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轉換 ISP 之客戶需自行致電原網路提供業者(ISP)停用原來的光纖 / ADSL。
遠傳大寬頻(新)半價方案申請書 營業機密:客戶資料不得外洩或複製
通路代號(共八碼)銷售人員
步驟一:基本資料 申請日期:西元 年 月 日
申請姓名/公司名 |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 生日 | 民國 年 月 日 | ||
公司負責人姓名 | 申請人聯絡電話 | 市話:( ) | 聯絡人 | □同申請人 □其他 | |
公司負責人身分證字號 | 手機: | 聯絡人聯絡電話 | |||
帳單寄送方式 | □電子帳單 □書面帳單 | 電子郵件信箱 | |||
帳單地址 | 用戶編號 | ||||
裝機地址 | □同帳單地址□其他 | ||||
中華附掛電話 | □新申請中華電信市內電話 □原有市內電話( )- (不可為分機號碼或總機代表號或與傳真共用) □不附掛市內電話 | ||||
中華附掛電話人姓名 | □同申請人 □其他: | 中華附掛電話人身份證字號/統編 |
步驟二:勾選方案內容
用戶類別 | □新申裝 ADSL、光纖 | □其他 ISP ADSL/光纖轉換 原 ISP 業者 速率 / | □升速,原速率 / □降速,原速率 / |
速率 | 網路月租費 | ||
5M / 384K | ADSL | □前 6 個月月租 165 元,第 7~24 個月月租 280 元 | |
16M /3M | 光纖 | □前 6 個月月租 180 元,第 7~24 個月月租 306 元 | |
35M / 6M | □前 6 個月月租 218 元,第 7~24 個月月租 370 元 | ||
60M / 20M | □前 6 個月月租 230 元,第 7~24 個月月租 390 元 | ||
100M / 40M | □前 6 個月月租 233 元,第 7~24 個月月租 396 元 | ||
300M / 100M | □前 6 個月月租 336 元,第 7~24 個月月租 571 元 | ||
500M / 250M | □前 6 個月月租 431 元,第 7~24 個月月租 733 元(限台北市、新北市申請) | ||
注意事項 | 1.本方案所享有之月租費,以網路月租費牌價乘以優惠折扣過後之金額四捨五入計算之。 2.本方案需簽約 24 個月,每月繳交網路月租費,合約期滿後恢復牌價。若用戶於合約期間內退租、降速、變更方案或光纖與 ADSL 相互轉換者,須補繳 4000 元專案補貼款。【專案補貼款按剩餘約期天數比例計算,計算公式為:4,000 元× [合約未到期日數÷合約約期總日數]= 應繳專案補貼款】。合約約期總日數自啟用日起,依日曆天計算。 3.若於合約期間內變更方案、降速或光纖與 ADSL 相互轉換者,新合約將重起約期;合約期間內如進行同方案升速者,合約期間仍依原合約期間計算。 4.申請降速者,需另支付 200 元異動費及固網業者異動費用(其費用依固網業者公告為準)。 5.同方案升速或光纖與 ADSL 相互轉換者,不得重複享有原新客戶之方案優惠。 6.本方案由新世紀資通(股)公司提供,不可與其他優惠或活動合併使用。新世紀資通(股)公司保留活動修改、終止之權利。 7.本方案需自申請日起算 30 天內啟用完成,如因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能於 30 天內完成啟用且原申請方案活動時間已結束者,申請人同意本公司以其他方案替代。 8.本方案需附上完整之規定資料,始享有優惠,且不得與其他優惠方案併用。 | ||
1.本公司網路月租費牌價以本公司網站 xxx.xxxx.xxx.xx 公告為準。另須支付固網業者電路月租費,詳細收費標準依各該固網業者公告為準。 2.方案詳細服務內容、合約條款、用戶退出本方案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請見 xxx.xxxx.xxx.xx;本公司保留產品更換、活動更改或終止之權利。 3.申辦本方案所附送之加值服務,將於寬頻服務取消後一併停用。 |
步驟三:申請人簽章/法定代理人簽章
本人知悉且完全同意以下事項:
◆遠傳大寬頻 ADSL 與光纖之各服務速率係遵循 ITU-T 國際電信聯合會建議書所訂定之技術規格標準而定之名稱,非實際或保證之傳輸速率,各服務速率係指最高可提供之線路速率(Line rate)之理論值,用戶實際上網傳輸資料速率(Data rate)會因上網終端設備之軟硬體、距離、用戶所在位置之環境及到訪網站之連外頻寬、同時使用影音加值服務等因素之影響而有所變化,因此於提供上網服務時依國際標準網路品質分類歸屬為「Best Effort」模式。
◆申請降速者另需支付 200 元異動費及固網業者異動費用(其費用依固網業者公告為準)。
◆本人已確實了解網路頻寬與傳輸速率可能因上述因素而受影響,不申請鑑賞方案而願意直接申辦本優惠方案。
◆本人同意倘因距離或環境限制致無法申裝所勾選之速率,則由貴公司調整為可供申裝之最高速率(含委託申請之線路業務)
◆原速率異動至 500M/250M 以上頻寬時,因 PPPoE+固定 IP 連線之配發 IP 網段變更,須改用 PPPoE+浮動 IP 連線上網,最多將有 30 工作天無法使用固定 IP 連線上網,惟此情形將不影響用戶上網功能,用戶不得因前述情況主張任何權利或請求任何賠償。
◆申請轉換 ISP 之客戶需自行致電原網路提供業者(ISP)停用原來的光纖 / ADSL。
◆已詳閱並同意本申請書所載之注意事項、特別約定、所選定之促銷計費方案、寬頻服務之相關條款及固網業者 ADSL、光世代線路業務規定事項,或已帶回審閱兩天完畢,並委請 貴公司代申請固網業者 ADSL、光世代線路業務,且同意遵守 貴公司之服務契約條款。
◆本人已知悉新世紀資通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告知事項
◆本人□同意、□不同意(未勾選視為不同意)接受 貴公司寄送之各項優惠促銷資訊。
※法定代理人簽章者,代表同意申請人申請新世紀資通之電信服務,並同意如申請人有積欠新世紀資通任何費用時,願負連帶清償責任。
(未滿 20 歲者需附法定代理人簽章及身分證明文件)
申請人簽章/法定代理人簽章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全省 24 小時客服專線:00-000-0000 2021/03/23 製表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網際網路接取服務租用契約條款
第一條 契約適用之範圍
1. 用戶申請租用本公司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之業務 ( 以下簡稱本業務 ) ,依本契約之條款辦理。
2. 本業務係指本公司提供連接網際網路 ( Internet ) 平台供用戶藉由電話撥接、ISDN、ADSL、FTTX、數據電路等接續方式,從事資料查詢、檔案傳送、電子郵遞及其他與 Internet 相關服務之業務。本公司所提供之上述服務,得因技術及網路環境變化加以變更或調整。
3. Internet 係開放性網路,並由各網路提供者負責維護,本公司無法就用戶所擷取資訊資源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負責,亦不保證用戶與本公司間資料傳輸速率,如用戶因傳輸速度或擷取使用網路資料而導致直接或間接之損害或損失時,本公司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條 電路申請
1. 用戶租用本業務,其本身所需之電路服務,即中華電信之『 ADSL 』或光纖之業務,用戶須向中華電信申請租用,本公司得代為辦理。用戶若委請本公司代辦中華電信『 ADSL 』或光纖業務之異動申請時,每次應依本公司之規定負擔代辦費用,並列入最近一期帳單中通知用戶繳費。
2. 用戶因中華電信『 ADSL 』或光纖業務之申請租用或其異動變更時,每次須依本公司之規定繳納本業務之系統設定費等費用。
3. 關於用戶租用中華電信『 ADSL 』或光纖業務所生之權利義務,依用戶與中華電信間之約定,與本公司無涉。第三條 服務提供之限制
1. 為維持系統正常運作,本公司有權過濾電腦病毒檔案等,用戶如不同意本公司代為過濾者,應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本公司,但本公司為維護網路安全時,則不在此限。
2. 用戶申請月付制撥接接續者,於本公司系統重複上線時,本公司得立即予以自動斷線。
3. 申請動態 IP 之用戶連線超過 72 小時或撥接式接續之用戶連線未傳送任何資料超過 30 分鐘時,本公司得予以自動斷線。
4. 本公司因技術上需要,得將用戶之 IP 位址、系統設備號碼、連接方式、客戶介面、傳輸型態等予以變更,用戶不得異議或提出其他要求。
第四條 申請與啟用
1. 用戶申請租用本業務,應檢具申請書表及身分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但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單位得憑關防辦理,免附身分證明文件。
2. 用戶應據實填寫申請書表上之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導致任何紛爭發生者,由用戶自行負責。
3. 用戶開始使用本業務前,須先自行確認中華電信 ADSL 或光纖電路已完工及測通。
4. 用戶租用本業務,以電路連線測通之次日為本業務啟帳日開始計費,並自啟用日起開始計費,用戶如有疑義,應於啟用日起五日內通知本公司,如未通知,視為用戶已確認接受本業務服務內容及啟用日。
第五條 x線費用
1. 用戶租用本業務繳費方式為月繳制,一個月為一期,收費標準依本公司規定之費率為準。
2. 用戶租用本業務,以電路連線測通之次日為本業務啟帳日開始計費,申請終止租用時,以申請終止租用之日為終止租用日,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一日計算,起租月及停租月之網際網路連線費按實際租用日數計算,每日租費為全月租費之 1/30,變更費率時,亦同。
3. 用戶租用本業務,以預付方式繳納一定期間 ( 如:12 個月 ) 之通信費享有折扣優惠者,須承諾租用滿該一定期間不得中途退租,如用戶於啟用日前及該一定期間內單方終止租用或用戶違反規定經本公司終止租用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但因用戶裝機地點於申請後經中華電信表示無法提供『 ADSL 』或光纖之業務而用戶終止租用者,不在此限。
4. 本公司對收費標準有調整權利,各項費用如有調整,自調整生效日起按調整後之費用收費。但使用預付撥接/儲值點數或以預付繳納費用之用戶,於預付點數或有效期限內不因新費率調漲而減少或縮短。
5. 用戶使用加值服務者,使用時以網頁上公告費用計收各項費用。
6. 用戶應繳之系統設定費、月通信費等費用,用戶應依本公司之通知繳費。通知郵寄地址以用戶登錄者為準,用戶更換郵寄地址應事先通知本公司。
7. 用戶租用本業務如有異動需求,須填具相關申請書表申請辦理,如係申請調降連線速率之異動者,用戶應依本公司規定繳納異動費用。
第六條 暫停使用與終止租用
1. 用戶申請暫停使用或終止租用時,應以書面註明預定暫停使用或終止日期,於暫停使用或終止之日五日前通知本公司,並辦理終止所需之手續。
2. 用戶以預付撥接/儲值點數租用本業務,於點數使用完畢時,如未辦理續用手續,雙方租用關係即告終止,本公司得停止用戶一切使用權利。
3. 用戶因欠費或有第九條情事之一或有違反法令致被暫停使用者,其停止使用期間,連線費用仍應照繳,但停止使用應繳費用之期間最長以一個月為限。如用戶依優惠方式申請,且於所承諾最短使用期間尚未屆滿時,因用戶違反本契約之規定致本公司終止契約時,用戶應依該優惠方式提前退租所訂補償措施補償本公司。
4. 本業務租用終止時,用戶如欲停止租用中華電信之『 ADSL 』或光纖電路業務者,應自行向中華電信申請停用,本公司不負代辦責任。就中華電信電路退租之相關罰則,用戶應自行負責。
5. 用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本公司得沖抵次月應繳付之費用。如用戶終止租用本業務時,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沖抵應付費用後仍有餘額時,本公司應於終止租用日起 30 日內無息退還。
6. 用戶租用本業務應繳之費用,應在本公司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本公司得註銷其申請或通知定期停止其使用或得逕行拆除其機線設備並追繳各項欠費。經再限期催繳仍未繳納者,由本公司辦理終止租用。用戶所積欠之費用,仍須繳納。
7. 用戶對各項應繳付費用有異議時,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檢具理由向本公司申訴,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本公司得暫緩催費或停止通信。如用戶未於繳款截止日前通知,視為費用無誤。
8. 以預付撥接/儲值點數租用本業務使用時,本公司應於用戶儲值點數使用完畢前,以電子郵件或書面主動通知用戶辦理續用。
9. 以預付撥接/儲值點數租用本業務時,用戶得以書面授權本公司於儲值點數使用完畢時,以信用卡或銀行自動轉帳方式繳費以續用原有服務者,用戶於續用開始前仍得撤回或續用點數未使用完畢前,終止續用原契約。續用期間終止契約或點數未使用完畢前終止契約者,本公司應按未使用之比例辦理退費。
10. 本契約終止後 30 日內,本公司應保留用戶之帳號與用戶資料及通聯紀錄,用戶於該期間內辦理續用後,有權繼續使用原帳號與資料。期滿用戶仍未辦理續用,本公司除依法律規定外,得刪除該帳號與用戶儲存於本公司系統中之所有資料。
第七條 服務中斷之處理
1. 本公司基於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必要時得暫時縮短或停止運作時間,但應於 7 日前公告於網頁上。緊急狀況無法事前公告者,不在此限。
2. 因本公司系統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停止通信期間,除按下表之規定扣減租費外,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連續阻斷時間(小時) | 扣減金額 | 連續阻斷時間(小時) | 扣減金額 |
12 以上-未滿 24 | 當月實收月租費減收 5% | 72 以上-未滿 96 | 當月實收月租費減收 30% |
24 以上-未滿 48 | 當月實收月租費減收 10% | 96 以上-未滿 120 | 當月實收月租費減收 40% |
48 以上-未滿 72 | 當月實收月租費減收 20% | 120 以上 | 當月實收月租費全免 |
3. 前條停止通信開始之時間,以實際通信開始之後為準,通信開始不明者,以本公司察覺或接到用戶通知,推定為通信開始之時間。
第八條 用戶之責任
1. 用戶對租用本業務所產生之各項費用有按時支付之義務,並對停用本公司服務前產生之費用有繳納之義務。
2. 用戶對於用戶編號及密碼應妥善保管,避免外洩。凡經由用戶編號及密碼所產生之各項費用,用戶負有繳納之義務。
3. 本公司提供用戶在郵遞服務或網頁空間下之磁碟空間,僅供暫存資料,用戶應自行做好備份,避免存放大量資料於主機上。
4. 用戶在使用本業務時,應遵守本契約第九條所列之使用規則。
5. 用戶同意按所租用之網路連線速率 ( 頻寬 ) 加以使用,不得有超用頻寬之情形,用戶如有增加頻寬之需求應另行向本公司申請租用。
6. 用戶未得本公司之同意不得將頻寬轉售、租賃、出借予其他用戶,或以其他方式進行有價交易,如經本公司發現用戶有前述情形者,本公司有權暫停或終止該用戶於本公司之網際網路連線服務,如造成本公司權益受損者,本公司得向該用戶請求損害賠償。
