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生產有機濕穀收購契約書
契約編號: 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生產有機濕穀收購契約書
青農適用
立契約書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契作農民或農民團體)(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同意建立合作關係,為明確規範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特訂定本契約書,由雙方本誠信互惠原則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1. 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2. 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二)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三)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
1. 契約條款優於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2. 文件經甲方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3. 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
(四)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如有爭議,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五)除另有規定外,契約以甲方簽約之日為簽約日,並即日起生效。
(六)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該無效之部分,甲方及乙方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
(七)契約正本 2 份,甲方及乙方各執 1 份,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副本 1 份,由甲方執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第二條 履約期間
x契約之履約期間自本契約簽約完成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契約期滿前得由雙方另行協商是否續約。
第三條 履約標的
乙方應給付之標的為有機濕穀,其契作期數、品種、面積、收購價格(元/公斤)等,詳如附件 1 之「有機濕穀收購明細表」,乙方於履約期間內應按上表所載明之品種及規定交貨。
第四條 履約標的栽培場所
乙方履約標的栽培場所,應以乙方已取得有機驗證之合格農場或基地為限,並應於簽約時出具履約標的栽培土地之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明書。
第五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一)甲方於有機濕穀驗收合格後,應依乙方當期實際履約標的之有機濕穀數量及品質,依照「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有機濕穀收購(含直接收購)價格表」(附件 2)所定之價格計價。但有機濕穀含水份、容重量或糙米完整率,不在附件 2 所定之規格範圍內者,甲方得不予收購,如予收購時,價格由雙方另議之。
(二)有機濕穀當期作履約標的,如經驗證單位或甲方抽驗出含農藥殘留者,甲方得解除契約,不予收購。
(三)履約標的經驗收合格交貨後,甲方應通知乙方開立收據。甲方應於收到乙方之收據後 日內,將貨款匯入乙方指定之銀行帳號(如逢星期例假日則順延至銀行次營業日),每期作以開立 1 張收據為原則,並應載明數量及金額明細表。
(四)本契約期滿或終止時,如實際交貨總數,未達附件 1 所載之履約期間預估收購總數,依實際交貨情形給付契約價金,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補償、賠償或延長契約期限。
(五)乙方領取契約價金之印章,除另有規定外,以乙方於本契約所蓋之章為之。
(六)乙方依法應繳納之任何稅捐、規費或關稅,應自行負擔,不得以任何
方式向甲方另作要求。特殊情形由甲、乙雙方協議,另以書面為之。
(七)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就該履約標的停止付款,乙方不得要求展延履約期限或補償: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無法如期交貨者。
2. 履約有瑕疵經甲方書面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3.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書面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4. 乙方營運困難或生產技術無法克服,無法如期交貨者。
5. 有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者。
6. 生產過程中有瑕疪,經驗證單位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第六條 履約權利、責任及義務
(一)乙方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甲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二)乙方履約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三)甲、乙雙方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保障他方免於因本契約之履行,而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其有致第三人損害者,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一方負責賠償。
(四)乙方依本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甲方對於乙方履約事項之審
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五)除甲方要求外,乙方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履約方法,或涉及著作權時,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概由乙方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乙方負擔。
(六)甲方得提供及協助乙方有機水稻栽培管理之諮詢,乙方應多方參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農業改良場及各級學校辦理之有機水稻生產管理相關課程,以提升有機栽培管理技術之養成。
(七)履約標的未經驗收移交甲方前,均由乙方負責保管,如有損壞減少,
概由乙方負責。
(八)乙方每期作履約標的,應依附件 2 之「有機濕穀收購明細表」所定之規格交貨,並應遵守本契約之規定。如乙方部分履約標的其含水份、容重量或糙米完整率不在附件 2 所定之規格範圍內者,甲方得不予收
購,如予收購時,價格由雙方另議之。
(九)乙方應確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他法令之有關規定,辦妥安全措施,並應對其履約標的栽培場所作業及履約方法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有疏失,因而肇致傷亡,或任何意外事件,應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因乙方設置或作業有缺失,致損害第三人權利時,概由乙方負損害賠償責任,如第三人向甲方請求賠償,甲方對乙方有求償權。
