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全称:BNP Paribas ABC Wealth Management Co., Ltd.。
法巴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目 录
为维护法巴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订本法巴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法巴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英文全称:BNP Paribas ABC Wealth Management Co., Ltd.。
公司注册地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65楼6501-6508室,邮编:200120。公司将在其注册地址和经董事会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地点经营业务。
公司是一家由BNP Paribas Asset Management Holding(以下简称“法巴资管”)与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银理财”)作为股东设立的公司。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本章程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自公司登记成立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合规官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经营目的: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为股东创造最佳回报,持续提高经营绩效和企业价值,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公司的经营范围:
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理财顾问和咨询服务;以及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的经营范围最终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经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核准为准。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拾亿元整),由公司股东一次性实缴。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比例如下: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单位:元人民币) |
出资方式 |
出资时间 |
出资 比例 |
法巴资管 |
510,000,000 |
现金 |
2023年3月 |
51% |
农银理财 |
490,000,000 |
现金 |
2023年3月 |
49% |
公司名称;
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以及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在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后的十(10)年内(以下简称“锁定期”),股东不得进行任何股权转让,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设立信托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对其股权设置任何权利负担,但依据本章程和法巴资管与农银理财于2023年3月签署的合资协议(以下简称“合资协议”)进行或者许可的并且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如需)的情形除外。
锁定期结束后,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任一方股东可以向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权:
转让方股东就该等转让书面通知另一方股东(以下简称“转让通知”);
该等转让符合本章程和合资协议中有关向股东各自关联方转让的约定、优先购买权的约定以及有关向股东各自的竞争对手转让的约定;
该等转让获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如需);
该等转让的受让方需满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以及
该等转让的受让方应当与转让方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在签发转让通知的六十(60)个工作日内完成股权转让。但是为办理有关股权转让的任何相关手续,经转让方股东的书面要求,上述期限可以相应延长。
锁定期结束后,如果任何一方股东拟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出售给第三方,转让方必须首先书面通知另一方股东,并给予另一方股东以与拟议受让方相同的条件优先购买该等股权的权利。如果另一方选择行使其优先购买权,另一方将有权替换任何第三方购买转让方的股权。
在任何情况下,股东转让股权,受让方应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股东资质条件。
公司股权变更后出资百分之五(5%)以上股东的股东资格应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公司变更出资百分之一(1%)以上、百分之五(5%)以下股东的,应当在股权变更后十(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股东在锁定期结束后,除非经另一方股东同意,不得以质押、设立信托或其他任何方式对其股权设置任何权利负担。
股东以公司股权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本章程、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告知公司董事会;股东转让公司股权的,应当事前告知公司董事会。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充分证据。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权的法人机构。股东名册应当载明如下事项:
股东名称及住所;
股东的出资额;以及
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本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名称及其出资额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依照法律法规、本章程和合资协议的规定获得股权、分取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依照本章程和合资协议的规定提名董事会成员和公司监事;
依照本章程和合资协议的规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依照法律法规、本章程和合资协议的规定转让股权;
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接收、查阅和检查有关公司的财务、业务、运营、法律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未经审计的月度、季度和年度财务报表;
2.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公司年度管理报告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3. 公司的年度预算和业务计划;以及
4. 任何一方股东为遵守适用于该方的法律、监管要求或内部要求而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或查阅(包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账簿和记录、管理层报告、公司的财产和设施)。
依照本章程和合资协议的规定获得并持有公司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本章程原件一份;
2. 出资证明书(原件)和股东名册(复印件);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
4. 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复印件);以及
5.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董事会和监事报告(原件);
如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本章程和合资协议终止或清算,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公司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以及
法律法规、本章程或合资协议赋予的其他权利。
