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关于启用《吉林银行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2023 版)》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为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自 2023 年 8 月 30 日(含)起,我行将启用《吉林银行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2023 版)》
(以下简称《投资协议书》),投资者购买我行理财产品前,均须签署《投资协议书》。对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前购买或持有我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如您不接受《投资协议书》内容,请您不再购买或者将所持理财产品全部份额分别于各只理财产品最近一个开放期赎回。
《投资协议书》的启用不会对理财产品投资运作产生实质性影响,理财产品的开放频率、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及其他产品要素不变。我行将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服务宗旨,继续切实履行产品管理人职责。《投资协议书》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行的信赖与支持!敬请继续关注我行正在销售的理财产品。
特此公告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8 月 25 日
附件:
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2023 版)
投资者自愿购买由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作为管理人发行的理财产品,为规范投资者和管理人在理财业务中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签订本协议。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协议,特别是黑体、加粗、 斜体条款。若投资者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请不要进行 后续操作。
第一条 重要提示
1.1 《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系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共同构成投资者和管理人就购买理财产品事宜的法律文件(上 述法律文件与本协议有关文件统称《销售文件》)。
1.2 购买本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仔细阅读《销售文件》的各项条款,确保自己完全 理解本理财产品的产品性质、资金投向、各类风险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 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理财需求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1.3 本理财产品成立后,管理人根据本协议发布调整或变更公告为本协议的有效修订或补充,公告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公告为准。
1.4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受各种 市场波动因素影响,本理财产品可能面临本金风险、收益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等风险因素,具体风险因素已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 者揭示。投资者应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理财产品对应《风险揭示书》的详细条款及可能面 临的风险。请投资者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1.5 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协议及《销售文件》的承认和接受,理财产品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协议发行的理财产品份额,即成为理财产品投资者和本协议当事人。理财产品投资者作为本协议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协议盖章或签名为必要条件。
第二条 理财产品认/申购、赎回与终止
2.1 理财产品认/申购办理流程参照《客户权益须知》。
2.2 理财产品认/申购确认:投资者认/申购理财产品时,须授权指定账户用于认/申购交易和赎回资金清算,投资者购买及扣划时应确保足额资金,管理人根据资金划付对投资者相应认/申购进行确认。
2.3 理财计划不成立:若在募集期结束日,本理财产品发行规模未能达到对应期次的
《理财产品说明书》要求,则本理财产品不成立,管理人将及时解除对投资者授权指定账
户中认购资金的冻结。
2.4 理财产品投资品种、投资起点金额、收益支付方式参照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
2.5 理财产品赎回/终止兑付:在正常情况下,管理人将按照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将兑付款项划入投资者约定账户。如出现不可抗力、市场停市或管制等异常事件、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非管理人主导、仅能被动接受的外部事件或客观情形,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按约定日清算时,或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管理人对理财产品进行延期或转换时,管理人将于原约定清算日前通过信息披露途径及时通知投资者,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后续处理。
2.6 资金清算:理财产品终止或份额赎回时,清算资金将直接划入管理人指定账户,资金到账时间以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
第三条 税收处理
3.1 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纳税人。
3.2 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应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由理财产品财产承担。
3.3 投资者因投资理财产品获得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
第四条 投资者声明与承诺
4.1 管理人已依法向投资者提示了免除管理人责任、加重投资者责任、排除投资者权利的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加粗、斜体条款),应投资者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做了说明,投资者在签订本协议前已经知悉并同意。
4.2 投资者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及《销售文件》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投资者对本协议及《销售文件》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已清楚知悉并同意本协议及《销售文件》项下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等行为由管理人负责实施。
4.3 投资者承诺完全了解理财产品的性质,完全知晓理财产品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自愿并能够承担自身风险,并能够在慎重考虑后独立作出交易决定。
4.4 投资者确认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及《销售文件》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已经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以及一切相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且不存在权利瑕疵。
4.5 投资者承诺不存在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规定禁止或限制投资本理财产品的情形。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及《销售文件》不会违反对投资者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
第五条 投资者权利与义务
5.1 投资者按其投资金额在本协议中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风险。
5.2 投资者有权按《销售文件》取得理财收益。
5.3 投资者有权按《销售文件》查询获得公开披露的理财产品信息资料。
5.4 投资者有权在理财产品终止后对清算后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按理财产品持有份额
比例参与分配。