7. 用戶個人資料如有變動時,應以電子郵件、郵件或電話通知本公司。用戶如以電話申請異動事項,本公司得詢問其個人資料,確認無誤後即可辦理。如用戶怠於通知或所提供之資料有誤,因此對其權益造成任何影響,應由用戶自行負責。
8. 用戶租用本公司之電信設備,應妥為保管使用,其使用規定依各該電信設備用戶條款辦理。第九條 用戶應遵守之使用規則
1. 本業務網路上可擷取之任何資源,皆屬該資料所有者所擁有,用戶應遵守各該網路資訊所有者之授權或其他任何法律規定,否則不得使用該等資源,如因此導致任何責任由用戶自行承擔與本公司無涉。
2. 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有權暫停或終止用戶於本公司 Internet 服務之所有帳號或終止本公司 Internet 服務之所有契約,並由用戶負一切法律責任;且於停權期間未滿時,拒絕提供用戶所有 Internet 服務:
1. 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或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者。
2. 有危害通信或影響其他用戶權益者。
3. 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寄發電子訊息至對方信箱造成對方困擾者。
4. 於論壇區張貼與主題無關之訊息者。
5. 濫發電子郵件、蓄意破壞他人信箱或其通信設備者。
6. 散播電腦病毒或足以干擾電腦正常運作之程式者。
7. 發表或散佈恐嚇、誹謗、人身攻擊、侵犯他人隱私、色情或其他所為言論違背公序良俗之文字、圖片或影像者。
8. 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者。
9. 影響系統運作或加重系統負擔者。
10. 在網路上提供違反各項法令之商品或服務者。
11. 利用或委託他人以本項第 3 款之方式從事各項活動者。
12. 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3. 本公司基於維護電子郵遞服務之品質及遏止大量或廣告或不實電子訊息濫發,本公司有權採取必要管理措施,前述電子訊息管理措施之規定公告於本公司用戶停權之系統公告中,變更時亦同,用戶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
4. 前述二項所稱之電子訊息係指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經由通訊設備傳遞之資訊。第十條 x公司之責任
1. 本公司應每日 24 小時提供本業務之各項服務。
2. 本公司應維持連線之品質及正常運作。
3. 本公司應提供適當之用戶服務以處理障礙排除、網路設定詢問、故障報修等事宜。第十一條 資料保密義務
1. 用戶同意本公司得依法令規定蒐集、電腦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其個人資料。用戶並同意本公司,就共同行銷業務、交易帳款收付業務、 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租用服務有關之附隨業務(如資料登錄、處理及輸出,資訊系統之開發、監控及維護、行銷,用戶資料輸入、表單列印、封裝及付交郵寄,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帳款催收及法律程序,含符合特定目的之相關個人資料蒐集、電腦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得委託適當第三人辦理,並依前述目的將個人各項資料提供予該第三人。
2. 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用戶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前項情形及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3 條及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查詢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1)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2)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3)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第十二條 免責約款
如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停電、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線路中斷或毀損,本公司不負責善後及賠償。
1. 本公司如已於用戶申請租用本業務時,告知與本公司系統相容軟硬體設備之標準並經用戶確認,用戶不得於申請後向本公司主張軟硬體設備不相容之擔保責任。
2. 用戶對於自身系統設備需善盡自行維護之責,本公司不負責用戶自身系統錯誤、設備故障所造成之損失及賠償。如因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線路傳輸品質不良造成之損失,用戶應自行聯繫當地中華電信公司相關單位進行維修,本公司不負責線路維修及用戶之損失。
3. 用戶如自行於網際網路上散布或擷取各項資料與程式,所涉及之各項法律責任,本公司概不負責。
4. 用戶檢索證券交易資訊、櫃臺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及期貨交易資訊之加值服務時,應遵守「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及「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違反時,本公司得停止使用本業務一年。
5. 本公司如因情事變更或業務需求而須暫停或終止本業務全部或一部之經營者,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三個月前通知用戶,用戶同意無異議配合辦理且不得請求除月租費扣減外之賠償。
第十三條 申訴服務
用戶不滿意本公司提供之服務,除可撥本公司之服務專線外,亦可至本公司服務中心查詢辦理,本公司將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本公司服務專線:00-0000000(市話計費) 或 0000-000-000。
第十四條 契約條款之修改
1. 本公司得隨時修改本契約條款,修改後之契約條款將公布於本公司網站上,不另外個別通知。
2. 用戶如不能接受修改後之契約條款,應於公布之日起七日內為拒絕之表示,並辦理終止程序,如未於該期限內拒絕者,則視為用戶同意修改後之契約條款。
第十五條 附則
1. 本契約條款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各項業務營業規章辦理。
2. 本契約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3. 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紛爭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契約由申請人審閱二日以上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全省 24 小時客服專線:449-5000 或 0000-000-000
年 月 日
證件影本黏貼單
用戶類別 | 第一證件(身分證) | 第二證件(健保卡或駕照) | 營利事業登記證或 設立(最新變更)登記表影本 | 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或雙證 |
個人戶 | ● | ● | ||
未滿 20 歲 | ● | ● | ● | |
公司戶 | ● | ● | ● | |
注意事項: 1. 遠傳大寬頻服務申請人與中華電路(附掛電話)申請人不同時,請同時檢附原中華電路(附掛電話)申請人雙證 2. 公司戶請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負責人身分證及第二證件(駕照或健保卡)正、反面影本。 3. 凡外國人申辦要檢附雙證件:護照(主要證件)、居留證(或工作證),新租市話要另加【在台人士保證書、雙證件】 |
遠傳大寬頻服務申請人
請黏貼身分證正面影本[務必檢附]
若為公司戶請貼上負責人身分證正面影本
遠傳大寬頻服務申請人
請黏貼身分證反面影本[務必檢附]
】
若為公司戶請貼上負責人身分證反面影本
遠傳大寬頻服務申請人
遠傳大寬頻服務申請人
請黏貼健保卡或駕照正面影本[務必檢附]
請黏貼健保卡或駕照反面影本[務必檢附]
若為公司戶請貼上負責人健保卡或駕照正面影本
x為公司戶請貼上負責人健保卡或駕照反面影本
中華電路(附掛電話)申請人
中華電路(附掛電話)申請人
請黏貼身分證正面影本
請黏貼身分證反面影本
x與遠傳大寬頻服務申請人不同[務必檢附]
若與遠傳大寬頻服務申請人不同[務必檢附]
若為公司戶請貼上負責人身分證正面影本
x為公司戶請貼上負責人身分反面影本
中華電路(附掛電話)申請人
中華電路(附掛電話)申請人
請黏貼健保卡或駕照正面影本
請黏貼健保卡或駕照反面影本
x與遠傳大寬頻服務申請人不同[務必檢附]
若與遠傳大寬頻服務申請人不同[務必檢附]
若為公司戶請貼上負責人健保卡或駕照正面影本
x為公司戶請貼上負責人xxx或駕照反面影本
**身分證及xxx等證件請先『放大、印淡』後再黏貼,相片過黑不清將被退件。
遠 傳 大 寬 頻 光 纖 / ADSL 裝 機 說 明
親愛的用戶您好:
感謝您申請遠傳大寬頻上網服務。為了讓您申請的流程更加順利,您可先閱讀下方的申請/安裝流程及相關注意事項。如有其他更多需要我們服務的地方, 亦可隨時來電 24 小時客服中心 449-5000(手機請撥 00-0000000),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遠傳寬頻產品行銷處
《步驟 1》--- 電話約裝
x公司收到您的xxxxxxx / XXXX xxxx,xxxxxxxx,xx您送出中華電信電路申請作業並進入安裝開通程序,約 3~14 個工作天內,中華電信人員將主動以電話跟您約定到府安裝的時間。或撥 0800-080123,向中華電信查詢進度並約定裝機時間。
《步驟 2》--- 到府裝機施工
中華電信人員按約定日期到府施工,裝機時請您確認以下事項:
1. 安裝數據機(VTUR)
2. 開啟已設定於桌面之 PPPoE 連線程式,成功連線
3. 開啟瀏覽器可連結至本公司首頁 xxxx://xxx.xxxx.xxx.xx
4. 確認上述三項後,再於竣工單上簽名
《步驟 3》--- 啟用計費
中華電信到府裝機完成後,將自竣工日起開始計費,毋須再上網進行啟用程序。
ADSL 老 客 戶 升 級 光 纖 注 意 事 項
1. 原 ADSL 客戶使用開機立即上網模式(DHCP)的客戶,請於中華電信到府裝機完工 24 小時後,至客服網頁 xxxx://xx.xxxx.xxx.xx 轉換上網模式為 PPPoE 連線模式。
2. 升級完成後,當月未使用完的 ADSL 連線費用,將自動為您扣抵遠傳大寬頻光纖連線費用。
客 戶 服 務 網 頁 說 明
您可至客服首頁 xxxx://xx.xxxx.xxx.xx 查詢通話明細或其他個人化的線上客服功能
首次使用各項客戶服務時,請輸入用戶編號及預設用戶密碼 (在用戶編號建立後,將會透過簡訊或 E-MAIL 通知)註:本服務由新世紀資通(股)公司提供
秘密
營業 中華電信光世代/ADSL + 市內電話業務 租用/異動申請書
聯單號碼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預施日期 年 月 日
紅
線 申請事項 租用
退租 租用
退租 新租 變更附 變更傳
變更ISP 宅外
變更 ADSL
租用光世代(不租用ADSL(不ADSL 附掛電話改為不
(請勾選)
框 光世代 光世代 ADSL
ADSL
市話 掛電話 輸速率 /連線單位 移機
電路繳費方式
附掛電話)
附掛電話) 附掛電話且退租原市話
內 新租或異動後新資料
各 電話號碼/電路編號 (新租者免填)
欄 客 戶 名 稱
光
請 身分證統一編號 生日 年 月 日
客
證號 | 次要證件 | 類別 □健□駕□ | 證號 | ||||
行動電話 | 行動電話 | ||||||
路 | 段 | 巷 號之 | x | xx | x | x | x xx |
x | x xx | x | xx | x | x xx |
x x xxxxxxxx 代表人
/
詳 x 次要證件 類別 □健□駕□
A
細 E-mail □同意據此申請電子帳單
填
寫 D 縣 市鄉
異動前或原客戶資料
身分證統一編號 生日 年 月 日
營業證照統一編號 代表人
S 裝 機 地 址
L
市 區鎮
樓高共 層為七十九年七月□前□後之建築物 室
樓高共 層為七十九年七月□前□後之建築物 室
※
戶 籍 地 址
□同裝機地址
客 帳 單 地 址□同裝機地址 □同戶籍地址
□同裝機地址
□同裝機地址 □同戶籍地址
戶 其他
刊登
非住宅
□加刊Web 104(含地址) 其他
□同名刊登 刊登
非住宅
□加刊Web 104(含地址)
電話號碼刊登
基
□同名刊登 刊登
□不要刊登 業別 名稱
獨資用 □於電話號碼簿加刊裝
戶 機地址
刊登
□不要刊登 業別 名稱
獨資用戶
□於電話號碼簿加刊裝
機地址
x
市 用 戶 種 類 □住宅 □營業 □非營業 話機種類
話
□租用話機 □自備
□住宅 □營業 □非營業
話機種類
□租用話機 □自備
資
料 傳輸
係 速率
(bps)
費 率 種 類 □ A1 □ A2 □ B □ C □ 上網型
特 別 業 務 □話插□指轉/加密□來電答鈴□來話過濾□
光世代 □ 1G/600M □ 500M/250M □ 300M /100M □ 100M /100M
□ 100M /40M □ 60M /20M □ 35M/6M □ 16M /3M
ADSL □5M/ 384K □ 4M/1M □2M/64K □512K/512K
□ A1 □ A2 □ B □ C □ 上網型
□話插□指轉/加密□來電答鈴□來話過濾□
□ 1G/600M □ 500M/250M □ 300M /100M □ 100M /100M
□ 100M /40M □ 60M /20M □ 35M/6M □ 16M /3M
□5M/ 384K □ 4M/1M □2M/64K □512K/512K
營 光世代 □非固定制(PPPoE) □固定制 BridgedMode 光世代
業 x ADSL □非固定制 固定制:□Bridged Mode □Routed Mode ADSL
□非固定制(PPPoE) □固定制 BridgedMode
□非固定制 固定制:□Bridged Mode □Routed Mode
ISP 名稱:速博網(seednet) IP:139.175.235.81 Netmask:255.255.255.0 ISP
名稱:
秘 欄 光世代/ADSL 固定制Bridged Mode 請填:
資 x線單位 IP: 起始 IP: 結束 IP:
密 料 Netmask: Gateway:
請 ADSL 固定制Routed Mode1 請填:
不 洽 ATU-R LAN Port IP: Netmask:
I ATU-R WAN Port IP: Netmask:
得 S Gateway:
