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本公告日期,由於江銅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故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 此,根據上市規則 第14A 章,新金融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 易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將由江銅財務根據新金融服務協議向江銅集團提供的信貸服務 的每日最高餘額少於任何適用百分比率的5%,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其須遵守申報、年度審閱及公告規定,惟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 規定。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 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 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持續關連交易 訂立新金融服務協議
茲提述二零一九年公告,內容有 關(其中包 括)江銅財務與江銅於二零 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訂立的二零一九年財務資助協議相關的持續關 連交易。
為進 一步 提高資 產的合 理配 置,充 分實現 各方的 資源 共享及 優勢 互補,從而提高本公司綜合效益,江銅財務與江銅已於二零二一年五月 二十 八日 訂立新 金融 服務協 議,二 零一九 年財 務資助 協議於 新金 融服務協議生效之日終止。
於本公告日期,由於江銅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故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 此,根據上市規則 第14A 章,新金融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 易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將由江銅財務根據新金融服務協議向江銅集團提供的信貸服務 的每日最高餘額少於任何適用百分比率的5%,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其須遵守申報、年度審閱及公告規定,惟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 規定。
茲提述二零一九年公 告,內容有 關(其中包 括)江銅財務與x銅於二零 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訂立的二零一九年財務資助協議相關的持續關連 交易,期限為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其中信貸服務的每日最高餘額為不超過人民幣20 億元。
一. 訂立新金融服務協議
1. 背景
為進一步提高資產的合理配置,充分實現各方的資源共享及優 勢互 補,從而提高本公司綜合效 益,江銅財務與江銅已於二零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訂立新金融服務協議,二零一九年財務資 助協議於新金融服務協議生效之日終止。
2. 新金融服務協議
新金融服務協議的條款概述如下:
日期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訂約方
1. 江銅;及
2. 江銅財 務(本公司之全資子公 司)。
條件
新金融服務協議於新金融服務協議、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及相 關年度上限根據上市規則 及╱或上海上市規 則(如適 用)獲得相 關批准通過後起生效。
期限
新金融服務協議的期限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三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二零一九年財務資助協議於新金融服務 協議生效之日終止。
新金融服務協議的詳情
根據新金融服務協議,江銅財務向江銅集團提供的金融服務為 企業間經濟交往中的有償服務,服務提供方有權遵循公平市場 原則對其所提供之服務收取合理的費用,服務接受方亦承擔相 應的支付義務。該等服務包括:
a. 現金存款服務;
b. 結算服務;及
c. 信貸服務。
a. 現金存款服務
根據新金融服務協議,江銅財務同意接受江銅集團的存款,利率按照人民銀行統一頒布的存款利率或不高於中國其他 金融機構就類似服務向江銅集團所報利率,該利率亦不得 高於江銅財務向其他獨立第三方所報利率。
由於江銅財務的存款服務按一般商務條款(或更佳條款)訂立,有利於本集團,而本集團毋須就江銅集團向江銅財務提供 的存款提供任何抵押或擔保,根據上市規則第14A.90 條,本公司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所有申報、年度審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由於提供現金存款服務根據 上市規則 第14A.90 條的規定獲全面豁 免, 江銅財務就向江 銅集團提供現金存款服務的應付利息亦將根據上市規則第 14A.90 條的規定獲豁免。
b. 結算服務
