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x府為辦理「屏東市太原一路瓶頸段開闢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xxxx 00-0 xx等 4 筆土地,合計面積 0.004635 公頃,並擬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及徵收經協議價購取得xxxxxxxxxxxxx 00 xx等 4 筆土地上之土地改良物,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14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內政部
一、 徵收土地原因:
本案拓寬自由路與太原一路路口往南銜接已開闢路段及協和路止乃考量原路段過於狹窄,且本路段為勝利國小學童上下課必經道路,現況部分路段僅可容納一車輛通行,車輛會車困難、停車不易,不利交通動線,有礙於居民生活之交通及各項機能,為減輕核心市街交通問題、利於不等寬之道路連接、確實提升居民生活品質及促進地方發展,故辦理「屏東市太原一路瓶頸段開闢工程」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 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 擬徵收坐落xxxxxxxxxxxxx 00-0 xx等 4 筆土
地,合計面積 0.004635 公頃。
(二) 本案係屬都市計畫土地,且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情形。
(三) 徵收土地範圍內無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三、 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規定及土地徵收條例
第 3 條第 2 款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本案係屬交通事業,本府本於權責由本府工務單位簽奉核可後專責辦理(109 年 3 月 19 日 10910117000簽),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奉內政部核定納入
「104-111 年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補助,並已納入 109 年度總預算第 1 次追加(減)預算轉正-道路橋樑工程-道路橋樑工程-道路橋樑興建項下。
四、 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 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本道路係屏東都市計畫劃定之計畫道路,範圍北起自由路與太原一路路口往南銜接已開闢路段及協和路止,可連結協和路、自由路、勝利路等地區主要道路,因現況部分路段僅供一部小型車輛通行,且本道路位於勝利國小及xxxxxx,xxxxxxxxx道路活躍,尤其是上下學時間及民眾至縣府洽公行經該路段易導致車流堵塞,無法負荷民眾出入需求。又因路寬狹小,大型車輛消防車、垃圾車出入不易,對鄰近住宅區居民生活通行便利性與救護消防安全可及性不足,影響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爰本計畫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有合理關連理由。
(二) 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次勘選徵收用地依「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內之計畫道路範圍皆依據都市計畫規劃路線及寬度辦理,徵收所用土地皆為計畫道路使用,並無徵收道路用地範圍外之土地。因既成道路部分路段僅可容納一車輛通行,依據內政部 104 年訂定發布之「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服務道路
(指提供都市內社區人車出入或至次要道路之聯絡道路),每車道寬度不得小於 2.8 公尺,另加計機慢車道和道路兩旁路肩及排
水設施等,興闢 8 米寬度道路尚屬合理,範圍內勘選之土地已考量既成道路現況、土地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及行車安全通行便利性之效益進行工程設計規劃。勘選使用之土地均為達成道路改善效益必需之最小使用限度範圍,並已考慮到儘量利用xx公有
土地。
(三) 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案採屏東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後計畫道路用地範圍拓寬原則辦理規劃設計,拓寬路線長約為 250 公尺,寬度為 8 公尺,採雙向各一混合車道設計,因既成道路寬度約 2~5 公尺,部分路段僅可容納一車輛通行,加上南側道路已開闢完成,若以其他地區替代,恐造成道路限縮及銜接不良,嚴重影響行車安全,透過本案道路打通工程可聯繫xx道路,亦能改善當地居民行車之安全及便利性,有助於車流順暢及增進公共利益,且需用土地均為都市計畫法 48 條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故為達成計畫目標之最精簡設計下,已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四) 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案為道路拓寬工程係屬永久性平面交通設施使用,為符合工程設計永續使用之目的,並保障公共利益,經評估應取得工程範圍內土地所有權,倘未能以協議方式取得之土地,則仍需辦理徵收,以符所需。