P ATU-R 連接Router:□否□是,若是請填寫:
複 提 Router 連接 ATU-R 之 Port IP:
供 有內部網段請填內部網段 IP:
製
光世代/ADSL 固定制Bridged Mode 請填:
連線單位 IP: 起始 IP: 結束 IP: Netmask: Gateway:
ADSL 固定制Routed Mode1 請填:
ATU-R LAN Port IP: Netmask:
ATU-R WAN Port IP: Netmask: Gateway:
ATU-R 連接Router:□否□是,若是請填寫:
Router 連接 ATU-R 之 Port IP:有內部網段請填內部網段 IP:
或 測試 測試 IP: 139.175.1.1 DNS IP:139.175.1.1
安裝 測試網址:
測試 測試 IP: DNS IP:
■參加光世代/ADSL 接線費優惠:第一個月須另繳電路接線費新台幣500 元,須同意租用2 年,未滿租期退租,依未滿租用日數補收接線費,每日1.37 元。
(
外 可
優 □不參加光世代/ADSL 接線費優惠:收取電路接線費新台幣1,500 元。
惠複 □參加新申請市內電話裝置費優惠:免繳市內電話裝置費,須同意租用2 年,未滿租期退租,依未滿租用日數補收裝置費,每日1.37 元。
方 □參加原ADSL 改光世代免收接線費優惠(F010),須同意租用2 年,未滿租期退租,依未滿租用日數補收接線費,每日1.37 元。
)
洩 式選 □光世代/ADSL 與附掛市話同時申請移機者,收取光世代/ADSL 接線費新台幣500 元、優惠市話移機免收移機費新台幣1,000 元,須同意租用市話 2 年,未滿租期退租,依
未滿租用日數補收移機費,每日 1.37 元。
■本人已了解新申租或升速光世代/ADSL 提供「起租 7 日內不滿意得退租或恢復原速率」服務及如下注意事項:
1.同一證號或同一裝機地址於 180 天內僅提供乙次「7 日內退租或恢復原速率」服務,已依前述規定辦理退租或恢復原速率之同一證號客戶於不同裝機地址,或之不同證號之客戶於同一裝機地址並檢附租賃契約等文件,於 180 天內得再提供乙次「7 日內退租或恢復原速率」服務。
2.新申請客戶7日內退租免收接線費、電路月租費;升速客戶 7 日內恢復原速率者,免收設定費,7 日期間依原速率費率計收電路月租費;如客戶未於 7 日內申請恢復原速率,則以升速竣工日為起租日,並自起租日次日起按新速率計收電路月租費。
□本人已了解並同意新申租或升速光世代/ADSL 起租 7 日內不提出退租或恢復原速率申請。
說 1.光世代係指在本公司機房或利用光纖迴路連接至光化交接箱、社區、大樓、家庭等,利用各式光網路設備,搭配乙太網路(Ethernet)或 VDSL明 等技術,作為固網 IP 網路之接取電路,透過彙集網路提供客戶連接網際網路或可管理式 IP 服務等寬頻傳輸服務之業務。
事 2.ADSL 電路服務係指本公司在客戶迴路兩端加裝設備,以非對稱式數位用戶迴路(ADSL)技術作為固網 IP 網路之接取電路,透過彙集網路提供
項 客戶連接網際網路或可管理式 IP 服務(Managed IP Services)。
, 3.光世代網路/ADSL 電路之各速率係指最高可提供之線路速率(line rate),客戶實際上網傳輸資料速率(Data rate)會因上網終端設備之軟硬體、請 距離、客戶所在位置之環境及到訪網站之連外頻寬、同時使用加值服務(如:MOD、OTT…)等因素之影響,有時會發生上網速率下降的現象,詳 因此於提供上網服務時依國際標準網路品質分類歸屬為 Best Effort 模式。
閱 4.光世代/ADSL 受距離及設備限制,供租對象為本公司採用產品技術可達之範圍為限。5.降速需收電路異動費200 元。
※ 本人已知悉如不需使用網路時,除向連線業者 (ISP)辦理退租外,須再至中華電信各地服務中心辦
委託書(委託他人代辦者,請填委託書)
聯絡人
客
理電路終止租用手續。※契約書業經本人攜回審閱二 原
茲委託下列受託人辦理本項業務,此代理行為視同本 □同租用人
109
新 日以上。※本人確認已收受契約書正本乙份。※本申客 請書若經由其他業者轉送本公司,須待本公司確認後始生效。※除租用號碼外, 其他提醒繳費電話:
戶
戶
□市話退租前未出帳帳單,本人同意
人行為並由本人承擔一切責任。
委託人簽章:受託人簽章:
受託人身分證字號:
受託人次要證件類別及證號:
□其他(請填寫)
姓 名: 市內電話: 行動電話:
08 簽
章
27
按時繳納.
電路(附掛電話) 簽
申請人簽名 章
受託人戶籍地址:聯絡電話:
本受託人確實受申請人委託代辦本項業務,如有虛假偽冒,願負法律責任。
E-mail:
必填
版
受 理 員
登 錄 員
受託人及聯絡人填具之上開資料,本公司僅作申辦業務及聯絡使用。
複 核 員
電路(附掛電話) 申請人簽名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路出租業務服務契約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99 年 12 月 17 日通傳營字第 0990059235 號函核准,自 99 年 12 月 29 日起實施。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01 年 2 月 29 日通傳營字第 1000061124 號函核准,自 101 年 3 月 11 日起實施。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07 年 12 月 12 日通傳平臺字第 10700621360 號函核准,自 107 年 12 月 21 日起實施。
立契約書人:中華電信 營運處(以下簡稱甲方)申請用戶本人(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租用電路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章 服務範圍
第一條 甲方所經營之電路出租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係指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稱之電路出租業務。
第二條 x業務專供乙方作合法通信之使用,且不得影響其他用戶權益。第三條 x業務之營業區域如下:
一、 市內電路出租業務:以國內同一市內通信營業區域之電路出租服務為範圍。 二、 長途電路出租業務:以國內不同市內通信營業區域間之電路出租服務為範圍。
三、 國際電路出租業務:以國際間之電路出租服務為範圍,並依本公司劃定之海外接續國家為原則。
市內通信營業區域依主管機關公告之區域劃定之。第四條 甲方對乙方提供之服務如下:
一、 數據電路服務:
(一) 國內數據電路。1、市內數據電路 2.長途數據電路。
(二) 國際數據電路
二、 電視電路服務。三、ADSL 電路服務。四、新世代用戶光纖網路服務。五、光世代網路服務。六、電話電路服務:(一) 長途電話電路。(二)國際電話電路。
甲方為業務需要,在法令許可範圍內,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後,得經營前項以外之服務。第四條之一 ADSL 電路服務及光世代網路服務因受距離及設備限制,供租對象為甲方採用產品技術可達之範
圍為限。乙方上網另需向網際網路服務業者提出上網申請。
ADSL 電路服務及光世代網路服務係遵循 ITU-T 國際電信聯合會建議書所訂定之標準提供服務,各服務速率係指最高可提供之線路速率(Line Rate),乙方實際上網傳輸資料速率(Data Rate)會因上網終端設備之軟硬體、距離、乙方所在位置之環境及到訪網站之連外頻寬、同時使用加值服務等因素之影響而有所變化,因此於提供上網服務時依國際標準網路品質分類歸屬為盡力而為(Best Effort)模式。乙方申請租用 ADSL 電路服務、光世代網路服務或申請提升 ADSL 電路服務或光世代網路服務速率,甲方到乙方現場之裝機人員於施工報竣時,應於乙方端使用甲方電腦直接連接甲方建置於乙方之設備量測線路速率(Line Rate),並將量測結果提供乙方簽認。甲方應將上網服務時乙方個人電腦系統之需求建議及每月裝機時實測之寬頻上網線路速率(Line Rate)統計值公告於甲方官網(xxxx://xxx.xxx.xxx.xx/)。前項線路速率(Line Rate)之量測範圍為從甲方裝置於乙方之設備至甲方電信機房設備間之速率。
第二章 申請程序
第五條 x業務使用權利之歸屬,以本業務申請書內所載乙方之名稱為準。
第六條乙方辦理申請手續時,應由申請人將乙方名稱及其代表人之姓名據實填寫全名於本業務申請書,並簽名或加蓋與乙方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乙方不得以二個以上名稱登記。除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正式公文替代外,乙方應檢附下列雙證件,並出示正本供甲方核對:
一、本國自然人:
(一)國民身分證。
(二)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二、外國自然人:
(一)護照。
(二)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三、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
(一)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法人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 法人代表人、非法人團體代表人或商號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但上揭代表人、負責人非屬本國人得以護照取代。
乙方之名稱及其證照如有不實致發生任何糾紛時,由行為人自行負責。
第七條 乙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檢附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書,其同意書並應載明乙方如有積欠甲方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
前項乙方未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者,甲方不受理其申請。
第八條 乙方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手續時,除需檢附第六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足資辨識身分之第二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書。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乙方本人,由乙方負履行契約責任。
第九條 乙方及其委託之代理人應就其於申請書中所填之相關資料、檢附或出示之文件、資料證明等之真實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拒絕乙方申請租用本業務,並將原因通知乙方:一、 經甲方書面通知限期繳費而逾期不繳。
二、 申請書內所填資料不實且逾期不補正者。
三、 其他依法規不得為申請或租用電路之地點不得設置建築物者。四、 租用電路地址欠詳且無法補正者。
五、 申請租用電路地址係屬缺線區,無法在一個月內供裝。
乙方因欠費拆除電路且尚未清償欠費,若申請新租用電路或復租用電路時,甲方得要求其清償欠費後,再予辦理。
乙方對甲方拒絕其申請如有異議者,得於六日內向甲方申請複查。甲方應於六日內將複查結果通知乙方。
第十一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之各服務項目其最短期間規定如下:
一、 一般租用:租用期間連續滿一個月以上者。二、 臨時租用:租用期間不滿一個月者。
三、 國際電路及專案建設:依雙方之約定。
乙方申請臨時租用,以甲方可以調度之現有電路供租,不須另行建設為限。甲方得考量乙方權益,視業務性質或配合乙方特殊需要另行簽訂租用期間。
第十二條 乙方依規定繳納 ADSL 電路或光世代網路之電路費用後,甲方應自繳費之次日起算二個工作日內使其通信。但因機線設備欠缺、山區、偏遠地區、不可抗力或乙方因素等特殊原因得予延期。
乙方依規定繳納其他電路費用後,甲方應依固定通信業務服務品質規範之客戶服務品質項目指標中專線申裝移日程內使其開通。但因機線設備欠缺、山區、偏遠地區、不可抗力或乙方因素等特殊原因得予延期。
甲方應將前項延期原因及預定通信日期通知乙方。乙方如不同意延期者,應於收到通知後七日內,向甲方辦理終止租用及退費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為同意延期。
第三章 異動程序
第十三條 乙方申請本業務之異動事項,除依本服務契約之各項規定辦理外,得以電話或經由網際網路申請,乙方如以電話或經由網際網路申請異動事項,甲方得經確認其個人資料無誤後即可辦理。
因欠費暫停通信且尚未清償欠費之舊用戶申請異動服務,甲方得要求其清償欠費後,再受理其申請。
第十四條 乙方申請遷移電路,由甲方派工移設,移設分為下列二種:
一、 宅內移設:在同一宅內(同一門牌號碼)移動電路裝設位置者。二、 宅外移設:將電路之裝設位置移裝至另一宅內者。
乙方宅外移設之新地址,因缺乏電信機線設備或其他因素,甲方不能在一個月內移設時,應於七日內將原因通知乙方,由乙方辦理原址電路免費暫拆手續。
第十五條 乙方因故需短期停止使用本業務者,得通知甲方暫停通信,並申請保留使用權利,待需用時再通知恢復使用。暫停通信期間之月租費依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乙方之本業務租用主體不變,僅更改用戶名稱或其代表人,或其使用單位異動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甲方申請更名。以自然人名義租用本業務,原租用人死亡,由其法定繼承人繼續租用者,準用更名之規定。
第十七條 乙方欲終止租用本業務之全部或部分服務時,應親自或委託代理人攜帶證明文件;ADSL 電路或光世代網路應於預定終止日前二日;國際數據電路應於預定終止日前三十日;其他電路應於預定終止日前三日,向甲方辦理書面終止租用手續,並繳清所有已出帳及尚未出帳之費用。
甲方於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於預訂終止日或視乙方需求另訂較長之拆除日期拆除之。乙方於終止租用本業務時,應歸還甲方於乙方端加裝之電信設備。
第十八條 乙方欲將租用本業務權利讓與他人時,應經新用戶同意後,向甲方辦理一退一租,乙方之欠費及其他應賠償之費用,應於終止租用時繳清,未繳清而有保證金者,其所欠各項費用應於保證金內扣抵,有剩餘再退還乙方,不足之數或無保證金者,則仍需追繳。乙方辦理一退一租時,乙方之退租行為視為乙方終止租用;新用戶則視為新申租,應繳納相關費用,並遵守本服務契約之一切規定。乙方未辦理一退一租而私自將租用本業務權利讓與他人時,其讓與行為對甲方不生效力。
第四章 電信設備維護與管理
第十九條 裝置於乙方端之電信設備得由甲方供租與維護。但依規定得由乙方自備者,得由乙方自行維護。前項依規定得由乙方自備之電信設備,必須取得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關(構)之審驗合格證明。乙方向甲方租用之電信設備,經甲方查明無法使用且其故障原因非可歸責於乙方者,甲方應予免費換裝。
第一項由甲方提供乙方租用之電信設備,乙方應予妥善保管,如有可歸責於乙方原因所致之損壞或遺失,應按甲方定價賠償。前項定價,應考慮該項設備原購置價格及折舊等因素訂定之。
