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北京xx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x证法意 2022 字 0524 第 0566 号
xxxxxxxxxxx 0 xxxxx X x十层 100004
电话:000-0000 0000 传真:000-0000 0000
北京xx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x证法意 2022 字 0524 第 0566 号
致: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x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
为本次发行,本所律师已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金证法意 2022 字 0418 第 0304 号)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金证律报 2022 字 0418 第 0305 号)。
上交所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下发了《关于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2]91 号)
(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现就《审核问询函》中要求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的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鉴于发行人编制了 2022 年 1-3 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等相关申报文件的报告期也调整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以及 0000 x 0-0 x,xx,xx律师针对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期间或《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
(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新发生的涉及本次发行相关法律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补充核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必要补充,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相关表述。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审核问询函》的相关问题和补充事项期间相关法律事项进行补充核查,现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的答复
一、《审核问询函》1 的答复
1.2 根据申报材料,(1)对于北上海基地项目,公司已签署用地意向协议,正在办理招拍挂程序,尚未取得环评批复;(2)对于实验室扩建项目,部分厂房建筑面积为出让取得,尚未取得环评批复。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土地及环评手续的办理进展及预计取得时间,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实验室扩建项目相关厂房是否均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与计划是否一致;(3)北上海基地项目用地意向协议的具体内容及土地性质情况,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存在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请发行人律师对问题 1.2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答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土地及环评手续的办理进展及预计取得时间,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1)美迪西北上海生物医药研发创新产业基地项目(以下简称“北上海基地项目”)
2022 年 1 月 6 日,发行人与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发行人在宝山区北上海生物医药产业园罗店工业园区内建设北上海基地项目,项目选址在北上海生物医药产业园罗店工业园区“06-11”地块内,项目实施主体为发行人在罗店工业园区内注册设立的公司。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上海市产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规[2021]6 号)规定,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采取“带产业项目”挂
牌方式供应。
根据 2022 年 1 月 6 日的宝山区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纪要,区评估小组对北上海基地项目进行了认真分析评估(项目投资主体、项目建设内容、项目用地情况、项目投产情况),认为北上海基地项目是国家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定位符合宝山区产业导向。该项目在产业契合度、环境友好度、科技创新度、经济密度等方面符合准入标准。
2022 年 1 月 29 日,宝山区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了《关于同意美迪西北上海生物医药研发创新产业基地项目准入的通知》,同意北上海基地项目准入。
2022 年 5 月 22 日,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人民政府出具《关于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北上海基地项目的说明函》,“目标地块收储出让的各项手续均在有序推进中,因该地块的供地方式为带产业项目挂牌,用地意向人必须凭宝山区经济委员会出具的确认函才能摘牌,不存在其他竞买人,美迪西普瑞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或重大不确定性,项目正常推进情况下预计 8 月中旬供地。截至本说明函出具之日,目标地块正在进行土地出让的前期手续办理,目标地块具备出让条件后,我镇将协助美迪西普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目标地块的招拍挂流程。”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北上海基地项目为带产业入驻项目,且该项目已通过宝山区产业准入审核,目前正在进行土地出让的前期手续办理,预计将于 2022
年 8 月中旬供地,项目用地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药物发现和药学研究及申报平台的实验室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实验室扩建项目”)
2021 年 12 月 21 日,美迪西普晖与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沪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合同(2021)562 号),该合同对双方于 2008 年 9 月 12 日签订的土地
出让合同约定的总建筑面积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总建筑面积 71,561.93 平方米。经核查,实验室扩建项目用地已取得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颁发的《不
动产权证书》,具体如下:
序号 | 权利人 | 权属证书号 | 地号 | 坐落 | 宗地面积 (m2) | 权利期限 | 用途 | 取得方式 |
1 | 美迪西普晖 | 沪(2021)浦字不动产权第 002296 号 | xxxxxx 00 xx 87/17 x | xx镇宣黄公路 2300 号 1-8 幢 | 34,760.37 | 2021-01-05 至 2056-12-30 | 工业用地 | 出让 |
x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实验室扩建项目已取得项目用地的《不动产权证书》,项目用地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1)北上海基地项目
2022 年 5 月 4 日,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出具《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关于美迪西北上海生物医药研发创新产业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告知承诺决定》1(沪宝环保许[2022]27 号),同意项目建设。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北上海基地项目已取得环评审批文件,募投项目环评手续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实验室扩建项目
2022 年 5 月 19 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出具《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药物发现和药学研究及申报平台的实验室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告知承诺决定》(沪浦环保许评[2022]150 号),同意项目建设。