遵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确保公司的资金情况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作出承诺,向公司补充资本以确保公司的净资本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并作为公司资本规划的一部分。公司股东将根据各自对公司的持股比例不时地分担由该项补充资本义务产生的财务负担;
根据本章程和合资协议的规定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股东应当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持股比例和持股金融机构数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公司股权;
按照法律法规,如实向公司告知财务信息、股权结构、入股资金来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投资其他金融机构情况等信息;
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发生变化的,相关股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告知公司;
股东发生合并、分立,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撤销等措施,或者进入解散、清算、破产程序,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
股东所持公司股权涉及诉讼、仲裁、被司法机关等采取法律强制措施、被质押或者解质押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
股东转让、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者与公司开展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利益;
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本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公司经营管理;
公司发生风险事件或者重大违规行为的,股东应当配合相关监管机构开展调查和风险处置;以及
法律法规、本章程及合资协议规定股东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自有资金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修改本章程;
批准或修改向董事会的授权;
审议、批准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监事议事规则;
审议、批准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收购本公司股权作出决议;
对聘用或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以及
法律法规、本章程和合资协议规定的其他职权。
前述事项中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事项,应在股东会作出决议后报请并取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后方能进行。
公司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定期股东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或
监事提议时。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设主席一名,负责主持股东会会议,股东会主席由董事长担任。董事长不能主持或者不主持股东会会议时,应由一名由农银理财提名董事或一名由法巴资管提名的董事根据本章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主持该股东会会议。
股东会会议应当由全体股东出席方可举行。若适当召集的股东会会议召开后的一(1)小时内出席的股东未达到法定人数,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将会议延期不少于七(7)个工作日。在该等延期的会议上,通过公司代表或代理人出席的任何股东应构成法定人数并可以进行会议;前提是,除非是在向股东发送的首次会议通知中详细列明的事项,任何其他事项不得在该等延期会议上讨论或表决。
除非经全体股东书面同意缩短通知期限,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提前十五(15)日以书面形式向各股东通知列明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包括会议上的待决事项)。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在保证股东的代表能够充分发表意见并听取其他股东意见的前提下,股东会会议可以以现场会议、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其他任何类似的通讯方式召开,全体股东均有权参加股东会会议并在股东会会议上表决。通过电话、视频或其他任何类似的通讯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视为出席股东会会议。
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所委托的代理人或股东适当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士应出席股东会并代表该股东表决。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授权代表出席的,应出示证明其本人身份的证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代表仅可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1/2)以上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将根据本章程和合资协议的规定在股东会上对双方股东各自提出的或董事会决议的提案投赞成票。
对修改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决议;
对分配超过上一财务年度的剩余累积可分配利润(在扣除符合法律法规相关强制性规定要求的法定公积金以及年度财务预算规定的资本承诺或支出金额后)的百分之八十(80%)以上的利润分配作出决议;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有关公司的企业债券的发行作出决议;
审议、批准公司的任何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修改本章程;
决定增加或减少董事会中董事的人数;
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和本章程规定的需要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在未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情况下,如经全体股东签署并通过的书面决议,则股东可通过该等书面决议。该等书面决议,如经全体股东有效签署,应与股东亲自、委托代理人或通过通讯设备方式出席适当召集的股东会所作出的投票表决具有相同的效力。
董事会根据章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任命的秘书(以下简称“秘书”)有权列席股东会会议,但任一股东要求股东会会议以保密形式召开(以下简称“保密股东会会议”)时,只有股东有权出席保密股东会会议,秘书不应当列席保密股东会会议。
股东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记录应由秘书制作,如为保密股东会会议,则应由法巴资管的代表制作会议记录,并由秘书保存至股东会会议记录簿。会议记录的副本应当在可行时间内尽快递交给每一股东。如一方股东未出席股东会会议,股东在股东会会议上审议的所有文件的副本应与会议记录一并送达至该股东。
股东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中文版本和英文版本,并记录股东会会议讨论和处理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就任何股东保留事项采纳的任何拟议决定、行动或决议案。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后的十五(15)个工作日内,秘书(召开保密股东会会议时应由法巴资管履行职务)应向全体股东提供一份股东会会议记录的草稿并征求股东的意见。股东可以在收到草稿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召开保密股东会会议时应由法巴资管的代表履行职务)提交修改或补充提议。如股东未在收到草稿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提出任何意见,则视为该股东已同意草稿所记录的内容。在股东意见征求完毕后的十(10)个日内,秘书(召开保密股东会会议时应由法巴资管履行职务)应当定稿股东会会议记录。定稿的任何保密股东会会议记录应由全体股东签署,除保密股东会以外的其他任何股东会会议记录应由秘书签署。
公司应当制作股东会会议记录簿,并由秘书保存。股东会会议定稿并经签署的会议记录的原件及其所有附件应按时间顺序放置于公司的股东会会议记录簿内。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永久。
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应向但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股东权利。
