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投
产 资产
非住宅资产租赁
合同书
出租方(甲方):南宁产投华创发展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乙方在承租甲方场地前,已对承租场地情况进行充分了解。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本合同第二条所指非住宅场地租赁事宜(以下简称场地),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场地的坐落、面积、租金、租赁期限等租赁基本事项:
1 | 标的坐落 | |||||
2 | 点位数量 | 用途 | 非住宅 | |||
3 | 租金类型 | 计租面积 (㎡) | 递增幅度 | 递增期 | 月租金 | 年租金 |
场地 | 0% | |||||
5% | ||||||
4 | 银行账号 | |||||
5 | 租赁期限 | |||||
6 | 计租时间 | 1.商铺自成交签订合同之日起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为装修免租期,计租 时间从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至租赁期满,装修免租期时间计入租赁期。 2.2024 年 X 月 X 日至 20XX 年 X 月 X 日 | ||||
7 | 履约保证金 | |||||
8 | 水电押金 | 1400 元 | ||||
9 | 经营项目 | 仅限作为自动售货机点位(只限于销售定型包装的食品、饮料和水)投放及经营使用。 禁止销售含酒精饮品、香烟、棋牌类商品;不得出售“三无”产品、伪劣产品、变质产品、“危禁”产品。禁止用以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产 品。 |
10 | 其他事项 | 1.乙方无法通过代扣结算租金的,应通过转账的方式于每月 20 日前支付当月租金; 2.签订本合同即代表乙方认可并接受本项目公示内容,挂牌公告作为本合同附件; 3.由于本合同出租标的位于封闭管理的学校内,每年有寒暑假期,考虑到主要服务对象为在校师生群体,故每年租金按 10 个月收取,为便于甲方开展管理工作,在乙方无欠租的前提下,每年免除 6 月、12 月两个月租金。(2025 年开始执行本条约定。) 4.安装位置提前报经出租方审批同意; 5.乙方保证所有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并配备有专业的售后服务人员,及时妥善处理售后问题。如因乙方设备质量问题引发安全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并且甲方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 6.施工要求: ①乙方在出租方地点布置自动设备,负责送货工人、车辆及承担由此产生的运输、卸车工费、餐费; ②乙方负责安装所需物料费用,调试设备及相关人员的培训; ③安装时产生的垃圾,由乙方清运走; ④乙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如发生安全事故,须负全部责任; 7.自助设备每点位占地面积不超过 2 ㎡,自助设备不能带 LED 或电子屏幕播放广告、不带外放音响; 8.乙方自行做好设备的安全防护工作,甲方不对设备等一切乙方自行投入的财产损失或破坏负任何责任。 9.设置平价售货区。应坚持规范管理、保证质量、确保安全、服务学生的经营理念,秉承平价销售的原则,为学生提供优质安全价廉的商品,乙方必须设置不低于 3 个品种的平价售货区,平价区内商品需按市场价销售。 10.乙方如需在园内其他点位增设自动售货设备,需书面向甲方提交增设方案申请,经甲方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方可增设,每台设备按申请当时其他已布置的设备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11.举办活动需提前 15 天向出租方提交书面申请及活动方案。 |
第二章 租金结算的约定
第三条 租金按年结算,乙方应于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结清首年租金,第二年起,每年应于上一期租金到期前 20 日内结清下一期租金;
第四条 乙方以银行转账方式交纳租金,未足额缴纳租金视为违约,按第七条执行。乙方应考虑法定节假日的各类因素,以甲方到账时间为准,提前完成银行转账,确保租金
按时到账。
第五条 乙方凭租赁合同和银行转账凭证到甲方开具租金发票。
第六条 对每次银行转账的租金和违约金款项,乙方同意甲方按先扣抵应缴租金、后扣抵应缴违约金的顺序自欠租首季开始逐季销账。
第七条 乙方应在每周期末月的 20 日前将下一个周期租金缴纳下期租金,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天,按拖欠租金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 20 天的,甲方有权限制或停止乙方使用场地的水电,即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因此造成的
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 30 天,或经采取限制或停止使用水电措施后乙方仍不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场地。出现此种情形的,甲方有权继续追缴乙方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并不予退回履约保证金。
第三章 履约保证金的约定
第八条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交纳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 额相当于本合同租赁期最后一年月租金标准三倍的数额。租赁期间,乙方因违约造成甲方 损失的,须支付相应费用的,甲方有权从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抵,甲方依前述约定扣 抵乙方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应在扣抵事实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补齐履约保证金。逾期不补齐履约保证金的按拖欠租金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租赁期满或其他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乙方无违约行为,且乙方结清该场地所欠租金、水、电、通讯、有线电视、垃圾清运处理及物业管理等应由乙方负责交纳的各项费用(以有效结清单据为准)并交回场地后,甲方凭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收据原件、水电押金收据原件将履约保证金全额(不计息)、水电押金(不计息)退还乙方。
如乙方已交纳履约保证金但不能提供票据原件的,乙方应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相关的遗失声明,自遗失声明见报之日起三个月内无异议的,可凭遗失声明、退还履约保证金的申请书、身份证明等材料,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否则,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十条 租赁期满或其他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如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
