堌子山采区拐点坐标 九顶山采区拐点坐标 拐点序号 CGCS2000 坐标 拐点序号 CGCS2000 坐标 X Y X Y G1 3754804.005 39561012.0407 J1 3757631.341 39560756.985
合同编号:
采 矿 权 出 让 合 同
甲方(出让人): 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 所: 灵璧县经济开发区 法 定 代 表 人: xxx
乙 方(受让人): 宿州朝岳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323MA2WDLC479 住 所: 灵璧县丽景花园D 区 法 定 代 表 人: 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矿业权交易规则》《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堌子山-九顶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出让文件》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采矿权基本情况
(一)开采项目名称: 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堌子山-
九顶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
(二)开 | 采 | 矿 | 种: | 建筑石料用灰岩 |
(三)地 | 理 | 位 | 置: | 宿州市灵璧县 |
(四)储 | 量: | 总资源储量矿石量 5964.83 |
万立方米(合 16004.80 万吨)
(五)矿 区 面 积: 堌子山采区面积:1.29 平方千 米,九顶山采区面积:0.54 平方千米,
(六)范围坐标:(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
堌子山采区拐点坐标 | 九顶山采区拐点坐标 | ||||
拐点序 号 | CGCS2000 坐标 | 拐点序 号 | CGCS2000 坐标 | ||
X | Y | X | Y | ||
G1 | 3754804.00 5 | 39561012.040 7 | J1 | 3757631.341 | 39560756.985 |
G2 | 3755024.53 1 | 39561210.618 2 | J2 | 3757729.930 | 39560885.112 |
G3 | 3755410.69 8 | 39561449.539 | J3 | 3757809.465 | 39561375.590 |
G4 | 3755539.68 1 | 39561843.458 1 | J4 | 3757767.164 | 39561526.619 |
G5 | 3755387.20 4 | 39561982.817 1 | J5 | 3757386.586 | 39561477.302 |
G6 | 3755075.24 5 | 39561900.753 7 | J6 | 3757328.071 | 39561529.629 |
G7 | 3754391.85 4 | 39562437.717 7 | J7 | 3757225.786 | 39561525.651 |
G8 | 3754195.41 3 | 39562399.981 | J8 | 3756937.596 | 39561417.783 |
G9 | 3754188.93 4 | 39561798.095 7 | J9 | 3756867.487 | 39561015.835 |
G1 0 | 3753964.22 5 | 39561451.267 | |||
G1 1 | 3754200.69 4 | 39561305.914 | |||
G1 2 | 3754219.46 8 | 39561227.921 | |||
G1 3 | 3754183.89 8 | 39561168.344 | |||
G1 4 | 3754250.66 | 39561082.664 | |||
G1 5 | 3754364.49 7 | 39561072.157 |
G1 6 | 3754493.84 5 | 39561110.092 | |||
G1 7 | 3754650.84 | 39561045.898 3 | |||
面积 | 1289736.3m2 | 面积 | 538733.1m2 | ||
估算标高 | +150m~+36 m | 估算标高 | +187.8m~+60. 0m |
(七)开采标高: +187.8 米至 +36 米出让范围以采矿权登记范围为准。
第二条 出让方式
(一)采矿权以 挂牌 方式出让。
(二)实施 挂牌 出让的矿业权交易平台: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资源中心
住 所: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 xxx 第三条 出让年限
采矿权出让年限以登记期限为准,首次登记期限为拾年,自领取该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之日起算 。
第四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
(一)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人民币: 壹拾xxx仟万 元(大写) (¥ 159000 万元)。
(二)矿业权出让收益按以下方式缴纳:
竞得人首期(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比例不低于总
价款的 50%(大写柒亿玖仟xx万) 元 (¥ 79500 万 元),剩余部分人民币(大写)柒亿玖仟xx万 元(¥ 79500 万 元)于 6 个月内全部缴清。
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乙方应缴纳履约保证金 5000 万
元或提供金额为人民币 10 亿元的银行保函,采矿权出让收益金全部缴清后,3 个工作日凭缴纳票据办理退还履约保证金 5000 万元或提供金额为人民币 10 亿元的银行保函。
第五条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乙方应向甲方申请办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的,乙方不得在出让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
第六条 对于乙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申请,甲方应在法定时限内为乙方办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手续。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全部或者部分本合同约定的矿区范围内同一矿种的采矿权或者探矿权另行向第三方出让,涉及其他矿种的特殊情形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七条 乙方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甲方按照征收管理权限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乙方须按本合同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金总额的 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诚信系统。加收的滞纳金应当不超过欠缴金额本
x。逾期 10 个工作日未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已收取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不予退还。
