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人(以下稱甲方)茲為委託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乙方)定期定額買進有價證券,特簽訂本契約書,雙方並承諾遵守下列各條款:
第一條(定義、依據及補充規範)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辦理定期定額買進有價證券業務,係指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按甲方依本契約指定之條件及買進日期,以定期定額經由綜合交易帳戶買進約定標的,於成交後配至甲方保管劃撥帳戶,成交價格為乙方以交易日當日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全部成交數量及成交金額之加權平均價格。
乙方受託辦理定期定額買進有價證券業務,應依證券交易法令、證券商受託辦理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作業辦法(以下簡稱定期定額作業辦法)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券商公會)相關章則、辦法、公告、函示規定辦理。
前項證券交易法令、作業辦法、相關章則、辦法、公告、函示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嗣有修正者,雙方權利義務概依修正後之規定定之。
本契約未約定且前項證券交易法令、作業辦法、相關章則、辦法、公告、函示亦未規定之事項,由甲乙雙方依誠信原則協議定之。
第二條(投資標的種類及投資約定方式)
甲方委託乙方定期定額買進有價證券,應於乙方提供之每月指定買進日期及選定之股票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範圍內(乙方得視業務發展規模、成本效益及風控考量,對實際可供委託投資標的有最終核定權),自行指定買進日期、投資標的、投資金額或數量等相關條件,詳如附表。
前項附表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若有更改變動者,甲方應另行簽定附表通知乙方,除雙方另有約定生效日外,經乙方受理後次一營業日始生效力。惟如因法令變更、投資標的之發行公司等因素而致無法投資約定標的時,不在此限。
乙方提供之每月指定買進日期及選定之股票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範圍若有更改變動者,乙方應揭示於乙方營業場所或登載於網站或以對帳單通知甲方;但其更改變動者如為甲方已指定之投資標的者,乙方應通知甲方,如甲方未於收受通知後三日內向乙方變更其自行指定之投資標的或為其他意思表示者,乙方得終止該標的之定期定額買進委託。
甲方指定之標的有停止買賣或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依相關章則公告變更交易方法或列為處置有價證券,或乙方選定標的之發行人變更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之利害關係人者,乙方應於定期定額交易日停止買進該等證券,如因此停止買進連續達三次,乙方得終止該標的之定期定額委託買進。
每月約定買進日期如逢農曆春節之休市日者,乙方僅受託買進農曆春節後開始交易日前、最近一個指定買進日期之定期定額有價證券。
第三條(扣款日期、扣款方式及扣款金額之計算)
甲方委託乙方定期定額買進有價證券,甲方同意授權指定之金融機構,依甲方指定之買進日按月定期定額自甲方之帳戶進行自動圈存款項作業並將圈存款項撥入乙方證券交割專戶,作為甲方委託乙方買入投資標的之價金(包括成交價金及相關費用)。
甲方授權轉帳帳戶於指定買進日之前一營業日應有足夠之金額(含證券交易價金及證券交
易手續費),並同意轉帳機構自動圈存款項之次一營業日,即為投資標的之委託交易日。如因轉帳機構之電腦轉帳系統故障、電信中斷或有其他不可抗拒事故,未能於所定日期進行圈存款項作業時,甲方同意順延至轉帳機構電腦修復正常運作、電信中斷或不可抗拒事故消失之營業日進行圈存款項作業,並以該日之次一營業日為該投資標的委託交易日。如甲方指定之買進日期有更動者,應由甲方於一個營業日前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送達乙方,於轉知指定金融機構後生效。
甲方指定之定期定額買進日如非市場交易日,以致該筆交易指示無法執行時,該筆交易順延至次一交易日辦理。但順延之交易日有第二條第五項之情事者,仍依第二條第五項之約定辦理。
甲方同意所指定轉帳帳戶餘額不足支付證券交易價金及證券交易手續費時,甲方當期所指定之全部定期定額買進委託均視為取消,乙方將不予執行。
甲方授權轉帳帳戶經連續圈存三次不成功,乙方得停止執行甲方全部定期定額之買進委託。第四條(委託人應負擔之費用)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辦理定期定額買進有價證券業務,甲方應負擔證券交易手續費用,按投
資標的成交金額之 0.1425 %計算,每筆投資最少收取新臺幣 20 元。
前項費用,如有調整時,乙方應揭示於乙方營業場所或登載於網站或以對帳單通知,甲方並同意該調整內容。
第五條(證券商買進不足額之處理方式)
甲方委託乙方定期定額買進有價證券時,乙方不擔保甲方委託投資標的一定成交,若於乙方依約定下單當日無法順利成交時,甲方同意乙方解除為交付而圈存保留之款項。
若乙方接受不同委託人委託於同日買進之相同投資標的無法全數成交時,甲方之成交數量將視同一日不同委託人委託金額之比例,按乙方當日成交之數量中分配計算,乙方於次二營業日執行成交價款之扣款作業並解除未成交部分原圈存保留之款項。
第六條(定期定額最低金額)
甲方委託乙方定期定額買進有價證券,同意每筆投資最低扣款金額為新台幣壹仟元,其金額級距以仟元為單位。
第七條 (契約之生效日期及變更)
本契約於甲乙雙方共同簽署時生效。
本契約內容如有修正必要,除法令或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乙方得以書面、電子媒體方式通知甲方或於乙方網站以公告方式調整之,甲方若未於前揭通知或公告日後五日內以書面向乙方表示異議時,則修訂之條款自前開通知或公告當日起生效。
第八條(契約之終止)
除依主管機關指示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事之一,本契約即為終止:一、任一方以書面或電子媒體方式通知他方終止本契約者。
二、任一方如有違反本契約之規定,經他方通知 30 日之期間補正而未補正者,他方得以書面或
電子媒體方式通知終止本契約。三、任一方發生:
(一)受破產宣告;
(二)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停業或撤銷廢止營業許可、公司登記之處分,或乙方自行停止或遭主管機關處分停止辦理本項業務;
(三)自行解散、停業或歇業;
(四)經法院宣告重整前緊急處分或重整、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而尚未恢復往來;