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水电押金中扣除相应金额抵补损失,仍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应足额赔偿甲方的损失。
第十一条 乙方必须在租赁关系终止且交回场地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甲方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逾期不申请的,视为乙方自愿放弃退还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不予退回履约保证金。
第十二条 乙方在交还甲方场地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有关该场地的工商营业执照的注销或变更住所,否则,甲方不退还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第四章 场地的交付与收回的约定
第十三条 甲方交付的场地本体应符合正常的使用条件,以双方签字确认的《移交清单》为准,双方在移交时对场地(含附属设施)的状况共同进行清点检验,并签字确认《移交清单》,场地(含附属设施)的保管责任自交接之日起由乙方承担,《移交清单》为本协议的有效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乙方以公开竞租方式取得租赁使用权的,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场地腾空交付给乙方。双方应签订书面的《场地移交单》。《场地移交单》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移交场地延长时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这一个月内甲方不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超过一个月甲方仍不能移交场地的,乙方自愿选择下列第(二)款处理方式:
(一)解除本租赁合同,甲方将履约保证金全额(不计息)退还乙方,同时按乙方交纳的竞租保证金(人民币元)赔偿乙方损失。
(二)本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甲方在移交场地前不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租赁起租日期顺延。
第十六条 场地在交付之前,如被列入征收范围(以南宁市政府发布的征收公告为依据),土地收储、甲方危旧房改造的,导致甲方无法移交场地时,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不承担不能交房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移交场地时,甲方应首先以乙方签订本合同时预留的联系方式通知乙方接
收场地,如联系不上,或取得联系后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现场接收场地,甲方再以特快专递方式将接收场地的书面通知邮寄给乙方,如乙方签订本合同时预留的通信地址为本市
的,自邮寄之日起三日内即视为已送达,如通信地址为外地的,自邮寄之日起七日内即视为已送达。
乙方应在接到场地接收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接收场地,否则,视乙方自愿放弃该场地承租权,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出现此种情形的,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另行处置该场地,并不予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第十八条 对乙方自费报装的水电设施,乙方在交回场地时应无偿过户至甲方名下。对于甲方出资,以乙方名义报装,或乙方租赁期间,甲方过户至乙方名下的水电设施,
乙方交回场地时,必须无条件过户给甲方。
第十九条 因租赁合同到期、解除、终止时,乙方应在期满 3 日内将承租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给甲方。交还租赁场地时,应当保持场地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清洁卫生和正常使用的完好状态,如乙方造成场地及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000 元。如乙方拒不维修的,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
金中扣除保洁、维修费用,如履约保证金数额不足的,乙方应在维修费用结清后 1 日内交清。
乙方不腾空场地,未经同意留存物品,视为无主物,甲方有权自行腾空场地,处置该物品。乙方未能在 3 日内清空的,甲方有权选择清空场地内留存物品,清空场地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如甲方无法清空场地物品,乙方须按照本合同第八十一条的约定支付场地占用费给甲方。
第五章 场地水电表等设施报装及使用的约定
第二十条 租赁期间,乙方自行承担使用场地所产生的水、电、气、通讯、宽带、垃圾、物业等费用,按时交纳各项费用,其中水费、电费、垃圾费、物业费由本项目的物业公司收取。
第二十一条 电费单价以供电局当期定价为标准,采用预付费方式(即当月预付次月费用)。另外为确保乙方正常用电,相关公共设施用电、维修维护及损耗等需收取乙方用电服务费。乙方逾期向甲方交纳租金或其他水电等费用,经甲方催告后仍不交纳的,物业公司有权采取停水电或封门等措施,因此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前,乙方按每个设备点位×200 元的标准一次性向甲方交纳水电费押金。若水电月度实际使用量连续两个月超过预交的水电费押金,承租方需根据日常实际使用均量追加水电费押金。
租赁期间,如乙方承租的场地发生水电费欠缴的,当甲方收到水电部门送达的关于乙方欠费的催缴通知,可将乙方交纳的水电费押金为乙方代缴其拖欠的水电费及滞纳金,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出现此种情形的,乙方应于 15 日内向甲方补足水电费押金,逾期不补足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场地。租赁期内,出现此种情形两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场地,视为乙方违约,不予退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第六章 场地用途及经营项目的约定
第二十三条 租赁期间,乙方应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场地。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场地用途。如有改变用途的,乙方负责恢复,同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按届时月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三个月租金总额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 租赁期间,乙方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经营项目,须经过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经营项目,且拒不整改的,属于乙方违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乙方按届时月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总额的违约金。甲方同意乙方转租的,次承租人违反本条约定,视为乙方违约处理。
