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G61/WG62/WG63)
证券期货业业务标准设计方案
(2019 版)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证券分技术委员会证券业务专业工作组
期货业务专业工作组基金业务专业工作组
(WG61/WG62/WG63)
参与人员名单
设计方案修订单位:
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郑州商品交易所、中证信息技术服务公司、民生证券、兴业证券、华菁证券、长江证券、国泰君安证券、申万宏源证券、光大证券、西南证券、九州证券、恒生电子、金证股份、金仕达、中融基金、国泰君安期货、广发期货、华泰期货、海通期货、鲁证期货
设计方案修订人员:
张野、刘铁斌、周云晖、王海航、万晓鹰、黎峰、成圆、杜佳铠、段成林、傅博、韩志谦、何铁军、黄辉、姜华庆、蒋剑飞、李海英、李志龙、刘宇、刘忠会、裴英剑、倪韬雍、任宏伟、盛庆、汤长风、陶知渊、杨超、杨涛、袁夕跃、苑博、张春玲、张国强
目 录
附录 E 期货业务标准设计方案 117
附录 F 基金业务标准设计方案 140
附录 G 证券期货业业务规范性文件名录 160
1.目标
为适应证券、期货、基金业务的创新和发展,降低业务发展成本,提高行业各参与方对业务理解的一致性,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类业务标准。为规范行业各业务标准的编修工作,明确各业务领域标准化现状,指明潜在标准化需求,为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提供参考,特制定证券期货业业务标准设计方案(以下简称“设计方案”)。
本设计方案旨在根据现有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自律规则、现行标准等,在描绘证券、期货、基金业务全貌的基础上,全面梳理现有规范性文件,并对下一阶段的业务标准化工作进行整体设计方案,为未来业务标准的建立、修正、增订、精简等提供有效参照,是行业业务标准制定的主要依据和标准化工作的重要参考。
2.范围
本设计方案适用于证券、期货、基金业务的标准制定、修订与应用等。
业务标准制定过程中,各相关立项、承办、参与单位等,应充分理解本设计方案,参照本设计方案制定的标准体系,有计划地推进标准制定工作。
业务标准应用过程中,监管部门、自律组织、核心单位、经营机构等,应结合目前行业标准化现状及标准实际应用情况,选择合适的标准演进路线,按照本设计方案制定的标准应用建议,全面系统地推进标准应用工作。
3.1坚持先进性与实用性相结合原则
本设计方案应用三层分类法、多维树结构等先进的理念、方法,在坚持先进性与前瞻性的同时,充分认识行业发展不均衡的现状,采取针对性措施,全面分析当前业务开展情况,针对性地提出标准制修订计划,推动标准应用的持续优化,规范市场平稳有序发展。
本设计方案将证券、期货、基金行业分别进行了业务分类。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客户需求趋向全面、跨界,因此,资本市场管理应逐步向整体监管转变。本设计方案全面梳理了各行业现有业务,在归纳总结各行业共同点的同时,又保留了各自的差异,体现了标准设计的前瞻性,顺应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3.2坚持统筹兼顾和突出重点原则
本设计方案与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自律规则等保持高度衔接,统筹现有业务运作、新业务开发、业务系统运行、业务风险控制等方面标准化工作,综合评估各领域标准现状和不足,抓住相关领域存在的特殊矛盾和特殊问题、重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标准予以解决。
3.3坚持协调性原则
本设计方案强化了证券、期货、基金行业的业务协调。从行业整体出发,不同行业之间的相近业务做到求同存异,使得各项标准相互协调,充分发挥已有标准的作用,以求获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3.4坚持管理与设计方案并重原则
本设计方案既立足现在,也放眼未来,分析现有规范性文件与实际业务活动的关系,规范管理流程,落实管理措施,提高业务规范化水平,深化标准的运用,为下一步的市场发展提供建议,保障证券业在资本市场平稳有序发展。
4.1设计方法论
图 1 标准设计方案形成过程示意图
图 1 所示为本设计形成过程示意图。
第一步是收集整理证券、期货、基金行业的规范性文件,这是标准制定的依据和基础。根据效力,规范性文件从上至下可划分为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自律规则三个层次。
第二步是基于规范性文件对证券、期货、基金行业的业务进行分析梳理,形成证券、期货、基金三个行业的业务分类体系(即“业务树”)。
第三步是提出业务标准制修订建议。针对每一项业务,分别从单元级、组件级和系统级三个层次去发现是否有需要进行标准化的“点”。单元级,指的是各种基本的业务要素,主要包括业务术语等;组件级,主要由一组业务单元有机整合形成,例如各种业务表单、凭证、
合同等;系统级,通常是指一个完整的业务过程。
在整个设计方案的制定过程中,还借鉴了国际、国内标准,包括已经发布的证券、期货、基金行业业务标准。并广泛征求各行业专家意见,结合行业共性需求和特殊难点,最终形成了证券、期货、基金业标准设计方案,提出了业务标准制定、修订等建议。
4.2规范性文件梳理
本设计方案将现有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如下三个层次的分类梳理:
1)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或授权国务院发布的相关法律和规定;
2)部门规章,是指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行业监管部门发布规定或规范性文件;
3)自律规则,是指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以及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行业核心机构出台的规则或指引等。
以上三个层次的规范性文件初期共梳理 554个。从重要性、相关性等方面梳理整理,共有291个规范性文件应用到此次标准设计方案制定过程中(见附录G《证券期货业业务规范性文件名录》)。
表 1 规范性文件整理情况 |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 | 数量 |
法律法规 | 5 | |
部门规章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等 | 144 |
自律规则 | 中国证券业协会 | 30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34 | |
中国期货业协会 | 27 |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60 |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38 | |
上海期货交易所 | 49 | |
郑州商品交易所 | 29 | |
大连商品交易所 | 29 | |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 26 |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65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 18 | |
总计 | 554 | |
备注:若规范性文件为联合下发,则各发布单位均统计一次 |
4.3业务标准梳理
本设计方案将现有的证券、期货、基金业务标准进行梳理,共有2个现行业务标准,如表2所示。
表 2 现行业务标准
名称 | 版本 | 发布日期 | 发布单位 |
期货经纪合同要素 | JR/T0100—2012 | 2013 年 1 月 31 日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
证券公司客户资料管理 规范 | JR/T 0110—2014 | 2014 年 12 月 26 日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
4.4业务分类梳理
本设计方案按照证券、期货、基金行业进行划分,通过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梳理,分析业务体系、业务类别、业务结构,形成业务框架。通过对各业务的梳理,划分出一级分类,并向下划分为子类和业务过程(二级、三级分类),由此形成业务标准设计方案初步框架。三个行业的分类结果统计如表 3 所示。
表 3 证券、期货、基金业务分类统计
行业分类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三级分类 |
证券 | 13 | 77 | 120 |
期货 | 4 | 10 | 29 |
基金 | 7 | 12 | - |
4.4.1证券业务
本设计方案以现行规范性文件为基准,根据证券业务的特点,逐步完善业务分类,梳理和整理后,产生了经纪业务、信用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柜台业务、证券研究、托管业务、 QFII/RQFII 业务、自营业务、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另类投资业务、投资银行、固定收益业务、新三板做市业务等十三个一级业务分类及对应二三级分类。证券业务规范性文件梳理统计如表 4 所示,参见附录 G《证券期货业业务规范性文件名录》。
表 4 证券业务规范性文件统计
层次分类 | 法律法规 | 部门规章 | 自律规则 |
数量 | 3 | 134 | 249 |
图 2 证券业务分类
4.4.1.1经纪业务
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营业网点、分支机构或交易平台,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证券及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的业务总和。其中,根据代理市场的不同,可分为交易所(类交易所)代理、场外市场代理、境外代理等,根据代理品种的不同,可分为交易所股票、债券、基金、期权,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场外基金、保险、信托及理财产品等。
鉴于标准建设需要,对经纪业务中共性较强的业务品种进行聚类,可大致分为交易所股票、债券、场内交易基金、全国股转系统代理买卖业务;交易所期权业务;境外代理业务; IB 业务;场外产品代销业务;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业务;机构经纪等七类二级业务。
表 5 经纪业务分类
业务分类 | 业务流程 |
股票/债券/场内交易基金/全国股份报价转让代理买卖/存托凭证 | 投资者适当性及账户服务 |
交易(非交易)服务 | |
结算服务 | |
风险管理 | |
信息揭示 | |
交易所期权 | 投资者适当性及账户服务 |
交易(非交易)服务 | |
结算服务 | |
行权服务 | |
风险管理 | |
信息揭示 |
业务分类 | 业务流程 |
IB 业务 | 投资者适当性及开户协助 |
风险管理 | |
信息揭示 | |
投资咨询、投资顾问 | 投顾服务签约、投顾服务关系变更、投顾 服务解除 |
投顾服务过程 | |
投顾服务跟踪 | |
场外产品代销 | 投资者适当性及账户服务 |
销售服务 | |
交易(非交易)服务 | |
结算服务 | |
风险管理 | |
信息揭示 | |
境外代理 | 投资者适当性及账户服务 |
交易(非交易)服务 | |
结算服务 | |
风险管理 | |
信息揭示 | |
机构经纪 | 投资者适当性及账户服务 |
交易(非交易)服务 | |
结算服务 | |
风险管理 | |
信息揭示 |
1)交易所股票、债券、场内交易基金、存托凭证,以及全国股份报价转让代理买卖业务中,产品范围包括在沪深交易所发行的全部 A 股、B 股股票,以及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挂牌公司股票和两网及退市公司股票;在沪深交易所挂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债、可转债等债券;以及 LOF、ETF 等交易型基金。
2)交易所期权业务,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股票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其中,股票期权合约,是指由证券
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按照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股票、跟踪股票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等标的证券的标准化合约。
3)IB 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简称介绍业务),即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4)证券投资咨询是指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格的机构及其咨询人员为证券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的相关信息、分析、预测或建议,并直接或间接收取服务费用的活动。
5)场外产品代销是指证券公司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产品范围为不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金融产品。境外代理业务是指为投资者提供交易通道,使其能直接进行境外证券买卖的业务,包括沪港通、深港通等。
6)机构经纪即主经纪商业务。是指为专业机构客户提供包括投研支持、产品设计、资产托管、资金募集、杠杆交易、交易执行、 绩效报告、 投资清算、后台外包、数据分析、VIP交易通道、风险管理等全方位服务。
4.4.1.2信用业务
信用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经纪商,在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时,以客户提供部分资金或有价证券作为担保为前提,为其代垫交易所需资金或有价证券的差额,从而帮助客户完成证券交易的业务行为。该设计方案中,信用业务可大致分为融资融券、约定购回、质押回购、报价回购等四类二级业务。
表 6 信用业务分类
业务分类 | 业务流程 |
融资融券业务 | 投资者适当性及账户服务 |
客户征信、授信 | |
交易管理 | |
风险控制 | |
结算、息费收取 | |
资券管理 | |
转融通业务 | |
客户服务 | |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 | 客户资格获取 |
客户征信、授信 | |
交易 | |
风险控制 | |
结算、息费收取 | |
客户服务 | |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 客户资格获取 |
业务分类 | 业务流程 |
客户征信、授信 | |
融出方管理 | |
交易 | |
风险控制 | |
结算、息费收取 | |
资金头寸管理 | |
客户服务 | |
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 | 客户资格获取 |
报价管理 | |
交易 | |
风险控制 | |
资金头寸管理 | |
结算、息费收取 | |
客户服务 |
1)融资融券业务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2)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除指定情形外,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于权益登记日划转给客户的交易行为。
3)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4)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是指证券公司将符合要求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以质押物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作为融资的额度,通过报价方式向证券公司符合条件的客户融入资金,同时约定证券公司在回购到期时向客户返还融入资金、支付相应收益的交易。
4.4.1.3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客户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以获取利润的行为。该业务可大致分为发行、运作、信息披露、投顾、销售支付结算、评价、外包服务等七类二级业务。
表 7 资产管理业务分类
业务分类 | 业务流程 |
发行 | 产品设计 |
业务分类 | 业务流程 |
审批 | |
募集 | |
成立 | |
备案(私募) | |
上市 | |
运作 | 注册登记 |
托管 | |
估值 | |
销售及服务 | |
投资交易 | |
清盘 | |
信息披露 | |
投顾业务 | |
销售支付结算业务 | |
评价业务 | |
外包服务 |
1)发行是指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限额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产品设计、申报、成立等活动过程。
2)运作是指证券公司对其发起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注册登记、资产托管、资产估值、销售及服务、投资交易和清盘等过程。
3)信息披露是指证券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证券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批准或者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活动过程。
4)投顾业务主要是指证券公司接受资产管理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提供涉及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资产管理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5)销售支付结算主要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和基金托管银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销售支付及相应结算服务的活动过程。
6)评价是指包括基金评价机构及其评价人员对基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开展评级、评奖、单一指标排名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评价活动。
7)外包服务主要是指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4.4.1.4柜台业务
柜台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与特定交易对手方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交易或为投资者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提供服务的行为。该业务可大致分为创设、销售、转让、私募产品质押式回购等四类二级业务。
1)创设是指在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交易的私募产品的发起设立和管理等相关活动。
2)销售是指证券公司代销柜台市场私募产品的业务。
3)转让是指证券公司参与私募产品转让的活动。证券公司可以采取协议、报价、做市、拍卖竞价、标购竞价等方式发行、销售与转让私募产品。
4)私募产品质押式回购是指经交易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持有产品为质押标的向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在双方约定的未来某一日期由融入方返还融入资金和相应利息,同时解除质押品质押登记的交易。
4.4.1.5证券研究
证券公司证券研究业务主要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市场走势或者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形成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并向客户发布和推介服务。目前证券研究包括研究报告和研究服务两类二级业务。
表 8 证券研究业务分类
业务分类 | 业务流程 |
研究报告 | 研究覆盖 |
调研管理 | |
报告撰写 | |
质量控制 | |
合规审核 | |
报告发布 | |
研究服务 | 路演/策略会/电话会议/拜访客户/其他 |
研究报告主要是指根据研究覆盖范围,对证券产品进行调研分析,从而得出研究结论,并经过质量、合规等审核环节最终形成可对外发布的研究成果。整个业务基本包含研究覆盖、调研管理、报告撰写、质量审核、合规审核和报告发布等六个业务流程,其中:
1)研究覆盖是指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对证券以及证券产品进行研究和分析的对象覆盖范围进行设定。
2)调研管理是指在证券研究的调查研究期间相关业务进行的管理和规范标准。
3)报告撰写业务是指对证券研究的调查结果进行报告撰写规范和要求,并提交相应的文字说明报告。
4)质量控制是指对证券研究的调查过程中对各个方面的业务质量进行指标控制,便于考察和审核。
5)合规审核是指对证券研究的调查对象的业务进行指标审核、业务规范等,保证业务的合格规范。
6)报告发布是指对证券研究的调查报告进行公开公示的过程。
研究服务是指基于研究成果,通过路演/策略会/电话会议等不同服务方式为客户讲解或推介研究成果,整个服务过程要求规范、合规,符合监管要求。
4.4.1.6托管业务
托管业务主要是指证券公司作为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合同的约定,对托管资产履行安全保管、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并收取一定托管费的行为。该业务可大致分为客户管理、产品管理、账户开立、资产保管、清算交收、估值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监管报送等九类二级业务。
1)客户管理包括客户需求管理、客户信息管理和客户关系进行管理等。
2)产品管理包括产品可行性分析、产品立项、产品合同签署等。
3)账户开立包括交易账户开立、交易席位指定办理、资金账户开立、与银行关联关系建立等。
4)资产保管包括产品资产账簿、凭单、流水的编制、审核和对账等。
5)清算交收是根据各市场规则,进行产品的场内、场外各市场投资交易的清算、交收等。
6)估值核算是指托管资产的会计核算及净值计算管理,包括不限于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等出具复核意见;根据监管及合同约定,协助管理人对基金运作的重大事项和定期报告信息进行披露,并定期提供托管资产会计报告和托管报告。
7)投资监督是指包括不限于根据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基金合同要求规定,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等内容进行监督和核查;履行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稽核、监管报告职责等。
8)信息披露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托管产品的相关合同约定,对管理人所披露的产品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定期出具相关托管报告。
9)监管报送是指按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进行托管重大事项、临时事项、报表等的报送。
4.4.1.7QFII/RQFII 业务