1 2022 年 4 月 30 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疫情期间优化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沪环规[2022]2 号),“按照《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 年版)>的通知》(沪环规〔2021〕11 号)的行业和项目分类,对医药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业、汽车制造业、交通运输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等 18 个行业 38 类的建设项目(列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2021 年版)》的建设项目除外)实施环评告知承诺。实施环评告知承诺的建设项目即来即办,受理当日完成环评审批。”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实验室扩建项目已取得环评审批文件,募投项目环评手续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1)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与上海市宝山区投资促进办公室、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人民政府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2)查阅了上海市宝山区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同意美迪西北上海生物医药研发创新产业基地项目准入的通知》及其附件;
3)查阅了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北上海基地项目的说明函》;
4)查阅了《不动产权证书》(沪(2021)浦字不动产权第 002296 号);
5)查阅了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的《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关于美迪西北上海生物医药研发创新产业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告知承诺决定》、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药物发现和药学研究及申报平台的实验室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告知承诺决定》及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疫情期间优化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沪环规[2022]2 号)的相关规定。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北上海基地项目正在进行土地出让的前期手续办理,预计将于
2022 年 8 月中旬供地,项目用地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实验室扩建项目已取得项目用地的《不动产权证书》,项目用地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均已取得环评审批文件,募投项目环评手续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二)实验室扩建项目相关厂房是否均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与计划是否一致
经核查,实验室扩建项目相关厂房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详见本题“(一)本 次募投项目土地及环评手续的办理进展及预计取得时间,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相关内容)。
根据《不动产权证书》记载信息,发行人实验室扩建项目所使用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沪浦规划资源xxx [2021]16 号”文件,实验室扩建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用地规划性质为工业厂房、仓储及辅助用房。
本所律师认为,实验室扩建项目相关厂房均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与计划一致。
(1)核查程序
1)查阅了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美迪西普晖签订的《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
2)查阅了上海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支持药物发现及药学研究申报平台实验室扩建项目的请示》(沪金管[2021]22 号)及上海市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认定该项目为战略预留区优质项目的函(浦科经委[2021]65 号);
3)查阅了实验室扩建项目相关厂房用地的不动产权证书、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沪浦规划资源xxx[2021]16 号文件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沪浦规建金(2021)XX000000000000000)。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实验室扩建项目相关厂房均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土
地用途与计划一致。
(三)北上海基地项目用地意向协议的具体内容及土地性质情况,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存在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1、北上海基地项目用地意向协议的具体内容及土地性质情况经核查,北上海基地项目用地意向协议的具体内容如下:
协议名称 | 《宝山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宝山区罗店镇人民政府 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
签约主体 | 甲方(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选址 | 北上海生物医药产业园罗店工业园区“06-11”地块内,四至范围:东至潘泾路、南至月罗公路、西至“中集宝伟”(企业)、北至“菱大金属”(企业) |
建设用地面积 | x 65 亩 |
用地性质 | M1 |
根据用地意向协议约定及《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北上海基地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1)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经营范围均未包含房地产开发相关内容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
持有土地房产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与发行人关系 | 经营范围 | 是否持 有土地或房产 |
1 | 美迪西 | 发行人 | 爱滋病药物、抗癌药增敏剂、基因工程疫苗及生物医药中间体的研发,转让自有技术成果,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自有技术的进出口,药用化合物、精细化学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研发、批发及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2 | 美迪西普亚 | 发行人 控股子公司 | 生物医药产品、医药中间体的研发,转让自有技术,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 否 |
序号 | 公司名称 | 与发行人关系 | 经营范围 | 是否持 有土地或房产 |
动】。 | ||||
3 | 美迪西普胜 |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 从事生物科技、医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除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4 | 美迪xxx |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从事医药科技、生物科技、化学科技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持有一项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 |
5 | 美迪西普瑞 |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 否 |
6 | 美迪西杭州 |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 一般项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细胞技术研发和应用;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7 | 青岛博隆实验动物有限公司 | 发行人参股子公司 | 比格犬养殖;生产、销售、繁育及研究普通环境普通级比格犬,研发、生产及销售普通环境普通级比格犬标准饲料,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动物防疫合格证,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实验动物及动物实验研究,实验动物相关技术研发(须凭许可证经营,未取得许可证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该规定申
