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66号),公司由 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35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30.82 元,
证券代码:688799 证券简称:xx药厂 公告编号:2022-066
湖南xx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湖南xx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6日披露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2),拟将募投项目“中药制剂配套质量检测中心建设项目”使用的募集资金由 9,428.03 万元调减至 2,928.03 万元,调减的 6,500 万元募集资金拟用于新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化药制剂自动化、智能化改造建设项目”。公司已就新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并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2 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6),公司聘请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公司已与安信证券签署保荐协议。公司与原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西部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安信证券承接。公司、安信证券、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于近期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根据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已于 2022
年 8 月 1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的议案》,公司
将对新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及财务部门与保荐机构、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并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其他相关事项。此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32)。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已变更,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安信证券、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于近期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湖南xx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66号),公司由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35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30.82 元,
共计募集资金 72,427.00 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65,565.48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2-19 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6 日披露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2),拟将募投项目“中药制剂配套质量检测中心建设项目”使用的募集资金由 9,428.03 万元调减至 2,928.03 万元,调减的
6,500 万元募集资金拟用于新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化药制剂自动化、智能化改造建设项目”。近日,公司已就新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监管协议并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户情况如下:
序号 | 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1 | 湖南xx大药厂股份有限公 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 区分行 | 592479306401 |
(二)公司募集资金存储情况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 号 | 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账户余额 | 以存单或结构性 存款存放的资金 |
1 | 湖南xx大药厂股 份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长沙分行 | 633086936 | 25,517,073.85 | 80,000,000.00 |
2 | 湖南xx大药厂股 份有限公司 |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浏阳支行 | 8000000433 91000003 | 10,542,371.34 | 192,000,000.00 |
3 | 湖南xx大药厂手 性药物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长沙分行 | 7319087219 10207 | 15,304,932.88 | 20,000,000.00 |
4 | 湖南xx大药厂手 性药物有限公司 |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浏阳支行 | 0000000000 00000000 | 0,250,555.18 | 14,000,000.00 |
5 | 湖南xx大药厂天 然药物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长沙市星沙支行 | 5963772109 87 | 10,919,186.65 | 60,000,000.00 |
合计 | 67,534,119.90 | 366,000,000.00 |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鉴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以及公司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变更,公司、安信证券、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于近期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签订情况如下:
序号 | 协议主体 | 签订依据 | 协议监管 机构 | 协议监管银行 |
1 | 湖南xx大药厂股份有 限公司 | 《三方监管协议》 | 安信证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长沙分行 |
2 | 湖南xx大药厂股份有 限公司 | 《三方监管协议》 | 安信证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 南湘江新区分行 |
3 | 湖南xx大药厂股份有 限公司 | 《三方监管协议》 | 安信证券 |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 阳支行 |
4 | 湖南xx大药厂股份有 限公司、湖南xx大药厂手性药物有限公司 | 《四方监管协议》 | 安信证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
5 | 湖南xx大药厂股份有 限公司、湖南xx大药厂手性药物有限公司 | 《四方监管协议》 | 安信证券 |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 |
6 | 湖南xx大药厂股份有 限公司、湖南xx大药厂 天然药物有限公司 | 《四方监管协议》 | 安信证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 |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指湖南xx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指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丙方指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若有),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和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
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接受监管机构检查或调查时,需要甲方、乙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做出相关说明的,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指湖南xx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甲方二指实施募投项目的相关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指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丙方指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若有),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和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接受监管机构检查或调查时,需要甲方、乙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做出相关说明的,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湖南xx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