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列編碼:US202102
美國證券交易(獨立帳戶)服務客戶協議書 1
序列編碼:XX000000
本協議由下列雙方訂立之日起即行生效。
(A) 國泰君安證券(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稱「國泰君安證券」)其註冊辦公地址爲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 181 號新紀元廣場低座 27 樓,與
(B) 以下簽署客戶(以下稱「客戶」),其姓名和住址參見交易開戶申請表格的簽署頁。鑒於
1. 國泰君安證券為:-
(a)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持牌法團(中央編碼爲 ABY236),❹進行(1)證券交易
(包括為客戶提供取得或持有證券的財務通融)及(2)就證券提供意見等受規管活動;及
(b)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註冊聯交所參與者及期權交易所參與者。
2. 本協議書作為國泰君安證券與客戶簽立的「證券交易客戶協議書」(以下稱「客戶協議書」)的補充文件,應與其一併閱讀。
3. 鑒於國泰君安證券同意為客戶開立一個或多個美國帳戶(定義見下文),❹以客戶的名義為客戶操作帳戶❹進行美國證券交易(定義見下文),客戶同意❹遵守以下共同商定的各項條款和條件。
雙方達成以下協議:
1. 定義和解釋
1.1. 於本協議內,除明文訂明另有所指外,本協議內之定義詞彙與客戶協議書內的定義相同。
1.2. 在客戶協議書內對「帳戶」的指稱的涵義包括根據美國證券交易(獨立帳戶)服務客戶協議書開立的任意美國帳戶。
1.3. 在本協議中,以下術語將具有如下意義:
「AEOI」或「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指(按文意所需)任何一個或多個以下意義:(i)FATCA(外國帳戶稅收合規法案);(ii)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之自動交換財務帳戶稅務資料之標準-共同申報準則及任何相關指引;(iii)為實施、遵循或補充上列(i)或(ii)所指的法例、規則、指引或標準,香港與其他司法權區(包括與每個司法權區內之任何政府機構)訂立的跨政府協議、條約、規則、指引、標準或其他安排;及(iv)為使上述事情產生效力而在香港制訂之法例、規則或指引。
「關聯方」指,就國泰君安證券而言,任何由國泰君安證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實體,任何直接或間接控制國泰君安證券的實體,或與國泰君安證券直接或間接處在共同控制下的實體。為此目的,對任何實體或個體的
「控制」指擁有該實體或個體的大部分投票權。
「客戶款項常設授權」指由客戶按照載於第18條內可不時修訂的條款賦予本公司的常設授權。
「客戶證券常設授權」指由客戶按照載於第18條內可不時修訂的條款賦予本公司的常設授權。
1 倘申請人需要本協議的英文版本,請向我們的工作人員索取。
「抵押品」指任意現金、證券、期權合約以及現時或此後任何時間存放於、轉調或促致轉調予國泰君安證券或國泰君安集團其他成員或代名人的或者由國泰君安證券或國泰君安集團其他成員或代名人持有的,或者轉調予任何其他人士或由任何其他人士持有的客戶之一切款項及其他財產,而在該等情況下,國泰君安證券接納以此作為客戶在本協議書下責任的抵押。抵押品應包括不時為任何目的而成為由國泰君安證券管有、託管或控制的該等款項、期權合約及證券(應包括任何額外或取代證券以及任何時候通過對或就任何該等證券或額外證券或取代證券的贖回、分紅、優先權、期權或其他方式累計的一切已支付或應支付的股息、利息、權利、權益、款項或財產)。
「國泰君安集團」指國泰君安證券及其關聯方。
「國泰君安證券受彌償方」具有在第20.2條內列出的涵義。
「FATCA」或「外國帳戶稅收合規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指(i)1986年美國國內稅收法則第1471至1474條及其關聯的法規或其他官方指引;(ii)為有助於實施上列(i)所指的法例或指引在其他司法權區所制定的,或與美國與其他司法權區簽訂的跨政府協議相關的條約、法例、法規或其他官方指引;(iii)為實施上列(i)或(ii)所指的法例或指引而與美國稅局,美國政府或其他司法權區的政府或稅局訂立的協議。
「指令」指客戶以口頭,通過電子交易服務系統,或其他國泰君安證券許可的方式發出的任何與客戶美國證券交易有關的交易、處理或交收指令(包括任何後續的且被國泰君安證券接受的修正或取消指令)。
「限額」具有在第4.2條內列出的涵義。
「保證金」指國泰君安證券不時根據本協定要求客戶以指定貨幣提供的一定數額的現金或其他抵押品,作為客戶美國證券交易的保證金,價格變動調整或資金調整(如適用)。
「期權」或「期權合約」指一方給予另一方可在特定的日期或在之前行使,按約定價格獲取或處置(視情況而定)特定數量的證券的權利(但❹非義務)的股票期權合約。
「規則」指相關政府、監管機構、交易所或結算所、存管處或結算系統適用於國泰君安證券處理客戶帳戶的適用法律、規則和規例或客戶發出指令所在地的相關政府、監管機構、交易所或結算所、存管處或結算系統的適用法律、規則和規例,包括但不限於《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證監會頒發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以及紐約證券交易所、香港證監會、美國金融業監管局、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美國證監會」)及期權結算公司的其他規則和規例(包括其任何修訂、補充、變更或修改)。
「服務」具有在第4.1條內列出的涵義。
「美國帳戶」指國泰君安證券根據美國證券交易(獨立帳戶)客戶協議書開立的每個獨立帳戶。
「美國證券交易」是指(a)購買和出售美國股票、其他上市證券(包括交易所買賣基金、杠桿及反向產品、認股權證)、場外電子交易板所列證券、粉紅單;(b)美國股票期權;(c)任何美國股票的保證金交易(包括賣空美國股票);以及(d)證券借貸活動。
「美國證券交易(獨立帳戶)服務」是指國泰君安證券爲客戶所提供的與通過一個或多個美國帳戶進行的任何美國證券交易相關的任何服務。
1.4. 代表單數的詞語應包括其複數所指,反之亦然;性別指稱應包括所有性別;任何指稱個人,國泰君安證券,客戶的詞語應包括自然人,事務所或獨資企業,合夥制企業和公司,反之亦然。
2. 共同帳戶
2.1. 如帳戶由兩個或以上人士共同擁有,客戶聲明客戶為共有人及對共有產業有相互繼承之繼承權。客戶的責任
應為共同和單獨的責任。當某一客戶或任何客戶去世時,為客戶開立之任何帳戶的整個權益應按本協議的條款轉歸仍在生者。
2.2. 客戶中的任何一人有權行使其根據本協定具有的所有權利,支配權和酌情決定權,❹以帳戶持有人的身份單獨與國泰君安證券接觸,無須通知其他人。而國泰君安證券可以執行其中任何人發出的與帳戶相關的指令,且無義務查詢共同帳戶持有人之間資金的使用狀況。
3. 適用規則和規例
3.1. 美國帳戶須遵守本協議書的條款和條件及規則。就按客戶指令而執行的交易而言,有關規則對國泰君安證券和客戶均具有約束力。
3.2. 帳戶資料
(a) 國泰君安證券通常會盡力對客戶和帳戶相關資料保密,但為了遵守有關規則或向客戶提供服務,國泰君安證券可能須披露客戶、帳戶和美國證券交易的相關資料。客戶同意向國泰君安證券提供有關資料,❹同意國泰君安證券向相關政府、交易所、結算所、監管機構或其他必要當事人提供該等資料,以滿足其知情要求或請求。客戶不可撤銷地授權國泰君安證券作出任何該等披露。
(b) 倘國泰君安證券使用另一經紀商、服務提供商、代理或實體(可為關聯方或第三方),以根據本協議執行客戶指令或向客戶提供服務,客戶授權國泰君安證券(於必要時,包括但不限於為履行經紀商或實體於有關規則項下的責任或為向客戶提供服務)向相關經紀商或實體提供客戶和帳戶相關資料。
3.3. 建議的適當性:倘國泰君安證券針對客戶進行任何金融產品銷售招攬或推薦任何金融產品,必須針對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合理選擇適用於該客戶的此類產品。本協議的其他條文或國泰君安證券可能要求客戶簽署的任何其他文件,及國泰君安證券可能要求客戶作出的任何聲明概不會減損本條款。
4. 服務
4.1. 國泰君安證券可以根據本協議和規則,自行決定向客戶提供以下全部或任何服務(「服務」):
(a) 開立和關閉一個或多個美國證券交易的獨立賬戶;
(b) 接受及/或執行客戶的任何指令;
(c) 根據規則執行出納、客戶款項及託管服務(例如為客戶提供保障措施及交付客戶的資金、證券及/或其他財產);
(d) 執行某些後台、紀錄保存及報告職能,包括擬備確認書(合約附註)及帳戶對帳單,以及分發該等確認書及帳戶對帳單;
(e) 接受客戶自願性公司行爲(如要約收購或交換要約)的指令(如適用);
(f) 提供客戶服務和技術支持;
(g) 提供佣金費率和費用的通知;及
(h) 不時以書面形式約定的其他服務。
4.2. 客戶同意,對於美國證券交易,國泰君安證券可以自行決定:
(a) 出於任何理由拒絕接受任何指令,包括建立新頭寸或進行新交易的任何指令;
(b) 隨時對客戶與美國證券交易相關的授信、保證金、未平倉頭寸(淨額或總額)或交割義務設置任何限製或比率(「限額」),此類限額與規則、相關交易所、結算所或交易場所的要求可能相同或不相同;
(c) 要求客戶以國泰君安證券要求的數量和頻率存入現金、適格證券或其他財產,作為權利金、保證金或抵押品;
(d) 以國泰君安證券認為合適的方式處置任何抵押品(全部或部分),而無需任何事先通知;
(e) 減少任何未平倉頭寸或終止客戶的任何交易,而無需任何事先通知;及
(f) 出於提供服務、風險管理或內部控制、遵守規則的目的,採取國泰君安證券認為適合的任何措施。
5. 客戶的義務
5.1. 客戶知悉下列各項:
(a) 客戶必須始終監控❹維持帳戶中的足夠餘額,以符合國泰君安證券確定的所需限額水平,❹滿足國泰君安證券不時提出的任何保證金要求(如適用);
(b) 客戶全權負責不時與國泰君安證券聯繫以確保客戶獲知限額以及其是否已履行至令國泰君安證券滿意的限額水準;
