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2236005-XT01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 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陕国投·国联证券1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2236005-XT01
释义
除非本合同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本信托合同/信托合同:指编号为2236005-XT01的《陕国投·国联证券
1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与补充。
2.本信托/信托:指受托人设立的“陕国投·国联证券1号单一资金信托”。
3.委托人:指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员工持股计划)。
4.受托人/陕国投:指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5.受益人: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设立时为自益信托,本信托的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6.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
7.信托资金/认购资金/追加认购资金:指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8.信托资金总额:指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总和。
9.信托财产: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10.信托利益:指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所对应的信托财产净值。
11.估值日:指受托人计算信托财产总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净值的日期,即信托成立后的每个交易日及信托终止日。
12.估值基准日:指每月20日(如遇节假日为该日之前最近一个工作日)。
13.证券经纪人:指受托人根据委托人/受益人的指令聘请的证券经纪服务机构,具体以委托人/受益人指令为准。
14.保管人/保管银行: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15.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编号为2022-2236005-BG01 的《陕国投·国联证券1号单一资金信托保管协议(证券类)》,以及对前述文件的任何补充和修订。
16.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
17.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的计量单位,每信托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元。信托单位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即精确到0.01),小数
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18.信托财产总值:指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本信托信托财产的价值总和。信托财产总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第2位(即精确到0.01),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19.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减去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与费用、负债后的余额。信托财产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第2位(即精确到0.01),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20.信托单位净值:指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额之比,其计算公式为: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额,其结果以元为单位,信托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即精确到0.0001),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益归入信托财产。
21.信托文件:指本信托合同、认购风险xx书、保管合同等与信托相关的文件。前述文件之间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本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准。
22.信托份额确认书:记载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及其变化、认购、赎回资金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等内容的清单。
2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的正常交易日。
24.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的正常交易日。
25.开放日:用于申购或赎回信托单位的日期,本信托开放日为本信托成立满12个月且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的每个工作日。
26.信托年度:指自信托成立日起每满一年的期间,如信托成立日为M月T日,则信托成立日起每年的M月T日为一个信托年度届满之日,当年M月无T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一个信托年度届满之日。
27.保障基金公司:指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28.信托业保障基金:是指按《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主要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本信托的信托业保障基金由信托财产缴纳。
29.保障基金分配日:指保障基金公司就本信托项下的保障基金认购资金向受托人进行收益或本金分配之日(或与受托人进行结算之日)。
30.信托公司保障基金专户:指信托公司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银保监会关于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相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保障基金资金归集与缴纳的专用账户。
31.不可抗力事件: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一、信托当事人
x信托为设立时自益信托。各委托人/受益人的信息如: 1、委托人
委托人名: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员工持股计划)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住所:xxxxxxxxxx 0 x
联系地址:xxxxxxxxxx 0 x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xxxxxx@xxxx.xxx.xx 2、受托人
受托人名称:xxxxxxxxxxxxxxxxxx:xxx
xx:西安市xx区科技路50号金桥国际广场C座24—27层
联系地址:xxxxxxxxxxxx00xxxxxxxXx0x联系人:xx
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xxxx@xxxx.xxx.xx 3、受益人
x信托为设立时自益信托,本信托的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户名: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
xxxxx:x、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通过信托合同设定双方的信托关系。委托人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或具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进行相应管理,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股票、银行存款、国债、信托业保障基金等。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本信托的名义投资,并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三、信托的成立与期限
x信托于本合同生效后,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资金划入信托财产专户、受托人发布信托成立公告时成立。
本信托期限为自信托成立日起至2027年6月9日止,自本信托成立之日起算,满 12个月后可根据委托人指令提前终止。如发生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托提前终止或延期情形时,本信托予以提前终止或延期。
本信托存续期满时,除本合同约定的自动延期的情形外,若信托当事人协商一致,则本信托可以延期。
1、信托资金为委托人划入信托专户内的货币资金,委托人应当于本合同签订后
20个工作日内将金额为人民币6,811万元(大写:陆仟捌佰壹拾壹万元整)的资金划入信托专户。
委托资金的全部来源为“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即国联证券员工个人的合法薪酬,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筹资金。
2、实际划入信托专户的资金金额与上述约定不一致的,信托资金以实际划入信托专户的资金金额为准。
3、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的委托人为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国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委托人承诺资金来源具有合法支配权,如委托人违反前述承诺,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责任)。
4、委托人应按照下列约定将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认购资金”)从其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交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信托财产专户,且该等自有银行账
户应当与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为同一账户:
本信托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委托人可追加认购信托单位,且委托人追加认购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超过部分按照1千元的整数倍增加。
5、受托人在指定银行开立以下账户作为接受委托人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
(“信托财产专户”),信托财产专户在本信托存续期内不可撤销:户 名: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账 号:
6、信托单位认购/追加认购的份数与确认
信托生效日委托人首次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委托人交付的首次认购资金÷1元/
份
开放日委托人追加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开放日当日委托人交付的追加认购资金
÷开放日当日信托单位净值
保管银行确认资金到达信托专用银行账户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提交的信托文件制作信托份额确认书一式两份,并向委托人提供信托份额确认书正本一份。信托
份额确认书是记载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及其认购/追加认购资金等内容的清单。当出现信托份额确认书与本信托合同不一致的情况时,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