第二十條 甲方應維持電信機線設備正常運作,如有障礙應儘速修復。乙方自備設備者,應自行檢修。如因乙方自備設備或其他第一類電信服務業者電信機線障礙而影響甲方電信網路之傳輸品質或其他電路之使用時,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暫停其使用,待機線修復後再恢復其使用。因此導致之法律責任及損害賠償等問題依相關法規規定處理。
第五章 服務費用
第二十一條 下列各項資費由甲方擬訂,依據「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規定之期限,報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並在媒體、電子網站及甲方各營業場所公告;變更時亦同。該收費標準資料並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一、 電路月租費。二、 接線費。
三、 專案建設保證金。四、 工料費。
五、 設定費。
六、 非營業時間施工費。七、 移設費。
八、 用戶自備設備障礙檢查費。
九、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資費。
前項之各項收費標準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調整者,依調整後之資費計收。第二十二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應依前條收費標準按時繳納各項服務之費用。乙方申請於
非營業時間配合至乙方端施工者,施工時間應由乙方與甲方協議,甲方得另加收非營業時間施工費。
第二十三條 甲方按每路電路向乙方收取電路月租費。
乙方租用本業務以甲方電路裝妥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申請終止租用時,以申請終止租用之日為終止租用日,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一日計算;起租當期租費按起租日次日至所屬計費週期截止日之實際租用日數計算,終止租用當期租費按前次計費週期收費截止日次日至終止租用日之實際租用日數計算,其日租費以月租費三十分之一計收。
乙方租用本業務期間未滿一個月而終止者,其月租費以一個月計算。但國際租用或專案建設之租期未滿者,依雙方之約定。
臨時租用租費按日計算。
乙方計費週期變更等異動事項,致無法按月計收月租費,異動生效當期之租費,依新舊週期轉換後尚未收費之週期日數計算,日租費以月租費三十分之一計收。
第五項所稱計費週期,係指甲方以三十日為計費基準,每隔五日為一計費區間之開端,共劃分六個計費區間,分為第一週期至第六週期。
第五項所稱週期日數,係指乙方申請變更計費週期時,收費日數按舊計費週期收費截止日次日至新計費週期生效之收費截止日,依各週期間隔五日之倍數計算,採五、十、十五、二十、二十五、三十、三十五、四十、四十五、五十、五十五日計收。
第二十四條 乙方申請專案建設時,應繳納保證金及工料費,作為租用本業務應付費用之擔保。乙方終止租用本業務時,甲方得以前項保證金抵充乙方積欠本業務之各項費用,如有餘額,甲方應於用戶終止租用本業務之最後一期帳單出帳日起十五日內通知乙方無息退還餘額,但自終止日起算最長不得逾四十五日。
第二十五條 乙方申請移設電路設備者,須繳納移設費及工料費。
乙方申請宅外移設,因新址缺乏機線無法即時供移而辦理原址暫拆電路時,候移期間免收月租費。乙方申請更名、暫拆、復裝等異動者,應繳納換更名費、暫拆費、復裝費。因辦理異動致當月之費用發生增減時,按異動前後之日數分別計算。
第二十六條 乙方申請裝移電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實需工料費計收:一、 高山森林地區工程艱鉅,需特別設計辦理者。
二、 偏僻地區發展緩慢,預測三年內申請裝移機不同證號用戶在十戶以下,需特別為申請用戶立桿架線者。
前項實需工料費含管道、電桿、纜線、專設無線系統及施工等實際工料成本。管道、電桿、纜線、專設無線系統由本公司負責維運與管理。
第一項實需工料費除乙方為具有營利事業登記者或裝移地點無正式編定門牌號碼者,由乙方全額負擔外,由乙方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三十由甲方負擔。乙方如屬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且可提出證明者,第一項實需工料費由乙方負擔百分之四十七,其餘百分之五十三由甲方負擔。裝機後三年內有下列情形者,需補繳工料費差額:
一、 辦理一退一租時,新用戶非屬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者。二、 改供不符本項要件之他人使用。
嗣後三年內第二至第四位用戶共用該段纜線管道時,依其共用長度比例繳付工料費,原已繳工料費之用戶,由甲方按比例退回。為避免爭議,甲方應會同乙方實地查勘認定,獲得乙方同意並繳費後始得建設。
第二十七條 電路障礙經甲方先行測試後,判定係屬乙方自備設備障礙所致者,若乙方要求甲方派員查修,並經確認係因乙方自備設備障礙所致者,甲方得向乙方收取檢查費。
第二十八條 乙方於甲方未施工前,因故註銷申請,已繳之接線費及相關費用,甲方應無息退還;乙方於甲方施工後註銷申請者,其已繳之費用依施工情況予以扣減,如有餘額者,甲方應無息退還之。但xxxxxxxxxx,xxxxx方合約另行訂定之。
乙方溢繳或重繳之費用,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抵充次月或後續應付之費用,如乙方不同意抵充,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不同意之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如乙方終止租用本業務或辦理一退一租手續時,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抵充應付費用後仍有餘額時,甲方應於費用抵充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
第二十九條 乙方申請 ADSL 電路或光世代網路暫停使用者,其停止使用期間月租費依該服務最低速率收費標準計收。暫停期間以一年為限,逾期月租費依原速率收費標準計收。乙方申請其他電路暫停使用者,其停止使用期間月租費依雙方合約約定。但乙方因違反法令致遭停止通信者,其停止通信期間,乙方不得申請暫停使用,月租費依原速率收費標準計收。
第三十條 乙方使用本業務而拒不繳費者,應追繳其應付之費用。乙方同意各項通信紀錄均以甲方電腦紀錄資料為準。乙方將本業務電信設備交由他人使用時,其應繳費用仍由乙方負責繳付。
乙方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甲方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應暫緩催費或停止該電路之使用。但如有本契約第三十七條被盜接、冒用之情形者,依其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乙方繳納之各項費用,由甲方製發收據或發票交乙方收執;如有遺失,乙方得出具切結書申請補發繳費證明書。所有以甲方名義寄發之通知或收據,皆須蓋有甲方之圖章或數位簽章認證始生效力。乙方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時,有無繳費均以甲方紀錄為準。
第三十二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因甲方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停止通信期間,甲方應按連續阻斷時間減收月租費,但因配合用戶時間約修者,其約修時間不予記錄。前項減收標準如下。但最多以扣減當月份月租費為限:
一、 ADSL 電路或光世代網路:
連續阻斷時間(小時) | 扣減下限(月租費) |
六(含)以上-未滿八 | 減收 5% |
八(含)以上-未滿十二 | 減收 10% |
十二(含)以上-未滿二十四 | 減收 20% |
二十四(含)以上-未滿四十八 | 減收 30% |
四十八(含)以上-未滿七十二 | 減收 40% |
七十二(含)以上 | 全免 |
二、 臨時電路連續阻斷致停止通信一小時以上者,每一小時當日租費減收十分之 一,逾十小時以上當日租費全免。臨時電路全部租期連續阻斷不通且阻斷原因非可歸責於乙方者,乙方已繳之費用,甲方應全數退還。
三、 國內數據電路傳輸速率 1.544Mbps(含)以上或國際數據電路,其連續阻斷未滿一小時部分,不予扣減,滿一小時(含)以上而未滿七十二小時者,每一小時扣減百分之零點二七八之電路月租費;滿七十二小時(含)以上而未滿一百二十小時者,每一小時扣減百分之零點三四七之電路月租費;滿一百二十小時(含)以上而未滿二百四十小時者,每一小時扣減百分之零點四一七之電路月租費;滿二百四十小時(含)以上者,電路月租費全免。
四、 前三款以外之電路,其連續阻斷未滿六小時部分,不予扣減,滿六小時(含)以上而未滿七十二小時者,每六小時扣減百分之一點六六七之電路月租費;滿七十二小時(含)以上而未滿一百二十小時者,每六小時扣減百分之二點零八三之電路月租費;滿一百二十小時(含)以上而未滿二百四十小時者,每六小時扣減百分之二點五之電路月租費;滿二百四十小時(含)以上者,電路月租費全免。
停止通信開始之時間,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第三十三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由於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致阻斷者,自連續阻斷開始之時間起至修復日止不收電路月租費,且不適用前條扣減標準。電路阻斷開始之時間,依前條規定。
第六章 特別權利與義務條款
第三十四條 甲方暫停或終止本業務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六個月前報主管機關核准,並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三個月前通知乙方辦理無息退還保證金及終止租用之手續。
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得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甲方如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特許執照時,甲方於收受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特許執照之正式書面通知日起七日內刊登新聞紙公告,並通知乙方於二個月內辦理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其溢繳費用之手續。
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得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甲方因業務上所掌握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乙方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項、電信法第七條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查詢外,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一、 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二、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 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第三十七條 甲方察覺乙方使用之本業務有被盜接、冒用之虞時,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並暫停本業務之使用,惟事後應由乙方確認之。
乙方發現使用之本業務有被盜接、冒用並對各項應繳付之費用有異議時,應立即向甲方提出申訴。
前二項情形,就有爭議之費用,乙方可暫緩繳納,但經甲方查證結果證明確由乙方所使用之本業務終端設備發出之通信信號所致者,乙方仍應繳納
第三十八條 乙方申請租用 ADSL 電路服務或光世代網路服務,於起租日起七日內得以書面辦理終止租用手續,免收月租費及接線費。
甲方於受理乙方前項終止申請時,應與乙方約定歸還甲方裝於乙方電信設備之期限,乙方如未於期限內歸還電信設備或有可歸責於乙方原因所致之損壞或遺失,應按甲方定價賠償。
乙方申請提升 ADSL 電路服務或光世代網路服務速率,於異動起租日起七日內,得向甲方申請恢復原速率服務;辦理升速後申請恢復原速率者,依原速率收費標準計算租費,免收設定費。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辦理終止租用或依第三項規定辦理恢復原速率服務者,同一證號或地址於一百八十日內限申請一次。但符合電路出租業務營業規章第三十八條第四項但書之規定者,於一百八十日內得再申請一次。
乙方未依第一項規定辦終止租用或未依第三項規定辦理恢復原速率服務者,按該服務收費標準計收費用。
臨時租用、展場、工地地號等不適用本條之規定。
第四十三條 乙方依本服務契約規定有關異動事項應辦登記而未辦理或違反本服務契約規定者,經甲方發現並通知乙方限期補辦手續或改正後,逾期仍未辦理或改正者,甲方得予暫停提供該違規項目之服務,俟乙方依規定補辦各項手續或改正後再予恢復服務,暫停通信期間乙方仍應繳納月租費,但暫停通信應繳納月租費之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因前項規定暫停提供服務者,經甲方再限期辦理,而逾期限未完成者,甲方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
第八章 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四條 乙方欲終止本契約之服務時,應依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 乙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本契約之權利及義務與第三人,如有違反,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第四十六條 乙方與第三人所訂契約,如涉及本業務租用事項,未經甲方同意者,對於甲方不發生效力。第四十七條 x契約之變更或修正,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於公告後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甲方應以書面、
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乙方。
第四十八條 x契約之任何通知如須以書面為之者,應以親自送交或郵寄方式寄至本契約所載他方之地址。雙方地址變更,應立即通知他方,否則對他方不生效力。
第九章 廣告之效力
