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CSD
MCSD
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業務規則
(試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執行債券登記、託管、結算等業務,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債券市場安全高效運行,澳門中央證券託管結算一人有限公司
(簡稱“MCSD”)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由MCSD 為債券市場提供的債券登記、託管及結算服務適用本規則。澳門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遵從其規定。
本規則所稱“債券”是指由國家、內地地方政府、澳門特區政府或其附屬機構、澳門本地公司和澳門境外主體以公開認購或非公開認購的形式在澳門或澳門以外發行的債券。
本規則所稱“澳門本地公司”是指在澳門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所 有成員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經濟利益集團,以及獲許可在澳門經營的金融機構。
本規則所稱“澳門境外主體”是指境外主權政府、中央銀行、貨幣當局、國際組織以及在澳門以外的國家或地區註冊成立的公司。
第三條 MCSD 遵循集中統一、安全高效的原則,為債券市場提供債券登記、託管及結算服務。
第二章 參與人管理
第四條 ▇規則所稱參與人是指具備經MCSD 批准的相關業務資格,使用 MCSD 提供的業務服務和資訊服務,並接受 MCSD 業務管理的市場參與主體。
第五條 MCSD 根據機構性質和業務類型,將參與人劃分為不同類別,實行分類管理,參與人包括但不限於發行人、投資人(含承銷商及其他託管服務機構,下同),以及 MCSD 認可的其他參與主體。
第六條 申請成為MCSD參與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 依法設立的法人(含分支機構)及其他組織;
(二) 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近兩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三) 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四) 具有健全規範的內部管理制度;
(五) MCSD認為需要附加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成為MCSD參與人,需提交以下文件正本或經鑒證的副本:
(一)《開戶申請及授權書》;
(二)參與人企業商業登記證照影印本或其他合法主體資格證明影印本;
(三)參與人章程影印本;
(四)按公司章程規定有權簽字人身份證明文件▇▇▇;
(▇)▇▇▇▇▇;
(▇)實益擁有人的身份資料;
(七)《反洗錢、反恐融資(AML/CFT)調查問卷》;
(八)若申請人為美國註冊▇▇,▇▇▇▇▇-▇ ▇▇;
(▇)若申請人為內地機構,還需填寫《送存或更換印鑒通知》;
(十)MCSD認為需要附加的其他文件。
第八條 MCSD在透過充足風險分析而取得合理根據,以及申請人及其所在地區充分採納與澳門相關指引所列相似之AML/CFT措施的情況下,可無需對實益擁有人及/或獲授權代表客戶之人士進行識別及核查。特別地,此簡化措施可適用於政府及公共機構、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及受監管金融機構。此簡化措施須與識別到的較低風險相稱。當存在ML/TF疑慮或出現特定較高風險情況時,不得採用簡化措施。
第九條 MCSD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符合條件的,向其發送參與人資格證明文件。參與人資格不得轉讓。
第十條 通過資格審查的參與人,MCSD將為其開通參與人系統賬戶。參與人可通過系統賬戶,於MCSD系統進行業務操作。相關操作均視為參與人的行為及真實意圖表達,並由參與人對該操作產生的結果負責。
第十一條 參與人發生下列情形時,應自發生該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
MCSD提交相關書面變更說明。
(一)變更名稱、註冊地、主要營業場所及聯繫方式;
(二)變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三)機構合併、分立、破產、解散及撤銷;
(四)MCSD認為需要書面報告的其他情形。
聯絡人發生變化的,應提前通知MCSD。
第十三條 MCSD對參與人資格實行年度審核,通過審核的參與人