由受托人xx的信托份额确认书确定。五、信托资金的赎回
(一)持有期限要求
委托人赎回信托资金需通知受托人。
(二)信托单位份额赎回手续
委托人收到其代表的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的赎回申请时,应在当天(即T日)的交易时段向受托人提交《投资建议书》(格式见附7),受托人需在收到《投资建议书》的当天(T日)通过(邮箱:XX)向委托人(邮箱: XX)反馈交易结果。委托人可于收到反馈结果后于当天(T日)向受托人提交《赎回申请书》(格式见附件6),《赎回申请书》中赎回开放日即为T日。
(三)信托单位份额的赎回审核
1、本信托存续满12个月且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委托人可以申请赎回其
持有的部分或全部信托单位份额。
2、受托人收到委托人(受益人)赎回申请书后,以赎回申请载明的赎回日期为赎回开放日。赎回申请书经受托人审核符合第五条第(三)款约定的赎回条件,则受托人制作赎回确认书(赎回的信托单位份额确认在赎回开放日下一日),并向委托人(受益人)提供正本一份。
(四)赎回信托资金的计算与支付 1、赎回资金的计算:
赎回资金=委托人(受益人)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额×赎回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
2、赎回资金的支付
受托人在赎回开放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划款指令转交保管银行。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赎回资金向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划拨。
(五)信托资金赎回费用
委托人赎回信托资金,其赎回费用为零。
(六)赎回文件的管理
信托份额确认书、赎回申请、赎回确认书作为信托合同的附件,由受托人处归档,以备委托人查询。
六、信托资金的管理与运用
(一)受托人投资管理方式
1、受托人管理方式
x信托为事务管理类信托。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信托财产运用程序等事项。信托设立之前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第三方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工作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自行负责,委托人完全了解上述事项的全部瑕疵,对投资信托及信托可能面临的风险有完整充分的认识,自愿承担上述尽职调查的所有责任及投资风险,免除受托人的尽职调查责任。
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确定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事项,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信托财产专户日常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受托人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信托设立时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令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由信托财产承
担,由此导致受益人利益损失的,由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对因此导致的一切后果免除责任。
2、信托投资范围
委托人同意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将信托资金投资于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股票代码:00000.XX,股票名称:国联证券)、银行存款、国债等流动性管理工具及信托业保障基金。
如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需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受托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后开展此项业务。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后,本信托可以调整投资范围、调整投资限制,但调整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均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要求。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应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1、股票来源为通过港股通取得并持有国联证券股票(0000.XX),本信托自建仓结束后投资于国联证券(0000.XX)的比例不低于本计划总资产的80%。
2、购买国联证券(0000.XX)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国联证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单一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3、除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等监管机构另有相关规定外,本信托不得在下列期间买入或卖出标的股票:
① 公司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召开前60日或有关年度结束之日起,至年度报告公告当日(以较短者为准,但不短于30日,含首尾两天);
② 公司审议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召开前30日至半年度报告公告当日(含首尾两天);
③ 公司审议季度报告的董事会召开前30日或有关季度结束之日起,至季度报告公告当日(以较短者为准,但不短于10日,含首尾两天);
④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含首尾两天);
以上 ①-④ 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间,包括公司延期公布业绩的期间;
○5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6 公司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及公司证券上市地的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委托人知悉并同意上述第六第(二)款第3项投资限制,并自行负责监控。
4、本信托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受托人有权拒绝进行投资。
5、受托人管理的全部信托或信托计划持有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份额,不得超过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流通股票份额的30%。
6、不得从事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应遵守以下投资禁止:
1、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或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2、不得将委托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不得投资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证券市场投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投资项目被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
(2)投资项目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要求;
(3)通过穿透核查,投资标的最终投向上述投资项目;
4、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5、不得直接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6、不得违规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
7、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违规提供担保;
8、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投资的行业或领域;
9、禁止投资与受托人及托管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证券;
10、国家法律法规等禁止的其他情形。
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变化后,若上述投资限制或禁止与之产生抵触,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后,本信托可以调整投资范围、调整投资限制,但调整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均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要求。
按照投资性质分类,本信托设立时属于权益类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比例不低于 80%。
x信托的预警线为80%,如T日信托总资产净值较信托成立时总资产净值等于或低于预警线,则受托人于T日收盘后以电子邮件、录音电话或传真等形式对委托人进行预警提示,委托人可自行决定是否变现本信托持有的非现金资产。
1、受托人必须开设信托财产专户对信托财产进行单独管理,信托财产的保管账户和信托财产专户为同一账户。
2、在信托期限内,保管人对保管账户内全部信托资金进行保管。具体保管事宜,以受托人和保管人另行签署的《保管协议》为准。
3、保管人接受受托人的委托并签署《保管协议》,办理合同约定的保管业务。保管人与委托人(受益人)不发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保管人对本信托项下资金的保管并非对本信托资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也不承担本信托的投资风险。
4、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的名义开立除信托财产专户外的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专户进行本信托以外的任何活动。
x信托保障基金由信托财产缴纳
①信托资金的1%将专项用于认购保障基金,作为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投资组合的一部分。认购金额计算至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点二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本信托认购保障基金的认购金额=存续的信托单位份额×1元×1%
②银保监会、信托业协会或保障基金公司等机构对保障基金认购标准、认购方式或具体交付时点、收益计算及基金分配等进行调整的,受托人有权单方相应调整本信托项下认购资金金额、交付方式或具体交付时点、收益计算及基金分配等约定。
受托人于本信托成立之日将本信托认购资金从信托财产专户划付至信托公司保障基金专户,并将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银保监会关于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相关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定期将本信托认购资金及受托人应交付保障基金公司的其他认购资金一并划付至保障基金公司基金专户用于认购保障基金。
委托人不得主张以其在本信托项下对保障基金的权益,与委托人(或本信托)对受托人的任何债务主张抵销;在委托人或本信托存在对受托人应付未付费用或其他负债 时,受托人有权直接以委托人在本信托项下对保障基金的权益等额抵扣,不足抵扣的,受托人有权继续从本信托受偿或向委托人追偿。
七、信托财产估值
(一)估值流程
x信托估值日为信托成立后的每个交易日及信托终止日,本信托成立日起,受托人将于T+1日对T日信托财产进行估值,其中周一对前一周周五、周六、周日的信托财产
进行估值。保管人每个交易日对托管资产进行估值,并与受托人进行核对。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额。
信托单位净值的计算结果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
(即精确到0.0001),由此产生的损益归入信托财产。