若以其他方式取得,如(1)租賃、(2)設定地上權、(3)聯合開發、 (4)捐贈、(5)公私有地交換、(6)容積移轉等方式,經研判為不可行,理由如下:
(1)租賃:因興辦事業係作為永久性之平面道路供公眾使用,而租賃僅具一定時效之使用期限,租約屆滿勢必衍生相關爭議,故不予採用。
(2)設定地上權:因本計畫工程係永久使用,為配合工程施工及整體管理需求,本案土地上空或地下空間已無法提供土地所有權人做其他用途之使用,故本計畫用地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3)聯合開發:因本案工程未來係作公共設施工大眾使用,並無報酬及收入,爰依本工程屬性,並不適合聯合開發。
(4)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土地來源之一,仍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府樂觀其成,並願意配合完成相關手續。
(5)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本案所取得之土地係作為交通相關設施使用,xx多屬公共設施用地(道路、機關用地等),因屏東縣政府現行法規並無以地易地相關規定,故以地易地事宜無法辦理。
(6)容積移轉: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7 條「送出基地申請移轉容積時,以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築用地建築使用為限」,容積移轉需由申請人之意願主動提出,非本府得主動要求辦理,且本案土地所有權人並未提出。
以上 6 種其他取得方式經研判為不可行,業經本府於 109 年 5 月
11 日召開協議價購會議,與所有權人協議結果,共有 6 位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協議價購,其用地協議價購比率達 95.1%,其餘協議價購不成者,爰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陳報徵收。
(五) 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依都市計畫拓寬本案道路可強化現有道路與協和路、自由路及勝利路的聯繫,有助於xx民眾通行出入之便利性,促使道路能提供更完整的道路服務品質,使人車通行更為便利,大幅改善現有路寬狹小會車之危險,增加鄰近居民及用路人通行之安全性並提升交通服務品質及加強消防救護車輛之可及性,且工程完工後,供鄰近居民永久使用,符合增進地方公共利益目的,有利於促進xx土地及xx地區經濟之發展,整體而言對該地區實有正面之影響,故本案道路開闢確有其必要性,以落實市政建設,挹注該地區都市整體發展。
五、 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 社會因素:
1. 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次徵收土地「屏東市太原一路瓶頸段開闢工程」4 筆(含公私共有土地 1 筆),直接影響人口為土地所有權人約 4 人。年齡結構部分主要分布於 20-69 歲區間,次要影響人口為週邊村里地
區,分別為勝利里 6321 人及不特定通行之公眾等直接、間接
受益對象。
2. 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因現況道路尚未拓寬,影響當地動線串聯性,且現有巷道狹小,交通壅塞情形更顯嚴重,造成居民不便亦影響行車安全。本案將依循都市計畫規劃之路型開闢以強化現有道路與自由路及勝利路的聯繫,以有效解決道路限縮,銜接既有道路進而使交通順暢,提高鄰近交通路網間之聯通性,使鄰近地區居民生活往來與進出車輛交通更便利,故本工程對周圍社會現況有正面之影響。
3. 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本計畫係採一般徵收計畫道路開闢作業,所涉及土地隸屬既有都市計畫區域其現況為機關用地及學校用地,建築改良物除多拆除學校及私人房屋圍牆外,餘少部分須拆除結構物多屬簡易結構或附屬構造設施(如車棚、平面停車場…等) ,經查本案範圍內並無因徵收致無屋可居住或情境相同者之情形,爰本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不大,道路開闢後,道路狹小情況可獲得改善,亦可確保行車安全,改善地區生活環境,弱勢族群生活品質亦可一併獲得改善。
4. 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道路拓寬後將有助於串聯太原一路鄰近住戶通行至自由路、協和路及勝利路交通路網系統更加便利,有利消防及救護車輛進出,現況因協和路段已開闢完成,僅剩本路段尚未拓寬,為提升區域交通連貫性,避免車輛爭道及行人安全,故由本府辦理本次道路拓寬,以期道路拓寬後有助於提升道路服務品質,降低事故風險,並能透過適當車道設施配置增進人車通行安全,保障當地居民之生命財產;另為加強健康風險管理,於施工階段將加強環境監測管理,盡可能避免揚塵散落、空氣汙染、噪音震動...等施工造成之短期影響,本案係屬於道路拓寬計畫而非工業發展或特定區域開發計畫,僅有施工期間所造成的短期
