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复星联合健康保险〔2022〕意外伤害保险 00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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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星联合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2022 版)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助您理解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复星联合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
👉拥有的重要权益
⯎ 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保障 2.3
⯎ 投保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5.1
👉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 及时向本公司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3.2
⯎ 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4.1
⯎ 退保会给投保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 5.1
⯎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1
⯎ 本公司对可能影响本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显著标识,请仔细阅读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合同订立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2.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2.5 未成年子女限制 3.保险金申领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代理申请及其他 3.5 配合调查 | 3.6 保险金的给付 3.7 诉讼时效 4.保险费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5.合同解除 5.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其他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3 年龄性别错误 6.4 被保险人变动 6.5 未还款项 6.6 合同内容变更 6.7 联系方式变更 6.8 争议处理 |
复星联合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2022 版)条款
(本公司在每页底部对一些专业名词做了释义,这些释义为本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一专业名词在条款中出现多次的,本公司仅在该专业名词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做了释义,该释义适用于全文。)
1 | 合同订立 | |
1.1 | 合同构成 | 本保险条款、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被保险人清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附贴批单和其他约定书,均为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复星联合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2022 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本合同中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的约定交纳日1均以该日期计算。 |
1.3 | 投保范围 | 投保人可为其团体成员及成员配偶、子女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及成员配偶、子女须符合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投保条件。投保年龄按周岁2计算。 |
2 | 提供的保障 | |
2.1 | 基本保险金额 | 每一被保险人各类意外伤害事故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
2.2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具体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责任起始日的零时起,至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责任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 |
2.3 | 保险责任 | 本合同可就以下五类意外3导致的保险事故提供保障,投保人需从其中选择至少一类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航空交通工具意外: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时,在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的前提下,自持有效机票通过登机安全检查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班机舱门止,在候机区域4内以及乘坐飞机时在机舱内所遭受的 意外。 |
1约定交纳日:指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或每半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
后一日为对应日。
2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实足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
不计。
3意外: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不包括无明确外来意外伤害导致的后果,且
猝死不是意外。
4候机区域:指乘机人在出发机场或中转机场航站楼内通过安全检查后等候登机的区域。
轨道交通工具意外: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车票检票进站,乘坐合法运营 客运火车、地铁、轻轨列车、城市铁路列车等轨道交通工具,在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的前提下,自踏入列车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列车舱门止,在列车车厢内所遭受的意外。 轮船交通工具意外: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船票检票进站,乘坐合法运营的轮船,在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的前提下,自踏入轮船船体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轮船船体止,在轮船上所遭受的意外。 运营汽车5交通工具意外: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运营汽车时,在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的前提下,自踏入车辆车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辆车门止,在该交通工具内遭受的意外。 非运营汽车6交通工具意外:指被保险人驾驶或以乘客身份乘坐非运营汽车时,在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的前提下,自踏入车辆车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辆车门止,在该交通工具内遭受的意外。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据投保人所选择的并在本合同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事故类别以及相应的意外伤害事故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
2.3.1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本合同所载类别的意外,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下同)直接、完全因该意外而身故的,本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事故类别及相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 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而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事故类别及相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当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然后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应当视为未因该次宣告死亡而 终止;受益人未在三十日内退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本公司有权追索。 |
5运营汽车: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合规营运、以客运为目的、具有固定行驶路线、固定行驶时间表的公共汽
车、公共电车、固定班车以及合法商业营运的客用汽车(含出租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指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中的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驾驶员需要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条例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证书。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需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3)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的乘用车且获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4)车辆行驶证件注册车主为合法汽车租赁企业或个人;
(5)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驾驶人员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正式签署服务合同。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包括:货车、客货两用车、轨道交通车辆、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拖拉机、农业用途车辆等;未取得资质和证书的车辆不属
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顺风车(也称私人小客车合乘)也不属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6非运营汽车:指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并按有关的法律、法规、管理规章、制度合法使用的家庭自用车及商
务车。商务车是指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务或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者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者租金的自用机动车辆。
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公司根据本合同针对同类意外伤害事故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 金的,本公司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应当扣除累计已给付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
2.3.2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本合同所载类别的意外,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直接、完全因该意外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JR/T 0083-2013, 《中国保监会关于发布〈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14〕6 号)发布,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按照《评定标准》所规定的伤残评定原则进行伤残评定,确定该伤残的伤残类别、伤残等级,本公司按照“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基本保险金额× 《评定标准》中与评定结果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第一百八十日对该被保险人的治疗仍未结束的,以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为基础进行伤残评定。 本合同载明的每一类意外伤害事故下,如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多项身体伤残的,本公司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如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导致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该次意外导致的伤残合并原有伤残可评定为较高伤残等级的,按较高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有的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评 定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本合同载明的每一类意外伤害事故下,本公司根据本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 的各类意外身故、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以所属意外伤害事故类别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责任终止。 |
2.4 | 责任免除 | |
2.4.1 | 一般责任免除 | 因下列任何情形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受此限: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的伤残,未在《评定标准》中列明的伤残。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自杀或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受此 限。 (4)被保险人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遭受的任何意外。 |
(5)被保险人猝死7、斗殴8、醉酒9,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10。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2,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3的机 动车14期间遭受的任何意外。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的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 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癫痫发作期间遭受的任何意外。