5.5 投资者应保证理财资金为其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不存在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 收征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5.6 本协议终止前,投资者应保证其授权指定账户处于正常状态。若投资者授权指定账户发生资金余额不足、挂失、换卡、长期不动户等特殊情况或被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导致认/申购不成功,以及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因有权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理财份额、理财账户、授权指定账户被冻结或扣划的,管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5.7 本协议终止前,投资者不得将授权指定账户销户。若发生因投资者注销授权指定账户造成理财产品无法正常兑付的,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8 投资者在购买本产品时,应在约定的时间结点前向指定账户存入足额理财资金,同意并授权管理人于相应的资金归集日将投资者指定账户内相应的理财资金划转至管理人指定的资金账户,对此管理人无须另行征得投资者同意或书面通知,无须在划款时以电话等 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最后确认,对于风险较高或投资者单笔购买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同样 适用上述划款规则。由于投资者未存入理财资金或理财资金不足或未在约定的时间前购买本产品而导致交易失败的,管理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5.9 对于投资者通过网上银行等线上销售渠道方式购买的理财产品(不受限于本产品),投资者通过客户身份认证要素(包括但不限于账号、网上银行登录名、密码、数字证书、USBKey等)或其他交易安全措施所完成的一切操作均视为投资者所为,投资者确认其在线上渠道系统点击确认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合法有效性,与纸质签署具有同等效力,并确认记录以及录音、录像构成对投资者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赎回、撤单等业务)的终局证据,并且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投资人承诺对因自身提供、泄露、被窃、遗失等原因造成交易信息、身份认证要素等被他人使用的,该行为视为其本人完成的 行为,其本人对该使用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5.10 投资者应按管理人要求提供全部文件、凭证及其他资料,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如果有任何变更,投资者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并办理变更手续。如因投资者未及时通知管理人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管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11 投资者进行投资时,应承诺履行反洗钱义务,确保资金来源、目的使用合法,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5.12 法律法规以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所规定的投资者其他权利义务。
第六条 管理人权利与义务
6.1 管理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
6.2 管理人应当按照《销售文件》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6.3 管理人应当按照《销售文件》履行风险揭示及信息披露义务。
6.4 管理人不对任何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作出承诺或保证,亦不会承诺或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安全。
6.5 管理人有权向投资者收取理财产品的相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
6.6 管理人有权根据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销售服务机构网点、网站等渠道或管理人在《理财产品说明书》指定的信息披露场所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管理人信息披露内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投资者应在 充分知晓、理解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后签署本协议,并在签署本协议后持续关注。
6.7 管理人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向投资者进行理财产品份额的收益分配并将对应资金划入投资者授权指定账户后,即视为管理人已向投资者完成收益分配和资金的清算分配。因投资者约定账户冻结、挂失、换卡、销户、长期不动户等原因造成账户变更或异常,投资者应及时到销售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并经管理人确认为准。如因投资者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造成管理人无法向投资者进行正常收益分配和资金清算分配,全部损失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6.8 管理人依照《销售文件》载明的产品类型、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比例进行投资,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约定比例合理浮动。如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投资者理财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管理人将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6.9 管理人应当确保理财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6.10 管理人不得将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6.11 管理人应当选择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机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托管理财产品。
6.12 管理人全权负责理财产品资金的运用和理财产品资产的管理,管理人有权并代表投资者利益,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投资产生的风险资产进行多种方式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催收、抵债资产收取与处置、破产重整等。投资者对此充分理解并同意该等授权安排。
6.13 管理人应就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获知的投资者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经投资者事先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另有要求的除外。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根据监管要求,为理财产品登记等需要,向登记部门或监管机构提供投资者相
关信息。
6.14 管理人在此特别披露:若管理人关联方担任理财产品的托管人、合作机构的,管理人将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相应程序,投资者认购或申购理财产品即视为同意该等安排。
6.15 管理人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投资者或其资金存在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嫌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投资者损失的,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6.16 管理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无论该费用是否经过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确认,管理人均有权以合法凭证作为证据随时向投资者追偿。
6.17 管理人对投资者提交的任何文件、资料不负有实质性审查义务,仅进行形式性审查,该形式性审查并不表示管理人对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合法合规性进行确认,投资者不得以管理人未进行实质性审查为由而主张任何权利。
6.18 法律法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以及依据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7.1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若有权机关要求管理人配合对投资者理财份额、理财账户、授权指定账户进行查封、冻结或扣划的,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如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全额或部分终止理财交易、停止向投资者支付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由于提前终止交易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将由投资者承担,管理人有权将此损失及费用从投资者的授权指定账户、理财本金及收益中扣除。管理人对上述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7.2 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的理财业务交易延误、中断、终止及投资者损失,管理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并有权解除本协议并终止双方理财业务关系。因投资者违约给管理人或全体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7.3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或突发重大卫生公共事件等不可预测事件造成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管理人不承担责任,但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在条 件允许时及时通知投资者并采取一切必要且可能的措施阻止损失扩大。
7.4 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修改或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颁布以及紧急措施的出台导致的风险及损失,管理人不承担责任。管理人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 取必要合理的补救措施,尽力保护投资者利益,减少投资者损失。
7.5 管理人若严格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进行投资运作,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免除管理人责任。
7.6 因下列原因导致错误发生,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7.6.1 投资者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7.6.2 管理人收到的交易指令不符合要求或缺乏必要的交易信息;
7.6.3 投资者未能正确依据《销售文件》操作;