第二十五条 乙方需自行办理承租场地在消防安全、工商、税务、市政、物价、卫生等方面所有与经营行为有关的手续,特别是特种行业的须取得特种行业的许可证后方可进场装修及经营,出租方仅提供场地证明。如乙方未能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停业或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因其他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全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此导致甲方遭受连带处罚或受损,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同时,乙方仍应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租金。
第七章 场地转租的约定
第二十六条 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标的物整体转租或以联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变相整体转租。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收回场地,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违约事实发生当月租金的 5 倍的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 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租的,乙方与次乙方签订转租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须将转租合同原件一份报甲方备案。乙方与次乙方约定的租赁期不得超过租赁合同约定的剩余的租赁期,超过部分无效;与次乙方约定的转租合同条款不得与本租赁合同的条款相冲突,不得设置甲方对次乙方的义务条款。
第二十八条 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租的,转租期间,因次乙方的原因使租赁场地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损失。
第八章 场地使用、维修及安全管理的约定
第二十九条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有下列危及场地结构安全的行为:
(一)第九章、第十一章的禁止行为;
(二)超荷载堆放物品;
(三)在场地内部乱搭乱盖,或在场地顶层加建、扩建;
(四)其他危及场地结构安全的行为。
乙方有本条情形之一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000 元,同时甲方应责令乙方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因乙方有上述行为之一导致场地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等责任。
第三十条 租赁期间,场地所依附建筑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 C—D 级危房,不能保证正常使用的,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甲方有权收回场地,并不再另行安置或补偿乙方。
出现此种情形的,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按甲方要求及时腾迁,如乙方拒不搬迁的,甲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搬迁;如因乙方拒不搬迁造成安全事故或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一条 非物业管理区域内场地的主体、承重结构和场地共用明沟、暗沟、沉沙井、排水管道、化粪池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的约定:
(一)对于整栋场地产权均为甲方所有的,甲方负责维修;
(二)对于整栋场地仅有部分产权为甲方所有的,甲方与其他产权业主按产权比例分
担维修费用;
(三)因乙方使用不当或者人为造成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的约定:
(一)日常运行维护由物业服务单位按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组织实施;
(二)维修和更新改造按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甲方按所占份额比例承担相关维修费用;
(三)因乙方使用不当或者人为造成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 乙方负责场地下列部位、范围的维修维护和安全管理义务,并承担费用:
(一)场地门窗及其玻璃等易损易碎物件;
(二)水表及表后的水管、水龙头等给水设施;
(三)乙方自用的瓷盆、大便器、排污管、化粪池等排水设施;
(四)电表及电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家电等电气设施设备;
(五)乙方装修装饰部分,或乙方自行安装的设施设备;
(六)因乙方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场地及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损坏的;
(七)其他不应由甲方负责的维修项目。
乙方对其负责的维修维护和管理的部位、范围应尽到安全保障的注意义务和管理责任,场地如发生倒塌、火灾等安全事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事故原因属于乙方负责维修维 护和管理的部位和范围引起的,乙方须承担全部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等责任,同 时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收回场地。
第三十四条 出租区域内场地的明沟、暗沟、沉沙井、排水管道、化粪池等共用设施内的淤积物、生活废弃物等的日常清污、运输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第三十五条 属于甲方维修的项目,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在合理的时限内提供维修服务,如因其他原因暂时不能提供维修服务的,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
答复。
第三十六条 属于乙方负责维修的项目,乙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单位,其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等具体事项由乙方与维修单位双方自行约定;如乙方使用、维修不当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当乙方行为或乙方负责维修的部分出现危及场地或他人安全的隐患时,由乙方负责排除险情,并报甲方备案,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排除险情的,甲方有权组织排险,费用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或他人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七条 乙方应不定期检查承租标的物,按本合同约定的维修责任,做好其负责维修项目的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