x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受益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受托人查询信托单位净值。
交易性金融财产按其公允价值估值。
1、单位价值的确定:本信托持有资产的库存数量和单位价值按照公允价值计算,无公允价值的按取得该资产时的单位价值计算。具体确认原则如下(如有):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中证估值价或者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中证估值价或者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可参考近期投资价格进行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发行价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开放式基金(包括保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估值日当日基金净值估值,估值日当日开放式基金单位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净值计算。尚未公布过基金份额净值的,应以账面价值估值。如果前一开放日至估值日该基金分红除权,则按前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单位份额分红额后的差额估值。
(4) 货币市场基金按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5) 银行存款估值方法:
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将及时进行账务调整;银行活期存款以本金列示,利息不计提,在实际到账日计入信托计划财产。
(6) 国债逆回购实行按日计息,实际计息天数按资金占用自然日数计算。回购计息按照计尾不计头的原则,在买入回购次日开始计提;回购交易费用计入成本,计息基数为预计收益减交易费用。
(7) 保障基金估值方法:保障基金按实际缴付本金和实际收益计入信托财产总值,不逐日计提收入。
(8) 标的基金的估值:某估值日标的基金的基金份额价值=标的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提供的能够公允反映持有份额价值的单位净值×该估值日本信托持有标的基金的总份额数。标的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以标的基金的法律文件约定为准。若标的基金的管理人或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基准日的数据的,则以标的基金的管理人或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提供的估值基准日之前最近一个日期的数据进行估值。(委托人特别确认,本信托投资的标的基金的财
产净值以标的基金的管理人或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提供的估值基准日的数据进行估值,因标的基金的管理人或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估值不准确或未及时提供估值结果,导致受托人和保管人未能针对持有标的基金份额的财产净值进行有效或正确估值的,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和保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9)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及相关监管机构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在任何情况下,受托人采用上述(1)-(9)项规定的方法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委托人对此知悉并认可。
2、信托财产净值计算时的费用及负债处理
(1) 按信托文件约定可以列入信托财产的费用,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信托财产,每日计提或待摊;
(2) 因管理信托财产而产生的债务,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增加信托财产的负债。 3、估值复核程序:信托财产的日常估值由受托人进行,保管人进行复核。用于
公开披露的信托单位净值由受托人完成估值后,经授权人员签字确认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形式发送给保管人,保管人进行复核并经授权人员签字确认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形式发送给受托人,具体以《保管协议》约定的为准。如因系统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完成估值的,受托人应于当日通知委托人和保管人,由委托人、受托人与保管人三方另行协商处理。
八、信托相关税费
(一)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1、保管人的保管费;
2、受托人报酬;
3、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而发生的税费和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信息披露费用;银行资金汇划和账户服务费;邮寄费;信托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以及受托人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4、律师x;
5、审计费(如有);
6、按有关规定,其他应支付的税费和费用。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依法应由受托人自行承担的以及委托人或受益人另行支付的除外。
1、保管费
保管人提供保管服务,收取保管费。信托资金保管费以【当日仍存续的信托单位份额×1元】为基础,按0.01%/年收取,按日计提,于本信托收到投资标的分配的收益或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计算方法为:
每日计提的保管费=当日仍存续的信托单位份额×1元×0.01%÷365
支付方式:保管费由受托人根据签署的相关合同或协议,向保管人出具的划款指令,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扣除,并向指定账户划拨。
2、受托人报酬
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收取受托人报酬。受托人报酬以【当日仍存续的信托单位总份额×1元】为基础,按照0.15%/年收取,按日计提,于本信托收到投资标的分配的收益或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计算方法为:
每日计提的受托人报酬=当日仍存续的信托单位总份额×1元×0.15%÷365
支付方式:受托人报酬由受托人根据签署的相关合同或协议,向保管人出具的划款指令,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扣除,并向指定账户划拨。
3、其他税费及费用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而发生的税费和交易费用按照法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由受托人根据实际情况,向保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扣划。
4、若在信托费用支付时点,信托财产专户无足够现金类信托财产,则应付未付的相关费用延期至信托财产专户内有足够现金类信托财产时再行支付。
九、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承诺:委托人为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投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的情形,并可以用于证券投资;委托人投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且拥有完全处分权的资金,不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不是银行信贷资金、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金,认购信托单位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受托人不对委托人认购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委托
人是否遵守适用于其的任何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委托人若为金融产品代理人,须保证该金融产品的投资者亦是信托的合格投资者。
2、委托人承诺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过程合法合规,已取得持有人的认可,已获得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的充分授权并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订信托合同;
3、委托人承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国联证券在同一时间全部有效存续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4、委托人特别承诺事项
投资者特此承诺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已满足以下要求:
(1)依法合规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3)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已充分知悉,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4)其他特别承诺事项
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于国联证券正式员工合法薪酬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合法合规资金来源等。委托人承诺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信托。
员工持股计划拟购买的 H 股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A 股+H 股合并计算)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A 股+H股合并计算)的 0.1%。
国联证券员工参与 2022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所获公司股份权益,应当与员工通过其他方式拥有的公司股份权益合并计算,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委托人有义务向受托人提供相关监管规定所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6、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情况,并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7、委托人可以随时查阅信托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所涉证券、资金账户的余额及交易明细情况;
8、作为委托人签署本信托合同,表示已认真阅读、理解并同意所有的信托文件及相关附件内容,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9、本合同、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十、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及时通知委托人。双方应就资金运用、收益分配等内容进行协商和调整;
2、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受托人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3、受托人应当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法规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受托人应负责交易、清算、结算以及估值等相关事宜,应当对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实行单独记账、单独管理,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按委托人要求发送估值表;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信托财产净值。
