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示范文本》结合天津市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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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示范文本》结合天津市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甲方”:定义 “乙方”:定义
“双方”:是本合同下的甲方、乙方。一、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
1.4 承包范围:
1.5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1.6 合同价款: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
本工程造价: 元。
金额大写: 。
第二条 工程期限
2.1 全部工程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全部工程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2.2 全部工程总日历天数 天。
2.3 各单项工程开竣工日期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第三条 工期延误与工期处罚
3.1 延期开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时开工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提前五 天,应由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应在三天内书面 答复乙方。甲方同意延期要求或三天内不予答复工期相应顺延。如乙方 理由不充足,甲方不同意延期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3.2 暂停施工。甲方代表认为必要时可提出暂停施工要求并在停工后 48 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在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应及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在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时间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的,工期相应顺延。停工责任在乙方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3.3 工期延误。下列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3.3.1 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3.2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影响施工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3.3.3 施工中遇到不可预见障碍物或古墓、文物、流沙等需处理时。
3.3.4 甲方未按时拨付工程款及甲方代表签认同意给予顺延的情况。
3.3.5 不可抗力(指战争、动乱、空气飞行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造成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五天内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五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4 工期惩罚。根据工期定额标准双方约定的工期完成日期,工程提前或延误的奖罚费用,双方应拟定如下条款 :
3.4.1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工期延误的,延误 5 日以内的不予追究,
延误超过 10 日以上的,每延误一天按工程总造价的 5‰罚款。罚金直接交
至甲方。
第四条 甲方工作
4.1 甲方提供水电接驳点,由乙方自行引入。
4.3 甲方在开工前 15 天将工程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提供给乙方。
4.4 组织乙方进行图纸会审并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4.5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第五条 乙方工作
5.1 按双方约定日期向甲方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并提供施工用电、用水计划。
5.2 乙方应在进场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交与甲方,甲方应在 10 日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即可认为已经批准。
5.3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5.4 按约定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5.5 严格执行我市关于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建筑物无污染,现场无建筑垃圾。
5.6 施工过程中乙方应杜绝重大伤亡事故,如因乙方出现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5.7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要求达到“五个百分之百”即“工地xx 100%设置围挡、散体物料堆放 100%苫盖、出入车辆 100%冲洗、建筑施工现场地面 100%硬化、拆迁等土方施工工地 100%湿法作业”。
5.8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违规施工所造成的行政处罚以及给甲方直接和间接产生的影响、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合同价款支付与调整
7.1 合同价款的确定
7.1.1 计价依据:
本次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计价依据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2012)、《天津市安装工程预算基价》、《财税〔2016〕36 号》文件、《津建筑函[2016]72 号》文件以及天津市当地市场价。
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房屋建筑工程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
《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8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7-2013)计算工程量。
7.1.3 该合同价款是由乙方按照招标文件、承包范围、本合同条款、现场条件、施
工组织设计等资料和实际情况进行投标报价并经甲方、乙方确认,双方协商一致后的工程价款。除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合同有约定的价差调整事项、工程内容未施工项等本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情况以外,该合同价款不作任何调整。
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对本工程全部施工图纸、技术说明、工程所在地交通状况、周围环境、地质地貌等情况应认为均已详细研究明了,投标报价时已按照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施工组织设计等要求进行综合考虑,并充分考虑了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行业风险、费率风险等与工程价格有关因素而所需发生的费用,上述所有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且不论情况如何,该项费用均不得调整。
7.2 合同总价及措施项目费用
7.2.1 合同总价:投标总价中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包括采购费、运输费、包装费、保险费、装卸费、保管等)、机械费、措施费(xx施工费、二次搬运费、 检验试验费、水电费、成品保护费、临时设施费等)、管理费、风险费、规费、利润、增值税等完成本项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全部费用及政府部门所要收取的相关费用。所有 在投标报价清单中未予列入的项目及其费用,均将被视为已将此项费用包括在投标报 价的总金额内,除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外,该总价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约定事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调整乙方工程承包范围引起合同价款的变化。
7.2.2 本工程的施工措施项目发生的全部费用在本合同中是一项固定的费用,无论永久工程因工程变更或其它原因是否变化,该费用不进行调整。同时,本工程措施项目费用适用于本合同内的所有工作内容,即乙方措施项目所填报的价格被视为已包含所有为完成合同范围内工程(包括工程变更)所需的一切工程措施工作。
7.3 合同价款调整事项的原则与方式
(1)应调整的单项变更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双方确定的工程量清单内综合固定单价,为变更洽商价款确定的计取依据。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 执行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合同中只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考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则由乙方进行申报经甲方认可后,作为变更单价。现场签证内容适用于本条款约定。
(2)对甲方提出的工程变更或现场签证,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完成,乙方不得以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调整为由拒绝施工。否则,甲方有权指派第三方完成,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直接在乙方费用中扣减支付给第三方。
(3)单项变更、签证事项费用不足 5000 元的,仅办理技术文件,不计取费用;
超出 5000 元的,计取费用,该费用均按合同签订价格单价执行。
7.4 付款方式
7.4.1 预付款:/。
7.4.2 进度款:/。
7.4.3 完工款:/。
7.4.4 结算款:/。
7.4.5 每笔请款甲方在付款前,乙方须提供与付款金额相等的有效增值税发票。结算完成后开具与结算金额相等的增值税发票。
7.5 材料设备供应
x工程是否涉及甲供材。
7.5.1
7.5.2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并附有合格证。第八条 质量与验收
8.1 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接受
甲方监督,质量验收必须达到合格。对不合格的分项工程,乙应按规范要求承担返修工作及费用。
8.2 隐蔽工程验收。工程具备覆盖、掩埋条件或达到条款约定的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工程前 24 小时通知甲方或委托的监理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工程施工。
8.3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双方根据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8.4 乙方在工程验收前 5 天验收报告送甲方或监理。在收到报告后 5 天内组织验收,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5 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 收。
8.5 己竣工未验收工程交工前由乙方保管甲方不得动用。甲方如需提前使用,即视为竣工验收。
8.6 乙方在验收后 15 天内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 3 套。
第九条 设计变更
9.1 施工中如需变更须由甲方取得以下批准: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经原设计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后,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
9.2 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同意。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向乙方发出正式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
第十条 竣工结算
10.1 结算造价=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含合同规定材料调差)±变更签证费 用-减少项目(含甲供材料费用、水电费等)+奖励-违约金±其它。(施工过程中材差不调整)。已完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在 15 天内将工程结算书送交甲方。双方就结算内容无争议时,甲方负责向乙方支付工程结算款。如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可报请有关
部门调解。若甲方在收到结算后 15 天内未提出审查意见,则乙方需再次提请甲方批准。
第十一条 工程保修
11.1 本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
11.2 保修期间,因施工质量问题经甲方、监理单位提出要求,xxx在接到修理通知后当天派人处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和人员处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的返修经济支出视情节由甲方或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争议,仲裁
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应本着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项目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甲、乙方驻工地代表
13.1 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
13.2 甲方委托监理工程师姓名: 被授权范围对乙方承建的施工范围内的工
程施工质量、材料质量、施工进度、施工安全、施工人员持证上岗、工程报验和支付工程款审核等进行监理。
13.3 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
第十四条 合同附件
14.1 工程项目一览表
14.2 全部施工图纸
14.3 有关协议条款及补充合同: 14.3.1 无 。
第十五条 合同份数及有效期
15.1 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执陆份,乙方执贰份。
15.2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中交上东湾售楼处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