QFII 是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英文简称,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RQFII 是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的英文简称,是指经主管部门审批的境外基金管理公司、证劵公司的香港子公司,可以运用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证券市场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该设计方案中,QFII/RQFII 业务可大致分为客户管理、交易处理、清算交收、信息披露等四类二级业务。
1)客户管理包括客户基本信息、客户服务、客户关系等管理。
2)交易处理包括为客户提供交易系统服务、FIX 等协议对接服务、交易指令执行服务、算法交易服务、盘后交易服务、按照监管的法规对 QFII 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及管理等。
3)清算交收包括按照客户、托管人的要求提供交易佣金、交易费用计算服务,按照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的要求提供交易流水、报表服务,与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进行交易对盘等。
4)信息披露包括向交易所报备合格投资者基本信息、合格投资者托管人基本信息及委托交易的境内证券公司的基本信息等。
4.4.1.8自营业务
自营业务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用自己的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买卖有价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设计方案中自营业务可大致分为策略研发、合规风控、投资交易、清算与结算、估值、会计核算等六类二级业务。
4.4.1.9做市业务
做市业务是指做市商使用自有资金参与各类证券及衍生品交易,通过自有买卖价差获得收益。目前常规的做市品种包括公募基金、股票期权、国债期货等,相应做市机构需按照做市品种所在交易场所的要求,履行做市义务。新三板做市业务指做市商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新三板交易,通过自营买卖差价获得利益。做市商指经全国股转系统同意,在全国股转系统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成交义务的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
4.4.1.10私募投资基金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设立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并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定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的业务。
私募基金子公司可以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开展基金业务,私募基金子公司下设基金管理机构只能管理与本机构设立目的一致的私募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特殊目的机构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原则下,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将闲置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及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
4.4.1.11另类投资业务
另类投资是指证券公司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开展业务。
另类投资子公司可以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另类投资业务。其中《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含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和转让的证券、股转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股票转让的私募债券和股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
另类投资业务不得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开展基金业务。
4.4.1.12投资银行业务
投资银行业务:狭义的投资银行业务是指一级市场上的承销、并购和融资业务的财务顾问。广义的投资银行业务,包括众多的资本市场活动,即包括公司融资、兼并收购顾问、股票的销售和交易、资产管理、投资研究和风险投资业务。根据对规章制度的梳理,投资银行业务可大致分为股权融资、新三板推荐挂牌、债权融资、资产证券化、重大资产重组或并购财务顾问等五类二级业务。
表 9 投资银行业务分类
业务分类 | 业务流程 |
股权融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 | 承揽 |
尽职调查 | |
立项 | |
辅导 | |
质控和内核 | |
申报 |
业务分类 | 业务流程 |
监管机构审核或注册 | |
发行与上市 | |
信息披露 | |
持续督导 | |
新三板推荐挂牌 | 承揽 |
尽职调查 | |
立项 | |
质控和内核 | |
申报 | |
监管机构审核 | |
信息披露 | |
推荐挂牌 | |
持续督导 | |
资产证券化 | 尽职调查 |
立项 | |
质控和内核 | |
监管机构审核 | |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 | |
信息披露 | |
运营 | |
重大资产重组或并购财务顾问 | 承揽 |
立项 | |
质控和内核 | |
申报/披露 | |
监管机构审核 | |
并购重组实施 | |
持续督导 |
1)股权融资则指企业通过出让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无须还本付息,但新股东将与老股东同样分享企业的赢利与增长。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 200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统一监督管理。新三板推荐挂牌即为证券公司推荐中小企业成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公司的活动。
3)资产证券化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其中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4)重大资产重组,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 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 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 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以及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重大资产重组出具意见。
4.4.1.13固定收益业务
固定收益业务为:证券公司旨在为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及个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系统性的固定收益融资及投资服务,包括固定收益产品的发行与承销,、交易、投资以及宏观经济、市场策略、产品定价及创新业务等方面的研究。根据对规章制度的梳理,固定收益业务可大致分债权融资(债券发行和承销、债券分销)、固定收益产品投资交易、固定收益投资顾问等三类二级业务。
表 10 固定收益业务分类
业务分类 | 业务流程 |
债权融资(债券发行和承销) | 承揽 |
尽职调查 | |
立项 | |
质控和内核 | |
申报 | |
监管机构审核 | |
推介、询价、申购、定价、配售、缴款、 验资 | |
信息披露 | |
登记、托管、上市 | |
存续期管理、后督管理(限公司债券受托 管理人) |
业务分类 | 业务流程 |
固定收益类证券分销业务 | 参团 |
公告研究 | |
询价 | |
确定投标设计方案 | |
投标、中标确认及分配 | |
签署分销协议、分销缴款 | |
固定收益产品投资交易 | 研究 |
投资 | |
估值 | |
交易 | |
结算 | |
固定收益投资顾问 | 清算 |
研究 | |
投资建议 |
4.4.2期货业务
本设计方案以现行规章制度为基准,根据期货公司业务的特点,逐步完善业务分类,在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后,归纳总结出产品销售、期货(期权)经纪、资产管理、投资咨询 4 个一级分类,具体法律法规梳理统计如表 11 所示,进一步详情请参见附录 B《中国期货业务分类》。
表 11 期货业务规范性文件统计
层次分类 | 法律法规 | 部门规章 | 自律规则 |
数量 | 1 | 27 | 180 |
图 3 期货业务分类
4.4.2.1 产品销售
产品销售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向其客户出售金融产品的行为,其出售的金融产品可以是机构自身的产品,比如资产管理产品等,也可以是其他机构委托其销售的金融产品,如基金、信托、保险、银行理财等产品。
产品销售中有一重要部分即为基金销售。属于其二级分类。
表 12 产品销售业务分类
业务分类 | 业务流程 |
基金销售 | 投资者适当性及账户服务 |
基金销售服务 | |
结算服务 | |
风险管理 | |
信息披露 |
产品销售的主要定义为:期货公司对于基金销售又可以分为公募基金销售和私募投资基金。公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广大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的投资者。而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因此,公募基金是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4.4.2.2 期货(期权)经纪
期货(期权)经纪业务是指代理客户进行期货(期权)交易的中介业务。客户不能直接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交易,整个流程是客户通过期货公司的席位与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交易,交易所收取期货公司手续费,期货公司再向客户收取手续费。
表 13 经纪业务分类
业务分类 | 业务流程 |
期货(期权)经纪 | 投资者适当性及账户服务 |
业务分类 | 业务流程 |
交易(非交易)服务 | |
结算服务 | |
质押服务 | |
交割服务 | |
行权服务 | |
风险管理 | |
信息披露 |
4.4.2.3 资产管理业务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期货资产管理可大致分为发行、运作、信息披露、第三方机构管理、支付结算业务、外包服务等六类二级业务。
表 14 资产管理业务分类
业务分类 | 业务流程 |
发行 | 产品设计 |
审批 | |
募集 | |
成立 | |
备案 | |
运作 | 注册登记 |
产品托管 | |
估值核算 | |
销售及服务 | |
投资交易 | |
风险管理 | |
清盘 | |
信息披露 | |
第三方机构管理 |
业务分类 | 业务流程 |
支付结算业务 | |
外包服务 |
1)发行即为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设计、申报、成立等活动过程。
2)运作即为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
3)信息披露则为资产管理人以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把运作情况的相关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
4)在产品运作过程中聘用符合监管规定的第三方机构即为第三方机构管理。
5)当运作完毕之时,资产管理人需向投资者提供支付结算业务,合法的完成整个资产管理流程。
6)在期货资产管理的过程中,将业务的某些部分外包给其他公司,这一流程即为外包服务。
4.4.2.4 投资咨询
期货投资咨询是指期货公司基于客户委托从事下列营利性活动:协助客户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操作流程,提供风险管理咨询、专利培训等风险管理顾问服务;收集整理期货市场信息及各类相关经济信息,研究分析期货市场及相关现货市场的价格及其相关影响因素,制作、提供研究分析报告或者资讯信息的研究分析服务;为客户设计套期保值、套利等投资设计方案,拟定期货交易策略等交易咨询服务;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活动。
表 15 投资咨询业务分类
业务分类 | 业务流程 |
期货投资顾问服务 | 投顾服务签约、投顾服务关系变更、投顾服务解除 |
投资咨询服务过程 | |
投资咨询服务跟踪 |
4.4.3基金业务
本设计方案以现行规章制度为基准,根据基金公司业务的特点,逐步完善业务分类,并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梳理,产生了发行、运作、信息披露、投顾业务、销售支付结算业务、基金评价业务、外包服务等七个一级业务。产生了产品设计、审批、募集、成立、备案(私募)、上市、注册登记、托管、估值、销售及服务、投资交易、清盘等十二类二级业务。具体法律法规梳理统计如表 16 所示。
表 16 基金业务规范性文件统计
层次分类 | 法律法规 | 部门规章 | 自律规则 |
数量 | 2 | 34 | 35 |
外包服务
评价服务
销售支付结算业务
投顾业务
信息披露
运作
发行
基金业务分类
图 4 基金业务分类
4.4.3.1 发行
发行是指基金管理人设计基金产品,向广大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按照发行方式可分为网上发行方式和网下发行方式。
发行又分为产品设计、审批、募集、成立、备案(私募)、上市等六类二级业务。
1)产品设计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渠道需求,结合投资研究结构,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设计基金产品的活动。
2)审批是指中国证监会受理基金募集注册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的过程。
3)募集是指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募集申请文件、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的行为。基金的募集一般要经过申请、注册、发售、基金合同生效等步骤。
4)成立是指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完成验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申请和验资报告,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私募完成备案),基金合同生效,基金产品成立。
5)备案(私募)是指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设立专项计划,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产品,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材料进行备案,并承诺相关备案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及备案材料中应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上市是指封闭式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及其他基金的份额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行为。
4.4.3.2 运作
运作是指对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交易,注册登记、基金财产的投资,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
运作分为注册登记、托管、估值、销售及服务、投资交易、清盘等六类二级业务。
1)注册登记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通过设立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事实的行为。
2)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3)估值是指通过对基金所拥有的全部资产及全部负债,按一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估算,进而确定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过程。
4)销售及服务是指基金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
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及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及相关服务。
5)投资交易是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进行证券二级市场、银行间同业市场、海外市场、同业基金产品投资,获取收益的活动。
6)清盘是指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合同终止时,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和公告的过程。
4.4.3.3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是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4.3.4 投顾业务
投顾业务是指基金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设计方案建议等。
4.4.3.5 销售支付结算业务
销售支付结算业务是指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划付,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及时划付。
4.4.3.6 基金评价业务
基金评价业务是指基金评价机构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评价并通过公开形式发布基金评价结果的行为。包括基金评价机构及其评价人员对基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开展评级、评奖、单一指标排名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评价活动。
4.4.3.7 外包服务
外包服务是指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从事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
5.设计方案内容
5.1总体设计方案
根据对规范性文件的梳理、分析,进行业务分类。在业务中按照“业务类型--子类--业务过程”进行业务的一级、二级、三级分类,并将每个业务过程按照“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现有行业标准”进行梳理,随后提出“需要制修订的标准建议”、“优先级别”和“相关说明”,得到业务标准设计方案框架(见附录D《中国证券业务标准设计方案框架》、附录 E《中国期货业务标准设计方案框架》、附录 F《中国基金业务标准设计方案框架》)。
5.2证券、期货、基金业务标准制修订计划
在对规范性文件梳理分析和业务分类基础上,提出证券、期货、基金业务标准制修订建议。对需要制修订的内容进行阐述,并按照“行业”、“一级业务类别”、“标准名称”、
“标准简介”、“建议制修订标准的内容”、“优先级”进行说明,以便后期各行业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证券期货基金业务领域需制修订标准数量统计如表 17、表 18、表 19 所示,具体包括:证券 15 个、基金 13 个、期货 10 个,总计 37 个标准。
表 17 证券业务标准制修订计划
序 号 | 一级业务类 别 | 标准名称 | 标准简介 | 建议制修订标准的内容 | 优先级 |
1 | 经纪业务 |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包含经纪业务、信用业务、资产管理业务 等) | 对业务缺乏统一的适当性必要考察口径标准 | 对业务缺乏统一的适当性必要考察口径标准 (如资产范围口径/时效、首次交易时间,适当性评估等方面的标准要求)。 | 中 |
2 | 经纪业务 | 证券经纪业务信息揭示规范 | 在普通经纪业务开展过程中,缺乏证券公司对自身应揭示的场景、内容、方法、频度等方面的统一标准。 对证券公司应该向投资者揭示的信息内容及责任。 “披露”这个用词通常是自身的信息。调整为“信息揭示”。客户应该 从证券公司获得哪些信息。 | 对证券公司对自身应揭示的场景、内容、方法、频度等方面的制定统一标准。 明确证券公司应该向投资者揭示的信息内容及责任。 | 中 |
3 | 经纪业务 | 第三方产品代销规范 | 缺乏产品发行人对代销商在售前就代销产品基本要素、相关费用等方面的结构化数据接口标准 建议可从一定程度上建立各营销服务环节与绩效评价的普适性方法标准证券公司与非基金公司金融机构(如银行、保险、信托等)进行代销合作(含代销产品范围、代理业务范围、代理业务流程、信息交互、责任义务、合作协议、数据接口等)行业缺乏统一相关规范标准 除开放式基金外, 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缺失相应的代销规范标准 | 缺乏产品发行人对代销商在售前就代销产品基本要素、相关费用等方面的结构化数据接口标准 建议可从一定程度上建立各营销服务环节与绩效评价的普适性方法标准 证券公司与非基金公司金融机构(如银行、保险、信托等)进行代销合作(含代销产品范围、代理业务范围、代理业务流程、信息交互、责任义务、合作协议、数据接口等)行业缺乏统一相关规范标准 除开放式基金外, | 低 |
序 号 | 一级业务类 别 | 标准名称 | 标准简介 | 建议制修订标准的内容 | 优先级 |
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缺失相应的代 销规范标准 | |||||
4 | QFII/RQFII | QFII 客户投 资交易合同 | 通过制定该标准规范各证券公司与 QFII 客户的投资交易合同模板。 | 规范与 QFII 客户的投资交易合同的相关条 款。 | 高 |
5 | QFII/RQFII | QFII 交易合 规管理规范 | 通过制定该标准规范 QFII 交易的合规管理要求。 | 规范 QFII 交易客户的合规管理指标 | 高 |
6 | 托管业务 |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通过制定该标准规范各证券公司与证券投资基金针对托管业务签署的托 管协议的模板。 | 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合同》中规定的条 款内容。 | 高 |
7 | 托管业务 |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合同 | 通过制定该标准规范各证券公司与证券投资基金针对托管业务签署的托 管合同的模板。 | 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合同》中规定的条 款内容。 | 高 |