乙方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发现应由甲方负责维修的项目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告知甲方,如因乙方不告知甲方未及时进行维修而发生场地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赔偿损失,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甲方对出租场地进行检查或维修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给予积极配合,甲方的检查或维修可能会对乙方的装饰装修造成局部破损,如发生此种情形,甲方不承担损坏赔偿责任。如因乙方原因不能及时检查、维修的场地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标准的违约金,如导致场地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第九章 消防安全保障义务和管理责任的约定
第三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无论乙方是否转租,乙方对承租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均负有安全保障和管理的义务,乙方是承租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安全保障和管理的责任人。
第四十条 根据法律和法规政策的规定,乙方经营的项目如须通过消防部门的消防安
全验收方可营业的,乙方须向应急消防机构报审承租场地的消防验收等应急消防机构规定的一切手续,承租场地未经消防安全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未取得消防许可证前,严禁
乙方营业。
乙方未取得消防许可证就擅自营业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场地,没收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处理,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租的,次承租人营业前也须取得消防许可证,否则甲方将按乙方未取得消防许可证就擅自营业处理。
第四十一条 租赁期间,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范用电,并对本场地所安装、使用的全部电气线路、设施设备承担全部安全责任:
(一)乙方应采用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电线、开关、插座、照明器具等电气材料和产品,并确保各类材料和产品的质量合格,满足用电规定的要求;
(二)乙方在安装承租场地室内电线时,应严格按照厨房、空调、动力、照明等分专线布置,严禁所有电器设备共用一组电线;
(三)乙方应严格按我国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电气线路的敷设及设备的安装。应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并且使用具有相关设计资质单位签章的电气施工图,电线应套入线槽或线管,要求安装防短路、过负荷的电路保护开关装置,每组回路应安装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自动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开关等;
(四)应规范用电,乙方不得有下列危及用电安全的行为: 1、乱拉乱接电线;
2、超负荷用电;
3、使用质量不合格或不满足负荷要求的移动电插座、插头;
4、使用质量不合格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电器产品;
5、其他危险用电行为。
(五)甲方为场地报装有变压器的,变压器及其后的电线电器,交由乙方使用,并由乙方负责维修、维护,承担相应费用,承担全部的安全保障和管理的义务。
乙方违反本条约定情形之一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000 元,同时乙方应在甲方通知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因乙方有上述行为之一导致场地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等责任。
第四十二条 租赁期间,乙方应按下列约定规范用火,并对其用火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一)不得在场地内非厨房部位生火煮食;
(二)不得在场地内外摆设产生明火的神台香炉等;
(三)不得在场地内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
(四)使用合格的炉灶、排烟设备,按使用说明书定时清洗,确保清洁、无油烟堆积;
(五)安全使用燃气、煤气等;
(六)不得有其他危险用火行为。
乙方违反本条约定情形之一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000 元/次,同时乙方应在甲方通知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因乙方有上述行为之一导致场地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等责任。
第四十三条 租赁期间,乙方应保持场地内部及xx消防通道、公共通道、租赁场地方道路及出入口的畅通,不得有下列可能堵塞消防通道、公共通道和出入口的行为:
(一)占用公共走道、消防通道、租赁场地道路等乱堆杂物、乱搭乱建、或改为其他用途;
(二)在公共通道、楼梯间等处安装向内开启的各类门;
(三)其他堵塞消防通道、公共通道的行为。
乙方违反本条约定情形之一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000 元,同时乙方应在甲方通知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自行拆除恢复原状,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违反上述约定两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有上述行为之一导致场地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等责任。
第四十四条 乙方应根据国家消防法规、应急消防机构的要求、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等的规定以及双方的有关约定,负责配置灭火器及其他消防设施。
第四十五条乙方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五日内,须按下列标准配置消防器材:
(一)结构、布局相对独立的场地,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50 平方米的,配置 1 具 4公斤的 ABC 类干粉灭火器;每增加 50 平方米以内的建筑面积,相应增加 1 具同类型的灭火器。结构布局独立的场地,其配置灭火器的数量不能少于 2 具;