5、受托人应妥善保存信托财产管理、分配的完整记录至少十五年,以便委托人或受益人日后查询;
6、受托人按本信托的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7、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分配信托利益的义务;
8、受托人应为本信托配备合格的交易、清算、结算、估值等相关工作的专职人员,并建立相关的业务系统,完善相关业务流程;
9、受托人在受托运作信托财产时,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投资运作信托财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受托人应恪尽职守。
11、受托人保证本信托运作、相关账户的使用依法合规,并在监管机关要求或其他必需的情况下,履行其应尽的法律、合规义务。
12、受托人开展该信托业务应当与受托人固有财产证券投资业务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实施人员、操作和信息的独立运作,不得利用所管理的信托财产为受托人,或者为委托人、受益人之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
13、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十一、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受益人有权利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利益;
2、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权偿还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3、受益人可以随时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情况,并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4、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十二、税费的缴纳
信托运作过程中的各种纳税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受益人和受托人应就其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另行依法纳税。其中应由受益人自行承担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如有)由受益人自行缴纳,受托人不进行代扣代缴。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及《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
【2017】2号)的规定,2017年7月1日(含)以后,信托财产管理及运用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因此,在信托财产承担前述税费(如有)后,会导致信托利益减少,进而降低受益人的预期收益。受益人对此已充分知悉且无任何异议。
十三、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一)信托利益的计算
x信托项下委托人按本合同的有关约定享有信托利益。
信托利益总额=信托财产总值-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及费用。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信托利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x信托终止时,受托人以现金类信托财产为限,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 支付本信托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
(2) 支付信托合同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3) 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四)受益人的信托利益计算方式
信托终止日,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利益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利益=信托终止日信托财产总值-截止信托终止日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税费及费用
受托人于信托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进行划付,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保障基金公司定期统一向受托人分配保障基金本金(本信托终止或每次信托单位赎回后的保障基金分配日方可分配)及收益,扣除信托费用后,由受托人按本信托利益分配规则向受益人分配。
保障基金支付固定收益:
保障基金分配收益=存续认购基金本金或赎回信托单位对应的本金×一年期年利率×当期核算天数÷360
保障基金实际分配收益低于上述固定收益的,受托人按实际收到的收益向受益人分配。
一年期年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如基金存续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保障基金收益分配日公告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付 收益,不分段计算;当期核算天数为自认购资金划付至保障基金公司基金专户之日(含)至保障基金本金分配日(不含)期间的天数,天数算头不算尾。
上述约定系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银保监会关于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现行规定确定。现行规定发生调整的,受托人有权单方对本条约定相应调整。
委托认购资金分期交付的,保障基金收益分期分别核算。
受托人于本信托终止(若保障基金对分期认购本金进行分期结算,则指该期终止),且收到保障基金分配的本信托项下全部认购本金及收益(或与保障基金公司就此完成结算)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分配所收到的该等本金及持有期间全部收益。任何情况下受托人不承担垫付责任。
认购资金划入信托公司保障基金专户之日(含)至受托人向保障基金公司基金专户划转之日(不含)期间及保障基金本金分配日(含)至受托人向受益人实际分配日期间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于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时一并向受益人支付。
(六)信托预计到期时,若保障基金未全部变现进而导致信托财产无法全部变现,
则信托期限将自动延长至保障基金全部变现之日;同时受托人就可供分配的现金资产向受益人先行分配。
十四、信托的终止与清算
(一)信托的终止
1、信托提前终止条件
(1) 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提前终止。
(2) 由于法律法规、市场制度变动将对本信托运行产生重大影响,使得本信托无法持续稳健运行,经受益人同意,受托人有权终止本信托。
(3)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等原因导致本信托提前终止。
(4) 委托人和受托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信托。
(5)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信托终止,并进行信托清算:
(1) 本信托预计期限届满且信托财产分配完毕;
(2) 本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3) 信托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4) 本信托被撤销或被解除;
(5) 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6) 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7)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
1、受托人通知保管人从信托财产中提取信托费用及相应的税费后,计算信托利益作为清算依据。
2、受托人在本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并以受托人约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全体委托人与受益人在《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在此确认《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无需审计。 3、本信托在清算期间产生的利息归受托人所有。
1、本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清算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从信托财产专户中向受益人分配其信托利益。
2、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利益归属于受益人。受托人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3、若信托期限到期时本信托存在非货币信托财产的,则以信托财产实际状态向受益人进行分配。
十五、信息披露与信托事务报告
(一)定期披露
1、每周披露一次资产净值;
2、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3、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或者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投资者披露;
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事项。
(二)临时披露
在信托存续期内,如果发生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受托人应按照监管规范要求进行披露。
(三)信息披露方式
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以下列形式之一进行披露:
受托人有权通过在受托人网站公告、寄送书面文件或发送电子邮件、存放营业场所备查等一种或数种方式进行披露。存放营业场所备查的信息披露文件,可由受益人来函索取时由受托人寄送。也可由受托人自行存档由委托人和受益人随时调阅。
(四)其他信息的披露
其它与信托相关且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十六、风险揭示与承担
x信托在管理过程中可能涉及各类风险,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保证信托财产的最低收益,委托人在决定信托前,应谨慎衡量下文所述之风险因素及承担方式,以及信托文件的所有其他资料。
(一)一般风险揭示 1、本金损失风险
受托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信托计划财产,但不保证信托财产中的认(申)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2、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单一资金信托业务的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其影响,单一资金信托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汇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单一资金信托业务的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汇率波动范围将影响国内资产价格的重估,从而影响委托资产的净值。
(4)购买力风险。单一资金信托业务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单一资金信托业务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固定收益品种获得的本息收入或者回购到期的资金,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从而对单一资金信托业务产生再投资风险。
3、管理风险
在单一资金信托运作过程中,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受托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受托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单一资金信托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投资者请特别注意。
