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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诚信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条 为提升公司的诚信水平,倡导诚信文化,建立健全公司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规范公司员工执业行为,根据《证券法》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券行业诚信准则》、《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制定🎧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与公司签署委托合同的经纪人、劳务派遣至公司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客服人员等。
第三条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全体员工在从事证券相关业务时,应当自觉树立以诚相待、以信为🎧的理念,依法合规展业,勤勉尽责,言行一致,珍惜声誉,履约践诺,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自觉抵制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第四条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全体员工应当充分了解诚信从业有关规定,落实各项诚信从业要求,并承担相应的诚信从业主体责任。
第五条 公司承担诚信文化建设、诚信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公司董事长是落实诚信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决定公司诚信从业管理目标,对诚信从业管理的有效
性承担责任;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诚信从业管理目标,对诚信运营承担责任;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负责人负责对所属部门、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工作人员的诚信从业管理,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六条 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诚信从业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战略与人力资源部将全体员工的诚信状况纳入人事管理体系,从聘用、从业人员登记和后续管理、晋级、提拔、离职以及考核等环节建立与诚信状况相挂钩的考量机制,加强对员工的诚信激励与约束。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充分了解客户的诚信状况,建立与客户诚信状况相挂钩的服务管理机制。
第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诚信文化建设,每年开展覆盖各单位所有工作人员的诚信教育宣传活动,确保工作人员熟悉诚信从业的相关规定,增强工作人员的诚信意识和诚信理念。
第十条 合规法务部对公司及工作人员的诚信从业情况进行监督,并将其纳入合规检查范围,每年开展内部监督检查。
稽核审计部将诚信从业情况纳入稽核审计范畴,对发现的诚信问题,督促被稽核审计单位及时整改。
第一节 对客户及行业的义务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及全体员工应当自觉遵守以下合法合规要求:
(一)牢固树立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开展业务活动的理念,自觉抵制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形成诚信展业意识与行为习惯;
(二)自觉学习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业务规范和内部规章制度;
(三)注重知识和信息更新,及时了解相关制度和政策变化,减少因知识或者信息更新不及时导致的风险。
第十二条 各单位及全体员工应当自觉遵守以下公平竞争要求:
(一)尊重同行,公平竞争,禁止商业贿赂,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坚决反对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二)不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三)不发表不当言论,贬损、诋毁其他同行,损害同行声誉和利益。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及全体员工应当自觉遵守以下勤勉尽责要求:
(一)恪守职业操守,忠实勤勉,履行对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二)持续学习,不断提升专业能力,保证服务质量;
(三)专业审慎,尽到合理专业的注意义务,履职尽责;
(四)对自己的专业能力有充分认识,不承诺力不能及或不能如期完成的业务,不推诿应承担的责任;
(五)实事求是,独立、审慎、客观、公正开展业务,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
(六)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底稿档案的记录、归集和保存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及全体员工应当自觉遵守以下言行一致要求:
(一)开展业务活动时,表达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对自身专业能力、执业经验及过往业绩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二)不利用虚假和误导性信息进行宣传,不编造传播虚假和误导性信息。
第十五条 各单位及全体员工应当自觉遵守以下珍惜声誉要求:
(一)注重声誉资🎧积累,以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服务赢得客户,打造有特色的诚信、专业服务品牌,维护行业、机构、个人的声誉形象;
(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提升自身和行业的形象声誉;
(三)注重声誉风险管理,遵守社会公德,避免发生违反公序良俗、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及全体员工应当自觉遵守以下投资者保护要求:
(一)依法依规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责任,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科学有效评估客户投资需求、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科学客观划分产品或服务等级,充分揭示相关风险,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确保各项适当性工作落到实处;
(二)在与投资者订立合同前,应当充分履行告知、协助、保密等先合同义务;
(三)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投资者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公司责任等与投资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投资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四)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宣传活动,帮助投资者提高专业能力和风险防范水平。
第十七条 各单位及全体员工应当自觉遵守以下xx从业要求:
(一)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惩治金融腐败和防控金融风险一体推进的部署要求,认真执行监管部门、协会、公司内部关于证券行业xx从业的相关规定,担负起xx文化建设和xx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加强党对xx从业工作的统一领导,按公司《xx从业管理办法》及各业务条线xx从业管理相关制度要求,开展xx从业培训教育、专项检查,抓好各业务领域和经营活动中的xx风险防控;