(二)经营娱乐、餐饮及建材销售如木材、化工原料销售如液化气、酒精、油漆、涂料等易燃易爆物品的非住宅,每 50 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 2 具灭火器;
(三)经营加工类非住宅,以及作为幼儿园、敬老院场所的非住宅,灭火器材的配置标准应符合国家特种行业规定标准。
如国家、地方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消防应急部门的通告等另有要求的,乙方须按照相关要求配置和维护、管理消防器材。
第四十六条 乙方应当加强灭火器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每月对其配置的灭火器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检查发现灭火器过期,乙方应及时更新,发现压力值偏低时,乙方应及时送检维修。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便于取用的位置,使其铭牌朝外,不得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位置。
第四十七条 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参加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知识培训,同时乙方负责组织员工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定出租场地消防事故应急方案,积极参加出租场地的消防演习。
(一)乙方为个人的,其本人必须参加消防安全知识学习;乙方为单位的,单位指定的负责本非住宅管理的负责人必须参加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安全知识学习,学习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雇用的在本非住宅工作的员工按下列比例自行组织消防安全知识学习,学习费用由乙方承担:
1、非住宅用于经营、存储液化气、酒精、涂料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全体员工均需参加消防安全知识学习;
2、非住宅用于经营、存储木材类等建筑材料的,参加消防安全知识学习的人数不少
于员工总数的 50%;
3、非住宅用于其他用途如餐饮、服装、百货、娱乐等的,参加消防安全知识学习的人数不少于员工总数的 20%。
第四十八条 乙方及其员工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我国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政策;学习掌握并认真履行双方签订的有关场地维修、装修、使用安全等方面的约定条款;认真学习消防部门和甲方发放的各类消防安全宣传资料,自觉接受消防部门和甲方的消防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把有关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第四十九条 乙方对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负有消防安全保障和管理的义务,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发生火灾等消防安全事故的(除人为纵火外),乙方负全部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等责任。
发生火灾时,乙方应立即向消防部门和甲方如实报告,并积极组织人员疏散、抢险救灾,同时主动配合协助消防部门及甲方开展事故调查。
第十章 场地装饰装修的约定
第五十条 乙方对承租的场地进行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并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出具装饰装修承诺书方可开工。装饰装修承诺书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法律效力。
未经甲方批准,xx擅自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000 元,并按甲方要求恢复原样,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的装饰装修项目超出经甲方批准的实施内容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000元,并按甲方要求恢复超出部分的原样,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五十一条 乙方向甲方提出装饰装修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装饰装修申报表;
(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或图纸;
(三)施工企业的资质材料、施工合同等;
(四)电工、电焊工等特殊工种施工人员的上岗证复印件;
(五)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二条 甲方在受理乙方装饰装修申请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乙方收到甲方准予装修的书面答复后两个工作日内,应向甲方出具装饰装修承诺书。
因xxxx导致乙方的装修申请不能按时答复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三条 乙方装饰装修时,应向甲方一次性交纳装饰装修保证金,标准为 15000
元。乙方装饰装修竣工后,经甲方检查,乙方无违约行为的,甲方按乙方交纳装饰装修保证金的票据原件,将保证金全额(不计息)退还乙方;如乙方在装饰装修时有违约行为,违约金从装饰装修保证金中抵扣,余额退还乙方(不计息)。
第五十四条 乙方对承租的场地进行装饰装修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拆除或部分拆除具有承重作用的场地基础、墙体、柱、梁、楼板等构件;
(二)在承重墙上增设门窗或者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洞口尺寸;
(三)在悬挑阳台挑梁部位的墙体或者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开凿洞口;
(四)改变场地规划设计用途;
(五)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屋面、阳台荷载;
(六)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七)拆改燃气管道或场地共用部位;
(八)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安装影响场地结构安全的设施和设备;或损坏场地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九)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危及场地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合同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合同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乙方违反本条约定情形之一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000 元,并按甲方要求恢复原样,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五十五条 乙方对承租的场地进行装饰装修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改变外立面,在非承重墙上开门、窗;
