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务定义
津贴及服务协议1共享亲职支援中心
I 服务定义
简介
共享亲职支援中心(「中心」)旨在为分居/正办理离婚/离婚的父母(「离异父母」)提供一站式的共享亲职支援服务,协助有合作困难及冲突的离异父母以儿童为本的原则处理子女照顾及联系的安排,并为其子女提供以儿童为本的介入服务。
目的及目标
2. 中心的目标是:
(a) 促进离异父母更有效地以儿童为本的原则履行父母的责任;
(b) 协助子女在其父母制订子女照顾及联系计划的过程中应付压力 及适应转变;
(c) 提供亲子联系机会,及令相关安排更为顺畅,让子女在安全及没有冲突的环境中与其非同住父母保持联系;以及
(d) 透过公众教育/宣传,推广父母责任的概念。
1 这份《津贴及服务协议》样本只供参考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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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范围
3. 服务营办者须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a) 为离异父母提供共享亲职服务
(i) 提供共享亲职辅导及亲职协调服务;以及
(ii) 举办亲职小组/活动/工作坊,以推广共同父母责任的概念,并协助他们制订亲职计划,与前伴侣/前配偶实践共享亲职。
(b) 子女探视服务
(i) 为子女及其非同住父母或重要人士(例如:祖父母及兄弟姊妹)安排督导联系/交接。
(c) 儿童为本的介入服务
(i) 按「父母责任模式」提供深入辅导/小组/活动,以增强子女适应家庭转变的能力,并促进他们与父母持续联系;以及
(ii) 制订及执行介入服务计划,以促进亲子互动,尤其是与非同住父母的互动。
(d) 父母责任的宣传工作/教育
(i) 为离异父母、公众及为上述父母和子女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士举办活动(例如讲座、信息摊位、大型活动等),以推广共同父母责任的概念及离异后共享亲职的重要性。
服务对象
4. 中心的服务对象, 是中心与社会福利署(「社署」)所议定的特定服务区域的离异父母及/或其子女,而这些父母就下列的子女安排难以/可能难以互相合作及/或达成共识:
• 照顾及联系安排;及/或
• 与父母生活的安排。
5. 中心应为不同种族、文化、 宗教及语言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转介
6. 服务使用者不论有否法庭颁发的监管令,可自行申请服务,亦可由政府部门或有关机构的服务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社署、非政府机构、学校、家事调解员及律师) 作出转介。
收费
7. 服务营办者须免费提供服务。
II 服务表现标准
8. 服务表现评估将以服务量及服务成效为指标。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并按社署要求提供统计数字。
服务量
服务量
标准 服务量指标 议定水平
1 每年新开/重开的共享亲职辅导 注 1 /亲职协调 90
服务注 2/子女探视服务注 3 的个案数目
2 每年督导联系/交接的总节数注 4 800
3 每年为分居/正办理离婚/离婚的父母举办教 6
育/治疗小组注 5 的总数
4 每年为儿童举办教育/治疗小组注 6 的总数 6
5 每年为分居/正办理离婚/离婚的父母举办的 24
活动/工作坊注 7 的总数
6 每年为儿童举办的活动/工作坊注 8 的总数 8
7 每年为服务使用者、公众及专业人士举办有关父 30
母责任的推广/教育活动注 9 的总数
8 每年处理的查询总数 1 200
服务成效
服务成效
标准 服务成效指标 议定水平
1 每年对所得服务表示满意的父母所占百分率注 10 75%
2 每年认为服务有助增进共享亲职的技巧及知识 75%
的父母所占百分率注 11
服务成效
标准 | 服务成效指标 议定水平 | |
3 | 每年认为服务有助促进与子女联系的非同住父 母所占百分率注 1 2 | 75% |