8 | 托管业务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 监管规范 | 通过制定该标准规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的监管标准,便于托管业务的投资监督人员执行投资监督的职责。 | 制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的监管标准,包括监管允许投资的产品范围、产品数 量限制、产品金额限制等。 | 高 |
9 | 专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规范 | 2015 年 7 月 1 日重新修订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引入了“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规定。并且专业机构投资者不受开户满半年,近 20 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 50 万元的限制。 其中给出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的定义为: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经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 (1)专业机构投资者要有明确定义,且该定义在中登层面要有专门的账户类型与之对应。 (2)专业机构投资者开展两融业务,在合同约束上,在产品性质上(如已存在杠杆的产品)等方面,应作出详细的说明。 | 中 |
序 号 | 一级业务类 别 | 标准名称 | 标准简介 | 建议制修订标准的内容 | 优先级 |
10 | 融资融券客户征信评级与授信管理规范 | 目前各家券商在客户评级、授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缺少业内较统一的规范标准。券商间,差距较大。 | 对客户进行评级时,评级要素应该覆盖的范围、各要素在评级中的占比,目前均是由券商自行定义,合理性有待论证。 另外,在授信依据方面,应给出指导性意 见,同级别、同资产的客户,授信额度在各个券商应该基本一致 | 中 | |
11 | 资产管理业务 | 证券公司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管理规范 | 基金业协会已制定了《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服务指引(试行)》,于 2015 年 2 月 1 日正式实施,为了有效落实和规范证券公司开展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工作,拟根据服务指引为原则性制度,制定进一步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及具体操作和管理规范,系统提出证券机构开展外包服务的技术规范,有利于提高证券公司基金外包业务的管理水平,提升外包服务质量,为证券公司开展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提供指导。 | 1、外包服务基本要求。 2、基金销售与支付外包业务规范 (1)外包客户准入基本要求 (2)保障销售结算资金安全的规范要求 (3)信息支撑系统基本要求 3、份额登记外包业务规范 (1)基金份额登记相关业务处理基本要求 (2)信息支撑系统基本要求 4、估值核算外包业务规范 (1)估值、账务、资金划付、报表编制、信息披露、档案保管等基本要求 (2)估值核算外包服务基本流程 (3)信息支撑系统基本要求 5、信息技术外包业务规范 (1)基础资源、平台系统、业务系统等基础设施要求; (2)信息技术外包信息安全基本要求 (3)外包服务第三方接入规范 | 低 |
序 号 | 一级业务类 别 | 标准名称 | 标准简介 | 建议制修订标准的内容 | 优先级 |
(4)外包信息系统日常运行管理要求 6、外包业务内部风险与管理规范 | |||||
12 | 资产管理业务 | 资产管理产品费用及资产分 类规范 | 对于资产管理产品费用方面的规定尚无明确的规定,哪些费用可以从产品资产里面出,哪些费用不归属于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建议明确规定。 | 1、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分类定义 2、资产管理产品费用基本规定 3、资产管理估值方法规范 | 低 |
13 | 证券研究 | 证券研究报告规范 | 进一步细化证券研究业务相关要求,明确报告内容要求、研究报告发布前合规审核的审核标准等 | 进一步细化证券研究业务相关要求,明确报告内容要求、研究报告发布前合规审核的审 核标准等 | 低 |
14 | 股权融资 | 辅导工作规范 | 对 IPO 的辅导进行规范,主要包括辅导工作期限、对象、内容、格式文 件等各项要求 | 主要包括辅导工作期限、对象、内容、格式 文件等各项要求 | 低 |
15 | 债权融资 | 簿记建档发行业务规范 | 1、由于公司债券发行没有具体的配售规定,考虑是否进一步明确可以采用的配售方式和优先配售原则。 2、采用询价和簿记建档发行的,是否进一步明确簿记建档操作流程与规则。如簿申购档现场管理要求、簿记前的询价区间公告要求、簿记申购时间要求、延长簿记时间的要求等。 | 建议进一步明确公司债券定价配售具体工作要求。监管机构可以考虑进一步明确可选的配售方式,如从低到高进行全额配售,或者对低于等于发行利率的,全部比例配售等。比如,优先配售原则和程序要求,以规避利 益输送。 | 低 |
表 18 期货业务标准制修订计划
序 号 | 一级业务类 别 | 标准名称 | 标准简介 | 建议制修订标准的内容 | 优先级 |
1 | 产品销售 | 第三方产品销售规范 | 缺乏产品发行人对代销商在售前就代销产品基本要素、相关费用等方面的结构化数据接口标准 建议可从一定程度上建立各营销服务环节与绩效评价的普适性方法标准期货公司与非基金公司金融机构(如银行、保险、信托等)进行代销合作(含代销产品范围、代理业务范围、代理业务流程、信息交互、责任义务、合作协议、数据接口等)行业缺乏统一相关规范标准 除开放式基金外, 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缺失相应的代销规范标准 | 第三方产品销售规范 | 低 |
2 | 期货经纪 | 期货经纪合同 要素 | 经济合同要素:针对互联网开户、原油、期权的新业务,需要修订 | 修订期货经纪合同要素 | 中 |
3 | 期货经纪 |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 | 投资者适当性:主要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的基本要求、确定客户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方式、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实施指引等方面; 账户服务:主要包括客户开户所需具备的条件、开户所需资料、开户手续流程、开户资料审核复核、休眠账户和历史账户的处理等方面。 在开户流程上,应当明确投资者风险揭示和投资者教育的具体实现,需 要做到何种程度;建议统一不同市场的知识测试标准。 | 投资者适当性风险揭示话术 | 中 |
4 | 期货经纪 | 1、 套期保值 额度管理规范 2、期货合约 要素 | 建议制定套利业务规范时,明确规定该业务的额度以及准入条件等,避免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无法找到可辨识的标准依据; 建议制定交易细则时涵盖实际控制关系的定义与描述,避免业务操作中无法辨别对该情况的监控对象; | 1、套期保值额度管理规范 2、期货、期权合约要素 | 高 |
5 | 期货经纪 | 1、结算手续 费计算规范 | 建议不同市场对手续费算法进行统一规范,避免异构系统手续费收取不 一致,以及便于客户释疑; | 1、 特殊法人产品三方备忘录 | 中 |
序 号 | 一级业务类 别 | 标准名称 | 标准简介 | 建议制修订标准的内容 | 优先级 |
2、特法产品 备忘录 | 统一期货公司、产品托管服务机构和资产管理机构各自所需承担的责任 义务。 | ||||
6 | 期货经纪 | 1、期货交割违约处理规范 2、期货期转现实施规范 3、期货交割业务规范 | 1、目前四家交易所交割规则在很多环节中差异较大,譬如交割货款的划转、开具增值税发票方式、套保额度的申请等,希望能尽量统一。便于客户参与实物交割,避免出现风险; 部分品种存在期货与现货价格价差较大,交易所对仓库及品牌质量的升贴水应根据现货市场价格定期变动; 建议对不同市场交割流程的共同点进行整理归纳; 建议对不同市场的期转现业务制定统一的规范流程;建议统一不同市场对交割违约的处理与处罚标准; 2、对不同市场的期转现业务制定统一的规范流程; 3、目前四家交易所交割规则在很多环节中差异较大,譬如交割货款的划转、开具增值税发票方式、套保额度的申请等,希望能尽量统一。便于客户参与实物交割,避免出现风险; 部分品种存在期货与现货价格价差较大,交易所对仓库及品牌质量的升贴水应根据现货市场价格定期变动; 建议对不同市场交割流程的共同点进行整理归纳; | 1、期货交割违约处理标准 2、期货期转现实施标准 3、期货交割业务实施细则 | 中 |
7 | 期货经纪 | 期货客户风险 通知规范 | 应当明确期货公司是否具有通知义务,以及通知的时间、方式等方面的 要求; | 期货客户风险通知规范 | 中 |
8 | 期货经纪 | 外部交易接入 业务规范 | 对期货公司外部交易接入进行规范,明确接入方的资质、接入流程、禁 止行为等内容 | 期货外部交易接入管理要素 | 高 |
9 | 资产管理 | 基金及资产管 理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规范 | 要求: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 行分类,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或服务。 | 基金及资产管理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指引 | 中 |
序 号 | 一级业务类 别 | 标准名称 | 标准简介 | 建议制修订标准的内容 | 优先级 |
建议:集合基金及资产管理的业务特性,在客户及产品适当性管理规范 提供标准及指导内容。 | |||||
10 | 其他 | 针对国有生产、贸易、加工和销售等企业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期货市 场时,更加合理准确地在财务报表中体现相应的投资行为和损益。 | 企业参与期货市场会计核算指引 | 中 |
表 19 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标准制修订计划
序 号 | 一级业务类 别 | 标准名称 | 标准简介 | 建议制修订标准的内容 | 优先级 |
1 | 基金资产管理 | 基金运作费用管理规范 | 明确公募基金运作费用的定义、分类及范围。 | 基金运作费用管理规范 | 低 |
2 | 基金资产管理 | 私募基金运作 费用管理规范 | 明确私募基金运作费用的定义、分类及范围。 | 私募基金运作费用管理规范 | 低 |
3 | 基金资产管理 | 私募基金分类 命名规范 | 对私募基金产品进行分类,并明确统一命名规则。 | 私募基金分类命名规范 | 中 |
4 | 基金资产管理 | 私募基金注册 登记管理规范 | 对私募基金产品的注册登记,账户管理及资金划拨等进行规范。 | 私募基金注册登记管理规范 | 低 |
5 | 基金资产管理 | 私募基金托管 指引 | 对私募基金产品的托管业务进行规范。 | 私募基金托管指引 | 中 |
6 | 基金资产管理 | 特殊时期基金 估值核算指引 | 对特殊时期如市场巨大波动,大量股票长期停牌等方式的基金估值核算 方法进行明确。 | 特殊时期基金估值核算指引 | 中 |
7 | 基金资产管理 | 私募基金估值 核算指引 | 对私募基金产品的估值核算进行规范。 | 私募基金估值核算指引 | 中 |
8 | 基金资产管理 | FOF 基金估值 核算指引 | 对 FOF 基金估值核算进行规范。 | FOF 基金估值核算指引 | 中 |
9 | 基金资产管理 | 基金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指 引 | 对公募基金及私募基金业务的客户适当性管理、风险评估进行规范,或提出实践案例; | 基金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指引 | 低 |
10 | 基金资产管理 | 基金第三方系统接入管理规 范 | 对基金公司、私募基金采取 PB 系统接入券商、期货进行交易方式进行规范。 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面临相同问题,应统筹考虑。 | 基金第三方系统接入管理规范 | 高 |
序 号 | 一级业务类 别 | 标准名称 | 标准简介 | 建议制修订标准的内容 | 优先级 |
11 | 基金资产管理 | 私募基金一级 市场投资交易指引 | 对私募基金一级市场的投资交易进行规范。 | 私募基金一级市场投资交易指引 | 低 |
12 | 基金资产管理 | 私募基金信息 披露指引 | 对私募基金产品的合同、年度报告等披露的格式,参考公募基金 XBRL 等模式进行规范。 |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指引 | 中 |
13 | 基金资产管理 | 证券投资基金服务机构业务 管理规范 | 对资产管理行业投顾业务,基金业务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投顾、评价、信息技术服务等进行规范。 | 证券投资基金服务机构业务管理规范 | 中 |
附录 A 证券业务分类树
附录B 期货业务分类树
附录 C 基金业务分类树
附录 D 证券业务标准设计方案
证券业务标准设计方案 | ||||||||
业务 | 现有标准 / 国内标准 | 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 现有行业标准 | 需要制修订的标准 建议 | 优先级别 | 相关说明 | ||
一级分 类 | 二级分 类 | 三级分 类 | ||||||
经纪业务 | 股票 / 债券 / 场内 交易基金 / 全国股 份报价转让 / 存托 凭证 | 投资者适当性及账户服务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71号,2015 年4月24日修正) | 无 |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 (包含经纪业务、信用业务、资产管 理 业 务 等) | 迫切 | 对业务缺乏统一的是当时必要考察口径标准(如资产范围口径/时效、首次交易时间等方面的标准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14号)第三章 | ||||||||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14号)(2017年5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 | ||||||||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第二、三章 | ||||||||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6年4月7日证监会令第29号根据2009年11月20日《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65 号修正)第三章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证监基金字[2007]278号)第五章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9月23日证监会公告 〔2011〕26号)第二、四章 | ||||||||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6年12月12日证监会令第13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2009年3月24日)(中国证 券业协会) |
证券业务标准设计方案 | ||||||||
业务 | 现有标准 / 国内标准 | 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 现有行业标准 | 需要制修订的标准 建议 | 优先级别 | 相关说明 | ||
一级分 类 | 二级分 类 | 三级分 类 | ||||||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2017年6月29日)(中国证 券业协会) | ||||||||
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2013年3月1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 | ||||||||
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业务规范(2013年3月1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 | ||||||||
经纪业务 | 股票/债券/场内交易基金 /全国股份报价转让/存托凭证 | 投资者适当性及账户服务 | 无 | 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指引(2014年1月13日)(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三、四章 | 无 |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 (包含经纪业务、信用业务、资产管理业务 等) | 迫切 | 对业务缺乏统一的是当时必要考察口径标准(如资产范围口径/时效、首次交易时间等方面的标准要求) |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指引(2014年1月13日)(中国证券业协会) | ||||||||
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上证发(2017)35号)(2017 年6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 ||||||||
优先股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上证函〔2014〕511号)(上海证券 交易所) | ||||||||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深证上(2017)404 号)(2017年6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 ||||||||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上证 发〔2018〕61号)(2018年8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 ||||||||
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深证上〔2017〕420号)(2017 年6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 ||||||||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上证 发(2017)36号)(2017年6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 ||||||||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上证发[2015]56号201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
证券业务标准设计方案 | ||||||||
业务 | 现有标准 / 国内标准 | 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 现有行业标准 | 需要制修订的标准 建议 | 优先级别 | 相关说明 | ||
一级分 类 | 二级分 类 | 三级分 类 | ||||||
关于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上证发〔2018〕24号)(2018 年4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 ||||||||
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深证会〔2010〕 7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优先股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深证会〔2014〕12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仅限合格投资者参与认购及交易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15年5月2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深证会〔2017〕189号) (2017年6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证会〔2018〕156号)(2018年4月2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2009年7月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公司客户资料管理规范(JR/T 0110—2014)(2014年12月26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业务标准设计方案 | ||||||||
业务 | 现有标准 / 国内标准 | 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 现有行业标准 | 需要制修订的标准 建议 | 优先级别 | 相关说明 | ||
一级分 类 | 二级分 类 | 三级分 类 | ||||||
经纪业务 | 股票 / 债券 / 场内 交易基金 / 全国股 份报价转让 / 存托 凭证 | 投资者适当性及账户服务 | 无 | 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1号)(2007年11月26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2008年7月18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3号)(2008年7月18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新增休眠账户管理业务操作指引(2008年02月01日)(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无 |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 (包含经纪业务、信用业务、资产管 理 业 务 等) | 迫切 | 对业务缺乏统一的是当时必要考察口径标准(如资产范围口径/时效、首次交易时间等方面的标准要求) |
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2013年07月26日)(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数字证书认证业务指南(2013年08月 0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数字证书认证业务指引(2013年08月 0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2004年08月23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章 |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2014年08月25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
关于对证券违法案件中违反账户实名制行为加强自律管理的通知 (2018年6月15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