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经核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美迪西普晖的经营范围包括“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美迪西普瑞的经营范围包括“物业管理”。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分类,第 7010 项“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第 7020 项“物业
管理”、第 7040 项“房地产租赁经营”属于并列的行业分类,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和物业管理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业务。
经核查,报告期内xxxxx曾存在对外租赁房屋的情形,该等情形主要系 发行人收购美迪西普晖股权前签订的租赁协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美xxxx已不存在对外租赁房屋的情形,美迪西普晖所拥有的房产仅为发行人 自用。
经本所律师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网站及上海房屋管理局网站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
发行人已就募集资金用途出具书面说明:“本公司及控股、参股子公司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相关资质,均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本次募投项目所涉土地及房产均用于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不会将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亦不会通过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流入房地产开发领域,公司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不存在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情形。
(1)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与上海市宝山区投资促进办公室、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人民政府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2)查阅了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3)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审计报告;
4)登录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网站及上海房屋管理局网站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板块进行查询;
5)获取了发行人就募集资金用途出具的书面说明。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北上海基地项目已与上海市宝山区投资促进办公室、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人民政府签订项目用地意向协议,协议对项目用地选址及用地性质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2)北上海基地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3)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不存在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二、《审核问询函》4 的答复
根据申报文件和公开资料,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之一xxx控制的济南华夏医院、南昌新时代妇产医院等企业曾因广告发布违规、药品销售违规、使用医疗器械违规等情形受到行政处罚。2022 年 1 月,其持股并任职的前海股骨头医院因以欺诈手段骗取数额特别巨大的医保基金支出,被处以责令退回 2,841.61 万元,罚款 14,208.03 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发行人说明:前海股骨头医院是否为xxx实际实施控制,并结合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和《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7 的相关要求。
请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和《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7 的相关要求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关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要求如下:“上市公司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四)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审核问答》问题 7 规定:“‘重大违法行为’原则上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
本所律师比照上述规定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相关情形进行了核查: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并经查询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公开披露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二)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1)xxx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根据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工人新村南村派出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xxx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查询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公开披露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xxx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xxx不存在因前海股骨头医院被处罚事件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
形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因此,单位以欺诈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为组织、策划、实施骗取医疗保险行为的自然人。
根据北京前海股骨头医院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备案信息,xxx为该公司的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xxx为经理、xxx为监事。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全国医疗机构查询网站公示信息,前海股骨头医院法人为xxx、负责人为xxx。根据互联网搜索引擎检索的公开信息,前海股骨头医院院长为xxx。
根据前海股骨头医院 2022 年 6 月 10 日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说明出具之日,前海股骨头医院及医院投资人、法人、负责人(院长)、经理及员工等均不存在被司法机关要求协助调查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
根据前海股骨头医院提供的员工花名册,xxx不属于医院的员工或工作人员。
根据对xxx、前海股骨头医院现任总经理及xxx的访谈确认,前海股骨
头医院运营由总经理整体负责,包括医院的日常运营、采购、人员聘用等事项。xxx仅为前海股骨头医院的投资人,2018 年以来,xxx没有担任过医院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院长及其他职务,没有参与医院的经营或管理,没有参与医院销售、采购等具体经营事项的决策,没有向医院委派人员。
xxx已于 2022 年 6 月 10 日出具声明与承诺:“本人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截至本声明与承诺签署之日,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也未收到因涉嫌犯罪或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侦查(调查)的通知。本人承诺,自本声明与承诺签署之日起,如本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本人将在发生该等情形的当日辞去美迪西董事职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xxx不属于前海股骨头医院工作人员,未参与医院的经营管理,不具备组织、策划、实施“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要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xxx不存在因医院被处罚事件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其他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及书面确认,并经查询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公开披露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其他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7 的规定,重大违法行为原则上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及实际控制