4 | 每年认为服务有助面对父母分居/离婚所带来 的压力/困难的儿童所占百分率注 13 | 75% |
* 个别服务营办者所承担的服务量/服务成效标准的议定水平各有 差异。
基本服务规定
9.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基本服务规定:
(a) 中心每星期至少应有 12 节服务节数,包括 1 节在星期五晚上和
4 节在星期六/日;
(b) 中心至少应有 7 名持有认可社会工作学位的注册社工,当中包括 1 名督导主任。有关社工均须具备不少于 3 年家庭及儿童服务工作经验。
质素
10.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I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11. 社署会按《津贴及服务协议》,下称《协议》,通用章节所载的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一般责任」履行职责。
IV 资助基准
12.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服务营办者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
津贴
13. 在指定时限内,服务营办者将每年按整笔拨款模式获发资助。整笔拨款已考虑个人薪酬,包括供聘用注册社工及支援人员的公积金,以及其他适用于项目营运的「其他费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关运作开支,包括雇员补偿、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 获社署认可提供资助活动处所的租金及差饷,将按实际费用另行以实报实销形式发放。
14. 服务营办者可灵活使用获发的整笔拨款,但必须遵从最新《整笔拨款手册》、有效的《整笔拨款通告》及社署就资助政策及程序发出的有效管理建议书及通函就使用资助所载列的指引。整笔拨款或会有所调整,包括因应公务员薪酬调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调 整,以及因应物价调整因素( 现为综合消费物价指数) 而调整的
「其他费用」。实际资助亦将按服务开展日及分阶段接收时间建议(如适用)作出调整。政府不会承担因计划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资助额的任何负债或财政影响的责任。
发放款项安排、内部控制及财务申报规定
15. 服务营办者接纳《协议》及确认开展服务后,每月会获发整笔拨款资助。
16. 服务营办者须维持稳健有效的财务管理系统,包括预算规划、 推算、会计、内部控制和审计。服务营办者须妥善备存与项目有关的收支账簿、记录及证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7. 服务营办者须按照最新《整笔拨款手册》的规定,提交经《专业会计师条例》(第 50 章)下注册的执业会计师审查的周年财务报告及审核整间机构年度财务报表。而有关报告和报表则须经两名机构的授权代表签署,即董事会主席/机构主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主管。周年财务报告应以现金记账方式拟备,而折旧、员工积存休假等非现金项目不应计入报告内。
V 有效期
18. 本《协议》于指定时限内有效。如服务营办者违反本《协议》条件的任何条款而又未有按社署发出的书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 在指定时间内作出相应的补救,社署可在该通知到期后,向服务营办者发出通知期为 30 天的书面通知而终止本《协议》。
19. 如服务表现标准在协议期内有任何改变,社署会寻求与服务营办者达成共识,而服务营办者须按照指定的推行时间表达至新的 要求。
20. 服务营办者是否可继续提供下一期服务,须视乎当时的政策 指引、服务需要及服务营办者的表现等相关考虑因素。社署 保留重新编配项目的权利。
VI 其他资料
