号)要求,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 |
10.4 | 投标人投标标段及数量参见招标公告,不符合相应约定的,其投标不予接受。 | |
10.5 | 中标原则:允许每个投标人最多中 1 个标。 | |
10.6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正文约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 |
10.7 | 1、入库/注册 投标人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入库/注册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账号 (选其一即可): (1)投标人可在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办理入库:安徽 (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服务系统”)入库办理流程请参中心网站“办事指南”栏目中的“投标人”--“主体库登记”--“交易主体登记指南”。入库后投标人通过登录服务系统跳转至交易系统获取招标文件。 (2)投标人可在优质采云采购平台(电子交易系统)办理注册:投标人注册优质采云采购平台(电子交易系统)账号,注册成功后可登录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招标文件并参与项目。注册流程详见注册指南。 2、关于数字证书办理 投标人可办理服务平台或交易平台数字证书,选其一即可: (1)服务系统数字证书办理,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 CA 办理。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的须知。 3、投标文件制作与递交 (1)投标人通过优质采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导入投标文件,并加密上传。 (2)加密与解密:解密与加密必须使用同一个数字证书 (3)优质采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下载地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4、使用优质采投标工具时需在国际互联网络通畅状态下进行,若因投标人没有及时更新软件或其他自身原因造成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错误,将责任自负。 5、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 库系统上传。 | ||
10.8 | 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电子印章和(或)电子签名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银行信贷证明、投标银行保函、相关证明材料不要求盖单位 电子印章和(或)电子签名章。 | |
10.9 | 重要提示 为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保障招投标工作顺利进行,现阶段招投标过程中的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1、各投标人无须至开标现场参与开标,投标人参与在线开标即可。 2、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线参加开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逾期解密或解密不成功的投标视为无效投标。 3、本项目评标期间,投标人应保持通讯畅通。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的,一律采用在线询标方式,投标人应关注交易系统并及时回复,否 则视为认可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 | |
10.10 | 电子交易系统中提示必须填写报价和工期信息,其中工期以日历天为单位,投标 人自行换算;上述信息与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以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 |
10.11 | 发包人负责 10KV 以上(不含 10KV)电力杆线、国防军用光(电)缆、石油天然气管道的迁改工作。承包人负责承担主线和线外工程、临时用地中所有 10KV 及以下电力杆线、通讯杆线(不含国防军用光(电)缆)、地上地下其他缆线设施、信号塔、机房、配电房、自来水管道、饮用水蓄水池等的升迁或地埋工作,并要满足行业标准。迁改完成后与产权人做好相关工程验收和移交工作。 费用由投标人报价后包干使用。 | |
10.12 | 项目进场及实施过程中,承包人更换的合同人员将按安徽省实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细则(试行)规定严格执行,在当年的信用评价履约行为中给与扣分处理,并作为履约不良记录上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该文件:项目经理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在施工期间所更换项目经理资格降低,或未经批准擅自更换,扣 4 分/人次;技术负责人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在施工期间更换人 员资格降低,或未经批准擅自更换,扣 3 分/人次。 |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资质等级要求 |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效营业执照和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具有有效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
1. 近 3 年(2018~2020 年)的年平均净资产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近 3 年(2018~2020 年)年平均营业收入不少于 15 亿元人民币; 2. 专门为本项目提供的由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支行及以上)开具的银行信贷证明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不分标段)。 |
注:投标人应附:
① 3 年(2018~2020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率、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
②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企业“财务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投标人需登录该系统后截取)。
。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 | 业绩要求 |
I 类(TQTJ-03 标、 TQLJ-06 标) | 近 5 年(2016 年 1 月至今,以交工验收时间为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完成过累计长度不少于 40km 的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xx工程施工业绩。 2. 合同段工程交工验收质量达到交通运输部合格标准以上。 |
Ⅱ类(TQLJM-02 标、TQLJM-05 标) | 近 5 年(2016 年 1 月至今,以交工验收时间为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完成过累计长度不少于 40km 的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xx工程施工业绩。 2.独立完成过累计长度不少于 30km 的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施工业绩。 3.合同段工程交工验收质量达到交通运输部合格标准以上。 |
注:
1、应附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即包括“项目名称”、“标段类型”、“合同价”、“主要工程量”、“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工程量中应反映隧道长度)。如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2、隧道业绩里程可同时计入xx工程业绩里程;xx路面综合标合同业绩中xx、路面业绩里程可分别计。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
1.没有被交通运输部或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取消在安徽省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2.没有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没有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没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没有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近三年内投标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 7.交通运输部或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年度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C 级或D级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本次投标;如在交通运输部或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年度等级评价公布日期之后,被交通运输部或安徽省交通运输厅通报为 C 级或 D 级的投标人也不得参与本次投标。 8.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项目总工)
人员 | 数量 | 最低资格要求 |
项目经理 | 1 | 资格:注册一级建造师(公路工程专业)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行业类别代码为 G(公路工程)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 职称:工程师及以上 业绩:担任过 1 个合同段且合同金额不少于 3 亿元人民币的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xx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 |
项目总工 | 1 | 资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行业类别代码为 G(公路工程)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 职称:高级工程师及以上(公路工程及相关专业) 业绩:担任过 1 个合同段且合同金额不少于 3 亿元人民币的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xx工程施工的项目总工 |
注: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第 3.5.5 项及本表要求提供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相应证明材料。
2、投标人应附“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址:xxxx://xxxx.xxx.xxx.xx/)中上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资历、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如未提供相关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则相关资料不予认定。
3、上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在职人员,投标人应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以上人员的社保缴费证明(缴费截止时间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3 个月以内,
连续缴费期不低于 6 个月)并加盖缴费单位证明专用章。
4、上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个人业绩必须为已交工或完工工程业绩。
5、上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应能够按照合同条款要求进场履约。
投标人须知正文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5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xxxx.xxx.xxx.xx)”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将被否决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未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不组织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 4.3 款的相关要求。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离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评标,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3)对于本章第 1.12.3 项(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规范;
(8)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9)投标文件格式;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同时,“电子交易平台”以手机短信方式提醒投标人登录平台查看。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出的澄清,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同时,“电子交易平台”以手机短信方式提醒投标人登录平台查看。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出的修改,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4 对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
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不同形式,投标文件的组成应满足相应条款要求。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3.1.1 项采用以下条款: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资格审查资料;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
(2)投标函;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4)合同用款估算表。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分下列两种方式。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填写工程量清单。
(1)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招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的同时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光盘或 U 盘),或将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上传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的网站供投标人自行下载。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并打印出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其投标将被否决。
(2)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书面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2.5 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 9.2.5 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6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则应在招标文件中给出调价函的格式。投标人若有调价函则应遵循如下规定:
(1)调价函必须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调价函应说明调价后的最终报价,并以最终报价为准,而且投标人只能有一次调价的机会;
(2)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指定的报价不允许调价;
(3)调价函必须附有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调价函必须粘贴或机械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提交。
若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或调价函未装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调价函均视为无效,仍以原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若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多于一个,或对不允许调价的内容进行了调价,或调价函有附加条件,其投标将被否决。
(4)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投标人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和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应保持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则以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为准。
3.2.7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 款的规定处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1 项的规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整, 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投标人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3.2.8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
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9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15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应采用现金、支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形式。
(1)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并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银行保函彩色扫描件附在投标文件内,原件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递交给招标人。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利息计算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发包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注:如投标保证金采用第二类、第三类形式,出现以上情形的,由受益人向开立人申
请索赔。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银〔2019〕41 号),对于不再核发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地区的投标人可不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但应提供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备案材料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备案材料中应真实的反映投标人基本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名称等)。
采用电子招标的,上述资料需要投标人盖章的,投标人可以提交上述资料的盖章扫描件,也可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
3.5.2 “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是已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公开的主包已建业绩或分包已建业绩,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址:xxxx://xxxx.xxx.xxx.xx/)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即包括“工程名称”“项目类型”“合同价”“主要工程量”“人员履约信息”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并注明查询路径。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3.5.4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均无行贿犯罪行为的承诺函。
3.5.5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政府相关部门网站上公开信息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还应附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载明的、能够证明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业绩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业绩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如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以书面方式承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能够按照合同条款要求进场履约。
