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交银施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网上交易协议
甲方:投资人
乙方:交银施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银施xx”)
投资人通过交银施xx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分红方式修改等交易活动、进行账户开立、账户信息修改、信息查询等操作,应遵守本协议:
第一条 释义
除非本协议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网上交易:是指投资人通过交银施xx网上交易系统(包括移动端交易平台,下同)进行账户开立、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或下达其他交易指令、进行账户信息修改、交易撤销、分红方式变更、密码修改、信息查询等交易活动。
2. 投资人:指依照交银施xx所管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交易的投资人。目前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3.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份额变动情况及基本资料的账户。
4. 交易账户:是指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通过交银施xx直销中心或网上交易系统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及份额变动情况的账户。
5. 认购:是指基金募集发售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 申购:是指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7. 赎回:指投资人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8. 转托管:是指投资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的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销售机构的交易账户的行为。
9. 转换:是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向交银施xx提出申请将其原持有某基金(下称“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其他基金(下称“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10. 实时提现:是指当投资者急需资金时,可向交银施xx申请实时提现服务,将其通过交银施xx网上交易系统持有的货币基金份额过户到交银施xx开立的网上直销货币基金实时提现服务专用账户,通过交银施xx验证后,由符合监管规定的提供资金支持的机构(以下统称“垫资机构”)作为投资者的债权人垫付对应的提现资金至投资者货币基金关联的资金账户中。经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交银施xx办理所过户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赎回款用于归还垫资机构的垫付款及支付相应手续费。
1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12. T 日:是指交银施xx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它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13. T+n 日:是指 T 日后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14. 工作日: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5 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业务的工作日。
16 业务规则:是指《交银施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交银施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货币基金实时提现服务规则》及其修改或补充。
投资人办理网上交易的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对上述术语另有其他定义的,以相关基金合同的定义为准。
第二条 服务内容
1. 本协议所述网上交易服务的内容包括账户开立、账户资料变更、认购、申购、赎回、实时提现、转换、转托管、交易撤销、分红方式变更、交易密码修改及相关信息查询等。
2. 对于且仅对于本协议项下除实时提现外的网上交易服务方式交银施xx不收取服务费用。交银施xx有权对提供的实时提现服务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以交银施xx不时发布的最新公告为准。但投资人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行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交纳相应的交易费用;投资人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银行卡验证、认/申购时,所发生的支付金额和银行规定收取的转账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赎回、分红和退款时发生的转账手续费由交银施xx承担。
第三条 风险提示
1. 投资人自愿申请使用交银施xx网上交易系统,并被认为已经完全了解网上交易的风险,并能够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账户资料被篡改、交易申请失败、账户资料泄露引起的资产损失等。
2. 交银施xx已最大限度地采取了合理措施保护投资人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尽管如此,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交银xxx在此xx提示投资人进行网上交易仍然存在风险,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并不受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可能会受到非法干扰或侵入。
2) 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未经许可的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或篡改。
3) 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中断或停顿或数据错误。
4) 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的参考资料)可能出现错误并误导投资人。
5) 投资人的网上交易身份可能因为自身计算机、手机被攻击、被安装有病毒或木马程序而被泄露或仿冒,并进而可能造成投资人身份被他人盗用而带来资产损失。
6) 投资人使用的计算机、手机可能因存在性能缺陷、质量问题、计算机病毒、硬件故障及其他原因,而对投资人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给投资人造成损失。
7) 投资人本身的计算机、手机应用操作能力或互联网知识的缺乏,可能会对投资人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因此给投资人造成损失。
8) 因投资人自身的疏忽造成账号或密码泄露,可能会给投资人造成损失。
第四条 投资人承诺:
1. 投资人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 投资人已经了解并完全理解使用网上交易可能遭受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种风险及其可能导致的损失,并且表示对上述损失不向交银施xx追索或要求补偿。
3. 投资人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协议中包括交银施xx免责条款在内的所有条款,并已准确理解其含义。
4. 投资人确认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接受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的所有内容及规定。投资人自愿通过交银施xx的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业务,并承诺上述业务视同投资人亲临交银施xx柜台办理。
5. 投资人保证用于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合法,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投资人承担。
6. 投资人保证所输入的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并对此承担责任,如有变化,投资人应及时变更相关资料。因投资人提供信息有误或未能及时变更有关资料所可能导致的损失由投资人承担。