x銅財務同意向江銅集團提供向第三方支付貨款或資金之 結算服務及國家規定收費的結算服務。服務費將由江銅集 團於每次獲提供服務時向江銅財務支付,並按國家規定的 適用費率收取。江銅財務根據新金融服務協議於二零二一 年六月一日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及截至二零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財政年度分別收取的服務費 將不超過人民幣10,000,000 元(相當於約12,153,000 港元)。
鑒於江銅財務將不會自行預付任何金額以清償江銅集團應 付的款 項,而且用於結算的資金將由江銅集團支 付,以清 償任何江銅集團應付第三方的金額,故只有江銅財務就提 供結算服務應收取的費用將須遵守上市規則 第14A 章項下 的有關規定。
預期有關結算服務項下按年度基準合併計算的合計服務費 的所有適用百分比率少 於0.1%。因 此, 江銅財務提供該等 結算服務將構成符合最低額豁免水平的持續關連交易,根據上市規則第14A.76 條,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14A 章項下 申報、年度審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的全部規定。
c. 信貸服務
根據新金融服務協議,江銅財務將向江銅集團提供信貸服 務(包括但不限於貸款服務、貼現票據、承兌商業匯票、擔保、透 支、保 理 應 收 賬 款 及 融 資 租 賃)。江 銅 財 務 及 x 銅 協 定,江銅財務向江銅集團提供的貸款服務每日餘額不得超過人 民 幣29 億 元( 相當於 約35.24 億港 元), 且江銅集團成員公司 在江銅財務的每日存款餘額須大於該貸款每日服務餘額。江銅集團同意向江銅財務為江銅集團成員之貸款提供共同 及個別信貸擔保。倘江銅集團任何成員在使用信貸服務時 違反新金融服務協議或相關實施協議,導致江銅財務未能 收回所有或部分貸款,則江銅財務有權在江銅集團於江銅 財務中的存款抵銷由江銅財務向江銅集團成員提供的貸款(包括但不限於利息、違約利息、違約金及其他實現債權的費用)。江銅財務向江銅集團提供的信貸服務金額無論如何不得超 過新金融服務協議項下的建議上限,且按一般商務條款或 對江銅財務更佳的條款提供。
江銅財務就該等借貸收取的利息將由江銅集團按月或按季 支 付(須視乎各訂約方之間訂立的借貸協議條款而 定),並須遵守人民銀行的相關指引及規例,並參照人民銀行統一 頒佈的貸款利率政策,或以不得低於國內其他金融機構向 江銅集團提供的同類貸款服務利率。
終止
x銅財務及江銅集團任何一方可提前7 天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新 金融服務協議。
建議上限
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財政年度及自二零二一年 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期間江銅財務向江銅集團提 供的信貸服務的過往每日最高餘額分別為人民幣13.78 億元、人民幣
18.97 億元及人民 幣19.23 億 元( 分別相當於 約16.75 億港 元、23.05 億港 元及23.37 億港元)。
建議上限,即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期間及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財政年度有關江銅 財務向江銅集團提供的信貸服務的各年每日最高結餘,將不超過人 民幣29 億 元(相當於約35.24 億港元)。
在釐定上述上限時,董事已考慮江銅集團各成員公司有閑餘資金,以及二零一九年、二零二零年及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一年 五月二十七日期間的過往金額。由於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至二零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及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兩個財政年度各年的建議上限不會超過江銅集團成員公司在江銅 財務的存款金額,董事認為本集團有充裕資金向江銅集團提供該等 信貸服務。江銅財務向江銅集團提供信貸服務須遵守江銅財務的相 關內部監控措施、程序及指引,有關詳情載於下 文「風險監控措 施」一節。
風險監控措施
為降低及監控江銅財務於新金融服務協議項下的風險,將實施以下 主要措施:
(i) 江銅財務作為中國銀保監會批准成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中國 銀保監會對江銅財務業務進行持續嚴格監管。江銅財務亦須每 月向中國銀保監會提供監管報告;
(ii) 在中國銀保監會的指引及監管之下,江銅財務已建立具規模風 險管理系統及制訂內部監控政 策,有效控制風 險,並保障江銅 財務的資產安全;
(iii) 本公司的獨立審核委員會已將江銅財務的風險管理措施納入 其整體風險管理架構之中,將會監管江銅財務風險管理委員會 對該等政策和操作的遵守情 況(包括進行詳盡的年度評 估);
(iv) 作為其標準審批程序的一部份,江銅財務將採取措施確保向江 銅集團提供的貸款及融資服務未付款項總結餘不得超過來自 x銅集團成員公司的存款總額,並且向江銅集團提供的未償還 貸款的最高每日結餘不得超過新金融服務協議項下的建議上限;
(v) 風險管理委員會將就新金融服務協議項下的所有交易在交易 的不同階 段(包括交易之 前、交易過程中及交易其 後)進行風險 評估,並須接受審核委員會的定期審核;
(vi) 江銅集團同意向江銅財務為江銅集團提供的所有信貸服務提 供擔保;
(vii) 本公司將確保嚴格遵守有關控制財務風險的完善內部指引及 程序並確保嚴格遵守所有適用的監管法律及法規;及
(viii)鑒於以下原因,江銅財務的業務審批程序將不會受江銅集團的 影響:
(a) 法律法規監管-江銅財務業務審批程序及內部監控須由中國銀保監會審查及監管。中國銀保監會規定江銅財務在審 批業務時須保持獨立。未有遵守有關規定將構成違反中國 規則及法 規,將受嚴重處 罰。參與貸款審批程序的各個別 人士須就未能嚴格遵守相關規則及法規承擔個人責任;
(b) 江銅財務將嚴格遵守獲獨立審核委員會批准及定期檢查有 關向江銅集團提供貸款的指引及程序;及
(c) 風險管理委員會的運作須由獨立審核委員會審核。
3. 訂立新金融服務協議的原因及益處
x銅集團將向江銅財務轉移淨存 款(即江銅集團每日存款餘額 總 值超 過向 江銅 集團 每日 貸款 餘 額總 值的 部 份),有利 於補 充江銅財務的可用財務資 源,提升其盈利能 力,進而提升本公司 的盈利能力。江銅財務及本公司採取足夠的的風險控制措施,足以保證彼等的資產不會於新金融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 易中遭受任何損失。董 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 事,但不包括關連 董事)認 為,新金融服務協議的條款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 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此外,新金融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有利於本集團及江銅 集團合理配置及充分使用資產,為雙方提供資源共享及優勢相補,並有利於提升本公司的整體效益。
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新金融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乃按 一般商務條款於本集團的日常業務過程中進行。由於新金融服 務協議項下的價格及條款屬公平合 理,且程序屬合 法,少數股 東的利益並無遭損害。新金融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就本 公司及全體股東而言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 利益。
除關連董事xxxx x、xx先 生、xx先生及xxxxx已 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就(其中包 括)新金融服務協議有關 的董事會決議案迴避投票外,概無任何董事於新金融服務協議 擁有重大利益或須就有關新金融服務協議的董事會決議案迴 避投票。
二. 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本公告日期,由於江銅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故為本公司的關連 人士。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 章,新金融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 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新金融服務協議項下由江銅財務向江銅集團提供的信貸服務 的每日最高餘額將低於任何適用百分比率 的5%,故根據上市規則 第14A 章,其須遵守申報、年度審閱及公告規定,惟獲豁免遵守獨立 股東批准的規定。
三. 一般資料
1. 本公司的資料
x公司為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在中國註冊成立的中外合 資 股 份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 主 營業 務 範 圍 包 括:有 色金 屬、稀 貴金屬採、選、冶煉、加工及相關技術服務;有色金屬礦、稀貴金屬、非金屬礦、有色金屬及相關副產品的冶煉、壓延加工與深加工;與上述業務相關的硫化工及其延伸產 品、精細化工產 品;有色 金屬貿易和貴金屬貿易;選礦藥劑、橡膠製品;毒害品、腐蝕品、壓縮氣體、液化氣體的生產和加工;自產產品的銷售及售後服務、相關的諮詢服務和業務;岩土邊坡、測量與涵、隧道工程;機電、土木建築維修與裝 潢;汽車與工程機械維 修、流動式起重機械 維修;鋼絲增強液壓橡膠軟管組合件生產;合金耐磨產品鑄造;礦山、冶煉專用設備製造、加工、安裝、維修與銷售;塗裝、保溫、防腐工程;工業設備清洗;客運、貨運(含危險品運輸)、貨運代理、倉 儲(危險品除 外);房屋租 賃;技術諮詢與服務;技術開發與轉 讓;從事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代理進出口業 務(以上商品進 出 口 不涉 及 國 營 貿 易、進 口 配額 許 可 證,出 口 配 額招 標、出 口許可證等專項規定管理的商品)。
2. 江銅財務的資料
x銅財務乃本公司全資子公司,地址為中國江西省xxxxx xx000 x。江銅財務創立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八日,註冊資本 為人民幣260,000 萬元,法定代表為xx先生。
江銅財務的主營業務包括為江銅集團成員及本集團成 員(統 稱「成員實體」)提 供財務和融資顧問、信用鑒證及相關諮詢以及代理業務;協助成員實體收付交易款項;從事經批准的保險代理業務;向成員實體提供擔保;處理成員實體間的委託貸款及委託投資;為成員實體處理票據承兌與貼現、內部轉賬及相關結算以及結 算 方 案設 計;為 成員 實 體 提 供存 款、貸款 及 融 資 租賃 服 務;從事同業拆 借;經批准發行江銅財務的債 券;承銷成員實體的企 業債券;對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有價證券投 資(以上依法需經 批准的項目,需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江銅財務經審計的總資產為 人民幣2,076,665 萬元;淨資產為人民幣367,680 萬元,二零二零年 一月至十二月,江銅財務實現營業收入為人民幣46,308 萬元;淨利潤為人民幣30,228 萬元。