第四十九條 x契約所未記載之事項,如經甲方以廣告或宣傳品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者,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十章 用戶服務
第五十條 乙方就甲方提供之服務有諮詢或申訴之需要者,可利用甲方所設置免費之服務專線(專線號碼:123)、網站(網址:xxxx://xxx.xxx.xxx.xx)或甲方各服務據點提出。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因本契約涉訟時,系爭金額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金額者,雙方合意以甲方所在地或消費關係發生地所屬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契約人
甲方: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信義路一段 21-3 號
統一編號:96979933
乙方:乙方證照號碼及地址均與申請書相同,並確認已攜回本契約書審閱二日以
上,且已收受本契約書正本。
乙方: (乙方簽章)中華民國○年○月○日
電路(附掛電話)申請人簽名
第五十二條 x契約之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依相關法令及甲方營業規章之規定辦理之。
第三十八條 用戶申請租用ADSL 電路服務或光世代網路服務,於起租日起七日內得以書面辦理終止租用手續,免收月租費及接線費。
本公司於受理用戶前項終止申請時,應與用戶約定歸還本公司裝於用戶端電信設備之期限,用戶如未於期限內歸還電信設備或有可歸責於用戶原因所致之損壞或遺 失,應按本公司定價賠償。
用戶申請提升ADSL 電路服務或及光世代網路服務速率,於異動起租日起七日內,得向本公司申請恢復原速率服務;辦理升速後申請恢復原速率者,依原速率收費標準計算租費,免收設定費。
用戶依第一項規定辦理終止租用或依第三項規定辦理恢復原速率服務者,同一證號或地址於一百八十日內限申請一次。但已依第一項規定辦理終止租用或依第三項規定辦理恢復原速率服務之同一證號用戶於不同裝機地址,或之不同證號之用戶於同一地址並檢附租賃契約等文件,於一百八十日內得再申請一次。
用戶未依第一項規定辦終止租用或未依第三項規定辦理恢復原速率服務者,按該服務收費標準計收費用。
臨時租用、展場、工地地號等不適用本條之規定。
第七章 違規處理
第三十九條 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
乙方如有冒名申裝本業務電信服務或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時,甲方得停止其使用,並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
前項情形於乙方將本業務終端設備供他人使用者亦適用之。
第四十條 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依第三十條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應於甲方寄發之繳費通知單所定期限,繳納全部費用,逾期未繳清者,甲方得暫停未繳清費用之服務,停止通信期間仍應繳納月租費。經甲方再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者,甲方得逕行終止未繳清費用之服務,並拆除電路。
前項乙方積欠之費用,甲方得自保證金內扣抵,不足之數再依法向乙方追討。
乙方因未繳費致被暫停提供服務,乙方於其繳清全部費用並通知甲方後,甲方應儘速於二十四小時內恢復提供服務。
第四十一條 由甲方提供乙方xxxxxxxxx,xxxxxx,x方或他人不得擅自變更其性能、用途或裝設地址。乙方違反上揭規定者,應在甲方通知之限期內回復原狀或辦理更換機線設備手續,逾期未辦理者,甲方得暫停提供本業務之服務,俟其回復原狀或換妥機線設備後予以恢復提供服務。
因前項規定暫停提供服務者,經甲方再限期辦理,而逾期限未完成者,甲方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
前二項暫停或終止服務所導致之法律責任及損害賠償等問題,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乙方終端設備裝、移後,經裝、移地址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向甲方提出乙方並未居住於該址之聲明並經查證屬實者,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期限內申請一退一租或移設手續,逾期未辦理者,甲方得逕行停止通信或終止租用。前項甲方終止租用準用第二十四條規定。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市內網路業務服務契約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04 年 9 月 9 日通傳平臺字第 10400434960 號函核准修正簽名處勾選項目,自 104 年 9 月 18 日起實施。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05 年 5 月 11 日通傳平臺字第 10500095470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自 105 年 5 月 20 日起實施。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06 年 11 月 1 日通傳平臺字第 10600476130 號函核准修正第十條,自 106 年 11 月 10 日起實施。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07 年 9 月 19 日通傳平臺字第 10700439230 號函核准修正第六條及三十一條,自 107 年 9 月 28 日起實施。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08 年 1 月 23 日通傳平臺字第 10800017130 號函核准修正第五十條,自 108 年 2 月 1 日起實施。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08 年 3 月 20 日通傳平臺字第 10800089040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自 108 年 3 月 29 日起實施。
立契約書人:中華電信 營運處(以下簡稱甲方)申請用戶本人(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電信服務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 一 章 服 務 範 圍
第一條 甲方經營市內網路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以國內同一市內通信營業區域內之通信為範圍。
第二條 甲方對乙方提供服務如下:
一、基本服務:獨用電話(含中繼線)、合用電話、臨時電話、專用交換機、市內專線、集中式小交換機等服務。
二、加值服務:甲方得依系統供裝情形及乙方話機設備,提供特別業務包括:
(一)電話副機、附件。(二)截答服務。(三)受話發話專用電話。(四)受話方付費電話。(五)簡速撥號。(六)話中插接。(七)指定轉接。(八)三方通話。(九)按時叫醒。(十)勿干擾。(十一)直通電話。(十二)特種話機。(十三)多線獨用電話自動尋線。(十四)撥叫國際電話用戶密碼驗證。(十五)撥叫 0204 密碼驗證。(十六)通用訊息。(十七)呼叫鎖碼。(十八)來電答鈴。(十九)來話過濾。(二十)查號服務。(二十一)多功能受信方付費通信服務(簡稱多功能 080服務)。(二十二)簡碼應用服務。
簡碼應用服務係甲方依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二條之一規定,以自行編列之簡碼或經主管機關核配之電信號碼提供乙方撥接下載影視、圖像、音訊、數據或簡訊之服務。
第十四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之各服務項目其最短期間為一個月。但臨時電話之最短租期為十日。上揭最短租期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 專用交換機及分機以裝設於乙方之同一建築物內為原則。乙方欲在另一建築物裝設宅外分機時,應申請租裝市內專線。但與另一建築物設有自備電信管線相通者不在此限。
第 三 章 異 動 程 序
第十六條 乙方申請本業務之異動事項,除依甲方營業規章所訂之各項規定辦理外,得以電話或經由網路申請,乙方如以電話或經由網路申請異動事項,甲方得經確認其個人資料無誤後即可辦理。
乙方係屬因欠費拆機且尚未清償本業務欠費之舊用戶者,於其申請本業務異動服務時,甲方得要求其清償本業務欠費後,再受理其申請。
第十七條 移機分為下列二種:一、宅內移機:電話在同一宅內(同一門牌號碼)移動裝設位置者。二、宅外移機:將原裝電話移裝至另一宅內者。
乙方電話裝設之地址,因房屋拆除重建申請暫拆機線,待房屋重建完成後向甲方申請復裝於原址時,依宅外移機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乙方因故需短期停止使用本業務者,得通知甲方暫停通信,並申請保留使用權利,待需用時再通知恢復通信。但暫停通信期間,月租費依住宅用戶計算。
乙方申請暫拆電話時,如乙方不保留原電話號碼,暫拆期間免付月租費,待乙方需用時再申請復裝電話,並自復裝次日起恢復計收租費;如乙方需保留原電話號碼,暫拆期間月租費依住宅用戶計算。
前項暫拆逾二年以上未申請復裝時,視同乙方終止租用,不得再申請復裝。
甲方依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應提供乙方以指定選接或撥號選接方式選接任一 第十九條 乙方之本業務租用主體不變,僅更改乙方名稱或其代表人、或其使用單位有異動
長途或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所提供之 長途或國際網路通信服務。
甲方依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之規定與主管機關所定實施時程,應提供乙方由原第一類電信事業轉換至經營同一業務之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時,得保留其原使用電話號碼之服務。
乙方得要求甲方提供號碼可攜服務,甲方為提供號碼可攜服務得將必要之用戶資料提供給他經營者。
第 二 章 申 請 程 序
第三條 x業務使用權利之歸屬,以本業務申請書內所載乙方之名稱為準。
第四條 乙方申請本業務時,得自由選擇提供長途或國際網路服務之經營者,乙方並得隨時變更上揭服務經營者之選擇。乙方未為前項提供長途或國際網路服務經營者之選擇者,即由甲方提供長途、國際網路服務或由甲方代為選擇。
第五條 x業務用戶種類分為下列兩類:
一、住宅用戶:乙方終端設備裝設於住宅範圍內,專供家務使用者。
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甲方申請更名。
以自然人名義租用本業務者,原租用人死亡,由其法定繼承人繼續租用者,準用更名之規定。
第二十條 乙方欲終止租用本業務之服務時,應親自或委託代理人攜帶證明文件,向甲方辦理書面終止租用手續,並繳清所有已出帳及尚未出帳之費用。
乙方如向其他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書面申請號碼可攜服務時,視為向甲方書面申請終止租用。
第二十一條 乙方欲將租用之獨用電話、專用交換機中繼線及市內專線轉讓他人時,應經新用戶同意後,向甲方辦理一退一租,乙方之欠費及其他應賠償之費用,應於終止租用時繳清,未繳清而有保證金者,其所欠各項費用應於保證金內扣抵,有剩餘再退還乙方,不足之數或無保證金者,則仍需照繳。
乙方辦理一退一租時,乙方之退租行為視為乙方契約之終止;新用戶則視為新申裝戶,繳納相關費用,並遵守本契約之一切規定。
二、非住宅用戶:(一) 非營業用戶:乙方終端設備裝設於政府機關、學校及經各級政 第二十二條 乙方有關異動事項應辦登記而未辦理,經甲方發現並通知乙方限期補辦手續,
府立案且不具營利性質之公益慈善團體者。(二) 營業用戶:乙方終端設備裝設於營利事業機構及非屬於非住宅用戶之非營業用戶者。乙方之種類由甲方依據乙方終端設備裝設位置及使用性質認定之。
第六條 乙方辦理申請手續時,應由申請人將乙方名稱及其代表人之姓名據實填寫全名於本
乙方逾期仍未辦理時,甲方即予暫停通信,俟乙方依甲方營業規章規定補辦各
項手續後再予恢復通信,暫停通信期間之月租費乙方仍應照繳。若經再通知仍不辦理時,視為乙方自行終止租用,甲方得逕行拆機銷號。
第 四 章 電 話 號 碼 及 電 話 號 碼 簿
業務申請書,並簽名或加蓋與乙方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乙方不得以二個以上名稱登 第二十三條 甲方因本業務提供乙方使用之電話號碼,係獲電信主管機關授權甲方代理核
記。除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正式公文替代外,乙方應檢附下列雙證件,並出示正本供甲方核對:
一、本國自然人: (一)國民身分證。
(二)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二、外國自然人:
(一)護照。
(二)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三、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
(一)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法人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法人代表人、非法人團體代表人或商號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但上揭代表人、負責人非屬本國人得以護照取代。
第七條 乙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檢附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書,其同意書並應載明乙方如有積欠甲方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前項乙方未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者,甲方不受理其申請。
第八條 乙方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手續時,除需檢附第六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並
配,一經核配後,乙方即享有號碼使用權。除電信主管機關所為之號碼規劃及
管理機制調整、本契約另有規定、或經乙方同意者外,不得加以變更。
第二十四條 電話號碼由甲方依乙方裝移機地址所屬之交換局號碼,參酌話務負荷,依序配號。乙方申請指定電話號碼或更換電話號碼,經甲方認可後,應繳納選號費或換號費。
第二十五條 乙方退租或換選號後之電話號碼,依下列方式配用:一.尚有空號可配時,等待三個月後再行配用。二.已無空號可配時,等待二個月後再行配用。
