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單號碼: 被保險人: 有 效 期 間 :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保險金額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責任:NT$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責任:NT$ 保險契約之最高賠償責任:NT$ 自負額 保險費
95.11.20(95)央保商企字第 199-1 號函備查
96.06.29(96)邦保商企字第 020 號函備查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第一條 天災損失之理賠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約定本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天災損失賠償限額及自負額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因天災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前項所稱「天災」係指颱風、暴風、洪水、漲水、雨水、閃電、電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浪潮、土崩、岩崩、地陷等天然災變。
第二條 賠償責任之限制
因第一條約定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其每一次賠償金額以新台幣 元為限,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 元。
第三條 自負額
對於第一條約定每一次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被保險人須先行負擔自負額新台幣
元或損失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並以其較高者為準。本公司僅就被保險人超過自負額部分,負賠償之責。
第四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天災損失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95.11.20(95)央保商企字第 199-3 號函備查
96.06.29(96)邦保商企字第 020 號函備查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第一條 天災損失之除外不保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約定本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天災損失除外不保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直接或間接因天災所致之毀損或滅失或因而所致第三人之賠償責任,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不負賠償之責。
前項所稱「天災」係指颱風、暴風、洪水、漲水、雨水、閃電、電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浪潮、土崩、岩崩、地陷等天然災變。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地下置存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95.11.20(95)央保商企字第 199-5 號函備查
96.06.29(96)邦保商企字第 020 號函備查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第一條 地下置存之除外不保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約定本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地下置存除外不保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因置存於地下室或低於地面處所,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不負賠償之責。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附加僱主意外責任險天災損失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95.11.20(95)央保商企字第 199-7 號函備查
96.06.29(96)邦保商企字第 020 號函備查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第一條 天災損失之除外不保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附加之僱主意外責任險(以下簡稱本附加險)後,約定本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附加僱主意外責任險天災損失除外不保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對其受僱人於執行職務時,直接或間接因天災所致之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之賠償責任,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不負賠償之責。前項所稱「天災」係指颱風、暴風、洪水、漲水、雨水、閃電、電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浪潮、土崩、岩崩、地陷等天然災變。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本附加險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本附加險條款之規定。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天災損失賠償限額附加條款
95.12.11(95)央保商企字第 122-1 號函備查
96.06.29(96)邦保商企字第 020 號函備查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第一條 天災損失之理賠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約定本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天災損失賠償限額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因天災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天災」係指颱風、暴風、洪水、漲水、雨水、閃電、電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浪潮、土崩、岩崩、地陷等天然災變。
第二條 賠償責任之限制
因第一條約定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其每一次賠償金額以新台幣 元為限,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 元。
第三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火災損失賠償限額及自負額附加條款
95.12.11(95)央保商企字第 122-3 號函備查
96.06.29(96)邦保商企字第 020 號函備查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第一條 火災損失之理賠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約定本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火災損失賠償限額及自負額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因火災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第二條 賠償責任之限制
因第一條約定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其每一次賠償金額以新台幣 元為限,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 元。
第三條 自負額
對於第一條約定每一次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被保險人須先行負擔自負額新台幣
元或損失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並以其較高者為準。本公司僅就被保險人超過自負額部分,負賠償之責。
第四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損失賠償限額附加條款
95.12.11(95)央保商企字第 122-7 號函備查
96.06.29(96)邦保商企字第 020 號函備查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第一條 賠償責任之限制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約定本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損失賠償限額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因主保險契約約定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其每一次賠償金額以新台幣
元 為 限 , 保 險 期 間 內 累 積 最 高 賠 償 金 額 為 新 台 幣 元 。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附加僱主意外責任險附加條款(丙式)
96.03.08(96)央保商企字第 013-1 號函備查
96.06.29(96)邦保商企字第 020 號函備查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保險單號碼: | |||||
被保險人: | |||||
有 效 期 間 :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 |||||
保險金 額 |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責任:NT$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責任:NT$ 保險契約之最高賠償責任:NT$ | 自負額 | 保險費 |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附加僱主意外責任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於保險單所載施工處所因執行主保險契約承保工程 (以下稱承保工程)之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除本附加條款載明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公司依前項對被保險人所負之賠償責任除經另行約定者外,以超過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公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之給付部分為限。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實際投保勞工保險之月投保薪資低於勞工保險條例之相關規定,或未投保勞工保險者,本公司僅就超過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應投保「月投保薪資額度」計算之應給付金額負賠償責任。
本附加條款所稱之「受僱人」係指在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接受被保險人給付之薪津工資而服勞務年滿十五歲之人而言。
第二條 訴訟費用之給付
被保險人因第一條承保之危險事故,致被起訴或受有賠償請求時,為抗辯或進行和解所需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允諾者,本公司另行給付之。
第三條 不保事項
x公司對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一、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占。二、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三、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之惡意行為。四、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五、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
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之責:
一、受僱人之任何疾病或因疾病所致之死亡。
二、受僱人之故意或非法行為所致本身之體傷或死亡。 三、受僱人受酒類或藥劑之影響所致本身之體傷或死亡。
四、受僱人從事潛水工作及水面上、下作業所致本身之體傷或死亡。五、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
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六、被保險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賠償責任。但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或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七、被保險人之承包人或轉包人及該承包人或轉包人之受僱人之體傷或死亡,但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通知義務:
本僱主意外責任險之保險費係以承保工程之保險金額為計算基準,凡保險金額低於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四條規定之總工程費時,被保險人應即通知本公司並加繳僱主意外責任險之保險費。
第五條 承認、和解或賠償之參與
除必要之急救費用外,被保險人對其受僱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本公司參與者,本公司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本公司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其他保險
x附加條款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如另有其他保險契約承保時,本公司對於該項賠償責任以本附加條款所載保險金額對於全部保險金額之比例為限。
第七條 不足額保險之分攤
遇有本附加條款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發生時,倘承保工程之保險金額低於完成該工程所需之總工程費,本公司僅按承保工程之保險金額與完成該工程所需之總工程費比例負賠償之責。
第八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僱主意外責任險道路施工交通安全措施附加條款
96.03.08(96)央保商企字第 013-3 號函備查
96.06.29(96)邦保商企字第 020 號函備查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第一條 道路施工交通安全措施違反之除外責任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附加之僱主意外責任險(以下簡稱本附加險)後,約定本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附加僱主意外責任險道路施工交通安全措施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因從事道路施工作業時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及「工程合約圖說之交通安全設施規定」等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規定所致被保險人之受僱人體傷或死亡之賠償責任,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不負賠償之責。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本附加險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本附加險條款之規定。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拆除清理費用附加條款
96.03.08(96)央保商企字第 013-5 號函備查