(9)被保险人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坐交通工具;
(10)被保险人未按交通部门的相关规定擅自或者强行登上或者离开乘坐的交通 工具;
(11)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2)战争15、军事冲突16、恐怖主义活动17、暴乱18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 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终止,并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退还与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19;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与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7猝死: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如无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以本释义为准。
8斗殴: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斗殴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则
以上述法律文件为准;如无上述法律文件,以本释义为准。
9醉酒:指因饮酒而表现出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舌重口吃或其他不能清醒地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醉酒的认定,如有司
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如无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以本释义为准。
10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
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1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任何驾驶情形:(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的;(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6)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13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任何情形:(1)未取得行驶证;(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
安全技术检验。
14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5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
为准。
16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17恐怖主义活动: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
成或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
18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19未满期净保险费:指“(保险费-手续费)×(1-(保单当期已经过天数/当期已交保险费对应的保险期间))”。经过天数不
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手续费指本公司对本合同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及佣金的总和,等于保险费的 25%。
2.4.2 | 其他免责条款 | 除“2.4.1 一般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 “2.3 保险责任”、“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6.1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6.3 年龄性别错误”、“6.5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2.3 保险责任”中脚注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2.5 | 未成年子女限制 | 对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该子女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公司各保 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
3 | 保险金申领 | |
3.1 | 受益人 |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本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 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 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 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3.3 | 保险金申请 | 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当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以书面形式 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受益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应当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和资料。受益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导致本公司无 法核实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3.3.1 |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 须提供的证明和资料: (1)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20; (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3)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
3.3.2 | 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 | 须提供的证明和资料: (1)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 (2)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根据《评定标准》出具的伤残程度资料或伤残程度鉴定书; (3)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3.4 | 代理申请及其他 | 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还应当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保险金作为遗产时,还应当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并提供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和合法监护权证明。 |
3.5 | 配合调查 | 被保险人遭受事故的,除法律禁止的情况外,本公司有权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就事故的性质、原因、结果及被保险人的损伤程度和身体情况等,进行调查、检查、评估和鉴定(包括但不限于提请作必要、合理的解剖检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应当予以充分配合。 |
3.6 | 保险金的给付 | 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本公司将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
20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
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本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 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 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情形,本公司未履行前两款约定的义务的,除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外,还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就超过日数以单利方式计算。 自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本公司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本公司应当按照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本公司支付相应的差额。 | ||
3.7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4 | 保险费交纳 | |
4.1 | 保险费的交纳 |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费应当在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的交纳日以到达本公司账户之日为准。 |
5 | 合同解除 | |
5.1 |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申请解除合同。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时,应当向本公司送达: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本合同; (3)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 本合同系自然人投保的,还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本合同的效力至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的次日零时或解除合同申请书上载明的合同终止时间(二者中以较晚者为准)终止。本公司自收到完整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各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但不包含已领取或即将领取保险金的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
6 | 其他事项 | |
6.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本公司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或部分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或部分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对本合同解除或部分解除所涉及的全部或部分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或部分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对本合同解除或部分解除所涉及的全部或部分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6.2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6.1 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
6.3 | 年龄性别错误 |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或周岁年龄和性别在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和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和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本公司有权取消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并向投保人退还相应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公司行使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取消权适用“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和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但若已经发生保险事 故,本公司有权按实收保险费占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折扣给付第 2 部分“提供的保障”约定的保险金。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和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
6.4 | 被保险人变动 |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书面或以约定的其他形式,按本合同有关约定及时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增加被保险人(简称“加保”)或减少被保险人(简称“减保”)。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合同中批注。 |
6.4.1 | 加保 | 经审核同意,本公司自相应批单中载明的相应日期零时开始对其承担保险责任。加保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届满日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相同。 |
6.4.2 | 减保 | 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之日次日零时或申请载明的终止日期二十四时(以较晚者为准)起终止对相应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退还相应未满期净保险费,但本公 司已根据本合同给付保险金或已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不予退还。 |
6.5 | 未还款项 |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或保险费等款项时,若投保人 |
有欠交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会在投保人偿清款项后给付。 | ||
6.6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 容,并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6.7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 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投保人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 |
6.8 | 争议处理 |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本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提交仲裁;本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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