(二)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监管工作人员输送不正当利益,不得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监管或自律管理工作;
(三)按照中国证监会、协会工作人员与监管服务对象交往相关规定,自觉营造“亲”“清”交往关系;
(四)违反xx纪律或xx从业规定的,应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并按公司《xx从业管理办法》及时报告公司合规总监及监察室。从事或参与“围猎”的,应从严查处、严惩不贷。
第十八条 各单位及全体员工应当自觉遵守以下防范并妥善处理利益冲突要求:
(一)秉承客户利益至上和公平对待不同客户的原则,有效防范并妥善处理利益冲突;
(二)识别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活动的情形,包括经济关联、人员关联、业务关联等利害关系,合理判断其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 各单位及全体员工应当自觉遵守以下信息保护要求:
(一)自觉树立保密意识,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相关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严格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不侵犯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各单位及全体员工应当自觉遵守以下履约践诺要求:
(一)坚守契约精神,对客户言而有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恪守服务质量、期限承诺,严格履行各项约定义务。
第二节 配合监管及自律管理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及全体员工应当积极参与配合以下监管及自律管理活动:
(一)积极参与监管部门、协会、公司内部的有关政策研究、制度制定、专题研讨、座谈交流、征求意见、舆情引导等活动;
(二)及时反映各单位所在行业动态、市场关切,为行业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及全体员工应当确保向监管部门、协会报送的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弄虚作假、误导欺骗。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及全体员工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调查,不以任何方式干扰、妨碍或者唆使他人干扰、妨碍监管或者自律管理工作,自觉执行监管部门、协会作出的各类决定。
第一节 诚信信息管理职责划分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公司各部门负责对单位内部及其员工在开展证券行业相关业务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诚信信息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章所指诚信信息主要包括表彰奖励信息和违法失信信息。
(一)表彰奖励信息包括表彰奖励名称、作出单位、作出时间、表彰奖励类别等,具体如下:
1.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等省部级及以上单位和全国性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作出的表彰、奖励、评比决定;
2.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二)违法失信信息包括违法失信名称、作出单位、作出时间、违法失信类型等,具体如下:
1.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和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
2.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措施;
3.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及采取强制措施;
4.到期拒不执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及监督管理措施,因拒不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调查被有关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以及拒不履行已达成的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协议;
5.债券发行人未按期兑付🎧息等违约行为、担保人未按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6.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判处刑罚;
7.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法工作,被予以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因情节较轻,未受到处罚处理,但被纪律检查或行政监察机构认定的信息;
8.协会作出的自律管理措施;
9.因证券期货犯罪或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10.因证券期货侵权、违约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较大民事赔偿责任;
11.因违法开展经营活动被银行、保险、财政、税收、环保、工商、海关等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12.因非法开设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或者组织证券期货交易被地方政府行政处罚或者采取清理整顿措施;
13.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或各地证券期货业协会等实施的自律惩戒措施;
14.公司及公司上级单位对公司或员工做出的处分处罚;
15.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质押式回购、约定式购回、期货交易等信用交易中的违约失信信息;
16.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信息。
第二十六条 总裁办公室是公司诚信信息的管理和报送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管理和保存各单位采集整理上报的诚信信息和公司诚信信息;
(二)负责诚信信息的对外报送;
(三)其他应由总裁办公室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是🎧单位(含所属员工及证券经纪人,下同)和与各自业务相关的投资者、合作服务机构诚信信息的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采集、保存、管理、更新🎧单位、🎧部门、投资者、合作服务机构的诚信信息;
(二)开展诚信信息的查询工作;
(三)其他应由各单位履行的职责。
各单位应遵循“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即负责办理业务的单位,应相应承担诚信信息的采集、保存、管理、更新和查询职责。
第二十八条 战略与人力资源部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诚信信息的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采集、保存、管理、更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员工、各单位负责人的诚信信息;
(二)管理和保存各单位采集整理上报的所属员工的诚信信息;
(三)开展诚信信息的查询工作;
(四)其他应由战略与人力资源部履行的职责。