3.5.6 “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6 规定的其他人员的相关信息。“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历表”(如有)中相关人员应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复印件,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3.5.7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7 规定的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
3.5.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7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9 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不允许更换。
3.5.10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3.5.11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
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平台”自带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
(2)投标文件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应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格式一致。
(3)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4)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
3.7.4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人“电子交易平台”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加密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
4.2 投标文件的密封
投标文件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进行密封。
4.3 投标文件的递交
4.3.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
4.3.2 根据本章第 4.1 款的规定,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只要出现应当拒收的情形,其投标文件予以拒收。
4.4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4.1 在本章第 4.3.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平台”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4.4.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对采用网上递交的加密的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完成上传的文件为准。
4.4.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2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完成评审前,“电子交易平台”的开标评标系统将不进行读取。
5.2.3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4 若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分法,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何情况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4)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标段号不致。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5.2.5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3 开标补救措施
5.3.1 开标过程中因本章第 5.3.2 项、第 5.3.3 项所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采取补救措施。
5.3.2 因“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故障导致投标人无法正常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打印并递交电子交易平台自动生成的上传失败的异常记录单。
5.3.3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中止电子开标,并在恢复正常后及时安排时间开标: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出现断电事故且短时间内无法恢复供电; (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正常进行的情形。
5.3.4 采取补救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5.4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有异议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及补救措施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6.3.1 项的规定在电子评标系统上开展评审工作。如果评标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评审工作的,可暂停评标,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待电子评标系统恢复正常之后,应重新组织评审。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
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包括: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工期的响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方式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
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 3 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项目业主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项目业主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项目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
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7.8.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①: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8.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8.5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 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
① 如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无须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则本项不适用。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本章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x招标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并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人 | 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 (现金/保函) | 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解密情况 | 未加密电子投标文 件 | 工期 | 备注 | 投标人代表签名 |
招标人代表: 监标人: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人 | 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解密情况 | 未加密电子投 标文件 | 投标报价 (元) | 是否超过最高投标 限价 | 备注 | 投标人代表签名 |
招标人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 |||||||
评标基准价(如有) |
注:投标报价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的情况: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4)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标段号不一致;
(5)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与工程量清单中的汇总价格不一致,由四舍五入引起的除外。
招标人代表: 监标人:
附件二:询标函
项目名称:
询标函
招标编号: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询标内容: 询标时间:年月日分 |
投标人解答并签字: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身份证号码: |
评标委员会意见: |
全体评委签字: |
监督员签字: |
注:投标人应在接到询标通知 15 分钟内回复。
附件三: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人民币(大写) 元(¥ )。工期: 个月。
工程质量: 。安全目标: 。项目经理:(姓名) 。项目总工:(姓名) 。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7 款规定向业主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表 A
条款号 | 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 | |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 | ||
中标人: | ||
1 | 评标方法 |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被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评为较高信用等级(最新年度)的投标人优先; (3)有效业绩累计里程长的投标人优先; (4)有效业绩累计合同金额大的投标人优先。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 ||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 ||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 | ||
号(如有)、工期、工程质量目标及安全目标; | ||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 ||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章、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盖章齐全, |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 ||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 | ||
标有效期; | ||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 | ||
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并到达招标文件指定账户; | ||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 | ||
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提交了银行保函承诺函。 | ||
形式 | (4)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 |
评审 | (5)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 | |
2.1.1 | 与响 | 规定,且按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包项目情 |
2.1.3 | 应性 | 况表”。 |
评审 | (6)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 |
标准 | (7)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 |
(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 ||
(9)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
(10)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 | ||
法; | ||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 ||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 ||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 ||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 ||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 ||
(11)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了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并按要求成功解密。 | ||
(12)投标人网上购买招标文件的标段、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标段和投标文 | ||
件所投标段一致。 | ||
(13)投标人对其信誉情况的承诺与事实相符。 | ||
(14)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 | |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报价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与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d.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章、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6)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 (7)投标人若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 (8)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了安全生产费,其金额为最高投标限价的 2.0%。 (9)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了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并按要求成功解密。 (10)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9)投标人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5 项规定。 |
表 B
2.2.1 | 分值构成(总分 100 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施工组织设计: 0 分 项目管理人员: 1 分企业业绩 1 分 获奖: 2 分 信用评价: 1 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评标价:95 分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Bi 的计算: 以下情形不参与评标价平均值Bi 的计算: ①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2.4 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 ②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小于 4.5 分的投标人; ③高于(最高投标限价×0.95 )数值的投标报价; ④按上述规则①②③去除不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后,对投标人的评标价排序后数量 10%(按四舍五入取整数)的高值(由高到低)和数量 10%(按四舍五入取整数)的低值(由低到高)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 ⑤扣除以上①、②、③、④中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后剩余投标人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价平均值 Bi。 如果按照上述规则①去除不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后有效投标人少于等于 5 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按上述规则②、③、 ④去掉高值和低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评标基准价=Bi×0.99。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 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 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公式 | 偏差率=100% ×( 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2.2.4 (3) | 评标价得分计算 | 评标价得分计算: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 |×100×E 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 |×100×E 2。 其中:F 是评标价所占权重分值 95,E1= 0.6 ,E2= 0.4 。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 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2.2.4 (1) | 施工组织 xx | ---- | ----- | ---- | ----- |
0.0.0 (0) | xxxxxx | 0 分 | 项目经理 | 0.5 分 | 满足项目经理业绩最低要求,得基本分 0.3 分。在满足资格条件基础上, (1)每增加 1 个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 路xx工程施工项目经理业绩加 0.1 分,加满 0.1 分为止; (2)每增加 1 座 1km 及以上公路工程隧道工程施工项目经理业绩加 0.1 分, 加满 0.1 分为止。 |
项目总工 | 0.5 分 | 满足项目总工业绩最低要求,得基本分 0.4 分。在满足资格条件基础上,增加 1 座 1km 及以上公路工程隧道工程施工项目总工业绩加 0.1 分,加满 0.1 分为止。 | |||
2.2.4 (4) | 其他因素 | 企业业绩 | 1 分 | TQLJ-03 标 TQLJ-06 标 | 满足业绩最低资格条件要求得 0.8 分,在此基础上,2016 年 1 月至今,投标人施工业绩中增加1 座1km 及以上公路工程隧道施工项目业绩加 0.2 分,加满 0.2 分为止。 |
TQLJM-02 标 TQLJM-05 标 | 满足业绩最低资格条件要求得 0.6 分, 在此基础上,2016 年 1 月至今,投标人施工业绩中增加1 座1km 及以上公路工程隧道施工项目业绩加 0.2 分,加满 0.2 分为止。 2016 年 1 月至今,投标人施工业绩中每增加完成过 20km 的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施工业绩加 0.1 分,加满 0.2 分为 止。 | ||||
获奖情况 | 2 分 | 基本分 1.2 分 2016 年 1 月至今,投标人在公路工程或公路桥梁工程方面获奖项目:获得建筑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优质工程(xx)奖的,有 1 个获奖的加 0.3 分,有 2 个获奖的加 0.6 分,有 3 个获奖的加 0.8 分。 (2016 年 1 月至今,指颁奖的时间。获奖以获奖证书复印件和附发奖部门公布获奖网页截图为准,投标人需同时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和颁奖网站公布的获奖结果网页截图,缺一不 可,否则不予认可。同一项目获多个奖项的不重复加分。)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 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信用评价 | 1 分 | 按以下规则确定的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安徽省 AA 级的得 1 分;为交通运输部 AA 级的得 0.8 分;为 A 级的得 0.7 分;其他等级不得分: 1.有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20 年度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时,直接引用该等级; 2.没有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20 年度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 级时,引用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19 年度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 3.没有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20 年度和 2019 年度公路施工企业 信用评价等级时,引用交通运输部 2020 年度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 4.均无上述信用评价等级的,若无不良信用记录,按 A 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 B 级及以下对待。 如在交通运输部或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年度等级评价公布 日期之后,被交通运输部或安徽省交通运输厅通报降级的投标 人的信用等级按通报等级执行。 |
