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乙方可以通过短信、APP 推送等方式通知甲方及时知悉更新后的产品资料概要,并提供查阅链接。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网上交易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协议
甲方:投资者
乙方: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投资者(甲方)通过网上交易方式参与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乙方)募集并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行为,特订立《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定期投资业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二条 x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以下简称“网上直销业务规则”)的规章要求制定。
第三条 x协议中未提及或未明确规定的相关事宜应参照乙方《网上直销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
第二章 释义
第四条 网上交易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包含以下四类业务:
(1)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甲方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申请,约定扣款时间、扣款金额、投资基金名称,委托乙方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
(2) 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甲方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申请,约定扣款时间、投资基金名称,用指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投资金额、委托乙方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
(3)定期定额转换业务:甲方通过乙方网上直销提交申请,约定转换日期、转入基金名称、转入基金份额,委托乙方完成基金转换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
(4)定期不定额转换业务:甲方通过乙方网上直销系统提交申请,约定转换时间、投资基金名称,用指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转换金额、委托乙方完成基金转换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
第三章 签订协议
第五条 甲xxx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前,须签订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四章 设置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第六条 甲方通过乙方交易设置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该计划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设置定期定额投资日、投资基金、每期投资金额等。
第七条 签订定期定额协议时,每月定期定额系统设定的定期定额申购时间段为:1 日至 28 日的任意时间。每日/周/双周定期定额系统设定的申购时间段为:周一至周五。定期定额申购计划于设定后次日生效。如开户确认失败,则开户时设置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也同时终止。
第八条 甲方可以同时申请开立多个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甲方在同一扣款日多个定期定额申购计划的扣款顺序按照协议编号顺序处理。
第九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限制:无特殊规定,参照基金网上交易业务指南和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甲方每次设定的投资额必须大于或等于最低投资限额。
第五章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变更第十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可变更事项包括:
(1)变更定期定额投资日。
(2)变更定期定额投资金额
第十一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变更生效:甲方变更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一般可在次日生效。其中变更定期定额投资日时,若进行变更的操作日既在原计划定期定额投资日之前,又在新计划定期定额投资日
(变更后的定期定额投资日)之前,则本期即可按新计划的定期定额投资日执行;否则从下期起按新计划的定期定额投资日执行,本期仍按原计划定期定额投资日执行。
第六章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退出计划
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计划,计划终止后立即生效。如当前工作日为定期定额扣款日,则不能终止该计划。
第十三条 当甲方账户余额不足、账户状态不正常或网络故障、系统故障不可抗力导致计划实际投资日无法定期定额投资成功的情况下,该笔定期定额申购交易将顺延直到本周期成功扣款为止,本周期扣款未成功,下周期不再补扣。本期定期定额投资失败不影响下期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执行,如连续三次定期定额投资不成功,系统将自动暂停该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第七章 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办理交易账户撤销、基金账户销户等业务申请时,须先终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甲方设置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后,若计划定期定额投资日为非工作日时,则实际投资日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果计划定期定额投资日为月末,且恰为非工作日,则实际投资日将顺延至下月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跨年度)。
第十六条 如果扣款银行卡发生挂失、损坏更换、销卡等异常情况,在网上交易定期定额投资申购的实际扣款日将有可能扣款失败。甲方在扣款银行卡发生上述异常情况时,须尽快终止网上交易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计划,并进行扣款银行卡的变更手续,在扣款银行卡变更完成后,甲方可以使用新的扣款银行卡重新绑定以及重新办理网上交易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计划。甲方未及时采取上述必要措施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该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在实际投资日,系统按甲方预先设置的状态对有效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自动发起定期定额投资申请,甲方不能对该交易申请进行撤单。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乙方可以通过短信、APP 推送等方式通知甲方及时知悉更新后的产品资料概要,并提供查阅链接。
第十九条 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