MCSD將延續其參與人資格。
第十四條 參與人應遵守適用之法律、法規、有關市場或行業自律規則及MCSD相關業務規則,自覺維護交易秩序、規範交易行為。
第十五條 MCSD將依法維護參與人合法權益,調解參與人糾紛,協助參與人向監管部門反映業務經營活動中的建議和要求。
第十六條 MCSD將建立參與人誠信資訊記錄,記載參與人的誠信資訊。第十七條 對於違反MCSD業務規則,擾亂市場秩序的參與人及其相關
從業人員,MCSD可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暫停或取消參與人資格並及時上報澳
門金融管理局。
第十八條 參與人資格被取消後,MCSD一年內不接受其資格申請。如參與人具備債券託管資格,由其代理持有的客戶資產須轉移至另一合資格託管機構。
第十九條 參與人可申請註銷其資格,在其註銷之前必須完成所有在 MCSD未了結的業務及待繳納費用,以及履行其法律責任完畢,並獲得 MCSD的書面同意。
第三章 賬戶管理
第二十條 MCSD 按照分類設置、集中管理及有效管控的原則設置並管理參與人賬戶。
第二十一條 MCSD 根據參與人申請,為發行人開立發行賬戶,為債券持有人開立債券賬戶。有關開戶手續可委託經MCSD 認可之託管服務機構辦理。
第二十二條 發行賬戶是指債券發行人在MCSD 開立的記錄其已發行債券及存續情況的電子賬戶。
有債券的品種、數量以及變動等情況的電子簿記賬戶。
本規則所稱“債券持有人”是指以自身名義在MCSD開立債券賬戶的投資人,包括境內外各類合法設立的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主體,以及境內外各類合法設立的資產管理產品或專項資(基)金等。以境內外各類合法設立的資產管理產品或專項資(基)金項下財產投資債券的,應當以每個資產管理產品或專項資(基)金的名義單獨開立債券賬戶。
第二十四條 債券持有人透過債券賬戶擁有債券。MCSD為債券持有人設置並管理的債券賬戶所載明的餘額,是投資者擁有債券的合法依據。債券持有人對債券賬戶記載有異議的,MCSD將及時複查並予以答覆。
第二十五條 債券持有人開立賬戶必須自行或依法委託他人向MCSD提出申請,且應當保證所提交的開戶資料真實、準確及完整。
第二十六條 賬戶採用實名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
第二十七條 債券持有人可自行或依法委託代理人向MCSD申請註銷其賬戶。申請註銷債券賬戶時,MCSD應當在確定該賬戶已無債券託管,且無未了結的債權債務、質押、凍結以及其他形式的擔保等條件時予以辦理。
第四章 債券登記業務
第二十八條 債券登記是指MCSD以簿記方式確認債券持有人擁有債券事實的行為,相關登記結果是債券持有人擁有債券及相關權利情況的合法依據,並據此形成債券持有人名冊。
第二十九條 MCSD為澳門債券市場提供債券中央登記服務。
第三十條 債券發行前,債券發行人應當向MCSD申請債券代碼及簡稱,並通過MCSD進行發行資訊披露。
發行人首次在MCSD辦理債券登記託管手續的,應與MCSD簽訂相關服務協定,由MCSD為其開立發行賬戶。
第三十一條 債券發行結束後,債券發行人、交易或承銷機構應當向 MCSD提供債券要素註冊材料、發行配售結果等初始登記材料。MCSD將根據初始登記材料辦理債券要素註冊及額度登記,根據發行募集資金收訖確認及時辦理債權登記及上市流通。
額變化的,MCSD將為債券持有人及時辦理變更登記。就非交易過戶和其他原因引起債券賬戶餘額變化的,債務承繼人須預先向MCSD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因分立、合併或解散等原因導致債券發行人變更的,債務承繼人應當及時向MCSD提交相關證明材料,MCSD依據材料及時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 MCSD根據有關業務規則為債券持有人提供債券質押或其他形式的擔保等受限登記服務,或依照有權機關要求對債券進行凍結。債券被設置質押、其他形式的擔保或被凍結時,MCSD將對相應債券予以標記,以表明債券權利受到限制。
第三十四條 因債券正常到期兌付導致債權債務終止的,發行人在完成債券本金及利息足額兌付後,MCSD方可辦理債券註銷登記。
因提前兌付等特殊原因導致債權債務終止的,發行人應事先向MCSD發出通知,MCSD在發行人足額兌付相關資金後辦理債券註銷登記。
仍處於質押、凍結或其他擔保受限狀態的債券到期兌付時,MCSD將提 存其本息,待相關當事人出具有效申請材料或法律文件後,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債券發行人在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選擇權行使等情形下可向MCSD申請債券持有人名冊,按照MCSD要求提供有關說明材料, MCSD審核無誤後予以辦理。
第五章 債券託管業務