影響,工程完成後相關施工器械即撤離,長期而言不致於對計畫範圍週邊居民健康風險產生負面影響。
(二) 經濟因素:
1. 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計畫所涉及土地隸屬既有都市計畫區域其現況為機關用地及學校用地等使用,並無作為農業使用之土地,故對增加政府稅收之影響細微。另交通設施之興建,將有助於帶動區域發展及活絡附近地區相關產業,並帶來土地增值等效益,進而可提高稅收。本計畫為交通建設改善計畫,可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提升整體交通運輸效能,建構完整之交通路網,提高生活圈之居住便利性,有助於鄰近地區進出交通便利及土地開發帶動區域發展,減少產業交通運輸成本,對於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等地方稅收及屬中央政府稅收之營業稅等也均有增加稅收之效益。
2. 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計畫係就既有道路拓寬,既有道路兩側多為學校用地、機關用地,已採損害最小原則勘選徵收用地,並無作為農業使用之土地,且計畫範圍xx市集均可正常運作,故計畫道路拓寬開闢並未減少耕地面積或影響食物供給鏈而致xx區域糧食安全受到危害。
3. 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1)本道路工程係屬地區性交通建設工程,位於勝利國小及xxxxxx,xxxxxxxxx道路活躍,尤其是上下學時間及民眾至縣府洽公行經該路段易導致車流堵塞,無法負荷民眾出入需求,一旦拓寬後,將為當地提供更好的道路服務品質,加強路網通行之順暢,有效提供區內就業人口至其他地區之工作旅次,亦或於商業活動增加情形下,將促進該地區就業及繁榮,對於提升xx環境之就業條件有正面影響。
(2)本工程主要以既有道路拓寬改善,並儘量規劃使用既成道路
及公有土地。徵收範圍內無營運中的工廠或公司,造成就業人口減少轉業之情形甚小,故無因徵收計畫所致需輔導就業或轉業人口。
4. 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工程所需建設經費已列入內政部營建署核定補助中,總經費為 6,232 萬元【補助款 14,832,500,縣配合款 47,487,500】,編列於本府 109 年度總預算第 1 次追加(減)預算轉正-道路橋樑工程-道路橋樑工程-道路橋樑興建項下,預算經費足敷支應。
5. 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案屬都市計畫道路且xx非以農業生產為主,工程範圍內土地使用現況主要為既有道路、學校、行政機關及零星建築雜項物,大部分已為道路使用,並無其他農林相關產業設施,故對於農林漁牧產業鏈無負面影響。
6. 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案道路用地係依都市計畫劃設,已考量區域交通系統流暢與空間機能配置,完工後將串聯xx既有道路以達到土地利用與增強道路服務功能,並增加地區可及性及縮短區域對外通行時間,促使土地合理利用且達最有效之使用效益,以期發揮土地使用之完整性。
(三) 文化及生態因素:
1.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工程勘選以既有道路拓寬並整頓原有寬窄不一的空間,且避開當地聚落,已考量環境生態與市容美觀,且留意高程與排水之規劃設計,並因應地形、地質與地貌變化進行工程施作,降低衝擊,維持景觀及城鄉之自然風貌,對環境衝擊甚小。另本計畫道路拓寬路線位經都市土地,依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且經本縣環境保護局 109 年 7 月 29 日屏環綜字第
10933174200 號函,本計畫路線長僅 0.25 公里,未達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標準,故無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詳附件十四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公文。
2.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本計畫範圍內無公告之文化古蹟,徵收計畫對文化古蹟並無影響。
3.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計畫係拓寬既有道路,用地範圍 8 公尺寬,並透過適當車道設施配置,降低因車道縮減、容量不足,造成人車爭道、險象環生,交通事故頻傳等問題,施工期間也將依交通維持計畫盡量維持既有道路之通行,以減少對居民環境之直接影響,完工後將能提供更佳的道路服務品質並改善當地居民出入及生活安全,增加地區之可及性及便利性,並帶動帶動當地及臨近地區產業經濟成長,對當地之生活條件或模式改變有正面之影響。施工期間也將依交通維持計畫盡量維持既有道路之通行,以減少對居民環境之直接影響。
