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限于交易终端的媒介访问控制地址(MAC地址)等。若未来
华兴证券有限公司智能交易系统使用协议
协议版本号:【202401】
甲方(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全称):【甲方全称】【(代表“【产品全称,产品户适用】”)】
证券资金账户号码:【】
乙方:华兴证券有限公司
乙方为满足甲方投资需求,引进了“智能交易系统”,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现就甲方使用“智能交易系统”的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智能交易系统”指乙方为满足一定条件的客户提供的用于投资交易管理的信息系统,系统功能包括委托交易、交易通道、算法交易、风险管理、策略模型等。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智能交易系统”,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将有权使用该系统并享用相关服务。甲方已充分知悉并理解, “智能交易系统”为乙方为便于甲方或其管理的产品进行证券交易而开发的技术系统,乙方仅为系统的提供方,甲方承诺其通过“智能交易系统”而开展交易的所有责任、后果和风险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二) 甲方申请使用“智能交易系统”时,如甲方为自然人,甲方须本人持身份证明文件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如甲方为法人机构
/产品,甲方须由法人机构/产品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本人持身份证明文件或授权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以及身份证明文件到乙方办理,并保证授权代理人为甲方本机构员工。在经乙方审查确认甲方符合“智能交易系统”使用标准后,为其开通其相
应交易权限。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的全部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如发生任何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三) 如甲方系代表所管理的产品签署本协议的,甲方承诺已获得产品管理人的合法资质且不存在可能对其合法资质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甲方有合法权限代表产品签署本协议,其所代表产品均合法设立并履行了必要的监管审批/备案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情形。甲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协议以及其他对其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的要求正确使用“智能交易系统”,勤勉尽责履行其作为管理人的义务,并不因使用“智能交易系统”而减少承担任何作为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和协议约定职责,甲方产品的全部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四) 甲方开通“智能交易系统”使用权限期间,为确保交易安全性,应当优先通过“智能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交易。
若在甲方开通“智能交易系统”使用权限期间,乙方发现甲方通过多个交易通道进行交易的可能情形,乙方有权通过书面或录音电话留痕方式通知甲方限期(不超过2个交易日)整改,甲方应在乙方要求的期限内及时调整乙方其他交易软件的使用权限以符合本协议要求,或者应与乙方及时进行书面沟通确认以协商解决。否则,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对甲方通过其他交易通道进行证券交易的操作权限等进行限制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甲方违反本条规定或因不及时调整操作权限导致的全部损失及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 甲方同意当其在“智能交易系统”新增相关交易权限之前,应与乙方沟通系统具体模块功能是否实现该类交易权限。待双方书面确认一致后,乙方可为甲xxx相关交易权限。
(六) 甲方应确保在实际头寸控制范围内发出交易指令,甲方对其指令承担全部清算交收责任和监管后果。
(七)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真实、准确提供重要的技术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交易终端的媒介访问控制地址(MAC地址)等。若未来
乙方要求甲方进一步新增报备技术信息,甲方应配合乙方提供相应信息。若甲方不配合乙方提供相应信息的,则乙方在通过书面通知或录音电话留痕通知甲方后的【2】个工作日内,有权暂时停止甲方的部分交易权限。由此产生的损失,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八) 甲方使用“智能交易系统”的手续费等费率比例应在符合监管规定的前提下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九) 甲方不得诋毁、损害乙方“智能交易系统”名誉。甲方在使用 “智能交易系统”时,如其使用的相关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应同时遵守乙方的其他业务规定。
(十) 为使用“智能交易系统”之目的,甲方自愿同意签署《华兴证券智能交易系统风险揭示及合规承诺书》,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统称“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及乙方公司的相关规定,甲方的交易行为若违反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相关管理规定,造成的后果及全部损失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如有违反监管规定或乙方公司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涉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扰乱证券市场交易秩序、进行利益输送或商业贿赂、从事或变相从事场外配资、为第三方机构从事或变相从事配资活动提供便利、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将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或通过设立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投顾直接执行投资指令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或违规证券交易的行为等,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通过投资者预留的联系方式提示投资者停止相关行为,并在提示后【1】个交易日暂停甲方使用“智能交易系统”,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及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因甲方违规行为造成乙方任何损失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甲方亦有义务配合乙方定期或不定期的自查活动。