关于启动全国股转系统证券账户体系优化项目的通知(2018年7月16日 中国结算发字〔2018〕125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证券业务标准设计方案 | ||||||||
业务 | 现有标准 / 国内标准 | 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 现有行业标准 | 需要制修订的标准 建议 | 优先级别 | 相关说明 | ||
一级分 类 | 二级分 类 | 三级分 类 | ||||||
证券账户业务指南(2018年10月3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 ||||||||
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2019年4月4日)(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2013年2月8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 ||||||||
经纪业务 | 股票 / 债券 / 场内 交易基金 / 全国股 份报价转让 / 存托 凭证 | 交易(非交易)服务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 年 12 月 28 日主席令 第 71 号,2015 年 4 月 24 日修正) | 无 | 网络投票规范; 交易单元管理规范; 市值申购标准; 上市开放式基金规则 | 一般 | 建议交易所对不同交易所共性之处(交易、非交易)进行统一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 8 月 31 日主席令第 14 号) 第三章 | ||||||||
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2012 年 12 月 27 日证监会公告 〔2012〕51 号)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2013 年 2 月 8 日)第 二、三章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方商务平台开展业务 管理暂行规定(2013 年 3 月 15 日证监会公告〔2013〕18 号) | ||||||||
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证 监会公告[2017]10 号)(2017 年 7 月 4 日证监会) | ||||||||
证券公司网上证券信息系统技术指引(2015 年 3 月 13 日) (中国证券业协会) | ||||||||
证券公司外部接入信息系统评估认证规范(2015 年 6 月 12 日)(中国证券业协会) |
证券业务标准设计方案 | ||||||||
业务 | 现有标准 / 国内标准 | 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 现有行业标准 | 需要制修订的标准 建议 | 优先级别 | 相关说明 | ||
一级分 类 | 二级分 类 | 三级分 类 | ||||||
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上证法字 〔2007〕2 号发布,上证发〔2014〕59 号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 | ||||||||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上证 交字〔2012〕30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 ||||||||
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 (2013 年 7 月 2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 ||||||||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18 年修订)(上证发〔2018〕40 号)(2018 年 6 月 15 日上海证券交 易所) |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 (2018 年修订)(上证发〔2018〕115 号)(2018 年 12 月 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中国结算发字[2016]171 号)(2016 年 12 月 9 日沪深交易所、登记结 算公司) | ||||||||
关于做好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调整相关准备工作的通 知(2017 年 3 月 1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关于做好质押式回购利率报价及结算规则调整相关技术准 备的通知(2017 年 3 月 1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登记结算公司) |
证券业务标准设计方案 | ||||||||
业务 | 现有标准 / 国内标准 | 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 现有行业标准 | 需要制修订的标准 建议 | 优先级别 | 相关说明 | ||
一级分 类 | 二级分 类 | 三级分 类 |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7〕9 号)(2017 年 5 月 26 日证监会) |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 号)(2017 年 5 月 2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17 年 5 月 2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 ||||||||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9 年修订)(上证发 〔2019〕5 号)(2019 年 1 月 1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 ||||||||
经纪业务 | 股票/债券/场内交易基金 /全国股份报价转让/存托凭证 | 交易(非交易)服务 | 无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上证发〔2014〕 83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 无 | 网络投票规范; 交易单元管理规范; 市值申购标准; 上市开放式基金规则 | 一般 | 建议交易所对不同交易所共性之处(交易、非交易)进行统一规范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上证 发〔2015〕1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 ||||||||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8 年修订版)(上证发〔2018〕 59 号)(2018 年 8 月 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上证发〔2017〕58 号)(2017 年 9 月 22 日上海证券交 易所) | ||||||||
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2008 年12 月 18 日深证会〔2008〕177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 ||||||||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深证 上〔2013〕45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
证券业务标准设计方案 | ||||||||
业务 | 现有标准 / 国内标准 | 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 现有行业标准 | 需要制修订的标准 建议 | 优先级别 | 相关说明 | ||
一级分 类 | 二级分 类 | 三级分 类 |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证 上〔2014〕318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 证会〔2019〕24 号)(2019 年 1 月 1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证会[2019]23 号)(2019 年 1 月 1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 ||||||||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9 年修订)(深证会 〔2019〕40 号)(2019 年 1 月 1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深证会〔2017〕306 号)(2017 年 9 月 22 日深圳证券 交易所) | ||||||||
H 股“全流通”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18 年 4 月 2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 ||||||||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2005 年 1 月 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实施细则(2005 年 01 月 0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业务指南(上证函 〔2018〕422 号)(2018 年 4 月 2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 |
证券业务标准设计方案 | ||||||||
业务 | 现有标准 / 国内标准 | 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 现有行业标准 | 需要制修订的标准 建议 | 优先级别 | 相关说明 | ||
一级分 类 | 二级分 类 | 三级分 类 | ||||||
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上证发〔2018〕22 号)(2018 年 4 月 2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登记结算公司) | ||||||||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证监会令[第143 号]) (2018 年 6 月 6 日证监会) |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上证发〔2018〕87 号)(2018 年 11 月 2 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上证发〔2019〕 23 号)(2019 年 3 月 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引(上证发 〔2019〕26 号)(2019 年 3 月 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2013 年 10 月 16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 ||||||||
经纪业务 | 股票/债券/场内交易基金 /全国股份报价转让/存托凭证 | 交易(非交易)服务 | 无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股转系统 公告[2014]28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 无 | 网络投票规范; 交易单元管理规范; 市值申购标准; 上市开放式基金规则 | 一般 | 建议交易所对不同交易所共性之处(交易、非交易)进行统一规范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2015 年 9 月 21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 ||||||||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2011 年 07 月 14 日)(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2011 年 9 月 30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证券业务标准设计方案 | ||||||||
业务 | 现有标准 / 国内标准 | 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 现有行业标准 | 需要制修订的标准 建议 | 优先级别 | 相关说明 | ||
一级分 类 | 二级分 类 | 三级分 类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2013 年 10 月 16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 ||||||||
结算服务 | 无 |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2001 年 5 月 16 日证监会令第 3 号)第四章 | 无 | 结算服务标准(包括清算和交收) | 一般 | 对逐笔全额等场内非主流结算模式处理方法上缺乏统一标准; 缺乏证券公司客户级日终清算实施的相关操作细则标准(流程、步 骤、对账方法等) | ||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2004 年 11 月 2 日人民银 行、银监会、证监会银发〔2004〕256 号) | ||||||||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6 年 4 月 7 日证监会令第 29 号 根据 2009 年 11 月 20 日《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 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 65 号修正)第六章 | ||||||||
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2012 年 12 月 27 日证监会公告 〔2012〕51 号) |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临时停市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结算暂行办法(中国结算发字【2017】100 号)(2017 年 7 月 21 日中国结算公司) | ||||||||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2017 年 12 月 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 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上证发〔2018〕22 号)(2018年 4 月 2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登记结算公司) |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待处分证券处置业务实施 细则(2018 年 5 月 10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证券业务标准设计方案 | ||||||||
业务 | 现有标准 / 国内标准 | 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 现有行业标准 | 需要制修订的标准 建议 | 优先级别 | 相关说明 | ||
一级分 类 | 二级分 类 | 三级分 类 |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深证上〔2018〕323 号) (2018 年 7 月 1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股票登记结算业务细则(试行)(2019 年 3 月 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 ||||||||
深圳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登记结算业务设计方案(深圳登记 结算分公司) | ||||||||
证券公司参与支付业务信息系统技术指引(2015 年 3 月 13 日)(中国证券业协会) | ||||||||
经纪业务 | 股票/债券/场内交易基金 /全国股份报价转让/存托凭证 | 结算服务 | 无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04 年 08 月 23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第五章 | 无 | 结算服务标准(包括清算和交收) | 一般 | 结算服务--指清算和交收两个环节的过程方法,目前非主流的结算模式在操作程序和方法上不统一,各开发商交易与清算系统的清算处理流程规则也不统一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3 年 11 月 29 日)(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第四、五章 |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4 年 02 月 14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第二章 |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5 年 01 月 27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第四章 |
证券业务标准设计方案 | ||||||||
业务 | 现有标准 / 国内标准 | 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 现有行业标准 | 需要制修订的标准 建议 | 优先级别 | 相关说明 | ||
一级分 类 | 二级分 类 | 三级分 类 |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2015 年 06 月 15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 限责任公司)第三章 |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16 年 02 月 0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第二章 |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6 年 02 月 16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第二章 | ||||||||
关于做好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调整相关准备工作的 通知(2017 年 3 月 1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关于做好质押式回购利率报价及结算规则调整相关技术准 备的通知(2017 年 3 月 1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登记结算公司) |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16 年 3 月修订版)(2016 年 03 月 31 日)(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第一篇第一章,第二篇 | ||||||||
经纪业务 | 股票/债券/场内交易基金 /全国股 份报价转 | 风险管理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 年 12 月 28 日主席令 第 71 号,2015 年 4 月 24 日修正) | 无 | 无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 8 月 31 日主席令第 14 号) 第十、十一章 |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 年 5 月 17 日证监 |
证券业务标准设计方案 | ||||||||
业务 | 现有标准 / 国内标准 | 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 现有行业标准 | 需要制修订的标准 建议 | 优先级别 | 相关说明 | ||
一级分 类 | 二级分 类 | 三级分 类 | ||||||
让/存托凭证 | 会令第 32 号根据 2015 年 12 月 30 日《关于修改〈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 122 号修正)第五章 | |||||||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6 年 6 月 16 日证监发 2006]65 号)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2011 年 9 月 23 日证监会公告〔2011〕26 号)第三、四、五章 | ||||||||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 年 7 月 25 日证 监会令第 80 号根据 2014 年 9 月 5 日《关于修改<证券期货 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 106 号修正) | ||||||||
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中证协发[2014]72 号)(中国证 券业协会) | ||||||||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风险防控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15〕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 ||||||||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2018 年修订) (上证发〔2018〕62 号)(2018 年 8 月 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交易风险 解释书必备条款(深圳证券交易所) |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 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实施细则(2017 年 12 月 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
证券业务标准设计方案 | ||||||||
业务 | 现有标准 / 国内标准 | 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 现有行业标准 | 需要制修订的标准 建议 | 优先级别 | 相关说明 | ||
一级分 类 | 二级分 类 | 三级分 类 | ||||||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上证 发〔2015〕58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 ||||||||