4. 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本工程範圍非屬人口住宅密集地區及環境敏感地區,亦無發現特殊動、植物及重要物種,故對地區居民或生態環境無影響。本計畫路線長僅 250 公尺,未達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標準,故無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長期而言對地方居民及往來人潮亦提供更佳的道路服務品質,改善居住環境品質,亦有助促進地區觀光產業,提升社會整體發展。
5. 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案工程完工後,除落實都市計畫原意,並可健全協和路、自由路與勝利路段之聯繫功能,大幅提高鄰近居民出入之便利性,促使道路能提供更完整的服務,同時減少迴轉或繞道之行車風險與成本,且有利於促進xx土地作更有效規劃使用,整體而言對附近居民及用路人有正面之影響;又透過案內車道及
附屬公共設施之適當配置及管理,亦有助於提升兩側景觀及居住品質,整合土地利用效能,提高兩側土地之市場價值,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皆有正面影響及助益。
(四) 永續發展因素:
1. 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本徵收計畫係依照都市計畫法進行都市發展,城鄉發展地區應以永續發展、成長管理為原則,創造寧適的生活環境及有效率的生產環境,並確保完整之配套公共設施,道路經拓寬完成,將健全當地交通路網系統,並使用路人行走更加安全,可使民眾通行至xx商圈、公園、學校等建設更便利,以塑造地方優質生活環境,帶動地方經濟發展及活絡地方產業,以及人性化的永續發展的生活空間。
2. 永續指標:
依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 2016 年臺灣永續發展指標年度報告所列面向及指標檢視,本計畫對整體環境並無不良影響。道路為都市競爭力重要元素之一,改善交通安全便捷性並兼具美化市容,整體交通環境獲得大幅改善後,將可提供該地區更優質之居住環境,更可提升城市競爭力與行政效率,並藉由重要路口之指示系統提升訪客人數,以帶動周遭經濟發展,營造社區地方永續發展。
3. 國土計畫:
勘選土地係配合國土計畫、區域計畫及屏東都市計畫劃定之道路用地,均經都市計畫程序進行整體評估並完成相關法定程序公告在案,依最少的土地使用及影響劃定道路用地範圍,進行道路修築工程,達成最大交通改善及道路服務效能,區域內無國土復育方案禁止開發土地,亦非屬國家公園計畫範圍內,為落實國土保育及保安,避免造成環境破壞,勘選範圍內無優良農田及農業設施,並不影響農業經營管理,符合國土計畫原則。
(五) 其他因素:
本案屬屏東都市計畫劃設之 8M 道路,原現行道路兩側狹窄會車不易,道路拓寬完成後,有效解決當地人車爭道及學童上下學安全性問題,並提升當地之交通服務品質,可與鄰近地區形成一小時內到達之生活圈,有助於活絡地方經濟,加速都市計劃開發,提升社會效益。
(六) 綜合評估分析:
本事業計畫具備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經評估應屬適當:
1. 公益性:
(1)工程施作完成可強化勝利國小上下學通學及往來屏東縣政府洽公民眾安全,降低事故發生之情形,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2) 此道路之開闢,建構完善自由路、太原一路及協和路之交通路網,使車輛連貫通行減少迴轉或繞道之行車距離,進而使交通順暢,改善生活機能提升整體運輸效能及安全優良的行車空間,並解決勝利里交通阻滯情形,減少汽車廢氣排碳量,便利週遭居民的往來,促進當地地方發展。
(3) 本工程有助於確保屏東都市計畫區內行車安全、改善當地交通,進而保障當地居民之生命財產,並增加地方稅收與土地利用價值,增進地區及社會整體發展。
2. 必要性:
本案預定拓寬區段為勝利國小通學及民眾往來屏東縣政府洽公必要之道路,因既成道路部分路段僅可容納一車輛通行。因此,學生上下學及民眾至縣府洽公行經該路段常有壅塞情形,又因該處道路狹隘會車不易,易造成用路人行車危險。而本計畫道路之拓寬可疏導車流量,使車輛連貫通行減少迴轉或繞道之行車距離,亦改善交通雍塞及易生事故之情形,增進屏東各鄉鎮都市計畫區內的交通瓶頸及提升市區交通行車安全,亦為
地區交通網路重要交通節點,因此,考量到路交通路網完整,本道路有其優先拓寬改善之必要性,以提升整體交通運輸量能,確保道路服務品質,故本計畫確有其必要性。
3. 適當性:
本計畫徵收用地之劃定是以既有道路線型兩側拓寬道路所需用地為優先,並在符合道路設計規範下進行線型調整,減少私有地徵收及地上物拆遷,以促進周遭土地合理利用及產業運輸之餘將影響減至最小,且本計畫完成後,確可提升道路服務品質,建構完整交通路網,長期而言,可改善該地區xx居民生活條件,促進該地區對外聯絡,對整體區域之發展有益,故顯無損害與利益失衡之情況,故本案具有適當性。
(1)道路規劃之適當性:本案範圍內勘選之土地已考量用地現況、土地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區域安全性、便利性及公共開放空間改善之效益進行設計規劃,本案範圍並未通過環境敏感地區,且均經都市計畫程序進行整體評估並完成相關法定程序,使用之土地均為達成交通改善效益必須使用最小限度範圍。
(2)計畫目的之適當性:為因應地區間交通需求,並提升原有道路之服務水準,進行道路之改善及都市計畫道路之開闢,計畫目的具適當性。
