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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人寿[2023]意外伤害保险 03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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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附加宏创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理解《中宏附加宏创意外伤害保险》的合同条款,本附加合同的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我们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1-2.3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请您注意 详见条款正文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您应当如何缴纳保险费 3.1
⮚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附加合同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4.1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 5.2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详见条款正文下方的注释内容
⮚ 我们对一些重要约定做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详见条款及注释中加粗显示的内容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的附加保险合同
第四部分 附加保险合同解除的处理
1.1 |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 4.1 | 附加保险合同解除的处理 |
1.2 | 附加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第五部分 | 如何申请保险金 |
1.3 | 等待期 | 5.1 |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
第二部分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5.2 |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 |
2.1 | 保险责任 | 5.3 | 保险金的给付 |
2.2 | 必选保险责任 | 第六部分 | 其他应当了解的重要事项 |
2.3 | 可选保险责任 | 6.1 | 附加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
2.4 | 责任免除 | ||
2.5 | 其他免责条款 | ||
2.6 | 保险期间和不保证续保 | ||
2.7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 |
第三部分 如何缴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
中宏附加宏创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订立的附加保险合同
1.1 |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在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和保险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电子保险单或批注上。 |
1.2 | 附加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您向我们投保,经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除您与我们在投保单或保险合同的其他构成文件中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自成立当日 24 时生效。 |
1.3 | 等待期 | 首次投保本附加合同或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的十五天后(不含第十五天)重 新投保本附加合同,等待期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不含当日)起的三十天(含第三十天)。 |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 保险责任 |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 您可以单独投保必选保险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必选保险责任的同时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但您不能单独投保可选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由我们和您在投保时约定并载明于电子保险单上,且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不得变更。 |
2.2 | 必选保险责任 | |
2.2.1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1,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含第九十天)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若我们已承担了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则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 金。 |
2.2.2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含第九十天)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2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 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 |
1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2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是指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制定并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发布
(保监发〔2014〕6 号)的金融行业标准,其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您可通过我们的官方网站查询该伤残评定标准的详细内容。
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 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们对本项保险责任的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对本项保险责任的给付金额累计达 到本附加合同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随之终止。 | ||
2.3 2.3.1 | 可选保险责任猝死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猝死3,我们将返还本附加合同所有累计已缴保险费,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猝死,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猝死保险金额给付猝死保险金,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
2.4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任何一项保险责 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斗殴4、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 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吸食或注射毒品5;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8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 被保险人以任何形式参与潜水9、跳伞、攀岩运动10、探险活动11、武术 比赛12、摔跤比赛、特技表演13、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 被保险人因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 (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 (9) 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 |
3 猝死: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者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二十四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4 斗殴:指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5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专科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6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8 无有效行驶证:指发生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1) 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的;
(2) 机动车未依法进行登记或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
(3) 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9 潜水:指以辅助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10 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的运动。
11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2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3 特技表演:指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整容手术。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猝死的,我们不承担猝死保险金责任: (1) 既往症14; (2) 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1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6、性传播疾 病; (3) 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的行为; (4) 化学污染17。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 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18;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 ||
2.5 | 其他免责条款 | 除上述“2.4 责任免除”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本附加合同中其他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2.6 | 保险期间和不保证续保 | 本产品为不保证续保产品。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的 24 时起,至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期满日的 24 时止。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您为同一被保险人向我们申请重新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承保,且您按申请重新投保时的费率缴纳了对应保险费的,我们将签发新合同。 |
2.7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 |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
第三部分 如何缴纳保险费
3.1 | 保险费 |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将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您应于投保时向我们一次性或分期(若适用)缴纳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保险费应缴日为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依据您选择的缴费周期所对应的日期;当月无对应日期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保险费应缴日。 |
14 既往症:指本附加合同生效之前被保险人已患有的且已知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通常有以下情形:
(1) 本附加合同生效之前,医生已经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或有间断用药情况;
(2) 本附加合同生效之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但未予治疗。
15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6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17 化学污染:指因化学毒剂泄露或化工污染等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接触有毒性化学物质。
18 现金价值:指根据精算原理,按照未经过净保费方法计算的我们应退还的金额。现金价值= 当期保险费×(1-m/n)×(1- 35%),其中,m 为当期保险费所在交费期间已经过的天数,n 为当期保险费所在交费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第四部分 附加保险合同解除的处理
4.1 | 附加保险合同解除的处理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应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身份证明文件,本附加合同在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当日的 24 时终止, 我们会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
第五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5.1 |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5.2 |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 |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保险金的申请应由受益人填写申请书,并向我们递交本附加合同要求的证明和资料。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和猝死保险金的申请文件 (1)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与身份证明; (2) 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3) 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4)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或承认的司法裁判文书;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6) 如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生还,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向我们无息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文件 (1)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 (2) 我们和被保险人认可的有资质的残疾鉴定机构所出具的根据本附加合同中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进行鉴定并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3)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5.3 | 保险金的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资料完整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非保险合同签发地当地发生保险事故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 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第六部分 其他应当了解的重要事项
6.1 | 附加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 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 (2)您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3)保险期间届满; (4)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