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质押公司股权作出限制,并可限制其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股东会提案权、股权处分权等权利。
董事由股东提名,并经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选举或更换,任期三(3)年。任期届满后,经原提名股东再次提名并经股东在股东会会议上再次任命后可以连任,如股东未在一名董事任期届满时任命其继任人,该董事应被视为被再次任命。董事的任职资格须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董事任期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计算,至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由股东按照本章程和合资协议的规定提供一份候选人名单,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股东会会议上,对每位董事候选人逐一进行表决;
董事候选人经股东会会议任命成为董事后,公司应就该董事的任命办理公司登记;以及
如股东对另一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存在合理的严重担忧,另一股东应当尽最大努力用其他人替换该董事候选人;
公司股东同意在股东会上对另一方股东根据本章程和合资协议约定提名的公司董事人选的任命投赞成票,但前提是该董事候选人满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项下成为理财公司董事须具备的适当条件。
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有权要求高级管理层全面、及时、准确地提供反映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相关资料或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审议事项进行充分审查,独立、专业、客观地发表意见,在审慎判断的基础上独立作出表决;
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对高级管理层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
积极参加公司和监管机构等组织的培训,了解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持续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在履行职责时,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执行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并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尽职、审慎履行职责,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未经股东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以及
法律法规、本章程或者合资协议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将自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理财产品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不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理财产品财产;
利用理财产品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理财产品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侵占、挪用理财产品财产;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以及
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董事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及时通知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要求补充。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权利。公司应提供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行使职权。
若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其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二(2/3)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本章程和合资协议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辞职或离任的,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受限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法巴资管提名的董事(以下简称“法巴资管董事”)可由法巴资管随时终止董事职务和替换,农银理财提名的董事(以下简称“农银理财董事”)可由农银理财随时终止董事职务和替换。就任何法巴资管董事或农银理财董事的职务终止,有权提名该等董事的一方应向董事会发出书面通知,该等职务终止应在董事会收到终止通知时立即生效。
如任何董事违反任何重要适用法律、本章程以及公司的任何管理规定,或为私人利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存在其他不当行为,受到任何刑事或监管处罚,或其作为或不作为构成撤职的法定理由,提名该董事的股东应立刻罢免该董事,如提名该董事的股东未立刻罢免该董事,股东应有权召开股东会立即罢免该董事。如公司因上述作为或不作为遭受任何损失,公司应有权要求董事进行赔偿。但在满足下列条件时,董事按照已经生效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开展工作所遭受的处罚除外:
该董事依据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的授权执行事务;以及
该董事在该等行为中没有欺诈、故意不当行为和/或重大过失。
公司设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的业务和经营,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七(7)名董事组成,包括两(2)名执行董事和五(5)名非执行董事,其中法巴资管董事四(4)名(包括一(1)名执行董事和三(3)名非执行董事),农银理财董事三(3)名(包括一(1)名执行董事和两(2)名非执行董事)。在符合合资协议规定并经股东会特别决议批准的情形下,董事会的规模方可扩大。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权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投资、资产购置、资产处置与核销、资产抵押、关联交易、数据治理等事项(但根据法律法规需由公司股东会决议的除外);
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实施;
制定公司资本规划,承担资本或偿付能力管理最终责任;
制定公司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并对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定期评估并完善公司的公司治理;
制订本章程的修订案及董事会议事规则;
提请股东会聘用或者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维护公司金融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建立公司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
承担股东事务的管理责任;
法律法规、本章程以及合资协议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应任命一名秘书,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对董事会负责。秘书负责协助召开股东会会议及董事会会议并处理与会议有关的事项。秘书的任期为三(3)年。秘书应为具有熟练的中文、英文书写和口语能力的自然人。秘书应在董事会的监督下按照合资协议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秘书的任期可以延长,且秘书可由董事会罢免或替换。秘书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但任一董事要求董事会会议以保密形式召开(以下简称“保密董事会会议”)时,只有董事有权出席保密董事会会议,秘书不应当列席保密董事会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任何董事提议时;
监事提议时;以及
董事长认为有必要的。
