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名称:道路交通清障及车辆保管服务采购 合同编号:11N49860074X20223205
柳州市政府采购
合 同 书
合同名称:道路交通清障及车辆保管服务采购 合同编号:11N49860074X20223205
甲方: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乙方:柳州市龙城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地址:柳州市
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11N49860074X20223205
采购单位(甲方):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采购计划号:LZZC2021-G3-03041-001供 应 商(乙方):柳州市龙城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名称和编号:道路交通清障及车辆保管服务采购(LZZC2022-G3-990087-GXHY) 签 订 地 点 柳州市 签 订 时 间 2022 年 6 月 21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招投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条款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序号 | 标的名称 | 服务内容 | 服务期限 | 单价(元) | 总价(元) | 备注 |
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所属 | ||||||
1 | 道路交通清障及车辆保管服务 | 各大队在全市城区内道路交通清障工作(含车辆违法停放、交通事故车辆扣车、涉嫌盗抢等车辆 拖曳)及其对应的停车、保管工 | 3 年 | 5499970.00 | 16499910.00 | |
作 | ||||||
投标总报价: 人民币壹仟陆佰肆拾玖万玖仟玖佰壹拾元整(¥16499910.00) |
第二条 质量保证
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必须与招投标文件和承诺相一致。
2.如在服务期中发生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按乙方投标文件承诺时间到达甲方现场处理。
3.在服务期内,乙方应对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第三条 权力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在使用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权利。
2.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完成本项目。
3.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第四条 服务内容及要求:
1.具体服务内容及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第二章《采购需求》及乙方投标文件的相关内容。
第五条 服务期限及地点
1.服务期限:三年,即从 2022 年 6 月 21 日至 2025 年 6 月 20 日止。
2.服务地点:满足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所属各大队停放车辆合理位置。
第六条 付款方式
1.资金性质: 财政性资金
2.付款方式:每三个月支付一次,三年共支付 12 次,第 1 至 11 次每次支付合同价款的 8.33%,
第 12 次支付合同价款的 8.37%。
3.付款时间:财政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付款时间为第四个月的中旬(如遇特殊原因,付款时间
经双方协商后确定)。
注:每年扣车数量超过 20000 辆(按 12 个月计算),对增加的扣车数量所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 与采购人另行协商。但超过部份产生的拖移车辆费和停车费不得超过物价部门定价,且不得超过当年总预算(总额的 1/3)的 10%。
第七条 质量保证及服务承诺
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采购服务内容,其数量、服务项目要求等质量必须为无瑕疵(即符
合乙方承诺)的服务成果。乙方提供服务成果的质量保证期按交付服务成果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2.在服务期内,乙方应对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3.乙方提供的服务承诺等其它具体约定事项。(详见合同附件)
第八条 税费
x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第九条 保密条款
乙方对本项目有关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数据信息,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其合同,并且乙方须承担总费用 50%的违约金。
第十条 验收
1. 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服务依据招标文件上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现场初步验收,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甲方应当在乙方完成停车场场地、车辆、设施、设备、人员管理制度等项目建设后 5 个工作日内。
2.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验收完毕后作出验收结果报告;验收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委托乙方的所有工作拥有知情权及指导监督权(包括但不限于查看被扣留、拖曳车辆情形,中标人提供的场地设施、设备、人员投入情况,中标人工作履行等有关文件资料),有权要求乙方整改。但不干涉乙方的合法经营自主权;乙方整改不达甲方要求或者甲方要求乙方整改达到三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 甲方对乙方场地建设、车辆设施、设备、人员要求、服务质量具有指导监督权,乙方的场地建设、车辆设施、设备、人员要求必须有利于车辆的拖曳、停放、保管且符合甲方的使用要求,并按工作需要及甲方要求适时增加场地、人员、车辆等设备;
3.甲方所有扣留车辆的放行权只能由甲方批准,甲方放行车辆时必须开具车辆放行凭证。乙方对甲方开具的车辆放行凭证无否决权。对超期不来接受处理的车辆和无主车辆,由甲方依据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处理,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做好清理、移交、搬迁及台帐整理等相关工作;
4.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事项转包、分包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协议,其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经营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安内部有关规定。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提高服务质量,维护良好形象。
2. 乙方所属停车场必须 24 小时专人值班值勤,确保清障施救快速联动及车辆安全。
3.乙方服从甲方工作调度,所有清障施救车辆及停车保管场地,必须首先满足甲方的工作需要,对甲方扣留的重型、特型车辆进行清障施救时,乙方常备的清障施救车辆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由乙方负责联系其它清障施救车辆实施,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的清障施救车辆应统一外观标识、清障施救工作必须迅速及时、安全有效。乙方应对每次出车指令及完成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数据应至少保留六个月,在保留期内无条件提供给甲方查询;乙方违反本规定又不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整改,达到三次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乙方应当按照服务承诺,在甲方通知后,在南环路、柳石路(至迎宾路口)、燎原路、西江路、静兰大桥、古亭大道、三门江大桥、环xxx大道、鹧鸪江大桥、北雀路、双冲大桥、潭中西路、柳太路、柳工大道、柳堡路以上合围区域(包含上述道路)x 30 分钟赶到现场,以上合围区域以外
