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2020 版)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因民事纠纷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因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 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第五条 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六条 本合同的赔偿限额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金额,以保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七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法院作出同意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生效,到财产保全损害赔偿之诉的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财产保全损害赔偿之诉”指在诉讼财产保全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错误保全造成的损失而享有的损害请求权。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九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可采取进一步合理必要的核定方式。对在投保时约定的针对不同情况下的赔偿处理方式,保险人应认真履行。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数额后支付相应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付保险费。保险费缴清前,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将所涉及的基础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的任何重大进展情况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后及时告知保险人,本合同所称重大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件中止、被驳回起诉、调解或判决等对案件进展有重要影响的情况。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由于财产保全错误遭到被申请人起诉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应尊重、采纳保险人对诉讼的抗辩意见。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与被申请人和解或调解结案。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积极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避免因怠于行使诉讼权利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第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违反上述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义务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应当向被申请人先行赔付,但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赔偿处理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 保险单正本;
(二) 被保险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 法院判决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判决书包括保险合同载明的诉讼案件的法院判决书,以及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导致的诉讼案件的法院判决书。
(四) 财产保全裁定书;
(五)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并能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其他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