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2
鹿寨县乡村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模板)
甲方: 村民委员会
乙方: ,身份证号码: ,
住址: ,电话号码: 。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协议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限为 年 月。
第二条 劳务内容和劳务地点
1.甲方根据公共劳务需要,与乙方协商 ,确定乙方在 岗位,乙方提供劳务内容: 。甲方确因需要,可变更乙方劳务内容,但应与乙方协商补签变更协议。
2.乙方的劳务地点 。
3.乙方悉知与甲方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条 劳务时间
乙方实行不定时劳务制,具体劳务时间由甲方根据公共劳务需要与乙方协商确定。乙方在完成劳务事项后,其余时间自行安排其他生产生活活动。
第四条 补贴
1.劳务补贴。甲方按工作量计付劳务补贴,乙方完成劳务事项的,甲方每月支付乙方一次,每月 元(如有调整按新标准补给),乙方劳务不足一月(20天)的根据实际劳务天数补贴。
2.商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甲方按乙方实际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保险的参保费用予以补贴,保费按10元/月·人。
第五条 双方职责
1.甲方应每周定期安排乙方本周劳务内容,并记录本周劳务事项完成情况,完成劳务事项的应按规定支付劳务补贴。甲方不得安排乙方从事危险劳务事项。
2.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劳务,遇恶劣天气或危险场所应中断劳务事项,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报告甲方,由甲方作出合理安排。乙方在道路上劳务时,应悬挂醒目标志、及时避让车辆,不得违规操作。
第六条 如乙方出现下列情况,劳务协议终止:
1.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入学、服兵役、解除风险不再监测等);
2.超过岗位服务年限、不具备劳动能力或死亡的;
3.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5.由于严重失职对乡镇、村、村民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6.违反有关规定、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
7.擅自离岗或调换岗位,经指出后不服从管理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其他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工作的。
第七条 纠纷处理
因履行本劳务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本着合理合法、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劳务协议双方签字或盖章(加指印)后生效,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当地乡镇乡村振兴部门、县乡村振兴局存档备案一份。本劳务协议任何条款变动,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并签字或盖章(加指印)确认。
甲方(代表)签字(xx): 乙方签字(xx):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