以上人员在书面形式提议时,应当对董事会临时会议所审议的事项进行合理、详细的说明,并送达至其他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地点由董事会秘书(如果该等会议属于保密董事会会议,则为一名法巴资管董事)决定,但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当在董事提议后的至少七(7)个工作日后且不超过十五(15)个工作日内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不少于五(5)名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如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后的一(1)小时内未出席,并使得董事会会议出席人数不足五(5)人,秘书(如果该等会议属于保密董事会会议,则为一名法巴资管董事)应当将会议延期不少于七(7)个工作日且不多于十四(14)个工作日(以下简称“延期董事会会议”),延期董事会会议的应当有不少于四(4)名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在延期董事会会议上,仅可就向董事发送的首次会议通知中详细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
若延期董事会会议所审议的事项属于本章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董事会保留事项,则延期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不少于五(5)名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应当通知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除非经全体董事以书面同意缩短通知期限,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应当至少提前十(10)个工作日,将由秘书制作的会议通知(如果该等会议属于保密董事会会议,则应当由一名法巴资管董事制作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至全体董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会议地点、日期和方式;
会议议程(包括会议议案);
会务联系方式;以及
发出通知的日期。
未列入议程的任何业务不得在董事会会议上讨论,除非全体董事放弃该等要求或该等事项经全体董事一致批准。
在保证董事能够充分发表意见并听取其他董事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会议可以以现场会议、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其他任何类似的通讯方式召开,全体董事均有权参加董事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会议上表决。通过电话、视频或其他任何类似的通讯方式参加会议的董事视为出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采用书面决议方式召开的,如董事会已将该书面决议发送给全体董事,并且签字同意的董事已达到作出决议所需的法定人数,则自该等董事签字同意的书面决议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董事会指定联系人员时,该议案所议内容成为董事会决议。
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薪酬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等重大事项不得采取书面传签方式表决。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若董事长不能或未能履行上述董事长的职权,则由农银理财指定除董事长外的任一农银理财董事代替董事长行使上述职权。如果任何农银理财董事均不能或者未能履行董事长的职权,则法巴资管董事可以代替履行董事长的职权。
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其必须书面委托另一董事代表其出席会议。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在董事会会议开始前向秘书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该等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授权委托书应当附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之后。
一名董事原则上最多接受两名未亲自出席会议董事的委托。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除董事会保留事项外,董事会通过的其他任何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超过半数同意,而董事会保留事项需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2/3)以上批准(且包括至少一(1)名法巴资管董事和一(1)名农银理财董事)方可通过。
本条所称董事会保留事项,指下列事项:
向公司股东提议修改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向公司股东提议根据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向公司股东提出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向股东提议关于制订公司薪酬方案;
向股东提议关于制订超过人民币2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万元)的公司重大资产处置方案;
向股东提议关于制订资本补充方案;
就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向公司股东提出议案;
就制订本章程的修订案,向公司股东提出议案;
批准与公司关联方的重大交易(公司在正常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且公允的交易除外);
批准公司在任一自然年度内向第三方以任何形式提供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的对外担保;
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允许公司进行的、且价格或股权价值超过人民币1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元)的股权投资、收购和其他类似重大交易作出决议,但收购投资证券,与培植产品和服务有关的任何交易和公司正常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交易除外;
批准公司正常业务经营过程之外超过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的任何重大合同或其他重大承诺(包括或有负债);
批准超过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的任何资本性承诺或财务支出(但根据年度财务预算作出的除外);
公司承诺在美国从事任何业务或其他活动,或持有任何美国实体的任何证券;
聘任或解聘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受限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任职资格核准);
公司副总经理人数的变动以及公司副总经理之间的职责分配;
法律法规、本章程和合资协议要求全体董事三分之二(2/3)以上(且包括至少一(1)名法巴资管董事和一(1)名农银理财董事)表决通过的其他事项。
公司股东将在股东会上对董事会已批准的任何上述提案投赞成票,并使其董事在董事会上对根据本章程和合资协议提出的提案投赞成票。
董事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秘书制作(如果该等会议属于保密董事会会议,则应当由一名法巴资管董事制作)并保存至董事会会议记录簿。会议记录的副本应当在可行时间内尽快送达至董事。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审议的所有文件的副本应与会议记录一并送达至该董事。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和主持人姓名;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及其代表的姓名;
会议议程;
董事发言要点,其中应当包括董事所提出的任何疑虑或反对意见(以书面议案方式开会的,以董事的书面反馈意见为准);以及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当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和每名董事的投票情况)。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中文版本和英文版本,并记录董事会会议讨论和处理的全部事项。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后的十五(15)个工作日内,秘书(如该等董事会会议属于保密董事会会议,则为一名法巴资管董事)应向全体董事提供一份董事会会议记录的草稿并征求董事的意见。董事可以在收到草稿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如该等董事会会议属于保密董事会会议,则为上述法巴资管董事)提交修改或补充提议。如果董事未在收到草稿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提出任何意见,则视为该董事已同意草稿所记录的内容。在董事意见征求完毕后的十(10)个日历日内,秘书(如该等董事会会议属于保密董事会会议,则为上述法巴资管董事)应当定稿董事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秘书应当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上签名,保密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由至少一(1)名农银理财董事和一(1)名法巴资管董事签名。
