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国华xxx生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对.“.国.华.华.彩.金.生.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投保后10天内您可以按本同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 1.3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同提供的保障 2.3
❖ 您有按本同约定申请保单账户价值部分领取的权利… 5.10
❖ 您有按本同约定申请年金转换的权利… 5.11
❖ 您有退保的权利 6.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意外伤害身故特别保险金有年龄限制和时间要求,请您仔细阅读 2.3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3.2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7.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同 1.1 同构成 1.2 同生效 1.3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2.2 投保条件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3.5 保险金申请时效 4.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 | 5.保单账户 5.1 万能账户 5.2 保单账户 5.3 保单账户价值 5.4 结算利率 5.5 保单账户利息 5.6 保证利率和保证保单账户价值 5.7 初始费用 5.8 保单管理费 5.9 持续奖金 5.10 保单账户价值部分领取 5.11 年金转换选择权 6.如何解除同 6.1 同解除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如实告知 | 7.2 同内容变更 7.3 职业或工种变更 7.4 地址变更 7.5 争议处理 7.6 货币单位 8.释义 8.1 周岁 8.2 意外伤害 8.3 酗酒 8.4 无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5 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8.6 潜水 8.7 攀岩 8.8 探险活动 8.9 武术比赛 8.10 特技表演 |
国华xxx生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❶ | 您与我们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
1.2 | 合同生效 |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在我们签发保险单之前,如果您已交纳保险费,且您和被保险人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符合我们的承保条件,则本合同的生效日将追溯至您交纳保险费的次日零时。 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周月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为基础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
1.3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0 日内作为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
❷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
2.2 | 投保条件 |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被保险人条件 | 凡投保时出生满 28 天至 55 周岁(见 8.1)(含 55 周岁),身体健康,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被保险人的累计身故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
投保人条件 | 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 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 |
2.3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 105%; (2) 您所交保险费扣除您累计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及转换为年金的保单账户价值。 | |
意外伤害身故特别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当日)前因遭受意外伤害(见 8.2),并自该 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 180 日当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意外伤害身故特别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特别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 180 日当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特别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
2.4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 被保险人酗酒(见 8.3)、殴斗、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8.4)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 8.5)期间; (6)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 8.6)、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见 8.7)、探险活动(见 8.8)、武术比赛(见 8.9)、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见 8.10)、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 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1) 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 准); (12)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变形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发生上述情形,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项下保 单账户价值。 |
❸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
3.1 |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以书面形式申请,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申请后,会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变更自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之日起产生效力。 您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天内通知我们。否则,您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
3.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身故保险金申请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须提交下列证明和材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 |
3.4 | 保险金的给付 | 我们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 3.3 中所列有关证明和材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自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 3.3 中所列有关证明和材料之 日起 60 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暂不能确定的,将根据已有的证明和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领取身故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我们已支付的保险金。 |
3.5 | 保险金申请时效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年内 |
不行使而消灭。 | ||
❹ | 如何交纳保险费 | |
4.1 | 保险费的交纳 | 本合同保险费交纳方式为趸交。您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保险费最低限额。 |
❺ | 保单账户 | |
5.1 | 万能账户 | 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我们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为万能保险产品设立万能账户,万能账户中的资产为我们所有,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 |
5.2 | 保单账户 | 为了明确您和被保险人的权益,管理每张保险单下的交费、利息,我们在本合同项下设立保单账户。 |