96.06.29(96)邦保商企字第 020 號函備查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第一條 拆除清理費用之理賠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約定本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拆除清理費用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主保險契約承保工程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或滅失時,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為進行修復工作所支出之拆除或清理費用,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第二條 賠償責任之限制
因第一條約定之拆除或清理費用,其每一次賠償金額以新台幣 元為限,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 元,且每一次賠償金額與該受損承保工程之賠償金額合計不得超過主保險契約承保工程之保險金額。
第三條 自負額
對於第一條約定之拆除或清理費用與該承保工程之損失,被保險人須先行負擔與承保工程合併適用之自負額。本公司僅就被保險人該項費用與承保工程損失合計超過自負額部分,負賠償之責。
第四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保險金額自動增加附加條款
96.03.08(96)央保商企字第 013-7 號函備查
96.06.29(96)邦保商企字第 020 號函備查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第一條 保險金額自動增加之處理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保險金額自動增加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保險金額之自動增加,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實際價值增加者,均按主保險契約原費率自動承保,惟以不超過各該項保險標的保險金額百分之十為限。
前述保險費計算期間為自保險標的實際價值超過主保險契約所載各該項保險標的保險金額之日起至主保險契約到期日為止。
二、被保險人應自本附加條款生效時起每屆滿三個月後之七天內將保險標的實際價值通知本公司,以計算應加收保險費;如逾約定通知之期間不為通知者,本公司即以前一次通知之保險金額作為該三個月之保險金額,並據以計算保險費。
三、保險標的實際價值之增加幅度超過主保險契約所載各該項保險標的保險金額百分之十範圍時,被保險人得隨時通知本公司並申請辦理批加保險金額,未經被保險人申請辦理批加者,本公司對於超過主保險契約所載各該項保險標的保險金額百分之十以上部分不予承保。
四、本公司於簽發本附加條款時,以主保險契約所載保險金額計算預收保險費,被保險人並應先行繳付。保險期間屆滿時,如累計應收保險費超過本公司已預收之保險費,被保險人應補行繳付該超過部分之保險費。
五、遇有保險事故發生被保險人申請理賠時,如保險標的之實際價值超過主保險契約所載保險金額,但未超過百分之十者,被保險人應補行繳付該超過部份之保險費;如超過百分之十者,被保險人仍應補行繳付百分之十之保險費,但對該超過部分之保險金額,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消防費用附加條款
96.03.08(96)央保商企字第 013-9 號函備查
96.06.29(96)邦保商企字第 020 號函備查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第一條 消防費用之理賠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約定本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消防費用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於主保險契約承保工程因保險事故發生而遭受毀損或滅失所生之下列費用,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一、應分攤之消防費用。 二、耗用消防器材之費用。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第三人定義擴充附加條款
96.03.08(96)央保商企字第 013-11 號函備查
96.06.29(96)邦保商企字第 020 號函備查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第一條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第三人定義之擴充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約定本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第三人定義擴充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主保險契約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所稱第三人亦包含定作人之員工、董監事及監工人員、建築師或委託設計顧問單位人員。但僅限於其在保險單所載施工處所內,因主保險契約承保工程發生意外事故,致遭受體傷或死亡,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除約定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第二條 不保事項
x公司對下列賠償責任或損失,不負賠償之責:一、因天災所致之體傷或死亡。
二、定作人之員工、董監事及監工人員、建築師或委託設計顧問單位人員之財物損失。三、施工機具設備、各型機動車輛、船隻及飛行器之毀損或滅失。
四、機器設備及貨物之毀損或滅失。
五、主保險契約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可承保財物之毀損或滅失(不論是否已投保),及因而所致之任何附帶損失。
六、工程保固期間內發生之毀損或滅失。
第三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第三人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保險附加條款
96.03.08(96)央保商企字第 013-13 號函備查
96.06.29(96)邦保商企字第 020 號函備查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第一條 第三人建築物龜裂、倒塌之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第三人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為營建主保險契約承保工程,因震動、土壤擾動、土壤支撐不足、地層移動或擋土失敗,致施工處所或其毗鄰地區之第三人建築物龜裂或倒塌,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對建築物龜裂之賠償責任以其修理費用為限,對建築物倒塌之賠償責任則以其損失瞬間前之實際價值為限。
第二條 名詞定義
x附加條款所使用之名詞,其定義如下:
一、「建築物」:係指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及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房屋。建築物為巷道、防火巷或中庭隔離者,各視為一棟獨立建築物。但地下室為共同結構者,不在此限。
二、「倒塌」:係指建築物全部或部分傾倒、嚴重位移或沉陷,已達無法修復之程度,或經建築主管機關或依建築法令視為危險建築物,不得繼續使用者。
三、「龜裂」:係指建築物發生裂縫而未達前款「倒塌」程度者,不論是否傾斜。
四、「保險契約之最高賠償金額」:係指本附加條款所受請求賠償次數超過一次時,本公司對於所有受損建築物所負之累積最高賠償責任。
第三條 賠償責任之限制
因第一條約定危險事故所致建築物龜裂之賠償責任,其每一次賠償金額以新台幣
元 為 限 , 保 險 契 約 之 最 高 賠 償 金 額 為 新 台 幣 元 。
因第一條約定危險事故所致建築物倒塌之賠償責任,其每一次賠償金額以新台幣
元 為 限 , 保 險 契 約 之 最 高 賠 償 金 額 為 新 台 幣 元 。
因第一條約定危險事故所致一棟獨立建築物之損害,不論發生次數之多寡,均視為一次事故。
第四條 自負額
對於第一條約定每一次危險事故所致建築物龜裂之損失,被保險人須先行負擔損失金額之百分之
或新台幣 元之自負額,並以其較高者為準。本公司僅就被保險人超過自負額部分,負賠償責任。
對於第一條約定每一次危險事故所致建築物倒塌之損失,被保險人須先行負擔損失金額之百分之
或 新 台 幣 元 之 自 負 額 , 並 以 其 較 高 者 為 準 。 本 公 司 僅 就 被 保 險
人超過自負額部分,負賠償責任。
第五條 現況調查及安全措施之義務
一、被保險人應於工程開工前,對可能因施工受損之第三人建築物現況進行調查,並完成書面報告,其所需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
二、被保險人應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以防止鄰近建築物之龜裂或倒塌,各獨立建築物至少每十天應進行一次下陷及傾斜觀測,且經常派員檢查安全狀況,並作成紀錄,其所需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
三、遇有鄰近建築物發生龜裂、倒塌或安全設施移動、軟弱或其他異狀,可能導致本附加條款之賠償責任時,被保險人應於五日內通知本公司,並立即對承保工程及其鄰近建築物採取必要安全加強措施,以防止災害發生或擴大。
第六條 除外責任
x公司對於下列賠償責任或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一、拆除中、傾頹、朽壞或廢棄不再使用之建築物、已申請建築執照欲重建、改建之建築物、承保工程開工前已為建築主管機關宣佈為危險建築物或已為政府機關徵收並計劃拆除建築物之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二、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包括建築物貶值、耐用年限減少、不能使用、營業或租賃損失及搬遷費用等。
三、道路、花木、園景、圍牆、屋外地坪、xxx、水溝、管線設施及廣告標語牌之毀損滅失。五、建築物於本附加條款生效前所發生之龜裂或倒塌所致之賠償責任。
六、土壤或地質之改良與處理費用。
七、被保險人未依照承保工程設計及規範施工所致之賠償責任。
第七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道路施工交通安全措施附加條款
96.03.08(96)央保商企字第 013-15 號函備查
96.06.29(96)邦保商企字第 020 號函備查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第一條 道路施工交通安全措施義務違反之除外責任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約定本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道路施工交通安全措施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因從事道路施工作業時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及「工程合約圖說之交通安全設施規定」等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規定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之賠償責任,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不負賠償之責。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附加僱主意外責任險損害防阻附加條款
96.03.08(96)央保商企字第 013-17 號函備查
96.06.29(96)邦保商企字第 020 號函備查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第一條 損害防阻義務違反之除外責任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附加之僱主意外責任險(以下簡稱本附加險)後,約定本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附加僱主意外責任險損害防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因違反下列「勞工安全衛生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及「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等維護勞工安全基本規定所致被保險人之受僱人體傷或死亡之賠償責任,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不負賠償之責:
一、僱主對於工作場所有物體飛落之虞者,應設置防止物體飛落之設備,及供給安全帽等防護具,並使勞工載用。
二、僱主對於施工架作業、擋土支撐作業、傾斜地面開挖作業、模板支撐之組配及拆除作業、鋼構組配作業(從事栓接、鉚接、熔接或檢測作業),應使作業勞工佩掛安全帶。
三、僱主對於隧道、坑道作業,應使作業勞工佩戴安全帽、穿著反光背心或具反光標示之服裝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四、僱主對於鋼筋作業,應使作業勞工戴用手套。
五、僱主對於混凝土澆置作業,應禁止勞工乘坐於混凝土澆置桶上。
六、僱主對於固定式、移動式起重機,應禁止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並於作業時禁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
七、僱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份,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設置適當強度之圍欄、握把及覆蓋等防護措施。
僱主為前述措施顯有困難或因作業之需要而臨時將圍欄等拆除者,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因墜落而遭受危險之措施。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本附加險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本附加險條款之規定。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隧道工程附加條款
96.09.14(96)邦保商企字第 063-1 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第一條 隧道工程損失之理賠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約定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隧道工程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因隧道工程發生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第二條 賠償責任之限制
對於仼何一次危險事故所致之一個或數個開挖面或工作面之毀損或滅失,本公司以總計
公尺長度內之損失為限,負賠償責任,並以該次事故實際受損之隧道長度佔主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全部隧道長度之比例,乘以主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再乘以 倍,為本公司最高賠償限額。
第三條 不保事項
x公司對於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一、任何地質變更、改良之費用。
二、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非為避免或減輕危險事故所致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
第四條 自負額
對於第一條約定每一次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被保險人須按危險事故發生次數之多寡,依下列約定先行負擔自負額,本公司僅就被保險人超過自負額部分,負賠償之責:
一、第一次至第四次危險事故之自負額為新台幣 元或損失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並以其較高者為準。
二、第五次至第九次危險事故之自負額為新台幣 元或損失金額之百分之三十,並以其較高者為準。
三、第十次以上(含)危險事故之自負額為新台幣 元或損失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並以其較高者為準。
前項約定之自負額,分別適用於每一次危險事故之每一開挖面或工作面。
第五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天災七十二小時一次事故定義附加條款