第三十六條 債券託管業務是指MCSD對債券持有人所持有的債券進行集中保管,並對其持有債券的相關權益進行管理和維護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MCSD為債券市場提供債券一級託管服務。
承銷機構及託管服務機構可遵照MCSD制訂發佈的業務規則,為債券持有人提供多層次託管服務。
承銷機構及託管服務機構應對自身向債券持有人提供託管服務的合法性、準確性、有效性負責,並應按照MCSD要求,與MCSD建立相關資訊、資料的傳輸與核對機制,確保相關資訊、資料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八條 債券託管關係自MCSD為債券持有人開立債券賬戶後成立,至債券賬戶註銷終止。
施,保證其託管賬務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安全。
MCSD對所託管的債券不享有任何性質的所有權,不得挪用所託管的債
券。
債券持有人可自行或依法委託代理人查詢自身所持有債券的數量及變動情況,具體可通過MCSD系統終端自行查詢或向MCSD提出書面查詢申請。
第四十條 MCSD為債券市場提供公司行為服務。
公司行為是指在債券發行結束並確立債權債務關係後,由債券發行人、其支付代理、依法委託的代理人發起或因債券持有人因響應某一公司行為的操作而引致的,對債券結構、債券持有人以及雙方關係產生影響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MCSD提供的公司行為服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
(一)作業管理服務,即協助債券發行人和債券持有人落實和完成相關事務的處理和操作,如付息兌付、選擇權行使等;
(二)資訊服務,即向相關參與人及債券持有人提供發行人行為資訊,並協助完成債券發行人與相關參與人及債券持有人之間的資訊傳遞。
第四十二條 付息兌付遵循如下步驟:
(一)MCSD向發行人或其支付代理人發出通知書;
(二)發行人必須在不遲於MCSD規定的時間將相應資金匯入至MCSD指定的支付代理人事先於清算行開立的賬戶;
(三)清算行按MCSD的指令,將債券付息、兌付資金撥付至投資方於清算行事先預留的賬戶;
(四)系統自動登出債權債務關係。
第四十三條 債券發行人辦理債券兌付本息或相關收益資金分配時,債券發行人應當及時、足額向MCSD指定的清算行劃轉相關款項。
清算行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收到的發行人或其支付代理人交付的資金凍結之後,不遲于付息日或兌付日日終前將應付資金劃付給債權登記日日終的債券持有人。
如付息日或兌付日遇非MCSD營業日,則清算行劃付資金的時間相應順延。如發行人未按時支付或未足額支付上述款項,清算行不為發行人承擔資金墊付義務,並有權根據MCSD的指令推遲付息或兌付資金的劃付時間,債券發行人必須及時向市場說明有關情況。
第四十四條 MCSD為含選擇權債券提供行權資訊提示、行權登記、選擇權行使、履行結果公告等選擇權處理服務。
售選擇權、投資人可調換選擇權及定向轉讓選擇權等;發行人選擇權包括發行人贖回選擇權和可續期債展期選擇權等。
第四十五條 在債券存續期內,MCSD根據債券發行檔中的相關選擇權條款資訊,向投資人提示行權資訊,並透過官方網站刊登債券行權資訊提示。MCSD提供的行權資訊提示服務僅供參考,投資人對於行權的確定及判斷,應一律以發行人公開披露的相關公告為准。
第四十六條 在投資人選擇權行使申請期內,MCSD通過系統或其他指定方式接收投資人行權指令,為投資人提供行權登記服務。行權日當天, MCSD根據發行人提交的選擇權行使通知及投資人的申請,辦理各類投資人選擇權及發行人選擇權的行權業務,完成行權資金撥付及賬務處理。
第四十七條 行權處理完成後,MCSD透過官方網站發佈含權債券履行結果公告。
第四十八條 MCSD為發行人提供相關資訊披露服務,MCSD接到發行人通過系統或其他指定方式上傳的債券付息兌付公告、選擇權行使公告等公司行為公告後,應透過官方網站予以披露。
第四十九條 MCSD不承擔發行人披露資訊缺陷而導致的任何責任以及發行人對投資人承諾而導致的任何責任,公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由發行人負責。
第六章 債券結算業務
第五十條 債券結算是指MCSD在債券持有人確認結算指令的基礎上,完成債券及相應資金的清算與交收。結算指令是債券買賣雙方要求MCSD辦理交易結算及相關業務的正式委託。
第五十一條 MCSD通過自身業務系統為債券市場提供債券結算服務。債券持有人應當確保債券賬戶有足夠餘額用於結算。
第五十二條 MCSD通過與外部系統的連接,為債券市場提供資金結算服務,投資方應當按照MCSD要求開立資金賬戶,並確保資金賬戶有足夠餘額用於結算。外部系統包括與MCSD建立連接的清算行或即時支付結算系統
(RTGS)等。
算賬戶,MCSD與清算行及投資方或其代理銀行訂立三方清算協議,以處理債券資金清算業務。
