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证 e 互动”网站披露未 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公司在上海证券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管理制度
(2021 年 4 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行为,加强公司与媒体、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证监公司字[2005]52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上证公字〔2012〕2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制度所述的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媒体、证券机构的调研、一对一的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价值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四条 x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等;
(二)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例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制订未来重大经营计划,签订重大合同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基本原则第五条 公司接待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应严格遵守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保密规定,公司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来访者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xx,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三)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五)高效低耗原则。公司接待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的成本。接待人员着装整洁、用语规范,使接待工作有序进行并处于受控状态。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部负责具体接待事务,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除本规定确认的人员或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与接待工作。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第七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
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八条 公司应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四章 接待工作细则
第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不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的调研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题研讨会、投资者接待等会议,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但交流内容仅限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保荐代表人、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或者专门机构出席。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四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五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则要求,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详见本制度附件 1);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详见本制度附件 2),并签署承诺书(详见本制度附件 3)。在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记录,并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文件资料(如有)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现场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证券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及记者身份,保存承诺书、保密协议、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公司按接待管理规定,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专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或者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接待人员应当拒绝回答。
第五章 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待媒体采访和调研前,公司应要求其提供采访提纲,由公司证券部根据采访提纲拟定采访接待方案及采访应答材料,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执行。采访提纲应包括:媒体名称、记者姓名、所属部门或内容板块、联系方式、访谈内容、采访时间等。
第十九条 在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接受媒体采访后,公司证券负责协调和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做出相应的采访安排。在媒体采访完成后,公司证券部应保持与媒体关键人员、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获知最终报道内容并进行认真核查,使该媒体所发布的报道及披露的信息与公司宣传方向一致并符合公司利益。
第二十条 在媒体发布采访报道后,公司证券部应密切关注传播动态。如最终报道效果与预期效果严重背离,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并采取必要措施,将不良影响降至最低。
第二十一条 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公司可以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等
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公开招投标、竞拍的除外),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详见本制度附件 4),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重大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的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接待活动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接待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编制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详见本制度附件 5),相关参与人员应当签字并确认。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秘书应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上市公司信息维护”下的“公司及高管接待机构调研情况”栏目进
行报备,并每月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网站“上市公司发布”栏目予以发布。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证 e 互动”网站披露未 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公司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上证 e 互动”网站的披露行为不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法定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在接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一条 在投资者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及时更新 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 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x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x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第三十七条 x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管理制度》附件: 1、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接待预约须知
2、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接待预约及备查登记表
3、承诺书
4、保密协议
5、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附件一: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接待预约须知
一、预约方式
(一)您可以每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电话预约
具体时间为:上午 8:00 至 12:00;下午 13:00 至 17:00;预约电话号码:0000-0000000、0000-0000000。
(二)您也可以通过邮件、传真方式预约来访时间
电子信箱是: Xxxxxxxx0000@000.xxx;Xxxx000000@000.xxxxxxxx:0351-5638036
(三)联系地址:xxxxxxxxxxxxx 00 x
(x)联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二、预约登记
公司同意接待后,与您协商并确认接待日程安排,并请您提供问题提纲和相关资料。您需要填写《投资者接待预约登记表》和《承诺书》。
三、接待时间安排
工作日上午 8:00-12:00,下午 13:00-17:00。四、其他
来访客者交通费、食宿自理。
附件二: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现场接待预约及备查登记表
填表时间 | 联系人 | 手机号 | |||
来访者工作单位 | |||||
来访人类型 | 投资者□ 证券研究机构□ 媒体□ 其他: 。 | ||||
来访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及职务 | |||||
预约接待时间 | 预约接待地点 | ||||
来访交流提纲 | |||||
董事会秘书审批意见 |
附件三:
承 诺 书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于 年 月 日开展的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
(七)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自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当日后的十二个月内。
(八)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九)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本人(公司)因此与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特此承诺。
承诺人或公司(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
保 密 协 议
x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甲方: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鉴于:
一、双方拟进行项目合作,并正就该合作进行谈判和接触(以下称“重大事项”);
二、双方在此过程中,甲方会向乙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定义见下文),供乙方对项目评估及是否决定进行上述合作时使用;
三、甲方认为有必要对上述事项和信息进行保密,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漏本重大事项,直至甲方披露后。包括谈判和接触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内容、进程、成果等。
(二)本协议中所述之“未公开重大信息”系指本协议双方就项目合作进行商务谈判过程中,由甲方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乙方提供或披露的不为公众所知晓的任何信息及资料。
(三)乙方承诺对甲方向其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经过甲方许可而被披露给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
(四)乙方不得利用本次重大事项及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五)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重大事项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乙方同意并确认,其只将甲方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用于与项目合作有关之目的。
(六)双方同意,乙方可将其从甲方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提供或披露给其内部与项目有关的董事、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进行项目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保密信息的保密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七)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原件及复印件归还给甲方。
(八)如接受方根据行政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章等相关要求,不得不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应被视为违约。
(九)若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诉诸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十一)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接受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项,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股票名称:太化股份 股票代码:600281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 特定对象 业绩说明会现场参观 | 分析师会议媒体采访新闻发布会 其他 | ||||||
参与单位名称 及人员姓名 | ||||||||
时间 | 年 | 月 | 日 | 时至 | 年 | 月 | 日 | 时 |
地点 | ||||||||
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 ||||||||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 ||||||||
附件清单(如有) |
来访人签字:
董事会秘书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