4、流动性风险
单一资金信托业务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两类: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信托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从而使得单一资金信托业务在进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5、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利息和分红,将使信托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6、税收风险
x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的认定,本计划投资及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含附加税费)等应税行为,以受托人为纳税人或由受托人代扣代缴的,除本计划已列明的信托费用(如管理费、业绩报酬、托管费等)由各收费方自行缴纳外,受托人有权在信托财产中计提并以信托财产予以缴纳或代扣代缴,且无需事先征得投资者的同意。从信托财产中扣缴税费可能导致信托税费支出增加、净值和实际收益降低,从而降低投资者的收益水平,受托人特别提示投资者注意上述风险。
7、担任单一资金信托业务受托人、托管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8、银行存款的相关风险
(1)提前支取风险:银行存款正常到期之前无法提前支取、因提前支取造成利息损失、提出提前支取申请但存入银行无法按时足额提取的风险。
(2)信用风险:银行存款存入银行无法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
(3)利率风险:投资者收益可能低于以银行存款或其它方式运用资金而产生的收益。
(4)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委托资产的收益而产生风险。
(5)不可抗力风险:不可抗力风险是指由于战争、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9、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对管理人相关交易单元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管理,并通过证券交易所对 本计划实施资金前端控制。本计划可能因上述业务规则而无法完成某笔或某些交易,可能造成损失。
10、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在单一资金信托业务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操作风险。受托人、托管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4)因监管政策变化、新的金融监管要求,存在监管机构书面或口头叫停本单一资金信托业务或禁止投资相关证券等风险,或者给计划权益实现(包括影响标的股票锁定期等)带来其他不利影响的风险。
(5)其他不可预知、不可防范的风险。
(二)特定风险揭示
1、员工持股计划股票锁定期风险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有 12 个月的限售锁定期(自国联证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单一计划名下之日起算),且锁定期结束后不一定会立即减持, 导致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员工实际持股期限较长。锁定期间证券市场上的系统风险和市场风险不确定性较大,使本计划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和投资风险。一般来说,个股的趋势与大盘的趋势具有很强的正相关性,在股市大幅下跌的时候这种相关性将进一步增强。因此,在锁定期内,个股可能因为大盘调整的影响而出现股价下跌。
2、若国联证券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发生被 ST、*ST、暂停或终止上市、涉及跨市场吸收合并、公司缩股、减资或公司分立等事件时,本信托面临无法及时变现从而影响本计划投资收益的风险。
3、因市场流动性问题及价格剧烈波动、股份解禁后无法变现或出现亏损的风险。
4、本计划提前终止或延期的风险:受托人会按照投资者的委托行使信托计划名下股份的相关股东权益,并按照投资者的委托统一决策安排信托名下股份的退出及信托存续期限问题,投资者因上述安排可能存在提前结束投资或延期退出的风险。
5、本计划存在所有持有的股票因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股票减持限制(如《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2017 年 5月 26 日)》(简称“《减持若干规定》”))无法按时减持而导致本计划存续期无限期延长或进行二次清算的风险,也间接存在计划损益分配波动性加大和分配时限拉长的风险。
6、税收政策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托行业税收相关政策的规定,受托人作为纳税义务人,有义务针对信托过程中产生的投资收益按照最新税收征管要求进行纳税,因此会对本单一计划项下投资收益产品影响。由于上述税务新政在具体实践上尚有不明确之处,因此,相关的税收政策存在变动的可能。
7、高仓位与高集中度风险
x产品投资国联证券(0000.XX)的比例为资产总值的 80-100%,股票仓位高,且投资成本占产品实收资本比例最高可达99%,投资标的集中度高,投资标的股票价格的波动将直接影响本单一计划资产净值的变化,本产品存在较大集中度风险。
8、无法及时足额提取预约金额或委托资产现状返还的风险。在本合同存续期内,自产品成立满12个月且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次日起,受托人于每个交易日设置
退出开放期供投资者办理退出业务。计划退出开放期内,投资者应为受托人预留充足的变现时间,以保证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足以支付提取金额。受托人和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提取委托资产进行资产变现或投资者通知不及时造成的损失。委托资产因处于锁定期内或停牌等原因无法变现或流动受限的,受托人有权延期支付或与投资者协商一致后以委托资产现状方式向投资者返还,受托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者的单笔委托资产提取为大额提取的情况下,该投资者必须至少提前 10个交易日向受托人提交预约提取申请。对于每笔委托资产,经受托人确认的预约提取金额,不构成受托人保证委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投资收益的承诺,投资者承担委托资产到期可能无法足额提取到预约的提取金额的风险。
9、港股通机制下,港股投资面临的风险
1)港股价格波动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当日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加之香港金融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价格波动,本信托持有港股的价格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2)汇率风险
x信托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信托承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或资金被额外占用的风险。
3)港股通交易日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境内、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因此会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非港股通交易日时,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停市时,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等交易所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的情形时),并使得本信托所持有的港股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时有可能出现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信托所持有的港股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进而影响净值出现较大波动。
4)港股通额度限制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本信托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 每日额度不足,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进而可能错失投资机会。
5)交收制度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根据港股通在证券交收时点上的交收安排,本信托在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该港股通交易日后第2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该港股通交易日后第3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信托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赎回款支付时间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人带来流动性风险。
6)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信托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信托存在因上述规则,投资收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7)其他可能的风险
除上述显著风险外,本信托参与港股通投资,还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a) 因股票交易而发生的佣金、交易征费、交易费、交易系统费、印花税、过户费等税费外,在不进行交易时也可能要继续缴纳证券组合费等项费用,本信托存在因费用估算不准而导致流动性风险;
b) 在香港市场,部分中小市值港股成交量则相对较少,流动较为缺乏,本信托投资此类股票可能因缺乏交易对手而面临个股流动性风险;
C) 在本信托参与港股通交易中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 15 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d) 存在港股通香港结算机构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另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信托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因结算参与人未
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信托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结算参与人对本信托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信托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信托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本信托权益受损;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信托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1、市场风险识别
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对于证券投资构成风险和机会。市场价格的形成是由包括政治、经济、行业、企业以及交易者行为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之下的结果,因而市场风险的形成也是由上述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市场风险的形成是政治、经济、行业、企业以及交易者行为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之下的结果。证券市场风险表现为因证券市场整体下跌导致的风险,称为系统性风险;以及由于个别证券下跌导致的风险,称为非系统性风险。