(c) 客戶全權負責根據規則履行適用於其美國證券交易的相關申報、登記要求及其他監管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934 年《美國證券交易法》第 13(d)條及第 13(g)條關於權益披露的報告要求,以及 1934 年
《美國證券交易法》第 13(h)條關於大額交易商的報告要求(如適用)。
(d) 客戶已閱讀、完全理解❹接受國泰君安證券不時提供的有關美國證券交易的風險披露聲明,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協議書第 14 條和本協議第 25 條。
6. 指令和交易
6.1. 指令可以口頭、書面或電子形式作出。國泰君安證券有權依賴任何據稱或國泰君安證券真誠地相信是由客戶所作出的任何指令❹據此行事。
6.2. 除非客戶向國泰君安證券發出且國泰君安證券已接受特定的指令,客戶同意所有與其帳戶相關的命令,指令或要求僅於當日有效,且在相關交易所、結算所或交易場所的正式交易時段結束時失效。
6.3. 國泰君安證券可全權酌情且無需給予任何理由拒絕接受客戶的任何指令,限制或禁止客戶帳戶的交易,或終止客戶使用國泰君安證券的服務。在這一情況下,國泰君安證券將會盡力就此知會客戶,但無論如何國泰君安證券將毋須對客戶因國泰君安證券拒絕執行其指令或終止提供服務或遺漏向客戶作出知會而導致或招致的任何利潤或盈利的損失、損害、責任、費用或開支而負任何責任。
6.4. 為執行客戶之任何指示,國泰君安證券可依據其全權決定之條款和條件,與或透過任何其他代理人、服務提供商或經紀商(包括以任何形式與國泰君安證券有聯繫之任何人士或一方當事人)訂立合約或以其他方式建立關係。
6.5. 除非另行確認,國泰君安證券須以代理人身份執行客戶指示。國泰君安證券可以主事人身份執行客戶指示。國泰君安證券可使用另一經紀商或關聯方執行指示,且彼等享有國泰君安證券於本協議項下的所有權利。國泰君安證券將選擇向有關市場和交易商傳輸客戶指示。國泰君安證券無法保證每項指示均可以最佳的公佈價
格執行;國泰君安證券可能無法進入每個市場或與每個交易商取得聯繫;其他指示可被先行交易;中央市場可能不認可公佈價格或可能重新傳輸指示以進行人工處理;市場規則、決定或系統故障可能阻止/延遲客戶指示的執行,或導致指示無法獲得最佳價格。客戶知悉其可能無法取消或修改指示,且即使已發出取消或修改要求,客戶仍須對有關執行結果負責。
6.6. 在受適用法律、規例和市場要求制約之前提下,國泰君安證券在充份考慮客戶指令的接收先後次序後,可絕對酌情決定執行指令之優先次序。而客戶不得就國泰君安證券執行客戶指令的優先次序提出任何申索。
6.7. 客戶明白相關交易所、結算所或交易場所對提交行使指令設有截止時間,而且在截止時間之前還沒有發出行使指令的期權合約會變得毫無價值。客戶也明白,除非客戶另有指示,相關交易所、結算所或交易場所會自動行使某些「價內」期權。客戶確認對其行使或不行使期權合約的行為承擔完全的責任。 除非收到客戶的明確指令,國泰君安證券無須對期權合約採取任何行動,包括但不限於在到期日之前行使有價值的期權或阻止對期權自動行使的任何行為。客戶進一步明白,國泰君安證券訂立的截止行使時間可能早於相關交易所、結算所或交易場所訂立的截止時間。
6.8. 客戶同意監控每項指示,直至國泰君安證券確認或取消執行該指示。客戶知悉,對執行或取消執行指示的確認可能會發生延遲、錯誤或被交易所、結算所或交易場所取消或調整。倘實際執行結果與客戶指示一致,則客戶須對指示的實際執行結果負責。倘國泰君安證券確認執行或取消執行指令發生錯誤,而客戶延遲報告有關錯誤,則國泰君安證券保留從帳戶中取消該交易或要求客戶接受該交易的權利,具體由國泰君安證券酌情決定。
6.9. 在以下情況下,客戶同意即刻知會國泰君安證券:(i)客戶未收到有關指示被執行或取消執行的準確確認;(ii)客戶收到的確認與客戶的指示不一致;(iii)客戶收到對其❹未下達的指示的確認;(iv)客戶收到的帳戶報告、確認通知或其他資料未準確反映指示、交易、結餘、倉盤、保證金狀況或交易歷史;及(v)客戶得知任何用戶名或密碼出現丟失或被盜,或出現任何未經授權的帳戶訪問。
6.10. 客戶知悉,國泰君安證券可對客戶帳戶進行調整,以糾正任何錯誤。客戶同意立即將錯誤分配給客戶的任何資產返還給國泰君安證券。
6.11. 根據所有相關規則的規定,客戶授權國泰君安證券執行其自身及其附屬機構的自營交易,儘管國泰君安證券可能同時接獲客戶針對同一產品同一價格的未執行指示。
6.12. 國泰君安證券、其附屬機構及其各自的董事及/或雇員可能為其自身帳戶進行交易,且根據所有相關規則的規定,國泰君安證券及其附屬機構可能就任何證券、期貨及期權的倉盤與客戶所做指示進行對盤交易(不論為國泰君安證券或其附屬機構自身的帳戶或國泰君安證券其他客戶的帳戶進行交易)。
6.13. 在合約條款、規則、由相關交易所、結算所或國泰君安證券的執行經紀商指定的到期前的適當時間,或在國泰君安證券通知客戶的此類其他時間,客戶同意因其帳戶❹無或可能❹無足夠權益以於到期時行使(或出讓)帳戶所持有的任何長倉或短倉期權倉盤或其他權利倉盤,而對其帳戶所持有的有關倉盤進行清算或平倉❹持有清算或平倉後的倉盤。客戶知悉,隨著長倉或短倉期權臨近到期,而帳戶❹無或可能❹無足夠權益以持有有關倉盤,會使客戶及國泰君安證券面臨嚴重風險(包括有關產品於到期至下一次開市期間的市場變動風險)。倘客戶未根據要求對有關長倉或短倉期權或其他權利倉進行平倉,且倘國泰君安證券全權酌情確定帳戶於到 期後❹無或可能❹無足夠權益以持有有關倉盤,則國泰君安證券有權全權酌情採取下列任何或所有行動,而 國泰君安證券及其客戶不得因下列任何或所有事宜而產生的損害或利潤損失要求賠償:a)國泰君安證券可於到期前對部分或全部期權或權利倉進行清算;b)國泰君安證券可於到期時取消部分或全部期權(甚至價內期權);及c)國泰君安證券可允許行使或出讓部分或全部期權,然後再對剩餘的部分或全部倉盤進行清算。
6.14. 授權書
(a) 客戶同意❹據此不可撤回地僅出於執行客戶指令以及遵循本協議條款的目的,委任國泰君安證券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作為客戶真正合法代理人,包括採取國泰君安證券認為為實現本協議的目的
而必要或可行的行爲和簽署任何文書。
(b) 客戶授權國泰君安證券採取國泰君安證券合理認為對於本協議而言必要或可行的任何行爲(包括但不限於代表客戶簽署任何文件),為避免疑問,包括為保護國泰君安證券的利益所必需或期望的任何行為,❹且客戶承諾不對國泰君安證券的此類行爲採取任何行動或提起訴訟。
7. 佣金和費用
7.1. 鑒於國泰君安證券同意提供美國證券交易(獨立帳戶)服務或代表客戶或為該帳戶進行任何美國證券交易,客戶同意按國泰君安證券不時根據其確定的基礎決定❹通知客戶的適用於其帳戶的費率,向國泰君安證券支付佣金。此外,客戶須應國泰君安證券的要求即時支付或付還所有國泰君安證券因其代客戶訂立的任何交易或履行任何國泰君安證券於本協議下的義務所招致的所有佣金費用、經紀費、徵費、費用、關稅及稅項及所有其他收費及支出。所有該等數額可從帳戶中扣除。
7.2. 在相關交易所、結算所或交易場所執行或結算的每一項交易均須繳交相關交易所、結算所或交易場所可能不時徵收的徵費或收費。國泰君安證券有權向客戶收取有關徵費或收費。
8. 報價、市場資料、研究及互聯網鏈接
透過國泰君安證券取得的報價、消息、研究及資料(「資料」)可能是由獨立供應商所編製。有關資料屬國泰君安證券、供應商或其授權商所有,❹受法律保護。客戶同意,在未取得國泰君安證券或供應商的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會以任何方式複製、派發、出售或商業利用資料。國泰君安證券保留拒絕他人訪問有關資料的權利。有關資料❹不構成國泰君安證券的建議或銷售招攬。國泰君安證券或供應商概不保證資料的準確性、時效性或完整性,且客戶於作出投資決策之前應諮詢相關顧問。依賴報價、數據或其他資料的風險由客戶自行承擔。國泰君安證券概不對有關資料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證,亦不對有關資料的準確性或時效性負責。在任何情況下,國泰君安證券或供應商概不對因使用有關資料導致的任何損失負責。國泰君安證券概不對有關資料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證(明示或暗示),包括對其適銷性、適合特定用途或不侵權進行保證。
9. 保證金
9.1. 就國泰君安證券代表客戶從事的美國帳戶項下的美國證券交易,客戶須於有關交易訂立之前向國泰君安證券提供其不時依據絕對酌情權所要求的保證金以及符合其規定的某種形式及數額及符合某些條件的擔保及其他抵押品。客戶應對帳戶進行監控,從而在沒有通知或要求的情況下始終維持帳戶中有足夠餘額以滿足適用的保證金要求。該保證金須一直由國泰君安證券持有,❹且客戶不得在交易終止或以其他方式結算或終止之前撤回該保證金。如果美國帳戶中的保證金不足,國泰君安證券有權拒絕執行客戶的指令,❹可能會延遲訂單的處理,直到美國帳戶中的保證金滿足國泰君安證券的要求為止。
9.2. 客戶同意維持該等保證金❹須應就根據本協議條款代表客戶進行的任何交易支付額外的保證金或其他款項。客戶須要支付保證金之金額應不少於,但可超過根據規則、相關交易所、結算所或國泰君安證券的執行經紀商就客戶的交易所要求的金額,此外,客戶可能因應市值變化而須進一步支付保證金。客戶理解,國泰君安證券可以自行決定隨時修改未結頭寸和新頭寸的保證金要求。此外,保證金要求或風險控制參數可能包括證券、商品、貨幣或其他產品的槓桿比率限制或頭寸規模限制(例如,此類限制或控制可能導致美國帳戶的總頭寸價值超過美國賬戶的權益和/或未結算的貨幣交易的總頭寸價值超過美國帳戶的權益)。這些限制適用於以下情況:持有頭寸可能幾乎沒有或完全沒有明顯的市場風險,但可能存在過多的結算或其他風險。如果達到或超過了這些限制,則客戶可能無法從事新交易,❹且現有倉位可能會被平倉,而無需就該美國帳戶發出通知。
9.3. 客戶理解,用於計算任何美國帳戶中的權益和/或用於計算保證金要求的市場價值/價格可能與交易所或其他市場數據源(包括指數值、交易所交易基金價值或衍生品價值)呈現的價值/價格不同。客戶明白,美國證券交易所使用的估值方法可能比整個市場更為保守,這可能實際上構成了國泰君安證券有權設立更高的「底綫」保證金要求。