特别的,若乙方发现甲方存在外部程序或系统接入嫌疑、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或者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乙方可以自主决定立即对甲方的交易委托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甲方在“智能交易系统”中的相关交易权限、拒绝接受甲方委托或终止与甲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等,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 甲方使用“智能交易系统”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在安全的环境中使用,采取及时更新防病毒软件、安装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如123456等顺序或逆序数列、888888等多个相同数字、出生日期、家庭电话、手机号码、姓名字母拼音等),否则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系统依据密码识别客户身份真实性和交易有效性,甲方必须维护密码的安全,不得提供给他人,任何通过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的交易行为。若发生密码被盗、遗忘或怀疑已被他人知悉、盗用等情况,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办理重置等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二) 甲方应保证其自身系统及软件的安全,因甲方或甲方使用的第三方系统、软件漏洞或其他原因影响“智能交易系统”或乙方其他系统的,甲方同意乙方有权自主决定停止甲方使用“智能交易系统”,甲方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任何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十三) 甲方应确保在乙方规定的范围内控制指令流量,不得影响乙方及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安全。否则,乙方有权视影响情况自主决定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甲方使用“智能交易系统”在内的应急处置措施,甲方应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和损失。本协议各方均有义务接受监管部门的延伸监管检查。
(十四) 甲方知悉并同意:甲方因满足资产达标等适当性评定标准后,
有权向乙方申请并经乙方审核后开通智能交易系统使用权限。甲方在使用“智能交易系统”期间,应持续满足乙方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评定标准,当乙方确认甲方不再符合相关标准时,乙方有权自主决定甲方是否适合继续使用“智能交易系统”,甲方对乙方决定不持异议。若乙方决定甲方不适合的,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或通过录音电话留痕通知,要求甲方限期停止使用“智能交易系统”。甲方应在乙方要求的期限内停止使用,或者应与乙方及时进行书面沟通确认以协商解决。甲方如未在乙方要求的期限内停止使用或未及时与乙方进行书面沟通或沟通后未能达成一致的,乙方有权不再通知而自主决定取消甲方使用“智能交易系统”的权限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按乙方要求通过乙方的其他普通交易软件进行交易。甲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及责任。
(十五) 甲方知悉并同意:甲方因购买乙方产品或参与乙方特定活动而获得智能交易系统使用资格的,有权向乙方申请并经乙方审核后开通智能交易系统使用权限。甲方同意遵守其购买的乙方产品或参与的乙方特定活动而对应的活动/服务规则、文案、说明等书面文件(以下统称“产品/服务规则”,如有)约定的各项权利义务及责任。甲方在使用“智能交易系统”期间,应持续满足产品/服务规则或所签署的产品协议规定的相关标准,当乙方确认甲方不再符合相关标准时,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或通过录音电话留痕通知,要求甲方限期停止使用 “智能交易系统”。甲方应在乙方要求的期限内停止使用,或者应与乙方及时进行书面沟通确认以协商解决。甲方如未在乙方要求的期限内停止使用或未及时与乙方进行书面沟通或沟通后未能达成一致的,乙方有权不再通知而自主决定取消甲方使用“智能交易系统”的权限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并要求甲方通过乙方的其他普通交易软件进行交易。甲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及责任。甲方对本条安排不持异议。
(十六) 甲方在使用“智能交易系统”时,应当正确及适当操作,因甲
方未进行正确及/或适当操作导致的一切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十七) 甲方声明并承诺,甲方不得使用乙方商标、商号或名义进行任何推介活动。
(十八) 甲方声明并承诺,甲方申请“智能交易系统”具有直接下单权的用户是甲方本人或甲方内部经合法授权的员工。
(十九) 甲方承诺,如发生任何有可能导致其违反本协议及/或产品/服务规则的情形,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按照约定及时为甲方提供相应的服务。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不符合乙方准入标准或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使用 “智能交易系统”及/或相关功能、权限。
(二) 乙方对甲方的交易行为、异常交易和资金变动情况进行统一的监督与管理。如乙方发现甲方在使用“智能交易系统”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或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或不符合乙方要求或不符合本协议及/或产品/服务规则约定的,乙方有权自主决定暂停向甲方提供“智能交易系统”的使用服务,且无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发生前述情况的,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采取相关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协助调查,并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及责任。
(三) 双方在“智能交易系统”使用期间应保持良好沟通,遇到问题
应及时反馈和协商处理。
(四) 乙方维护“智能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乙方有权自主决定对 “智能交易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及下线(以下统称“系统维护”),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系统升级、改造等需要暂停系统服务,对提供的服务项目或内容进行调整。甲方充分知悉并同意,乙方在非交易日期间进行的系统维护无须通知甲方,在交易日