96.09.14(96)邦保商企字第 063-2 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第一條 天災七十二小時一次事故之定義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約定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天災七十二小時一次事故定義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於連續七十二小時內,發生一次以上之颱風、暴風、洪水、漲水、雨水、閃電、雷撃、地震、火山爆發、海嘯、浪潮、土崩、岩崩、地陷等天然災變所致之毀損或滅失,視為一次意外事故之損失。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保額彈性調整附加條款
96.09.14(96)邦保商企字第 063-3 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第一條 保額之彈性調整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約定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保額彈性調整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保險標的承保工程之工程總費用超過主保險契約的保險金額,且其超過部分未超過保險單所列保險金額的百分之 時,保險金額將自動增加為實際工程總價款。被保險人須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將增加之實際工程總價款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以作為保費調整之依據。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拆卸及重新安裝附加條款
96.09.14(96)邦保商企字第 063-4 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第一條 拆卸及重新安裝損失之理賠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約定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拆卸及重新安裝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於主保險契約所載之處所因拆卸及重新安裝過程中所致之毀損或滅失,負賠償責任。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指定公證人附加條款
96.09.14(96)邦保商企字第 063-5 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第一條 公證人之指定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約定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指定公證人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發生主保險契約所約定之危險事故,被保險人可指定 公證人、 公證人、 公證人,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登記之公證公司,為該危險事故理算之公證人。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貨物運輸險 50/50 責任分攤附加條款
96.09.14(96)邦保商企字第 063-6 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第一條 賠償責任之分攤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約定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貨物運輸險 50/50 責任分攤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主保險契約承保之保險標的遭受毀損或滅失,而該保險標的先前已另行投保航空或海上貨物運輸險,且其保險效力已終止,經適當之調查後仍無法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發生時間在貨物運輸險保險效力終止之前或之後,則本公司同意分攤百分之五十的損失賠償責任,且主保險契約所約定之自負額亦扣除百分之五十。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
96.09.12(96)邦保商企字第 063-13 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第一條 代位求償權之拋棄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約定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拋棄代位求償權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於下表所列與被保險人在所有權或經營管理上有關係之人,同意拋棄代位求償權利。
公 司 名 稱 | 與 被 保 險 人 關 係 |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
Industries, Seepage, Pollution and Contamination Clause (NMA 1685)
96.03.14 環產(96)字第 051 號簡易備查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6.08.24 金管保三字第 09602099350 號 96.09.10(96)邦保商企字第 066 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This Insurance does not cover any liability for:
本保險單不承保下列責任:
(1) Personal Injury or Bodily Injury or loss of, damage to, or loss of use of property directly or indirectly caused by seepage, pollution or contamination, provided always that this paragraph (1) shall not apply to liability for Personal Injury or Bodily Injury or loss of or physical damage to or destruction of tangible property, or loss of use of such property damaged or destroyed, where such seepage, pollution or contamination is caused by a sudden, unintended and unexpected happening during the period of this Insurance.
因滲漏、污染或污損所直接或間接導致之人身或身體的傷害、財產的損失、毀損或功能喪失。但在保險期間內,若因突發不可預料的意外事故所引起滲漏、污染或污損,導致人身或身體的傷害或有形財產的實質損失、毀損或功能喪失,則不適用本條規定。
(2) The cost of removing, nullifying or cleaning-up seeping, polluting or contaminating substances unless the seepage, pollution or contamination is caused by a sudden, unintended and unexpected happening during the period of this Insurance.
爲去除、廢棄或清理滲漏、污染或污損之污染物所產生的費用。但在保險期間內,因突發不可預料的意外事故所引起滲漏、污染或污損,不在此限。
(3) Fines, penalties, punitive or exemplary damages.
任何罰金、罰款、懲罰性或具懲戒性質的賠償金。
This Clause shall not extend this Insurance to cover any liability which would not have been covered under this Insurance had this Clause not been attached.
本條款不擴大承保任何非屬於原保險單之責任。
Hazardous Substances 有危險的物質
Any solid, liquid, gaseous or thermal irritant, contaminant, or pollutant, which after its release can cause or threaten damage to human health or human welfare or which can cause or threaten damage, deterioration, loss of value, marketability or loss of use to property. This includes but is not limited to smoke, soot, vapor, fumes, acids, alkalis, chemicals, bacteria, fungi, mold, viruses, spores, vaccines, and waste. Waste includes materials to be reconditioned, recycled, or reclaimed.
任何固體、液體、氣體、熱能的刺激物、污染物或污染源,於釋放後會導致或威脅人類健康或利
益,或造成或威脅到財產之損壞、價值之喪失、滯銷或功能之喪失。這類物質包括但不限於煙、煤灰、煙霧、氣、酸、鹼、化學品、細菌、真菌、黴菌、病毒、孢子、疫苗及廢料。廢料則包括待修、回收或循環再生利用之物質。
TPL Asbestos Exclusion
96.03.14 環產(96)字第 049 號簡易備查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6.08.24 金管保三字第 09602099350 號 96.09.10(96)邦保商企字第 066 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The Insurers will not indemnify the Insured in respect of actual or alleged liability whatsoever for any claim in respect of loss directly or indirectly arising out of, resulting from or in consequence of the presence of asbestos, or any materials containing asbestos in whatever form or quantity.
本公司不承保任何直接或間接由於石綿物質所引起的責任及其所造成的直接或間接損失,無論該石綿物質之形式或數量為何。
放射性污染、化學、生物、生化及電磁武器除外附加條款(CL370) Institute Radioactive Contamination, Chemical, Biological, Bio-Chemical and Electromagnetic Weapons Exclusions Clause (CL370)
96.03.14 環產(96)字第 053 號簡易備查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6.08.24 金管保三字第 09602099350 號 96.09.10(96)邦保商企字第 066 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This clause shall be paramount and shall override anything contained in this insurance inconsistent therewith.本條款如與保單或任何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1. In no case shall this insurance cover loss damage liability or expense directly or indirectly caused by or contributed to by or arising from:
本保單不承保直接或間接由下列事故所造成或導致的損失損害責任或費用:
1.1 ionizing radioactions from or contamination by radioactivity from any nuclear fuel or from any nuclear waste or from the combustion of nuclear fuel;
來自於放射性離子或被核燃料、核廢料、核燃料氧化所致之放射性污染;
1.2 the radioactive, toxic, explosive or other hazardous or contaminating properties of any nuclear installation, reactor or other nuclear assembly or nuclear component thereof; 任何放射性的、有毒的、爆炸性的或其他有危險性或污染性的核子裝置、反應爐、其他核子裝配或核子零件;
1.3 any weapon or device employing atomic or nuclear fission and/or fusion or other like reaction or radioactive force or matter;
任何使用原子能、原子核分裂、溶解或其他類似反應、放射力或物質的武器或儀器;
1.4 the radioactive, toxic, explosive or other hazardous or contaminating properties of any radioactive matter. The exclusion in this sub-clause does not extend to radioactive isotopes, other than nuclear fuel, when such isotopes are being prepared, carried, stored, or used for commercial, agricultural, medical, scientific or other similar peaceful purposes.;
放射性、有毒的、爆炸性的或其他有危險的、受放射性污染的財產,除了核燃料外,於本項底下之除外條款並不擴張適用於爲籌備、搬運、儲存或為商業上、農業上、醫療上、科學上或其他類似之和平目的而使用之放射性同位素。
1.5 any chemical, biological, bio-chemical, or electromagnetic weapon.
任何化學、生物、生化或電磁武器。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電子資料失真/訛誤除外附加條款(NMA2928) Data Distortion/Corruption Exclusion (NMA 2928)
96.03.14 環產(96)字第 059 號簡易備查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6.08.24 金管保三字第 09602099350 號 96.09.10(96)邦保商企字第 066 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It is agreed that this policy excludes any loss arising, directly, or indirectly, out of
雙方同意本保險單不承保直接或間接由下列事故所引起的損失:
1. loss of, alteration of, or damage to
因毀損、改變或滅失,
or 或
2. a reduction in the functionality, availability or operation of
因功能、可利用性或效力的減少
a computer system, hardware, program, software, data, information repository, microchip, integrated circuit or similar device in computer equipment or non-computer equipment, whether the property of the policy holder of the Reinsured or not, are excluded hereon unless arising out of one or more of the following perils:
造成電腦系統、硬碟、程式、軟體、數據、資料儲存體、微晶片、積體電路或用於電腦設備或非電腦設備的類似裝置,不論是否為再保險之被保險人的財產的損失皆不予承保,但由下列事項所引者不在此限:
fire, lightning, explosion, aircraft, or vehicle impact, falling objects, windstorm, hail, tornado, cyclone, hurricane, earthquake, volcano, tsunami, flood, freeze or weight of snow.
