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绑架勒索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事故
第二条 x保险合同所称“保险事故”是指导致或可能导致被保险公司、被保险个人发生本保险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的绑架、勒索、产品敲诈、拘禁、劫持,或一系列相关事件。如果被保险公司接到索取赎金的要求,并据此推断发生了相互关联、交叉影响的多个绑架、勒索、产品敲诈、拘禁、劫持事件,则这些事件将被认为是相关事件且共同构成一次保险事故。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这些相关事件中的最早事件发生在保险期间起始日以前,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根据合同双方的约定,在投保人按照约定支付保费且保单生效后,保险人承担下列约定的全部或部分保险责任,以保险单明细表“保险金额”项下载明的各项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赎金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因此直接导致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个人按赎金索取人的要求交付的赎金,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金额内赔偿。
(二)赎金运送损失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根据赎金索取人的要求,赎金在由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个人授权的运送人送往赎金索取人的途中遭受实际损毁、失踪或被错误提取而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金额内赔偿。
(三)顾问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因此直接导致的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应对顾问或其它第三方危机管理顾问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四)其它额外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因此直接导致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个人发生的下列合理必
要的额外费用,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金额内赔偿:
1. 被保险公司聘请的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第三方谈判代表的费用。
2. 被保险公司聘请的第三方公共关系顾问、产品召回顾问和翻译人员的费用。
3. 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个人因处理保险事故发生的差旅费和食宿费。
4. 被绑架、被拘禁或被劫持的保险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庭成员回到常住国的交通费用,以及被绑架、被拘禁或被劫持的保险事故受害人的替代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前往绑架、拘禁或劫
持所在地的交通费用。对于每次绑架、拘禁或劫持事件,每个被保险个人仅可获赔一次此费用。
5. 被保险个人在获释前发生的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36 个月内发生的第三方心理治疗、医疗和法律咨询费用。
6. 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个人支付给线人的酬金,但前提条件是其线索直接有助于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个人进行谈判或促使被绑架、被拘禁或被劫持的受害人获释。
7. 个人财务损失。
8. 被保险个人在被绑架、被拘禁或被劫持期间,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其劳动合同规定应得的薪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生活调节金、养老金、外籍员工收入退税和保险事故发生时所执行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各项福利)。但是,被保险个人被拘禁的,保险人对薪酬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下列规定的任一时刻较早发生时自动终止:(1)自被保险个人被拘禁之日起 72 个月,或(2)自被保险个人被拘禁之日起至解除拘禁后第 30 天止。
9. 被保险个人在被绑架、被拘禁或被劫持期间,被保险个人的一名亲属为了协助谈判而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其劳动合同规定应得的薪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生活调节金、养老金、外籍员工收入退税和保险事故发生时所执行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各项福利)。但是,被保险个人被拘禁的,保险人对薪酬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下列规定的任一时刻较早发生时自动终止:(1)自被保险个人被拘禁之日起 72 个月,或(2)自被保险个人被拘禁之日起至解除拘禁后第 30 天止。
10. 被保险个人被绑架、被拘禁或被劫持期间,以及自被保险个人获释起 60 日内,被保险公司雇用新人员执行被保险个人的职务所支付的薪酬(包括工资、奖金和津贴),但以被绑架、被拘禁或被劫持的被保险个人在该期间所执行的劳动合同约定应获得的薪酬总额为限。
11. 被保险公司支付给其指定的专门就保险事故协助谈判的员工的薪酬,以其基本工资为限;以及该员工完全且直接因谈判发生的其他合理必要的费用,前提条件是被保险公司向保险人提交该员工的详细服务时间、项目和费用清单。
12. 被保险公司为支付本保险承保的赎金和费用向银行贷款所应支付的利息,前提条件是被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人的赔款后 7 天内偿还贷款。
13. 被保险公司根据应对顾问的建议,完全且直接为了保护被保险个人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地采取临时保安措施的费用。
14. 被保险个人被绑架、被拘禁或被劫持的情况下,被保险公司完全且直接为了促使其获释发生的通信设备、录制设备、广告的费用;以及发生勒索、产品敲诈的情况下,被保险公司在谈判中必要的通信设备、录制设备、广告的费用。
15. 被保险公司聘用的第三方司法分析员的合理费用。
16. 被绑架、被拘禁或被劫持的保险事故受害人在获释后 12 个月内与其配偶、子女发生的合理休养和康复费用,包括其间餐饮和娱乐费用。
17. 被保险个人为矫正因保险事故完全且直接导致的永久性毁容所支付的美容或整形手术的合理费用。