(四)拆改门窗;
(五)改变给、排水及电气线路等设施设备的敷设;
(六)其他需甲方同意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乙方的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装置平台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不得进行装修装饰施工,已进行装修装饰的应予以拆除并恢复原状。
乙方违反第五十五条或本条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000 元,并按甲方要求恢复原样,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五十七条 乙方对承租场地进行装饰装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施工。乙方装修装饰过程中涉及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作业的,应由持有相关上岗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
乙方违反该条约定的,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000 元,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五十八条 乙方对承租场地进行装饰装修,应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质量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及电线、开关、插座等电气材料。同时按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或规定在现场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九条 乙方的装饰装修有吊顶的,必须在吊顶适当部位开设检查口,检查口尺寸不得小于 600 毫米×600 毫米。
乙方违反本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000 元,甲方有权根据检查的需要开设检查口,开设检查口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不负责赔偿。
第六十条 乙方的装饰装修不得影响消防(公共)通道的畅通,消防(公共)通道设有铁(木)门的,铁(木)门的开启方向一律不得向内开启,应向外开启。
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000 元,并在甲方通知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六十一条 乙方应当及时清理装修垃圾,严禁将建筑材料、垃圾堆放在公共场所。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000 元,同时甲方将自行雇佣工人清理,
清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十二条 乙方因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场地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乙方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六十三条 乙方实施出租场地的装饰装修活动时,对装饰装修活动负有全部的安全管理义务,是装修工程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因乙方装饰装修行为导致场地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等责任。
第六十四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装饰装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乙方应予以配合。装修工程竣工后正式投入使用之前,乙方应通知甲方,双方开展一次联合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乙方应及时整改,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章 物业管理的约定
第六十五条 乙方承租的场地位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乙方承担物业服务、电梯使用、垃圾处理等费用,并接受物业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按时交纳各项费用。
第六十六条 乙方应遵守该场地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关于物业管理方面的约定。甲方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有物业服务合同的,该物业服务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对乙方具有法律效力。
乙方违反本章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000 元,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六十七条 甲方对商业街公共区域(含外立面)有统一管理使用权。
第十二章 场地“门前三包”责任的约定
第六十八条 由乙方负责承租场地“门前三包”。“门前三包”责任范围:从场地(店铺、门面)门前至路沿石边的整个区域的卫生、秩序、路树、绿化带(池)、车辆停放等。
第六十九条 包卫生,指乙方负责承租场地(店铺、门面)及门前卫生的清扫、保洁,清除废弃物、积水、污物、痰迹等,不得有乱扔乱倒、乱停乱放、随地吐痰的行为。承租场地(店铺、门面)每日产生的垃圾,只能集中放在场地(店铺、门面)的门内,不得倒放到人行道或机动车道,乙方每日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倾倒垃圾。乙方自己的垃圾桶(筐)不得放在人行道或机动车道。
第七十条 包绿化,指乙方负责管护树木花草,保持绿地干净整洁,不得有损坏绿化设施和占用、污染绿地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包市容秩序。指乙方不得跨门槛占道经营,不得在承租的场地(店铺、门面)外乱堆乱放(太阳伞、垃圾筐、扫把、拖把等)、乱挂乱晒、不得私设广告牌、挡雨篷、遮阳伞等。乙方车辆停放要整齐有序(车头统一向外),乙方要及时清理承租的场地(店铺、门面)乱贴的违章广告(包括玻璃墙内、门柱两侧)。
第七十二条 甲方对乙方负责的承租场地(店铺、门面)“门前三包”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乙方没有履行“门前三包”约定的责任或未达到目标的,第一次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期限内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整改的,乙方须支付违约金 500 元给甲方;同时,甲方要求乙方继续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若乙方不继续进行整改或整改达不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出租的场地,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00 元。