注:业绩应附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应含有隧道长度的信息),否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表 C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3.1 |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 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
3.2 |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
有效投标不足 3 个的情况 | 如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的有效投标不足 3 个,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有效投标仍具有竞争性的,应当继续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并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说明。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 |
3.3 | 第二个信封开标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
3.4 |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
3.5 |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评标价得分。 投标人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评标价得分 |
有效投标不足 3 个的情况 | 对于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的有效投标不足3 个且评标委员会未否决全部投标的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标委员会在进行评审时应当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进行评审,并有权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未在报价文件评审时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 标报告中阐明理由。 | |
3.6 |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
3.7 |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和说明。 |
3.8 |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均视 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
3.9 | 评标结果 |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第1 条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提交评标报告。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需补充的其他内容: 1、中标原则:只允许每个投标人中一个标段。 2、推荐中标候选人原则:如果某一名投标人同时在两个标段得分排名第一,评标委员会依据组合标价最低的原则推荐各标段的中标候选人;如果某一名投标人仅在一个标段得分排名第一,则优先在该标段推荐,该投标人不再参与其他标段的组合,其他标段由得分排名在该投标人后一位的投标人递补参与组合,评标委员会再依据组合标价最低的原则推荐各标段的中标候选人。 |
评标办法正文
1. 评标方法
x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6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
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4 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 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 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 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0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
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采用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的公路工程
专用合同条款
B.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
1. 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的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及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前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的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的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约定、补充、细化或修改,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细化或修改:
(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
(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
(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4. 本项目建设过程中,交通运输部、安徽省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等等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管理文件、通知,以及建设单位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项目办根据项目建设管理需要,制订的一系列现场管理办法,承包人均必须遵照执行。
B.1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序号 | 条款号 | 信 息 或 数 据 | |||||
1 | 1.1.2.2 | 项目法人: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招 标 人:安徽省交控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xx区望江西路 520 号皖通产业园 | |||||
2 | 1.1.2.6 | 监理人:经公开招标的监理单位 | |||||
3 | 1.1.4.5 | 缺陷责任期:工程项目整体交工后 2 年 | |||||
4 | 1.6.3 |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 相应部位施工前 2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 |||||
5 | 4.8.5 | 按照《安徽省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实施方案》(皖人社发〔2018〕22 号)要求为其雇员办理工伤保险。工伤险的保险费率由投标人自行调查,按不低于投标报价(不 含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工伤险的保险费)的 1.2‰进行报价。 | |||||
6 | 5.2.1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是 发包人将向承包人甲供水泥、钢材、沥青等材料(不含钢绞线、钢筋网片),价格(到场含税价)如下: | |||||
材料名称 | 单位 | 到场单价 | 备注 | ||||
水泥 P.O42.5 GB 175(散装) | 元/吨 | 525 | 袋装水泥在相应标号散装水泥单价基础上增加 30 元/吨 | ||||
水泥 P.O52.5 GB 175(散装) | 元/吨 | 545 | |||||
光圆钢筋 (HPB300) | 元/吨 | 5523 | 盘螺钢筋在相应型号单价基础上增加 400元/吨 | ||||
带肋钢筋 (HRB400) | 元/吨 | 5370 | |||||
普通基质沥青 | 元/吨 | 3300 | 改性沥青包含 SBS 改性沥 青、橡胶改性沥青。 | ||||
SBS 改性沥青 | 元/吨 | 4100 | |||||
普通乳化沥青 | 元/吨 | 2400 | |||||
改性乳化沥青 | 元/吨 | 2800 | |||||
橡胶沥青 | 元/吨 | 4000 | |||||
7 | 6.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否 | |||||
8 | 8.1.1 |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发出开工令前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7 天内 |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
序号 | 条款号 | 信 | 息 | 或 | 数 | 据 |
9 | 9.2.5 | 安全生产费用为投标最高限价的 2.0% | ||||
10 | 9.4 | 本项目沿线生态与人文环境好,景观资源丰富,环保要求高。环保承诺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技术规范及本项目绿色公路建设办法的有关规定,充分重视并合理报价,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的任何施工环保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 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 ||||
11 | 11.5 | 承包人应合理报价,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因承包人进度滞后造成工期延误,按第 10.1 款第 4 条执行。若发生的相关索赔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
12 | 11.5(3) | 逾期交工违约金:10 万元/天 | ||||
13 | 11.5(3)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10%签约合同价 | ||||
14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 无 | ||||
15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无 | ||||
16 | 15.4.6 | 按照安徽省交控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和项目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 ||||
17 | 15.5.2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 15 %给予奖励 | ||||
18 | 16.1 | 合同期内不调价 | ||||
19 | 17.2.1(1) | 开工预付款金额:5%签约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 | ||||
20 | 17.2.1(2)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0 % | ||||
21 | 17.3.2 |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6 份 | ||||
22 | 17.3.3(1)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100 万元 | ||||
23 | 17.3.3(2)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按当期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不计复利)加手续费。 | ||||
24 | 17.4.1 | 交工验收前,不扣除质保金。 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合同价 3%的质量保证金,否则不予退还履约担保。质量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为投标人工商注册地所在的地市级银行,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发包人给予 0.5 %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 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不计息。 | ||||
25 | 17.5.1 | 工程计量统一使用项目信息化管理平台进行,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计量支付管理办法、信息化技术应用有关平台使用流程和要求提交数据资料、办理工程计量。另外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 份 |
序号 | 条款号 | 信 息 或 数 据 |
26 | 17.6.1(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 份 |
27 | 18.2(2) | 竣工资料原件 2 套,电子版 1 套,竣工图 4 套 |
28 | 18.5.1 |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
29 | 18.6.1 |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
30 | 19.7(1) | 保修期:自项目整体交工起计算 5 年 |
31 | 20.1 |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投标人自行调查,不低于 2.5‰ |
32 | 20.3 | 承包人所有参建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投保金额为(最低赔付限额不少于)30 万元/人 |
33 | 20.4.2 |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200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保险费率:投标人自行调查,不低于 2.5‰ |
34 | 2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友好协商解决。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合同签订地为: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 520 号皖通大厦。 |
35 | 25.1 | 工程奖励:不超过 2%签约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 |
【说明】
B.2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1.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具体细化,承包人必须执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交通运输部、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发布的适用于本建设项目施工管理的有关文件,承包人(含标段承包人,下同)应当执行。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x项补充第 1.1.1.11 目:
1.1.1.11 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指执行机构或其项目办根据合同条款及国家政策为本合同工程实施专门制定的若干项目管理制度及办法,包含安全、质量、进度、环保、水保、品质工程、工业化建造、信息化技术应用等内容,将视工程建设管理需要以文件通知形式进行发布,承包人应予以执行,所需费用包含在投标综合单价中,发包人不单独计量。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本项目发包人为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安徽省交控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管理,现场执行机构是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太蕲高速公路安徽段项目办公室。
增加:
1.1.2.10 项目办: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组建成立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太蕲高速公路安徽段项目办公室(简称“项目办”),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义务,具体负责现场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
1.1.2.11 供货人:指受发包人委托,负责为本项目各承包人供应钢筋、水泥、沥青等材料,将由发包人另行招标确定。
1.1.2.12 咨询人:指受发包人委托,担任本工程设计及施工咨询任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13 试验检测中心:也称中心试验室,指受发包人委托实施本工程施工过程试验检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对其他从业单+位现场试验检测工作进行管理。本工程试验检测中心由发包人另行招标确定。
1.1.2.14 外委试验检测机构:指受发包人或执行机构委托,承担必要的原材料、半成品件、成品件等抽检试验检测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外委试验检测机构将由发包人另行确定。
1.1.2.15 档案咨询单位:为保证项目档案规范性与系统性,负责项目办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制与归档工作,并在发包人的授权与监督下对本合同工程承包人、监理人和其他各参建单位的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管理,提供在国家档案局认可范围内的供项目档案立卷、归档必须使用的档案管理软件,指导各参建单位整理电
子文件,负责统一入档,配合发包人核查中间计量分项工程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
1.1.2.16 发包人还可视管理需要增加其它的咨询单位或专业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1.1.6 其他
补充第 1.1.6.10~1.1.6.22
1.1.6.10 本项目所采用的规范和标准均按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 14 天依国家或交通运输部要求实施版本执行。
1.1.6.11 品质工程: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建设理念体现以人为本、本质安全、全寿命周期管理、价值工程等理念;管理举措体现精益建造导向,突出责任落实和诚信塑造,深化人本化、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和精细化;技术进步展现科技创新与突破,先进技术理论和方法得以推广运用,包括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和新标准的探索与完善;质量管理以保障工程耐久性为基础,体现建设与运营维护相协调、工程与自然人文相和谐,工程实体质量、功能质量、外观质量和服务质量均衡发展;安全管理以追求工程本质安全和风险可控为目标,促进工程结构安全、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协调发展;工程建设坚持可持续发展,体现在生态环保、资源节约和节能减排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1.1.6.12 6S 管理:为加强和规范本项目中各承包人施工队伍班组的建设和管理,争创xx、整洁、有序、高效、安全的工作环境和人文环境,保障本项目平稳有序、提质增效的运转,实现卫生清洁、定置管理、物流有序、设备完好、安全生产、精益高效的现场管理目标,进而提高工人工作质量,改善生产作业环境。为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提供切实可行,更接近作业者的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具体途径。争创省部级“品质工程”,在本项目中推行以“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安全”为主要内容的(班组)6S 管理。设置专员配合业主
(监理、品质工程咨询单位)推进“6S”管理工作。
1.1.6.13 QHSE 管理体系:指在质量(Quality)、 健康(Health)、安全(Safety)和环境(Environment)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管理体系。
1.1.6.14 工业化建造: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通过标准化设计、现代工厂化的制造、构件运输、装配式安装和科学管理的现代高速公路建造方式,其主要标志是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智慧化管理。
1.1.6.15 首件工程认可制:简称首件制,指每一个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先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工艺技术要求完成样品工程,随后对样品的各项质量指标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对比,再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完善。承包人从满足要求的试件中确定一个优良的首件,从程序报建、技术培训、技术交底、材料进场、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材料试验、现场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方面整理出一套标准样本,获得更科学、更合理的施工参数和质量保证措施,并编制数字化可视化 3D 作业指导书,使施工(批量生产)过程中整个工程质量和外观效果处于可控范围内,减少施工(批量生产)后可能产生的各种质量隐患。凡未经首件工程认可的工艺过程,一律不得批量应用。
1.1.6.16 双重预防体系:指对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将安全风险逐一建档入账,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工作体系。
1.1.6.17 智慧工地:指通过三维设计平台对工程进行精确设计和模拟,围绕施工过程管
理,建立互联协同、安全监控、智能化生产等项目信息化生态圈,并将此数据在虚拟环境下与物联网采集到的工程信息进行数据挖掘分析,提供过程趋势预测及专家预案,实现工程可视化智能管理,以提高工程管理信息化水平,从而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品质工程目标。
1.1.6.18 工匠精神:指一种职业精神,是职业道德、职业能力、职业品质的体现,是从业者的一种职业价值取向和行为表现。“工匠精神”的基本内涵包括敬业、精益、专注、创新等方面的内容。
1.1.6.19 准入制:指用于本项目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等(具体详见项目办相关管理文件),在使用前承包人提出准入申请,由试验检测中心或监理人对材料指标、设备性能进行验证,监理人审批,报发包人备案的制度。