经纪业务 | 股票/债券/场内交易基金 /全国股份报价转让/存托凭证 | 风险管理 | 无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2009 年 11 月 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 无 | 无 |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深证 会〔2014〕5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风险防控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深证会〔2014〕15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 ||||||||
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深证会〔2015〕428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 引(深证会〔2016〕28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 ||||||||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实施细则(2017 年 12 月 1 日深圳证 券交易所)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股转系统公告(2014)50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 责任公司)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异常情况处理办法(股转系 统公告[2015]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 ||||||||
信息披露 | 无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 年 5 月 17 日证监 | 无 | 一般 |
证券业务标准设计方案 | ||||||||
业务 | 现有标准 / 国内标准 | 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 现有行业标准 | 需要制修订的标准 建议 | 优先级别 | 相关说明 | ||
一级分 类 | 二级分 类 | 三级分 类 | ||||||
会令第 32 号根据 2015 年 12 月 30 日《关于修改〈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 122 号修正)第四章 | 证券经纪业务信息揭示规范 | |||||||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 年 7 月 25 日证 监会令第 80 号根据 2014 年 9 月 5 日《关于修改<证券期货 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 106 号修正) | ||||||||
经纪业务 | 股票/债券/场内交易基金 /全国股份报价转让/存托凭证 | 信息披露 | 无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 2013 年 12 月 2 日证监会公告〔2013〕44 号根据 2014 年 3 月 21日《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暂行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4〕11 号修正) | 无 | 证券经纪业务信息揭示规范 | 一般 | 在普通经纪业务开展过程中,缺乏证券公司对自身应揭示的场景、内容、方法、频度等方面的统一标准。 对证券公司应该向投资者揭示的信息内容及责 任。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4 年 5 月 14 日证监会令第 99 号根据 2015 年 12 月 30 日《关于修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证 监会令第 123 号修正)第五章 | ||||||||
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15〕21 号)(2015 年 1 月 3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 ||||||||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2016 年 1 月 21 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2016 年 1 月 21 日) (上证函〔2016〕105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 |
证券业务标准设计方案 | ||||||||
业务 | 现有标准 / 国内标准 | 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 现有行业标准 | 需要制修订的标准 建议 | 优先级别 | 相关说明 | ||
一级分 类 | 二级分 类 | 三级分 类 | ||||||
(上证发〔2014〕58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 ||||||||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18 年修 订)(上证发〔2018〕61 号)(2018 年 8 月 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上证发 [2015]5 号)(上证发〔2015〕5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 ||||||||
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系列(2015 年 07 月 0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 ||||||||
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设计方案规范指南(深证会〔2012〕 127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第 五章 | ||||||||
经纪业务 | 股票/债券/场内交易基金 /全国股份报价转让/存托凭证 | 信息披露 | 无 | 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系列(2012 年 12 月 3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 无 | 证券经纪业务信息揭示规范 | 一般 | “披露”这个用词通常是自身的信息。调整为 “信息揭示”。客户应该从证券公司获得哪些信息。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12 月 3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 ||||||||
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深证上〔2017〕 420 号)(2017 年 6 月 28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2013 年 02 月 08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 式指引(2013 年 07 月 11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章 |
证券业务标准设计方案 | ||||||||
业务 | 现有标准 / 国内标准 | 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 现有行业标准 | 需要制修订的标准 建议 | 优先级别 | 相关说明 | ||
一级分 类 | 二级分 类 | 三级分 类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2014 年 12 月 31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 限责任公司)第二章 | ||||||||
期权 | 投资者适当性及帐户服务 | 无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上证 发〔2017〕35 号)(2017 年 6 月 2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 无 | 建议统一不同市场的期权知识测试标准,使不同市场能对测试结果互认 | 建议统一不同市场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标准,使不同市场能对模拟交易经历互 认。避免投资者在不同市场重复进行模拟交易, 提高开户效率。 |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经纪合同示范文本(上证发 〔2015〕11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二章 |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票期权试点结算业务指南(2015 年 01 月 09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第一、二、三章 | ||||||||
经纪业务 | 期权 | 交易(非交易)服务 | 无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2015 年 1 月 9 日证监会公告〔2015〕1 号) | 无 | 无 | ||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2015 年 1 月 9 日证监会令第 112 号) |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上证发〔2015〕7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章 | ||||||||
关于做好期权组合策略保证金等业务的技术准备通知(2019 年 1 月 18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 |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持仓限额管理业务指引(上证发 〔2015〕2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
证券业务标准设计方案 | ||||||||
业务 | 现有标准 / 国内标准 | 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 现有行业标准 | 需要制修订的标准 建议 | 优先级别 | 相关说明 | ||
一级分 类 | 二级分 类 | 三级分 类 | ||||||
结算服务 | 无 | 关于期权合约结算价格计算方法的通知(上证发〔2015〕1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 无 | 建议能在不同市场统一标准 | 一般 |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票期权试点结算业务指南(2015 年 01 月 09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第四、五章 |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2015 年 01 月 09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第四章 | ||||||||
行权服务 | 无 | |||||||
风险管理 | 无 | 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上证发〔2015〕11 号)(上 海证券交易所) |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上证发〔2015〕7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六、七章 | ||||||||
经纪业务 | 期权 | 风险管理 | 无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 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上证发〔2015〕8 号)(上海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无 | 无 | ||
信息披露 | 无 | 无 | 无 | |||||
IB业务 | 投资者适 当性及开户协助 | 无 |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操作指引 | 无 | 无 | |||
风险管理 | 无 | 无 | ||||||
信息披露 | 无 | 无 |
证券业务标准设计方案 | ||||||||
业务 | 现有标准 / 国内标准 | 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 现有行业标准 | 需要制修订的标准 建议 | 优先级别 | 相关说明 | ||
一级分 类 | 二级分 类 | 三级分 类 | ||||||
境外代理 | 投资者适当性及帐户服务 | 无 | 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上证发 〔2017〕35 号)(2017 年 6 月 2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委托协议必备条款(上证发〔2016〕61 号)(2016 年 9 月 3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上证发〔2016〕61 号)(2016 年 9 月 3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 无 | 无 | |||
交易(非交易)服务 | 无 |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2014 年 6 月 13 日证监会令第 101 号) 沪港通试点及 QFII、RQFII 税收政策(2014 年 11 月 17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证监会联合下发) 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上证发〔2014〕60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2015 年 1 月 15 日)(上证发〔2015〕13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四次修订)(上证发 〔2018〕73 号)(2018 年 9 月 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 无 | 无 | ||||
经纪业务 | 境外代理 | 结算服务 | 无 |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2014 年 6 月 13 日证监会令第 101 号)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港股通存管结算业务指南(2015 年 02 月 09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第二章 | 无 | 无 |
证券业务标准设计方案 | ||||||||
业务 | 现有标准 / 国内标准 | 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 现有行业标准 | 需要制修订的标准 建议 | 优先级别 | 相关说明 | ||
一级分 类 | 二级分 类 | 三级分 类 |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银行港股通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指引(2015 年 03 月 17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 ||||||||
风险管理 | 无 |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港股通存管结算业务指南(2015 年 02 月 09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第三章 | 无 | 无 | ||||
信息披露 | 无 | 关于加强沪港通业务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及相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 | 无 | 无 | ||||
投资咨询投资顾问 | 投顾服务签约、投顾服务关系变更、投顾服务 解除 | 无 |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10 年 10 月 12 日证监会公告 〔2010〕27 号) | 无 | 无 | |||
投顾服务过程 | 无 |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10 年 10 月 12 日证监会公告 〔2010〕27 号) 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指引(2011 年 12 月 07 日)(中国期 货协会)期货投资咨询风险揭示书(2011 年 12 月 07 日) (中国期货协会) 期货投资咨询客户须知(2011 年 12 月 07 日)(中国期货协会)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合同必备条款(2011 年 12 月 07 日) | 无 | 无 |
证券业务标准设计方案 | ||||||||
业务 | 现有标准 / 国内标准 | 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 现有行业标准 | 需要制修订的标准 建议 | 优先级别 | 相关说明 | ||
一级分 类 | 二级分 类 | 三级分 类 | ||||||
(中国期货协会) 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2012 年 12 月 5 日 证监会公告〔2012〕40 号)关于拓宽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 (中证协发 〔2015〕17 号) | ||||||||
经纪业务 | 投资咨询 投资顾问 | 投顾服务 跟踪 | 无 |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10 年 10 月 12 日证监会公告 〔2010〕27 号) | 无 | 无 | ||
产品代销 | 投资者适当性及帐户服务 | 无 |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2012 年 11 月 12 日证监会公告〔2012〕34 号) | 无 | 除开放式基金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缺失相应的代销规范标准。建议不同类金融产品在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上建立统一标准或必要的评 估内容标准 | 迫切 | ||
经纪业务 | 产品代销 | 销售服务 | 无 |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2012 年 11 月 12 日证监会 | 无 | 紧急 |
证券业务标准设计方案 | ||||||||
业务 | 现有标准 / 国内标准 | 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 现有行业标准 | 需要制修订的标准 建议 | 优先级别 | 相关说明 | ||
一级分 类 | 二级分 类 | 三级分 类 | ||||||
公告〔2012〕34 号) | 第三方产品代销规范 | 缺乏产品发行人对代销商在售前就代销产品基本要素、相关费用等方面的结构化数据接口标准 建议可从一定程度上建立各营销服务环节与绩效评价的普适性方法标准。 证券公司与非基金公司金融机构(如银行、保险、信托等)进行代销合作(含代销产品范围、代理业务范围、代理业务流程、信息交互、责任义务、合作协议、数 据接口等)行业 | ||||||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证 监会公告〔2013〕10 号)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13 年 6 月 1 日证监会令第 91 号)第三章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14 年 7 月 7 日证监 会令第 104 号)第三章 |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 年 8 月 21 日证监会 令 105 号)第四、五章 | ||||||||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2012 年 11 月 12 日证监会公告〔2012〕34 号) |
证券业务标准设计方案 | ||||||||
业务 | 现有标准 / 国内标准 | 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 现有行业标准 | 需要制修订的标准 建议 | 优先级别 | 相关说明 | ||
一级分 类 | 二级分 类 | 三级分 类 | ||||||
缺乏统一相关规范标准。除开放式基金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缺失相应的代销规范标 准 | ||||||||
经纪业务 | 产品代销 | 交易(非交易)服 务 | 无 | 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业务规范(2013 年 3 月 15 日) (中国证券业协会) | 无 | |||
结算服 务 | 无 | 无 | ||||||
风险管 理 | 无 |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2012 年 11 月 12 日证监 会公告〔2012〕34 号) | 无 | |||||
信息披 露 | 无 | 无 | ||||||
机构经纪 | 投资者适当性及帐户服务 | 无 |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6 年 12 月 12 日证监会 令第 130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2017 年 6 月 2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2014 年 1 月 17 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证券业务标准设计方案 | ||||||||
业务 | 现有标准 / 国内标准 | 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 现有行业标准 | 需要制修订的标准 建议 | 优先级别 | 相关说明 | ||
一级分 类 | 二级分 类 | 三级分 类 | ||||||