(十)履約標的生產所需農用資材、機具、設備(含資材儲放設備)等,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概由乙方自備。
(十一)乙方接受甲方或甲方委託機構之人員指示,辦理與履約有關之事項前,應先確認該人員係有權代表人,且所指示辦理之事項未逾越或未違反本契約之規定。乙方接受無權代表人之指示或逾越或違反本契約規定之指示,不得用以拘束甲方或減少、變更乙方應負之契約責任,甲方亦不對此等指示之後果負任何責任。
(十二)甲方及乙方之一方未請求他方依本契約履約者,不得視為或構成一方放棄請求他方依本契約履約之權利。
(十三)本契約內容有須保密者,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契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
(十四)乙方不得將本契約轉包及分包。
(十五)乙方供應履約標的運輸方式不當,致履約標的受損時,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十六)乙方應依下列法令規定履約:
1. 消費者保護法。 2. 商標法。
3. 公平交易法。 4.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5. 專利法。 6.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7. 商品檢驗法。 8. 商品標示法。
9. 度量衡法。 10. 貨物稅條例。
11. 其他與本契約及附件之執行
有關之法令。
(十七)如因乙方未遵守前款之規定,而造成甲方或第三人遭受任何罰款
(鍰)或損害,或因此而發生其他費用或法律責任時,概由乙方負責。
(十八) 乙方不得私製或冒充甲方產品出售,違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並依相關法律規定請求賠償。
第七條 履約標的品管及驗收
(一)乙方一切生產管理,皆應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並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認證之有機驗證單位之驗證合格;其病蟲害防治資材,限使用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認證通過公告之有機資材,或有機驗證機構同意之防治資材,甲方得隨時抽查。另乙方應就產品品質辦理自主檢查,嚴予管控,以符合本契約之規範。
(二)乙方應確保品種純度,應於採收前 15 日提供品種純度應達 80%以上,且不得混雜不同種稻(如稉稻中不可混秈稻)之品種證明文件予甲 方,並經甲方同意後,始得進行採收。
(三)乙方當期作履約標的應於採收前 15 日,通知乙方之原驗證單位及會 同甲方驗收人員現場抽驗,抽驗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乙方並應於採收前將該批抽送驗之「無農藥殘留檢驗合格證明文件」提供甲方。
(四)乙方有機水稻田間栽培期間,甲方得不定期抽取灌溉水源、土壤及植株等樣本,送 SGS、財團法人台北市瑠公農業產銷基金會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檢驗,抽驗相關費用由甲方負擔。履約標的交貨於甲方後,其後續損耗由甲方負擔。
(五)驗收程序:
1. 乙方每期作履約標的均應符合附件 1「有機濕穀收購明細表」之規定。
2. 每期作履約標的於預定採收日前 14 日,乙方應通知甲方進行成熟度判別。經雙方確認成熟度,再由雙方協議訂定採收時程,協議之結果應作成紀錄。
3. 甲方於收到當期作履約標的「無農藥殘留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後,應以傳真或其他書面通知乙方採收,並再行以電話與乙方確認。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後,依協議採收,並交貨至甲方有機米碾米廠,田間採收及交貨所生之相關費用,均由乙方自行負擔。
(六)契約如有任何部分應報請有機驗證單位查驗時,乙方應主動提出申
請,並依規定負擔有關費用。
(七)乙方不得因甲方曾辦理查驗、測試或檢驗,而免除其依本契約所應履行或負擔之義務、責任及費用。
(八)甲方就乙方履約標的為查驗、測試或檢驗之權利,不受該標的曾通過其他查驗、測試或檢驗之限制。
第八條 保險
(一)乙方屬自然人者,應自行投保人身意外險。
(二)甲方對於乙方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對於人體傷亡、財物或履約標的損失之風險,乙方應投保必要之保險。
(三)保險單記載不保事項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乙方負擔。
第九條 罰責
(一)乙方於本契約期間,私自販售履約標的予第三人,致無法如期履約,乙方除應賠償甲方所受損害外,並應支付甲方按當期契作實際種植面 積*每公頃 6 萬元所計算之金額,作為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
(二)乙方之履約標的物,如經甲方抽驗或政府單位檢驗出農藥殘留,甲方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1. 列為甲方永不合作對象,並通知乙方之驗證單位。
2. 終止本契約。
(三)甲方及乙方因下列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1. 政治因素如戰爭、革命、叛亂、內亂等及天然災害如山崩、地
震、颱風、豪雨、水災、土石流、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
2. 履約標的遭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或海盜。
3. 水、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
4. 非因乙方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甲方依法令下達停工、徵用、沒
入、拆毀或禁運命令者。
5.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6. 其他經甲方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四)乙方履約過程或結果,經甲方確認有瑕疵者,或有其他違反契約情事者,甲方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乙方如不改善甲方得拒絕收購。
第十條 契約變更
(一)甲、乙雙方得就本契作品種及契作面積等協議變更,但應另行簽訂如
後附件之補充協議書。
(二)履約標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應敘明理由,並經甲方書面同意
後,始得變更。
1. 契約書原規範之品種無法取得足夠供生產數量。
2. 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3. 因天候、環境及設施因素,乙方提出說明,經甲方同意後更換。
4. 較契約書原品種為優或對甲方更有利。
(三)契約之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第十一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1.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2.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3. 乙方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4. 履約標的被乙方以更高之價格售予其他廠商,致乙方藉故無法交貨甲方之情形者。
5.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6.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7. 未符合「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規範或違
規受驗證單位取消有機資格者。