(五)死亡或其他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者。
四、甲乙雙方間之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受託契約終止者。
本契約之終止,不影響甲乙雙方於本契約終止前已發生之權利義務。第九條(權益事項變更之通知)
甲方提供之姓名或名稱、身分證統一編號、統一證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地址或通訊處
所、聯絡方式(電話或傳真號碼)、印鑑、組織或代表(理)人等基本資料有變更時,應由甲方本人或授權之代理人儘速將其變更情事依雙方約定之適當方式通知乙方。於甲方通知乙方並完成相關變更手續前,甲方不得以其變更對抗乙方。
第十條(通知方法及送達時點)
本契約相關之意思表示、觀念通知或交付,應以親自遞送、郵遞、電子媒體、傳真或其他經雙方當事人約定之適當方式為之。
甲、乙雙方依本契約所定方式所為之通知或交付,其送達時點如次:
一、 以「郵寄函件」方式為之者,於向約定之通訊地址發出,並經通常之郵遞時間時,視為送達。如函件遭任何原因退回(包括但不限於拒收、招領逾期、遷移不明或查無地址等),則以該函件付郵之日視為送達日。
二、 以「傳真」方式為之者,於向約定之傳真號碼發出,並收到傳真機通訊紀錄之確認時,視為送達。以「電子媒體」方式為之者,於向約定之電子傳輸設施發出且未接獲退回或發送失敗之訊息時,於發出時視為送達。
三、 以「親送面交」方式為之者,送交時視為送達。第十一條(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間因本契約所生爭議,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
甲方如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金融消費者,甲乙雙方間因本契約所生爭議,甲方得依該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等之規定程序辦理。
甲方如對乙方有申訴之需求,可洽原服務人員或客服專線 0000-000-000、(00)0000-0000。第十二條(保密義務)
甲乙雙方若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處理者,任ㄧ方當事人就他方當事人於爭議過程所提出之申
請及各種說明資料或協商讓步事項,除已公開、依法規規定或經該他方當事人同意者外,不得公開。
第十三條(印鑑使用約定書)
甲方同意與乙方訂立『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契約書』等契約文件,留存印鑑式樣與普通開戶契約書之原留印鑑相同。但法人留存之印鑑式樣應與經濟部登記之印鑑相同。
第十四條(契約之存執)
本契約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一:請注意本金融服務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二:本契約粗黑標題部分為金融消費者需特別留意之重要內容請消費者詳閱。
※三:甲方在簽訂本契約前已詳細閱讀本契約書之內容,並瞭解及同意以下事項:
(一)甲方已於合理時間內,自行審慎詳閱乙方所提供之說明文件,充分瞭解可能承受之投資風險,並基於獨立之判斷後,交由乙方依約執行。
(二)甲方委託乙方定期定額買進有價證券,已清楚知悉並同意由乙方決定買進之價格及時間,惟所生之投資風險及利益,悉由甲方自行負擔與享有,乙方不保證獲利或分擔損失。
(三)甲方同意乙方得將甲方委託定期定額買進有價證券業務相關資料提供證券交易所、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及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構依相關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及利用所需。
甲方 (簽名或蓋章)對本契約書均已詳細審閱且充分瞭解,並同意遵守全部內容,如法令函釋有所變更,該修訂變更之內容將視為本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契約書內容之一部分,且甲方願對所填寫及提供資料之正確性及真實性負全責。
特此聲明。
立 契 約 書 人甲 方:
客 戶 帳 號:
立 約 人: (簽章)
代理(表)人: (簽章)
乙 | 方: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分公司 | |
負 | 責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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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約日期(承諾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定額買進有價證券業務 客戶投資標的約定書
依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契約書第二條,甲方委託乙方定期定額買進有價證券,應於乙方選定之股票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範圍內自行指定投資標的或投資金額等相關條件。甲方指定相關條件如下:
申請類別 | 投資標的名稱 | 由甲方填寫 | 每月指定買進日期 | |||
指定投資金額 (最低新臺幣壹仟元) | ||||||
□ 新 □ 刪 □ 修 | 增除 改 | □06 日 | □16 日 | □26 日 | ||
□ 新 □ 刪 □ 修 | 增除 改 | □06 日 | □16 日 | □26 日 | ||
□ 新 □ 刪 □ 修 | 增 除改 | □06 日 | □16 日 | □26 日 | ||
□ 新 □ 刪 □ 修 | 增除 改 | □06 日 | □16 日 | □26 日 | ||
□ 新 □ 刪 □ 修 | 增除 改 | □06 日 | □16 日 | □26 日 | ||
□ 新 □ 刪 □ 修 | 增除 改 | □06 日 | □16 日 | □26 日 | ||
□ 新 □ 刪 □ 修 | 增 除改 | □06 日 | □16 日 | □26 日 | ||
□ 新 □ 刪 □ 修 | 增 除改 | □06 日 | □16 日 | □26 日 | ||
□ 新 □ 刪 □ 修 | 增除 改 | □06 日 | □16 日 | □26 日 | ||
□ 新 □ 刪 □ 修 | 增除 改 | □06 日 | □16 日 | □26 日 |
一、本約定書視為雙方契約書內容之一部分。
二、本約定書內容嗣有變動修正之需求,甲乙雙方同意另行簽訂書面以替代之。
立約定書人(甲方):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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