1.1.6.20 工艺或方案评审:指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结合图纸(含补充修改的部分)、专用技术规范,对生产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各种工艺和方案,如大型构件装卸及运输方案、焊接工艺、表面处理及涂装工艺,以及发包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工艺或方案等进行的设计、试验、评定的过程。
1.1.6.21 人员资格考核:指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在开工前,由承包人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发包人组织对从业人员考核,并在通过考核后进行登记的过程。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增加(5)~(11):
(5)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优化和补充的文件;
(6)对各种施工工艺、方案的设计文件(含承包人出具的评定报告和评审专家的评审报告等,以及视需要的 BIM 等技术应用的关键工程施工模拟的数字文件,项目信息化管理平台要求录入和集成的各类图形、图像、数据文件;
(7)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图相应部位尺寸和位置变化而引起的局部变更,并取得设计人认可的图纸;
(8)对制造场地及临时设施施工图纸(如有)进行的设计或深化、更改、并取得设计认可的图纸;
(9)由于其他合同要求和制造施工需要造成局部变更图纸;
(10)经承包人、材料供应商共同确认的材料供货清单以及相应的技术要求;
(11)发包人或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1.6.3 图纸的修改本条修改为: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发包人签发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承包人不得对施工图的任何部分进行修改,否则,由承包人承担相应工程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后,由于发包人根据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审的施工图纸,对工程量清单中部分工程子目进行修编或设计变更,未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工期延长的要求,所增加或减少的费用经发包人认定符合变更范围,按本合同条款第 15 条进行变更。
1.6.4 图纸的错误:本项补充: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图纸有明显错误或与现场情况出入较大时应立即通知监理人,没有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的指令,承包人不能进行任何施工,否则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发包人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就此承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
增加 1.6.6 项
1.6.6 设计文件中提供的施工方案仅作参考,承包人应进行现场查勘,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自身技术水平、施工经验和设备配备等细化、完善、优化以满足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进度、环保等方面因素,报监理人同意后组织实施。承包人不得因最终施工方案与投标施工方案和设计文件所示施工方案的不同而调整费用。
2. 发包人义务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x款细化为:
(1)进场后,承包人自行与施工涉及的公路、河道、国防、林业、水利等部门办理相关施工许可,承担相应费用及责任;
(2)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许可等证件和批件,但无论发包人协助工作成功与否,均不免除承包人在合同范围内的责任和义务。
增加:
2.9 委托专业机构
2.9.1 发包人根据有关规定将委托监理、检测、咨询等专业机构开展第三方技术服务,承包人应接受委托专业机构的管理与服务,并按其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2.9.2 跨铁路桥梁工程由发包人委托铁路主管部门代建,相关施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予以配合并服从项目办的协同工作指挥和管理,目标一致、资源共享。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本项补充 4.1.4.1~4.1.4.13 目:
4.1.4.1 承包人应制定周密的安全、质量保证、信息管理措施及施工计划(包括人员、设备、材料、后勤保障、涉公(铁)路、涉河流等),并报监理人批准后严格执行,以保证本合同工程的顺利施工。
4.1.4.2 承包人应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运输方案等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发包人或监理人或评审专家的核备或评审通过,并不免除承包人因工艺缺陷等造成的相关责任。
4.1.4.3 承包人应合理组织施工生产,使标段内各项目进度均衡发展,并满足发包人和监理人根据总工期下达的阶段性工作目标要求。
4.1.4.4 承包人应严格按图纸、规范和工艺操作程序施工,加强质量自检和安全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违反施工工艺操作程序,或违反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包含本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质量、安全管理的系列规定),或出现质量问题、造成质量隐患及发
生安全事故,发包人有权按照第 22 条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违约处理。同时不免除承包人自费整改的责任以及其他应负的责任。
4.1.4.5 加强施工现场和临建设施的标准化管理,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化指南系列》、《安徽省高速公路工地标准化建设指南》、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安徽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指南》、
《安徽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指南》及本项目标准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若有冲突,按标准较高的执行)。对不满足相关标准化施工规定的承包人,发包人有权扣减相关子目计量支付,同时按照第 22.1 款之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违约处理。
4.1.4.6 涉公路工程承包人应按产权单位和主管部门要求,办理专项施工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审查等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获得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4.1.4.7 本项目拟创建品质工程示范工程,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及项目办、监理人要求,成立创建工作的组织机构,建立符合创建工作要求的相关安全管控体系、质量预控体系、工业化建造体系、环境保障体系等,编制相对应的生产组织方案,细化施工措施,并报监理人批准后严格执行,以保证本合同工程达到品质工程要求。
4.1.4.8 临时施工便道(桥)
由于山区道路的特殊性,本项目支持、鼓励永临结合,为乡村振兴做好服务,承包人应充分实地调研、勘查,充分与地方沟通、协调,结合乡村道路规划实施。修筑临时施工便道
(桥)时,在明确相关权责的基础上,签订相关协议,实现双赢。同时,在工程计价方面,采取工程量清单计量方式,以方便工程量清单报价。在施工通行期间,承包人应对施工便道
(桥)加强养护、管理。便道符合乡村规划的,经相关主管单位(部门)组织验收移交地方道路管理部门或产权人,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发生缺陷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移交手续原件一式二份,分别交由发包人和地方管理单位存档保管。其他便道,项目施工结束后按相关规定拆除或复垦。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本项补充: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公路、铁路、航道、海事、河道、水利、各种杆管线(含电力、通讯、信号塔、军用光缆、石油、天然气、自来水管道等)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切实落实公路、铁路、航道、海事、河道、水利、各种杆管线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并保证施工安全。
本项补充 4.1.5.1~4.1.5.5 目:
承包人在工程实施中应积极落实交通主管部门“三阶段安全风险分析与预防”相关安全措施。结合本工程安全生产特点,全面分析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危险源,运用安全事故预防和控制理论,制定预防和控制措施,突出对重大危险源的防控和管理,提高全体人员对安全生产事故的预控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相关要求如下:
(1)要围绕工程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分工负责、落实责任超前布控。
(2)预案阶段认真抓好施工前的预案编制、审查、施工中的危险源辨控,作业前的预警告知。
(3)预控阶段的严格落实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4)预警阶段通过现场设立“安全生产单元预警牌”以及班前会等形式切实做好危险源预警发布及防范措施的交底和告知。
(5)以“三阶段安全风险分析与预防”为基础结合施工特点进行安全生产作业指导书编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查,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方可进行施工。
(6)承包方应认真开展“三级教育”,因地制宜的办好“一线工人业余学校”,项目班组要不拘形式的开好班前会,做好安全技术交底。
4.1.5.2 在收到开工令之后 7 日内应制定一份详细的安全管理计划报监理人审查,并根据监理人的指示进行修改,施工期间承包人也应根据监理人的指示修改安全管理计划。
4.1.5.3 承包人应注意尽量减少各种车辆之间与施工现场的干扰。当工程施工可能会对道路交通产生干扰时,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路障、警告信号等。
4.1.5.4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各施工场地位置所有的设备、临时建筑等防火安全,配备足够的防火设备,对于火灾高发场地,应由专人负责防火巡查,杜绝火灾隐患。
4.1.5.5 承包人应办理营运高速公路、国省道公路、交叉铁路、跨越河道等施工作业的涉路涉水施工有关许可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同时服从和配合产权部门的统一监管,按规定和现场施工需求,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安排警戒及应急处理设备或设施,确保车辆通行安全。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xx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本项补充 4.1.6.1-4.1.6.3 目:
4.1.6.1 承包人应强化绿色环保的思想意识,临建工程按照工厂化、专业化、集约化、信息化的要求,科学合理布置,避开环境敏感点(如学校、敬老院等)、饮用水源等。环境敏感点处、主要施工段和驻地、场站建设处应安装环境监测装置(水、大气、声环境),同时应设置集中排水和废水循环利用系统,配备抑尘设备、降噪设施等。
4.1.6.2 承包人应根据环保要求,进行环境控制点的辨控及预案的编制。对临时建设xx环境敏感点进行分析、归类,通过不同环境类型的辨控,编制环境破坏的防治措施预案,包含xx环境及临建厂内环境保护。预案的编制应通过监理人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如果自行加工石料,承包人应按照环保、水保、安全、土地等相关要求,自行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4.1.6.3 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对车辆、机械、设备的能耗控制及减排措施,应采用新型节能的机械设备进行施工,对老旧、耗能大的设备不得入厂。驻地建设内外应在环境敏感点设置环境的监控装置(水、大气、声环境),同时应设置集中排水,废水循环利用系统,配备抑尘设备、降噪设施等。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本项补充 4.1.7.1-4.1.7.4 目:
4.1.7.1 承包人各施工场地、运输航线、便道(桥)等与已建铁路、公路、桥涵、市政道路、航运、通讯缆线、供电、供水、输油、输气管道、居民住宅区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铁路、公路(市政道路)、航运正常运营以及注意保护地下管线、不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产,并与上述交叉物所有者或管理者进行合理协调,办理相关手续。如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影响铁路、公路、航道(线)设施、通讯缆线、供电、供水、输油、输气管道等正常安全运营、居民的正常生活而给其他部门或个人造成一
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如第三方就此对发包人提起任何索赔,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赔偿对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4.1.7.2 凡是本合同工程内与本项目其他工程存在共有工作面或互扰的场地,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衔接提供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协助。承包人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费用凡不符合工程变更条件的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7.3 涉及营运高速公路、国省道施工的承包人应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并服从和配合相关管理部门的统一监管,根据经评审通过的涉路施工方案,设置交通导改设施,安排警戒及应急处理设备或设施,确保车辆通行安全。
对涉通航河道、营运高速公路,以及对国省道公路进行施工协调及交通导改措施费用包含在其它子目中,该报价不包含在 2.0%安全生产费用中。
4.1.7.4 地方道路支线上跨桥梁及接线完成后,经该地方道路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移交地方道路管理部门或产权拥有者,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发生缺陷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移交手续原件交由发包人存档保管。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x项补充 4.1.8.1~4.1.8.4 目:
4.1.8.1 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其它工程承包人的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并无条件服从监理人、发包人统一协调。
4.1.8.2 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发包人在必要时将可以调用本标段的部分机械设备用于其他标段的重点工序的突击作业或抢险,对此,承包人不得拒绝。本标段的承包人在使用发包人调用的其他标段的设备用于本标段的工程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应的责任。
4.1.8.3 多个承包人在同一区域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的衔接提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
4.1.8.4 临时施工便道(桥)
a.本项目临时施工便道(桥)由承包人按规定沿路线纵向修建。该施工便道(桥)承担各施工标段自身车辆、发包人车辆、监理人车辆、本项目其它标段和相关协助单位车辆的通行任务。各承包人对本标段内施工便道(桥)负有养护、管理责任。各承包人必须保证本标施工便道(桥)晴雨正常通行,严禁社会车辆进入,引发交通事故及其它社会纠纷。临时纵向施工便道(桥)涉及两个及以上标段共用,损毁养护责任均由建设标段承担。
b.本项目土建工程全线完工后,除监理人或发包人另有批准外,承包人负责施工便道
(桥)的移交、拆除、复垦,并恢复原有交通标志(如有)。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x项补充第(3)~(4)目:
(3)本项目营运试通车前,承包人负责工程维护管理,相关费用包含在承包人相关子目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同时应承担照管期间的责任以及照管不到位引起其他赔偿。
(4)路线范围内设置有各类光缆、管道等设施,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严格保护措施,承包人在中分带施工前应向项目办、总监办、运营单位进行报备,取得许可后方能施
工,任何情况下造成主干光缆等破坏的,承包人应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4.1.10 其他义务本项细化为:
(1)临时占(用)地由承包人向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如涉及林地、水务、生态红线的,承包人还应负责向市、县林业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报批,并取得相应批复。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一切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用)地范围主要包括承包人驻地的“两区三场”【办公区、生活区(食堂、宿舍、文娱)、预制场、拌和场、钢筋加工场】、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仓库、进场道路、临时施工便道、便桥、取(弃)土(渣)场等。
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项目办。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含电力、电信、房屋、坟墓、林木)的拆迁补偿,以及文物勘探、资源税费等相关一切费用。
临时占(用)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相关子目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承包人应本着节约用地原则,尽量减少因挖损、塌陷、占压、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的破坏。如确需用地,在地表附着物拆迁后、土地使用前,承包人应将耕植层剥离单独存放、用于土地使用结束后的场地复垦;实施期间,承包人应对取(弃)土(渣)场设置降排水措施,周围应进行有效的安全防护和生态防护,确保满足环保水保相关要求,并承担因防护等工作不当造成第三方损失的费用和责任。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 1 年内承包人应严格按复垦方案,及时复垦恢复原种植条件,并通过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土地验收同时办理移交手续。
(2)承包人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时须按相关政策和规定缴纳税费、复垦保证金等费用,方可取得临时用地;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承包人若未按复垦和环保要求完成临时用地复垦,则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进行相关复垦,所产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某土源无需复垦,经业主、监理或地方政府同意并提供相关书面资料的,可支付相应土方量的复垦费。
临时占(用)地恢复或移交后应办理环保水保等验收,并及时向项目办提供全部档案资料。如有缺陷的,发包人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3)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项目办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4)承包人应安排协调能力强、具有丰富基层工作经验的专职人员负责协调地方关系、处理地方矛盾。
(5)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人民群众的支持,协调处理好与各方的关系。承包人不得擅自调整政府相关补偿标准,并做好群众解释工作,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
(6)所有涉及与地方相关的问题,承包人自行协调解决。如因施工干扰而引起阻工的,
承包人在 14 个工作日内不能解决的,监理人或项目办有权采取一切措施解决阻工问题,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以地方干扰、地方问题等理由申请工程延期或增加费用。
(8)承包人除按合同规定承担本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修复缺陷外,还应对施工有交叉、有衔接的其他相关承包人、材料供应单位、路面、交通工程、机电工程等施工项目做好配合。
承包人应无偿为甲供材料运输车辆提供标段内便道、便桥的通行使用,并由承包人做好便道、便桥日常管养,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负责发包人直供材料的卸货工作,包括因此投入的人力、机械等,其费用包含在相关章节的各细目中,不单独计量。
xx移交给路面合同段后,由路面承包人负责xx维护及交通安全管理,xx承包人应做好配合。
桥梁伸缩装置的采购与安装由路面承包人完成,xx承包人工作范围为桥梁伸缩装置预埋件、涂装保护、缝口临时处理、安全防护等。伸缩缝预留尺寸及预埋件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xx承包人承担。
若与其他相关承包人出现矛盾或纠纷,承包人应服从监理人或发包人安排,在监理人或发包人通知到但未参加交验的,视为认同监理人或发包人的交验结果,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在施工过程中可采取的交通保障措施,交通安全保障及xx施工措施。
(9)承包人在实施合同期间有义务配合完成发包人安排的科研课题的有关工作,配合相关检测单位、测量监控单位及咨询单位做好相关的工作,相关费用在 100 章相关细目中列支。