8.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9. 乙方違反契約規定或履約標的審查、查驗、驗收不合格,自接獲甲方書面通知改善期限內,仍未改正者。
10.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二)契約經依第 1 款規定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甲方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自行或洽其他乙方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及損失,由乙方負擔。無洽其他乙方完成之必要者,得扣減或追償契約價金。
(三)契約因政策變更,乙方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甲方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乙方因此所受之損害,但不包含所失利益。
(四)依前款規定終止契約者,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前已完成且可使用之履約標的,依契約價金給付;僅部分完成尚未能使用之履約標的,甲方得擇下列方式之一洽乙方為之:
1. 繼續予以完成,依契約價金給付。
2. 停止供應或施作。但給付乙方已發生之供應或施作費用及合理之利潤。
(五)非因政策變更及乙方之故,甲方認為有終止或解除契約必要者,準用前 2 款規定。
(六)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甲方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得補償乙方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並應視情形酌予延長履約期限。但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 6 個月者,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七)乙方不得對甲方人員或受甲方委託之廠商人員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規定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八)本契約終止時,自終止之日起,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消滅。契約解除時,溯及契約生效日消滅。雙方並互負保密義務。
(九)甲方如欲提前終止本契約,得以書面於當期作插秧前通知乙方,乙方
不得拒絕,且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終止前契約價金依乙方實際履約數量結算。
第十二條 爭議處理
(一)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1.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2. 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二)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如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三條 其他
(一)乙方對於履約所僱用之人員,不得有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
士之情事。
(二)乙方履約時不得僱用甲方之人員或受甲方委託辦理契約事項之機構之人員。
(三)甲方及乙方於履約期間應分別指定授權代表,為履約期間雙方協調與契約有關事項之代表人。
(四)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民法等相關法令。
第十四條 x契約附件
1. 有機濕穀收購明細表。
2.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有機濕穀收購(含直接收購)價格表。
附件 1
有機濕穀收購明細表
供貨農民(乙方):
聯絡電話:
傳 真:
交貨地點(地址):xxxxxxxxxxxx 0 x,xx公司有機米碾米
廠
年 度 | 期作 | 品種 | 契作面積( 公頃) | 預估收購總數 (噸) | 收購價格( 元/公斤) | 預 計 交貨 日 期 (時間) | 備註 |
1. 乙方應於預定採收日前 14 天通知甲方進行成熟度判別。確認成熟度後,再由雙方協議採收時程 ,協議之結果應作成紀錄。 2. 乙方應於採收前繳交履約標的之「無農藥殘留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始可依雙方 協 議 時 程 採收。 | |||||||
甲 方: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雲嘉區處
聯 絡 人:
聯絡電話:
附件 2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有機濕穀收購(含直接收購)價格表
103/1/27
濕穀水 分 | 等級區分 | 稉稻容重量 | 糙米完整率 | 稉稻收購價(元/百 公斤) | 備註 |
22 | 良級 | 540以上 | 80以上 | 2,630 | 1.本表係依公糧收購濕穀之最低容重量標準訂定。 2.每期作濕穀採收前 15日,契作農戶應通知原驗證單位及會同甲方驗收人員現場抽驗,並檢附該批抽送驗之「無農藥殘留檢驗合格證明 」給予甲方。 3.濕穀運輸由農民自行負擔費用並運送至本公司有機米碾米廠。 4.收購價格含運費。 |
標準級 | 71~79 | 2,530 | |||
次級 | 70以下 | 2,430 | |||
23 | 良級 | 540以上 | 80以上 | 2,630 | |
標準級 | 71~79 | 2,530 | |||
次級 | 70以下 | 2,430 | |||
24 | 良級 | 540以上 | 80以上 | 2,630 | |
標準級 | 71~79 | 2,530 | |||
次級 | 70以下 | 2,430 | |||
25 | 良級 | 540以上 | 80以上 | 2,604 | |
標準級 | 71~79 | 2,505 | |||
次級 | 70以下 | 2,406 | |||
26 | 良級 | 540以上 | 80以上 | 2,578 | |
標準級 | 71~79 | 2,480 | |||
次級 | 70以下 | 2,382 | |||
27 | 良級 | 550以上 | 80以上 | 2,552 | |
標準級 | 71~79 | 2,455 | |||
次級 | 70以下 | 2,358 | |||
28 | 良級 | 550以上 | 80以上 | 2,526 | |
標準級 | 71~79 | 2,430 | |||
次級 | 70以下 | 2,334 | |||
29 | 良級 | 550以上 | 80以上 | 2,500 | |
標準級 | 71~79 | 2,405 | |||
次級 | 70以下 | 2,310 | |||
30 | 良級 | 550以上 | 80以上 | 2,474 | |
標準級 | 71~79 | 2,380 | |||
次級 | 70以下 | 2,286 | |||
31 | 良級 | 550以上 | 80以上 | 2,424 | |
標準級 | 71~79 | 2,332 | |||
次級 | 70以下 | 2,240 | |||
32 | 良級 | 560以上 | 80以上 | 2,374 | 天氣異常(連續豪雨 、颱風天)時適用 |
標準級 | 71~79 | 2,284 | |||
次級 | 70以下 | 2,194 | |||
33 | 良級 | 560以上 | 80以上 | 2,325 | |
標準級 | 71~79 | 2,237 | |||
次級 | 70以下 | 2,148 | |||
34 | 良級 | 560以上 | 80以上 | 2,276 | |
標準級 | 71~79 | 2,190 | |||
次級 | 70以下 | 2,104 | |||
35 | 良級 | 560以上 | 80以上 | 2,228 | |
標準級 | 71~79 | 2,144 | |||
次級 | 70以下 | 2,0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