18. 被绑架、被拘禁或被劫持的保险事故受害人重新接受职业培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其在培训期间的薪酬以及外部培训课程的费用。
19. 保险事故受害人在被绑架、被拘禁或被劫持期间身故的,其遗体遣返回国、埋葬或
火葬的费用。
20. 因发生绑架、拘禁或劫持事件,完全且直接导致的照管被保险个人子女的费用。
21. 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个人在进行保险事故受害人释放谈判过程中支付的其他所有合
理必要的费用。
(五)法律责任
1. 完全且直接因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绑架、拘禁或勒索事件,被保险个人或其法律代表、被保险公司的股东或其代表(以下统称“索赔者”)以其遭受的损失为由,向被保险公司提起索赔,对于被保险公司根据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约定的法律责任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2.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对于被保险公司发生的事先经保险人同意的法律费用,以及保险人因协助被保险公司进行应诉发生的法律费用,保险人负责在法律责任赔偿限额之外另行计算赔偿,且不再另设限额。但是,对于每次事故,如果被保险公司的法律赔偿责任总金额超过保险单约定的“每次事故法律责任赔偿限额”,则保险人按每次事故法律责任限额与法律赔偿责任总金额的比例赔偿法律费用。
(六)身故或残疾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或任何人企图造成保险事故但未遂,因此完全且直接导致被保险个人在事故发生后 12 个月内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根据其伤亡情形向被保险个人或法定受益人给付约定的保险金,但以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1. 被保险个人身故、肢体丧失、失明、永久性完全残疾、失聪、失语的,给付本保险责任对应的“每人保险金额”的 100%。
2. 被保险个人丧失末端器官的,给付本保险责任对应“每人保险金额”的 50%。
如果被保险个人的治疗在第 12 个月月末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365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
如果被保险个人完全且直接因发生保险事故而失踪且在一年内仍生死不明,则保险人将视同被保险个人身故,并按上述约定给付保险金。如被保险个人后又生还,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个人生还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或与下列各项直接相关的任何损失:
(一)被保险个人遭受暴力或胁迫而当面交付赎金的行为。但是,赎金运送人携带赎金将赎金送往赎金索取人的行为不在此限。
(二)被保险个人遭到绑架时当场交付赎金的行为,以及首次发生勒索或产品敲诈当场交付赎金的行为。但是,根据赎金索取人的要求将赎金从其他地点送往该地点的情形不在此限。
第五条 对于绑架、勒索、产品敲诈、劫持,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被保险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欺诈或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任何损失,无论是单独策划还是与他人共谋。
第六条 对于拘禁,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拘禁进而导致的任何损失:
(一)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个人实际作出或被指控作出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其国籍所在国的法律)。但是,如果保险人有合理理由认为针对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个人的指控是故意捏造、欺诈和恶意的,且其目的完全且直接是对被保险公司或受害人造成或利用被保
险公司或受害人的财产达到政治、宣传或压制影响,则不在此限。
(二)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个人未取得有效的移民、工作居留或类似签证、许可或其它文件。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第七条 保险人对每一项保险责任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保险金
额为限。
第八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公司应自行承担保险单明细表上载明的免赔额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十六条 被保险公司应尽谨慎和勤勉义务,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避免或减小损失。
第十七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
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或保险事故被认定已发生后,被保险公司或其代表人应:
(一)立即通知保险人,提供保险人和其指定的应对顾问所要求的相关信息,并根据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当地执法部门报告保险事故。为保险事故受害人提供切实可行的安保措施。
(二)在支付赎金之前,尽力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定以下事宜:
1.确认保险事故的真实性;
2.被保险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同意支付赎金。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个人遭受人身伤害并造成或可能造成保单中列明的伤残,应当尽快到保险人认可的的合格医生处接受治疗。被保险个人应当配合保险人指定的医疗顾问在其认为必要时对被保险个人做身体检查。对于保险人无法查勘、审核、确认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各项损失和费用的详细清单、发票等原始票据及相关证明文件;
(四)对于保险责任第(五)款(法律责任):索赔方的索赔证明,经保险人事先认可的和解书,或法院的判决书;
(五)对于保险责任第(六)款(身故或残疾):被保险个人的死亡证明或残疾鉴定证
明;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
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个人对本保险合同的存在负有保密义务,应尽力不向
任何人透露本保险合同的存在,除非:
(一)根据有关法律,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个人必须依法披露。