9.4. 倘若國泰君安證券接受證券作為保證金(「保證金證券」),則客戶須應國泰君安證券根據規則而作出的要求給予國泰君安證券適當授權,使其可以直接或透過交易所參與者,向交易所或相關結算所交付該等證券,作為根據客戶向國泰君安證券在提供服務所需或與之相關的範圍內作出之指示而交付的抵押品。
9.5. 所有用作保證金及其他用途之首次及其後按金及款項須以已結算資金及以國泰君安證券全權決定之貨幣及金額支付。
9.6. 在不影響上文第9.2條之情況下,國泰君安證券有絕對酌情權不時修訂保證金規定。客戶知悉國泰君安證券無需承擔向客戶通知保證金要求變化的義務。特別是,客戶知悉,如果發生以下任何情況,國泰君安證券將沒有義務提供或繼續提供任何與保證金相關的服務:
(a) 客戶違反本協議、客戶協議書或國泰君安證券可能選擇交付給客戶的任何保證金要約書中任何條款的任何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已經發生且正在持續的任何違約事件;或
(b) 國泰君安證券認為,客戶的財務狀況或任何人士的財務狀況存在或發生重大不利變化,可能對客戶承擔本協議、客戶協議書或國泰君安證券可能選擇交付給客戶的任何保證金要約書中的任何責任或履行其義務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或
(c) 提供預付將導致超過適用限額和/或第 9.2 條規定的其他限制和控制;或
(d) 國泰君安證券根據絕對酌情決定權,認為出於謹慎考慮或出於保護目的而不希望提供相關服務。
9.7. 國泰君安證券沒有義務在根據本協議和規則行使其權利和救濟措施之前,通知客戶未滿足保證金要求的情況。客戶理解,國泰君安證券通常不會發出追加保證金的通知,通常不會(也沒有義務)貸記美國帳戶以彌補當 日的保證金不足;❹且國泰君安證券有權在不事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清算美國帳戶中的頭寸(或增加風險降 低頭寸)以滿足保證金要求。
9.8. 在為客戶提供風險管理服務時,國泰君安證券沒有義務將未能滿足美國帳戶風險管理要求的情況通知客戶。國泰君安證券通常不會發出此類通知,通常不會(也沒有義務)貸記美國帳戶以彌補不足,❹且國泰君安證券有權清算美國帳戶中的頭寸(或增加風險降低頭寸)以滿足風險管理要求,而無需事先通知客戶。
9.9. 在不影響上文第9.7和9.8條的情況下,若客戶未能滿足保證金要求,未補倉或未支付任何其他應付賬款(即使未將此類保證金要求告知客戶),則國泰君安證券有權(在不影響國泰君安證券其他權利之情況下)在未通知客戶之情況下拋售有關未滿足保證金要求之未平倉合約,及處理任何及所有客戶於國泰君安證券或其附屬機構開立的任何帳戶(不論客戶單獨或共同擁有有關帳戶)內的資產,❹將所得款項及任何現金存款支付客戶尚欠國泰君安證券之所有未償還餘額。在支付國泰君安證券欠款後之任何款項餘額將退回予客戶。客戶將須❹將及時向國泰君安證券支付其帳戶因有關處置產生或於有關處置後仍存在的任何差額。即使客戶以更差價格重設持倉,國泰君安證券無須就客戶因有關處置產生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9.10. 倘若客戶之任何帳戶產生借方結餘,則國泰君安證券❹無及不應被視作有提供或連續提供任何財務通融之責任。尤其在國泰君安證券允許任何帳戶產生借方結餘之事實時,這❹不能引伸或視作為國泰君安證券有責任向客戶提供財務通融或代表客戶承擔任何預付款項義務。
9.11. 客戶確認❹同意國泰君安證券將自帳戶扣除佣金及各項其他費用,且該等扣減或會影響用於支付保證金的權益金額。如本協議所述,倘扣減佣金、費用或其他開支致令帳戶沒有充足餘額支付保證金,則帳戶持倉須進行清算。
9.12. 平倉
(a) 如果美國帳戶在任何時候資產為零或處於赤字狀態,或者美國帳戶的餘額無法滿足保證金要求,或者如果美國帳戶超過杠桿限制或頭寸規模限制,國泰君安證券有權(而非有義務)隨時以國泰君安
證券認爲必要的方式,在國泰君安證券認爲必要的任何市場自行平倉客戶在國泰君安證券持有的任何種類的帳戶中全部或部分頭寸(或增加風險降低頭寸),無需提前通知客戶或向客戶追加保證金。客戶同意承擔因此類平倉而產生或者在此類平倉後仍然存在的赤字,❹立即向國泰君安證券支付費用。即使客戶隨後以較為不利的價格重新建倉,國泰君安證券也無需就國泰君安證券所造成的任何與此類平倉相關(或如果提供美國證券交易(獨立帳戶)服務的任何相關系統發生平倉實施遲延,或者未實施此類平倉)的損失或損害向客戶承擔責任。
(b) 在爲客戶進行美國帳戶相關風險管理時,如果美國帳戶在任何時候資產為零或處於赤字狀態,或者美國帳戶的餘額無法滿足風險管理要求,或者如果美國帳戶超過杠桿限制或頭寸規模限制,國泰君安證券有權(而非有義務)隨時以國泰君安證券認爲必要的方式,在國泰君安證券認爲必要的任何市場自行平倉任何帳戶中全部或部分頭寸(或增加風險降低頭寸),無需提前通知客戶或向客戶提出
「追加要求」。客戶同意承擔因此類平倉而產生或者在此類平倉後仍然存在的赤字,❹立即向國泰君安證券支付費用。即使客戶隨後以較為不利的價格重新建倉,國泰君安證券也無需就國泰君安證券所造成的任何與此類平倉相關(或如果提供美國證券交易(獨立帳戶)服務的任何相關系統發生平倉實施遲延,或者未實施此類平倉)的損失或損害向客戶承擔責任。
(c) 根據本協議彌償條款,在國泰君安證券根據本協議條款平倉賬戶頭寸的情況下,客戶同意彌償❹使得國泰君安證券以及國泰君安證券受彌償方免於承受與美國證券交易(獨立帳戶)服務相關的任何及所有關於損害或對第三方造成的損害的索賠。
(d) 客戶明確放棄自國泰君安證券處接收任何事先通知或要求的權利,❹且同意任何事先要求、通知、公告或廣告均不得視爲國泰君安證券放棄其因客戶違反適用於美國賬戶的保證金要求或違反適用於美國賬戶的風險管理要求而進行平倉的權利。客戶理解,如果國泰君安證券進行平倉,客戶沒有決定平倉證券、平倉指令或方式的權利或機會。國泰君安證券可以自行在交易所、結算所、交易場所或其他市場實施平倉,❹且國泰君安證券或其關聯方可以成爲此類平倉交易的對手方。在國泰君安證券平倉美國帳戶中任何或所有頭寸的情況下,此類平倉應確定客戶相對於國泰君安證券的損益情況與債務金額(如有),客戶應當賠償❹使得國泰君安證券免於承受與任何客戶的美國證券交易相關的所有行爲、疏忽、成本、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罰款、損失、索賠或負債。即便在國泰君安證券遲延或未能平倉此類頭寸的情況下,客戶仍應當對其頭寸導致的損失承擔責任。如果國泰君安證券執行指令的美國賬戶中沒有足夠的資金,國泰君安證券有權在不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對交易進行平倉,❹且客戶應當對由此類平倉導致的任何損失(包括任何成本)承擔責任,❹且無權獲得由此類平倉產生的任何利潤。
(e) 客戶確認❹同意國泰君安證券將從帳戶中扣除佣金和各種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市場數據費用),
❹且此類扣除可能會影響適用於美國賬戶的保證金要求或風險管理要求的權益數量。如果佣金、費用或其他費用的扣除導致帳戶的餘額不足以滿足保證金要求,或導致美國帳戶的餘額不足以滿足風險管理要求,則帳戶頭寸將按本協議規定進行平倉。
(f) 如果提供美國證券交易(獨立帳戶)服務的系統由於任何原因未實現平倉,❹且國泰君安證券通過電子郵件或其他任何方式向客戶發出追加要求,客戶必須立即滿足該要求。客戶同意對來自國泰君安證券的郵件信息和其他通信進行監控,❹同意立即將資金存入美國賬戶以全額支付不足的頭寸,從而滿足國泰君安證券發出的任何要求。儘管存在此類要求,客戶確認國泰君安證券可以隨時自行決定平倉美國帳戶項下頭寸。
(g) 國泰君安證券應當有權按照本第 9.12 條的規定,在未事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平倉美國賬戶的全部或部分頭寸:
(i) 出現任何與美國帳戶項下交易有關的爭議;
(ii) 客戶未能及時履行對國泰君安證券的義務;
(iii) 客戶破產、或提出破產申請、或債權人提出保護請求;
(iv) 委任接管人;或
(v) 國泰君安證券合理認爲為保護國泰君安證券必須或適宜進行平倉。
9.13. 賣空
客戶確認,在賣空之前,國泰君安證券必須有合理理由相信客戶擁有可即時行使且無條件的權利能夠將股票歸屬於購買人。國泰君安證券可以代表客戶購入股票以補足空頭頭寸而無需事先通知客戶,客戶應當對任何相關損失/成本承擔責任。
10. 付款和資金償付
10.1. 客戶應隨時按國泰君安證券的要求向其全額支付因客戶之美國證券交易或因客戶帳戶的操作而造成的任何損失、借方餘額以及差額。付款的幣種應由國泰君安證券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10.2. 在不損害客戶承索即付的義務的前提下,客戶每次根據本協議向國泰君安證券支付款項(無論是通過直接付款、轉帳、記入款項或存入)均應在提出付款要求的當日晚上6點前(香港時間)予以支付。
10.3. 如客戶未能依照上述規定履行其在到期交收日或之前的責任,則客戶須對任何因此而導致的損失、成本、費用及開支向國泰君安證券負責。
10.4. 所有就本協議的支付,客戶必須按照國泰君安證券指明的貨幣及在其指明的地方以已結算的款項進行,且
(a) 沒有任何限制、條件或衡平法權益約束;
(b) 無限制及可動用,以及沒有因稅項原因作出任何扣除或預扣;及
(c) 沒有以抵銷、反申索或其他方式扣除或預扣任何其他數額。
11. 利息
11.1. 國泰君安證券可以保留其持有的,作為客戶帳戶的一部分的現金所帶來的收益,而且客戶同意,對於由國泰君安證券持有的屬於客戶的任何金額的資金,除非雙方另有協定,否則不應計客戶的利息。
11.2. 客戶保證隨時(無論是在任何確定債務判決書之前還是之後)就其欠國泰君安證券的任何逾期債務金額支付利息,利率由國泰君安證券不時確定,或在國泰君安證券自行確定的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最優惠利率的基礎上增加8%,而且此類利息須在每月的最後一天支付,或在國泰君安證券要求下立刻支付。
12. 交收
12.1. 客戶同意,根據國泰君安證券知會之金額及時限,以現金支付與期權合約有關之認購或認沽期權長倉之應付期權金。若國泰君安證券❹未指明時限,則客戶需要遵從該等時限要求在該要求提出之時起計2個小時內(如國泰君安證券要求,則更早之時間)支付。國泰君安證券可在接受客戶認購或認沽期權長倉之指示之前,要求客戶安排支付期權金,亦可以國泰君安證券之絕對酌情權,不時訂立其認為合適之其他期權金支付規定。