公司应当制作董事会会议记录簿,并由秘书保存。董事会会议定稿并经签署的会议记录的原件及其所有附件应按时间顺序放置于公司的董事会会议记录簿内。董事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永久,如果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化,董事会秘书应当将会议记录簿提供给新任董事供其参考。
一(1)名农银理财董事将由全体董事过半数(且至少包括一(1)名法巴资管董事和一(1)名农银理财董事)选举担任公司的非执行董事长(以下简称“董事长”)。董事长任期与其作为董事的任期一致。法巴资管董事应当对农银理财提名或替换的董事长人选投赞成票。
董事长应当按照本章程、合资协议的规定以及董事会的决议行使职权,具体职权为:
主持股东会,并代表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签署董事会会议纪要;
监督、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发挥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的经验和影响力,并协调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相关的业务活动;以及
行使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章程、合资协议规定的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若董事长不能或未能履行上述董事长的职权,则由农银理财指定除董事长外的任一农银理财董事代替董事长行使上述职权。如果任何农银理财董事均不能或者未能履行董事长的职权,则法巴资管董事可以代替履行董事长的职权。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关联交易管理。
公司设立合规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以及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这三(3)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每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由三(3)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二(2)名法巴资管董事和一(1)名农银理财董事。农银理财和法巴资管均有权邀请非董事观察员,以非投票观察员身份,列席该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会议。
合规及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审核和修订公司风险战略、风险偏好、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合规和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政策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钱、反贿赂和尽职调查程序方面的管理制度、政策和方案),监督和评估该等制度、政策和方案的实施情况和效果,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审议公司治理及内部管理组织架构的调整方案,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监督和评估公司合规部和风险管理部的设置、组织方式、工作程序和效果并提出改善意见;
监督和评估公司的合规和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工作有效性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审议公司的全面合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报告、净资本管理方案和反洗钱管理报告,并将该等报告和方案提交董事会决议;
审查当前的重大合规和风险事件(事故)以及紧急合规和风险事件(事故),并向董事会报告和提议;
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提交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讨论决定相关事项,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问题和重要政策;
指导和督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确保相关制度规定与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相适应;
根据监管要求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战略、政策、目标执行情况和工作开展落实情况,对高级管理层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牵头部门工作的全面性、及时性、有效性进行监督;
定期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会议,审议高级管理层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牵头部门工作报告。研究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监管通报、内部考核结果等,督促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及时落实整改发现的各项问题;
审议关联交易基本管理制度,监督其实施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确认公司的关联方,向董事会和监事报告,并及时向公司相关人员公布;
接受关联交易备案,并向董事会说明关联交易的管理情况,对应由董事会或股东批准的关联交易进行初审,提交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提交股东批准;
法律法规规定、本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监督公司的年度审计工作,判断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提交董事会审查;
建议任命和解聘外部审计师,监督和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审计方案,监督外部审计师的表现,审查外部审计结论及公司相关整改措施并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监督内部审计的准备和实施完成情况及相关整改措施,并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确保内部和外部审计之间的顺利沟通;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本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及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人才发展、绩效管理和人事更替计划,并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审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聘用标准、提名和任命流程,并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评估高级管理层候选人提名,并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审议公司员工的薪酬方案与福利计划,监督并审查公司薪酬结构和制度,确保以符合股东利益的方式为公司长期吸引、激励并留住关键人才;
监督并评估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本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公司设总经理一(1)名,由法巴资管根据本章程和合资协议的规定提名。
公司设副总经理三(3)名,其中一(1)名副总经理由法巴资管提名,两(2)名副总经理由农银理财提名。公司的副总经理的总数及其各自的职责为董事会保留事项。
一方股东应使其董事在董事会上就任命另一方股东提名或替换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人选投赞成票。