火災、閃電雷擊、爆炸,航空器墜落、機動車輛碰撞、物體墜落、暴風、冰雹、旋風、龍捲風、颶風、地震、火山爆發、海嘯、洪水、结冰、大雪。
POLITICAL RISK EXCLUSION CLAUSE
96.03.14 環產(96)字第 065 號簡易備查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6.08.24 金管保三字第 09602099350 號 96.09.10(96)邦保商企字第 066 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It is agreed that this policy excludes confiscation, expropriation, nationalization, commandeering, requisition or destruction of or damage to property by order of the Government de jure or de facto or any public, municipal or local authority of the country or area in which the property id situated; seizure or destruction under quarantine or customs regulation.
茲同意本保險契約不承保由該財產所屬地之政府單位所充公、徵收、國有化、徵用或下令毀損或破壞之財產;於檢疫或海關規定下的沒收或毀損。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戰爭風險與恐怖主義附加條款(NMA2918) WAR RISK AND TERRORISM EXCLUSION (NMA 2918)
96.03.14 環產(96)字第 071 號簡易備查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6.08.24 金管保三字第 09602099350 號 96.09.10(96)邦保商企字第 066 號函備查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This insurance does not cover any loss or damage occasioned by or through or in consequence, directly or indirectly, of any of the following occurrences, namely:
本保險不承保無論是直接或間接由下列事故所引致的毀損或滅失:
(a) War, invasion, act of foreign enemy, hostilities or warlike operations (whether war be declared or not), civil war.
戰爭、入侵、外敵入侵、敵對行為或類似戰爭行為(無論宣戰與否)、內戰。
(b) Mutiny, civil commotion assuming the proportions of or amounting to a popular rising, military rising, insurrection, rebellion, revolution, military or usurped power.
叛亂、有可能引起民眾造反的民眾騷亂、軍事叛亂、起義、反叛、革命、軍事或政變。
(c) Act of terrorism committed by a person or persons acting on behalf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any organization.
代表任何組織的人所從事之恐怖主義活動。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Condition, “terrorism” means the use of violence for political ends and includes any use of violence for the purpose of putting the public or any section of the public in fear.
恐怖主義活動係指為了達到政治目的而使用之暴力手段,包括爲使民眾或部分民眾處於恐懼狀態,所使用之暴力手段。
In any action, suit or other proceeding, where the Company alleges that by reason of the provisions of this Condition any loss or damage is not covered by this insurance, the burden of proving that such loss or damage is covered shall be upon the Insured.
如被保險人於任何請求,訴訟或其他請求程序中,主張本條款所規定之毀損或滅失於本保險不適用時,被保險人負舉證責任。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001 加保罷工、暴動、民眾騷擾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茲約定:
一、本公司對直接因下列原因所致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滅失亦負賠償責任:
1.任何人參加擾亂公共安寧行為(不論是否與罷工或歇業有關)。
2.任何罷工者為擴大其罷工或被歇業之勞工為抵制歇業之故意行為。
3.政府或治安當局為防止或鎮壓 1.2.兩項行為或為減輕其後果所採取之行動。
二、本條款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
1.由於全部或部分停工或任何工作過程受延滯、阻礙或停頓所致之毀損滅失。
2.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或賠償責任。
3.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1)政府或治安當局之命令所為之臨時或永久性扣押、沒收、徵用、充公。但於上述事故前已發生之毀損滅失,不在此限。
(2)建築物臨時或永久被任何人非法佔用。但於佔用前已發生之毀損滅失不在此限。
(3)恐怖主義之破壞行為。所謂恐怖主義係指運用暴力或任何恐怖行動及因而所生影響,以遂其推翻政府之目的。
(4)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或叛亂。
三、本條款任何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 元為限,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 元。
四、對於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任何一次損失,被保險人均須先行負擔自負額新台幣 元或損失之百分之廿,並以較高者為準。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002 加保交互責任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茲約定:
一、本保險契約所載各被保險人視同個別投保保險契約第二條營造(安裝)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並互為其所承保之第三人,但本公司對下列任何一項均不負賠償責任:
1.損害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可承保之財物(不論是否已投保)所致之賠償責任。
2.社會保險或僱主意外責任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不論是否已投保)。所謂社會保險,指下列保險:
(1)全民健康保險。 (2)勞工保險。
(3)公務人員保險。 (4)軍人保險。
(5)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 (6)農民健康保險。
(7)學生團體保險。
(8)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社會保險。 3.被保險人間訂有承攬或委任契約者,其相互間之賠償責任。
4.定作人與其他被保險人間之賠償責任。
二、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之保險金額仍以保險契約所載為準,不因本條款而增加。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003 加保有限保固保險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茲約定:
承保工程或其一部分,除經另行約定者外,自工程契約所訂保固責任開始十二個月期間內,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為履行該責任所致意外毀損或滅失負賠償責任,但不適用未經驗收即行啟用者。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004 加保擴大保固保險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茲約定:
承保工程或其一部分,除經另行約定者外,自工程契約所訂保固責任開始十二個月期間內,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因下列事項所致承保工程之毀損滅失負賠償責任,但不適用未經驗收即行啟用者:一、被保險人為履行工程承攬合約之保固責任而發生突發意外事故。
二、x因於保險期間而在上述期間內發生之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意外事故。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005A 施工進度附加條款 A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茲約定:
承 保 工 程 之 施 工 進 度 表 , 如 附 件 _, 亦 為 x 保 險 契 約 之 一 部 分 , 被 保 險 人 應 按 該 表 施 工 , 並 應 於 民 國 年 月 日 前 完 成 , 否 則 x 公 司 對 之 毀 損 或 滅 失 概 不 負 賠 償 責 任 。
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005 施工進度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茲約定:
承保工程之施工進度表,如附件_,亦為本保險契約之一部分,被保險人應按該表施工,否則本公司對因承保工程實際與預定進度偏離 天以上所致及因而擴大之毀損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006 加保加班、趕工及加急運費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茲約定:
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之保險標的物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或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為進行修復或置換所增加之加班、夜間或假日趕工費用及加急運費亦負賠償責任,但不包括空運及租船費。且本公司對每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 元為限。
倘該受損保險標的物之保險金額低於本保險契約第四條(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第五條(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規定之保險金額時,其差額視為被保險人所自保,本公司對前項費用僅依保險金額對基本條款第四條(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第五條(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規定應投保保險金額之比例負賠償責任。倘保險金額得細分者,應逐項分別適用。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007 加保空運費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茲約定:
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之保險標的物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或滅失,本公司對修復受損標的物所需空運費亦負賠償責任,但任何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
元為限,且對於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任何一次損失,被保險人均須先行負擔自負額新台幣元或損失之百分之廿,並以較高者為準;保險期間內本公司累積賠償金額最高為新台幣元。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008 耐震設計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茲約定:
因地震所致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承保工程之毀損滅失及因而所致之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應提供相關圖說及計算書,證明承保工程已充分考慮耐震因素,並按主管機關或相關工程學會團體建議或制定之規範設計者,本公司始負賠償責任。
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特此加批。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009 地震、火山爆發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茲約定:
本公司對直接或間接因地震、火山爆發所致之毀損滅失及因而所致之賠償責任概不負責。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010 水災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茲約定:
本公司對直接或間接因洪水、漲水或淹水所致之毀損滅失及因而所致之賠償責任概不負責。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012 風災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茲約定:
本公司對直接或間接因八級(含)以上風力所致之毀損滅失及因而所致之賠償責任概不負責。(風力分級係以蒲福氏風級--Beaufort Scale 為準)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013 施工處所外儲存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茲約定:
一、本公司對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承保之保險標的物,在下開處所儲存,於保險期間內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亦負賠償責任。但被保險人應遵守下列約定: 1.工程材料、半成品組件及設備集中置存於加鎖之安全圍籬或倉庫/房間內。
2.派員駐守並經常巡視儲存處所,保留巡場紀錄。
3.遇有竊盜損失應即通知治安機關,取得載有失竊清單之報案證明文件,並立即提供本公司施工日報表、失竊物進貨證明文件、相關資料及發票。
4.倉庫、材料儲存或加工場所均應設在高於過去廿年紀錄最高水位或發生頻率廿年一次洪水位以上之高地。否則本公司對於上述設施及所存放材料組件直接或間接因洪水、漲水或淹水所致之毀損滅失概不負賠償之責。
5.前項所載場所設施應互相間隔至少卅公尺以上或以防火牆隔離,否則本公司對於上述設施及所存財物直接或間接因火災或爆炸所致之毀損滅失概不負賠償之責。
前項所稱防火牆以內政部頒訂建築技術規則用語定義為準。二、儲存處所:
三、本附加條款任何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 元為限,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 元。
四、對於本附加條款承保範圍內之任何一次損失,被保險人均須先行負擔自負額新台幣 元或損失之百分之廿,並以較高者為準。
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021 裝卸安全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茲約定:
一、裝卸機具設備之負荷能力應超過被裝卸物重量百分之卅以上,並應事先檢查,確定情況良好,符合安全條件。
二、操作人員應持有合格執照或曾接受相關訓練領有結業證書者。
三、陸上颱風警報發佈至解除期間,應停止任何裝卸作業,並採取必要安全措施。
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022 加保陸上運輸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茲約定:
一、本公司對於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之承保工程於保險期間內,自
至施工處所,於陸上運輸包括裝卸過程,因火災、閃電、雷擊、爆炸、碰撞、傾覆、颱風、洪水、山崩、土崩、岩崩、地震或竊盜所致毀損滅失亦負賠償責任。
二、本條款對於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1.保險標的物之漏損,重量或容量之減少或自然耗損。
2.保險標的物包裝或配置之不固或不當。
3.貨物裝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
4.保險標的物之本質或固有瑕疵。
三、本條款任何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 元為限,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 元。
四、對於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任何一次損失,被保險人均須先行負擔自負額新台幣 元或損失之百分之廿,並以較高者為準。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南山產物營造综合保險 023 加保鄰近財物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茲約定:
一、本公司對定作人所有或交由被保險人保管、管理或使用之財物,於保險期間內,在施工處所或其毗鄰地區,直接因被保險人營建(安裝)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之承保工程,發生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亦負賠償之責。
二、本條款之承保範圍不包括:
1.因天災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2.因震動、土壤擾動、土壤支撐或安全支撐不足、地層移動或擋土失敗,損害土地、道路、建築物、工作物或其他財物所致毀損或滅失。
3.施工機具設備、各型機動車輛、船隻及飛行器之毀損或滅失。
4.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可承保財物之毀損或滅失(不論是否已投保),及因而所致之任何附帶損失。
5.工程保固期間內發生之毀損或滅失。
三、本條款每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 元為限,在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 元。
四、對於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任何一次損失,被保險人須先行負擔自負額新台幣 元或損失之百分之廿,並以較高者為準。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024 抽排水及泥砂清除費用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茲約定:
本公司對抽排水及泥砂清除所需費用概不負賠償責任。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025 共保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茲約定:
本保險係由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佔百分之 ,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佔百分之 共保,各按上述承保比例分別負賠償責任,有關承保及理賠事項由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主辦。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026 共同被保險人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茲 約 定 , 為 x 保 險 契 約 之 共 同 被 保 險 人 , 本 公 司 對 各 被 保 險 人 分 別 就 其 保 險 利 益 負 賠 償 責 任 。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027 承保部分工程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茲約定:
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之承保工程僅以貼附本保險契約後之明細表所載項目為限;第二條營造(安裝)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之承保範圍僅以營建(安裝)上述工程所致之賠償責任為限。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028 抽水設備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茲特約定:
施工處所應設置適當有效之抽水設備(含備用設備),並定期派合格技術人員檢測記錄,維持隨時可用狀態,否則本公司對洪水、漲水或淹水所致之毀損或滅失概不負賠償之責。
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特此加批。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029 債權人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茲約定,遇有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承保範圍內之賠款,本公司應優先給付 ,但以其對保險標的物持有之債權利益為限。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030 受益人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茲 約 定 , 為 x 保 險 契 約 之 受 益 人 , 遇 有 x 保 險 契 約 第 一 條 營 造 ( 安 裝 ) 工 程 財 物 損 失 險 承 保 範 圍 內 之 賠 款 , 本 公 司 應 逕 付 受 益 人 。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031 賠款通知定作人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茲約定:
對於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或滅失,本公司於履行賠償責任後,應將損失發生日期及賠償金額以書面通知定作人。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032 施工中途投保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茲約定,本公司對發生或肇因於民國 年 月 日前之任何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概不負責。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033 加保額外修復費用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茲約定:
一、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之承保工程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或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為進行修復工作所增加之下列費用,亦負賠償責任:
1.加班、夜間或假日趕工。
2.加急運費,但不包括空運及租船費。
3.增加支出之其他工資或材料費。
二、本條款任何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按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理算應理賠金額(未扣除自負額前)之百分之廿,且不超過新台幣 元為限。
三、對於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任何一次損失,被保險人均須先行負擔自負額新台幣 元或損失之百分之廿,並以較高者為準。
四、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
1.承保工程之任何修改、變更或改進所增加之費用。
2.本保險契約其他附加條款約定不保事項。
3.非直接為修理置換受損工程所生費用,包括工期延長或停頓期間之薪津、水電費、機具損耗、租金、再動員等費用或其他固定成本支出。
五、倘第一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保險標的物之保險金額低於本保險契約第四條(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第五條(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規定之保險金額時,本公司對本條款承保之額外修復費用,僅依上述兩金額之比例負賠償責任。保險金額得細分者,應逐項分別適用。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034 保險金額增加百分之五以內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茲約定:
倘承保工程之承攬契約變更而增加價款在原總保險金額百分之五以內者,經被保險人將變更金額電傳本公司後立即生效。但被保險人應於廿日內依照工程之原投保費率就增加之保險金額加繳保險費。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035 四十八小時勘查災損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茲約定:
承保工程遇有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損失發生時,本公司接獲被保險人通知後,應即派員並得會同公證公司趕赴現場會勘。除緊急搶修外,如未於四十八小時內勘查,則由被保險人自行拍照、清除及修復,本公司應依據被保險人提供之照片及實際修復費用資料,按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036 自負額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茲約定:
本保險契約承保工程性質包括一種以上者,應分別適用保險契約所載之自負額,但每一次意外事故不止一種性質之工程發生損害時,被保險人應負擔之自負額以其中最高者為準。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037 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加保僱主意外責任險附加條款(甲式)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保險單號碼: | |||||
被保險人: | |||||
有 效 期 間 :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 |||||
保險金額 |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新台幣元) | 自負額 | 體傷:( 新台幣元) | 保險費 | (新台幣元) |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新台幣元) | |||||