乙方没有做到承租场地(店铺、门面)“门前三包”,被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责令整改二次以上(含二次)或被处罚一次以上(含一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出租的场地,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500 元。
第十三章 场地征收的约定
第七十三条 租赁期间,因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而发生场地征收时,以南宁市政府发布的征收公告为依据,甲方收到正式开展征收通知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应做好搬迁准备,搬迁过渡期场地占用费根据实际使用天数按原合同约
定标准计收,搬迁时甲方将给予乙方一个月的免租搬迁期。
具体搬迁期限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乙方应在甲方通知要求的期限内搬迁完毕,逾期
不搬的,属乙方违约,逾期期间按照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收取场地占用费,同时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第七十四条 租赁期间发生场地征收时,征收人给予的有关征收的补偿补助费用按以下约定执行:
1、场地产权补偿、停产停业补偿费、场地临时安置补助费归甲方所有;
2、搬迁费、属于乙方的场地设施设备(如电话、有线电视、空调、三相电源等)迁移费归乙方所有;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投入的场地装饰装修按政府提供的补偿标准计算所得的补偿费用,归乙方所有,但在本合同签订时,甲方交付乙方场地时就包括有附着的装修物的,该部分的装修补偿归甲方。
租赁合同期满,甲乙双方没有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乙方继续使用承租场地,但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归甲方所有,场地装饰装修所得的补偿费用,归甲方所有。
第十四章 装饰装修物补偿的约定
第七十五条 乙方在进行装饰装修时,应结合租赁期限、租赁场地的用途以及将来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无法收回残值等问题充分考虑装饰装修的必要成本和标准。
第七十六条 本合同所称的装饰装修物包括改建工程(在此指在租赁过程中乙方为了使用目的,对竣工后的场地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普通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物和增设的他物。装饰装修物分为已形成附合和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是指动产与不动产结合后,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部分,非毁损或变更其性质而不能分离。如吊顶、门窗、地板、水电设施、空调管道、照明设施、消防设施设备等等。
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是指装饰装修物与场地未完全结合或者尚未达到不可分离状态,如空调机、电视、电梯等。
第七十七条 对装饰装修物补偿的约定:
(一)对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约定:
不论本合同因何种原因提前解除或到期终止,乙方对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均可拆除取回,但因拆除造成场地毁损的,乙方应当恢复原状或赔偿甲方损失。
(二)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补偿的约定: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装饰装修的(或其中的部分),不论租赁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或提前解除,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归甲方所有,甲方不给予任何补偿。
2、乙方按合同约定申报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补偿的约定:
(1)租赁期届满合同终止或乙方违约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的,乙方在交回场地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甲方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乙方拆除的,应按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残值赔偿甲方损失,造成甲方场地毁损等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其他损失。
(2)甲方违约导致合同提前解除,或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的(除场地被征收、不可抗力外),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甲方给予乙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残值补偿约定为:
剩余租赁期为本合同约定租赁期限 1/2 以上的(含 1/2),甲方给予乙方补偿残值的 50%;剩余租赁期为本合同约定租赁期限 1/2 以下的(不含 1/2),甲方给予乙方补偿残值的 20%。
甲方违约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的,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一家评估公司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残值进行评估,费用由甲方承担。
但乙方拆除的,应按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残值赔偿甲方损失,甲方不再给予乙方装饰装修物的残值补偿,造成甲方场地毁损等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其他损失。
(3)甲、乙双方违约导致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甲方按照以下方式给予乙方补偿:
①乙方违约在先,甲方违约在后的,剩余租赁期为本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 1/2 以上的
(含 1/2),甲方给予乙方补偿残值的 30%;剩余租赁期为本合同约定租赁期限 1/2 以下的
(不含 1/2),甲方给予乙方补偿残值的 10%。
②甲方违约在先,乙方违约在后的,剩余租赁期为本合同约定租赁期限 1/2 以上的(含
1/2),甲方给予乙方补偿残值的 40%;剩余租赁期为本合同约定租赁期限 1/2 以下的(不含 1/2),甲方给予乙方补偿残值的 20%。
但乙方拆除的,应按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残值赔偿甲方损失,甲方不再给予乙方装饰装修物的残值补偿,造成甲方场地毁损等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其他损失。