公司董事、监事、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信息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采集。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技术部是为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或者软硬件产品供应商诚信信息的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诚信信息的采集和查询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采集、保存、管理、更新🎧部门和信息技术服务或者软硬件产品供应商的诚信信息;
(三)开展诚信信息的查询工作;
(四)其他应由信息技术部履行的职责。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诚信信息的采集、保存、管理、更新和查询工作。
第三十一条 员工离职后追溯的处罚处分等诚信信息由公司申报,记入员工在公司执业期间的诚信信息。
根据员工离职时所在单位,按🎧办法规定的原则,确定具体申报部门。
第二节 诚信信息内容、采集、管理、报送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采集、管理下列行为人的诚信信息:
(一)在公司办理业务的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
(二)为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或者软硬件产品的供应商;
(三)与公司存在合作关系或服务关系的各类合作服务机构;
(四)公司及各单位;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
(六)公司员工;
(七)证券经纪人;
(八)其他需要按照有关规定采集管理其诚信信息的相关主体。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按🎧办法规定采集诚信信息时,应包括以下几个板块要素:主体基🎧信息、诚信信息基🎧要素。
(一)主体基🎧信息包括:
1.投资者的基🎧信息,投资者为个人时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投资者为机构时基🎧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邮政编码、负责人、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2.为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或者软硬件产品的供应商的基
🎧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邮政编码、负责人、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3.合作服务机构的基🎧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邮政编码、负责人、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4.公司和各单位的基🎧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邮政编码、负责人、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6.公司员工的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所属机构和岗位、联系方式等;
7.其他相关主体的基🎧信息。
诚信信息不得采集公民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信息。
(二)诚信信息基🎧要素包括:
1.表彰奖励信息基🎧要素:表彰奖励信息的机构或个人名称,表彰奖励名称、作出单位、作出时间,表彰奖励类别,文号等。
2.违法失信信息基🎧要素:违法失信信息的机构或个人名称,违法失信名称、作出单位、作出时间,违法失信类别,文号等。
其中,如果违法失信息为处罚处分信息和自律惩戒信息的,主要包括处罚处分或自律惩戒的机构或个人名称、受处罚处分或惩戒的责任人、处罚处分或惩戒时间、效力期限、处罚处分或惩戒原因、做出处罚处分或惩戒决定的机构、处罚处分或惩戒类别、文号等。
第三十四条 诚信信息的采集、管理和报送
(一)各单位应当按照《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和🎧办法规定,采集和管理🎧单位及相关主体的诚信信息。
(二)各单位应将属于🎧单位及相关主体的诚信信息向总裁办公室申报;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单位员工的诚信信息应向战略与人力资源部申报。
(三)由总裁办公室、战略与人力资源部对相关诚信信息进
行汇总并进行审核,审核时可请其他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四)审核通过后,由总裁办公室向证券监管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节 诚信信息的保存、查询
第三十五条 诚信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诚信信息有纸质证明文件的,证明文件以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保存。
第三十六条 诚信信息的效力期限为:
(一)基🎧信息长期有效;
(二)通过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获取的信息,效力期限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一致;
(三)其他诚信信息的效力期限为三年,自决定作出或生效之日起算。信息对应的决定🎧身有执行期间的,效力期限自执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可以查询🎧单位、员工、投资者、信息技术服务或者软硬件产品供应商、合作服务机构及其员工、经纪人、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数据库、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和各地证券期货行业协会会员信息系统中开放查询的各类诚信信息。
公司可以通过协会会员信息系统查询公司及公司在职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查询非🎧公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应向协会提交申请,注明查询原因、用途,经审核同意后查询。
第三十八条 任何人对查询获取的诚信信息,不得泄露或提供他人使用,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加工或处理,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目的。
第四节 诚信信息的约束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为投资者开立证券、期货相关账户时,可以查询投资者的诚信档案,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账户开立事宜。
非现场办理的业务,由公司总部相关部门负责查询;现场临柜办理的业务,由分支机构负责查询。
第四十条 公司在办理投资者证券质押式回购、约定式购回以及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应当查阅投资者的诚信档案,根据申请人的诚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办理,或者确定和调整授信额度。
第四十一条 公司拟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的,应当查询拟聘任人员的诚信档案,并将其诚信状况作为决定是否聘任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受托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等提供证券服务的,应当查询委托人的诚信档案,并将其诚信状况作为决定是否接受委托、确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开展其他业务时,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等有关制度的规定,需要核实投资者等相关主体的诚信状况或诚信信息的,应当按照🎧办法规定查询投资者等相关主体的诚信信
息,并将其诚信状况作为是否开展相关业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