公司副总经理接受公司总经理的领导,直接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如果董事会免除任何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职务,法巴资管(如总经理被免除职务)或者提名该副总经理的一方股东有权提名另一名人选作为替代。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章程和合资协议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须按有关规定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本章程第四十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行为规定和第四十五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根据股东推荐,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报告公司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并接受董事会的质询。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董事长暂时代为履行其职务,但无论在任何情形下,董事长代为履职的期间应不超过四(4)个月。在前述四(4)个月的期间内,董事会需在合理可行的前提下尽快按照法律法规、本章程和合资协议的规定重新聘任总经理,且该重新聘任的总经理的任职资格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在该总经理依据本第八十二条被董事会重新聘任且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董事长应立即停止履行总经理的职责。股东可以召开股东会或以书面决议的形式通过普通决议将上述四(4)个月期限延长至六(6)个月。
在公司开始运营之日,公司将设三(3)名副总经理,具体如下:
农银理财将提名一(1)名公司副总经理负责产品、市场及营销事宜的首席营销官和一(1)名公司副总经理担任负责公司支持工作(包括信息技术及其他中台和后台工作)的首席运营官;以及
法巴资管将提名一(1)名公司副总经理担任负责投资事宜的首席投资官。
农银理财和法巴资管提名的副总经理候选人(如适用)应具有担任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专业人士或与被提名职位类似职位的合适及相关经验的个人。
公司所有部门负责人以及总经理助理(以下合称“部门负责人”)的提名应由有权提名该等部门负责人的一方股东进行。
农银理财和法巴资管提名的部门负责人候选人应为具有担任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专业人员或与被提名职位类似职位的合适及相关经验的个人。
部门负责人的任命与解聘均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批准。如果董事会解雇公司任何部门负责人,提名该等部门负责人的一方有权提名其他候选人作为替代。
公司每一部门负责人应按照合资协议的规定直接向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视情形而定)汇报工作。首席合规官同时直接向董事会汇报。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将就与外部审计活动沟通以及任何与其雇佣相关的事项直接向总经理汇报工作,且就其自身的职责直接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编制的年度审计报告应根据法律法规提交董事会审阅。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则公司设二(2)名监事,负责监督公司的业务和经营。在公司仅有该两(2)名监事且并未设立监事会的情况下,任何监事不应由公司的全职员工担任。法巴资管和农银理财将有权各提名一(1)名监事,并由股东会根据本章程和合资协议的规定委任。监事任期三(3)年,任期届满后,经由提名的一方股东再次提名并经股东会根据本章程和合资协议的规定再次委任后可以连任,如监事任期届满时其继任人未通过股东会得到委任,则监事应被视为被再次任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提名及选举程序,参照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董事的提名及选举程序。
监事履行如下职责及义务:
按时参加监事会议,对监事会议审议事项进行充分审查,独立、专业、客观地发表意见,在审慎判断的基础上独立作出表决;
对监事会议决议承担责任;
积极参加公司和监管机构等组织的培训,了解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持续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尽职、审慎履行职责,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
依照法律法规独立调查、取证,实事求是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
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以及
法律法规、本章程或者合资协议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本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提出罢免的建议;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合资协议、本章程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提起诉讼;
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以及
法律法规、本章程以及合资协议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享有如下履职保障:
公司应向监事提供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要合同、重大事件及案件、审计事项、重大人事变动事项以及其他监事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
监事因履行其职务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本章程和合资协议的规定,制定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的会计制度保持独立,不与股东的会计制度混同。公司的会计制度应当符合中国会计准则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
公司应采用日历年度作为其会计年度,其应从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但公司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应从营业执照签发日起,并应于紧邻的下一个12月31日结束。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会计准则的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相关规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公司应聘请一家位于中国的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会计过程和需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该等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股东会通过特别决议任命。如果股东会拒绝任命首次提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则第二次提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股东会通过普通决议任命。
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
现金流量表;
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
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本章程和合资协议的规定缴纳税款、税费或其他费用。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董事会确定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除非双方在公司的股东会上另行决定,双方旨在将公司上一财务年度剩余累积利润(在扣除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法定公积金、亏损以及年度财务预算规定的资本承诺或支出金额后)的百分之七十五(75%)至百分之百(100%)的金额分配给股东。在满足所有法律法规的要求后,该等分配应按照本章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双方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以及董事会制订并经公司股东批准的方案按比例进行。每一方将在股东会上投票,尽管本章程有任何其他规定,并促使其董事在董事会上投票赞成执行符合前述安排的任何利润分配提案。根据法律法规,如果公司结转任何以前年度的亏损,则本年度的利润应首先用于弥补该等亏损,并且在以前年度的累积亏损弥补之前不得分配利润。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的财务收支、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工作接受董事会的监督评价、指导和监事的监督。