期间进行的系统维护应在交易端提前【3】个交易日进行公示,并按照甲方预留的任一联系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查收相关通知并根据自身需求调整交易方式。由于甲方未及时查收相关通知或调整不及时导致的全部损失及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 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及/或产品/服务规则的约定,停止甲方使用“智能交易系统”。
第四条 系统服务
(一) 甲乙双方认可通过“智能交易系统”产生的交易行为的有效性、安全性并各自依法及依据本协议承担相应责任。甲乙双方认可甲方通过“智能交易系统”电子指令所作的交易和记录以及由此产生的记账凭证的有效性。
(二) 甲方理解并同意,甲方对“智能交易系统”仅有系统使用权,不得出售、转售、开发使用权限,不得基于商业目的模仿“智能交易系统”的产品和服务;不得复制和模仿“智能交易系统”的设计理念、界面、功能和图表。
(三) 任何一方保证对因“智能交易系统”而获取的另一方或其提供的相关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严守秘密,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甲方不得将“智能交易系统”所涉及的设计思想、系统结构、技术文档等技术产权资料转让、销售、赠送或泄露给第三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产品的交易数据、净值、盈亏、用户等信息(以下称“保密信息”),以任何形式透露给第三方,但应法院、仲裁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或其他司法、行政、监管机构、自律机构等有权机关之要求,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其他监管规定要求披露保密信息的除外。
(四) 甲方在使用乙方所提供本协议项下各项服务的同时,承诺接受并遵守乙方各项规定或制度。乙方根据需要制定、修改各项规定或制度的,甲方同意,乙方有权以电子邮件或双方约定的方
式通知甲方,相关规定或制度内容一经通知或发送即自动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若甲方不同意乙方相关规定或制度的,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否则,甲方登录或继续使用“智能交易系统”将视为甲方接受乙方相关规定或制度。
第五条 协议的终止与修订
(一)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自主决定并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或通过录音电话留痕通知后,单方终止本协议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同意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及进行相关操作或设置以确保本协议项下相关服务及时终止:
1、 甲方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的;
2、 甲方利用乙方“智能交易系统”从事违规或违法犯罪活动的;
3、 甲方使用“智能交易系统”时违反本协议及/或产品/服务规则约定的,或者甲方存在其他违反本协议及/或产品/服务规则项下约定的情形并且未按照乙方要求及时予以纠正的。
4、 乙方依据本协议及/或产品/服务规则约定终止甲方“智能交易系统”使用权限的。
(二) 甲方与乙方签署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及/或《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终止时,甲方不再与乙方存在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本协议同时终止,甲方同意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及进行相关操作或设置以确保本协议项下相关服务及时终止。
(三) 甲方对乙方终止本协议有异议的,异议期为【3】个工作日,自乙方以书面通知或通过录音电话留痕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计算。
(四) 因甲方原因需终止“智能交易系统”使用权限的,乙方应根据
甲方的书面或电话申请或依据本协议及/或产品/服务规则约
定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以关闭甲方的“智能交易系统”使用权限。 (五) 本协议的履行若与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交易所或行业自律规
则相抵触时,甲乙双方应积极协商对本协议进行补充、变更或终止;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本协议应终止。
(六)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交易所或行业自律规则做出修订或变更的,或《华兴证券高端投资交易系统投资者准入标准》修订,使得本协议的任何内容需进行相应修订或失去依据,本协议应予以相应变更,修改或变更的内容将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网站或APP等交易软件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于公告之日起七个自然日内未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若甲方提出异议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七) 本协议项下的收费事宜以及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时的退费事宜(如有),以甲乙双方另行约定或者产品/服务规则的相关约定为准。
第六条 免责条款
(一) 甲方承诺在签署本协议前已在乙方恒生柜台系统开立资金账户,并已与乙方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同时甲方承诺已仔细阅读《华兴证券智能交易系统风险揭示及合规承诺书》所有条款并已签署确认同意本协议和风险揭示书相关约定。双方同意,《华兴证券智能交易系统风险揭示及合规承诺书》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甲方违反《华兴证券智能交易系统风险揭示及合规承诺书》及本协议中的约定而导致任何损失的,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
(二) 因本协议签署时的“智能交易系统”版本只支持A股市场股票、新股申购、交易所基金买卖、交易所债券、国债逆回购以及港股通交易行为,甲方同意在使用“智能交易系统”期间不进行
以上约定范围之外的证券产品交易,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除外。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三)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证券市场的创新,新的委托交易方式和新的证券业务品种会不断增加。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前提下,乙方有权自主决定在适当的时间以书面或通过录音电话留痕方式通知甲方,在一定程度上放开本条第(二)款对于交易品种、交易主体或交易方式的限制。届时如甲方需使用新增业务或权限,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乙方要求作出相关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承诺将会在新的限制条件下合理使用“智能交易系统”)后方可使得,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及责任。