12.2. 客戶確認在到期日,相關交易所將會就所有價內期權長倉按相關交易所不時訂明之百分比自動產生行使指示。在到期日系統終止前,客戶可指示國泰君安證券根據相關交易所不時修訂之規則,撤銷該等自動產生之行使 指示。
12.3. 關於客戶之短倉盤,倘若期權合約被有效行使(包括根據第12.4條涉及之情況),客戶須根據有關期權合約履
行其責任。若客戶違約,則在不影響國泰君安證券擁有針對客戶之其他權利及應採取之補救方法之前提下,國泰君安證券可在未作出繳款要求或通知之情況下替客戶將未平倉合約平倉,或以國泰君安證券認為最合適之方式作出處理。客戶同意,將負責支付國泰君安證券與上述行為有關之所有費用,而且國泰君安證券對由此產生之任何損失概不承擔責任。
12.4. 客戶明白❹同意,根據相關規則,相關交易所可隨機選擇任何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履行未平短倉盤之期權合約之交付責任。如國泰君安證券被選中,國泰君安證券須從組成客戶之相同期權系列之未平倉短倉盤之期權合約中隨機選擇一份期權合約,作為負有交付責任之客戶。如此選擇之期權合約,藉本協議及相關規則之施行,在該等選擇發生之時須視作已全面有效行使。國泰君安證券須儘快知會客戶該等行使詳情。
12.5. 當期權合約有效行使時,將產生交付責任。當客戶行使或被針對行使期權合約時,客戶將依照符合合約條款或相關規則之規定及國泰君安證券已知會客戶之情況履行有關期權合約之交付責任。
12.6. 客戶謹此承諾,就其未在第錯誤! 找不到參照來源。條訂明之到期日時履行其責任,負責彌償國泰君安證券由此引致之任何損失、收費、費用及開支(包括法律費用)(按彌償基準)。
13. 保證
13.1. 客戶作為權益擁有人,以國泰君安證券(以其自身和國泰君安集團任何其他成員的信託名義)作爲受益人,以第一固定押記的方式將其帳戶中持有或以後獲取的任何和全部期權合約、股票、款項和其他資產抵押予國泰君安證券,作為對客戶履行其根據本協議應履行和遵守的義務、客戶償付客戶對國泰君安證券或國泰君安集團任何其他成員與客戶帳戶或與國泰君安集團任何其他成員的任何協議或其他有關的現時或將來任何時間應付的款項和債務(無論是實際的還是或有的)、以及支付國泰君安證券或國泰君安集團任何其他成員在行使或實施此抵押而產生的所有成本、費用和支出的不受任何產權負擔影響的連續保證。
13.2. 浮動押記
(a) 客戶以第一浮動押記的形式,以國泰君安證券(以其自身以及國泰君安集團的任何其他成員的信託名義)作爲受益人,且無任何其他權利負擔地抵押所有未在任何時間另行有效地根據第13.1條以第一固定押記的形式被押記或按揭的上述第13.1條提及的期權合約、股票、款項以及其他財產,作爲支付及清償現時或今後任何時間可能由客戶向國泰君安證券或任何其他國泰君安集團成員到期須付、欠負或招致的與帳戶或任何與其他國泰君安集團成員之間協議相關的一切(無論是實際的還是可能發生的)款項和負債,以及所有由國泰君安證券或國泰君安集團的任何成員招致的所有成本、支出與費用的支付的持續性抵押。
(b) 倘發生下述情況(以較早者爲準),客戶根據本13.2條設定的第一浮動押記應立即及自動具體化爲第一固定押記:(i) 相關抵押品的設立以及向客戶發行或由客戶收到上述第13.1條提及的期權合約、股票、款項以及其他財產;(ii) 任何有關客戶清盤、解散或重組的企業行動、法律程序或其他正式程序或正式行動;(iii) 任何違約事件的發生; (iv) 任何人採取任何行動對任何上述第13.1條提及的期權合約、股票、款項以及其他財產進行任何沒收、查封、暫押、扣押或執行;或 (v) 如國泰君安證券認爲,爲保障或保留在上述第13.1條提及的期權合約、股票、款項以及其他財產上設定的抵押及/或押記的優先權,轉換任何根據本13.2條設定的浮動押記是可取的,而國泰君安證券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
13.3. 第13.1條與第13.2條項下的押記應為持續性,即使有任何中期支付或帳目結算或清償全部或部份客戶欠負國泰君安證券或國泰君安集團的任何其他成員的任何款項,即使客戶設於國泰君安證券或國泰君安集團的任何其他成員的任何帳戶被結束❹在其後被重新開立,或客戶其後單獨或與其他人共同開立任何帳戶,此押記應延伸至涵蓋當時構成客戶在任何帳戶或以其他方式到期須付予國泰君安證券或國泰君安集團的任何其他成員餘額的所有或任何款項。
13.4. 客戶聲明及保證:
(a) 帳戶持有的期權合約、股票、款項以及其他財產是由客戶合法及實益擁有;及
(b) 期權合約、股票、款項以及其他財產是及將維持無附加任何類別的留置權、押記或產權負擔的狀態。
13.5. 在不可撤回地全數支付根據本協議書或與國泰君安集團任何其他成員的任何協議項下可能或成為向國泰君安證券或國泰君安集團的任何其他成員應付的一切款項,以及全面履行客戶向國泰君安證券和/或國泰君安集團的任何其他成員承擔的責任後,國泰君安證券將會按客戶的要求及在由客戶支付開支的情況下,向客戶解除國泰君安證券在帳戶持有的期權合約、股票、款項以及其他財產中的所有權利、所有權及權益,❹將應客戶的要求發出完善上述解除所需的指示和指令。
13.6. 客戶同意採取或簽立國泰君安證券根據情況認為必須的或可取的行動或文件,以實施、執行或遵守本協議的條款,或為完善或改進任何按此協議為國泰君安證券提供的擔保或抵押保證。
13.7. 在客戶對國泰君安證券負有任何債務的期間,國泰君安證券應有權隨時及不時拒絕客戶撤回任何或所有抵押品的請求,❹且在未經國泰君安證券事先書面同意下,客戶無權從客戶的帳戶中撤回任何部份或全部抵押品。
13.8. 在國泰君安證券的要求下,客戶應促使國泰君安證券可接受的人士、以國泰君安認為滿意的條件向國泰君安證券就本協議中客戶的任何債務或義務提供進一步的抵押。
13.9. 客戶聲明及保證:
(a) 抵押品是由客戶合法及實益擁有;
(b) 客戶有權將抵押品存放於國泰君安證券;及
(c) 抵押品未附加任何類別的留置權、押記或產權負擔,以及抵押品所包含的任何股票、股份及其他證券均已繳足股款,❹且將維持這一狀態。
13.10. 在不影響國泰君安證券根據法律而享有的任何權利的原則下,客戶授權❹同意國泰君安證券可以下列一種或以上的方式去處理不時代客戶收取或持有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a) 依據證券借貸協議運用任何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b) 將任何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存放於認可財務機構,作為提供予國泰君安證券的財務通融的抵押品;及
(c) 將任何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存放於(i)認可結算所;或(ii)另一獲發牌或獲註冊進行證券交易的中介人,作為解除國泰君安證券在交收上的義務和清償國泰君安證券在交收上的法律責任的抵押品。
除非客戶於任何時候給予國泰君安證券不少於五個營業日的書面通知撤銷有關授權,此項授權由客戶的帳戶首次被國泰君安證券許可進行美國證券交易開始起計12個月內有效;但假若客戶或代客戶須向國泰君安證券負責的任何法律責任仍未解除,則該項撤銷將為無效。在有效期屆滿前沒有被撤銷的此項常設授權,可按照
《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有關規則予以續期或當作已續期。
13.11. 借貸/質押客戶資產的權利:在有關規則允許的範圍內,國泰君安證券可不時及在毋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就 客戶帳戶中的任何資產單獨或與其他客戶帳戶中的資產一起進行借貸、質押、再質押、抵押或再抵押或就此 設立擔保權益,而國泰君安證券毋須保持對一項相同資產的擁有權或控制權。在有關規則允許的範圍內,國 泰君安證券獲客戶授權,可以主事人或代理身份向其自身或其他客戶借出客戶帳戶中的任何證券或其他財產。客戶知悉,就該等證券或其他財產的有關借貸而言:(i)國泰君安證券可能獲得客戶無權享有的財務及其他利 益;(ii)該等證券或其他財產的借貸一般會妨礙客戶(全部或部分)就所借出的證券或其他財產行使表決權或 收取股息;(iii)就該等證券或其他財產所派付的股息將歸借款人(而非客戶)所有,且毋須向客戶支付任何賠
償或補償;(iv)倘客戶獲分配代替股息的替代付款,有關付款可能不會享有與收取股息時相同的稅項待遇,且國泰君安證券毋須就股息與代替股息付款的任何不同稅項待遇向客戶作出賠償。
13.12. 客戶承諾及同意下列各項:
(a) 客戶不會(且不會試圖)就在帳戶內的任何抵押品設定或容許產生任何產權負擔或第三者權益,以國泰君安證券為受益人者則除外;
(b) 客戶會取得及保持就抵押品所設定的抵押所需的十足效力及作用的所有政府及其他批准、授權、許可證及同意,❹將作出或促致作出所需或有用的所有其他行為及事宜,以履行其在本協議以及客戶協議書條款下的所有責任,或者以追認或確認國泰君安證券就履行其在本協議以及客戶協議書條款下的責任或行使其在本協議以及客戶協議書條款下的權利或權力而作出的任何事宜;及
(c) 客戶應於國泰君安證券提出合理要求後、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❹在客戶完全支付其本身的費用和開支的情況下,作出、簽立、進行、履行及提供國泰君安證券合理地要求的所有該等進一步行為及文件,以完善、保障、維持或改善本協議書所提供或設定的抵押及/或以貫徹施行本協議書的任何條文。
13.13. 反攤薄。在不影響國泰君安證券在本協議書項下權利及權益的前提下,抵押品或在本協議書中所提供的抵押權益之經濟或財務效力不得因以下各項而受到影響,即抵押品分類的任何分拆、合併或更改或者當中任何一項,或者其股份構成抵押品全部或部份的任何公司或實體改組或與任何公司或實體合併,或者客戶或相關保證金證券的發行人進一步發行股本或股本衍生工具或授予期權,或者客戶或相關保證金證券的發行人籌集進一步債務。如果在客戶沒有經國泰君安證券事先書面同意下,抵押品或抵押權益的經濟或財務效力因任何上述事件受到如此影響,國泰君安證券可酌情決定要求立即償還客戶向國泰君安證券承擔的負債。
14. 無稅務建議