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2017 年 6 月 28 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2018 年 10 月 2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2016 年 7 月 14 日 证监会公告[2016]13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公司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 稿)(2019 年 1 月 3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交易 (非交易)服务 | 无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2018 年 10 月 2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2016 年 7 月 14 日 证监会公告[2016]13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公司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 稿)(2019 年 1 月 3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结算服务 | 无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2018 年 10 月 2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2016 年 7 月 14 日 证监会公告[2016]13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公司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 |
证券业务标准设计方案 | ||||||||
业务 | 现有标准 / 国内标准 | 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 现有行业标准 | 需要制修订的标准 建议 | 优先级别 | 相关说明 | ||
一级分 类 | 二级分 类 | 三级分 类 | ||||||
稿)(2019 年 1 月 3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 2017 年 9 月 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风险管理 | 无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2018 年 10 月 2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2016 年 7 月 14 日 证监会公告[2016]13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公司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2019 年 1 月 3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 2017 年 9 月 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信息披露 | 无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2018 年 10 月 2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2016 年 7 月 14 日 证监会公告[2016]13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公司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2019 年 1 月 3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 2017 年 9 月 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业务标准设计方案 | ||||||||
业务 | 现有标准 / 国内标准 | 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 现有行业标准 | 需要制修订的标准 建议 | 优先级别 | 相关说明 | ||
一级分 类 | 二级分 类 | 三级分 类 | ||||||
信用业务 | 投资者适当性及账户服务 | 无 |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5 年 7 月 1 日证监会 令第 117 号)第三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2010 年 3 月 2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二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6 年修订) (2016 年 12 月 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会员业务指南(2006 年 8 月 2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6 年修订) (2016 年 12 月 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6 年 12 月 12 日证监会 令第 130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2017 年 6 月 2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 | 无 | 专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实施规范 | 迫切 | 2015年7月1日修订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引入了“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规定。并且专业机构投资者不受开户满半年,近 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 50万元的限制。 | |
信用业务 | 融资融券 | 投资者适当性及账户服务 | 无 | 无 | 专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实施规范 | 迫切 | 其中专业机构投资者的定义为: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 公司、期货公司、 |
证券业务标准设计方案 | ||||||||
业务 | 现有标准 / 国内标准 | 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 现有行业标准 | 需要制修订的标准 建议 | 优先级别 | 相关说明 | ||
一级分 类 | 二级分 类 | 三级分 类 | ||||||
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经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这里存在两个不够明确的点:(1)专业机构投资者的定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账户类型中没有完全的对应关系。中登公司的账户类型只有“特殊法人”一类,两者之 间,有绝大部分 |
证券业务标准设计方案 | ||||||||
业务 | 现有标准 / 国内标准 | 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 现有行业标准 | 需要制修订的标准 建议 | 优先级别 | 相关说明 | ||
一级分 类 | 二级分 类 | 三级分 类 | ||||||
的重合。在具体操作层面,如何对应,若何办理,需要细节指引和指导。2)专业机构投资者开展两融业务,在合同约束上,在产品性质上(如已存在杠杆的产品)等方面,需要具 体的指导意见 | ||||||||
信 用 业务 | 融资融券 | 客户征信、授信 | 无 |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5 年 7 月 1 日证监会 令第 117 号)第三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2010 年 3 月 2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二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6 年修订) (2016 年 12 月 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会员业务指南(2006 年 8 月 2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6 年修订) (2016 年 12 月 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 无 | 融资融券客户征信评级与授信管理规范 | 紧急 | 目前各家券商在客户评级、授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缺少业内较统一的规范标准。券商间,差距较大。例如:对客户进行评级时,评级要素应该覆 盖的范围、各要 |
证券业务标准设计方案 | ||||||||
业务 | 现有标准 / 国内标准 | 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 现有行业标准 | 需要制修订的标准 建议 | 优先级别 | 相关说明 | ||
一级分 类 | 二级分 类 | 三级分 类 | ||||||
素在评级中的占比,目前均是由券商自行定义,合理性有待论证。容易出现同一客户在不同券商获得不同的评级结果的局面。另外,在授信依据方面,业内差距也较大,容易 形成恶性竞争。 | ||||||||
信 用 业务 | 融资融券 | 交易管理 | 无 |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5 年 7 月 1 日证监会 令第 117 号)第三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2010 年 3 月 2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二、三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6 年修订) (2016 年 12 月 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会员业务指南(2006 年 8 月 2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6 年修订) (2016 年 12 月 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 无 | 无 |
证券业务标准设计方案 | ||||||||
业务 | 现有标准 / 国内标准 | 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 现有行业标准 | 需要制修订的标准 建议 | 优先级别 | 相关说明 | ||
一级分 类 | 二级分 类 | 三级分 类 | ||||||
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2015 年 4 月 17 日)(中国证券业协会 | ||||||||
风险控制 | 无 |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2006 年 6 月 30 日证 监机构字〔2006〕124 号根据 2011 年 10 月 26 日《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1〕32 号修正)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5 年 7 月 1 日证监会 令第 117 号)第一、六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2010 年 3 月 2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七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6 年修订) (2016 年 12 月 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六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6 年修订) (2016 年 12 月 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六章 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2015 年 4月 17 日)(中国证券业协会 ) | 无 | 无 | ||||
信 用 业务 | 融资融券 | 交易管理 | 无 |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5 年 7 月 1 日证监会 令第 117 号)第三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2010 年 3 月 2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二、三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6 年修订) (2016 年 12 月 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 无 | 无 |
证券业务标准设计方案 | ||||||||
业务 | 现有标准 / 国内标准 | 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 现有行业标准 | 需要制修订的标准 建议 | 优先级别 | 相关说明 | ||
一级分 类 | 二级分 类 | 三级分 类 | ||||||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会员业务指南(2006 年 8 月 2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6 年修订) (2016 年 12 月 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 ||||||||
风险控制 | 无 |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2006 年 6 月 30 日证 监机构字〔2006〕124 号根据 2011 年 10 月 26 日《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1〕32 号修正)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5 年 7 月 1 日证监会 令第 117 号)第一、六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2010 年 3 月 2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七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6 年修订) (2016 年 12 月 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六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6 年修订) (2016 年 12 月 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六章 | 无 | 无 | ||||
信 用 业务 | 融资融券 | 结算、息费收取 | 无 |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2006 年 6 月 30 日证 监机构字〔2006〕124 号根据 2011 年 10 月 26 日《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1〕32 号修正)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2010 年 3 月 2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五章 | 无 | 无 |
证券业务标准设计方案 | ||||||||
业务 | 现有标准 / 国内标准 | 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 现有行业标准 | 需要制修订的标准 建议 | 优先级别 | 相关说明 | ||
一级分 类 | 二级分 类 | 三级分 类 | ||||||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6 年修订) (2016 年 12 月 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会员业务指南(2006 年 8 月 2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五、六、七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6 年修订) (2016 年 12 月 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2015 年 4月 17 日)(中国证券业协会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18 年 11 月 7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8 年 12 月 12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1 年 12 月 28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
资券管理 | 无 |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5 年 7 月 1 日证监会 令第 117 号)第四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6 年修订) (2016 年 12 月 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6 年修订) | 无 | 无 |
证券业务标准设计方案 | ||||||||
业务 | 现有标准 / 国内标准 | 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 现有行业标准 | 需要制修订的标准 建议 | 优先级别 | 相关说明 | ||
一级分 类 | 二级分 类 | 三级分 类 | ||||||
(2016 年 12 月 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2015 年 4月 17 日)(中国证券业协会 ) | ||||||||
信 用 业务 | 融资融券 | 转融通业务 | 无 |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5 年 7 月 1 日证监会 令第 117 号)第三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6 年修订) (2016 年 12 月 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6 年修订) (2016 年 12 月 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 年修订)(2016 年 4 月 28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2012 年 8 月 27 日)(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2015 年 4 月 17 日)(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试行)(2019 年 1 月 28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试行)(2012 年 8 月 31 日)(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无 | 无 |
证券业务标准设计方案 | ||||||||
业务 | 现有标准 / 国内标准 | 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 现有行业标准 | 需要制修订的标准 建议 | 优先级别 | 相关说明 | ||
一级分 类 | 二级分 类 | 三级分 类 | ||||||
客户服务 | 无 |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5 年 7 月 1 日证监会 令第 117 号)第四、五章 | 无 | 证券公司接受外部调查规范 | 一般 | 证监会及沪深交易所发出的对客户的《协查函》,涉及提取客户的大量数据资料,对于授权调 查、受理、调查的内容、保密要求等,没有相关的制度依据,希望监管部门能出台相关制度,指导、规范协查 工作。 | ||
信 用 业务 | 约定购回 | 客户资格获取 | 无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会员指南(上证会字〔2012〕253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二章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2 年 12 月 1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三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会员业务指南(2012 年 12 月)(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章 | 无 | 无 |
证券业务标准设计方案 | ||||||||
业务 | 现有标准 / 国内标准 | 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 现有行业标准 | 需要制修订的标准 建议 | 优先级别 | 相关说明 | ||
一级分 类 | 二级分 类 | 三级分 类 | ||||||
客户征信、授信 | 无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会员指南(上证会字〔2012〕253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二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会员业务指南(2012 年 12 月)(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三章 | 无 | 无 | ||||
交易 | 无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会员指南(上证会字〔2012〕253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三章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2 年 12 月 1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四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会员业务指南(2012 年 12 月)(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章 | 无 | 无 | ||||
风险控制 | 无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会员指南(上证会字〔2012〕253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五章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2 年 12 月 1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六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会员业务指南(2012 年 12 月)(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五章第 4 节 | 无 | 无 | ||||