保險期間內最高責任:(新台幣元) |
承保範圍:
一、茲約定本公司對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於本條款有效期間內在施工處所因執行本保險契約承保工程(以下稱承保工程)之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除本條款載明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公司依前項對被保險人所負之體傷賠償責任除經另行約定者外,以超過其他社會保險之給付部分為限。
所謂社會保險,指下列保險:
(1)全民健康保險。(2)勞工保險。(3)公務人員保險。(4)軍人保險。(5)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 (6)農民健康保險。(7)學生團體保險。(8)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社會保險。
本條款所稱之「受僱人」係指在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接受被保險人、工程承攬人或其轉包人給付之薪津工資而服勞務年滿十五歲之人而言。
二、被保險人因第一條承保之意外事故,致被起訴或受有賠償請求時,為抗辯或進行和解所需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允諾者,本公司另行給付之。
不保事項:
三、(一)本公司對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1.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占等。
2.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3.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之惡意行為。
4.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5.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之責:
1.受僱人之任何疾病或因疾病所致之死亡。
2.受僱人之故意或非法行為所致本身之體傷或死亡。
3.受僱人受酒類或藥劑之影響所發生本身之體傷或死亡。
4.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5.被保險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賠償責任。但本條款另有約定或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通知義務:
四、本僱主意外責任險之保險費係以承保工程之保險金額為計算基準,凡保險金額低於本營造綜合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四條/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五條規定之總工程費時,被保險人應即通知本公司並加繳僱主意外責任險之保險費。
理賠事項:
五、被保險人對於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除必須之急救費用外,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須經本公司參與或事先同意,但被保險人自願負擔者不在此限。
六、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如另有其他保險契約重複承保時,本公司對於該項賠償責任以本條款所載保險金額對於全部保險金額之比例為限。
七、遇有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發生時,倘承保工程之保險金額低於完成該工程所需之總工程費,本公司僅按承保工程之保險金額與完成該工程所需之總工程費比例負賠償之責。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或至本公司索取。免費申訴電話:0000-000-000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038 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加保僱主意外責任險附加條款(乙式)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保險單號碼: | |||||
被保險人: | |||||
有 效 期 間 :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 |||||
保險金額 |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新台幣元) | 自負額 | 體傷:(新台幣元) | 保險費 | (新台幣元) |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新台幣元) | |||||
保險期間內最高責任:(新台幣元) |
承保範圍:
一、茲約定本公司對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於本條款有效期間內在施工處所因執行本保險契約承保工程(以下稱承保工程)之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除本條款載明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公司依前項對被保險人所負之體傷賠償責任除經另行約定者外,以超過其他社會保險之給付部分為限。
所謂社會保險,指下列保險:
(1)全民健康保險。(2)勞工保險。(3)公務人員保險。(4)軍人保險。(5)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 (6)農民健康保險。(7)學生團體保險。(8)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社會保險。
本條款所稱之「受僱人」係指在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接受被保險人給付之薪津工資而服勞務年滿十五歲之人而言。
二、被保險人因第一條承保之意外事故,致被起訴或受有賠償請求時,為抗辯或進行和解所需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允諾者,本公司另行給付之。
不保事項:
三、(一)本公司對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1.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占等。
2.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3.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之惡意行為。
4.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5.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之責:
1.受僱人之任何疾病或因疾病所致之死亡。
2.受僱人之故意或非法行為所致本身之體傷或死亡。
3.受僱人受酒類或藥劑之影響所發生本身之體傷或死亡。
4.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5.被保險人之工程承攬人或其轉包人及上述人員之受僱人之體傷或死亡。
6.被保險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賠償責任。但本條款另有約定或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通知義務:
四、本僱主意外責任險之保險費係以承保工程之保險金額為計算基準,凡保險金額低於本營造綜合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四條/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五條規定之總工程費時,被保險人應即通知本公司並加繳僱主意外責任險之保險費。
理賠事項:
五、被保險人對於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除必須之急救費用外,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須經本公司參與或事先同意,但被保險人自願負擔者不在此限。
六、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如另有其他保險契約重複承保時,本公司對於該項賠償責任以本條款所載保險金額對於全部保險金額之比例為限。
七、遇有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發生時,倘承保工程之保險金額低於完成該工程所需之總工程費,本公司僅按承保工程之保險金額與完成該工程所需之總工程費比例負賠償之責。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100 機械安裝及試車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茲約定:
本保險契約對承保之機械設備安裝工程部分約定如下:
一、本公司之保險責任於保險期間內,自承保工程開工或工程材料卸置在施工處所後開始,至啟用、接管或驗收或第一次試車或負荷試驗完畢,或保險期間屆滿之日終止,並以其先屆者為準。前述試車或負荷試驗之期間概以卅天為限,被保險人並應於第一次試車或負荷試驗開始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倘承保工程之一部分經啟用、接管或驗收,本公司對該部分之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保險標的物倘非全新者,一經開始試車或負荷試驗,本公司之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二、本公司對機械設備因材料、器材之瑕疵、規格不合或工藝品質不良所需之置換修理及改良費用,及因上述原因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之責。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101 隧道工程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茲約定:
一、本公司對下列任何一項均不負賠償之責:
1.任何灌漿及藥液灌注費用,包括為營建承保工程所需者。但未超過毀損部分工程合約原設計數量,為修復毀損所為之襯砌灌漿不在此限。
2.超過原設計最小開挖線之超挖及其回填費用。
3.為排除地面或地下水所需費用,包括水量超過預估數量所致者。
4.抽排水設備發生故障,倘使用備用設備即可避免者,其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5.任何變更安全措施或支撐方法及材料所增加之費用。
6.為排除地面或地下水增加之封密、防水或阻絕措施所需費用。
7.開挖面擠壓變形致淨空不足所需之修挖補救費用。
8.修理、調整或校正施工機具設備、推進管、環片或其他類似財物所需費用。
二、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次意外事故被保險人應負擔隧道工程之自負額,分別適用於每一隧道之每一開挖工作面。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103 第三人動植物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茲約定: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x公司對於被保險人為營建承保工程,致第三人農作物、養殖物、畜產及任何其他動植物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概不負賠償之責。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104 水壩水庫工程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茲約定:
本公司對下列任何一項均不負賠償之責:
一、任何灌漿及藥液灌注費用,包括為營建承保工程所需者。但未超過毀損部分工程合約原設計數量,為修復毀損所為之襯砌灌漿不在此限。
二、為排除地面或地下水所需費用,包括水量超過預估數量所致者。
三、抽排水設備發生故障,倘使用備用設備即可避免者,其所致之毀損或滅失。四、為排除地面或地下水增加之封密、防水或阻絕措施所需費用。
五、夯實不足引起之沉陷。六、裂縫或滲漏。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105 加保現有鄰近工作物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茲約定:
一、被保險人為營建承保工程,因震動、土壤擾動、土壤支撐或安全支撐不足、地層移動或擋土失敗,肇致下開工作物發生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但以該工作物於施工前狀況正常,且採取適當安全防範措施,施工前被保險人並已將其書面檢查報告提供本公司者為限。
(工作物名稱)
二、本公司對下列任何一項均不負賠償之責:
1.肇因承保工程規劃設計之錯誤或遺漏所致毀損滅失。
2.未損及工作物穩定或使用安全之裂縫。
三、本條款每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以新台幣 元為限,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償限額為新台幣 元。
四、對於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任何一次損失,被保險人均須先行負擔自負額新台幣 元或損失之百分之二十,並以較高者為準。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106 分段施工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茲約定:
被保險人對承保工程之填方、挖方、挖填方、溝渠或渠道採分段施工者,其同時施工中之總長度以不超過 公尺為限,否則本公司對上述工程之毀損滅失概不負賠償之責。
