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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百万终身护理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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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若您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5
❖ 本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2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借款的权利 6.1
❖ 您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9
👉 您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 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达到长期护理状态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2.3
❖ 本合同长期护理状态的定义… 3
❖ 您应当按约支付保险费 4.1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1
❖ 您申请保单借款或选择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可能会导致合同终止 6.2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7.2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8.2
❖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抉择 9
❖ 我们对条款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 11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6.1 保单借款 11.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 ||||
1.1 | 合同的构成 | 6.2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 11.3 | 周岁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7.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11.4 | 意外伤害 |
1.3 | 投保范围 | 7.1 明确说明 | 11.5 | 毒品 |
1.4 | 保险期间 | 7.2 如实告知 | 11.6 | 酒后驾驶 |
1.5 | 犹豫期 | 7.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11.7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 条款目录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长期护理状态的定义
3.1 长期护理状态的界定
3.2 长期护理状态中止
3.3 长期护理状态的诊断和鉴定
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5.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合同效力的中止
5.2 合同效力的恢复 6.现金价值权益
8.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8.1 保险金受益人
8.2 保险事故的通知
8.3 保险金申请
8.4 保险金给付
8.5 诉讼时效
9.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0.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10.1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10.2 地址变更
10.3 未还款项的扣除
10.4 合同内容的变更
10.5 争议处理 11.释义
11.1 保单年度
11.8 无有效行驶证
11.9 潜水
11.10 攀岩
11.11 探险
11.12 武术比赛
11.13 特技表演
11.14 遗传性疾病
11.15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1.1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1.17 现金价值
11.18 器质性认知功能障碍
11.19 专科医生
11.20 本合同约定利率
xx百万终身护理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百万终身护理保险合同”。
➊ | 您与我们的合同 | |
1.1 | 合同的构成 | 信泰百万终身护理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现金价值表、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
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日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 ||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 ||
保单年度 11.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1.2 均以本合同生效日计算。 | ||
1.3 | 投保范围 |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 11.3 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周岁。 |
1.4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终身,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
1.5 | 犹豫期 | 除另有规定外,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申请解除本合同。 |
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但我们对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 ||
❷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
2.2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已领取的护理关爱保险金及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累计已领取的护理关爱保险金及长期护理保险金之和达到或超过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我们不再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护理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 11.4 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其达到本合同 3.1条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且该状态不间断持续满一百八十日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0%向您给付护理关爱保险金。本合同项下的护理关爱保险金仅给付一次,在我们向您给付护理关爱险金后,本合同项下的护理关爱保险金责任即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进入长期护理状态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累计已交保费。
长期护理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领取护理关爱保险金后,被保险人长期护理状态不间断持续每满一百八十日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长期护理状态中止。
若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身体状态和健康状况好转,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任一情形的,则长期护理状态中止,我们将暂停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长期护理状态中止后再次进入长期护理状态,且被保险人长期护理状态不间断持续每满一百八十日的,我们仍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长期护理状态中止。
豁免保险费 在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首次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的条件的,我们豁免您应交纳的本合同以后相应各期保险费。我们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保险费。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达到长期护理状态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11.5;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11.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1.7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11.8
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 11.9、滑水、漂流、跳伞、攀岩 11.10、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 11.11、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 11.12、特技表演 11.13、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8)遗传性疾病 11.1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1.15;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11.16;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达到长期护理状态的,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未领取过护理关爱保险金及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11.17。被保险人已开始或者曾经领取护理关爱保险金、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我们按首次给付日前一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已领取的护理关爱保险金及长期护理保险金,向被保险人退还现金价值差额。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未领取过护理关爱保险金及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已开始或者曾经领取护理关爱保险金、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我们按首次给付日前一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已领取的护理关爱保险金及长期护理保险金,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现金价值差额。
因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进入长期护理状态的,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未领取过护理关爱保险金及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已开始或者曾经领取护理关爱保险金、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我们按首次给付日前一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已领取的护理关爱保险金及长期护理保险金,向您退还现金价值差额。
因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或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未领取过护理关爱保险金及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已开始或者曾经领取护理关爱保险金、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我们按首次给付日前一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已领取的护理关爱保险金及长期护理保险金,向您退还现金价值差额。
首次给付日指我们向被保险人给付护理关爱保险金之日。
❸ 长期护理状态的定义
3.1 长期护理状态的界定
本合同所述长期护理状态,应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之一:
(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在无他人扶助情况下,即使使用特殊辅助工具也无法独立完成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
本合同所述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0.xx: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二)被保险人具有器质性认知功能障碍 11.18 且在意识清醒的情形下也存在分辨上的障碍,达到重度以上智能减退状态,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和照顾。
此处所述意识清醒的情形下有分辨上的障碍,是指符合下列三项分辨障碍中的二项或二项以上。三项分辨障碍是指:
1.时间的分辨障碍:完全无法分辨所处的季节、月份、早晚时间等;
2.场所的分辨障碍:完全无法分辨自己所在的场所(如:住所医院、商店等等);
3.人物的分辨障碍:完全无法分辨家人及日常经常照顾他的人。
3.2 长期护理状态中止 本合同所述长期护理状态中止,是指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身体状态和健康状况好转,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的任一情形。
3.3 长期护理状态的诊断和鉴定
本合同中被保险人长期护理状态的诊断主体为三级综合性医院的专科医生 11.19
或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司法鉴定人。
本公司保留对被保险人是否处于长期护理状态进行复核并提起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