(3)用地取得之適當性:對於都市計畫內之道路用地,土地所有權人無法自由使用,政府應取得其土地所有權,以保障人民私有財產權利,本案工程將依都市計畫規劃之道路用地辦理用地取得作業,道路完成後將永久供交通運輸使用,為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權,以增進公共利益,因此必須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之所有權。
4. 合法性:
本計畫業奉 內政部核定納入「104-111 年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補助辦理。另依本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
令依據,係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之規定: 「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必須者為限:...第 2 款、交通事業...」,綜前,故本案符合其興辦計畫之合法性。本案於申請徵收前,與案內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需用土地,因部分無法達成協議,考量實際需要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申請徵收。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一) 用地範圍內土地改良物有建築改良物。
(二) 本工程範圍內私有既成道路,均已列入徵收。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有。
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有。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北端起於自由路與太原一路路口,由太原一路往南銜接已開闢路段及協和路止。左右兩側分別鄰接勝利國小、機關用地、部分鐵皮建築物及民宅。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因範圍內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無須取得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同意及辦理相關維護措施。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 本府業於 108 年 11 月 21 日、109 年 2 月 6 日將舉辦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
方、屏東縣政府、屏東縣議會、屏東縣屏東市公所、屏東縣屏東市民代表會、屏東縣屏東市勝利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並刊登新聞紙【108 年 11 月 25 日及 109 年 2 月 10 日等二
天登於臺灣時報第 23 綜合資訊】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於 108
年 12 月 6 日及 109 年 2 月 27 日舉行公聽會。
(二) 公聽會上業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及錄影存檔。本案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 5 點規定載明事項,併入興辦事業概況內於公聽會上適當地點揭示及說明。
(三) 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8 年 12 月 27 日、 109 年 3 月 11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屏東縣政府、屏東縣議會、屏東縣屏東市公所、屏東縣屏東市民代表會、屏東縣屏東市勝利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
(四) 已於 109 年 2 月 27 日第 2 場公聽會針對 108 年 12 月 6 日第 1 次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 本府以 109 年 4 月 21 日屏府地權字第 10915018700 號開會通知
單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於 109 年 5 月 11 日上
午 10 時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該協議價格委由不動估價師事務所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調查鄰近土地買賣實例等政府相關公開資訊,並斟酌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殊設施、工商活動、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及其他影響因素等綜合考量後,推估出各宗地一般正常交易價格。而本府為期能提升民眾協議價購意願,減少補償價格爭議,併考量經費狀況後,爰簽奉核准以不動估價師事務所之評定市價(檳榔腳段二小段等 4 筆地號之土地單價 56,800~104,700 元/平方公尺)做為本次協議價格(含本工程用地價購協調會說明資料、用地價購清冊、價格形成文件、協議價購同