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1)查阅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征信报告》;
(2)取得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以及xxx出具声明及承诺;
(3)查阅了前海股骨头医院的员工花名册;
(4)访谈了xxx及前海股骨头医院的负责人xxx、现任总经理xxx;
(5)查阅了xxxxxxxxxxxxxxxxxx;
(0)登录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全国医疗机构查询平台以及互联网搜索引擎对医院的相关情况进行查询和检索;
(7)获取了前海股骨头医院出具的书面说明;
(8)登录了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上交所监管信息公开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信息公开平台、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信息栏、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进行查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和《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7 的相关要求。
第二部分 关于本次发行相关法律事项的更新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等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其股票在上交所正常交易,具备《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的独立性未发生变化。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
账户前 200 名明细数据表》(权益登记日为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股) |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股) | 持有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股) |
1 | xxx | 境内自然人 | 15.66% | 9,722,588 | 9,722,588 | — |
2 | xxx | 境内自然人 | 9.89% | 6,142,576 | 6,142,576 | — |
3 | xxx | 境内自然人 | 7.99% | 4,957,612 | 4,957,612 | — |
4 | xxx | 境内自然人 | 5.99% | 3,721,252 | 3,721,252 | — |
5 | xxx | 境内自然人 | 5.33% | 3,308,752 | 3,308,752 | — |
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欧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4.89% | 3,034,138 | — | 3,034,138 |
7 | xxx | 境内自然人 | 4.60% | 2,854,597 | 2,845,597 | 9,000 |
8 | CHUN-XXX XXXX | 境外自然人 | 3.29% | 2,041,352 | 2,032,352 | 9,000 |
9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3.09% | 1,920,029 | — | 1,920,029 |
10 | MEDICILON INCORPORATED | 境外法人 | 2.91% | 1,806,552 | 1,806,552 | — |
合 计 | 63.64% | 39,509,448 | 34,537,281 | 4,972,167 |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xxx、xxx和 CHUN-XXX XXXX 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2022 年 4 月 26 日,立信会计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1548
号),对发行人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第二次归属的激励对象
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经审验,截至 2022 年 4 月 18 日止,公司实际已收到 1
名股权激励对象实际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3,523.00 元,溢交的
306,113.47 元计入资本公积。
0000 x 0 x 0 x,xx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证明本次归属的股份登记手续已完成。
2022 年 5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
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3.7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总股本 62,079,548 股,合计转增 24,831,819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86,911,367 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和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和转增总额。
因发行人已完成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第二次归属的股
份登记工作,公司股本总数由 62,079,548 股增加至 62,083,071 股。发行人对 2021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总额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分配方案为: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62,083,071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1.37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
股东每股转增 0.4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85,053,807.27 元(含税),转增 24,833,228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86,916,299 股。发行人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对上述情形予以公告。
0000 x 0 x 0 x,xx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发行人股本结
构表》(权益登记日:2022 年 6 月 8 日),发行人总股本为 86,916,299 股。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股本变动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合法、有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未发生变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情况如下:
年度 | 2022 年 1-3 月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营业收入(万元) | 35,598.87 | 116,726.16 | 66,595.59 | 44,939.28 |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35,598.87 | 116,650.32 | 66,561.77 | 44,868.49 |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 100.00% | 99.94% | 99.95% | 99.84% |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及相关工商登记(备案)材料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事由,其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实施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亦不存在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限制公司开展目前业务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新增关联方如下:
序号 | 单位名称 | 关联关系 |
1 | 仙桃人合嘉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xxx控制的企业 |