第五十四條 MCSD債券結算採用全額結算機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條 MCSD提供的債券結算方式主要包括券款對付、純券過戶
等。
券款對付是指結算雙方同步辦理債券過戶和資金支付並互為條件的結算方式。
純券過戶是指結算雙方的債券過戶與資金支付相互獨立的結算方式。
MCSD原則上採用券款對付方式為債券持有人辦理結算,最大限度降低結算風險。債券結算相關的債券和資金交收風險由結算雙方自行承擔。
第五十六條 債券持有人或其依法委託的代理人應當按照交易合同約定及MCSD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地發送並確認結算指令。MCSD根據有效結算指令及時為債券持有人辦理債券結算,債券結算一旦完成不可撤銷。
第五十七條 債券交易指令須於每個營業日下午四點或之前發出,相關交易資金須於結算日下午四點三十分或之前劃付至清算行,逾期清算行將不作處理,如扣款不成功則交易失敗,須在下一個營業日重新發出相關指令方可進行交易。結算日須為營業日。
第五十八條 已進入債券結算過程處於待付狀態的資金和債券,以及該筆結算涉及的擔保物只能用於該筆結算。
第五十九條 交易流通受到限制的債券辦理轉讓過戶,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規定。
第六十條 辦理扣劃、繼承、抵債、贈與等非交易過戶的,當事人須向
MCSD提交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
第七章 營業時間
第六十一條 MCSD營業日為澳門債券市場的法定工作日,本規則所列各項業務辦理日期如遇週末或澳門銀行假期時均順延至其後第一個工作日。 MCSD另有規定的除外。
下午四點,下午四點之後MCSD業務系統停止辦理業務。
第六十三條 如澳門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於營業日發出八號或以上風球信號,MCSD業務系統當天全天暫停運作,有關業務指令取消。MCSD辦公時間則遵守政府部門相關規定。
第六十四條 MCSD定期向市場發佈營業日期及時間,如遇營業日期及業務系統執行時間變更,將提前通過MCSD網站進行披露。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MCSD可為發行人債券發行提供系統支持,有關業務規則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條 MCSD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與債券業務相關參與人之間協議保密條款的規定,履行保密義務。
第六十七條 MCSD相關業務收費參照附表執行。
第六十八條 ▇規則由MCSD負責修訂並擁有最終解釋權,自發佈之日起執行。如無其他規定,本規則的任何修改由MCSD公佈生效而不作另行通知。
附表:收費標準
1.參與人賬戶維護費用
項目 | 計費標準 | 費用承擔方 | 備註 |
入會費(一次性) | 30,000 澳門元 | 參與人 | |
年費 | 5,000 澳門元/年 | 參與人 | 首年免費 |
2.債券登記服務
項目 | 計費標準 | 費用承擔方 | 備註 | |
行政費 | 2,000 澳門元 | 發行人 | ||
變更登記費 | 期限 | 費率(按債券登記面值) | 買方 | |
1 年(含)以下 | 0.01‰ | |||
1 年至 5 年(含) | 0.02‰ | |||
5 年至 10 年(含) | 0.05‰ | |||
10 年以上 | 0.06‰ | |||
3.債券託管業務
項目 | 計費標準 | 費用承擔方 | 備註 | |
債券存管費 | 約 25,000 澳門元 | 發行人 | ||
託管費 | 債券面值 | 費率(月託管均值,按半年收取) | 債券持有人 | |
首等值 150 億澳門元 | 0.037‰/年 | |||
超出等值 150 億澳門元但不高於 等值 200 億澳門元部分 | 0.035‰/年 | |||
超出等值 200 億澳門元部分 | 0.030‰/年 | |||
4. 債券結算業務
項目 | 計費標準 | 費用承擔方 | 備註 |
結算服務費 | 150 澳門元/筆 | 交易雙方 | |
結算風險基金 | 交易金額的 0.01‰ | 交易雙方 | 暫免 |
5.其他業務
項目 | 計費標準 | 費用承擔方 | 備註 |
抵押登記費 | 質押總面值 0.01‰,最低 500 澳門元/筆 | 出質方 | |
非交易過戶 | 200 澳門元/筆 | 過戶雙方 | |
債券持倉查詢費用 | 200 澳門元/筆 | 申請人 | |
詢證費 | 150 澳門元/次 | 申請人 | |
月結單費用 | 20 澳門元/月 | 申請人 | 電子月結單暫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