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内部审计的相关规定,至少每年对理财业务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管理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尽管有年度审计报告,任何一方股东可以要求董事会聘请一家位于中国的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业务(或公司的某一特定业务领域)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提交董事会及每一方审阅。
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外部审计的相关规定,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年对理财业务和公募理财产品进行一次外部审计,并针对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和支持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与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根据内部审计监督的需要,各级管理层和部门应向内部审计部门及时提供有关公司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内部控制状况等材料和信息,不得干预、阻挠或妨碍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其职责进行的审计活动。
除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本章程和合资协议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和会计账簿进行审查外,任一方股东均有权在随时对公司的运作和管理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和稽核以及季度性的现场合规审计。该等内部审计及稽核的费用由提出审计和稽核要求的该方股东承担。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职工工资、福利、奖惩方案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该制度应当符合法巴资管有关人力资源方面的内部制度的标准。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安全健康保障条件。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建立激励有力、约束有效的薪酬制度,合理确定各类员工的薪酬水平。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依据本章程和合资协议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定,并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公司合并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公司的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公司可以减少或增加其注册资本。如公司的注册资本发生变更,该等变更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然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如果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法巴资管和农银理财均有权不时地根据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认购该等增资,但根据股东会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的发行及其他惯常的例外情况除外。为避免疑义,如果一方股东拒绝认购该等增资,其所持股权将被相应地稀释,已经完全行使其优先认购权的其他股东有权认购该等增资。
股东决定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发生合资协议约定的解散或清算事项;以及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应解散的事由。
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后,董事会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解散公司的申请,并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由股东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公司登记。如果股东在解散公司过程中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职责时,另一方股东有权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解散公司的申请,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公司登记。
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间有权代表公司处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事务,清算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相关强制性规定和本章程的规定以及合资协议的约定履行职责。
清算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委员会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清算委员会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确认。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支付清算费用;
支付公司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交纳所欠税款;以及
清偿公司其他债务。
在清算和公司所有未偿债务结算全部完成后,公司剩余资产应转换为现金,并按照股东届时各自在公司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清算完成后,清算委员会应当将清算报告提交股东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确认。自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确认之日起三十(30)日内,清算委员会应当履行注销公司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的必要手续。
清算委员会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经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后,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委员会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法规实施破产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法律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合资协议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合资协议的规定相抵触;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或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或经股东会决议修改本章程。
修改本章程的程序如下: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向股东提议修改公司章程并拟定本章程修改草案;
股东会按照本章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以特别决议审议批准章程修改内容;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如需)。
本章程未尽事项,依照法律法规和合资协议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处理。
公司内部及相关各方信息知情人士对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除另有说明,本章程所称“以上”“至少”“不超过”“不少于”均含本数,“以下”“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本章程包括中文版本和英文版本,两种语言的版本具有同等效力。中文版本和英文版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中文版本为准。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