7. 投资人承诺独立使用本协议规定的网上交易服务,不与他人共享其个人账户;投资人不得利用网上交易系统从事基金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8. 投资人确保其用于网上交易的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因投资人的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交银xxx不承担任何责任。
9. 投资人应自行承担其账户信息和密码的保密义务。投资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账户信息和密码,不应将密码记载在任何他人可以看到的载体上,不应将账户信息和密码告知任何未经合法授权的第三方,并应定期更换投资人的密码。投资人确认,凡是使用投资人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申请,均被视为投资人亲自办理或经其合法授权的有效交易申请。投资人由于自己疏忽或其他原因而致使密码失密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己承担,交银xxx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0.投资人在发现或有理由认为存在未被授权的人正在或可能使用其账号、密码时,应立即与交银施xx联系,投资人承诺采取相应的保护、防范措施。
11.投资人承诺不以任何方式攻击交银施xx网络或破坏交银施xx系统,否则承担由此给交银xxx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12.投资人对其各项交易申请活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承诺偿付任何因其违约而使交银xxx或任何第三方遭受的损失。
13.投资人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4.投资者同意遵守《交银施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交银施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货币基金实时提现服务协议》、《交银施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货币基金实时提现服务业务规则》及其后续的修订或补充。
第五条 交银施xx承诺
1. 交银施xx遵守法律法规,并愿意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的约束。
2. 交银施xx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措施符合监管机关的规定。
3. 对投资人的网上交易,交银xxx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投资人交易行为的证明。交银xxx对投资人的账户资料、交易申请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投资人许可,交银施xx不得透露投资人在交银施xx登记的任何资料。但交银施xx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有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为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所需或为内部审计所用而提供投资人的有关资料不在此限。
4. 交银xxx除在本协议或其他公告文件中明确作出承诺并愿承担相应责任外,未以其他任何方式向投资人作出任何形式的承诺或保证,交银xxx的其他任何行为亦不得视为默示性的承诺或保证。
第六条 交易提示
投资人网上提交的交易申请,以交银施xx网上交易系统的记录为准。
交易受理时间:
基金募集期内交易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T日16:00,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T日交易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T日15:00 。T日交易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以后提交的交易申请,视为T+1日的申请。申请时间以交银施xx网上交易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申购申请受理时间以客户实际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交银施xx有权根据系统升级等合法、合理的需要暂时中止提供基金网上直销服务,但需在公司网站或移动客户端上公告告知投资人。
交银xxx可能为确认网上交易申请的真实性与投资人电话联系。投资人应指定真实有效的电话号码,如无法通过电话确认网上交易申请的真实性,交银施xx有权不受理该笔交易。
交银xxx有权对双方电话通话内容进行录音,并将该录音内容作为日后核查的依据,并且投资人特此同意交银xxx对电话语音进行录制,认可该电话记录是双方交易真实有效的证据,并同意在任何司法程序中不对该电话记录提出任何形式的质疑。
第七条 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导致投资人损失的,交银xxx不承担责任:
1. 因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
2. 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手机病毒等问题造成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3. 法律法规、政策重大变化,或交银施xx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导致投资人损失的。
4. 因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无法及时通过约定的交易手段下达申请交易时导致投资人损失的。
5. 因投资人设备或通讯故障或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致使交银施xx未能按时或及时收到投资人申请信息,或者交银施xx收到的投资人申请信息不完整而导致投资人损失的。
6. 因投资人对设备的错误操作和对有关信息的错误理解导致投资人损失的。
7. 因银行或其他结算机构划款延误而导致投资人损失的。
8. 因银行或其他结算机构暂时中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而导致投资人无法使用网上直销服务或遭致损失的。
9. 投资人与交银施xx通过交银施xx合作结算机构进行收付款过程中非交银施xx原因引起的数据错误而导致投资人损失的。
10. 对投资人所有的网上交易申请,交银xxx仅进行表面真实性审核以确认包含本申请规定的内容的网上交易申请为投资人本人提出,交银xxx可以充分信赖该等交易申请而受理。如因投资人账户信息或密码泄露导致任何损失,则投资人应当承认该等网上交易申请对自己的约束力,承受由此造成的损失且补偿交银施xx由此受到的损失。
11.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交银施xx免责事项。
12.一旦发现以上情况,交银施xx将及时在网站上发布提示信息。
第八条 协议生效及变更
1. 在不损害投资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交银施xx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并及时将协议修订版本公司网页更新公布。如本协议修订后,投资人继续使用网上交易服务的,即默认其已阅读、了解并同意接受修订后的协议内容。如投资人不同意修订后的协议内容,应立即停止使用网上交易服务。
2.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等发生变更,本协议将作相应的调整。
3.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投资人在网上开户申请时,点击“接受”按钮,即视为对本协议的签署。
4. 本协议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1) 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同意终止。
2) 投资人死亡或不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 投资人撤销本协议项下设立的交易账户或注销基金账户。
4) 交银施xx不再作为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或投资人所持有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
5) 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6) 一方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提出解除本协议。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提示:
建议投资人充分了解网上交易的风险及本协议免责条款的含义,谨慎考虑以决定是否选择网上交易及签订本协议。
投资人通过交银施xx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交易业务前必须与交银施xx签订本协议。投资人于网上开户过程中勾选本协议并点击“确认”(或“继续”)按钮即被视为其已认真阅读本协议并同意签署。
投资人应具备网上交易所必需的设备,投资人在登录网上交易时使用登录密码,在进行网上交易时必须录入交易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