本公司對於前項所述工程,每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責任,僅以前項約定總長度範圍內之毀損滅失為限。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107 工作場所及倉庫安全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茲特約定:
一、工程材料、半成品組件及設備之儲存處所、倉庫、辦公室、宿舍、工寮及加工處所及其他各種工作場所,均應設在施工處所內高於過去廿年紀錄最高水位或發生頻率廿年一次洪水位以上之高地。否則本公司對於上述設施及所存放材料組件直接或間接因洪水、漲水或淹水所致之毀損滅失概不負賠償之責。
二、儲存處所及倉庫應互相間隔至少卅公尺以上或以防火牆隔離,否則本公司對於其直接或間接因火災或爆炸所致之毀損滅失概不負賠償之責。
前項所稱防火牆以內政部頒訂建築技術規則用語定義為準。
三、本公司對每一儲存處所內儲存之工程材料、半成品組件及設備儲存處所存放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滅失,每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各以新台幣 元為限,第一款所載其他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滅失每一次意外事故合計僅以新台幣 元為限。
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特此加批。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108 施工機具設備安全措施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茲約定:
遇有陸上颱風警報發佈、工作完成後或工程停頓時,被保險人應將可移動式施工機具設備,存放在高於過去廿年紀錄最高水位或發生頻率廿年一次洪水位以上之高地;其他機具設備則應設置在上述高地。否則本公司對於施工機具設備因洪水、漲水或淹水所致之毀損滅失概不負賠償之責。前項所稱可移動式施工機具設備,指自走式或得藉其他牽引機械移動之施工機具設備。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109 儲存安全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茲特約定:
一、工程材料、半成品組件及設備應置放在河床外,並依施工進度需要逐漸移置河床。
前項所稱河床係指現在或以往有河水流過之河槽或區域,但築有堤防者指堤防內之區域。二、本公司對於前條所載財物因洪水、漲水或淹水所致之毀損滅失之賠償金額僅以三日內所需用
量為限。
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特此加批。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110 預防洪水、漲水、淹水安全措施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茲特約定:
本公司對直接或間接因洪水、漲水或淹水所致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僅於被保險人對於承保工程之設計施工,已就上述風險採取充分安全防範措施,始負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充分安全防範措施,指被保險人對施工處所於保險期間內,已依氣象/水文觀測資料,就發生頻率每廿年一次之降水、洪水、漲水或淹水災害,採取預防措施。
被保險人應及時清除水道(不論是否經常有水)之阻塞物,保持水流暢通,否則對於直接或間接因洪水、漲水或淹水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本公司概不負賠償之責。
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特此加批。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111 邊坡(坡面)工程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茲約定:
本公司對下列費用不負賠償之責:
一、自坍方地區挖除超過原設計之已開挖土石方所需費用。
二、未適時採取應有之適當措施,致邊坡/坡面工程遭受毀損所需修復費用。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112 消防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茲特約定:
一、被保險人應採下列安全措施,否則本公司對於直接或間接因火災或爆炸所致之任何毀損滅失概不負賠償責任:
(一)施工處所應配合工程進度設置有效之消防設備,且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二百平方公尺(含未滿)至少應設置一具移動式滅火設備,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並應定期檢測,以保持堪用狀態。
倘承保工程包含機械設備之安裝時,為該機械設備之運轉所設計之各項消防設備最遲應於試車開始前裝設完畢,並維持隨時可使用狀態。
被保險人應指派適當數量之施工人員接受操作前項消防設備之完整訓練,並有適當數量人員可隨時擔任消防工作。
(二)拆除模板後應儘速按相關法令完成防火區隔。
各種管道之預留孔及開口應儘早封閉,最遲應於室內裝修開始施工前完成。
室內裝修係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等之裝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毯等之黏貼及擺設。
(三)廢棄物應定期清理;從事室內裝修之樓層,每日收工前應將可燃性廢棄物清除。
(四)從事任何產生火花或熱量之工作,應採事先書面核准,未取得書面核准前不得進行。前項所稱工作包括但不限於:
1.研磨、切割、熔接或焊接。
2.使用噴燈或氣炬。
3.熱瀝青之施工。
上述工作之作業現場至少須指派曾受消防訓練人員一名,配備滅火設備監視應變,並於工作結束後立即對作業區域進行檢查。
(五)被保險人於施工處所應配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員)、工業安全技師、消防設備師(士)或防火管理人,處理相關之消防業務,並執行火災防阻訓練及工地消防計畫,定期檢討修訂,及對施工人員施以消防演練,至少半年一次。
(六)施工處所應作門禁管制及裝設火災警報系統;遇有火災應立即通知消防單位。
二、工程材料、半成品組件及設備之儲存,每一儲存處所存放之價值不得超過新台幣 元,超過之部分應存放其他處所,否則本公司對該儲存處所內因火災或爆炸所致之毀損滅失僅按新台幣 元對全部存放價值之比例負賠償之責。各儲存處所須相隔至少三十公尺以上或以防火牆隔離,否則視為同一儲存處所。
前項所稱防火牆以內政部頒訂「建築技術規則」為準。
危險物品之存放處所,應與承保工程及前條第(四)款所載工作之施工位置保持至少三十公尺以上之距離或以防火牆隔離,否則本公司對因而發生之火災或爆炸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前項危險物品係指內政部頒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所稱之危險物及其他危險物。
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特此加批。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112A 裝修裝潢工程消防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茲特約定:
一、承保工程施工時應符合下列條件,否則本公司對於直接或間接因火災或爆炸所致之任何毀損滅失概不負賠償責任:
(一)施工處所應依相關法令設置消防滅火系統,並定期檢測,保持堪用狀況。
(二)廢棄物應定期清理;從事承保工程裝修工作之樓層,每日收工前應將可燃性廢棄物清除。 (三)從事任何產生火花或熱量之工作時,須指派工作人員,配備滅火設備監視應變,並於工
作結束後立即對作業區域進行檢查。前項所稱工作包括但不限於:
1.研磨、切割、熔接或焊接。
2.使用噴燈或氣炬。
3.熱瀝青之施工。
二、工程材料、半成品組件及設備之儲存,每一儲存處所存放之價值不得超過新台幣 元,超過之部分應存放其他處所,否則本公司對該儲存處所內因火災或爆炸所致之毀損滅失僅按新台幣 元對全部存放價值之比例負賠償之責。各儲存處所須相隔至少三十公尺以上或以防火牆隔離,否則視為同一儲存處所。
前項所稱防火牆以內政部頒訂「建築技術規則」為準。
危險物品之存放處所,應與承保工程及前條第(三)款所載工作之施工位置保持至少三十公尺以上之距離或以防火牆隔離,否則本公司對因而發生之火災或爆炸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前項危險物品係指內政部頒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所稱之危險物及其他危險物。
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特此加批。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113 管理費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茲約定:
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之保險標的物遇有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需予修復時,本公司除賠償修復費用外,另行給付為進行修復所需百分之 之管理費(不含稅捐利潤),但不得超過承保工程編列管理費所占之比例。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114 系列損失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茲約定:
對於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所承保工程之結構物或其一部分暨機械設備,肇因於同一設計錯誤(經加費擴大承保者)、材料瑕疵或工藝品質不良原因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扣除自負額後,依其發生次數乘以下列百分比計算之,但對第六次以上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第一次及第二次事故 | 100% |
第三次事故 | 80% |
第四次事故 | 60% |
第五次事故 | 50% |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115 加保設計者風險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茲約定:
本公司對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因工程規劃、設計或規範之錯誤或遺漏導致承保工程其他無上述缺陷部分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毀損滅失亦負賠償之責。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116 加保已啟用、接管或驗收工程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茲約定:
本公司對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經啟用、接管或驗收之承保工程,於保險期間內直接因營建其他部分工程所致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毀損滅失亦負賠償之責。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117 管線工程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茲特約定:
一、對於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承保之部分或全部開挖之管溝及其內舖設之管線工程,因洪水、漲水或淹水,管溝、管線或豎井淤積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每一次意外事故,本公司之賠償責任僅以 公尺範圍為限。
二、管線置放定位後,應立即回填土方以防淹水或發生位移;需壓力試驗部分應於完成試驗後立即回填。
三、管道或線路端應備有可隨時使用之封塞設備,被保險人並應於收工後、假日或工作停頓時,將管端妥善封塞,以防管線進水或外物侵入,否則本公司對該項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本附加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特此加批。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118 水井工程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茲約定:
一、本公司對於水井工程,僅以因下列事故所致意外毀損滅失為限,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地震、火山爆發、海嘯。
颱風、洪水、淹水、坍方。噴井及噴口(CRATERING)。火災、爆炸。
自流井或噴泉之水流。
泥漿漏失。但以工程技術無法克服者為限。
井口崩塌,包括不正常壓力或膨脹性頁岩造成之套管壓潰。但以工程技術無法克服者為限。
二、本公司對於前條承保事故之賠償金額,以至發生前條承保事故瞬間前,所放棄之完工部分已支出工料費為準,被保險人並應負擔自負額百分之十,但最低為新台幣 元。
三、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不包括:
1.鑽架或其他鑽掘設備器材之毀損滅失。
2.任何打撈費用。
3.為恢復供水狀態而為之修理或洗井所需費用,包括井壁化學酸洗法或分離法等激井工作。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119 加保被保險人所有、保管或管理之財物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茲約定:
一、本公司對於下列被保險人所有、保管或管理之財物,直接因被保險人營建本保險契約第一條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之承保工程,發生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亦負賠償之責。
保險標的物:
保 險 金 額 : 新 台 幣 元
但上開之財物以施工前狀況正常且已採適當安全防範措施者為限。