前項規定如經新用戶同意或符合一退一租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六條 甲方因技術上之需要或營業區域、交換區重新劃定或增設時,得將乙方已使用之電話號碼予以更換或暫停其使用,停用期間免收月租費。
甲方應於改號三個月前通知乙方。乙方如不同意,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向甲方辦理終止租用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為同意。
第二十七條 依前條規定,乙方電話號碼更換後,甲方應提供免費截答服務三個月,但因乙方主動要求無需截答者,即不作截答服務。
免費截答服務期滿,在截答服務設備使用情況許可下,乙方得申請付費延長截答服務,其期間由甲方視設備之情形定之。
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足資辨識身分之第二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書。代理人代辦 第二十八條 甲方得經乙方同意,刊登乙方電話號碼資料於甲方電話號碼簿及提供查號台查
之行為,其效力及於乙方本人,由乙方負履行契約責任。
第九條 乙方及其委託之代理人應就其於申請書中所填之相關資料、檢附或出示之文件、資料證明等之真實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第十條 乙方申請裝、移機地址屬民國七十九年七月一日以後核發建造執照之建築物,應依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及「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設置技術規範」規定預設屋內電信配管、配線設備;未依規定預設者,甲方得請乙方配合改善後,再予裝機。
前項依「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設置技術規範」預設之屋內電信配線設備,乙方得選擇由甲方佈設或自行委託廠商代為佈設。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拒絕乙方申請租用本業務,並將原因通知乙方:ㄧ.經甲方書面通知限期繳費而逾期不繳。二.申請書內所填乙方名稱或戶籍地址不實。三.其他依法規不得為申請或裝機地點不得設置建築物。
申請裝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應將無法裝機原因通知乙方:一、裝機地址欠詳且無法補正者。
二、申請裝機地址係屬缺線區,無法在一個月內供裝。
乙方因欠費拆機且尚未清償欠費,若申請新裝或復機時,甲方得要求其清償欠費後,再予辦理。乙方對甲方拒絕其申請如有異議者,得於六日內向甲方申請複查。甲方應於六日內將複查結果通知乙方。
第十二條 乙方使用本業務電信服務,因第四十九條情事遭甲方停止其使用或終止租用者,再向甲方申請本業務電信服務時,甲方得限制其申請電信服務之門號數量及服務項目。
第十三條 乙方依規定繳費後,甲方應自繳費之次日起算二日內使其通信。但因門號、機線設備欠缺、山區、偏遠地區、不可抗力或用戶因素等特殊原因得予延期。
甲方應將前項延期原因及預定通信日期通知乙方。乙方如不同意延期者,應於收到通知後七日內,向甲方辦理終止租用及退費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為同意延期。
號服務。
甲方編印電話號碼簿以每版號簿截稿日期前之乙方資料為準,截稿日期以後新裝及異動之乙方資料,於編印次版時刊登。
於甲方提供電信號碼簿時,每號電話乙方得向甲方領用所屬彙編區之電話號碼簿乙本,乙方裝有多號電話時依乙方之需要領用,但不得超過乙方租用之電話號數。臨時電話不刊登電話號碼簿,但甲方查號臺應依乙方需求提供該電話號碼查詢服務。
第五章 服務費用
第二十九條 乙方應依甲方公布之各項經由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收費標準,於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
前項詳細收費標準資料,甲方應依「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規定之期限,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變更時亦同。該收費標準資料並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 三十 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應依前條收費標準繳納相關費用。但乙方自備屋內配線者,其裝置費應予減收;自行維護屋內配線者,免收建築物屋內配線維護費或月維費;自備終端設備者,免收保證金及終端設備租費。乙方申請於非營業時間配合施工裝移機者,施工時間應與甲方協議,甲方得另加收「非營業時間施工費」。
第三十一條 甲方每號電話或中繼線按月向乙方收取月租費,另按通信時間計收通信費。甲方每線專線按月向乙方收取專線月租費。
乙方租用本業務以甲方電路裝妥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申請終止租用時,以申請終止租用之日為終止租用日,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一日計算;起租當期租費按乙方起租日次日至所屬計費週期截止日之實際租用日數計算,終止租用當期租費按乙方前次計費週期收費截止日次日至終止租用日之實際租用日數計算,日租費以月租費三十分之一計收。
乙方租用本業務期間未滿一個月而終止者,其月租費以一個月計算。臨時租用租費按日計算,租用期間未滿十日者,以十日計收。
乙方計費週期變更等異動事項,致無法按月計收月租費,異動生效當期之租費,依新舊週期轉換後尚未收費之週期日數計算,日租費以月租費三十分之一計收。第六項所稱計費週期,係指甲方以三十日為計費基準,每隔五日為一計費區間之開端,共劃分六個計費區間,分為第一週期至第六週期。
第六項所稱週期日數,係指乙方申請變更計費週期時,收費日數按舊計費週期收費截止日次日至新計費週期生效之收費截止日,依各週期間隔五日之倍數計算,採五、十、十五、二十、二十五、三十、三十五、四十、四十五、五十、五十五日計收。
第三十二條 乙方租用甲方終端設備所繳納之保證金,於乙方換裝自備終端設備時,甲方應將保證金無息退還乙方。
前項定價,應考慮該項設備原購置價格及折舊等因素訂之。
第四十六條 甲方因業務上所掌握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乙方要求查閱本身資 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條、電信法第七條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查詢外,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二、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第四十七條 甲方察覺乙方使用之本業務有被盜接、冒用之虞時,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並暫停本業務之使用,惟事後應由乙方確認並辦理限制撥打相關通信服務或更換電話號碼之手續。
乙方發現使用之本業務有被盜接、冒用並對各項應繳付之費用有異議時,應立即向甲方提出申訴,並辦理限制撥打相關通信服務或更換電話號碼之手續。
前二項情形,就有爭議之通信費,乙方可暫緩繳納,但經甲方查證結果證明確由乙方所使用之本業務終端設備發出之通信信號所致者,乙方仍應繳納。
乙方終止租用本業務時,甲方得以前項保證金抵充乙方積欠之各項費用,如有 第四十八條 乙方終端設備裝、移後,經裝、移地址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向甲方提出乙方並未
餘額,甲方應於乙方終止租用本業務之日起最後一期帳單出帳日起十五日內通知乙方無息退還餘額,但自終止日起算最長不得逾四十五日。
第三十三條 乙方申請移設電話設備者,須繳納移設費及工料費。但乙方自備屋內配線者,其移設費應予減收。
副機附件之裝移機,需新設桿線者,另計收工料費。
遷移保安器、引進線及電話線路之移設費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單獨遷移保安器者,比照電話副機移機收費,申請移機因而同時移設保安器者,不另計費。
二、單獨遷移宅內或同一建築範圍之引進線者,比照宅內移機收費,保安器隨同遷移者,不另計費。
三、單獨遷移宅外電話線路或因遷移宅內電話線路必須移動宅外線路者,比照宅外移機收費。
四、乙方申請宅外移機,因新址缺乏機線無法即時供移而辦理原址暫拆電話時,候移期間免收月租費。
乙方申請選號、換號或暫拆之異動者,應繳納選號費、換號費或暫拆手續費。
第三十四條 向甲方租用專用交換機者,其總機、基地臺及分機之裝移機,其工料費用另計;不需另外佈纜架線者,比照獨用電話副機計費或依甲方與乙方約定辦理;其宅外分機不須利用市內電纜者,除按臨時專線計收接線費外,其工料費用另計。
第三十五條 乙方申請獨用電話、專用交換機中繼線、及市內專線等之裝移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需按實需工料費計收:
一、高山森林地區工程艱鉅,需特別設計辦理者。
二、偏僻地區發展緩慢,預測三年內申請裝移機於不同地址用戶在十戶以下,需特別為乙方立桿架線者。
前項實需工料費含管道、電桿、纜線、專設無線系統及施工等實際工料成本。管道、纜線、專設無線系統由甲方負責維運與管理。
第一項實需工料費除乙方為具有營利事業登記者或裝移機地點無正式編定門牌號碼者由乙方全部負擔外,由乙方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三十由甲方負擔。住宅用戶如屬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且可提出證明者,第一項實需工料費由乙方負擔百分之四十七,其餘百分之五十三由甲方負擔。裝機後三年內有下列情形者,需補繳工料費差額:
一、辦理一退一租時,新用戶非屬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者。二、改供不符本項要件之他人使用或變更為非住宅使用。
嗣後三年內第二至第四位用戶共用該段纜線管道時,依其共用長度比例繳付工料費,原已繳工料費之用戶,由甲方按比例退回。
為避免爭議,甲方應會同乙方實地查勘認定,獲得乙方同意並繳費後始得建設。第三十六條 乙方之終端設備,由乙方自行管理使用,如他人使用乙方之終端設備通信者,其應繳費用由乙方負責繳付。乙方與他人合用本業務者,其月租費及通信費由
乙方負責繳付。
第三十七條 乙方因違反法令致遭停止通信,其停止通信期間,仍應繳付月租費。
第三十八條 用戶種類變更、設備更換或其他異動事項致當月之通信網路月租費、通信費或其他費用發生增減時,按異動前後之日數分別計算。
第三十九條 乙方溢繳或重繳之費用,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抵充次月或後續應付之費用,如乙方不同意抵充,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不同意之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如乙方終止租用本業務或辦理一退一租手續時,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抵充應付費用後仍有餘額時,甲方應於費用抵充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
第 四十 條 乙方各項通信紀錄均以甲方電腦紀錄資料為準,乙方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甲方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應暫緩催費或停止通信。但如有本契約第四十七條被盜接、冒用之情形者,依其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乙方繳納之各項費用,由甲方製發收據或發票交乙方收執;如有遺失,乙方得出具切結書申請補發繳費證明書。所有以甲方名義寄發之通知或收據,皆須蓋有甲方之圖章或數位簽章認證始生效力。乙方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 時,有無繳費均以甲方紀錄為準。
第四十二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停止通信期間,甲方應按連續阻斷時間減收月租費,且減收標準不得低於下表:
連續阻斷時間(小時) | 扣 減 下 限(月租費) |
6(含)以上-未滿 8 | 減收 5 % |
8(含)以上-未滿 12 | 減收 10 % |
12(含)以上-未滿 24 | 減收 20 % |
24(含)以上-未滿 48 | 減收 30 % |
48(含)以上-未滿 72 | 減收 40 % |
72(含)以上 | 全免 |
x契約書乙式二份,交由乙方收執乙份。
立契約人
甲方: 地址: 統一編號: 乙方: (簽章)
□本契約書業經本人攜回審閱二日以上。 如需一併申請中華市
話,才需簽名。
□本人確認已收受契約書正本乙份。
□證照號碼及地址均同申請書。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臨時電話連續阻斷致停止通信二小時以上未滿十二小時當日租費減收百分之五 十,逾十二小時以上當日租費全免。臨時電話全部租期連續阻斷不通且阻斷原因非可歸責於乙方者,已繳之接線費、保證金及工料費,甲方應全數退還乙方。 停止通信開始之時間,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第 六 章 特 別 權 利 義 務 條 款
第四十三條 甲方暫停或終止本業務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六個月前報主管機關核准,並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三個月前通知乙方辦理無息退還保證金及終止租用之手續。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得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甲方如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特許執照時,甲方於收受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特許執照之正式書面通知日起七日內刊登新聞紙公告,並通知乙方於二個月內辦理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其溢繳費用之手續。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得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 市內網路機線設備,由甲方提供乙方租用者,由甲方負責維護,但依規定得由乙方自備或雖由甲方提供,而乙方可選擇自行維護之機線設備,由乙方自行維護。