截至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江銅財務未經審計的總資產為人 民幣1,741,481 萬元;淨資產為人民幣378,934 萬元,二零二一年一 月至四月,江銅財務實現營業收入為人民幣16,058 萬元;淨利潤 為人民幣11,254 萬元。
3. 江銅的資料
x銅為一家國有獨資公司,其實際控制人為江西省國有資產監 督管理委員 會,為本公司控股股 東,地址為中國江西省貴溪市 冶金大 道15 號。江銅註冊資本為人民 幣672,964.61 萬 元, 法定代 表人為xxxxx。
江 銅 的主 營 業 務 範圍 包 括:有色 金 屬 礦、非 金 屬 礦、有 色 金 屬產品冶煉壓延加工,承包境外有色冶金行業工程及境內國際招 標 工 程,上 述 境 外工 程 所 需 設 備、材 料 出 口,對 外派 遣 實 施 上述境外工程所需勞務人員等。
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江銅經審計的總資產為人民 幣16,929,038 萬元;淨資產為人民幣7,113,215 萬元,二零二零年一 月至十二 月,江銅實現營業收入為人民 幣33,685,917 萬 元;淨利 潤為人民幣285,555 萬元。
截至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江銅未經審計的總資產為人民 幣18,385,020 萬元;淨資產為人民幣7,301,854 萬元,二零二一年一 月至三 月,江銅實現營業收入為人民 幣10,610,175 萬 元;淨利潤 為人民幣88,620 萬元。
四. 釋義
「二零一九年公告」 | 指 | x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的公 告, 內容有 關( 其中包 括)二零一九 年財務資助協議 |
「二零一九年 財務資助協議」 | 指 | 江銅與江銅財務 就(其中包 括)江銅集團 向江銅財務提供財務資助及江銅財務向 江銅集團提供財務服務於二零一九年 十二月三十日訂立的財務資助協議 |
「聯繫人」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
「董事會」 | 指 | 董事會 |
「中國銀保監會」 | 指 |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
「本公司」 | 指 | 江西銅業股份有限公 司,一間於中國註 |
冊成立的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 | ||
「關連董事」 | 指 | 與江銅集團關連的董 事,包括xxxx |
x、xx先生、xx先生和xxxxx | ||
「關連人士」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
「控股股東」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
「董事」 | 指 | x公司董事 |
「本集團」 | 指 | x公司及其不時的子公司 |
「江銅」 | 指 | 江西銅業集團有限公 司,為本公司的控 |
股股東,截至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 ||
其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額約42.18%(如包括融券借出股份,約43.72%) | ||
「江銅財務」 | 指 | 江西銅業集團財務有限公 司,為本公司 |
的全資子公 司,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八 | ||
日在中國成立為有限責任公司 | ||
「江銅集團」 | 指 | 江銅及其不時的子公 司(本集團除 外) |
「上市規則」 | 指 |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
「新金融服務協議」 | 指 | 江銅與江銅財務 就(其中包 括)江銅財務 |
向江銅集團提供金融服務於二零二一年 | ||
五月二十八日訂立的金融服務協議 | ||
「人民銀行」 | 指 | 中國人民銀行 |
「百分比率」 | 指 | 上市規則第14.07 條所界定的百分比率 |
「中國」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上海上市規則」 | 指 |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
「股份」 | 指 | x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 幣1.00 元的 普通股 |
「股東」 | 指 | 股份持有人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港元」 | 指 | 港元,香港法定貨幣 |
「人民幣」 | 指 |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
「%」 | 指 | 百分比 |
就本公告而言,人民幣換算為港元所依據的匯率為人民幣1元兌1.2153港元,僅供說明用途。
承董事會命
江西銅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xxx
xxxxxxxx,xxx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於本公告日期,執行董事為xxxxx、xx先生、xxx先生、xx 先生、xx先生及xxxxx;獨立非執行董事為xxx先生、xxx 先生、xxx先生及xxx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