(四) 甲方充分知悉并同意,“智能交易系统”系创新技术应用,甲方使用“智能交易系统”应当并且已经认识到可能存在政策风险、投资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及其它风险,甲方需认真阅读并在充分理解的前提下签署
《华兴证券智能交易系统风险揭示及合规承诺书》。因上述风险或甲方不当使用造成的全部损失,将由甲方自行承担,但乙方存在过错并应依法承担责任的部分除外。
(五) 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战争、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出现无法控制或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因本协议生效后颁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责形象等因素,导致协议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后尽快通知另一方,双方应积极协调后续事宜。
(六) 甲方已充分知悉并理解,“智能交易系统”不可避免地存在发生故障的可能,且该故障可能会给甲方或其管理的产品造成损失。为此,甲方承诺,因使用“智能交易系统”而导致的全部
风险、损失和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智能交易系统”故障、通讯故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 本协议任何一方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或本协议及/或产品/服务规则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 甲方未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本协议及/或产品/服务规则约定使用“智能交易系统”,给乙方和/或“智能交易系统”造成损害的,甲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三)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网络原因、市场异动等导致“智能交易系统”异常,造成甲方不能通过“智能交易系统”正常交易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应尽合理努力采取相应解决措施。
(四) 一方因遭受严重危害互联网安全的恶性侵害而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 甲方未按照本协议及/或产品/服务规则约定及乙方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应的数据、信息、文件,造成乙方或“智能交易系统”提供的数值、计算结果有差错、遗漏或迟延,乙方不承担责任。
(六) 甲方提供不完整或不正确的信息,乙方据此设置“智能交易系统”参数或权限,导致甲方无法正常交易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七) 甲方未按照本协议及/或产品/服务规则或乙方披露的业务规则、服务说明等使用“智能交易系统”,造成甲方无法正常交易或甲方无法正常使用“智能交易系统”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八) 乙方依据法律、法规的变动或按照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书面或口头的规则、规范、政策、通知、指令、指引、备忘录、意见或问答)中止或终止“智能交易系统”服务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一)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不含冲突法规则)管辖,并根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本协议所称之“法律”,指法律、行政法规、条例、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规定、通知、准则、证券交易相关业务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行业自律协会规则、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 其他
(一) 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或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通过身份验证登陆乙方部署于计算机、电子终端和网络之上的交易系统、服务系统及其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网站或APP)过程中,确认同意接受本协议的,本协议即告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与在纸质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或文书。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经甲方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如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两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二) 产品/服务规则(如有)为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按本协议及产品/
服务规则(如有)的约定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本协议未尽事宜或者与产品/服务规则(如有)不一致之处,以产品/服务规则为准。
(三) 本协议所称“工作日”及“交易日”均指中国的商业银行对公营业且证券交易所开市交易之日(在任何情况下不包括星期六、星期天和法定节假日)。
甲方声明:乙方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本协议和《华兴证券智能交易系统风险揭示及合规承诺书》相关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充分知悉、理解并接受上述条款,并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署本协议。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代表“【产品全称,产品户适用】”)】 (自然人投资者签字或机构投资者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机构投资者填写):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华兴证券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