前項得由乙方自備之終端設備,須為業經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構)審驗合格之機型。由甲方提供乙方租用之機線設備,乙方應予妥善保管,如有可歸責於乙方原因所致之損壞或遺失,應按甲方定價賠償,但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居住於該址之聲明並經查證屬實者,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期限內申請一退一租或移機手續,逾期未辦理者,甲方得逕行停止通信或終止租用。
前項甲方終止租用準用第三十二條規定。
第四十九條 x業務專供乙方作合法通信之使用,且不得影響其他用戶權益。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
乙方如有冒名申裝本業務電信服務或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時,甲方得停止其使用,並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
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礙景觀之廣告物,並於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人之電話號碼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號碼,作為廣告宣傳者,經廣告物主管機關之通知,甲方得停止提供該廣告物登載電話號碼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號碼之電信服務。乙方申裝 DID 直接撥入服務,依法被處停話者,甲方每次以該停話門號所屬號段十門為單位停話,達五次且無正當理由者,終止該 DID 代表號之電信服務。
前二項情形於乙方將本業務終端設備供他人使用者亦適用之。
第 五十 條 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依第四十條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應於甲方寄發之繳費通知單所定期限,繳納全部費用逾期限七日未繳清者,甲方得暫停其通信,停止通信期間仍應繳納月租費;逾期限九十日未繳清者,甲方得逕行終止租用該欠繳門號。
前項乙方積欠之費用,甲方得自保證金內扣抵,不足之數再依法向乙方追討。乙方因未繳費致被暫停提供服務,乙方於其繳清全部費用並通知甲方後,甲
方應儘速於二十四小時內恢復提供本業務。
乙方因未繳費致被拆機銷號,甲方應於乙方繳清全部費用後三個工作日內復裝並恢復提供服務。
乙方因欠費被拆機銷號時,自拆機銷號之日起二年內,乙方得申請復裝,逾期視同乙方終止租用,不得再申請復裝。
第 五十一條 乙方依本規章規定有關異動事項應辦登記而未辦理或違反本業務服務契約規 定者,經甲方發現並通知乙方限期補辦手續或改正後,逾期仍未辦理或改正者,甲方得予暫停提供該違規項目之服務,俟乙方依規定補辦各項手續或改正後再予恢復服務,暫停通信期間乙方仍應繳納月租費,但暫停通信應繳納月租費之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因前項規定暫停提供服務者,經甲方再限期辦理,而逾期限未完成者,甲方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
第五十二條 由甲方提供乙方租用之電信機線設備,除宅內移動外,乙方或他人不得擅自變更其性能、用途或裝設地址。乙方違反上揭規定者,應在甲方通知之限期內回復原狀或辦理更換機線設備手續,逾期未辦理者,甲方得暫停提供本業務,俟其回復原狀或換妥機線設備後予以恢復通信。
因前項規定暫停提供服務者,經甲方再限期辦理,而逾期限未完成者,甲方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
前二項暫停或終止服務所導致之法律責任及損害賠償等問題,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 七 章 契 約 之 變 更 與 終 止
第 五十三條 乙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本契約之權利及義務與第三人,如有違反,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第 五十四條 乙方與第三人所訂契約,如涉及本業務租用事項,未經甲方同意者,對於甲方不發生效力。
第 五十五條 x契約之變更或修正,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公告後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 五十六條 x契約之任何通知如須以書面為之者,應以親自送交或郵寄方式寄至本契約所載他方之地址。雙方地址變更,應立即通知他方,否則對他方不生效力。
第 五十六條 x契約之任何通知如須以書面為之者,應以親自送交或郵寄方式寄至本契約所載他方之地址。雙方地址變更,應立即通知他方,否則對他方不生效力。
第 八 章 廣 告 之 效 力
第 五十七條 甲方應確保行銷廣告內容之真實,對乙方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本契約所未記載之事項,如經甲方以廣告或宣傳品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者,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 九 章 申 訴 服 務
第 五十八條 乙方不滿意甲方提供之服務,除可利用電話向甲方通知外,亦可至甲方服務中心申訴,甲方即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甲方免費服務專線:123。
第 十 章 附 則
第 五十九 條 因本契約涉訟時,系爭金額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金額者,雙方合意以甲方所在地或消費關係發生地所屬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 六十 條 x契約之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依相關法令及甲方營業規章之規定辦理之。
□ 租用
□ 異動ISP
【Seednet 光世代用戶適用】
適用期間:109.07.01 起
中華電信家用 Wi-Fi【寬頻】優惠方案專用同意書,茲同意下列條款:
一、本服務係以 Wi-Fi 機件連接網際資訊網路,提供本公司寬頻電路客戶租用,限附掛於本公司光世代電路,於收訊可及之範圍使用。單一電路裝設 2 台以上之家用 Wi-Fi 服務者,其數據機/AP 均限同一裝址。
二、本公司家用 Wi-Fi 服務有基本型及進階型優惠方案,【基本型】家用 Wi-Fi 服務為數據機內建 Wi-Fi,【進階型】申裝對象須為基本型家用 Wi-Fi 服務用戶,方可申租進階型家用 Wi-Fi 服務。租用類型、數量約期與應收費用如下:
1. 中華電信基本型家用 Wi-Fi 光世代用戶優惠方案:(異動 ISP+新申請家用 Wi-fi 基本型需收設定費 250 元(次/台))
基本型 | 產品 | 優惠對象 | 約期 | 月租費 | 設定費 |
數據機內建 | 光世代 | 同寬頻租期 | ☑ 0 元 (04EW) | 250 元(次/台) |
2. 中華電信進階型家用 Wi-Fi 光世代用戶優惠方案:
進階型 | 產品 | 優惠對象 | 約期 | 第 1 台月租費 | 第 2 台月租費 | 第 3 台月租費 | 第 4 台月租費 | 設定費 |
順暢單頻版 | 光世代 | 1 年 | □ 30 元 (05CW) | □ 30 元 (05CW) | □ 30 元 (05CW) | □ 30 元 (05CW) | 250 元(次/台) | |
無約 | □ 89 元 (牌價方案) | □ 89 元 (牌價方案) | □ 89 元 (牌價方案) | □ 89 元 (牌價方案) | 250 元(次/台) | |||
覆蓋雙頻版 (標準) | 光世代 | 2 年 | □ 79 元 (S1SW) | □ 69 元 (S2SW) | □ 59 元 (S3SW) | 無 | 綁約 2 年免收 | |
無約 | □ 89 元 (牌價方案) | □ 89 元 (牌價方案) | □ 89 元 (牌價方案) | 無 | 250 元(次/台) | |||
覆蓋雙頻版 (專業) | 光世代 300M(含)以上 | 2 年 | □ 89 元 (31PW) | □ 79 元 (32PW) | □ 69 元 (33PW) | □ 69 元 (34PW) | 綁約 2 年免收 | |
光世代 300M 以下 | 2 年 | □ 99 元 (11PW) | □ 89 元 (12PW) | □ 79 元 (13PW) | □ 79 元 (14PW) | 綁約 2 年免收 | ||
光世代 | 無約 | 119 元 □ (牌價方 案) | □ 119 元 (牌價方案) | 119 元 □ (牌價方 案) | □ 119 元 (牌價方案) | 250 元(次/台) |
(1)同時與光世代(含A 升光)/ADSL 業務新申請租用、移設或復裝;或租用CHT Wi-Fi 無限通服務,得免收基本型家用 Wi-Fi 設定費 250 元;同時申 租進階型家用 Wi-Fi 服務綁約 2 年方案,可免收申裝基本型設定費;除方案另有優惠外,設定費為 250 元(次/台),依租用台數計算,費用併電路帳單計收。
(2)解約金與約期計算方式:基本型 ADSL 約期 1 年解約金每台 360 元;進階型順暢單頻版約期 1 年解約金每台 360 元;覆蓋雙頻版(標準)約期 2 年解約金第 1 台 490 元、第 2 台 730 元、第 3 台 970 元;覆蓋雙頻版(專業)光世代暨 MOD 或光世代 300M 以上約期 2 年解約金第 1 台 970 元、第 2 台 1210
元、第 3 台 1450 元、第 4 台 1450 元;覆蓋雙頻版(專業)光世代 300M 以下約期 2 年解約金第 1 台 730 元、第 2 台 970 元、第 3 台 1210 元、第 4 台
1210 元。未滿優惠方案約期退租,解約金按不足天數比例以四捨五入計算至整數元;無簽約者基本型或進階型順暢單頻版/覆蓋雙頻版(標準)月租費
89 元/月/台,覆蓋雙頻版(專業)月租費 119 元/月/台,最短租期為連續滿 1 個月計,未滿 1 個月以 1 個月計,若租用超過 1 個月以上退租,末月之月租費按實際使用日數計算。
三、(3)進階型產品規格:順暢單頻版 802.11n,覆蓋雙頻版(標準)/覆蓋雙頻版(專業)Mesh 802.11ac (2 台以上始能組成Mesh 架構)。本案優惠期間內申請寬頻暫停,或寬頻欠停、欠拆者,家用 Wi-Fi 隨之停用且暫停收費,惟約期繼續計算,俟客戶自行申請復話後繼續出帳。客戶如欲變更/終止租用優惠方案,應於優惠屆滿/終止租用日之 5 日前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四、 數據機與 AP 以網路線連接,兩者之距離應小於 100 公尺以免訊號大幅衰減/不通;網路線材以本公司設備機件同捆包裝盒內附為主,長度不足者須由客戶另購/自備。數據機/AP 均僅提供基本安裝,不提供防火牆設定或與用戶自備其他網路設備介接之服務。家用 Wi-Fi 服務之機件設備實際安裝型號以本公司現場供料或系統調訂為準。(如異動速率須以更改優惠代碼方式異動代碼並重新綁約,家用 Wi-Fi
設備由本公司依速率別提供匹配機件)
五、 客戶應對本公司提供之家用 Wi-Fi 設備盡善良管理人責任,如有毁損遺失,應照價賠償。
六、 Wi-Fi 網路品質依國際標準歸類為「best effort」模式,以本公司採用產品技術可達之範圍為限,實際連線速率受連網終端設備之性能、擺放位置、空間距離、建物(裝潢)遮蔽、環境(溫濕度)變因、電磁波同頻段干擾、及到訪網站之連外頻寬…等眾多因素影響,不建議逕以 Wi-Fi 無線上網量測速率,本公司並不保證經由家用 Wi-Fi 所測得之速率,會與貴客戶申租寬頻上網之牌告速率或經由有線方式所測得 之速率相符,亦無最低速率保證。
八、本案須簽署服務契約(詳次頁)始生效。
立同意書人市內電話/寬頻電路號碼:
立同意書人: 簽名蓋章 受託人: 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受託人身分證字號: 聯絡人: 聯絡電話: 請併同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回傳;委託代辦者,請連同本人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併回傳。
營業客戶請附:①公司證件 ②負責人證件 ③委託代辦人證件(委託書欄位必填)。
本同意書須由申請人本人親自簽章,代簽名者須負法
七、 Wi-Fi 易因環境及無線傳輸技術等(諸如:微波爐、無線電話、藍牙裝置、其他 Wi-Fi AP…等)因素影響,產生射頻干擾(如封包遺失、瞬斷…等),如因而導致直接或間接之損害或損失時,本公司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推廣人單位:員工代號:
推廣人姓名:聯絡電話:
經辦單位: 受理員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Wi-Fi 無線上網服務契約條款
立契約書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各地營運處(以下簡稱甲方)與租用本業務用戶(以下簡稱乙方),茲因甲方提供乙方 Wi-Fi 無線上網業務(以下稱本業務),關於本業務之權利義務,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
第一章 (業務種類、內容及適用範圍)
第一條 x業務種類、內容如下:
一、 家用 Wi-Fi 服務:係於乙方租用甲方寬頻電路連接網際資訊網路業務之場所,以甲方 Wi-Fi 機件連接前述業務,供乙方租用。
二、 公眾 Wi-Fi 服務:係甲方於特定場所建置 Wi-Fi 無線網路熱點(以下簡稱熱點)連接甲方網際資訊網路(以下簡稱 HiNet),經由甲方認證程序後,供乙方使
用。
(一) 計時制:乙方限定為甲方之 HiNet 用戶或行動電話用戶,依前述業務配發之帳號密碼使用公眾 Wi-Fi 服務,按分鐘數計費。
(二) 月租型:乙方限定為甲方之 HiNet 用戶向甲方申請於租用期間內每月無限次數使用公眾 Wi-Fi 服務。
(三) 預付卡:係指乙方購買甲方發行之中華電信 Wi-Fi 預付卡,經開通後於首次連線上網起算連續至該預付卡之期限屆滿為止,無限次數使用公眾 Wi-Fi 服務。
(四) 其他專案:得由甲乙雙方另行簽訂契約辦理。第二條 x業務適用範圍限於甲方 Wi-Fi 訊號可達之區域。
第三條 甲方之熱點公布在中華電信官方網站「CHT Wi-Fi 熱點查詢」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二章 (申請須知)
第四條 乙方申請家用 Wi-Fi 服務、公眾 Wi-Fi 月租型服務及其他專案,應檢具相關申請書表及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但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免附證明文件;辦理各項異動或終止時亦同。公眾 Wi-Fi 計時制服務不需另行申請即可使用。