意書、協議價購契約書、所有權人應備之證明文件及其他徵收補償規定等),並附於上開開會通知單內一併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又為落實協議價購精神及保障各土地所有權人財產權益,俾利提早取得工程用地及進行施工,並提升用路人之安全性及便利性,遂於 109 年 6 月 8 日屏府地權字第 10921411200 號函,再次函詢尚未同意價購之所有權人於旨揭簽約日蒞臨會場與本府洽商。另本案徵收土地宗地市價依本縣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109 年第 3 次評議委員會之評定市價(檳榔腳段二小段等4筆地號之土地單價 55,400~102,000 元/平方公尺)。
(二) 申請徵收前,皆已併前開開會通知單,以書面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本府於召開協議價購會前即向戶政事務所查詢戶籍住址、向稅務機關查詢稅單投遞地址,其通知函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址及戶籍住址、稅單投遞地址,以掛號附回執方式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並給予xx意見期限,均已合法送達。其中所有權人紀○○、蘇○○等人於協議價購會議中有意見之xx,除經本府及相關單位人員現場說明外,亦已載於會議紀錄中並個別函覆;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均無提出xx意見。
(三) 協議價購及xx意見通知本府已依土地登記簿記載之住址辦理送達,通知遭退回或無法送達者,已以 109 年 2 月 20 日屏府地
權字第 10906624400 號函向戶政及稅捐查明新址,並依新址寄發通知;綜上,均已確實使土地所有權人有xx意見之機會並均已合法送達。
(四) 本案係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與各土地所有權人以市價協議取得用地,經與所有權人協議結果,其中所有權人侯○○等 6
人於協議價購會議同意與本府協議價購,價購總面積 0.09004 公頃,占總私有土地面積 95.1%;然部分所有權人因協議價購金額無法達成共識、部分所有權人已死亡未辦繼承登記及未出席會議,致未能達成協議價購,本府爰基於工程實際需要依法申請徵
收。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有。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圖:有。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本案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十六、安置計畫:
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情形;因本案工程僅需拆除圍牆、水泥地坪…等附屬構造物,尚無因徵收致無屋可居住或情境相同者之情形,故無需辦理安置作業。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 計畫目的:本道路位於勝利國小及xxxxxx,xxxxxxxxx道路活躍,尤其是上下學時間及民眾至縣府洽公行經該路段易導致車流堵塞,無法負荷民眾出入需求。又因路寬狹小,大型車輛消防車、垃圾車出入不易,對鄰近住宅區居民生活通行便利性與救護消防安全可及性不足,影響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完工後將串聯xx既有道路以達到土地利用與增強道路服務功能,並增加地區可及性及縮短區域對外通行時間,促使土地合理利用且達最有效之使用效益,以期發揮土地使用之完整性。
(二) 計畫範圍:詳如主文。
(三) 計畫進度:預定 109 年 12 月開工,110 年 4 月完工。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 應需補償金額總數:約 2,925,750 元。
(二) 地價補償金額:2,595,750 元。
(三) 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230,000 元。
(四) 遷移費金額:100,000 元。
(五) 其他補償金額:0 元。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 準備金額總數:新台幣 62,320,000 元。
(二) 經費來源及概算:本工程所需建設經費已列入內政部營建署核定補助中,總經費為 6,232 萬元【補助款 14,832,500,縣配合款 47,487,500】,編列於本府 109 年度總預算第 1 次追加(減)預算轉正-道路橋樑工程-道路橋樑工程-道路橋樑興建項下,預算經費足敷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