就因或有關根據本協議以及客戶協議書條款擬進行的任何投資或交易而可能在任何適用規例下影響客戶的任何稅項事宜,客戶會尋求獨立專業意見,❹將負責處理該等稅項事宜。此等事宜可能包括為任何投資或交易的利息、股息或任何其他分派或所得款項申請稅務抵免或減低須預扣或已預扣的稅率。除非國泰君安證券以書面同意,否則其❹無責任就該等稅項事宜提供意見或處理該等稅項事宜。
15. 違約事件
15.1. 下述任何事情均構成違約事件(「違約事件」):
(a) 客戶在應要求時,未能支付應繳納數額,或未能向國泰君安證券支付與賬戶或客戶的美國證券交易有關的任何其他款項,或在應要求或到期時未按本協議將任何文件呈交或將任何證券交付國泰君安證券;
(b) 客戶未恰當履行本協議任何條款,包括其交付及結算責任,及未能遵守任何規則;
(c) 客戶以任何方式違背、否認或違反與國泰君安集團或任何第三方訂立的任何協議;
(d) 客戶在應要求或到期時,未能清算任何借方結餘或任何客戶帳戶;
(e) 任何人士針對客戶向法院申請其破產、清盤、債務人救濟或進行其他相類似之法律程序;
(f) 客戶為債權人的利益作出轉讓;
(g) 為客戶或客戶的任何財產委任接管人、受託人、監管人、清盤人或類似人士;
(h) 客戶身故(若客戶為自然人);
(i) 針對客戶徵取或強制執行任何扣押、判決或其他程序;
(j) 客戶在本協議或任何其他文件內向國泰君安證券作出之任何xx或保證乃或變成不真確或誤導;
(k) 客戶(為一間公司或合夥商號)簽訂本協議所需之任何同意書、授權書或董事會決議案全部或部份被撤回、暫時終止、終止或不再具有完全效力和效果;
(l) 出現國泰君安證券單方面認為可能將損害其就本協議享有之任何權利之任何事件;
(m) 客戶未能滿足保證金要求、風險管理要求、槓桿比率限制、頭寸規模限制或國泰君安證券設定的其他限額,不論該等保證金要求、風險管理要求、槓桿比率限制、頭寸規模限制或其他限額是否已通知客戶;
(n) 就客戶任何財產發起任何程序;
(o) 在任何時候,客戶的權益低於維持保證金的要求;及
(p) 國泰君安證券有理由認為上述任何情況有可能發生。
15.2. 倘若出現違約事件,在不影響國泰君安證券針對客戶享有之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方法之情況下,國泰君安證券有權不向客戶發出進一步要求或通知而採取下述行動:
(a) 拒絕接受客戶發出在本協議下的進一步指示;
(b) 立即關閉或終止帳戶或美國帳戶的任何部份;
(c) 終止本協議之全部或任何部份;
(d) 撤銷任何或所有國泰君安證券代表客戶發出而仍未執行之指令或任何其他承諾;
(e) 拋售、過戶或行使任何或全部期權合約,透過購入證券補倉或透過出售證券平倉;
(f) 國泰君安證券為履行因客戶違約而引致之責任或對沖因客戶違約而引致之風險,訂立期權合約或證券,期貨或商品交易(於聯交所或其他地方進行);
(g) 處置任何或全部為客戶或/代表客戶持有之保證金、抵押品或證券,❹使用彼等之收益和任何現金按金,以償還客戶對國泰君安證券之債務;
(h) 按第 19 條組合、合併和抵銷客戶之任何或全部帳戶;及
(i) 國泰君安證券行使其絕對酌情權,採取任何其視為適合之行動。
16. 合約說明、補倉程序及平倉
16.1. 在不損害國泰君安證券按上文第錯誤! 找不到參照來源。條所享有權利之情況下,倘國泰君安證券認為下列變動已發生或該變動正在進展❹將發生,則國泰君安證券可在未獲得客戶同意前,將客戶所有或任何持倉盤平倉,或終止客戶在美國證券交易下的所有或任何交易:
(a) 本地、國家或國際金融、財政、經濟或政治狀況或外匯管制出現變動,而該等變動將導致或國泰君安證券認為其將導致適用司法權區的股市或期權市場出現重大或嚴重波動;或
(b) 性質屬或可能屬重大嚴重,❹將影響客戶狀況或運作之變動。
16.2. 對於在美國帳戶下交易的衍生產品,國泰君安證券在接獲書面要求後,須向客戶提供合約說明或其他相關產品說明、任何涵蓋該等產品之章程或其他要約文件,❹須向客戶提供保證金的程序之完整說明。
17. 可疑活動
倘國泰君安證券全權酌情認為帳戶涉嫌存在任何欺詐或犯罪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包括違反任何適用的制裁規則,或遭非法訪問,或涉及任何可疑活動(不論是受害者或作案者或其他),國泰君安證券可暫停或凍結帳戶或任何帳戶特權,可凍結或清算資金或資產或可動用本協議或法律範圍內的任何救濟。
18. 常設授權
18.1. 就本協議項下提供的服務而言,當《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或《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對其適用:
(a) 客戶款項常設授權涵蓋國泰君安證券為客戶在香港收取或持有❹存放於一個或多個獨立帳戶內的款項(包括因持有❹非屬於國泰君安證券的款項而產生之任何利息)(下稱「款項」)。
(b) 客戶授權國泰君安證券:
(i) 組合或合併任何或全部帳戶(不論其為何種性質及不論其為個別地或聯合地持有),國泰君 安證券可向該等帳戶和在該等帳戶之間轉移任何數額之款項,以解除客戶對國泰君安證券 的義務或責任,不論此等義務和責任是確定或或然的、主要或附帶的、有擔保或無擔保的、共同或分別的;及
(ii) 從帳戶之間來回調動任何數額之款項。
(c) 客戶證券常設授權是有關處置客戶之證券,詳列於本第 18 條以下。
(d) 就由於客戶之指示經國泰君安證券進行的任何美國證券交易,客戶授權國泰君安證券將證券存放於相關交易所或結算所,作為交易所或結算所的抵押品。
(e) 客戶確認❹同意國泰君安證券可不向客戶發出通知而採取上述第 18.1(a)、(b)、(c)及(d)條的行動。
(f) 客戶同時確認:
(i) 此賦予國泰君安證券之客戶款項常設授權❹不損害國泰君安證券可享有有關處理該等帳戶內款項的其他授權或權利;及
(ii) 客戶證券常設授權不影響國泰君安證券為解除由客戶或代客戶對國泰君安證券所負的法律責任,而處置或促使國泰君安證券的有聯繫實體(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處置客戶之證券或證券抵押品的權利。
(g) 客戶明白客戶的證券可能受制於第三者之權利,國泰君安證券須全數抵償該等權利後,方可將客戶的證券退回客戶。
(h) 受第 18.1(j)條指明按照《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或《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視乎何者適用)由客戶續期或當作已被續期所制約下,客戶款項常設授權及客戶證券常設授權的有效期為 12 個月,自本協議書之日起計有效。
(i) 客戶可以向國泰君安證券客戶服務部列明於帳戶開立表格內的公司地址或該等國泰君安證券為此目的可能以書面方式通知的其他地址,發出書面通知,分別撤回客戶款項常設授權及客戶證券常設授權。該等通知之生效日期為國泰君安證券真正收到該等通知後之 14 日起計。
(j) 客戶明白國泰君安證券若在客戶款項常設授權及客戶證券常設授權的有效期屆滿 14 日之前,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提醒客戶有關的常設授權即將屆滿,而客戶沒有在該等常設授權屆滿前反對該等常設授權續期,客戶款項常設授權及客戶證券常設授權應當作在不需要客戶的書面同意下按持續的基準已被續期。
19. 帳戶的抵消與合併
19.1. 國泰君安證券可在任何時候將客戶在國泰君安證券或國泰君安集團的其他成員公司所開立和維持的任何或所有帳戶進行組合或合併,客戶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無損於授予國泰君安證券的其他授權)國泰君安證券:
(a) 指示客戶可能於該處存設帳戶的國泰君安集團的其他成員公司,代表客戶將客戶的資金轉到客戶在國泰君安證券的帳戶;
(b) 從客戶在國泰君安證券的帳戶,將資金轉到客戶於國泰君安集團的其他成員公司存設的任何帳戶;
(c) 抵消或將資金轉入客戶的任何一個或多個帳戶,以償付客戶對國泰君安證券,國泰君安集團的其他成員公司或國泰君安證券的附屬機構在帳戶上的或任何其他有關的債務、義務或責任,不論這些債務、義務或責任為現在或將來的,確定或或然的,原有或附帶的,分別或共同的、有抵押或無抵押的;及
(d) 將上述授權通知國泰君安集團的其他成員公司。當這些組合,合併,抵消或轉帳要作貨幣轉換時,該轉換應按國泰君安證券選擇組合,合併,抵消或轉帳的當日,憑當時的外匯市場匯率決定,唯國泰君安證券有絕對酌情權作決定(但應將該決定通知客戶)。
若國泰君安集團的其他成員公司或其附屬機構要求國泰君安證券支付款項,以抵消和清償客戶對國泰君安集團的其他成員公司或其附屬機構的債務,則國泰君安證券無須考慮該債務是否存在。
19.2. 除非本協議另有明確規定,客戶根據本協議應付的所有款項均應全額支付而不得被抵消或反訴或受制於任何限制或條件。
19.3. 客戶不可撤銷且無條件地授權國泰君安證券將帳戶和/或以客戶名義開立於國泰君安證券或國泰君安證券的關聯方處的任何其他帳戶中的任何金額(無論幣種)用於減少客戶根據本協議所應支付的任何金額(無論到期還是或然的)。
19.4. 除了任何抵消權、互抵權、合併帳戶的權利、留置權、滯留或扣留的權利或國泰君安證券在本協議或法律下享有的類似權利之外,國泰君安證券可在不事先通知客戶或任何其他人的情況下,將客戶對國泰君安證券或國泰君安證券任何關聯方負有的任何款項或義務(無論是否基於本協議,無論到期還是或然的,無論該款項或義務的幣種、支付地或記賬地)用於抵消國泰君安證券或國泰君安證券任何關聯方對客戶負有的任何款項或義務(無論是否基於本協議,無論到期還是或然的,無論該款項或義務的幣種、支付地或記賬地)。
19.5. 本條款所賦予之抵消權利是對任何法律所賦予的一般抵消權利,或本協議賦予國泰君安證券的任何權利,或國泰君安證券現在或以後擁有的任何留置權或其他擔保的補充,且不損害上述所有的效力。
20. 法律責任的限制及彌償保證
20.1. 國泰君安證券法律責任的限制
(a) 除非規則另行規定,向客戶提供帳戶服務❹不令國泰君安證券就任何證券成為客戶的信託受託人;
(b) 國泰君安證券無責任審查或核實任何證券的擁有權或所有權的有效性。國泰君安證券無須負責國泰君安證券代客戶購買或持有或將會購買或持有的任何證券之擁有權或所有權的任何欠妥之處;