第五條 乙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於使用本業務各項服務前,需經法定代理人閱讀並同意本契約條款後,方得註冊及使用。當限制行為能力人使用各項服務時,則視為法定代理人業已閱讀、了解並同意本契約條款之內容,乙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前條之申請時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其同意書並應載明乙方如有積欠甲方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
第六條 預付卡購買地點為甲方各地營運處服務中心及本業務網站,其他購買地點另公布於本業務網站。乙方若有退貨需求,須於預付卡未使用前,至原購買通路理。
第七條 乙方應提供真實之個人資料,如有資料登錄不實以致發生任何糾紛或違法情事時,乙方應自行負責。
第三章 (計費及收費)
第八條 x業務種類及收費標準詳如本業務網站之公告費率。費率若有調整,甲方將於生效日 7 日前於本業務網站公告,自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
一、 家用 Wi-Fi 應繳付設定費及月租費。其租用最短期間為連續滿 1 個月計,未滿 1個月以 1 個月計。
二、 公眾 Wi-Fi 計時制服務按連線分鐘數計收費用,未滿 1 分鐘以 1 分鐘計。
三、 公眾 Wi-Fi 月租型服務以月租費計收。其租用最短期間為連續滿 1 個月計,未滿 1 個月以 1 個月計。
四、 公眾 Wi-Fi 預繳制服務以年約/半年約預繳優惠金額計收,預繳金額不予退費。 (一) 【年約/半年預繳】方案,約期屆滿恢復牌價,以月繳金額計收。
(二) 【年約/半年預繳】續享方案,約期屆滿續享優惠方案,自動扣抵當期預繳金額。如每期屆滿前未提出終止租用或異動繳費方式者,則視為乙方仍繼續使用本服務且使用本繳費方式。
五、中華電信預付卡分為一日卡、三日卡、七日卡及月卡,依其面額計費,提供乙方於首次連線上網起算連續 24 小時內、72 小時內、168 小時內、744 小時內,無限次數使用公眾 Wi-Fi 服務。
六、本公司有權保留修改、取消、終止或暫停優惠方案內容之權利,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公告並通知客戶辦理未使用之租費退費,本公司對客戶已繳租費除按未到期日扣減外,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九條 乙方租用家用 Wi-Fi 及公眾 Wi-Fi 月租型,甲方自乙方申裝完成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申請終止租用時,以申請終止之日為終止租用日,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 1 日計算。起租月或終止租用月之租費按實際租用日數計算,每日租費按全月租費之 1/30 計收。
第十條 乙方對家用 Wi-Fi 或公眾 Wi-Fi 計時制、月租型及其他專案應繳付之費用,除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應依甲方寄發之繳費通知單所定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逾期未繳清者,甲方得暫停乙方使用。經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者,甲方得逕行終止乙方使用,乙方所積欠未繳費用,甲方將依法追討。
第十一條 乙方於前項溢繳或重繳之費用,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抵充次月或後續應付之費用。
第十二條 甲方繳費通知單郵寄地址以乙方租用寬頻電路或行動電話號碼登載之資料為準,乙方更換郵寄地址未通知甲方,致生任何延誤或損失時,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十三條 甲方依「電信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預付卡已委由銀行提供足額履約保證,保證期間自出售日起一年。
第四章 (終止租用)
第十四條 乙方申請終止租用家用 Wi-Fi 及公眾 Wi-Fi 月租型,應於預定終止租用日 5 日前向甲方提出終止申請。
第十五條 前條租用期間未滿本契約條款第八條所規定之租用期限者,應補足期間之各項月租費。但終止租用之原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免予補繳。
第十六條 乙方因欠費或有第二十條情事之一或有違反法令致被暫停使用者,其停止使用期間,租費仍應照繳,但停止使用應繳租費之期間最長以 1 個月為限。如乙方依優惠方式申請,且於所承諾最短使用期間尚未屆滿時,因乙方違反本契約之規定致甲方終止契約時,乙方應依該優惠方式提前退租所訂補償措施補償甲方。
第五章 (服務中斷之處理)
第十七條 甲方基於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必要時得暫時停止或縮短本業務運作時間,並於 7 日前公告於本業務網站。
第十八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造成甲方機線設備發生障礙、阻斷,以致本業務完全無法通信時,其停止通信期間,甲方應按連續阻斷時間減收月租費或更換預付卡,其標準如下,但減收月租費最多以扣減當月份月租費為限:
連續阻斷時間 | 扣減下限(當月月租費) |
12 小時以上~未滿 24 小時 | 減收 5% |
24 小時以上~未滿 48 小時 | 減收 8% |
48 小時以上~未滿 72 小時 | 減收 10% |
72 小時以上~未滿 96 小時 | 減收 13% |
96 小時以上~未滿 120 小時 | 減收 16% |
120 小時以上~未滿 168 小時 | 減收 25% |
168 小時以上~未滿 336 小時 | 減收 50% |
336 小時以上 | 全免 |
一、 家用 Wi-Fi:
連續阻斷時間 | 扣減下限 (當月月租費) |
12 小時以上~未滿 24 小時 | 減收 5% |
24 小時以上~未滿 48 小時 | 減收 8% |
48 小時以上~未滿 72 小時 | 減收 10% |
72 小時以上~未滿 96 小時 | 減收 13% |
96 小時以上~未滿 120 小時 | 減收 16% |
120 小時以上~未滿 168 小時 | 減收 25% |
168 小時以上~未滿 336 小時 | 減收 50% |
336 小時以上 | 全免 |
二、公眾 Wi-Fi: (一) 月租型:
(二) 預付卡
種類 | 連續阻斷時間 | 更換中華電信 Wi-Fi 預付卡數量 |
一日卡 | 12 小時以上 | 更換一日卡 1 張 |
三日卡 | 12 小時以上~未滿 24 小時 | 更換一日卡 1 張 |
24 小時以上~未滿 48 小時 | 更換一日卡 2 張 | |
48 小時以上 | 更換三日卡 1 張,或一日卡 3 張 | |
七日卡 | 12 小時以上~未滿 24 小時 | 更換一日卡 1 張 |
24 小時以上~未滿 48 小時 | 更換一日卡 2 張 | |
48 小時以上~未滿 72 小時 | 更換三日卡 1 張,或一日卡 3 張 | |
72 小時以上~未滿 96 小時 | 更換三日卡 1 張及一日卡 1 張,或一日卡 4 張 | |
96 小時以上~未滿 120 小時 | 更換三日卡 1 張及一日卡 2 張,或一日卡 5 張 | |
120 小時以上 | 更換七日卡 1 張,或三日卡 2 張及一日卡 1 張, 或一日卡 7 x | |
x卡 | 12 小時以上 | 更換一日卡 1 張 |
24 小時以上~未滿 48 小時 | 更換一日卡 2 張 | |
48 小時以上~未滿 72 小時 | 更換三日卡 1 張,或一日卡 3 張 | |
72 小時以上~未滿 96 小時 | 更換三日卡 1 張及一日卡 1 張,或一日卡 4 張 | |
96 小時以上~未滿 120 小時 | 更換三日卡 1 張及一日卡 2 張,或一日卡 5 張 | |
120 小時以上~未滿 168 小時 | 更換七日卡 1 張,或三日卡 2 張及一日卡 1 張, 或一日卡 7 張 | |
168 小時以上~未滿 336 小時 | 更換七日卡 2 張,或七日卡 1 張及三日卡 2 張及 一日卡 1 張,或七日卡 1 張及 1 日卡 7 張 | |
336 小時以上 | 更換月卡 1 張 |
前項阻斷開始之時間,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第六章 (乙方應遵守之使用規則)
第十九條 家用 Wi-Fi 服務係由乙方負責保管家用 Wi-Fi 連線金鑰及控管無線上網分享。
第二十條 x業務供乙方作正常合法網路通訊之用,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權暫停或終止乙方使用本業務,乙方不得要求退費或賠償,並由乙方負一切法律責任,如造成甲方權益受損者,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一、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二、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三、有危害通信或影響其他客戶權益之情事者。
四、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寄發電子訊息至對方信箱造成對方困擾之情事者。五、於論壇區張貼與主題無關之訊息之情事者。
六、濫發電子郵件、蓄意破壞他人信箱或其通信設備之情事者。七、散播電腦病毒或足以干擾電腦正常運作之程式之情事者。
八、發表或散佈恐嚇、誹謗、人身攻擊、侵犯他人隱私、色情或其他所為言論違背公序良俗之文字、圖片或影像之情事者。
九、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之情事者。十、影響系統運作或加重系統負擔之情事者。
十一、在網路上提供違反各項法令之商品或服務之情事者。
十二、利用或委託他人以本項第四款之方式從事各項活動之情事者。
十三、未得甲方之同意不得將本業務轉售、租賃、出借予其他人,或以其他方式進行有價交易。十四、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甲方基於維護電子郵遞服務之品質及遏止大量廣告或不實電子訊息濫發,甲方有權採取必要管理措施,前述電子訊息管理措施之規定公告於 HiNet 首頁之系統公告中,變更時亦同,乙方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
本條所稱之電子訊息係指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經由通訊設備傳遞之資訊。
依著作權法規定,乙方使用本業務涉有三次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情事者,甲方應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
第七章 (資訊保密義務)
第二十一條 甲方因業務上所掌握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乙方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個人資料處理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項、電信法第七條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查詢外,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一、 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二、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 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第八章 (甲方免責事由)
第二十二條 Wi-Fi 網路品質依國際標準歸類為「best effort」模式,以甲方採用產品技術可達之範圍為限,實際連線速率受連網終端設備之性能、擺放位置、空間距離、建物(裝潢)遮蔽、環境(溫濕度)變因、電磁波同頻段干擾及到訪網站之連外頻寬…等眾多因素影響,不建議逕以 Wi-Fi 無線上網量測速率,甲方並不保證經由家用 Wi-Fi 所測得之速率,會與乙方申租 HiNet 寬頻上網之牌告速率或經由有線方式所測得之速率相符,亦無最低速率保證。
第二十三條 x業務易因環境及無線傳輸技術等(諸如:微波爐、無線電話、藍芽裝置、其他 Wi- Fi 信號等)因素影響,產生射頻干擾(如封包遺失、瞬斷等),如因而導致直接或間接之損害或損失時,甲方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甲方機線設備發生障礙、阻斷,以致本業務完全無法通信時,甲方除依第十八條辦理扣減費用或更換預付卡外,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甲方如因情事變更,得暫停或終止本業務之全部或部分經營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公告,甲方除受理乙方辦理未使用之預付卡退費、對乙方已繳租費按未到期日扣減租費外,甲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九章 (契約之修改)
第二十六條 甲方得因電信服務之性質、技術或情勢之變遷、維護之需要或任何非可歸屬於甲方之事由,隨時修訂本契約條款,修訂後之契約條款將於生效日七日前在本業務網站公 告,乙方若不同意變更後條款時,應於生效日前辦理退租,生效日後如繼續使用者視為乙方同意甲方修改後之契約條款。
第十章 (提供服務方式)
第二十七條 乙方對甲方提供之服務如有建議諮詢等需要,除可撥叫甲方之服務專線外,亦得至甲方之服務中心或以書面為之,甲方應即視實際情形依法令及相關營業規章規定處理。甲方之服務專線為:0000-000-000(障礙申告) 0000-000-000(業務說明)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甲方有關本業務之廣告或宣傳品,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二十九條 x契約條款之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乙方同意依法令及甲方相關營業規章規定辦理之。第三十條 x契約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三十一條 因本契約涉訟時,系爭金額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金額者,雙方合意以甲方當地分支機構所在地或消費關係發生地所屬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契約書乙式二份,交由乙方收執乙份。立契約人
甲 方:中華電信 營運處
統一編號: 地 址:
乙 方: (簽章)
□本契約書業經本人攜回審閱五日以上。
□本人確認已收受本契約書正本乙份。
□證照號碼及地址均同申請書。
電路(附掛電話)申請人簽名
契 約 簽 署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