第八条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经甲方审查同意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生产;并在矿山生产过程中认真做好资源储量管理:
(一)建立矿山地质测量机构,或配备地质测量人员;
(二)建立资源储量动态管理各项台账和报销制度;
(三)配合监测机构做好资源储量监测工作。
第九条 乙方必须依法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环境,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经甲方审查同意,按法律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及土地复垦基金,并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工作及必要的地质灾害监测工作。
第十条 乙方成为采矿权人后,必须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封闭的加工生产厂房,对生产加工石料的矿区地面及运输的道路进行硬化。要切实做好矿山安全生产、资源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税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重大自然灾害和破产清算等原因注销采矿许可证的,乙方有权申请按照实际动用的资源储量进行采矿权出让收益核定,并依据相关规定实行多退
少补。
第十二条 x次出让采矿权提供给乙方的《安徽省灵璧县堌子山-九顶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普查报告》及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备案文件等相关地质资料仅为已有的地质勘查成果,不对乙方构成任何承诺,采矿过程中若发生矿石储量变化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x次出让采矿权范围外所涉及的土地权属和其他地面附着物如林木、种植物、固定设施、安全距离内房屋及输电线、道路、矿区外 300 米光伏项目等问题需与xx村镇及群众协商,向第三方做出的补偿等问题均由乙方依据有关规定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协调下解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涉及信访纠纷的,由采矿权人商县政府及属地乡镇解决。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本合同不得变更,并不得成为双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的抗辩理由:
(一)国家产业政策及市场行情变化;
(二)地方政府对采选业综合整治政策;
(三)双方法定代表人变更。
第十五条 乙方缩小矿区范围的,应向甲方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出让采矿权的范围以变更登记后的矿区范围为准;乙方新增开采矿种的,应向甲方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出让采矿权的开采矿种以变更登记后的开采矿种为准,且应
按规定缴纳新增矿种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第十六条 乙方在持有采矿许可证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依法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绿色矿山,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等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 出让期届满,出让资源量未开采完毕的,受让方按规定可以申请采矿权延续,办理延续手续不另行缴纳采矿权收益金,延续期限按剩余储量除以甲方核定的年生产能力确定,对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资源量未开采完毕的,仅予延续一次为限,在出让期限内,延续采矿权期满,采矿权终止。出让资源量提前开采完毕的,采矿权自行终止,受让方应按规定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手续。本采矿权终止后,采矿权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矿区临时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并严格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采矿权有效期内,若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须提前关闭矿山的,按照“谁主张,谁补偿”的原则进行补偿。
第十八条 合同解除
(一)乙方逾期一年内未向甲方申请办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的,或者逾期 10 个工作日未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采矿权终止,已收取的矿权出让收益不予退还。
(二)因采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采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采矿许可。
采矿许可被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后,本合同自动解除,甲方应按规定妥善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等相关事宜。
(三)乙方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或者因违反法律
法规被吊销、撤销采矿许可证的,或者未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按要求申请延续登记导致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的,本合同自动解除,采矿权终止。
(四)乙方取得《采矿许可证》后的开采、经营活动应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如发生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将依法给予包括吊销《采矿许可证》在内的行政处罚,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和已收取的采矿权收益。
第十九条 x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另
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补充协议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和部门规章、政策规定执行。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政策规定发生变化的,按变化后的规定执行。
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当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乙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x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自双方签字且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