5.3 | 保单账户价值 |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 投保时,您交纳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等于您支付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 (2) 我们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保单账户利息金额在结算日等额增加; (3) 我们收取保单管理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我们收取的保单管理费金额在收取日等额减少。 在结算日,我们先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再扣除保单管理费。若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到期应交的保单管理费,我们按保单账户价值实际余额提取该期保单管理费,本合同终止。 (4) 每个保单年度按保证利率计算保证保单账户价值后,如果保单账户价值数额低于保证保单账户价值,则将其调升至保证保单账户价值的数额。 (5) 在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日享有持续奖金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持续奖金金额在该结算日等额增加。 (6) 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您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金额在领取日等额减少; (7) 您部分年金转换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您申请部分年金转换的金额在年金转换日等额减少。 |
5.4 | 结算利率 | 结算利率用于计算在结算期间末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在结算期间累积的利息。每月 1 日为结算日。在结算日我们将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距该结算日最近的上个结算期间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 6 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为日利率,保证不低于零。 |
5.5 | 保单账户利息 | 保单利息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结算。我们按本合同每日 24 |
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保单账户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 得出结算时保单账户利息。 在结算日零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本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 ||
5.6 | 保证利率和保证保单账户价值 | 保证利率指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我们对每月的结算利率不作保证。 本合同的前三个保单年度,保证利率在投保时由我们确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从第四保单年度开始,我们有权每个保单年度对保证利率进行调整。 本合同的保证保单账户价值在每个保单年度期满日后的首个结算日(若该结算日为本合同生效对应日,则顺延到下个结算日)零时计算。保证保单账户价值是假设从合同生效起结算利率等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如果保单账户价值小于根据保证利率计算的保证保单账户价值,我们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证保单账户价值。 |
5.7 | 初始费用 | 您交纳保险费时,我们收取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初始费用,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按照本条款“保单账户价值”的规定计入保单账户价值。初始费用的收取比例载明于保险单上, 我们可以调整初始费用的收取比例,但该比例最高不超过您所交纳保险费的 10%。 |
5.8 | 保单管理费 | 为维持本合同有效,我们会收取一定的保单管理费。保单管理费收取日为每月的结算日。我们在结算日先结算保单账户价值利息,然后从结算利息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中扣除保单管理费。 我们每月收取的保单管理费金额载明于保险单上,我们可以调整保单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但最高金额不超过 30 元/月。 |
5.9 | 持续奖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日生存,我们将在该结算日向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内分配持续奖金,该奖金金额为您所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需扣除您累计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及转换为年金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奖金的发放日期与发放比例载明于保险单上。 我们分配的持续奖金不以现金形式发放,仅用于增加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 |
5.10 | 保单账户价值部分领取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满之后,您可以书面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您每次领取的金额及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如果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您只能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不能申请部分领取。 我们在收到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书面申请之日起 30 天内,给付您 |
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但须扣除手续费。每次部分领取的手续费的具体 标准于保险单上载明,我们可以调整收费标准,但最高不超过每次 100 元。 | ||
5.11 | 年金转换选择权 | 自本合同第 11 个保单年度起,若本合同依然有效,您可以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同意后,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保单账户价值转换为年金领取。具体的领取方式及领取金额根据转换当时我们提供的的转换年金保险的领取方式及费率确定,保单账户价值转换年金的各相关事项应符合转换当时我们的相应规定。保单账户价值全部转换年金后本合同终止。 |
❻ |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
6.1 | 合同解除 |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天内,向您退还我们收到您解除本合同书面申请之日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 本合同生效满 10 个保单年度后,您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可以选择将保单账户价值转换为年金领取,转换年金的有关事项按转换时我们的有关规定办理。 |
❼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7.1 | 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向您退还合同解除之日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 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未告知的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 |
7.2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内容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7.3 | 职业或工种变更 |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我们。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职业、工种变更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的,但未依上述约定通知我们,且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职业、工种变更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
7.4 | 地址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7.5 | 争议处理 |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7.6 | 货币单位 | 本合同所用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
❽ | 释义 | |
8.1 | 周岁 |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 |
8.2 | 意外伤害 | 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剧烈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
8.3 | 酗酒 | 指没有节制地喝酒,以医疗机构或司法部门出具的酒精中毒或酒精摄入过量的相关证明为依据。 |
8.4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
8.5 | 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英文缩写为 AIDS。 |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 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 ||
8.6 | 潜水 |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
8.7 | 攀岩 | 指攀登悬崖、建筑物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和雪山等运动。 |
8.8 | 探险活动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 |
8.9 | 武术比赛 |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
8.10 | 特技表演 |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飞车等特殊技能训练或比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