(二)保险人已事先书面同意。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
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
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保险金额不因保险期间届满后
续保而累积,也不因同一保单下承保多个被保险公司而增加。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
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约定扣除 3%手续费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保险人亦可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四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
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五条 x保险合同的条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来解释。如果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则:
(一)如果条款的某一部分可解释为有效且可执行的,则该条款的有效范围以该部分为准。
(二)其它任何不可解释为有效且可执行的部分应从本保险合同中剥离,并不影响其
余部分的效力和可执行性。
第三十六条 保险人向代理人作出的任何通知以及代理人或其他人所知道的任何信息均不得导致本保险合同任何条件的放弃或变更,保险人有权主张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对任何条件的变更须以本保险合同所附批单为准。
保险人未行使本保险合同下的任何权利并不表示保险人放弃这些权利。保险人有权在任何时候行使其权利。
释义
第三十七条
【被保险公司】指在保险单明细表“被保险公司”栏中被列名者。
【被保险公司的营业场所】指被保险公司因经营其业务而占有的不动产的一部分。
【被保险公司的产品】指被保险公司生产、销售或处理的产品。
【拘禁】指任何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域范围内对被保险个人进行的超过 6 个小时的强行控制,包括政府当局将被保险个人挟持到依法设立的监视点。在发生拘禁事件的情况下,保险人对薪酬承担的赔偿责任最长为下述时间之较短者:1. 自被拘禁之日起 72 个月,或 2. 自被拘禁之日起至解除拘禁后第 30 天止。
【勒索】指任何人以向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个人索取赎金为目的,直接或间接向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个人作出的下列非法恐吓:
1. 威胁将杀害、伤害或绑架被保险个人;
2. 威胁将损坏财产;
3. 威胁将散布、泄露或利用商业机密或包含个人、私密或机密资料在内的独有信息;
4. 威胁将引入计算机病毒破坏被保险公司计算机内的电子数据。
【劫持】指被保险个人在乘坐飞机、汽车或船舶时被非法强制挟持超过 4 个小时。
【线人】指仅为了从被保险公司获取酬金或其他奖励,向被保险公司提供无法从其它
渠道获得的线索的人。
【被保险个人】指:
1. 保险单明细表中列名的个人。
2. 第 1 项列名个人的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妻),以及其或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包括继父母子女、继兄弟姐妹、养父母子女)及配偶。
3. 第 1 项列名个人住所范围内的常住人员或受雇人员。
4. 第 1 项列名个人家里的客人。
5. 置身于被保险公司的营业场所内,或被保险公司或第 1 项列名个人拥有或租赁的车辆、飞机或船舶内的被保险公司的客人或客户。
6. 被保险公司仅为谈判或交付赎金临时雇佣的个人。
【丧失末端器官】指手指或脚趾的全部或部分、耳朵、鼻、生殖器官永久与身体分离
或功能完全丧失且不能恢复。
【失聪】指经保险人批准的合格耳鼻喉科专业医师证实的至少一耳听觉完全丧失且不
能恢复。
【肢体丧失】指手自手腕或以上或脚自脚踝以上的部分与身体分离或功能完全丧失且
不能恢复。
【失明】指经保险人批准的合格眼科专科医师证实的至少一眼视力完全丧失且不能恢
复。
【失语】指经保险人批准的合格执业医师证实的语言能力完全丧失且不能恢复。
【绑架】指任何人以向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个人索取赎金为目的,实际发生的或声称的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域内非法监禁或俘虏一个或多个被保险个人的行为。
【个人财务损失】指由于被绑架、被勒索、被拘禁或被劫持的受害人不能自由行动而不能亲自处理财务事务直接导致的其自身的金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个人因无法续签保险合同、无法执行股票期权、无法处理金融机构的催款单或无法清偿个人贷款或抵押贷款而导致的损失。
【永久性完全残疾】指导致被保险个人在遭到人身伤害后持续 12 个月无法进行任何工作,且在 12 个月后经保险人批准的两名合格医师均证明仍无改善希望的残疾。如果被保险个人本无工作,则指被保险个人在遭到人身伤害后持续无法进行任何社会活动且无法执行其正常义务。
【产品敲诈】指任何人以向被保险公司索取赎金为目的,向被保险公司作出的下列非
法恐吓:
1. 威胁将玷污、污染被保险公司的产品或影响其产品质量;
2. 威胁将被保险公司的产品已被玷污、污染或其产品是次品的事实公之于众。
【财产】指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个人所有或租赁且具有合法经济利益的的建筑物(包括其固定装置、附属设施、工艺摆设品和其他置于其内的物品)、固定的和可移动式的厂房和设备(包括船舶和飞机)、纯种马和牲畜。
【赎金】指由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个人或其代表为满足绑架、勒索、产品敲诈或劫持的要求而交付的现金或适销货物或服务。如果赎金的形式是适销货物或服务,保险人将换算成交付赎金当时该货物或服务的市场价值赔偿。
【亲属】指与被保险个人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
【商业机密】是指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方案、样式、数据编辑、程序、设备、方法、技术、工艺流程等:
1. 为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个人在业务经营活动中所特有的;且
2. 由于该信息对于他人存在潜在的商业价值,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个人一直刻意避免
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附录
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个 月)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年费率的比例(%)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