❹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分期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五年、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的,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您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支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❺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合同效力的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合同效力的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计算上述补交保险费利息的利率按您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时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约定利率 11.20 为上限确定。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的本合同现金价值。
❻ 现金价值权益
6.1 保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借款,但借款金额加上各项欠款及利息的总和最高不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 80%,每次借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在借款期限内,利息按借款期限开始之日时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借款及利息最迟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偿还的,利息将于
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并入借款金额中,并以原借款期限为新的借款期限重新开始计息。在新的借款期限内,利息按原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时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若借款及利息在新的借款期限届满日仍未偿还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和利率将按前述方法重新确定。
当借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
6.2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您在投保时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方式的,分期支付的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仍未支付,如本合同在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付到期应付保险费,我们将为您自动垫交到期应付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保单借款,并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付保险费的,不进行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当所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
您在保险费自动垫交开始后申请结束保险费的自动垫交的,须补交所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➐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1 明确说明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将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7.2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7.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 7.2 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❽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8.1 保险金受益人
疾病身故保险金受 |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
益人 | 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 |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 ||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变更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 ||
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 ||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 ||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
护理关爱保险金、长期护理保险金受益人 | 护理关爱保险金、长期护理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
8.2 | 保险事故的通知 |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 |
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您或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
8.3 | 保险金申请 | |
疾病身故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疾病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
(1)保险合同; | ||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 ||
(5)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
护理关爱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护理关爱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护理关爱保险金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专科医生或执业司法鉴定人出具的符合长期护理状态的证明文件;
(4)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本公司保留对被保险人是否处于长期护理状态进行复核并提起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
长期护理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长期护理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长期护理保险金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从首次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起申请人应每隔二年向本公司提交最近半年的由专科医生或执业司法鉴定人出具的符合长期护理状态的证明文件;
(4)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本公司保留对被保险人是否处于长期护理状态进行复核并提起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
豁免保险费申请 在申请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专科医生或执业司法鉴定人出具的符合长期护理状态的证明文件;
(4)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本公司保留对被保险人是否处于长期护理状态进行复核并提起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8.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
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8.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护理关爱保险金、长期护理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➒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的,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若已发生过护理关爱保险金或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行使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10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10.1 年龄确定与错误
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10.2 地址变更 您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您不作上述通知的,我们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向您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
10.3 未还款项的扣除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若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未偿还的保单借款及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将扣除上述欠款及相应利息。
10.4 合同内容的变更 您和我们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0.5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
释义
11.1 保单年度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的前一日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11.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1.3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1.4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11.5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1.6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1.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1.8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1.9 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11.10 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11.11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1.12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1.13 特技表演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11.14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1.15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1.1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1.17 现金价值 指本合同所具有的价值,本合同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载明于本合同现金价值表。
11.18 器质性认知功能障
碍
指因患阿尔茨海默病性痴呆、血管性痴呆、帕金森病性痴呆或非由酒精和其他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器质性遗忘综合征导致器质性认知功能障碍且在意识清醒的情形下有分辨上的障碍。
11.19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对于本合同所述长期护理状态情形(一),须在三级综合性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对于本合同所述长期护理状态情形(二),须在三级综合性医院的精神科或神经内科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11.20 本合同约定利率 由我们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六个月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并宣布,宣布时间为每年的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
<本条款内容结束>
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人已恪尽对信泰人寿组险股传有眼公司《馆泰百万终身护理保险》保跄条敖法律审核的职责, 现确认如下
一、 保险条款公平合理, 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不侵害投保人、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
二、 保险条款文字准确, 表述严瑾;
三、 产品说明书符合条款表述, 内容全亩、 , 符合中国监会有关规定; 〈本条适用于有产品说明书的险种)
四、 保险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 行政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五、 其他需要特别声明的事项。
法律责任人:徐宏义 2016年8月4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人己!各尽对信泰人寿常i轻政计有限公司《信奉百
身护理保险》最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精算审核的职责, 现确认如
d呵呵 、
一、 分类准确, 定名符合中阳保监会有关规定:报告内容完备;
假设和精算方法符合一般精算原理和中国保监
会精算规定;
四、 利益演示方法符合一般精 如中国保监会有关
规定; (
五、 绿i安琼剧;
现于有手1J益演示的险种) 厘定合理, 满足充足川、
当性和公平性
\、 其他 特别声明的事项。
总精算师:陈尉华 201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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