信 用 业务 | 约定购回 | 结算、息费收取 | 无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会员指南(上证会字〔2012〕253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三章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2 年 12 月 1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五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会员业务指南(2012 年 12 月)(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章 | 无 | 无 |
证券业务标准设计方案 | ||||||||
业务 | 现有标准 / 国内标准 | 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 现有行业标准 | 需要制修订的标准 建议 | 优先级别 | 相关说明 | ||
一级分 类 | 二级分 类 | 三级分 类 | ||||||
客户服务 | 无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会员指南(上证会字〔2012〕253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五章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2 年 12 月 1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六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会员业务指南(2012 年 12 月)(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五章 | 无 | 无 | ||||
信 用 业务 | 约定购回 | 客户资格获取 | 无 | SSE706 股票质押回购市场参与者技术实施指引(2013 年 6月)(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上证会字〔2013〕58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 无 | 关于限制性证券参与股票质押业务实施规范 | 迫切 | 目前股票质押业务,对限制性股票、外资股东持有的股票开展质押业务,缺少比较明确的说明。主要体现在:对于不同股份性质的证券,能否做质押,质押时受到什么样的限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明。 建议对外资股 |
证券业务标准设计方案 | ||||||||
业务 | 现有标准 / 国内标准 | 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 现有行业标准 | 需要制修订的标准 建议 | 优先级别 | 相关说明 | ||
一级分 类 | 二级分 类 | 三级分 类 | ||||||
东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是否需要提供其他补充性文件(如是否需要行政报备)进行统一规 定。关于上市公司外资股股权质押是否需要行政审批的问题,监管机构尚未出具相 关要求文件 | ||||||||
信 用 业务 | 质押回购 | 客户资格获取 | 无 | SSE706 股票质押回购市场参与者技术实施指引(2013 年 6月)(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上证会字〔2013〕58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16 年 8 月 3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 年修订) (2018 年 1 月 1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 无 | 关于限制性证券参与股票质押业务实施规范 | 迫切 | 目前股票质押业务,对限制性股票、外资股东持有的股票开展质押业务,缺少比较明确的说 |
证券业务标准设计方案 | ||||||||
业务 | 现有标准 / 国内标准 | 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 现有行业标准 | 需要制修订的标准 建议 | 优先级别 | 相关说明 | ||
一级分 类 | 二级分 类 | 三级分 类 | ||||||
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2018 年 1 月 12 日)(中国证券业协会) | 明。主要体现在: 对于不同股份性质的证券,能否做质押,质押时受到什么样的限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明。建议对外资股东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是否需要提供其他补充性文件(如是否需要行政报备)进 行 统 一 规定。关于上市公司外资股股权质押是否需要行政审批的 问题,监管机 |
证券业务标准设计方案 | ||||||||
业务 | 现有标准 / 国内标准 | 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 现有行业标准 | 需要制修订的标准 建议 | 优先级别 | 相关说明 | ||
一级分 类 | 二级分 类 | 三级分 类 | ||||||
构尚未出具相 关要求文件 | ||||||||
信 用 业务 | 质押回购 | 客户征信、授信 | 无 | SSE706 股票质押回购市场参与者技术实施指引(2013 年 6月)(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上证会字〔2013〕58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16 年 8 月 3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 年修订) (2018 年 1 月 1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2018 年 1 月 12 日)(中国证券业协会) | 无 | 无 | ||
融出方管理 | 无 | SSE706 股票质押回购市场参与者技术实施指引(2013 年 6月)(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上证会字〔2013〕58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16 年 8 月 3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 年修订) (2018 年 1 月 1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无 | 无 |
证券业务标准设计方案 | ||||||||
业务 | 现有标准 / 国内标准 | 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 现有行业标准 | 需要制修订的标准 建议 | 优先级别 | 相关说明 | ||
一级分 类 | 二级分 类 | 三级分 类 | ||||||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2018 年 1 月 12 日)(中国证券业协会) | ||||||||
交易 | 无 | SSE706 股票质押回购市场参与者技术实施指引(2013 年 6月)(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上证会字〔2013〕58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16 年 8 月 3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 年修订) (2018 年 1 月 1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8 年 3 月 9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8 修订版)(2018 年 3 月 9 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2018 年 1 月 12 日)(中国证券业协会) | 无 | 无 | ||||
风险控制 | 无 | SSE706 股票质押回购市场参与者技术实施指引(2013 年 6月)(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上证 | 无 | 无 |
证券业务标准设计方案 | ||||||||
业务 | 现有标准 / 国内标准 | 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 现有行业标准 | 需要制修订的标准 建议 | 优先级别 | 相关说明 | ||
一级分 类 | 二级分 类 | 三级分 类 | ||||||
会字〔2013〕58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16 年 8 月 3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 年修订) (2018 年 1 月 1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2018 年 1 月 12 日)(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统计监测 规则(2018 年 1 月 12 日)(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
资金头寸管理 | 无 | SSE706 股票质押回购市场参与者技术实施指引(2013 年 6月)(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上证会字〔2013〕58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16 年 8 月 3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 年修订) (2018 年 1 月 1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2018 年 1 月 12 日)(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统计监测 | 无 | 无 |
证券业务标准设计方案 | ||||||||
业务 | 现有标准 / 国内标准 | 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 现有行业标准 | 需要制修订的标准 建议 | 优先级别 | 相关说明 | ||
一级分 类 | 二级分 类 | 三级分 类 | ||||||
规则(2018 年 1 月 12 日)(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
结算、息费收取 | 无 | 无 | 无 | 建议对外资股东还款时的特殊限制进行明确的规定,如外资股东是否可以通过境内第三方向券商还款进。境外机构 NRA 账户中的质押所得款项只能出 境,还款时资金难以入境,境内第三方为境外股东还款是否合规,行业目前尚未有一个统一的标 准。 | ||||
客户服 务 | 无 | SSE706 股票质押回购市场参与者技术实施指引(2013 年 6 月)(上海证券交易所) | 无 | 无 |
证券业务标准设计方案 | ||||||||
业务 | 现有标准 / 国内标准 | 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 现有行业标准 | 需要制修订的标准 建议 | 优先级别 | 相关说明 | ||
一级分 类 | 二级分 类 | 三级分 类 |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上证 会字〔2013〕58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 ||||||||
报价回购 | 客户资格获取 | 无 |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上证交字 〔2013〕25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三章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证交字〔2011〕41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三章 | 无 | 无 | |||
报价管理 | 无 |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上证交字 〔2013〕25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章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证交字〔2011〕41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章 | 无 | 无 | ||||
交易 | 无 |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上证交字 〔2013〕25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二、四章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证交字〔2011〕41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二、四章 | 无 | 无 | ||||
风险控制 | 无 |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上证交字 〔2013〕25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六章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证交字〔2011〕41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六章 | 无 | 无 | ||||
资金头寸管理 | 无 |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上证交字 〔2013〕25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五章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证交字〔2011〕41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五章 | 无 | 无 |
证券业务标准设计方案 | ||||||||
业务 | 现有标准 / 国内标准 | 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 现有行业标准 | 需要制修订的标准 建议 | 优先级别 | 相关说明 | ||
一级分 类 | 二级分 类 | 三级分 类 | ||||||
结算、息费收 取 | 无 | 无 | 无 | |||||
客户服务 | 无 |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上证交字〔2013〕 25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证 交字〔2011〕41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 无 | 无 | ||||
资 管 业务 | 发行 | 产品设计 | 无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中基协发 〔2019〕3 号)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51 号)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 106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 年修正)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4 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基金字[2004]139 号)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创新评审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基协发〔2013〕11 号) | 无 | 制定《资管产品费用及资产分类标 准》 | 1.关于基金类别(包括分类标准)、定义及特性,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已有阐述,无需再做标 准。 2.对于基金合同,公募基金在信息披露总有严格的 XBRL 的标准要求、资产管 理计划有相关 |
证券业务标准设计方案 | ||||||||
业务 | 现有标准 / 国内标准 | 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 现有行业标准 | 需要制修订的标准 建议 | 优先级别 | 相关说明 | ||
一级分 类 | 二级分 类 | 三级分 类 | ||||||
的法律法规要求,无需再做标准。 3.对于产品的设计流程,各家流程基本相近,但各家组织结构不一,各家做法不 同。鉴于证监会在产品报会时的材料要求包含的产品要素已涵盖,没有必要在公司内部对产品设计流程再进行规范; 4.对于基金费用方面的规定尚无明确的规 定,哪些费用 |
证券业务标准设计方案 | ||||||||
业务 | 现有标准 / 国内标准 | 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 现有行业标准 | 需要制修订的标准 建议 | 优先级别 | 相关说明 | ||
一级分 类 | 二级分 类 | 三级分 类 | ||||||
可以从基金资产里面出,哪些费用不归属于基金资产,建议明确规 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的第三十六条,已明确规定资产管理计划发生的费 用,可以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在计划资产中列 支,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募集有 关的费用,不 |
证券业务标准设计方案 | ||||||||
业务 | 现有标准 / 国内标准 | 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 现有行业标准 | 需要制修订的标准 建议 | 优先级别 | 相关说明 | ||
一级分 类 | 二级分 类 | 三级分 类 | ||||||
得在计划资产 中列支) | ||||||||
审批 | 无 | 证监会《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公开募集基金募集申请注册 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1 号)第五十一条第 1 款、第五十五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4 号) 第 9 条: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 法》第 55 条的规定,受理基金募集注册申请,并进行审查,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36 号)的有关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审批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申报材料规范 | 无 | 无 | 目前对于公募的审批,证监会已有完整的行政审批流 程,无需再做标准;对于私募的报备,基金业协会已有较为完整的备案流程,无需再做标准。 | |||
募集 | 无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51 号)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 106 号) | 无 | 无 | 对于募集,已经有相关的方法、指南中予以规定,无需 再做标准 |
证券业务标准设计方案 | ||||||||
业务 | 现有标准 / 国内标准 | 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 现有行业标准 | 需要制修订的标准 建议 | 优先级别 | 相关说明 | ||
一级分 类 | 二级分 类 | 三级分 类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4 号)第二章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 第四章 证监会办事指南: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流程;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1 号)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0 号)第五条、第八条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流程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
成立 | 无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51 号)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 106 号)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4 号) 第十三条 | 无 | 无 | 对于募集结束后的成立,已有相关的规 定,无需再做标准 | |||
备案 (私募) | 无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51 号)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 无 | 无 | 协会目前已经有较为完善的 备案流程指 |
证券业务标准设计方案 | ||||||||
业务 | 现有标准 / 国内标准 | 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 现有行业标准 | 需要制修订的标准 建议 | 优先级别 | 相关说明 | ||
一级分 类 | 二级分 类 | 三级分 类 |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 第二章 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基协发〔2014〕1 号) 关于发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的通知 (中基协函〔2014〕459 号) 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2014 年12 月 15 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引,无需再做相关标准 | |||||||
上市 | 无 | 关于债券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证企债 30 交易所交易基金计入回购质押库的通知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国债交易所交易基金计入回购质押库的通知 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产品开发与创新服务指引》的通知 关于发布《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修订稿)》的通知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的通知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 | 无 | 无 | 目前两个交易所均有相关产品上市的流程和规则,无需再做标准。 |