2 | 深圳富海隽永四号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xxxx 5.49%份额的企业 |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关联销售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向关联方的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交易内容 | 2022 年 1-3 月 | |
金额 | 占比 | ||
上海维申医药有限公司 | 新药研发服务 | 34.85 | 0.10% |
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新药研发服务 | 77.39 | 0.22% |
2)关联采购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关联采购的情况。
3)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总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内容 | 2022 年 1-3 月 |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 138.28 |
(2)偶发性关联交易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未发生偶发性关联交易。
(3)关联方往来款余额
1)应收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关联方 | 2022-03-31 | |
余额 | 坏账准备 | ||
应收账款 | 上海维申医药有限公司 | 20.32 | 1.02 |
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17.38 | 0.87 |
2)应付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关联方 | 2022-03-31 |
账面余额 | ||
合同负债 | 上海维申医药有限公司 | 47.17 |
2022 年 2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上述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金额未达股东大会审议权限,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遵循了市场原则,定价公允、合理。
本所律师认为,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遵循了市场原则,定价公允、合理,上述关联交易合法,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利益的情况。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情况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持续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对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作出承诺,该等承诺内容真实、有效。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情况未发生变更。
1、注册商标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新增 2 项注册商标,具体如下:
序号 | 注册号 | 核定使用商品 | 商标 | 商标权人 | 商标权期限 | 取得方式 |
1 | 60820343 | 第 42 类 | 美迪西 | 2022-05-21 至 2032-05-20 | 原始取得 | |
2 | 60811926 | 第 35 类 | 美迪西 | 2022-05-21 至 2032-05-20 | 原始取得 |
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第 1792 期商标公告,上述商标已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并予以公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尚未取得商标注册证书。
经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网站查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的上述注册商标真实、合法、有效,发行人对上述注册商标的行使不存在法律限制。
2、专利权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 3 项专利权,具体如下: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类型 | 专利号 | 专利名称 | 申请日 | 取得方式 |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类型 | 专利号 | 专利名称 | 申请日 | 取得方式 |
1 | 美迪西、美迪西普亚 | 发明 | ZL201910866 374.4 | 吡咯并吡唑类衍生物、其制备方法及其在医药上的应用 | 2019-09-12 | 原始取得 |
2 | 美迪西、美迪西普亚 | 发明 | ZL201910867 281.3 | 吡咯并吡唑类衍生物、其制备方法及其在医药上的应用 | 2019-09-12 | 原始取得 |
3 | 美迪西普 亚、美迪西普晖 | 发明 | ZL202210035 990.7 | 双耐受型抗 IgE 单抗药物的免疫原性分析试剂盒及其使用方法和应用 | 2022-01-13 | 原始取得 |
经查阅上述专利的《发明专利证书》,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专利权真实、合法、有效,发行人对上述专利权的行使不存在法律限制。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拥有的生产经营设备包括实验、办公、销售等经营所必需的设备或工具,该等设备处于有效使用期内,在正常使用中。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的上述生产经营设备产权真实、合法、有效,发 行人对上述生产经营设备的使用不存在法律限制,亦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2022 年 1-3 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签署合同金额在 2,000 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
2022 年 1-3 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署的合同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如下:
序号 | 签约主体 | 供应商名称 | 合同内容 | 签订日期 |
1 | 美迪西普亚 | 海南金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采购食蟹猴 | 2022-01-14 |
2 | 美迪西普亚 | 海南新正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采购食蟹猴 | 2022-01-17 |
3 | 美迪西普亚 | 海南金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采购食蟹猴 | 2022-01-18 |
4 | 美迪西普亚 | 从化市华珍动物养殖场(普通合伙) | 采购食蟹猴 | 2022-01-18 |
5 | 美迪西普亚 | 海南金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采购食蟹猴 | 2022-01-26 |
6 | 美迪西普亚 | 海南金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采购食蟹猴 | 2022-02-14 |
7 | 美迪西普亚 | 广西雄森灵长类实验动物养殖开发有限公司 | 采购食蟹猴 | 2022-02-22 |
8 | 美迪西普亚 | 广西雄森灵长类实验动物养殖开发有限公司 | 采购食蟹猴 | 2022-02-22 |
9 | 美迪西普亚 | 广西防城港常春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采购食蟹猴 | 2022-03-14 |
2022 年 1-3 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署的合同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设备采购合同如下:
序号 | 签约主体 | 供应商名称 | 合同内容 | 签订日期 |
1 | 美迪西 | AB Sciex (Distribution) | 三重四极杆质谱 | 2022-01-21 |
2 | 美迪西 | AB Sciex (Distribution) | 三重四极杆质谱 | 2022-01-24 |
2022 年 1-3 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署的合同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合同如下:
序号 | 签约主体 | 供应商名称 | 合同内容 | 签订日期 |
1 | 美迪西 | 上海宜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南汇 5 号楼实验室装修项目 | 2022-02-15 |
2 | 美迪西 | 上海宜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xx实验室装饰项目 | 2022-03-01 |
序号 | 签约主体 | 供应商名称 | 合同内容 | 签订日期 |