(c) 國泰君安證券❹不就收益或盈利能力作出保證,國泰君安證券無須負責國泰君安證券代客戶購買或持有的任何證券之管理或其價值的任何損失或減少。對於就或有關帳戶或任何證券而應繳付的任何稅項或關稅,國泰君安證券概不負上法律責任;
(d) 國泰君安證券無責任確定客戶的國籍或任何限制是否適用於任何證券。這可包括就擁有權、擁有人的國籍或外匯管制或要求而設的限制;
(e) 就因或有關下列(或其中任何一項)情況而引致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可能招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國泰君安證券無須負上法律責任(第20.1(f)條所載則屬例外):
(i) 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帳戶服務(不論授權或未經授權);
(ii) 傳送指示或其他資料過程中因任何原因出現任何干擾、暫停、延遲、損失、毀損或其他故障;
(iii) 由於當時市場情況或波動及執行指示的方式及時間導致國泰君安證券未能執行指示;及
(iv) 有關帳戶服務的設備或安裝出現的任何機械故障、電力故障、失靈、故障、中斷或不足之情況。
(f) 就第20.1(e)條所載的情況而言,如證實國泰君安證券有欺詐行為、嚴重疏忽或故意失責,國泰君安證券會就客戶直接及純粹因該等欺詐行為、嚴重疏忽或故意失責而引致的損失及損害負上法律責任;
(g) 國泰君安證券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對根據本協議或其他協議項下間接、特殊或懲罰性損害負責,也不對由以下原因直接或間接造成的損失負責:(i) 任何關聯方、交易所、政府或監管機構、結算所、存管處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作為或不作為;(ii) 戰爭、恐怖主義或罷工;(iii) 由於硬件、軟件、電子交易、執行或定單發送系統、其他傳輸系統、設備或通信設施的故障或失靈(包括由計算機病毒造成的故障)所導致的與任何美國證券交易有關的訂單或通信的傳輸延遲、不準確或故障;或(iv)任何其他國泰君安證券無法控制的原因。
20.2. 彌償。客戶將彌償❹使得國泰君安證券、國泰君安集團的任何成員、他們各自的董事、高管、雇員、代表以及代理人(「國泰君安證券受彌償方」)免於承受國泰君安證券受彌償方可能招致的由服務、美國證券交易(獨立帳戶)服務或任何中介機構、交易所、結算所、存管處、監管機構的任何作爲或不作爲產生或與之相關的所有損失、索賠、損害、義務、負債、處罰、罰金、稅收、關稅、徵稅、判決和裁決(包括但不限於追收費用、律師費、法庭費用及其他法律費用),❹將根據支付要求向國泰君安證券受彌償方進行支付,無論其是否由於客戶的作爲或不作爲而引起。
20.3. 即便在本協議終止後,此項彌償仍然可以適用❹且具有全部效力。本協議的任何終止都不會影響此類終止導致的或在此類終止之前發生的事件所已經或隨後導致的任何未完成訂單、交易或任何法律權利或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因本協議產生的任何彌償及支付義務。
21. 衝突
21.1. 若客戶協議書與本協議的條文有任何衝突,概以本協議的條文為準。
22. 電子交易服務
22.1. 客戶確認由於電子通訊可能遇到未可預計的交通擠塞情況及其他原因,客戶用以作為交易落盤的電子交易服務可能❹非是可靠的通訊途徑,而這種不可靠性❹非國泰君安證券所能控制。這可能會導致下列情況包括:
在傳送或收取客戶的指示或其他資料時有所延誤,延誤執行買賣盤或有關買賣盤以有別於客戶落盤時的市價執行,客戶與國泰君安證券進行通訊時出現誤解及錯誤等等。儘管國泰君安證券將會採取一切可行的步驟去保障其系統,客戶資料,帳戶及為客戶利益而持有的資產,客戶接納透過電子交易服務進行交易所涉及的風險,無論此類電子交易服務由國泰君安證券還是第三方提供。
22.2. 客戶確認國泰君安證券❹不知悉是否是客戶本人使用其用戶名及密碼下達指示。客戶承認及確認,其將為唯一可訪問及將會訪問其帳戶的人士,❹將不會允許任何人訪問其帳戶。客戶應對其用戶名及密碼的私密性及使用負責,❹同意如有用戶名或密碼被盜及丟失或客戶賬號未授權登錄將即時向國泰君安證券報告。客戶仍須對使用其用戶名及密碼進行的所有交易負責。
23. 遵守AEOI(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
23.1. 客戶須在要求時向國泰君安證券、國泰君安集團、其代理人或服務供應商提供關於客戶及其實益擁有人的文件或其他資料,以使國泰君安證券、國泰君安集團、其代理人或服務供應商遵循及履行包括但不限於AEOI的適用法律及規則的要求及責任。客戶特此同意,為遵守AEOI及其他適用法例,國泰君安證券、國泰君安證券關聯公司及其代理人和服務供應商可以收集、儲存及處理從客戶或因本協議及/或客戶之期權交易而獲得的資料,包括國泰君安證券與該等人士之間可互相披露資料和國泰君安證券向香港、美國及/或其他司法權區之政府機構披露資料。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客戶特此豁免任何會妨礙國泰君安證券、國泰君安證券關聯公司及其代理人和服務供應商遵守AEOI及其他適用法例的任何司法權區的資料保障、私隱、銀行保密或其他法例或規例的任何條文及/或任何保密協議、安排或諒解的條款。客戶確認這可以包括傳送資料予一些在資料保障、資料私隱或銀行保密法例方面❹不嚴格的司法權區。客戶須確保,客戶或任何其代表因本協議或客戶之期權交易而向國泰君安證券、國泰君安集團或其代理人或服務供應商披露關於第三者的資料時,該第三者已獲提供該等資訊,❹已經給予該等同意或豁免,使國泰君安證券、國泰君安證券關聯公司及其代理人和服務供應商可以按本條款所述收集、儲存及處理該第三者的資料。
23.2. 在國泰君安證券要求時,客戶須向國泰君安證券確認(i)客戶是否有權在收受款項時免受任何AEOI規定的扣減或預扣(「AEOI豁免人士」);及(ii)為國泰君安證券及國泰君安證券關聯公司遵守AEOI,在國泰君安證券合理地要求時,向國泰君安證券提供關於客戶在AEOI的身份的表格、文件及其他資料(包括其適用轉付率或美國稅務條例或包括跨政府協議的其他官方指引所要求的其他資料)。
如按上述客戶向國泰君安證券確認客戶是AEOI豁免人士,而之後客戶發現他❹非或已不再是AEOI豁免人士,客戶須盡快通知國泰君安證券。
如客戶沒有按上述(a)段(為免生疑,如(b)段適用,包括(b)段)向國泰君安證券確認其身份或提供表格、文件及其他資料,則:
(i) 如客戶沒有確認客戶是否(及/或保持)AEOI豁免人士,客戶將不被視為AEOI豁免人士;及
(ii) 如客戶沒有確認其適用轉付率,客戶的適用轉付率將被視為100%,直至客戶向國泰君安證券提供所需確認、表格、文件或其他資料。
23.3. 如國泰君安證券需按AEOI或法例要求在付予客戶的款項中預扣或扣減任何AEOI預扣稅(包括因沒繳交或延遲繳交該等稅項而引起之懲罰或利息),國泰君安證券可扣減該等稅項,而無須增加任何付予客戶的款項。在本協議所有目的下,客戶皆被視為已全數收到該款項,沒有任何扣減或預扣。在國泰君安證券合理地要求時,客戶須向國泰君安證券提供該等額外資料,以決定該款項需扣減或預扣金額。
24.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
24.1. 國泰君安證券可不時要求其客戶提供其個人資料(按私隱條例之釋義)。就本第24條而言,「個人資料」意指客戶已向國泰君安證券提供之下述個人資料:(i)就個人帳戶持有人、聯名帳戶持有人或獨資經營者而言,其個人資料;(ii)就合夥而言,其各合夥人之個人資料;及(iii)就公司實體而言,其個人董事、股東、行政人
員或經理之個人資料。
24.2. 在國泰君安證券合理地要求客戶在開戶文件或其他情況下提供個人資料時,客戶需按要求提供個人資料,否則可能導致國泰君安證券無法為客戶開立或保持其帳戶或為其帳戶執行任何交易。
24.3. 就第24.4條所載目的而言,客戶明白及同意,國泰君安證券可以向下述人士提供收取自客戶的個人資料:
(a) 任何以其名義登記證券或其他資產的代名人;
(b) 國泰君安集團內之成員或關聯或相關公司,包括但不限於國泰君安證券之母公司及/或子公司;
(c) 任何向國泰君安證券提供與國泰君安證券業務經營有關的或向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或產品有關的行政、背景審查、資料處理、財務、電腦、電訊、支付或結算、金融、專業或其他服務的承包商、顧問、代 理人或第三方服務提供者;
(d)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及(在違約欠債時)追收債款代理;
(e) 國泰君安證券代表客戶或客戶帳戶或其代表與之訂立或擬訂立交易的任何人;
(f) 透過或與國泰君安證券一起向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或發行、分銷或提供金融產品的任何人;
(g) 客戶進行證券、期貨及/或其他金融產品買賣而在其場所下單或交易的任何外國或本地的證券、期貨及/或其他金融產品的交易所;或其相關聯結算所或營運者;
(h) 任何更替國泰君安證券與客戶協議約務的承讓人、受讓方、參與者、次參與者、獲轉授人、繼承人或人士;及
(i) 任何外國或本地的政府、監管、監督、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組織或機構。
24.4. 客戶明白及同意,其不時提供之個人資料可以作下述用途使用:
(a) 執行或實行客戶有關於交易或其他事情之下單或指令,以及執行客戶的其他指示;
(b) 向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或產品或提供與帳戶有關的金融服務或產品,不論相關服務或產品是否由或透過任何在香港境內或境外國泰君安集團成員或其他人士提供;
(c) 提供個人化財務分析及策劃或設計供客戶使用的金融服務或產品;
(d) 向客戶推銷客戶可能感興趣的服務或產品;
(e) 對客戶進行信貸或背景查詢及確定客戶財務狀況和投資目標;
(f) 追收債款、行使以國泰君安證券或其他國泰君安集團成員為受益人的抵押品、押記或其他權力及權利;