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一家评估公司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残值进行评估,费用按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
第十五章 合同解除或终止
第七十八条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二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一)甲方出租的场地存在产权纠纷的;
(二)租赁期间场地不符合正常使用条件的(因不可抗力造成场地不能使用的除外);
(三)由于甲方原因未尽场地修缮义务,乙方不能正常使用场地的。
第七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不退回履约保证金,乙方仍须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
2、其他违约行为。
3、在竞租及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发现乙方递交的相关材料存在造假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一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前违约单方终止本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方赔偿守约方解除合同当月租金的 3 倍,本合同终止。
第八十一条 租赁期满、合同其他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时,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腾空期限内将场地腾空交还甲方的,场地腾空交还日期每逾期一天,乙方按本合同终止(解除)时的月租金的二倍向甲方支付场地占用费。
第八十二条 乙方解散、破产、注销或被吊销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收回场地,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甲方或乙方因重组、合并、分立、变更名称的,由承担甲方或乙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
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六章 通知与送达
第八十三条 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各种通知、函件,以双方在本合同落款处所注明的联系地址为送达地址。前述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双方发生纠纷进入诉讼、仲裁程序时法律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件的送达。
第八十四条 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要求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可采用当面送交、邮寄、传真等书面方式发出。前述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第八十五条 甲方可以将通知、文件送至出租物业处,乙方应立即签收并给予书面回执,如乙方拒绝签收,则甲方可采取留置的方式送达并制作相应的留置照片或录像作为送达证据。
第八十六条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的,应自变更之日起 3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八十七条 因一方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依据上述程序及时告知对方、被送达方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文书等无法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达的,以邮件、传真发出之日作为送达之日。
特别约定:甲方的任何通知以书面形式粘贴在本出租物门口侧外墙则视为已送达。
第十七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甲方对租赁场地进行危旧房改造、政府实行土地收储、场地征收的,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甲方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发生本条款情形的,甲方及时通知乙方,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应做好搬迁准备,搬迁过渡期场地占用费根据实际使用天数按原合同约定标准计收,搬迁时甲方将给与乙方一个月的免租搬迁期。
具体搬迁期限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乙方应在甲方通知要求的期限内搬迁完毕,逾期
不搬的,属乙方违约,逾期期间按照第八十条的规定收取场地占用费,同时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二)甲方出卖、转让商铺的,除出卖、转让给甲方下属企业、控股企业、关联企业、参股企业等与甲方在利害关系的企业、或因政策不能出卖、转让给乙方外,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甲方提前 15 日书面告知乙方。
(三)由于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的损失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险保险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第八十九条 租赁期间,如因战争、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租赁场地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本合同自行终止,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出现本条情形的,乙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天数计交租金。
第九十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相关补充条款。 第九十一条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有权向人民
法院起诉。
第九十二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签章):南宁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签章):地址:南宁市江南区亭洪路 58 号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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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