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WHRT-DXH-FW-202317
项目编号:WHRT-DXH-FW-202317
采购用户需求
采 购 人: 武汉市东西湖区民政局
招标代理机构: 武汉荣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采 购 方 式: 公开招标
项 目 日 期: 二○二三年十月
2、采购计划备案号:420112-2023-00389
3、项目名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项目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5、预算金额:200万元
6、最高限价(如有):200万元
7、采购需求:具体详见附件/招标文件第三章内容
8、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一年
10、(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
11、本项目(是/否)接受合同分包:否;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采购项目,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1)投标人须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2) 投标人须具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3) 投标人为分公司(分支机构)的,需提供总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
(4) 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只接受一个投标人参与投标(凡相关联企业也只能投标一家,提供书面承诺书)。
项目采购需求
一、项目基本情况
1.1项目名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项目
预算金额:200万元
最高限价:200万元
1.2 采购项目的功能或者目标:武汉市东西湖区年满60周岁(含)及以上老年人。包括:①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年满60周岁的东西湖区户籍老年人;②在东西湖辖区内稳定居住的老年人提供意外伤害保险。
1.3 预算绩效目标:武汉市东西湖区年满60周岁(含)及以上老年人。包括:①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年满60周岁的东西湖区户籍老年人;②在东西湖辖区内稳定居住的老年人提供意外伤害保险。
1.4 项目概况:采取政府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方式,建立东西湖区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服务模式,发挥商业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服务功能,全面构建起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群众需求相适应的服务保障体系。
2.2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
2.2.1项目背景;
为加快推进我区养老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提升城乡低保对象民生保障服务水平,增强全区老年人抵御意外伤害的能力,依据《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6〕32号)要求,结合东西湖区人民政府2023年重点工作责任分解方案要求,着力为民办实事办好事,采取政府定向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方式,全面构建起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群众需求相适应的服务保障体系。
2.2.1.1保险内容及技术服务要求
1、投保险种: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保险对象:武汉市东西湖区年满60周岁(含)及以上老年人。包括:①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年满60周岁的东西湖区户籍老年人;②在东西湖辖区内稳定居住的老年人。
3、投保人数:以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公报和东西湖区户籍人口年报为基本依据,综合全区老年人口变动情况,测算东西湖区老年人口数量。
3、服务期:合同签订后一年(服务期满采购人对中标人进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可续签下一年服务合同,续签最长不超过二年)。
4、责任范围:包括在居家生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加公共场所活动、外出旅游等发生的各种意外伤害事故,原则上按照意外身故及伤残、意外医疗、住院治疗期间护理等三个方面予以赔付。
5、保障项目本保险所称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 |
备注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30000元 |
身故全额赔付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30000元 |
残疾比例赔付标准按保险行业现行标准执行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15000元 |
每次免赔100元;赔付比例90%; |
住院津贴 |
50元/日 |
每次免赔3天,单次住院津贴最高赔付90天,最高不超过180天。 |
6、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 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不在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该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对于不同保险事故造成的伤残,本次保险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 应予以扣除。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身故、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人身意外伤害医疗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县级(含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乡镇医院(不含港、澳、台地区)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若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保险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但最长不超过180日。
(4)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障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县级(含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乡镇医院。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在扣除3天免赔天数后,按照50元/天的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金,单次住院津贴最高赔付90天,年度累计最高赔付180天。
7、责任免除
如果在下列期间,或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赔付,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保险条款规定所有除外责任;
(2)猝死责任;
(3)既往已有残疾除外;
8、服务要求:
(1)投标人应发挥专业优势, 提供保险产品和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持,建立保险事故赔偿机制,完善风险管理防控体系;
(2)投标人需配备专业的服务团队, 投保人报案后应有专人负责理赔及相关手续的办理;
(3)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报案,需要应急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的,中标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及时支付或垫付相关费用;
(4)保险事故发生后,中标人可以根据投保人的书面授权,直接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 (法定) 受益人支付保险赔偿金;
(6)投标人应提供详细的重难点分析、总体承保服务方案、理赔服务承诺、项目人员配备、服务保证措施、风险防控及应急服务措施等内容。
(7)投标人应设有 24 小时全天服务电话, 负责向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和出险后的服务。
(8)投标人提供无偿的咨询、宣传服务。
(9)投标报价采用单价报价,单价最高限价为人民币20元/人,结算方式为:投标单价*实际参保人数。本项目结算金额上限不超过200万元,据实结算。
(10)付款方式:按实际参保人数据实结算。
评分标准
项目 |
评审 分项 |
满分 |
评审内容及分值 |
价格部分 10分 |
投标 报价 |
10 分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保留两位小数) |
商务部分 32分 |
类似 业绩 |
10分 |
对投标人从2020年1月1日至今有类似项目经验评分,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10分。(提供合作协议和中标通知书,合作协议至少应包含首页、签章页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同一项目不同年份算一个项目) |
用户 评价 |
5分 |
对投标人从2020年1月1日至今承办的上述类似保险项目服务评价结果评分,每获得一个满意或优秀的项目得0.5分,最高得5分,需加盖采购方或使用方公章方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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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能力充足率 |
4分 |
根据投标人或其总公司2022年的保险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进行评分,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200%得4分、高于150%得2分、高于100%得1分。(需提供总公司2022年度偿付能力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