证券业务标准设计方案 | ||||||||
业务 | 现有标准 / 国内标准 | 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 现有行业标准 | 需要制修订的标准 建议 | 优先级别 | 相关说明 | ||
一级分 类 | 二级分 类 | 三级分 类 | ||||||
的通知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管理公司运营风险管理业务指引》的通知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风险管理指引 关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国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计入回购质押库的通知 关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相关费用减免的通知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产品开发与创新服务指引》的通知 | ||||||||
运作 | 注册登记 | 无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51 号)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51 号)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 无 | 无 | 目前对于私募基金的资金账户、资金划拨等没有规定, 基本参考公募 |
证券业务标准设计方案 | ||||||||
业务 | 现有标准 / 国内标准 | 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 现有行业标准 | 需要制修订的标准 建议 | 优先级别 | 相关说明 | ||
一级分 类 | 二级分 类 | 三级分 类 | ||||||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2012 年 10 月 19 日发) (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五章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的附件)(2012 年 10 月 19 日发)(中国证券业协会) 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2014 年12 月 15 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的规则执行。而公募基金的注册登记等也没有明确的做法。 | |||||||
托管 | 无 |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 106 号)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51 号)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2 号)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5 号)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11 号)第四章 证监会《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基金托管人资格核准 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1 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 无 | 无 |
证券业务标准设计方案 | ||||||||
业务 | 现有标准 / 国内标准 | 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 现有行业标准 | 需要制修订的标准 建议 | 优先级别 | 相关说明 | ||
一级分 类 | 二级分 类 | 三级分 类 |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第六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第五条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关于印发《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格式文本)》通知 | ||||||||
估值 | 无 |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 106 号)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51 号)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 2015 年 1 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的通知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2012 年 10 月 19 日发) (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四章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估值方法指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的附件)(2012 年 10 月 19 日发)(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登 记结算业务指南(2012 年 11 月 15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 无 | 无 | 1.对于私募基金,购置的非标资产的估值目前尚未有相关的指引文件出台,由于非标资产较为复杂,应予以分类,针对不同的资产进行估值指导。 2.对于公募的 估值,目前已经有行之有效 |
证券业务标准设计方案 | ||||||||
业务 | 现有标准 / 国内标准 | 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 现有行业标准 | 需要制修订的标准 建议 | 优先级别 | 相关说明 | ||
一级分 类 | 二级分 类 | 三级分 类 | ||||||
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2008 年 9 月 12 日证监会公告〔2008〕38 号)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21 号)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 (试行)》的通知 (中基协发〔2012〕8 号)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基协发〔2012〕9 号) 关于发布《股息红利差别化纳税会计核算细则》的通知 (中基协发〔2012〕21 号) 关于发布《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联接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基协发〔2013〕17号) 号) 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 (中基协)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国债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 (试行)》的通知 (中基协发〔2014〕9 号) | 的估值指引;在面对股灾、千股跌停的时候,对于估值方法要进行调整,仅是给出了估值意见,而没有形成估值指引。对于原来市值估值法应转为指数估值法,而指数估值法是否正确,什么时间调整为市值估值法,最好能够有明确的指引。(新规指导意见的第十八条对估值有相应的规范 要求,应当实 |
证券业务标准设计方案 | ||||||||
业务 | 现有标准 / 国内标准 | 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 现有行业标准 | 需要制修订的标准 建议 | 优先级别 | 相关说明 | ||
一级分 类 | 二级分 类 | 三级分 类 | ||||||
行净值化管 理,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条件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十四 条、三十五条对估值有相应 的规范要求) | ||||||||
销售及服务 | 无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91 号) 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3]19 号) 合格投资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 第三章 | 无 | 无 | 要求: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 客户,对客户 |
证券业务标准设计方案 | ||||||||
业务 | 现有标准 / 国内标准 | 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 现有行业标准 | 需要制修订的标准 建议 | 优先级别 | 相关说明 | ||
一级分 类 | 二级分 类 | 三级分 类 | ||||||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 证监会公告 [2013]26 号)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3]18 号)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证监会公告 [2011]26 号)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证监基金字 [2007]277 号)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 (证监会公告[2008]2 号)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 (证监基金字[2007]278号)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 (证监基金字〔2007〕76 号) 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3]25 号)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20 号)第四章 关于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公平竞争行为规范》的通知 (中基协发〔2014〕19 号)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职业守则》的通知(中基协发〔2012〕15 号) 关于发布《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的通知 (中基 | 进行分类,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或服 务。 建议:集合基金及资产管理的业务特性,在客户及产品适当性管理规范提供标准及指导内容。 (新规指导意见对合格投资者进行了明确规定) |
证券业务标准设计方案 | ||||||||
业务 | 现有标准 / 国内标准 | 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 现有行业标准 | 需要制修订的标准 建议 | 优先级别 | 相关说明 | ||
一级分 类 | 二级分 类 | 三级分 类 | ||||||
协发〔2012〕13 号)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4 年 10 月 29 日证监会令第 110号) 第五节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2012 年 10 月 19 日发) (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四章 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指引》的补充规定(2013 年 2 月 26 日)(中国期货业协会)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中期协字〔2014〕100 号) (中国期货协会)第三、四章。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中期协字 〔2015〕36 号)(中国期货业协会)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2012 格式文本)》的通知 (中基协发〔2012〕16 号) 关于发布《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的通知 (中基协发〔2012〕11 号) 关于发布《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基协发〔2012〕10 号)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2]206 号)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 106 号)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
证券业务标准设计方案 | ||||||||
业务 | 现有标准 / 国内标准 | 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 现有行业标准 | 需要制修订的标准 建议 | 优先级别 | 相关说明 | ||
一级分 类 | 二级分 类 | 三级分 类 | ||||||
第 151 号)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 ||||||||
投资交易 | 无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4 号)第四章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4 号)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2012 年 10 月 19 日发) (中国证券业协会)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 证监会公告 [2013]10 号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开户操作指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11 号)第五章、第六章。 | 无 | 无 | 1.对于私募基金目前在投资一级市场时没有明确的规 定,只能以工商名义投,尚不能以产品名义投资。 2.目前券商 PB 系统较 多,对于未来第三方系统的接入,尤其是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交易如何接入券商、期货柜台系统没有明确的接口指引。现在 券商、期货有 |
证券业务标准设计方案 | ||||||||
业务 | 现有标准 / 国内标准 | 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 现有行业标准 | 需要制修订的标准 建议 | 优先级别 | 相关说明 | ||
一级分 类 | 二级分 类 | 三级分 类 | ||||||
恒生、金证、金仕达、顶 点、讯投、自行开发等多种接口,对于私募、基金子公司走 PB 模式进行交易非常不便。(建议由专门小组牵头制定接口标 准) | ||||||||
清盘 | 无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4 号)第十二条、第五章第四十一条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 106 号)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51 号)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 无 | 无 | 目前对于清盘的规定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家托管行有各自做法,更多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不建议 做标准。 | |||
信息披 露 | 无 |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4 年 10 月 29 日证监会令第 110 号)第六章 | 无 | 无 | 对于私募基金 已经出台了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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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 现有标准 / 国内标准 | 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 现有行业标准 | 需要制修订的标准 建议 | 优先级别 | 相关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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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2014 年 11 月 19 日证监会公告〔2014〕49 号)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2012 年 10 月 19 日发) (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章 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指引》的补充规定(2013 年 2 月 26 日)(中国期货业协会)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中期协字〔2014〕100 号) (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三章 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2014 年12 月 15 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关的办法,基金业协会也有相应的系统,但是对于具体什么业务的披露,披露的格式等还有待于论证,建议未来明确后参照公募基金的披露方式,按照标准的格式进行披露。(新规指导意见的第十二条对信息披露作了具体的规范要 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第 六章对信息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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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 现有标准 / 国内标准 | 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 现有行业标准 | 需要制修订的标准 建议 | 优先级别 | 相关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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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也做了详细规范要求,明确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中国证监会或者授权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建议统 一标准) | ||||||||
销售支 付结算业务 | 无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 无 | 同下 | ||||
评价业 务 | 无 |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64 号) | 无 | 同下 | ||||
外包服务 | 无 | 关于发布《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基协发〔2014〕25 号) (附件: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 | 无 | 制定《证券公司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管 理规范》 | ||||
投顾业 务 | 无 |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 106 号) | 无 | 无 | 1.目前,资管 行业的投顾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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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 现有标准 / 国内标准 | 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 现有行业标准 | 需要制修订的标准 建议 | 优先级别 | 相关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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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51 号)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 务尚没有明确的规章规定,之前有个《证券投资基金服务机构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基金销售和基金销售支付、基金份额登 记、基金估值核算、基金投资顾问、基金评价、基金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服务进行规定),其中第五章对基金投资顾问做出了相关的规 定,但该办法 尚未出台,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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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认为这样的办法很有必 要。(现指导意见新规的第二十二、二十三条,对投资顾问有相应规定,对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有相应的规范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第十六条也对投资顾问做了相应的规定要 求) 2.目前,行业内私募基金对 外包服务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