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统一编号: 11N7385321772022201
2022 通沟污泥处置项目的合同
合同统一编号: 11N7385321772022201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 | xx:宝武集团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老沪太路202号 | 地址:xxxxxxxxx000xxx |
xxxx:000000 | 邮政编码:201999 |
电话:00000000000 | 电话:00000000000 |
联系人:x老师 | 联系人:黄xx |
丙方:上海市静安区市政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xxx
注册地址:延安西路 559 号
xx:上海林林市政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xxx
注册地址:共和新路 1725 弄 25 号甲
根据《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加快推进本市通沟污泥规范化处置工作的通知》(沪水务[2016]1706 号),为科学有效的按照“规范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处置城市运转过程中产生的各类通沟污泥,本合同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府采购结果,本着平等互利、和谐共赢的原则和对城市环境保护、自
然生态xx负责的态度,就甲方委托丙、xx生产经营区域内作业产生的通沟污泥物料,由乙方进行无害化处置服务事宜,经协商一致后,签订本业务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
第二条 作业区域、业务名称及内容
1、物料来源
甲方委托丙、xx疏通区域内排水管道产生的各类通沟污泥。
2、资源化处置作业区域
乙方富锦路通沟污泥无害化处置基地。
3、业务名称
2021 年静安区通沟污泥无害化处置服务业务
4、业务内容
由乙方对丙、xx送至乙方作业基地内的通沟污泥进行无害化规范处置服务。
第三条 服务业务的各项验收标准
1、乙方及时接受丙、xx交付需进行无害化处置的通沟污泥物料,确保丙、xx物料交付顺畅。
2、丙、xx交付的通沟污泥物料水份不得低于 70%,否则将按百分比折算理论接收量。
3、乙方定期向甲、丙、xx传递物料接收量等各类信息。
4、乙方根据甲、丙、xx要求及时提供通沟污泥无害化处置检测依据。
行服务费支付结算。(不超过 1744 吨,超出部分另行约定)
同有效期内(),按元/吨(含税)由甲方根据实际处置量向乙方进
1、合同费用:总价为 1479000(壹佰肆拾柒万玖仟元整),合
5、甲方对丙、xx交付的通沟污泥物料品质进行全面监管。第四条 费用结算及流程
季度通沟污泥处置费的计算公式为:季度通沟污泥处置费=通沟污泥处置费单价×季度理论接收量。即,理论接收量以乙方接收过磅
吨位量为基础,由乙方检测其中水份后计算理论接收量,详见下表:
水份含量 | 折算系数 | 理论接收量为实际接收量倍数 |
65~69% | 0% | 1.00 |
60~64% | 5% | 1.05 |
55~59% | 10% | 1.10 |
50~54% | 15% | 1.15 |
45~49% | 20% | 1.20 |
40~44% | 25% | 1.25 |
35~39% | 30% | 1.30 |
30~34% | 35% | 1.35 |
25~29% | 40% | 1.40 |
20~24% | 45% | 1.45 |
15~19% | 50% | 1.50 |
10~14% | 55% | 1.55 |
5~9% | 60% | 1.60 |
0~4% | 65% | 1.65 |
2、费用支付:
(1)实行按季度结算,每批次结算吨位根据结算周期内乙方地磅过磅单信息,经甲、丙、xx确认后为准。
(2)甲方应于收到季度服务费用结算明细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30日内,及时支付周期服务费用。
(3)每季度末次月初,乙方向甲方提供上季度结算数据明细,如甲方有异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书面提出反馈,并由双方进行数据核查和确认,否则将视为甲方认同乙方提供的数据并结算。
(4)甲方逾期支付通沟污泥处置服务费,应按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第五条 场地、房屋、设备、资材、工器具、能源
乙方接收后的通沟污泥物料进行无害化处置阶段所需场地、房屋、设备、人工、机械及能耗均由乙方承担,物料运输至乙方作业区域所需车辆、机械、能源、人工等均由丙、xx承担。
第六条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应具备履行本合同所需法定资质或相关政府部门备案文件,且保证在服务合同期内持续拥有上述材料。
2、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向乙方索取通沟污泥无害化处置服务各环节作业信息量、环境监测数据、合规化后续处置工作开展凭据等。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物料结算原始凭据供双方核查确认。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物料无害化处置阶段各类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岗位规程、设备设施运行点检记录等信息。
5、甲方有权检查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如双方有争议,可提交双方一致认可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如检出结果证明计量器具超过标准允许的误差范围,则因此发生的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相应调整最近 30 天的计量数据;否则因此发生的检测费用由提出检测方承担。
6、甲方有权要求丙、xx提供物料运输车辆信息、物料运输计划,并有权对甲方提供的待处置物料来源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成分检测和确认。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丙、xx提前提供物料运输车辆信息、物料运输计划,并有权对丙、xx提供的待处置物料来源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成分检测和确认,根据检查情况向丙、xx提出意见。上述资料如有更改,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乙方确认。未经乙方备案同意的其他车辆运送的通沟污泥,乙方有权拒收。
2、合同履约期内, 丙、xx提供的待无害化处置物料如不符合甲乙双方确认的物料种类或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对相关人员造成伤害、作业设备造成损坏或对乙方生产经营产生损失,由丙、xx承担相应责任,并就乙方损失予以商谈后支付赔偿费用。
3、乙方接收丙、xx物料作业时间段为每日 9:00-17:00。
4、乙方应遵循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得以污染环境的方式运营通沟污泥资源化处置项目,保护项目用地及其周围的环境,通沟污泥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生产线全程受控,符合国家环保相关要
求。
5、乙方在处置过程中采取必备的环保措施和设备,确保符合环保要求。不得在处置、存储、运输过程中,出现物料去向不明,偷排偷放造成二次污染的情况。如出现上述情况,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6.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以拒收丙、xx运送的通沟污泥:
(1)丙、xx运送的通沟污泥人为混入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病死牲畜、医疗废物、废弃油脂、危险废物等外来物;
(2)乙方已书面通知丙、xx春节和设备检修、故障等停工期间;
(3)丙、xx未在乙方正常的工作时间内运送通沟污泥且未提
前通知的。
(4)经检测的通沟污泥成分达到国家法定危废标准的。
(三)丙、xx的权利和义务
1、丙、xx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向乙方索取通沟污泥无害化处置服务各环节作业信息量、环境监测数据、合规化后续处置工作开展凭据等。
2、丙、xx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物料无害化处置阶段各类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岗位规程、设备设施运行点检记录等信息。
3、合同履约期内, 丙、xx提供的待无害化处置物料如不符合甲、乙双方确认的物料种类或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对相关人员造成伤害、作业设备造成损坏或对乙方生产经营产生损失,甲方有责任配合乙方对丙、xx追责。
4、丙、xx提供的通沟污泥不应人为混入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病死牲畜、医疗废物、废弃油脂、危险废物等外来物,通沟污泥无害化处置过程中分离的生活垃圾等不可利用残渣一并委托乙方处置。
5、丙、xx在合同期内应确保队伍的稳定,未经乙方同意,丙、xx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信息及作业人员信息。丙、xx人员在乙方区域内,应遵守乙方相关规定、制度、条例、作业标准、岗位规范等。
6、新进人员及车辆进入乙方区域送料作业前必须经过乙方安全
告知教育及车辆状况检查。
7、当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突发事件,丙、xx削减或剧增通沟污泥量应提前三天通知乙方。
第七条 考核
1、丙、xx作业人员进入乙方作业区域,需遵守乙方区域管理标准,乙方对丙、xx从业人员在乙方区域内的违章行为可参照乙方员工予以考核和整改。
第八条 工伤、患病和职业病处理
1、丙、xx人员在乙方区域xx工负伤或造成乙方人员因工负伤,各方应积极开展救治、护理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保密条款
1、本合同任何一方未公开的任何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计划、奖励政策、客户资料、财务信息等,以及非专利技术、设计、程序、技术数据、制作方法、资讯来源等,均构成该方的商业秘密。
2、四方对在协商、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其他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任何时候均不得向本合同以外的其他方泄露,或用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任何一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全额赔偿其他方因此遭受全部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3、四方的上述保密义务还包括在协商、谈判、签署、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后勤业务相关方的上述商业秘密。
4、本合同解除、终止或失效后,四方仍然负有本条项下的义务。第十条 解约
甲、乙双方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需提前 30 天用书面
方式通知另外两方,届时可协商解除本合同。若协商一致同意,则可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述之不可抗力系指签署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四方对其发生不可避免、对其后果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政府
新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
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的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延迟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原因说明。
3、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应立即通知另外两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4、如果不可抗力时间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四方应根据该事件对合同履行的程度协商对本合同的修改或终止。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四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5、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时,四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情况造成的支出。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均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继续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甲方从业人员或运输车辆若损坏乙方或业主方资产,应负责
修复,并承担有关费用;若不能修复,应协商予以赔偿。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1、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由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变更须经四方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协商一致时,方可变更本合同条款或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四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通知
1、本合同规定的通知、通信或根据本合同向对方送达的通知或通信,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必须以邮寄、专人递交(包括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对方。
2、采用邮寄方式时,邮寄至本合同落款处注明的地址即视为送达,如有改变需书面通知对方。
3、采用专人递交的,应取得对方签收证明。第十五条 x合同的组成
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x合同的修改
x合同未尽事宜,经合同四方协商一致,可进行修改或补充。合同的变更和附加条款,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
第十七条 缔结
1、本合同经四方签署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十二份,四方各执三份,具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