(10)在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及专用技术规范等技术资料,对投标阶段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优化、补充及细微偏差的修正,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施工场地安排及建设计划、工程进度计划、质量、安全、环保、水保管理体系及保障措施、施工设备、人员和材料进场计划、事故应急预案等,并同时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核。承包人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组织计划和生产流程的真实性、适用性、完备性全权负责,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审批同意并不代表承包人的相关责任的免除。
(11)承包人未履行本合同条款第 4.1 款中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
(12)承包人应认真调查并负责水上水下安全维护、航道维护、铁路、公路、河道、自来水管道、石油管道、燃气管道、泵站、节制闸、灌溉设施、水利设施、军事设施、各种测量观测设施等相关许可办理,并负责上述设施施工过程中的保护。
(13)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后应严格执行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2 号)及
《安徽省交控建设管理公路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要求。
承包人与分包单位以及农民工签订有效合同,建立实名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和农民工工资卡,并按花名册通过资金监管协议委托银行及时发放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承包人应按照建设期间下发的《合周高速颖临段项目农
民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一定比例的工程计量款转入民工工资专户,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每年度春节前后一个月时间内应保证该账户内不低于 80 万元,且承包人拟使用该资金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则需先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农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按月报监理人核查,实时报项目办备案。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文件,及时支付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14)承包人办公区、住房及生活区,包括场站建设不低于交通运输部《高速公路标准化建设指南》、《安徽省高速公路工地标准化建设指南》及交通运输部品质工程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承包人进场后应编制“两区三场”建设方案,报监理人和项目办批准后实施。承包人驻地建设在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上,应积极推行一线员工社区化管理,制定员工生活社区管理条例,统一一线员工住宿标准,配置文体设施、宣传设施、环境改善设施,组织社区员工开展各种形式的文体活动,积极为一线员工营造自然、舒适的生活环境,为一线员工打造第二个家。
(15)承包人应组织各种形式的品质工程文化创建和宣传活动,弘扬工匠精神,营造全员参与创建品质工程的文化氛围,以提升质量、保障安全为核心,提炼项目创建品质工程文化内涵。
(16)承包人应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或发包人的要求,为本项目的产业工人提供教育培训服务。教育培训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质工程文化、职业生涯规划、专业技术、职业操作技能、安全生产、基本权益保护、心理健康、职业道德教育、生活常识等。承包人应建立教育培训组织机构、制定科学系统的教育培训计划、设立职工之家、工人学校等教育培训场所及相关教育培训设备,报批项目办后实施。
(17)承包人应积极鼓励一线班组开展“五小”创新(小发明、小革新、小改造、小设计、小建议)和班组文化建设,举办知识竞赛、技能比武等活动,开展“最美班组、最美工匠”等评选活动。承包人应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制定优秀技术人员激励办法。
(18)承包人进场后应成立档案管理部(配备 2 名以上档案管理员,需具备学习、操作档案管理软件的能力和相关工程专业知识),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标段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制与归档工作。
(19)为便于现场管理,发包人将安排 2 名监理人员工作期间常驻项目现场,承包人应
为常驻监理人员提供 2 间房间,同时配备必要的水、电、通信等必要的办公及生活设施,相关费用视为包含在合同总价或相应子目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20)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1) 发包人负责 10KV 以上(不含 10KV)电力杆线、国防军用光(电)缆、石油天然气管道的迁改工作。承包人负责承担主线和线外工程、临时用地中所有 10KV 及以下电力杆线、通讯杆线(不含国防军用光(电)缆)、地上地下其他缆线设施、信号塔、机房、配电房、自来水管道、饮用水蓄水池等的升迁或地埋工作,并要满足行业标准。迁改完成后与产权人做好相关工程验收和移交工作。费用由投标人报价后包干使用。承包人负责承担主线
和线外工程中,应地方政府要求,经地方政府同意并腾空房屋的拆除或清理工作,承包人不得拒绝,相关费用包含在相关子目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工地开工之前,承包人应向有关部门调查公路用地范围内现在地上和地下公共设施的现状,并进行适当的测量。
本款补充第 4.1.11~4.1.13 项:
4.1.11 与项目审计的配合
(1)与本合同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对审计的有关意见承包人应及时整改。
(2)审计包括合同履行期间的过程审计、工程结算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承包人必须充分配合审计部门检查其与履行合同有关的账户和记录,不得拖延或拒绝。在审计过程中,如果审计部门要求承包人提交进一步的补充证明资料或对承包人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时,承包人应及时提交并予以配合,并对提交资料和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还应严格遵照审计部门关于提交审计资料分类、时间、时限和程序等的要求。
(3)竣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资产移交和批复竣工决算的依据。
(4)有关单位对本合同工程的各种检查和视察等活动,承包人和监理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5)上述配合发生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2 支持、配合发包人的管理
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持、配合发包人的管理。由此造成的义务和管理成本的增加,符合变更条件的按照工程变更程序办理,不符合变更条件的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信息化建设,实施应用工程管理软件、信息化平台、智慧工地建设、可视化监控系统、主要设备定位系统及其维护、备份管理及网络构筑、考勤系统、门禁系统、劳务和计算机配置、维护、档案电子化等。信息化系统由发包人会同承包人按项目管理的要求统一采购建设,投标人结合自身情况报价,此部分费用以暂估价列入 100 章相关细目。
现场监控系统建设最低要求:
重点位置:a)加工厂、预制场;b) 隧道工程洞口、掌子面;c)高墩桥等技术性复杂的桥梁工程。
一般位置:a)交叉铁路、跨干线公路的桥梁工程;b)20m 以上高边坡、高挡墙,10m以上深基坑;c)大型机械设备使用较多的工点或拌和场;d)项目业主认为危险性较大的隐蔽工程与重点部位。
其中,重点位置必须布设视频监控点,一般位置视现场施工条件按照发包人要求布设视频监控点,另外结合实际情况配置视频监控。
涉及国家安全等因素的敏感现场按有关要求执行。
(2)在工程实施工程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开展航拍、影像摄录,并制作 3D 多媒体演示动画,演示动画须由专业单位制作,通过虚拟仿真、三维动画技术制作,演示本工程关键工序、工艺、工法等,并配普通话讲解。以上所有权归发包人,相关费用列入 100 章相关细目。
(3)发包人负责公路用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建筑物的拆迁补偿和 10KV 以上(不含 10KV)
电力杆线的升迁工作,承包人应积极配合。
(4)为顺利推进工程建设,发包人可能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外零星项目或工作,对此,承包人不得拒绝,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发包人将以计日工或其他形式支付给承包人。
(5)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有可能会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全线结构物进行调整增加或减少,对此,承包人不得拒绝,除按变更程序进行正常工程变更外,承包人不得提出其他任何形式的索赔或工期调整。
(6)为项目管理需要,发包人将组织召开的重大专项施工方案、工艺评审、科研及技术交流、培训等与项目推进实施相关的会议及承包人应按要求自行组织召开的其他各种关键技术施工和专项施工方案评审会,相关费用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内,发包人不予另行支付。
4.2 履约保证金
x款补充第 4.2.1~4.2.4 项:
4.2.1 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21 日之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同时通知监理人。担保金额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保函的正本由安徽省交控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保存。执行本条各项要求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2 承包人应确保履约担保在按照合同完成本合同工程并取得交工证书之前一直有效。履约银行保函应在上述交工证书发出后的 28 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如发包人接受履约保函采用固定有效期,承包人应保证在履约保函失效之前 30 日内向发包人出具后续阶段履约保函,直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为止。
4.2.3 在发包人没收履约担保金发生纠纷时,应向合同约定的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4 承包人应在履约保证金失效日 30 日前向发包人出具后续阶段履约保函,直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止。
4.3 分包
增加 4.3.8~4.3.10 项:
4.3.8 专业分包管理规定
应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现行《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及安徽省交控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办下发的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进行分包。承包人拟分包意向前,需提前将分包人的相关资料经监理人审查后报至项目办备案,否则发包人有权力不同意承包人进行分包或要求承包人更换其他更优的分包人。
4.3.9 劳务分包管理规定
(1)劳务分包队伍选择方式:按照合法、公开、正规的途经选择劳务分包队伍;
(2)劳务分包队伍应具备资质条件:a.有独立法人、营业执照;b.银行有单位独立账户;
c.有高速公路相关工程施工业绩;d.系承包人长期、固定施工队伍且合作项目不少于 2 个。
(3)劳务分包队伍的报备制度:分包队伍进入本项目前,由承包人的法人单位提交分包队伍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核,经监理人审核或现场考察认可后,报发包人备案,方可进入本项目现场施工。
(4)劳务分包队伍的信用考核制度:所有劳务分包队伍应纳入承包人法人单位的统一管理,参加承包人法人单位每年组织的各种内部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及时抄送发包人备案。
对不满足施工、管理需要或内部管理考评得分较低的劳务队伍,应无条件服从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及时予以更换。
(5)因劳务队伍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或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6)劳务分包队伍必须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农民工的报酬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告知工程所在地和本单位的农民工维权投诉举报电话。
(7)承包人必须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农民工安全,并应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现行《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及安徽省交控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办下发的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进行分包,负责保障农民工工工资支付到位。
(8)进入工地现场人员应统一着装,服装由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工作人员,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9)承包人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工伤保险,为每人提供一张工资卡,每月将工资卡资金发放清单、农民工签字确认表交监理人、发包人备案。
(10)所有特种操作人员(从事垂直运输机械作业、爆破从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均应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11)承包人应确保每位农民工每月至少接受一次“一线工人业余学校”培训。培训应有
PPT、培训材料、相关记录。
(12)承包人每季度应至少组织一次一线工人讲座。
(13)劳务分包人应当接受承包人的管理,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劳务作业。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1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农民工的,或者拖延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要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发包人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15)承包人应定期、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提高全员质量和安全意识,并应充分考虑和尊重法定的节假日和公认的农作季节,尊重宗教习惯和风俗习惯,由于承包人处理不当引起的费用或纠纷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6)对于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上访等不良影响的承包人,发包人将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并给予 10 万/次以内的处罚。
4.3.10 分包人员考核及信息化管理
施工单位定期开展对分包队伍关键人员及劳务作业人员的考核,严格执行“上岗必考、合格方用”制度,承包人应开发以信息纽扣(或二维码)等为信息载体的农民工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分包管理记录档案完善。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文末细化为:承包人应安排投标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及主要管理人员,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未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及主要管理人员;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及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指项目部职能部门负责人)应事先向发包人、监理人提出申请,监理人、发包人审查合格后方能更换,同时按照本合同专条款第 22 条具体规定课以违约金。
发包人、监理人将对项目经理、总工实行考勤制度,必须保证上述人员每月至少
有 22 天在本项目工地现场,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发包人、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在工程实施期间,项目经理、总工未经批准离开工地的或月考勤不足 22 天的,按 5000 元/人•天扣缴承包人违约金,同时将作为承包人信誉评价的不良行为,上报交通主管部门。项目经理、总工考勤天数以发包人规定考勤方式的考勤记录为准。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第 4.6.3 项细化为:
(1)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协议书前,承包人应在投标文件提供的资料基础上按招标文件规定和发包人、监理人要求,将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含增加人员)的补充资格审查资料(如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监理人审查。经监理人审查通过的上述人员,才能承担相应的工作,如未能通过审查,承包人必须立即补报符合要求的人员,直至通过审查为止。但监理人对上述人员的审查通过,并不代表对其工作能力或技术水平的认可。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认为该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发包人、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该人员,直到满足合同规定为止。
(2)承包人安排在各施工场地的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如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3)上述人员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14 天内全部进驻施工现场,并按照合同规定常驻
现场,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22 条的的相关规定办理,因承包人未及时落实进场人员而延误工期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
(4)为保证承包人的档案资料整理工作具有连续性、稳定性,要求承包人的档案管理人员不少于 2 名。档案管理人员在档案专项验收前不得更换、离开。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本款细化为: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或行为不端的项目经理或其他人员,承包人应该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或其他人员。上述撤换的人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重新回到本项目工作。对于重要岗位的专业工程师(如隧道、桥梁)采取现场及专业应知应处、设置场景式考核后上岗。
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 7 天内必须撤换监理人指定的人员,否则将视为违约。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细化为: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应自行聘(雇)用当地或其他来源的职员或工人,但不得从为发包人或监理人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和工人。承包人雇用员工应完善劳务注册手续,并与雇用的员工订立劳务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人应将劳务合同的副本报监理人核备。承包人应按时发放所有人员工资。
4.8.3 细化为:承包人应负责为其雇员安排食宿并提供各种必需的生活设施,并应采取合理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安全措施,以保护其雇员健康和安全,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
4.8.5 文末增加:为其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最高保险赔额不低于人民币 30 万元。按照
《安徽省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皖人社发〔2018〕22 号)要求为其雇员办理工伤保险,否则,因此导致项目不能开工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本款补充第 4.8.7 项:
4.8.7 承包人应自费采取必须的卫生防护措施,经常保持现场及其驻地整洁和卫生,以保护职员和工人的健康,并应与当地卫生部门合作,根据要求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配备医务人员,防止传染病和准备常用的急救药物。在炎热的高温条件下施工时,承包人应注意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承包人还应负责为其雇用的员工供应清洁的饮用水和合格的施工用水。一旦爆发任何具有传染性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卫生防疫部门为防治和消灭上述传染病蔓延而制订的规章、命令和要求。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积极合作,做好各项防范措施。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x款细化为: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中期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其他未尽事宜详按安徽省交控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通知》。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2 细化为:承包人在送交投标文件之前,需认真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察看和核查,并查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现场的地形地貌和特征,包括地上、地下,水上和水下条件,如通讯电缆、供水、输油、输气管道等的位置;