21. 除了本《协议》外,服务营办者亦须遵守《服务规格》所载列的规定/承诺,以及服务营办者建议书和补充资料的内容( 如有 的 话)。如这些文件内容出现矛盾, 则以本《协议》为准。社署会密切监察服务营办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规定。
注释:
定义
注 1 共享亲职辅导为离异父母提供辅导及/或其他专业介入服务,以协助他们承担因分居或离婚带来新的责任、处理因此所引致的怨愤及各种情绪的困扰,同时协助他们加强合作, 化解有关亲职事宜的纷争。若父母、子女及家人均参与辅导,应计算为 1 个个案。至于因应法庭要求而为父/母提供个别进行的共享亲职课程,可视作个案计算。
注 2 亲职协调服务是以儿童为本的介入服务,提供解决亲职纷争的方法。由曾接受亲职协调培训且具经验的专业人士协助有冲突的离异父母及早解决纷争,教导父母有关子女的需要,并实践拟定的亲职计划。
注 3 子女探视服务 指为子女及其非同住父母及/或重要人士 (例如:祖父母及兄弟姊妹)安排的督导联系/交接服务。
注 4 节数 指子女与其非同住父母及/或重要人士( 例如祖父母 及兄弟姊妹)直接联系/交接。
注 5 指协助离异父母更有效地以儿童为本的原则解决共享亲职
困难及承担父母责任的小组。每个小组应有 6 名或以上的
参加者,并最少举办 4 节。
定义 | ||
注 | 6 | 指协助儿童面对父母分居/离婚所带来的压力和适应相关转变的小组。每个小组应有 6 名或以上的参加者,并最少 举办 4 节。 |
注 | 7 | 指有系统且具教育元素的活动或工作坊,透过有组织和细意安排的内容,加强离异父母解决冲突、共享亲职及履行父母责任的知识和技巧。每个活动或工作坊应有 6 名或以上 的参加者。活动或工作坊可为期全日或半日,均计算为 1 节。 |
注 | 8 | 指有系统且具教育元素的活动,藉以增强儿童处理因父母分居及离婚所引致的情绪及困难的能力。每个活动或工作坊应有 6 名或以上的参加者。活动或工作坊可为期全日或 半日,均计算为 1 节。 |
注 | 9 | 指具教育及宣传元素的活动,向公众、潜在的服务使用者及专业人士推广父母责任的概念。每个活动应至少有 6 名参加者。 |
注 | 10 | 服务成效标准 1 适用于已接受共享亲职辅导/亲职协调服务或督导联系/交接服务或小组服务,并已停止接受服务的父母( 不论他们有否完成服务),而成效评估将根据服务 使用者在意见调查问卷提供的回复作出计算。 |
定义
注 10(续) 已接受共享亲职辅导/亲职协调服务或督导联系/交接服务或小组服务 ,并对服 务表示满意的父母数目
= 已接受共享亲职辅导/亲职协调服务或督导联系/ x 100%
交接服务或小组服务 ,并已填 妥服务使用者意见调查 问卷的父母总数
注 11 服务成效标准 2 适用于已接受共享亲职辅导/亲职协调 服务或督导联系/交接服务或小组服务、已停止接受服务, 并认为服务有助增进共享亲职的技巧及知识的父母 ( 不论他们有否完成服务),而成效评估将根据服务使用者在意见调查问卷提供的回复作出计算。
已接受共享亲职辅导/亲职协调服务或督导联系/
交接服务或小组服务 ,并认为 服务有助增进共享亲职 的技巧及知识的父母数目
= 已接受共享亲职辅导/亲职协调服务或督导联系/ x 100%
交接服务或小组服务 ,并已填 妥服务使用者意见调查 问卷的父母总数
注 12 服务成效标准 3 适用于已接受督导联系/交接服务,并已停止接受服务的非同住父母(不论他们有否完成服务),而成效评估将根据服务使用者在意见调查问卷提供的回复作出计算。
已接受督导联系/ 交接服务 ,并认为服 务有助促进与
= 子女联系的非同住父母数目 x 100%
已接受督导联系/ 交接服务 ,并已填妥 服务使用者意 见调查问卷的非同住父母总数
定义
注 13 服务成效标准 4 适用于已接受督导联系/交接服务和小组服务及/或其父母已接受共享亲职辅导/亲职协调服 务, 并已停止接受服务的儿童(不论他们有否完成服务),而成效评估将根据服务使用者在意见调查问卷提供的回复作出计算。
已接受督导联系/ 交接服务和小组服务及/或其父母已接受共享亲职辅导/亲职协调服务 ,并认为 服务 有助面对父母分居/离婚所带来的压力/困难的儿
= 童数目 x 100%
已接受督导联系/ 交接服务和小组服务及/或其父母已接受共享亲职辅导/亲职协调服务,并已填妥服务使用者意见调查问卷的儿童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