7.6.4 管理人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7.6.5 发生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他不可归因于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投资者未收到或延迟收到管理人发出的与交易相关的认证信息,或导致管理人无法正常处理业务指令。
第八条 权利保留
8.1 管理人若未行使本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投资者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管理人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8.2 管理人对投资者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九条 送达
9.1 投资者确认以在理财签约时填写的有效送达地址、接收人、手机号码、电子邮箱 接收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并以此承担有效送达的法律后果。
9.2 适用范围包括非诉及争议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
裁、诉讼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9.3 有效送达地址、接收人、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最迟于变更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理财签约时填写的有效送达地址、接收人、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仍视为有效。
9.4 因上述有效送达地址、接收人、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准确,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未能实际接收的,送达之日为:
9.4.1 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9.4.2 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9.4.3 电子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之日视为送达 之日。
9.5 仲裁机构、法院可向上述地址直接邮寄送达,未能实际接收或拒绝签收的,仍视 为送达。
9.6 仲裁、诉讼中,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与理财签约时填写不一
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为准(该送达地址适用本条约定的送达方式及送达的法律后果)。
9.7 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8 本协议送达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本协议整体或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
第十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0.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 因订立、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管理人(包括管理人委托、授权或承接本协议项下业务的管理人其他机 构)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0.3 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履行,则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 其他费用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因本协议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拍卖费、变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办案费用等)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授权
12.1 投资者同意并授权管理人收集、存储投资者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主动提供或因使用服务而产生的个人信息,管理人可将上述信息用于身份核实、业务办理、报送司法及监管机构,管理人可向其他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投资者个人信息,上述信息的范围包括投资者的个人基本资料、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等。
12.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管理人可以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并打印投资者的信用报告:
12.2.1 审核投资者的业务申请;
12.2.2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或金融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形。
12.3 管理人有权使用、保存有关本协议的信息和信用信息,并将有关本协议的信息和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违约信息、不良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12.4 管理人有权保留投资者的基础资料(含各类证件复印件)、信用报告等资料无须 退还。
第十三条 反洗钱约定
13.1 管理人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开展投资者身份识别、身份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工作。
13.2 投资者应配合管理人完成身份识别,大额、可疑交易报告中需要核查的内容,并保证所提供的各项要求完整且真实有效。
13.3 投资者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确保资金来源、目的使用合法,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13.4 如投资者涉嫌洗钱、逃税、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管理人有权对投资者的账户进行止付/限制非柜面交易(渠道类业务限制非柜面交易,包括:ATM、网上银行、POS、手机银行);情节严重的,根据公安机关或检察、监察机关及监管机构要求,管理人有权冻结投资者账户并开展检查及调查工作,投资者应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
14.1 投资者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
14.2 投资者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4.3 投资者不得利用金融产品和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14.4 管理人应当通过适当程序和措施在业务经营全过程公平、公正和诚信对待投资者。
14.5 管理人应当尊重投资者的真实意愿,不得擅自代理投资者办理业务。
14.6 管理人不得非法挪用、占用投资者资金及其他金融资产。
14.7 投资者、管理人应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原则。
14.8 投资者对本合同及条款内容存在疑问,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热线(000-00-00000)选择人工服务咨询、投诉。
第十五条 协议终止
15.1 除按《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投资者或管理人享有的提前终止权外,投资者有违约行为或交易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保全措施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15.2 管理人宣布理财产品设立失败、管理人提前终止(包括投资者全部赎回理财产品份额)或者理财产品到期并完成清算分配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15.3 本协议及《理财产品说明书》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16.1 若投资者和管理人之间存在多份理财产品协议书,则每一协议书分与其所对应的
《理财产品说明书》等《销售文件》单独构成一个理财产品交易合同,各个合同之间互相独立,每一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均独立于其他合同。
16.2 本协议任何条款或内容无效或被撤销,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16.3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因监管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单方对本协议进行修订。
16.4 本协议未尽事宜,以《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协议书》《客 户权益须知》为准。
第十七条 协议生效
17.1 投资者通过销售服务机构营业网点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本协议自投资者签名或加盖个人名章,且管理人确认投资者成功认/申购并收到投资者缴付的全部投资本金之日起生效。投资者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本协议自投资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或加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且管理人确认投资者成功认/申购并收到投资者缴付的全部投资本金之日起生效。
17.2 投资者通过销售服务机构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方式购买理财产品的,本协议经投资者通过点击同意本协议后且管理人确认投资者成功认/申购并收到投资者缴付的全部投资本金之日起生效。
17.3 投资者线上点击同意与书面签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4 投资者知悉并确认,管理人对理财产品项下投资者认/申购份额的确认即视为管理人签署和认可本协议,投资者不得以管理人未在本协议盖章为由主张本协议不成立或不 生效。
17.5 本协议 1 式 2 份,投资者和管理人各执 1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投资者(个人客户签字):
投资者(机构客户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