(g) 為遵守或為促使國泰君安集團內之關聯公司或其相關公司遵守任何本地或外國之法律、規例(包括但不僅限於外國帳戶稅收合規法案、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共同申報準則)、任何在香港境內或境外現存或未來設立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交易所、或自我監管或行業團體或組織或金融服務提供者所自行或按協議提供或發出的通知、指示或指引;
(h) 為遵守國泰君安集團為了遵守制裁、防止或偵查洗錢、恐怖份子融資或其他非法活動而制定的、適用於任何國泰君安集團成員的、關於個人資料在國泰君安集團內分享及/或用於其他用途的責任、要
求、政策、程序、措施及安排;及
(i) 與上述任何一條或多條有關或附帶的其他目的。
24.5. 國泰君安證券可以不時按上述第24.4條所述用途,轉移客戶的個人資料予香港以外之上述第24.3條所述人士。
24.6. 個人資料在直接促銷中的使用
國泰君安證券會不時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用作直接促銷不同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其中包括但不限於證券、期貨、固定收益、外匯、商品、財富管理、資產管理、融資融券、股權衍生產品、保險、及其他金融產品及服務。使用於直接促銷的客戶的個人資料將限於:
(i) 姓名;
(ii) 性別;
(iii) 出生日期;
(iv) 身份證或護照號碼的一部分;
(v) 聯絡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郵地址、通訊地址及住宅地址);及
(vi) 客戶已購買或申請的產品及/或服務的資料。
除非國泰君安證券已經就擬議使用獲得客戶的同意,否則不得如上所述使用資料。
24.7. 提供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
國泰君安證券會不時(不論是否收取金錢或其他財物為報酬)向其他國泰君安集團成員提供客戶的個人資料,使其可以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用作直接促銷不同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其中包括但不限於證券、期貨、固定收益、外匯、商品、財富管理、資產管理、融資融券、股權衍生產品、保險、及其他金融產品及服務。提供予其他國泰君安集團成員使用於直接促銷的客戶的個人資料將限於:
(i) 姓名;
(ii) 性別;
(iii) 出生日期;
(iv) 身份證或護照號碼的一部分;
(v) 聯絡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郵地址、通訊地址及住宅地址);及
(vi) 客戶已購買或申請的產品及/或服務的資料。
除非國泰君安證券已經就擬議使用獲得客戶的同意,否則不得如上所述使用資料。
24.8. 不能提供個人資料或同意的後果
客戶不能如上述向國泰君安證券提供個人資料或同意,將可能導致國泰君安證券(按情況)不會或不可繼續執行客戶的交易指示或根據本協議向客戶提供服務。
24.9. 客戶可以要求國泰君安證券提供其個人資料的副本,及可以在需要時要求對其個人資料進行更正。任何此類
要求可致予國泰君安證券資料保護主任,地址為: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181號新紀元廣場低座27樓。客戶明白國泰君安證券將就任何此等要求收取費用。
25. 風險披露聲明
25.1. 下列聲明是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註冊人操守準則》所提供。證券交易風險
證券的價格有時波動劇烈。一種證券的價格會上下波動,甚至可能變得毫無價值。因此,證券買賣有可能帶來虧損而非利潤。
期貨及期權交易的風險
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的虧蝕風險可以極大。在若干情況下,客戶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最初存入的保證金數額。即使客戶設定了備用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等指示,亦未必能夠避免損失。市場情況可能使該等指示無法執行。客戶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數額,客戶的未平倉合約可能會被平倉。然而,客戶仍然要對其帳戶內任何因此而出現的結欠數額負責。因此,客戶在買賣前應研究及理解期貨合約及期權,以及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買賣是否適合。如果客戶買賣期權,便應熟悉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程式,以及客戶在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權利與責任。
保證金買賣的風險
藉存放抵押品而為交易取得融資的虧損風險極大。客戶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抵押品的價值。市場情況可能使備用買賣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指示無法執行。客戶可能會收到通知要求短期內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款項或繳付利息。假如客戶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支付所需的保證金款項或利息,客戶的抵押品可能會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被出售。此外,客戶將仍須為保證金帳戶內因此而出現的任何短欠數額及需繳付的利息負責。因此,客戶應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融資安排是否適合自己或者取得持牌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
提供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等再質押的授權書的風險
向國泰君安證券提供授權書,容許國泰君安證券按照某份證券借貸協議書使用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以取得財務通融,或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存放為用以履行及清償國泰君安證券交收責任及債務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風險。
假如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是由國泰君安證券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則上述安排僅限於客戶已就此給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方行有效。此外,除非客戶是專業投資者,客戶的授權書必須指明有效期,而該段有效期不得超逾 12 個月。若客戶是專業投資者,則有關限制❹不適用。
此外,假如國泰君安證券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最少 14 日向客戶發出有關授權將被視為已續期的提示,而客戶對於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以此方式將該授權延續不表示反對,則客戶的授權將會在沒有客戶的書面同意下被視為已續期。
現時❹無任何法例規定客戶必須簽署授權書。然而,國泰君安證券可能需要授權書,以便(例如)向客戶提供保證金貸款或獲許將有關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為抵押品存放於第三方。國泰君安證券會向客戶闡釋將為何種目的而使用授權書。
倘客戶簽署其中一種上述提及的授權書,而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於第三方,該等第三方將對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權或作出押記。雖然國泰君安證券根據該授權書而借出或存放屬
於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須對客戶負責,但上述國泰君安證券的失責行為可能會導致客戶損失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大多數持牌人或註冊人士均提供不涉及證券借貸的現金帳戶。假如客戶毋需使用保證金貸款,或不希望本身證券被借出或遭抵押,則切勿簽署上述提及的授權書,❹應要求開立該等現金帳戶。
25.2. 關於期權買賣的額外風險披露
x聲明❹不涵蓋買賣期權的所有風險及其他重要事宜。就風險而言,客戶在進行任何上述交易前,應先瞭解將訂立的合約的性質(及有關的合約關係)和客戶就此須承擔的風險程度。期權買賣對很多公眾投資者都❹不適合,客戶應就本身的投資經驗、投資目標、財政資源及其他相關條件,小心衡量自己是否適合參與該等買賣。
期權
期權交易的風險非常高。投資者不論是購入或出售期權,均應先瞭解其打算買賣的期權類別(即認沽期權或認購期權)以及相關的風險。客戶應計入期權金及所有交易成本,然後計算出期權價值必須增加多少才能獲利。
購入期權的投資者可選擇抵銷或行使期權或任由期權到期。如果期權持有人選擇行使期權,便必須進行現金交收或購入或交付相關的資產。若購入的是期貨產品的期權,期權持有人將獲得期貨倉盤,❹附帶相關的保證金責任。如所購入的期權在到期時已無任何價值,客戶將損失所有投資金額,當中包括所有的期權金及交易費用。假如客戶擬購入極價外期權,應注意客戶可以從這類期權獲利的機會極微。