路段 60 分钟赶到现场进行清障、施救等工作;不按时达到的,每次扣乙方 200 元,年累计达到二十
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建立好车辆保管台帐,配备互联网电脑等办公设备,车辆的入场、出场均要核实信息无误后,上传车辆照片至车辆管理系统,完善车辆出入管理制度,对甲方委托扣留的一切车辆均需开具《收车保管凭证》给甲方。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扣留车辆发放规定,不得私自放车、私自处理车辆,违规收取当事人相关费用等,由此所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经济赔偿由乙方全部承担。乙方违反上述规定超过三次以上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7.乙方必须确保被扣留车辆的安全,对停放在场地内的车辆要做好防火、防盗等保管工作。在乙方出具《收车保管凭证》接收甲方委托扣留之时起至将被扣车辆放行交付车主之时止,乙方负责被扣留、清障、停放、保管车辆及甲方代为保管车载物品,附属品的安全。在此期间造成损毁、丢失、灭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赔偿费用。
8.乙方对保管的扣留车辆按照甲方要求实行分类分区有序摆放、妥善保管,建立、完善停放车辆的物理隔离设施。对甲方需要从停车场提取车辆进行检验鉴定的,乙方应安排车辆、人员予以配合。
9.乙方在履行本项目服务期间,协助甲方做好各类警卫清障疏导工作(如交通警卫、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等工作),非本采购服务内容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0.乙方在履行本项目服务期间,按法律法规及甲方要求做好安全、消防、卫生、xx、环保工作。办理相关证照,配备足够管理人员。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乙方人员、他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交通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11.乙方不得使用被扣留的车辆,车载物品及其它附属品,否则因此造成损坏、纠纷及费用由
乙方负责。
12.经公告报废处置的车辆,乙方按规定对报废车辆进行分区摆放,配合甲方按照相关规定进
行报废,处置好车辆的移交工作,乙方不承担报废车辆转移费用。
13.乙方在清障、停车保管过程中,不得收取涉案车辆当事人本采购服务已包含的费用。包括甲方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拖移、扣留车辆的期限内所有车辆的费用。非本采购服务部分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按照物价标准向车辆当事人收取。
14.合同期满,允许并配合甲方在合同期满后 30 天内将停车场的车辆转移,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不得无故单方面终止合同,若在服务完成前单方终止合同的,赔偿
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每推迟一天按合同金额的 3‰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金额的 10%;
3.乙方未按本合同和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 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事项转包、分包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协议,其损失由
乙方自行承担。
5.如因乙方自身原因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甲方应提交书面整改意见书给乙方,乙方无法按甲方要求完成整改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因此造成的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相关补偿及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一百二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解决
1.因服务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服务符合标准的,
鉴定费由甲方承担;服务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
不能解决,可向柳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仲裁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委托代理人签字的需后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自拟)。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柳州市财政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柳州市财政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
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八条 签订本合同依据
1.中标通知书;
2.开标一览表;
3.商务条款偏离表和技术需求偏离表;
4.服务方案;
5.投标文件中的其他相关文件。
6.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者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
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第十九条 x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甲乙双方各两份(可根据需要另增加)。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
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将采购合同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指定的媒体
上公告。
甲方(章)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 年 6 月 21 日 | 乙方(章)柳州市龙城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022 年 6 月 21 日 |
单位地址:柳州市城中区学院路 6 号 | 单位地址:柳州市东环大道 143 号体育中心东区 三楼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xx |
委托代理人:xx | xx代理人:区溢昌 |
电 话: | 电 话:0772-2690202 |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柳州分行xxxxx |
x x: | x x:4520 6060 1018 1600 48160 |
邮政xx: | xxxx:000000 |
经办人: 2022 年 6 月 21 日 |
合 同 附 件
1. 供应商承诺具体事项: 与投标文件承诺一致,具体详见“投标文件”附件。 | |
2. 售后服务具体事项: 与投标文件承诺一致,具体详见“投标文件”附件。 | |
3. 保修期责任: 与投标文件承诺一致,具体详见“投标文件”附件。 | |
4. 其他具体事项: 与投标文件承诺一致,具体详见“投标文件”附件。 | |
甲方(章) 2022 年 6 月 21 日 | 乙方(章) 2022 年 6 月 21 日 |
注:售后服务事项填不下时可另加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