|
服务 车辆 |
5分 |
根据投标人为本项目提供的服务车辆情况评分,基数为5台,增加一台车,加1分,满分5分。(需提供证明车辆所有权的行车证复印件,未提供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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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 风险 |
8分 |
根据投标人或其总公司2022年1-4季度的风险评级进行评分,每一个季度评级为AAA级得2分,AA级1.5分,A级1分,B级及以下0.5分。须提供监管部门公布的数据的截图,并加盖公章。 |
|
技术部分 58分 |
承保服 务方案 |
10分 |
对投标人承保服务方案详细程度及可行性、工作计划完备性;工作流程方案合理性;进行总体评价,满分10分。 1、承保服务:能提供承保服务方案且完整、合理、可行性的强的得4分,不完整、合理、可行性不强的得2分,不能提供的不得分; 2、承保服务工作计划:完整、合理、可行性的强的得3分,不完整、合理、可行性不强的得2分,不能提供的不得分; 3、承保流程:投标人能做到承保及时、规范,保证按照政策要求进行合理合规的承保的得3分,承保不及时、不规范的得2分,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 |
理赔 服务 |
10分 |
对投标人理赔方案的内容丰富、合理性、可行性进行总体评价,满分10分。 1、能提供上门理赔、上门慰问关怀等服务,服务周到、细致、全面的得6分,服务不周到、不细致、不全面的得3分,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 2、根据赔案处理时效给分,3个工作日内赔款到位的,给4分;5个工作日内赔款到位的,给2分;10个工作日内赔款到位的,给1分;1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得分; |
|
项目人 员配备 |
12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人员配备方案,从以下四个方面打分: 1、团队服务细致、全面、专业水平高、服务对象覆盖面广; 2、业务经验丰富,诚信度高,承保服务能力强; 3、服务团队人员构成合理、配备充足、工作能力完全胜任本项目的; 4、分工明确, 权责清晰,人员之间的协调安排统一有序; 每项内容:描述合理、清晰、具体、可行得3分,描述不清晰或内容不足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
|
服务保 证措施 |
10分 |
结合本项目提供服务质量及保障措施,从服务承诺、投诉和纠纷处理方案、实现服务质量的措施等三个方面进行描述。符合老年人服务特点、方案科学合理,有针对性、且方案完整涵盖以上要求的所有内容的得10分,服务承诺不细致、保障措施不科学,针对性不强的得6分;存在部分响应缺陷或缺漏的得3分; 未提供不得分。 |
|
宣传服务 |
10分 |
从宣传方式、宣传途径等方面进行评分。符合老年人服务特点、方案科学合理,有针对性的得10分,不符合老年人服务特点、方案科学不合理的得6分;存在部分响应缺陷或缺漏的得3分; 未提供不得分。 |
|
应急保障方案 |
6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应急保障方案进行评分,包括但不限于 1.应急预案; 2.突发事件处理及保障措施。 以上2项每项内容详细可行、科学合理、专业性强的得6分;针对性一般、内容有缺陷、欠完备的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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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100分 |
合同主要条款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投标文件的响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武汉东西湖区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采购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险保障的对象
武汉市东西湖区年满60周岁(含)及以上老年人。包括:①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年满60周岁的东西湖区户籍老年人;②在东西湖辖区内稳定居住的老年人。
二、保险责任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三、保险责任范围
包括在居家生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加公共场所活动、外出旅游等发生的各种意外伤害事故,原则上按照意外身故及伤残、意外医疗、住院治疗期间护理等三个方面予以赔付。
四、保险赔偿标准
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 |
备注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30000元 |
身故全额赔付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30000元 |
残疾比例赔付标准按保险行业现行标准执行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15000元 |
每次免赔100元;赔付比例90%; |
住院津贴 |
50元/日 |
每次免赔3天,单次住院津贴最高赔付90天,最高不超过180天。 |
五、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不在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该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对于不同保险事故造成的伤残,本次保险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身故、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人身意外伤害医疗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若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保险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但最长不超过180日。
(4)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障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在扣除3天免赔天数后,按照50元/天的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金,单次住院津贴最高赔付90天,年度累计最高赔付180天。
六、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意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殴斗,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14)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假牙等);
(15)一般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
(16)被保险人在非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等级的医院治疗,但本附加险条款“意外伤害急救”另有约定的除外;
(17)猝死责任;
(18)既往已有残疾除外;
七、定点医疗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县级(含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乡镇医院。
八、甲、乙双方义务
1、甲方的义务
(1)负责提供投保资料,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的年度保费为每人每年 元,保费合计元整(¥ )。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银行行号:
2、乙方的义务
(1)乙方设立专门的服务小组,安排专人负责投保对象的登记统计、合同内容变更、被保险人人员变更、保险关系转移、保险赔案资料收取;为被保险人提供承保、理赔、咨询及其他各类保险服务,包括必要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2)乙方组织开展相关保险宣传工作;
(3)乙方坚持快速理赔。在本协议项下的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申请给付手续完备的情况下,乙方承诺应在七个工作日内赔付保险金;
(4)乙方设立7×24小时全天服务电话,负责提供咨询服务和预约上门理赔登记服务;
九、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十、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3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一、补充说明
(1)投保人申请退保或减保的,应提供真实、准确、无虚假记载的已通知被保险人退保事宜的有效证明,否则,投保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2)双方对涉及对方的信息均具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投保人向保险人提供的被保险人个人信息, 未经投保人许可,保险人不得对外披露或用作他途,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3)本协议有效期间,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常沟通交流信息,共同解决面临的问题。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形式,修改本协议内容。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合同期限届满后,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本合同(如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就合同续订的有关事项,配合甲方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的,视为乙方自愿放弃合同续订)。
十二、附则
(1)本协议与乙方使用的保险条款内容不符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2)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若本协议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双方签署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