出售(「沽出」)期權承受的風險一般較買入期權高得多。賣方雖然能獲得定額期權金,但亦可能會承受遠高於該筆期權金的損失。倘若市況逆轉,期權賣方便須投入額外保證金來補倉。此外,期權賣方還需承擔買方可能會行使期權的風險,即期權賣方在期權買方行使時有責任以現金進行交收或買入或交付相關資產。若賣出的是期貨產品的期權,則期權賣方將獲得期貨倉盤及附帶的保證金責任。若期權賣方持有相應數量的相關資產或期貨或其他期權作「備兌」,則所承受的風險或會減少。假如有關期權❹無任何「備兌」安排,虧損風險可以是無限大。
某些國家的交易所允許期權買方延遲支付期權金,令買方支付保證金費用的責任不超過期權金。儘管如此,買方最終仍須承受損失期權金及交易費用的風險。在期權被行使又或到期時,買方有需要支付當時尚未繳付的期權金。
25 . 3. 期貨及期權的其他常見風險
合約的條款及細則: 客戶應向替其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所買賣的有關期貨或期權合約的條款及細則,以及有關責任(例如在什麼情況下你或會有責任就期貨合約的相關資產進行交收,或就期權而言,期權的到期日及行使的時間限制)。交易所或結算公司在某些情況下,或會修改尚未行使的合約的細則(包括期權行使價),以反映合約的相關資產的變化。
暫停或限制交易及價格關係: 市場情況(例如市場流通量不足)及/或某些市場規則的施行(例如因價格限制或「停板」措施而暫停任何合約或合約月份的交易),都可以增加虧損風險,這是因為投資者屆時將難以或無法執行交易或平掉/抵銷倉盤。如果客戶賣出期權後遇到這種情況,你須承受的虧損風險可能會增加。
此外,相關資產與期貨之間以及相關資產與期權之間的正常價格關係可能❹不存在。例如,期貨期權所涉及的期貨合約須受價格限制所規限,但期權本身則不受其規限。缺乏相關資產參考價格會導致投資者難以判斷
「公平」價格。
存放的現金及財產: 如果客戶為在本地或海外進行的交易存放款項或其他財產,客戶應瞭解清楚該等款
項或財產會獲得哪些保障,特別是在有關商號破產或無力償債時的保障。至於能追討多少款項或財產一事,可能須受限於具體法例規定或當地的規則。在某些司法管轄區,收回的款項或財產如有不足之數,則可認定屬於客戶的財產將會如現金般按比例分配予客戶。
佣金及其他收費: 在開始交易之前,客戶先要清楚瞭解客戶必須繳付的所有佣金、費用或其他收費。這些費用將直接影響客戶可獲得的淨利潤(如有)或增加客戶的虧損。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交易: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市場(包括與本地市場有正式連繫的市場)進行交易,或會涉及額外的風險。根據這些市場的規例,投資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進行交易前,客戶應先行查明有關你將進行的該項交易的所有規則。客戶本身所在地的監管機構,將不能迫使客戶已執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屬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或市場執行有關的規則。有鑑於此,在進行交易之前,客戶應先向有關商號查詢客戶本身地區所屬的司法管轄區及其他司法管轄區可提供哪種補救措施及有關詳情。
貨幣風險: 以外幣計算的合約買賣所帶來的利潤或招致的虧損(不論交易是否在客戶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或其他地區進行),均會在需要將合約的單位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交易設施: 電子交易的設施是以電腦組成系統來進行買賣盤傳遞、執行、配對、登記或交易結算。然而,所有設施及系統均有可能會暫時中斷或失靈,而客戶就此所能獲得的賠償或會受制於系統供應商、市場、結算公司及/或參與者商號就其所承擔的責任所施加的限制。由於這些責任限制可以各有不同,客戶應向為你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這方面的詳情。
電子交易: 如果客戶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便須承受該系統帶來的風險,包括有關系統硬體或軟件可能會失靈的風險。系統失靈可能會導致你的買賣盤不能根據指示執行,甚或完全不獲執行。
場外交易: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同時在特定情況之下,有關商號獲准進行場外交易。為客戶進行交易的商號可能是客戶所進行的買賣的交易對手方。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難以或根本無法平掉既有倉盤、評估價值、釐定公平價格又或評估風險。因此,這些交易或會涉及更大的風險。此外,場外交易的監管或會比較寬鬆,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監管制度。因此,客戶在進行該等交易前,應先瞭解適用的規則和有關的風險。
25.4. 客戶確認基於證券市場的高度波動性質,就證券而買入或賣出期權涉及高程度的風險。對期權買方的警告
客戶明白若干期權只可以在某個到期日才可以行使(歐洲式期權)及其他的期權則可以在到期日之前任何時間行使(美式期權)。客戶明白當行使某些期權時將須要交付或接收相關的證券,而在行使其他某些期權時,則須要作出現金支付。
客戶瞭解期權屬一種遞耗資產及客戶作為期權買方可能會損失就該期權而付出的所有期權金。客戶明白到作為期權買方,客戶如要套現利潤,就需要行使該期權或在市場上將期權合約的長倉平倉。在某些情況下,由於市場缺乏流通性,可能會難於買賣該期權。客戶明白到國泰君安證券沒有義務在缺乏客戶的指示下行使一份具價值的期權,或事先向客戶就該期權的到期日作出通知。
對期權賣方的警告
客戶亦瞭解到作為期權賣方,客戶可能被要求在任何時候支付額外的保證金。客戶明白,與期權買方不同,期權賣方可能會因為相關證券的價格的升跌而可能會蒙受無限的損失,而客戶的得益將只限於有關的期權金。
此外,美式認購(認沽)期權的賣方可能須在到期日之前的任何時間去交付(支付)相關的證券,其全數價值為訂約價乘以相關證券數目。客戶確認這個義務可能與在賣出該期權時所收取的期權金完全不合符比例,
❹可能只有很短的通知期。
25.5. 額外風險披露
國泰君安證券的信貸風險
倘我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借入、質押、再質押、抵押、再抵押客戶帳戶中的資產或在其之上創設抵押權益,則客戶將不會保留對相關資產的任何所有人權益。倘國泰君安證券無力償債,客戶將成為國泰君安證券的無抵押債權人之一,唯僅可依據合約針對國泰君安證券提出無抵押申索以索償資產價值。客戶能夠收回的國泰君安證券所欠客戶的任何債務將取決於完成任何破產程序後國泰君安證券債權人可利用的資產,❹且債務可能無法悉數償還或根本無法償還。
國泰君安證券的執行經紀商/託管人的信貸風險
就於海外市場交易的證券而言,國泰君安證券可能聘請第三方執行經紀商及託管人(不一定為國泰君安證券的關聯方)來執行和結算交易。國泰君安證券將在甄選相關經紀商及託管人時審慎行事,但對於因相關交易執行經紀商或託管人的任何違約(包括破產)而導致的客戶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國泰君安證券及其關聯方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對客戶因本協議而遭受或蒙受的任何損失或因相關交易執行經紀商、託管人或(為相關帳戶通過其進行交易或與其進行交易的)任何個人、事務所或公司的任何違約、破產、作為或不作為而可能遭受的任何損失負責。
於香港境外收取或持有客戶資產的風險
國泰君安證券在香港境外收取或持有客戶資產須遵守相關海外司法權區的適用法律及法規,相關法律及法規可能有別於《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及其項下規則。因此,相關客戶資產可能無法享有與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所附帶的相同保護。
26. 通訊
26.1. 客戶確認盡客戶所知,(於開戶表格或以其他方法)向國泰君安證券提供的所有資料均屬完整、準確及最新。客戶同意國泰君安證券可不時使用客戶提供❹已在國泰君安證券紀錄中的任何聯絡資料(包括地址、電話號碼、電郵地址及傳真號碼)聯絡客戶(不論以信件、電話、SMS短訊、傳真、電郵或其他方法)。
26.2. 發送予客戶或交付予客戶獲授權代表的項目均由客戶自行承擔風險。
26.3. 客戶向國泰君安證券發出的所有通訊,須按國泰君安證券不時指定的形式及方式發送至國泰君安證券不時指定的地點。客戶向國泰君安證券發送的通訊將被視為於國泰君安證券實際收到通訊當日收到。
26.4. 如帳戶由兩名或多於兩名人士以聯名方式維持,只有由前述人士每位(除非國泰君安證券已同意其他授權安排)或尚存者發出的任何通知或通訊方會被視為由客戶向國泰君安證券的有效通知,而在本協議條款下向前述人士任何一人發出的任何通知將被視為向客戶發出的有效通知。
26.5. 本條款不會限制或削弱本協議條款中適用於 (i) 國泰君安證券向客戶發出成交單據、帳戶結單或交易通知書或 (ii) 客戶向國泰君安證券發出指示的任何條文的效力。
27. 第三方權利
非本協議一方的任何人士無權根據第623章《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執行或享受本協議任何條款的利益。
28. 可分割性
x本協議的任何條款被任何法庭或監管機構認定無效或不可執行,則該無效性或不可執行性僅適用於該條款。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將不受此影響,本協議將排除無效條款繼續執行。對本協議所有事項而言時間因素是至關 重要的。如果客戶由多人構成,則每個客戶的責任應是連帶的。本協議中任何對客戶的指稱,應按當時情況
指稱任何或每一個人。國泰君安證券有權與每個客戶單獨處理,包括在不影響其他人的責任的前提下豁免某一客戶的任何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