3 | 美迪西 | 上海宜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美迪西-杭州xx实验室项目空调设备、实验室家具安装、排风及控制系统供货项目 | 2022-03-01 |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合同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属于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合法有效。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况。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增资扩股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
二部分 关于本次发行相关法律事项的更新”之“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部分内容。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资产处置及收购兼并,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未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经核查发行人补充事项期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等材料,本所律师认为,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布通知并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并履行了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更。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税务登记情况未发生变更。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未发生变更。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金额在
10,000 元以上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序号 | 补助项目 | 金额(元) | 批准机关/付款单位 | 依据文件 |
2022 年 1-3 月 | ||||
《上海市xx高科技园区科 | ||||
技公共服务平台扶持办法》 | ||||
1 | 科技兴贸平台 补贴 | 380,550.78 | 上海市xx高科技 园区管理委员会 | ( 沪张江园区管[2012]140 号)、《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 |
项资金实施细则》(沪商财 | ||||
(2015)26 号)、《市商务委 |
序号 | 补助项目 | 金额(元) | 批准机关/付款单位 | 依据文件 |
关于开展 2015 年度上海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优化外贸结构)申报工作的通知》(沪商 贸发[2016]100 号) | ||||
2 | 浦东新区“十三五”期间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 | 83,835.51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地区开发管理委员会 | 《浦东新区“十三五”期间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浦府[2017]134号)《浦东新区财政扶持资格通知书》(浦财扶张[2018]第 00104 号) |
3 | 2019 年度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补贴 | 297,081.75 |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关于发布 2019 年度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生物医药领域重大项目(第一批)申报指南的通知》(沪科合[2019]2 号) |
4 | 锅炉提标改造补贴 | 11,953.14 |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国库 | 《关于加快推进本市中小锅炉提标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
5 | 创新药研究及国际申报中心之临床前研究质量提升技改 项目 | 629,946.36 |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开展 2019 年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产业技术创新)申报工作的通知》 (沪经信技[2019]58 号) |
6 | 面向药物研发企业的高质量实验室建设补 贴 | 118,670.31 |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 府规[2018]5 号) |
7 | 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 | 43,173.12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基金专户 | 《申请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办事指南》《关于落实本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有关事项的通 知》(沪人社规[2018]37 号) |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上述政府补助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根据发行人所作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税务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说明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情况,不存在将募集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也不存在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以及被关联方占用或挪用等违规情形。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
2、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已取得的项目核准文件、环评批复文件及用地许可文件
(1)项目核准文件
2022 年 5 月 20 日,美迪西普瑞取得《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 代 码 : 310113MA7LFFY6720225E3101001 ( 上 海 代 码 ) ,
2205-310113-04-01-292524(国家代码),备案机关:上海市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环评批复文件
2022 年 5 月 4 日,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出具《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关于美迪西北上海生物医药研发创新产业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告知承诺决定》(沪宝环保许[2022]27 号),同意项目建设。
2022 年 5 月 19 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出具《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药物发现和药学研究及申报平台的实验室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告知承诺决定》(沪浦环保许评[2022]150 号),同意项目建设。
3、经核查,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全部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集资金项目不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4、根据发行人所作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其自行实施,不涉及与他人合作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已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备案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更。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示与查询、中国仲裁网等网络平台对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进行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
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诉讼处于中止审理状态。
(三)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被执行人信息公示系统、中国仲裁网等网站对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进行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合法;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实质条件,尚待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在下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xx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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