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旅行托运行李延误保险条款(互联网)注册号:C0001793212202408060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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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托运行李延误保险条款(互联网)注册号:C00017932122024080601173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本附加保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合同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约
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部分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释义一)抵达预定目的地的车站、港口或机场后,其本人随行托运行李(释义二)未在保单约定的时间内送抵该车站、港口或机场,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保险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
第三部分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随行托运行李送抵延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被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没收、扣留、隔离、检验或销毁;
(二)被保险人抵达预定目的地后未将xxxx一事通知有关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未取得行李延误小时数的书面证明;
(三)被保险人的行李送抵但其本人未及时领取;
(四)非该次旅行时托运的个人行李;
(五)被保险人的行李中含有禁止托运物品;
(六)任何因被保险人自身的原因导致行李的延误;
(七)被保险人为该次旅程预订公共交通工具或购买本保险时应该知道可能导致行李延误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以及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
(八)主险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但若该事项与本附加保险合同有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合同为准)。
第四部分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五部分 保险期间
第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第六部分 赔偿处理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凭据;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四)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包括事故发生日期、行李延误的原因以及领回托运行李的时间等信息;
(五)被保险人旅行证明,如护照、签证、机票或车船票;
(六)托运行李的凭证原件;
(七)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七部分 释义
一、公共交通工具
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并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以下交通工具:
(1)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
(2)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经营的来往商业客运机场的固定翼飞机;
(3)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往来商业客运机场之间或在有营运执照的直升机站之间营运的直升飞机;
(4)按固定路线和时间表营运的固定机场客车。
若上述所列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不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中“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除另有约定外,政府、企业及私人的包机、包车亦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定义之内。
二、托运行李
指被保险人本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由其直接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由其本人填妥行李票的行李,但不包括托运的商业货物。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或者便利而携带的必要及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