受托人拥有受过系统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的工作人员,具有良好教育背景和长期的国内金融、证券市场工作经验。
2、保管制度
受托人聘请商业银行担任保管银行:对信托财产提供规范的保管服务,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对信托资金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保管人对估值结果进行核对,作为监控风险的基础。
3、受托人内部稽核审计制度
受托人的风险合规部门、审计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本信托的合规合法性进行稽核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正意见。
4、信托执行经理授权制度
信托执行经理在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托项目管理。
5、信息披露受托人将密切关注证券市场法律和政策的变化,在发生重大不利于信托运行的风险时,将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
6、合格投资者筛选
通过对委托人进行风险适应性调查,只有具备较强的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才能够加入本信托。
7、针对管理风险的监控
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减少人工操作的失误,借助资产管理系统完成指令接收、审查和
风险控制;每个信托指定专门的信托经理和交易员,健全并强化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由 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尽管陕国投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采取了上述风险应对措施,但仍有可能发生致使受托人不能有效规避的风险,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风险责任,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作任何承诺。
十七、受托人变更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人职责终止,受托人将进行变更:
(1) 受托人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 依法解散或法定资格丧失;
(3) 辞任或者被解任;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自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给新受托人之日起,原受托人在信托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3、新受托人的选任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由受益人决定。受益人确定新受托人人选后,应将确定新受托人的通知及新受托人同意履行信托合同设立的受托职责的确认文件送达给原受托人。
十八、违约责任
(一)受托人以剩余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分配信托利益的责任。受托人因管理不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信托资金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当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二)如委托人违约,委托人应负责赔偿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本合同的违约方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利益相关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十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x合同未尽事项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当向委托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各自继续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所涉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二十、合同生效及合同份数
x合同经委托人签署(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受托人签署(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委托人执一份,受托人执两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陕国投·国联证券1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之签署页)
特别提示:本信托并不保证赢利,亦不保证投资者本金不受损失,投资信托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信托文件,并与受托人进行充分沟通,审慎做出购买决策。
委托人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受托人名称: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署日期及地点: 年 月 日
认购风险xx书
一、签订目的
1、本《认购风险xx书》(以下简称“《风险xx书》”)是合同编号为
2236005-XT01号的《陕国投·国联证券1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 以下简称 “《信托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本《风险xx书》中所指的委托人、受托人与《信托合同》所指的委托人、受托人相一致。本《风险xx书》中使用的定义均与《信托合同》所列的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
3、本《风险xx书》是为了更好地向委托人揭示受托人在运作信托资金中可能遇到的风险,更好地明确风险发生时各方的责任而制定的。
二、委托人声明
1、委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能以自身的名义将来源合法的资金委托受托人进行资金信托,并对其信托资金享有合法的处分权。
2、委托人签署和执行本《风险xx书》表明委托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委托人签署和执行本《风险xx书》是自愿的,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上述授权及授权项下的签署和执行未违背委托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对受益人有约束力的法规或合同,委托人为签署和执行本《风险xx书》所需的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地办理完毕。
三、受托人声明
1、受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持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具备经营信托业务的资格。
2、受托人有资格签署本《风险xx书》,有权履行本《风险xx书》项下权利和义务。
3、受托人投资管理方式
(1) 委托人同意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股票、银行存款、国债、信托业保障基金等。
如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需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受托人须在获得相
应资质后开展此项业务。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后,本信托可以调整投资范围、调整投资限制,但调整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均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要求。
(2) 受托人按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比例、投资方式及限制进行决策、投资。
4、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1) 保管人的保管费;
(2) 受托人报酬;
(3)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而发生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交易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信息披露费用;银行资金汇划和账户服务费;邮寄费;信托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以及受托人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4) 审计费(如有);
(5) 按有关规定,其他应支付的税费和费用。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依法应由受托人自行承担的以及委托人或受益人另行支付的除外。
5、在信托财产运用过程中,存在投资对象和投资项目的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其它风险。资金委托给受托人,既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损失的风险。尽管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承诺信托财产运用无风险。
6、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四、受益人声明
1、受益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能以其自身的名义接受信托利益或参与诉讼。
2、受益人签署和执行本《风险xx书》表明受益人已了解受托人运作信托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受益人签署和执行本《风险xx书》是自愿的,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上述授权及授权项下的签署和执行未违背受益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对受益人有约束力的法规或合同,受益人为签署和执行本《风险xx书》所需的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地办理完毕。
3、本《风险xx书》中所指的受益人、委托人为同一人。
五、风险的揭示
x信托计划属于权益类资产管理产品,受托人在管理本单一资金计划过程
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合同变更风险、投资收益不确定的风险、员工持股计划股票锁定期风险、高仓位与
高集中度风险、管理风险、金融监管风险、政策变化风险(含税收、标的投资、产品交易结构等政策变化导致的风险)、延期清算或二次清算风险、无法及时足额提取预约金额或委托资产现状返还的风险、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风险、本计划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等其他风险。
1、市场风险
(1) 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影响本信托收益。
(2) 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信托收益产生影响。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股票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信托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 购买力风险。本信托的目的是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信托财产收益和保值增值。
(5) 股票投资风险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治理结构、市场前景、技术变迁、行业竞争、管理能力、财务状况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能力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6) 债券投资风险