二、本公司對於前條保險標的物,肇因震動、土壤擾動、土壤支撐或安全支撐不足、地層移動或擋土失敗之賠償責任,僅以其全部或部分倒塌所致者為限,未損及該財物之穩定(STABILITY)或使用者安全之外表損壞,本公司概不負賠償責任。
三、本條款之承保範圍不包括:
1.依承保工程性質或施工方式為可預期之毀損滅失。
2.保險期間內採取損失預防或減輕措施所需費用。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121 樁基礎及擋土牆工程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茲約定:
一、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所生費用概不負賠償之責:
1.樁或擋土牆單元(ELEMENTS),因施工位置錯誤偏差;打設或拔除時之損壞或廢棄;打樁設備或套管阻塞損壞而防礙施工,所需置換或矯正。
2.矯正板樁不連接或分離。
3.材料之任何析出或滲漏。
4.填補空隙(孔隙)或補充流失穩定液。
5.樁或基礎單元未通過承載試驗或未達設計承載能力。
6.恢復斷面或尺寸。
二、本條款不適用因天災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但被保險人主張毀損滅失為天災所致者應負舉證責任。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131 加保第三人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險附加條款
90.07.04 台保司(二)第 0900705498 號函核備(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加繳保險費後,投保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附加第三人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為營建承保工程,因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二章第九條第(一)項所載原因,致施工處所或其毗鄰地區之第三人建築物龜裂或倒塌,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除下列不保事項外,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第二條 除外責任
x公司對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理賠責任:
一、拆除中、傾頹、朽壞或廢棄不再使用之建築物,已申請建築執照欲重建、改建之建築物,或承保工程開工前已為建築主管機關宣佈為危險建築物之損害所致賠償責任。
二、任何附帶損失,包括建築物貶值、耐用年限減少、不能使用、營業或租賃損失及搬遷費用等。三、道路、花木、園景、圍牆及屋外地坪、xxx、水溝、管線設施及廣告標語牌之毀損滅失。四、傢俱、衣李、營業生財、器具設備或任何其他動產之毀損滅失。
五、建築物於本保險生效以前所發生之龜裂或倒塌所致賠償責任。六、已為政府機關徵收並計劃拆除之建築物之損害所致賠償責任。七、土壤或地質之改良與處理費用。
第三條 名詞定義
x附加條款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倒塌:係指建築物全部或部分傾倒、嚴重位移或沉陷,已達無法修復之程度,或經建築主管機關或依建築法令視為危險建築物,不得繼續使用者。
二、龜裂:係指建築物發生裂縫,不論是否傾斜,而未達上述「倒塌」程度者。
三、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及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房屋。
第四條 保險金額及自負額
x附加條款之保險金額及自負額約定如下:
保 險 金 額 : 新 台 幣 元 。 自 負 額 : 新 台 幣 元 。
遇有本附加條款承保範圍內之龜裂或倒塌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發生時,不論發生之次數多少,本公司僅就損失金額累計超過本附加條款所載自負額部份負賠償之責,但最高賠償責任以本附加條款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
第五條 賠償限額
x附加條款承保範圍內之損失,本公司依下列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一、建築物龜裂時以其修理費用為限。
二、建築物倒塌時以其損失瞬間前之實際價值為限。
第六條 損害防阻義務
一、被保險人應視需要於開工前對可能因施工受損之第三人財物、土地或建築物進行現況調查完成書面報告,所需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
二、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必要安全措施以防止鄰近建築物之龜裂或倒塌,各獨立建築物至少每十天進行一次下陷及傾斜觀測,經常派員檢查安全狀況,並作成紀錄。發現鄰近建築物發生龜裂或安全設施移動、軟弱或其他異狀,可能導致本附加條款之賠償責任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依情況需要對承保工程及其鄰近建築物採取必要之安全加強措施,以防止災害發生或擴大,所需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
第七條 賠償之先決條件
被保險人確實履行本附加條款之約定事項並依照承保工程設計及規範施工為本公司負責賠償之先決條件。
第八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單基本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單基本條款之規定條款。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132 加保定作人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險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茲約定:
「加保第三人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險附加條款」內所稱第三人建築物包括定作人所有者。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133 水利工程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茲約定:
一、工程材料、半成品組件及設備之儲存處所、倉庫、辦公室、宿舍、工寮及加工處所及其他各種工作場所,均應設在施工處所內高於過去廿年紀錄最高水位或發生頻率廿年一次洪水位以上之高地。否則本公司對於上述設施及存放材料因洪水、漲水或淹水所致之毀損滅失概不負賠償之責。
二、必須於河床置放或加工之工程材料、半成品組件及設備,均應依施工進度需要逐漸移置。遇有任何毀損或滅失時,本公司之賠償責任,概以三日內所需用量為限。
前項所稱河床係指現在或以往有河水流過之河槽或區域,築有堤防者指堤防內之區域。
三、工程契約規定施工中需拍照者,被保險人每月至少應拍照一次存證。工程發生災害後,被保險人應立即拍攝顯示損毀部分之照片,保留現場,並於七十二小時內通知本公司,非經本公司同意不得修復,並應提出定作人派駐工地監工主管簽章之施工進度表、施工估驗紀錄及材料進場、使用及儲存之完整資料,以供本公司理賠參考,否則本公司對無法查證部分之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四、六至十月份間因洪水、漲水或淹水所致之毀損滅失,被保險人需負擔之自負額係按保險契約
「自負額」欄所載金額,依事故發生月份按下表倍數計算之。
發生月份 | 六月 | 七月 | 八、九、十月 |
倍數 | 1.5 | 1.8 | 2.0 |
五、承保工程(含臨時工程)任何一次意外事故所致毀損滅失,被保險人除應負擔本保險契約所載自負額(以下簡稱該自負額)外,對臨時工程應再另行負擔其損失之百分之五十或新台幣
元,以較高者為準。
倘臨時工程以外其他承保工程之損失未超過該自負額,而與臨時工程之損失合計超過時,被保險人除負擔該自負額外,應另行負擔超過部分之百分之五十或新台幣 元,以較高者為準。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基本條款辦理。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134 橋樑工程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茲約定:
一、工程材料、半成品組件及設備之儲存處所、倉庫、辦公室、宿舍、工寮及加工處所及其他各種工作處所,均應設在施工處所內高於過去廿年紀錄最高水位或發生頻率廿年一次洪水位以上之高地。否則本公司對於上述設施及存放材料因洪水、漲水或淹水所致之毀損滅失概不負賠償之責。
二、必須於河床置放或加工之工程材料、半成品組件及設備,均應依施工進度需要逐漸移置。遇有任何毀損或滅失時,本公司之賠償責任,概以三日內所需用量為限。
前項所稱河床係指現在或以往有河水流過之河槽或區域,築有堤防者指堤防內之區域。 三、本公司對在河床預鑄場鑄造中之預力樑工程及置存在河床之預力樑、鋼樑,於五月一日至
十月卅一日間,因洪水、漲水或淹水所致之毀損或滅失,概不負賠償之責。
四、工程契約規定施工中需拍照者,被保險人每月至少應拍照一次存證。工程發生災害後,被保險人應立即拍攝顯示損毀部分之照片,保留現場,並於七十二小時內通知本公司,非經本公司同意不得修復,並應提出定作人派駐工地監工主管簽章之施工進度表、施工估驗紀錄及材料進場、使用及儲存之完整資料,以供本公司理賠參考,否則本公司對無法查證部分之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五、承保工程(含臨時工程)任何一次意外事故所致毀損滅失,被保險人除應負擔本保險契約所載自負額(以下簡稱該自負額)外,對臨時工程應再另行負擔其損失之百分之五十或新台幣元,以較高者為準。
倘臨時工程以外其他承保工程之損失未超過該自負額,而與臨時工程之損失合計超過時,被保險人除負擔該自負額外,應另行負擔超過部分之百分之五十或新台幣 元,以較高者為準。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135 臨時工程自負額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茲約定:
承保工程(含臨時工程)任何一次意外事故所致毀損滅失,被保險人除應負擔本保險契約所載自負額(以下簡稱該自負額)外,對臨時工程應再另行負擔其損失之百分之五十或新台幣 元,以較高者為準。
倘臨時工程以外其他承保工程之損失未超過該自負額,而與臨時工程之損失合計超過時,被保險人除負擔該自負額外,應另行負擔超過部分之百分之五十或新台幣 元,以較高者為準。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136 六級以下風造成海浪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茲約定:
本公司對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之承保工程因六級(含)以下風力造成之海浪所致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之責。(風力分級係以蒲福氏風級表--Beaufort Scale 為準)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137 抽排水費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茲約定:
本公司對於抽排水費用不負賠償之責,但承保工程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意外事故所致毀損滅失,為進行修理或置換所需者不在此限,而每一次意外事故之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 元。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138 植生工程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茲約定:
本公司對於抽排水費用不負賠償之責,但承保工程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意外事故所致毀損滅失,為進行修理或置換所需者不在此限,而每一次意外事故之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 元。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139 賠付部分植生工程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茲約定:
被保險人對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或滅失,除應負擔原保險契約所載自負額外,應另自行負擔植生工程之植物、肥料、農藥及噴植土毀損滅失之百分之 之自負額。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140 第三人土石清理費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茲約定:
本公司對第三人因土石泥砂崩坍、陷落或移動所需之清除、抽排水及運棄費用,概不負賠償責任。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
南山產物營造綜合保險141 疏濬及抽排水費用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97.09.23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
98.11.23(98)美亞保精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2.03.04(102)美亞保精字第 0030 號函備查
105.09.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8.08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87940 號函修正
茲約定:
本公司對溝渠、xx、溪道、河床或海床等水路及水池、埤塘、水庫或湖泊淤積之泥砂、土石、雜物或積水之清除、疏濬、挖方及抽排水費用概不負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河床係指現在或以往有河水流過之河槽或區域,但築有堤防者指堤防內之區域。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