(2)水文和气候条件;
(3)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用的材料采购和加工;
(4)弃土场位置与状况,以及建筑垃圾、废弃物的妥善堆存场地的了解;
(5)进场道路和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6)项目沿线的水系、路系情况,及群众生活、生产习俗,以及由于项目开展可能对地方群众造成生活、生产不便而引起的阻工及协调问题;
(7)项目所处的地理位置及地形地貌条件,需要投入的设备、人员及相关施工措施保障;
(8)为工程实施所涉及到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办事程序和相关规定;
(9)当地征地、拆迁、临时借地、土地复耕及水利、航道、环保、安全等行政主管部门各类各项补偿标准。
承包人通过现场考察,在合同工期内对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所需的工、料、机费及管理费等全部费用已作了充分考虑,相应风险应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本款补充第 4.10.3 项:
4.10.3 承包人通过现场考察应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对施工现场作周密布置,除充分考虑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规定外,还应对现场施工用水的排放及排污做统一安排,若因排水、排污妨碍沿线居民正常生活或工农业生产,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制定合理、可行的施工技术方案,采用合理的施工机械设备,制定合理的工作时间,如因承包人方案不合理、施工时间不妥、施工设备选用或使用不当,而造成影响群众生活生产的,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12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此条款细化为:
4.12.1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
4.12.2 除特别说明之外,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承担的义务,如有),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工程维护和照管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须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4.12.3 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及瑕疵,不能视为发包人已对此接受,承包人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进行修改完善,所涉及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2.4 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及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中采用并经监理人批准的各种施工作业、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运输方案等,均视为承包人已充分考虑和了解发包人所提供的技术文件(含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施工过程中各种风险和施工条件,并通过详细分析对比择优后所自行选用,承包人应确保其完备性,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
4.13 开展党建工作要求
承包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项目经理与支部书记宜为同一人,编制党建路建融合实施方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积极配合发包人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可采取与参建单位党组织建立党建共建机制等多种措施,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项目经理部应按照方案要求,扎实开展好项目部党建工作和反腐倡廉工作,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关键引领作用。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4 为创建品质工程,本项目严格材料准入制:
(1)本项目主要材料(含钢绞线、钢筋网片等)进场实行准入制,具体详见项目办相关管理文件(甲供材料钢材、水泥、沥青等按发包人相关文件要求执行),未经试验检测中心验证、监理审批的上述材料禁止用于本项目。
(2)除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碎石、砂、其他当
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但发包人协助的成功与否,不免除根据合同文件规定承包人应承担的一切责任。料场场地租用、硬化、使用、维护、拆除及复耕等费用已包含在相关单价或总价中并在相关细目中已得到支付,不再单独进行支付,并不论费用有何变化,均不予调整。
(3)对本合同工程所需用的碎石、砂或其他当地各种材料的料场,承包人在现场调查及编标过程中均已核实,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料场的变更以及在承包人认为变更料场方能实施本合同工程的部分或全部,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上述场地,监理人有权制止承包人使用。
(4)承包人必须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石源和砂源,应确保材料的合法来源及品质要求,对材料的市场价格、施工期间的上涨因素、运输方式、供应强度及运距等自行测算并承担风险。
(5)钢绞线、钢筋网片、支座、伸缩缝的准入生产厂家和品牌须有近五年两个以上成功应用于高速公路或高速铁路项目永久性主体工程(已交工)的供货业绩。
(6)本项目隧道洞渣量较大,承包人应根据母岩特性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深加工利用,拟用于混凝土和路面结构碎石的母岩必须经中心试验室检测合格后,按照指定加工工艺标准进行生产。未经发包人和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洞渣资源对外销售和用作其他工程。
5.1.5 机械设备
承包人应按合同文件中“主要机械设备表”所列的规格、型号和数量向施工现场适时调用工程所需的各类机械设备,如监理人认为现场机械设备及仪器不能满足时,则应根据监理人指令及时增补,否则因施工设备不足导致工程进度滞后将按第 22.1 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细化为:为保证重要工程质量,对路面用沥青类材料由发包人指定供货人按照承包人供货计划直接提供给承包人,并送至承包人拌合厂。承包人应按技术规范要求对材料进行质量检验,其质量检验费用包含在合同单价中。以上材料的供应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责任。
第 5.2.1 项后补充:
材料名称 | 单位 | 到场单价 | 备注 |
水泥 P.O42.5 GB 175(散装) | 元/吨 | 525 | 袋装水泥在相应标号散装水泥单价基础上增加 30 元/吨 |
水泥 P.O52.5 GB 175(散装) | 元/吨 | 545 | |
光圆钢筋(HPB300) | 元/吨 | 5523 | 盘螺钢筋在相应型号单价基础上增加 400元/吨 |
带肋钢筋(HRB400) | 元/吨 | 5370 |
(1)发包人将向承包人甲供水泥、钢材、沥青等材料(不含钢绞线、钢筋网片),价格(到场含税价)如下:
普通基质沥青 | 元/吨 | 3300 | 改性沥青包含 SBS 改性沥青、橡胶改性沥青。 |
SBS 改性沥青 | 元/吨 | 4100 | |
普通乳化沥青 | 元/吨 | 2400 | |
改性乳化沥青 | 元/吨 | 2800 | |
橡胶沥青 | 元/吨 | 4000 |
为保证重要工程质量,对用于永久工程的水泥、钢材、沥青均由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需要,通过招标采购确定供货人按计划直接提供给承包人,送至承包人料场,承包人不得自行采购或挪作它用,否则将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22.1 款处以承包人违约责任。承包人现场的运输、装卸、保管等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并包括在报价中。承包人应按技术规范要求对所有材料(含甲供材料部分)进行质量检验,其质量检验费用计入综合报价。以上材料的供应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责任。
第 5.2.2 项后补充:
承包人须在供货期 28 天前提供材料申请(调整)供应计划:年度材料申请计划表;半年度材料分月申请计划表;月材料申请调整计划表,对不按时提供材料申请供应计划引起的不良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本款补充第 5.2.7、5.2.8 项:
5.2.7 甲供材料的管理及计量支付严格执行《安徽省交控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公路建设项目材料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甲供材料费用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到场单价乘以经承包人、监理人或业主验收的合格数量
(每期计量实体+理论损耗量,但当供货量与扣回量超过监理人或业主认为风险值时,监理人有权机动扣回)计算,在承包人中期支付证书中扣回。材料使用允许总量依据本项目中心试验室批复的相关配合比计算得出,承包人应严格按配合比控制使用总量。除发包人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实际使用数量不得超出允许总量的±5% 。如承包人材料的最终实际使用数量在上述允许范围内,发包人将按经验收的合格供货数量予以扣回。
(1)若承包人擅自自行采购甲供材料用于本项目的永久工程,发包人将对承包人课以自购材料价款两倍以内的罚金。
如承包人材料的最终实际使用数量低于设计单位提供的理论数量的允许范围的下限,且无法说明原因时,发包人有权按理论数量的允许范围的下限值乘以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材料指定单价从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2)若承包人将甲供材料挪作他用,发包人将按该部分材料价款的两倍以内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
如承包人材料的最终实际使用数量超出设计单位提供的理论数量的允许范围的上限,且又无充分理由解释用量增加的原因时,发包人有权要求供货商拒绝向承包人提供材料或对增加的材料按市场价格并加收 20%的管理费从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3)承包人进场后按施工图计算各种甲供材料的理论用量(后期按变更图纸修正最终
用量),提交监理人复核和项目办确认后,用于控制甲供材料的供应总量。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月需用计划和调整计划,若未能及时提交,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敦促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需用计划。承包人收到指令后,应立即采取补救办法。
若承包人收到指令后的 5 天内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则发包人有权通知供货商暂停向其供货,由此造成的工程延误等相关责任和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4)若承包人中途退货,按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20%向供货商偿付违约金。
(5)若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交接记录表和质量验收证书,每延迟一天,供货商有权按结算总价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承包人加收滞纳金。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x款补充第 6.1.3~6.1.8 项:
6.1.3 承包人应对进场设备及时登记造册,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备案,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允许不得随意撤场。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设备的维修和保养,确保不间断地连续使用。
6.1.4 承包人应贯彻工业化建造思想,推行施工装备专业化,提升施工作业机械化程度。承包人提供的设备应具有一定的工艺监测功能及智能化功能,应能满足根据发包人要求构建项目智慧工地的需求。
6.1.5 其他补充规定
(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修建或改造生产设施和临时设施。监理人根据承包人承诺提供的设备表,对承包人各种机械设备、运输设备、试验检测设备等进行实地考察,并逐一核对。如核查结果不满足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重置、改造或建设。
(2)承包人提供的上述设备、设施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文件的要求,办理各种相关手续和证件。
(3)承包人应确保提供的施工设备、施工场地和临时设施的稳定性和专用性,承包人需更换上述设备、设施的,应报监理人批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费用或调整工期。如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更换或撤换上述设备、设施的,或未按监理人要求整改到位的,则认定承包人违约,并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22 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违约处理。
(4)所有生产、生活临时设施的建设标准必须按照交通运输部《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安徽省高速公路工地标准化建设指南》、专用技术规范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如三者建设标准出现不一致时,应按照标准要求高的执行。承包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承包人所有临建的标准和面积超过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合同工程施工期间,发包人在必要时将可以调用本合同段的部分机械设备用于其他合同段的重点工序的突击作业或抢险,对此,承包人不得拒绝。发包人将按机械计日工单价按实际发生的工时支付给承包人。合同段的承包人在使用发包人调用的其他合同段的设备用于本合同段的工程时,也应承担相应费用和相应的责任。
6.1.6 承包人施工场站选址应合理、安全风险可控,功能分区科学,满足施工标准化和安全生产要求。承包人应积极推行工点工厂化管理,生产效率高。
6.1.7 承包人临时设施设立应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减少耕地和基本农田占用,应当做好临时用地复耕。
6.1.8 承包人临时用电的补充规定
承包人架设管理区施工的临时电力线路时,应与设计单位等对接做到“永临结合”,避免或减少工后用电线路拆除及重建。临时用电应采用智能化先进管理手段,确保用电安全可靠。临时用电线路及设施,承包人完工后,经发包人组织的专业咨询单位评估,可用于运营用电需求,发包人将给予承包人残值补偿,并办理相关利用手续。
7. 交通运输
7.3 场外交通
补充:
7.3.3 承包人利用原有地方道路作为施工便道时,使用前承包人应与当地政府签定协议,拍摄道路现状影像资料,并加强对道路的日常养护与维护,确保安全畅通。当两家及以上承包人共用此道路时,经发包人协调,各承包人应划定使用、维修责任范围,各自承担所需费用。大型施工装备和超重件的运输,应事先取得道路管理部门的许可方能启运。当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当时签定的协议(报地方指挥部和项目办备案)履行修复责任,并交付主管部门,若未能履行合同和办理交付手续,则项目办有权在其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相关费用。因承包人未执行有关规定造成道路或桥梁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开支,由承包人承担。
临时道路所发生的建造、使用、维护、移交、拆除、恢复等一切费用在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相关支付子目中价格中。承包人不得以共用便道、便桥的问题要求增加费用。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补充:
7.5.1 承包人应选定运输路线,选用运输车辆,限制和分配载运重量及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承包人的任何运输车辆因超过载重限制而损坏或损伤所通行的道路或桥梁。大型施工装备和超重件的运输,应事先取得道路管理部门的许可方能启运。如果采用上述措施后,仍超过所通行的桥梁或道路的载重限制而又必须通过时,承包人应与公路管理部门协商,取得同意和协助,并负责承担所通行路线上的桥梁加固或改建,或道路改线或改善和其他费用。这些费用和因承包人未执行本款规定造成道路或桥梁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开支,均由承包人承担。
增加:
7.7 防洪影响处理工程
防洪影响处理工程涉及堤防护砌、防渗影响处理、河道岸坡防护、河道扩挖、近堤脚桥墩xx防护等工程。工程完工需经过防洪、水务等部门专项验收。
8. 测量放线
8. 测量放线
8.2 施工测量
x款补充第 8.2.3~8.2.5 项:
8.2.3 在合同工程的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对测量基准网点进行维护,有义务对监理人提交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原始数据及施工控制网进行复核,有义务参与相邻标段测量控制网的联测。如测量基准网点或标志受到损坏,则承包人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负责立即恢复,承担修复费用。承包人未尽复核义务而造成不良后果和损失的,其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2.4 承包人应当将每次施工测量资料报监理人审核,重要的主体工程的施工测量资料,应至少在 48 小时前通知监理人进行复测。本项目重点结构工程(互通、大桥、特大桥)、软基段的测量及观测方案须报监理人审核批准。
8.2.5 承包人配备的测量人员、测量仪器和工具必须合格和满足工程精度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经常对使用的测量仪器进行定期检查与校正,填写检查证书报监理人核查。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x款补充: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进行核实,发现错误,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承包人进场后应对设计的水系、路系进行全面复核,重点对涵洞、通道、排水沟、边沟底高程、纵坡等结合现场地形地貌进行复核。若因积水、水系不通造成阻工返工等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负。
8.5 测量费用
承包人完成本合同条款第 8.1 款至第 8.4 款工作内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增加第 9.1.4~9.1.5 项:
9.1.4 发包人授权监理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在授权范围内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健康及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组织对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检查。
9.1.5 发包人重点对承包人在本工程施工现场开展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但发包人监督管理不免除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x款补充第 9.2.12-9.2.14 项:
9.2.12 承包人安全工作须符合《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 25 号)要求,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按年产值每 5000 万元配备不少于 1 名专职安全员,不足 5000 万元按 5000 万元配备专职安全员,且安全员的配备应满足现场施工需要;特殊工种要经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有权主管部门签发的证书上岗;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备,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自费定期按国家和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和标定,并将检测结果报监理人。特种设备均应自费按国家和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和备案,取得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2)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3)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4)在跨铁路、公路、通航水域施工时,应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标志,做好信息发布并采取相关保障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5)项目建成试通车前,承包人负责工程维护及安全管理,相关费用包含在承包人相关子目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人因安全、保卫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发生人身伤亡、病残、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与发包人无关。
9.2.13 承包人应执行《安徽省交控建设管理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及项目办印发的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
9.2.14 承包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照发包人及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编制太蕲高速安徽段项目相应标段的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报告及综合应急预案,相关费用在 100 章相关细目中列支,据实计量。
9.4 环境保护
x项目对环保要求高,承包人应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技术规范及项目办有关管理规定,在清单报价中充足考虑施工环保、水保费用,以保障施工需要。
9.4.7 项增加:
(4)承包人应根据项目特点编制环境控制点的辨控及预案,包含xx环境及临建厂内环境保护,预案应通过监理人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5)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设置施工场地,远离自然保护区、村庄、学校、医院等敏感目标,一般都要选在敏感目标下风向 300 米以外。工程结束后,对施工场地进行地表清理,清除硬化混凝土,堆放于选定的弃渣场,同时做好水土保持,进行土壤改良后,尽量恢复为原用地类型。因施工原因造成环保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4.11 项文末增加: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要采取切实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避免因施工破坏当地自然生态,尤其应避免影响水源地和农业灌溉水系。施工中加强边坡快速防护,减少xx水土流失,取(弃)渣场应加强防护和及时生态恢复。因施工原因造成环保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增加第 9.4.12 项:
9.4.12 根据批复的项目环境影响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积极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本款补充: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包括施工总体计划、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月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用的实施性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工程进度计划还应列出主要工程项目的计划开工和完工时间、施工方法和顺序、材料和设备等资源的获得与安排、人力资源的组织等。工程进度计划应在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在合同总工期未变的前提下,发包人或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对工程分阶段进行进度计划调整,承包人一般应无条件地服从。由此而可能引起工程费用投入的变化发包人将不另支付。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x款补充:
承包人应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每 1 个月对进度计划修订一次,并应在前一个月的
25 日前提交给监理人。修订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合同工程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
承包人编制的计划应统一按项目办批准格式和内容执行。
承包人的月度计划如未能完成,应在详细说明原因,并在剩余工期中的进度计划里进行调整,且应叙述采取的措施。
文末增加:
1.承包人依据项目办编制的总体计划、年度计划科学编制年、季、月进度计划,监理人认真审核承包人进度计划和人、财、物配套计划,并批准执行。监理人书面审核意见报项目办备案;
2.发包人、监理人按月、季考核承包人进度计划执行状况,承包人季进度计划完成 80%
以上为合格,有资格参加进度奖励考核;
3.承包人季进度计划完成低于 80%,取消进度奖励资格;承包人连续三月或季进度计划完成低于 80%(高于 70%),发包人予以通报、罚款、警告,约谈承包人公司法人代表,委派公司领导驻现场主持整改直至进度考核正常;
4.承包人连续三月或季进度计划完成低于 70%,发包人有权动用直至没收承包人履约担保并对承包人部分直至全部工程内容进行切割。同时,发包人将对承包人的履约行为列入信誉评价扣分,并将承包人的违约行为上报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10.3 年度施工计划
x款补充:
发包人将在项目开工令签发后和每年初以文件形式向各承包人下发工程年度计划以及阶段性计划,并制定考核办法。承包人应根据文件认真修订工程年度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
查后由发包人审批。该计划应包括各阶段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及形象进度,同时含有实施的具体措施。
10.4 合同用款计划
x款补充: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按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向发包人提交 2 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合同用款计划。
每月 20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 2 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下月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填报计划时充分考虑月度计量情况。
补充 10.5~10.6:
10.5 工程进度记录
承包人应保持每日、每月和其他定期的工程进度记录和报告并同步上传信息化平台。记录和报告应包括下列有关资料:
(1)气象条件;
(2)施工设施和设备状况;
(3)劳务报告;
(4)现场材料、材料搬移记录、交货期及有关资料;
(5)所有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事项。
10.6 进度计划编制工具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规定执行工程进度报表制度,进度报表在项目信息化管理平台中进行填报,内容包括月度、季度计划、半年度计划和年度计划和总体计划等。
11.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x款补充第 11.1.3 项: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开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管理机构的建立,劳务、机械设备、材料的进场情况,临时设施的修建及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等。
11.2 竣工
x款补充:
(1)承包人除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竣工图表和施工文件外,还需按有关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档案。
(2)各分部(项)工程的竣工图须在有关工程完工后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监理人审查,全部工程完工后,在全部工程的交工证书签发之后 6 个月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
交 2 整套监理人认为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含电子档案文件)。缺陷责任期内应补充竣工
资料,应在签发缺陷责任证书之前提交。如果发包人审查后认为承包人提交的资料仍存在缺陷,则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单位完善竣工资料(含电子档案文件),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在完成施工图表等竣工文件的同时,还应按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编制由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竣工财务结算(含电子档案文件),报监理人审核,作为竣工文件的一部分。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x款补充: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异常恶劣气候条件是指以月计的某个时期的恶劣气候比较当地气象部门多年统计资料,比 30 年一遇频率计算的气候还要恶劣的气候。由此引起工程延误由监理人根据承包人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但评定时需考虑按同等标准以同期或其他良好的气候予以抵补。异常恶劣气候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承包人提供的气候条件资料应由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气象部门出具。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x款补充:
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不满足发包人的总体计划或阶段计划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竣工。承包人无权要求支付任何附加费用。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本款第(6)项细化为:
(6)由于承包人未积极协调地方关系引起地方阻工的暂停施工;
(7)为质量、安全、环保、水保保障所必须的暂停施工;
(8)不利物质条件导致的暂停施工。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增加:
13.1.6 工程质量管理应按《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指导意见》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标准》及发包人制定的质量管理办法等要求执行,建设期间应满足品质工程标准。
13.1.7 因第三方原因(如其他合同段承包人)对本合同工程造成的损伤,使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承包人应第一时间指出,并协商相关责任人进行协商处理;如因第三方原因造成重大质量问题或对工期造成影响时,承包人应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并根据发包人的指示完成相关工作。如因承包人未及时指出损伤而造成责任无法认定的,或未及时报送损伤情况,耽误发包人决策的,承包人应承担上述原因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13.1.8 承包人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不及时进行整改或修复,发包人将暂不支付工程款,直至整改或修复工作结束并符合规范要求。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2 细化为: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各阶段各岗位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技术工种等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承包人应针对本项目中的专用技术标准与要求、经过评审的各种工艺方案及流程等,制定详细的人员培训计划和方案,并定期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考核,确保所有工程相关人员均能理解并重视工程的质量目标。其中焊接工种从业人员以及发包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技术工种的考核认证工作由监理人主导实施,承包人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并将培训计划报监理人审核。
13.2.3 细化为: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专用技术规范以及其他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本合同工程质量负责。
13.2.4 文末增加:对于存在问题的原材料和工程设备,如检验发现问题,应将详细情况报送监理人,并迅速与供应商或分包人联系,启动协调机制,处理相关的确认与退换工作。
增加:
13.2.11 承包人应按照图纸、招标文件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施工指导意见,明确确保工程质量的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工艺要求,特别是关键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工艺,还应利用 BIM 技术进行总体部署和施工模拟。
13.2.12 承包人应建立完善原材料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优先选用认证产品,实施成品及半成品验收信息化标识,实现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商品混凝土等质量可追溯。
13.2.13 承包人在工程建设中应开展施工全过程质量风险评估,建立工程质量重点难点分析清单,提出质量控制、监测措施,实现质量风险可知、可控。
13.2.14 承包人应通过开展微创新和科技攻关提升工艺、装备的可靠性、先进性,实现工程实体质量的提升。
13.2.15 承包人应对实体结构质量通病、工程关键部位或薄弱环节提前进行梳理,建立质量风险识别库,总结预控关键点,编制《质量通病治理手册》并形成预控措施库,落实预控措施提前防控各分项实体施工质量,保证工程的整体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13.2.16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利用结构质量风险监测预警、隐蔽工程数据采集、远程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技术保障工程质量。
13.4 细化为:发包人、监理人及其他机构质量检查
13.4.1 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单位、发包人、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机构、相关政府部门,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其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照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并向上述机构或单位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3.4.2 发包人、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机构、相关政府部门对本合同工程原材料、半成品件、成品件等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细化为:承包人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合同约定、项目管理办法、专用技术标准和要求的规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以前,承包人必须向监理人提交生产厂商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和承包人检验合格证书、证明材料、设备质量符合本合同技术规范的规定,以供监理人批准。其中关键材料、设备采购前,承包人还应提交厂商资质、产品品牌等资料,以供项目办或监理人批准。
增加:
14.1.4 工地试验室建设、相关配置及管理应按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承包人工地试验室不具备资质承担的试验和检验项目,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可对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机构进行试验,但承包人应将相关检测试验机构有关资料报备监理人和试验检测中心。
14.1.5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 7 天前交给承包人。由监理人委托的检验单位应报发包人审批。当承包人与监理人就材料或设备检验结果发生争端时,发包人可以将材料或设备的检验委托给一家有资质的单位验证。当该独立检验单位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证明监理人的检验结果是正确的,则承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的指令,并承担发包人委托检验费用,否则,委托费由发包人承担。
14.1.6 承包人应根据材料、工程设备进场计划和工程施工计划,制订相应试验和检验计划,按计划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并将上述计划报送监理人、试验检测中心和发包人。
14.1.7 承包人应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对需要监测的部分工程进行监测,同时依据智慧工地建设要求,配备能将检测和监测结果数据实时上传项目信息化管理平台的监测设备和仪器用于本工程。
14.1.8 承包人对用于本项目主要材料采购实行“准入制”审查,具体详见项目办相关管理文件(甲供材料钢材、水泥、沥青等按发包人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对用于本项目地材采购实行“备案制”审查,主要包括如下材料:石灰、碎石、砂等。通过准入、备案的材料并不减免承包人和监理人对材料的质量责任。
承包人在材料进场前,应向监理人提交检测报告、出厂证明、质量证明书或合格证等。监理人会同发包人、中心试验室对上述材料进行抽检或审查。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2 细化为:如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机构(含咨询人、发包人委托的试验检测机构)需要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并提供相应的便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文末增加:
对于本合同工程中的部分施工方案和工艺技术,发包人已经委托咨询人开展了关键技术
和工艺的试验研究。发包人将提供全部或部分的试验研究成果文件供承包人参考,承包人应按要求使用,但不免除承包人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
x款补充:
(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发包人指示及合同文件要求进行必要的工艺或方案试验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承担相应的试验工作,所需费用可从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一款项中扣除。
(5)承包人应对核心工艺或方案进行试验和工艺评审,或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根据工程需要进行其他工艺或方案的设计、工艺试验、评定、补充或深化研究的,并承担所需的设计费、会议费、评审费、差旅费、培训费等相关费用。
(6)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对本工程可能进行的科研和试验课题研究提供必要的试验场地、设备、人员及辅助工作,承担召开专项施工方案评审会相关费用等。
(7)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有权对有质量异议的结构部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鉴定,经鉴定确有质量问题的检测费由承包人承担。
增加:
14.5 独立的检查
(1)发包人、监理人认可的相关政府部门或其它第三方机构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工程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和检验时,承包人应为上述人员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其它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还应按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示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等工作。
(2)承包人工地试验室不具备资质承担的试验和检验项目,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可对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机构进行试验,但承包人应将相关检测试验机构有关资料报备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试验检测中心。
(3)当承包人与监理人就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发生争端时,发包人可以将材料或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检验单位。该检验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专业机构的认证资格。当该独立检验单位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证明监理人检验的结果是正确的,则承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的指令,并承担委托检验费,否则,委托费应由发包人承担。
14.6 试验室
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在其驻地建立工地试验室,工地试验室必须满足《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工地试验室母体应具有乙级及以上的等级资质,并提交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备案。试验室负责材料检验与工程质量的控制试验。试验用检测设备均应经相应的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须在使用中定期进行校正。试验室用房和试验仪器、设备及一切供应等均由承包人负责自费提供。
15. 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3 变更指示:
本项第(1)目细化为:
变更指示根据管理权限由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管理权限将在工程实施前发布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中明确。承包人应对工程变更施工结束后履行完成全部程序工作。承包人在施工结束后 30 天内没有提供工程变更资料的,视为放弃工程变更申报权利,发包人、监理人不再受理该工程变更计量支付。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x款补充第 15.4.6~15.4.11 项:
15.4.6 工程变更按照《安徽省交控建设管理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及项目办变更管理要求执行。
15.4.7 若变更项目只是在合同清单已有项目基础上局部尺寸或材料进行了调整,则在原支付综合单价的基础上,调整相应的材料成本价差和合理的功效增减费用,作为变更单价。
15.4.8 当本合同段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相似工程项目单价时,可以参考全线其他合同段相应单价的加权平均值。
15.4.9 当本合同段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相似工程项目单价,且上述条款不适用时,则可参照最新交通运输部部颁定额,根据投标文件预算资料中的工料机单价(无相应价格时按照实际施工期间的工程所在地的材料价格信息公布的价格)和费率编制预算,变更单价经发包人审定并批文后执行。
15.4.10 对合同清单外项目单价的审核执行原合同单价水平,相应变更工程数量纳入调差体系统一调差,材料损耗不予考虑。发包人有权根据变更的具体情况确定变更单价和费用,承包人应接受。
15.5 承包人合理化建议
修改为:
15.5.1 承包人通过科研攻关和技术创新,提出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建议方案,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批准后,承包人可实施。因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而导致工程费用的增加或降低,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风险或获得收益。
15.5.2 承包人可在不降低工程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提出能节约投资的合理化建议,并提出优化设计的变更方案。变更方案经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发包人将按优化方案节约造价 15%的额度对提出优化方案的承包人给予奖励,优化设计奖励金额不纳入本标段奖励总额。具体的优化设计管理办法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另行制定。
除合同另有规定,因优化设计所引起的承包人施工组织变更以及其他部分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5.8 暂估价
15.8.1 本款细化为: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7. 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17.2.1(1)修改为:
承包人在提交了履约担保和签定了合同协议书并在主要人员、设备达到合同文件规定后,支付预付款的 50%;工程全面开工后,发包人将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分期支付剩余的开工预付款。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发包人或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通过向银行发出通知收回履约担保的方式,将该款收回。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x项补充第 17.3.2(7)为:
(7)发包人将采取质量、进度、安全、标准化、品质工程、宣传等目标责任管理,并根据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阶段性奖罚。奖罚的具体办法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另行制定。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x项补充第 17.3.3(5)、(6)、(7)目:
(5)在工程实施中,为了便于对计量进行管理,发包人要求统一使用指定的软件,使用项目信息化管理平台进行计量办理。承包人在提交书面月结算单时需提交一份计量软件格式的数据资料。承包人使用计量软件由发包人统一安装,因此产生的费用包含在 100 章子目中,以暂估价的形式按总额计入工程总价内,工程实施时按实际发生费用计量。
(6)在工程实施中,合同内的工程款按月支付进度款。标段交工验收后,累计支付至经验收合格的已核定工程价款的 97%;审计定案后,且经项目办、监理人确认工程缺陷、遗留工程(如取土场复垦)、地方债务等已经处理完毕,付至审计定案价的 99%(余下 1%作为工程结算预留金),缺陷责任期满且使用单位确认无质量缺陷后付至审计定案价 100%。每期付款前乙方应提供发包人财务部门认可的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每期工程款支付和预留金退还均应为无息支付。
本款增加第 17.3.6 项:
与本合同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对审计的有关意见承包人应及时整改。竣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资产移交和批复竣工决算的
依据。
18. 交工验收
18.7 交工清场文末增加:
18.7.3 承包人施工场地的交工清场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未履行交工清场及其他扫尾工作而引起的各种纠纷和索赔。
18.7.4 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地方道路、地方水系,如有毁损,应按不低于原标准及时进行修复。否则,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可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18.9 竣工文件
x款细化为:承包人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 号)、《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10〕382 号)及国家、安徽省建设项目最新档案编制相关标准,依据《安徽省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编制办法》(皖交办〔2013〕 100 号)、《转发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档发〔2016〕11 号)、《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A/T 28—2018)以及本项目档案文件编制办法等的规定,服从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整体安排以及技术咨询单位和项目档案管理咨询单位的要求,完成竣工资料整理归档,按照工程进展,同步完成在信息化管理平台进行档案资料的收集、上传、整理、归档等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工程进展,同步收集、整理档案,整理编制一套完整的原始项目档案、竣工图(一式四套),在项目交工验收前移交发包人归档。
将档案文件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等纳入项目管理工作中,落实档案资料管理领导责任制,并由专人负责档案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确保档案文件完整准确并与工程进展同步,如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档案管理的要求开展工作或档案管理工作不到位,发包人将视为承包人违约,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如承包人提交的档案文件经发包人审查后认为其提交的资料仍存在缺陷,则可以委托其它有能力的单位完善档案文件,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各分部(项)工程的竣工图须在有关工程完工后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监理人审查,全部工程完工后,在全部工程的交工证书签发之后 6 个月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 2 整套监理人认为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4 套竣工图(含电子档案文件)。缺陷责任期内应补充竣工资料,应在签发缺陷责任证书之前提交。如果发包人审查后认为承包人提交的资料仍存在缺陷,则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单位完善竣工资料(含电子档案文件),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如果发包人审查后认为承包人提交的资料仍存在缺陷,则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单位完善竣工资料,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规定时间内,承包人未提交完整、准确的竣工文件(含经监理审核的竣工图),发包人将视为违约并追究违约责任。
提交竣工文件的同时应提交与工程变更、竣工图和相关资料内容完全一致的不可擦写的光盘一式两份(含电子文件),光盘内容包括工程变更、竣工图、施工总结、施工照片的扫
描版。所有文字资料(含质检、试验、变更、计量等资料)除承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等相关人员的签字外,均需用计算机统一处理。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2 缺陷责任
第 19.2.3 项修改: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缺陷修复费用包含按现行公路工程定额计算的工程费用和养护营运单位测算的交通安全管制费等。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修改为: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或办理结算、竣工资料编制不及时等情况使得发包人不能按期办理竣工验收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若使用单位在缺陷期满提供仍有未处理到位的质量缺陷资料,将不予支付,直至完全处理至合格为止。保修期内,继续发生的质量缺陷仍须由承包人自费修复至合格为止,逾期不修的将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列入不诚信单位名单。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文末增加:承包人在缺陷修复和保修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路政、交警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办理施工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9.7 保修责任文末增加:
(5)承包人在保修期内不能按管养单位规定的合理时间内修复的,则发包人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均由承包人承担,若因承包人修复不及时的,造成交通事故等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6)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委托其他人完成修复后,所需费用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后 28天内支付给修复单位或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发包人将其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本年度公路公路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报告省交通运输厅,并保留诉讼等可能的解决途径。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本款补充:
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有关要求办理,并在 100 章中相应子目计量。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按照《安徽省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皖人社发[2018]22 号)要求,为其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办理工伤事故保险,承包人须在计量时将保单的扫描件作为计量支付月报的附件。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x款约定为: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本项(10)目细化为:
(10)违反 4.6.3 项规定,擅自更换投标承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未按监理人要求时间内进场履约,或与投标承诺的人员名单不符,或经审核发现非本单位在职人员(与本单位无固定劳动合同关系和社保证明)。
本项补充第 22.1.1(11)~22.1.1(25)目:
(11)未经发包人批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擅自离开工地现场;
(1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缺陷责任期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环保问题或污染xx环境、生态的;
(13)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缺陷责任期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受到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14)在各种报表、检查记录及检测、试验数据中作假或诱导监理人作假的,或对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存在虚假整改现象的;
(15)对地方道路、设施或其他交叉工程造成损坏或污染的;
(16)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无视发包人、监理人事先的书面警告,不及时回复、不及时落实整改的;
(17)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制定阶段性工期目标并得到监理人批准后,却不能完成阶段性工期目标的;
(18)承包人自行采购本属于发包人统一供应的材料用于本项目的永久工程或将发包人统一供应的材料挪作它用的;
(19)承包人在工程交工验收前疏于对剩余工程和缺陷工程的管理,或在缺陷责任期和竣工验收前无专人留岗负责的;
(20)承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要求及时进场并使用承诺投入的工程机械设备的;
(21)承包人未按时提交竣工文件,提交的竣工文件不完整、不准确、漏签代签的;
(22)承包人现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由施工队代发农民工工资的,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包人不按要求上报农民工工资月报的;
(23)承包人未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或发包人批复的变更图纸施工。
(24)承包人未能按党建工作预案或承诺及发包人的要求,完成党组织建设的;
(25)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配备的临时党组织(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制定阶段性党建工作计划并报备至发包人配备的相应党组织(党支部),却不能完成阶段性工作计划的。
(26)在缺陷责任期内,由于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造成社会影响的,或因质量问题遭到投诉、举报经核查属实且造成较大影响的。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x项补充第 22.1.2(5)~22.1.2(29)目:
(5)承包人发生第 22.1.1(1)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将终止合同,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没收承包人的履约担保;
(6)承包人发生第 22.1.1(2)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将课以承包人 5 万元/次的违约金,若在接到监理人关于修复、调回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的通知或指令后限期不执行的,另外将课以承包人 1 万元/次·天的违约金;
(7)承包人发生第 22.1.1(3)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按每处每次课以不少于 10 万元的违约金。承包人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的,发包人有权停止承包人施工权,并要求使用其他队伍予以清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承包人发生第 22.1.1(4)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除按 11.5 款处理外,其剩余工程由发包人指定或双方协商确定的施工单位实施,切割工程增加的工程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9)承包人发生第 22.1.1(5)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由发包人或监理人指定的施工单位代为实施,工程单价按预算定额计算单价和市场单价中较高的执行,由此产生的一切工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10)承包人发生第 22.1.1(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以开工令颁发之日计,推迟一天课以 5 万元违约金;
(11)承包人发生第 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除项目经理、总工外主要管理人员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进场的,课以承包人 0.5 万元/人·天的违约金;关键施工设备未按
发包人要求及时进场,课以承包人 3 倍设备台班费/台·天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为承包人租用设备,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承包人发生第 22.1.1(9)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视违约程度,课以承包人 0.1~ 10 万元/次的违约金。不良记录纳入对承包人的信用评价中;
(13)承包人发生第 22.1.1(10)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项目经理、总工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进场的,课以承包人 1 万元/人·天的违约金;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的,发包人将终止合同,并没收承包人的履约担保;承包人申请并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更换项目经理或总工的,课以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 50 万元/人·次或更换项目总工 30 万元/人·次的违约金(不可抗力的除外);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或总工履约能力不足而向承包人提出更换的,课以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 30 万元/人·次或更换项目总工 20 万元/人·次的违约金。更换的人员将按安徽省实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细则(试行)规定,在当年的信用评价履约行为中给与扣分处理,并作为履约不良记录上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承包人拟更换后的项目经理或总工,其执业资格、个人业绩及工作能力应不低于投标文
件中拟委任项目经理和总工要求,并能够提供本项目招标投标截止前 3 个月以内,连续缴费
期不低于 6 个月的在承包人单位的社保缴费证明,否则发包人将不予接受更换申请。
(14)承包人发生第 22.1.1(11)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擅自离岗的课以 0.5 万元/人·天的违约金,擅自缺席发包人或监理人主持的重要会议的课以 0.5 万元/
人·次的违约金;其它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擅自离岗的课以 0.2 万元/人·天的违约金;
(15)承包人发生第 22.1.1(12)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视违约程度,课以承包人 10~ 30 万元/次的违约金。若建设单位由此被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则课以承包人双倍处罚违约金。不良记录纳入对承包人的信用评价中;
(16)承包人发生第 22.1.1(13)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视其情节轻重,课以承包人 5~ 10 万元/次的违约金。不良记录纳入对承包人的信用评价中;
(17)承包人发生第 22.1.1(14)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一经查实,作假者或诱导他人作假者将被驱逐出场,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同时课以承包人 2 万元/次的违约金;
(18)承包人发生第 22.1.1(15)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由承包人承担一切修复和赔偿费用;
(19)承包人发生第 22.1.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视情节轻重进行警告或课以违约金,违约金为 0.2~10 万元人民币,并视情况对承包人的信用评价进行扣分;
(20)承包人发生第 22.1.1(1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发包人、监理人下发的一切关于阶段性目标考核文件执行;
(21)承包人发生第 22.1.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将按挪用部分或擅自采购部分材料(属统供材范围)总价款的 2 倍对承包人课以违约金;
(22)承包人发生第 22.1.1(19)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课以 10 万元以内的违约金;
(23)承包人发生第 22.1.1(20)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 0.1~0.5 万元/台·天课以违约金,如果在签订合同后的 60 天内,承包人进场的设备仍不符合投标文件的承诺,且该施工阶段所需的主要设备到位率未能达到 80%,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合同,且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24)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合同总价 10%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5)承包人发生第 22.1.1(21)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经发包人审查:未按时提交竣工文件,课以 0.1 万元/天的违约金;提交的竣工文件不完整有遗漏的,课以 0.1~0.5 万元/次的违约金;提交的竣工文件不准确,课以 0.1~0.5 万元/次的违约金,其中竣工图不准确未修改或修改错误的,课以 0.5 万元/处的违约金,有修改未标注的课以 0.1 万元/处的违约
x;有漏签代签字的,课以 0.1 万元/处的违约金。
(26)承包人发生第 22.1.1(22)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采用现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给予 1 万元/次以内的处罚;由施工队支付农民工工资,给予 5 万元/次以内的处罚;对于因拖
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上访等不良影响的承包人,发包人将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并给予 10
万/次以内的处罚;农民工工资月报不按项目办要求上报,给予 1 万元/次以内的处罚。
(27)承包人发生 22.1.1(23)目约定的情形,视为不合格工程,同时扣缴 5~2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