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能力、技术更新、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发行人盈利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债券市场价格下
跌或无法按时偿付本息,从而影响信托收益水平。
债券发行人、担保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担保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及无法收回投资收益的风险。
2、港股通机制下,港股投资面临的风险
(1)港股价格波动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当日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 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加之香港金融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
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价格波动,本信托持有港股的价格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2)汇率风险
x信托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信托承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或资金被额外占用的风险。
(3)港股通交易日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境内、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因此会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非港股通交易日时,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停市时,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等交易所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的情形时),并使得本信托所持有的港股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时有可能出现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信托所持有的港股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进而影响净值出现较大波动。
(4)港股通额度限制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本信托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每日额度不足,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进而可能错失投资机会。
(5)交收制度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根据港股通在证券交收时点上的交收安排,本信托在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该港股通交易日后第2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该港股通交易日后第3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
日的设定原因,本信托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赎回款支付时间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人带来流动性风险。
(6)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信托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信托存在因上述规则,投资收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7)其他可能的风险
除上述显著风险外,本信托参与港股通投资,还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① 因股票交易而发生的佣金、交易征费、交易费、交易系统费、印花税、过户费等税费外,在不进行交易时也可能要继续缴纳证券组合费等项费用,本信托存在因费用估算不准而导致流动性风险;
②在香港市场,部分中小市值港股成交量则相对较少,流动较为缺乏,本信托投资此类股票可能因缺乏交易对手而面临个股流动性风险;
③在本信托参与港股通交易中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④存在港股通香港结算机构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另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信托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信托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结算参与人对本信托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信托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信托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本信托权益受损;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信托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3、管理风险
x信托选择的保管人、所投资标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存在由于其未按相关法规政策、监管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履行应尽义务而给本信托带来的风险。
4、保管人操作风险
(1)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保管人须获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保管人资格方可经营保管业务。虽保管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获得监管部门的保管业务资质许可。如在本信托存续期间保管人无法继续从事保管业务,则可能会对本信托产生不利影响。
(2) 保管人在业界信誉良好。但若本信托存续期间保管人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本信托实施管理,则可能对本信托产生不利影响。
5、流动性风险
由于市场或投资标的流动性不足(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资金所投资的标的基金受限于赎回规则无法及时申请赎回、处于封闭期不得赎回、出现巨额赎回情形、出现暂停或拒绝赎回情形、投资品种停牌、交易所监管、登记结算规则限制、市场流动性不足)和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本信托所投资的标的基金无法及时变现或相关资金无法及时取得,从而存在导致本信托现金资产不能满足本信托费用支付、收益分配、清算要求的风险,受益人在本信托项下可能无法及时收到现金形式的信托利益,委托人/受益人知悉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和损失。
6、委托人投资于本信托的风险
(1) 委托人资金流动性风险
根据本信托的约定,对委托人赎回信托资金的金额有一定要求,因此委托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
(2) 信托利益不确定的风险
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本信托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不对本信托的受益人承诺信托利益或做出某种保底暗示。投资业绩主要取决于投资标的的业绩表现。
(3) 受益人损失信托资金的风险
信托财产在支付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后可能小于信托资金,若发生上述情形时,则受益人遭受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7、本信托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的风险
经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本信托可提前终止。信托预计到期时,若部分或者全部信托财产由于客观原因暂停交易或无法变现时,或本信托所投资的信托业保障基金项下
基金财产未全部变现进而导致信托财产无法全部变现,则信托期限将自动延长至信托业保障全部变现之日;上述信托发生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而不能如期结束的情形下,本信托受益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到损失。
8、其他风险
(1) 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本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2)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本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六、本《风险xx书》生效
经委托人签署(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受托人签署
(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风险xx书》一式三份,委托人执一份,受托人执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陕国投·国联证券1号单一资金信托认购风险xx书》签署页)
特别提示:本信托并不保证赢利,亦不保证投资者本金不受损失,投资信托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信托文件,并与受托人进行充分沟通,审慎做出购买决策。
委托人(签名)(自然人):
或:委托人名称(公章)(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受托人名称: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署日期及地点: 年 月 日
附件1 委托人信息登记表(机构客户)
委托人身份信息 | |||||
*委托人名称 | |||||
*经营范围 (按照营业执照填写) | |||||
*住所 | 省 | 市 | (区/县) | ||
*邮政编码 | *注册资本 | ||||
*实收资本 | *执照、证件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 *执照、证件有效期限 | ||||
*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姓名 | *证件种类 | ||||
*证件号码 | *证件有效期限 | ||||
*行业分类 | □农、林、牧、渔业 □采矿业 □制造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 □批发和零售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住宿和餐饮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金融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 □卫生和社会工作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国际组织 □其他(请注明) ( 注:若不在上述范围则按照国标 GB/T4754-2017填写)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息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名称 | *证件种类 |
*证件号码 | *证件有效期限 | |||
授权代理人信息(如有必填) | ||||
*□有授权代理人 | *□无授权代理人 | |||
*授权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 *证件种类 | |||
