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 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医疗事故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费用支出;
小康团体门诊急诊医疗保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小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小康团体门诊急诊医疗保险合同”。
【重要声明】
以下关于小康团体门诊急诊医疗保险产品的文字说明及利益演示,是我们供您更加直观地理解产品和保险条款所用,您的具体权益依保险合同确定。
【购买提示】
投保范围:您可将团体成员作为被保险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也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团体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团体中的自然人。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0 周岁至 64 周岁。交费期间:一次性交
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
【退保提示】
本合同生效后,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每一被保险人解除合同时对应的现金价值=该被保险人的当期保险费×(1-25%)×(1-当期保险费经过日数/当期保险费承保日数),经过日数不足 1 日的按 1 日计算。若该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金给付,则对应的现金价值为零。
您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不保证续保】
本条款为不保证续保条款。
本产品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产品已停售,我们将不再接受您的投保申请,但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免赔额】
免赔额指在保险期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我们不予赔付的部分。
本合同所指的免赔额为每一被保险人每次免赔额。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免赔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的补偿或给付,不能计入免赔额;每一被保险人除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公费医疗以外的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或给付,可计入该被保险人免赔额。
【给付比例】
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给付比例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包含第 30 日),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在医院进行门诊急诊治
疗的,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间隔是否超过这 30 日,我们不承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这 3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新增的被保险人的等待期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的起始日期开始计算。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发生保险事故或您为被保险人在其上一保险期间届满时按保险条款 “2.2 不保证续保”的规定重新投保本产品的,该被保险人无等待期。
二、门诊急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的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诊断必须进行门诊急诊治疗的,对于该被保险人每次门诊急诊治疗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在该被保险人已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我们按照该被保险人上述费用的余额,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
急诊保险金。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该被保险人未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按照该被保险人每次门诊急诊治疗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且乘以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后再乘以 60%,给付门诊急诊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进行门诊急诊治疗,我们均按上述约定给付门诊急诊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补偿原则
本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我们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我们仅对该被保险人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
基本医疗保险中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注:具体保险责任详见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性病;
(七) 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八)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 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一) 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医疗事故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费用支出;
(十二) 美容手术、整形手术、变性手术及理疗、推拿、按摩、热疗、水疗、功能恢复性锻炼、心理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
(十三)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四) 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导致的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
(十五) 被保险人从事任何高风险运动,包括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及乘坐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其他免责条款】
除“条款 2.7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条款 2.4 免赔额”、
“条款 2.5 给付比例”、“条款 2.6 保险责任”、“条款 3.2 保险事故通知”、“条款 5.1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条款 5.4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及“条款脚注 5 医院”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保单利益】
本合同的保单利益为:门诊急诊保险金以及退保金,其中退保金为现金价值。
【利益演示】
某公司为员工投保《小康团体门诊急诊医疗保险》,其中,被保险人王先生 40 岁,保险期间 1
年,交费期间一次性交,等待期 30 天,基本保险金额为 10,000 元,免赔额 0 元,100%给付比例,
对应的保险费为 1,561.50 元,其可以享受到的利益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保单年度 | 年龄 | 当年度保险费 | 累计保险费 | 门诊急诊保险金累计给付限额 | 退保金(现金价值) |
1 | 40 | 1,561.50 | 1,561.50 | 10,000 | - |
注:
1.上述利益演示仅供客户参考,各项保险利益以保险合同内容为准;
2.上述利益演示中退保金(现金价值)为保单年度末数值,实际退保金(现金价值)以解除合同时点计算值为准,可能与保单年度末数值不同。每一被保险人解除合同时对应的现金价值=该被保险人的当期保险费×(1-25%)×(1-当期保险费经过日数/当期保险费承保日数),经过日数不足 1日的按 1 日计算。若该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金给付,则对应的现金价值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