*证件号码 | *证件有效期限 | |||
*手机号码 | 电子邮箱等其他联系方式 | |||
认购要素表 | ||||
*认购信托产品名称 | ||||
*认购信托资金 | 人民币(大写)【 (小写)¥ 【 | 】 】 | ||
*信托单位认购份额 | 【 】类,共计【 | 】万份(每信托单位壹元) | ||
受益人 | 自益信托,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 户 名: | |
(本账户在信托利益 | 银行账号: | |
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 | 开户银行: | |
消) | ||
上述信息为信托公司寄送信托相关文件的重要依据。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请认真核对填写。 (*为委托人必填项) | ||
委托人信息确认 | ||
委托人已充分阅读本信托合同包括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xx书在内的全部内 容,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委托人确保上述信息系本机构亲自填写,本机构确保填写的信息详实、正确、有效,如因本机构填写错误或未填写导致的任何损失由本机构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 法律责任。 | ||
委托人(机构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章): | 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2 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
项目名称 | ||
客户名称 | ||
营业执照号码 | ||
□豁免类 | □各级党的机关 □国家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 □军事机关 □人民政协机关 □人民解放军 □武警部队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 |
□政府间国际组织 □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及办事处等机构及组织 | ||
可以不识别上述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 | ||
□简化类 |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经营农林渔牧产业的非公司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受政府控制的企事业单位 | |
受益所有人类别 | □法定代表人 □实际控制人 | |
□公司类 | □公司 □其他类型的机构、组织 | |
受益所有人类别 | □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含)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 □通过人事、财务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对公司形成有效控制或者实际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 |
□合伙企业类 | 受益所有人类别 | (1)□超过25%(含)合伙权益的自然人 (2)参照公司判定标准: □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含)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 □通过人事、财务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对公司形成有效控制或者实际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3)□普通合伙人或者合伙事务执行人 |
☑其他金融产品类 | 产品名称 | |
产品类别: □理财产品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 □其他 | ||
受益所有人类别 | (1)参照基金判定标准: □超过25%(含)权益份额的自然人 □基金经理或者直接操作管理基金的自然人 (2)□主要负责人、主要管理人或主要发起人 | |
□信托类 | 产品名称 | |
受益所有人类别 | □委托人 □受托人 □受益人 □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最终享有信托权益的自然人 | |
□基金类 | 产品名称 | |
受益所有人类别 | □超过25%(含)权益份额的自然人 □基金经理或者直接操作管理基金的自然人 |
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如不够填写可加附页) | |||||
受益所有人 | 姓名 | 证件种类 | 证件号码 | 证件有效期限(起始-截止) | 地址 |
受益所有人1 | |||||
受益所有人2 | |||||
受益所有人3 | |||||
受益所有人4 | |||||
受益所有人5 | |||||
备注:请分别注明各受益所有人的类别 | |||||
受益所有人1 | |||||
受益所有人2 | |||||
受益所有人3 | |||||
受益所有人4 | |||||
受益所有人5 | |||||
上述信息系本机构亲自填写,本机构确保填写的信息详实、正确、有效,如因本机构填写错误或未填写导致的任何损失由本机构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机构客户(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章):
尊敬的客户,请您配合提供以下信息和资料:
日期: 年 月 日
1.非自然人客户股权或者控制权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注册证书、存续证明文件、合伙协议、信托协议、备忘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以验证客户身份的文件。
2.非自然人客户股东或者董事会成员登记信息,主要包括: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股东名单、各股东持股数量以及持股类型(包含相关的投票权类型)等。
附件3 反洗钱风险识别承诺书
本人/本机构xxxx:一、资金来源:
1.本人进行信托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可多选):
□工资、薪金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 □投资所得
□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稿酬所得
□赠予所得 □继承所得 □赔款、补助、复员转业所得
□其他(请注明) 。
2.本机构进行信托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可多选):
□因股东出资或增资所得(股本) □经营收入所得
□捐赠收入所得 □投资收益所得
□其他所得
□机构自有资金 □银行公募理财资金
□银行私募理财资金 □信托产品资金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金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资金
□依法募集、管理的其他资金
x资金来源于资产管理产品或依法募集、管理的其他资金,请如实填写产品登记号/备案号: 。
二、本人/本机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规定。本人/本机构保证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财产为本人合法拥有并可支配的财产,提供给受托人的所有信息、资料及证件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以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及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之行为。
三、若有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形,本人/本机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自然人委托人(签字/章):
或:机构委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授权委托书
致受托人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我司作为《陕国投·国联证券1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合同编号: 2236005-XT01,以下简称“《信托合同》”)项下的委托人和受益人,现授权【】
(以下简称“被授权人”,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行使《信托合同》项下的委托人和受益人的相关权利如下:
1、授权范围
签署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资金认购/申购申请书、赎回申请书、投资建议书、确认函、通知书以及其他形式的文书。
2、授权期限:
自信托成立之日起至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含延长的存续期)。
授权期限内我司(委托人)向贵司(受托人)送达新的授权书或书面终止执行本授权委托书的通知时,本授权委托书终止并失效。
3、预留签名样式如下:被授权人【】签名:
我司作为委托人承诺如下:
1、委托人承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所做各项授权均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监管政策。
2、委托人承诺本授权委托书业已完成内部授权审批,授权行为不存在任何程序及实体瑕疵。因内部授权瑕疵导致的各类纠纷、损失由委托人自行处理、承担。
3、委托人承诺授权被授权人办理的业务,即视为委托人对与该业务相关的事宜及各类具体操作均进行了全部授权,被授权人所做的一切具体操作均视为委托人本人行为,委托人自愿承担全部法律后果。
4、委托人承诺如果变更被授权人、被授权人联系方式、联系地址、授权内容、授权期限等,委托人均应当及时以书面文件的形式告知贵司。因委托人未及时向贵
司告知变更信息,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委托人: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员工持股计划)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五: 信托资金认购/申购申请书(第 i 期)(样本)
信托资金认购/申购申请书(第 i 期):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年 月 日签署的《陕国投·国联证券1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合同编号:2236005-XT01,以下简称为“本信托合同”),委托人于 年
月 日认购/追加委托资产现金资产价值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本期认购/追加委托资产起始日 年 月 日。
委托人已知悉该投资风险,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和责任。按照本信托合同的规定,受托人签收后回传至投资者。
委托人(公章/预留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回 执
尊敬的委托人:
本信托确认已收悉《信托资金认购/申购申请书(第 i 期)》,对申请书中所列委托资产的金额、认购/追加日期等事项无异议。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公司(签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六: 赎回申请书(样本)
赎回申请书(样本)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签署的《陕国投·国联证券1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合同编号:2236005-
XT01),委托人申请赎回信托单位,具体赎回要素如下:
1 | 赎回开放日 | 本赎回申请书落款日期 |
2 | 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 |
请上述赎回的信托单位对应资金划入以下账户:
收款户名:收款账号:开户行:
委托人(公章/预留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七:
投资建议书(样本)
出具时间: 年 月 日委托人代表:
证券名称 | 证券代码 | 交易方向 | 交易价格 (元) | 交易数量 ( 股 ) | 交易时间 |
委托人(公章/预留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