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注意:
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尤其是以阴影标
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联系本公司业务人员或致电:
000-000-0000。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网络购物综合保险
第一条 承保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若发生下列保障项目所承保的任何保险事故,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按照所适用的保障项目,向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 网购商品收货不着及运费损失保障
除非卖方另外规定交付日期,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境内通过互联网络在线购买的商品未在购买之日起 30 日内交付,且卖方未在购买之日起 60 日内将被保险人支付的款项退回至被保险人的银行卡或第三方网上支付帐户内,保险人将赔偿被保险人因此遭受的收货不着及运费损失。
2. 网购商品功能故障保障
x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境内通过互联网络在线购买的商品因在运送过程中发生有形损坏而在交付后出现功能故障,导致该商品无法实现商品制造商设计的部分预定功能,且卖方或承运人未在送达之日后 60 日内将被保险人支付的款项退回或赔付至被保险人的银行卡或第三方网上支付帐户内,保险人将赔偿被保险人因此损失的已支付购买款项。
对于本保险项下的有效索赔,保险人将以保险单中载明的相应责任限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购买商品所支出的金额或费用。对于任一索赔或一系列索赔,被保险人须自行承担保险单中 载明的免赔额。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对于下列任何一项,或出现下列任何情形时,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1. 任何机动车辆、航空器、船舶、汽车、摩托车、水上运输工具及对其进行操作或维修所 需的任何设备、零部件或配件;
2. 与以下任一情形有关的索赔、费用或损失:
1) 商品被公安机关、政府机关、法院或其他授权机构依法没收;
2) 被保险人的任何欺诈行为或故意行为。
3. 与下列各项有关的索赔:
1) 任何购买价格低于人民币 300 元的物品;
2) 动物或植物;
3) 现金、金银、流通票据、股票、旅行支票或任何类型的票券(包括但不限于体育赛 事、娱乐活动的入场券或旅游景点的门票);
4) 易耗品或易腐品(包括但不限于食品、鲜花、饮料、药品、营养补充品);
5) 为商业用途而购买的商品,包括用于转售的商品、贸易工具或专业工具等;
6) 互联网站的访问权或从互联网下载的软件或数据文件(包括音频文件、照片、阅读 材料、书籍和电影等);
7) 通过互联网提供的服务,包括订购电影票、机票、预订酒店、租车、理财咨询等;
8) 通过私下交易或线上拍卖网站从自然人购买的商品;
9) 伪造或假冒产品;
10) 因自然灾害、气象或气候条件、磨损、贬值、逐渐变质、水、污染、制造缺陷或固 有缺陷、害虫、昆虫、白蚁、霉菌、潮湿或干腐、细菌、生锈、清洁、检修、维护、调整或维修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11) 因机械故障、电气故障、软件或数据故障造成的损失;
12) 数据丢失;
13) 购买时为旧商品、受损商品或二手商品;
14) 固定的家用或商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地毯、地板、地砖、空调、冰箱或加热器;
15) 用于或计划用于商业、零售、财产租赁或其他商业目的的商品;
16) 被保险人租赁的物品;
17) 购买时已使用过或经过改造、翻新或重制的物品;
18) 运输处理费用,或相关安装装配费用;
19) 艺术品、古董、枪械和藏品;
20) 皮草、手表、珠宝、宝石、贵重石器、金制品或含金品(或由其他贵金属、宝石制 成或含有此类材质的商品);
21) 被保险人因使用信用卡所支付的年费及其他与购买无关的费用或收费;
22) 因内战或国际战争、侵略、罢工、暴乱、叛乱、民众骚乱及恐怖活动造成的任何损 失或损坏;
23) 因放射性、原子裂变或原子聚变(无论控制与否),或者核事故引起的任何损失或 损坏;
24) 放置不当;
25) 神秘失踪;
26) 当地政府机关认定属于非法的商品。
4.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提供任何保险保障、利益或支付任何保险赔偿金会导致保险人
违反联合国决议项下的任何制裁、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或美 国颁布的任何经济贸易制裁、法律法规。
第三条 赔偿前提条件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以下所有要求均被满足:
1. 商品的交货地址必须为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的通信地址,且与在发卡机构登记的地址信
息一致。
2. 商品必须有卖方或指定的运输公司提供和分配的运单号。
3. 被保险人必须采取所有合理且必要的措施,及时要求卖方发送替换商品或要求卖方退还
被保险人购买商品支付的款项。
4. 对于未交付网购商品的索赔,被保险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将商品尚未交付的情况通知卖方,
并要求要求发送替换商品或全额退款。
5. 在被保险人收到了未交付商品的赔款后,如被保险人购买的商品最终送达,则被保险人
必须将收到的所有赔款退还保险人。
6. 对于交付商品存在功能故障的索赔,被保险人必须在收到商品后 48 小时内通知卖方和
保险人。
7. 被保险人应配合保险人工作,协助保险人行使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索赔所可
能享有的任何合法权利。
8. 银行卡必须始终处于开户、有效状态,且信誉良好,以便接收本保险合同项下赔付的保
险金。
一旦被保险人不再是约定的银行卡持卡人,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提供的保障即行终止。但对于终止前已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一般事项
(一)保险费支付
1.保险费支付
x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按照月度或年度计算。投保人应及时缴付保险费。
2. 宽限期
如保险期间为一年,且按月分期支付保险费,则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可于每期保险费到期日起 30 日内(含 30 日) 支付保险费。
3. 未缴付的保费
如保险期间为一年,并按月分期交付保险费,若发生索赔(包括在宽限期内发生索赔),则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补缴该保险年度未缴的保险费,然后再对该索赔进行处理。
(二)理赔通知
被保险人得知发生或可能发生损失后,应尽快书面通知保险人。若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 过失未立即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索赔证明文件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本人签署的理赔申请表(如适用);
2)购买收据的副本,证明被保险购物的全部款项均使用银行卡进行付款;
3)持卡人的对账单,证明理赔时银行卡账户有效且信用良好。
(四)理赔审核及处理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如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做出核定,则双方同意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 30 天。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五)欺诈性索赔
1. 被保险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 险费:
1)明知并未发生保险事故而仍提出索赔请求;
2)故意造成保险事故。
2. 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 失程度,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适用法律
x保险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的法律除外)管辖并据此进行解释。
(七)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持卡人、发行机构或投保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若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立即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投保 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
满期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风险增加
x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购物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即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因被保险购物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 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九)其他保险
偿超出其他保险项下应获赔偿金额的损失,但赔偿金额以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保险事故发生时, 如有其他保险承保本保险合同项下相同的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将负责赔
(十)代位求偿权
当被保险人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承担时,无论保险人是否已做出赔偿,被保险人应按保险人的合理要求,并在保险人承担费用的情况下,采取、同意采取或允许他人采取一切必要及合理的措施,以便保险人在赔偿保险合同项下的损失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
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十一)争议解决
有关保险合同的一切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合同解除
投保人可依下述规定随时书面通知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1. 如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费一次性支付的,则保险合同于书面通知上所列示日期的二十四时终止。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将按保险单所列保险费的 5%收取手续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将退还投保人扣除按照下表计算的应收短期保险费后的保险费余额:
短期费率表
保险合同 有效月数 | 1 个 月 | 2 个 月 | 3 个 月 | 4 个 月 | 5 个 月 | 6 个 月 | 7 个 月 | 8 个 月 | 9 个 月 | 10 个月 | 11 个月 | 12 个月 |
年保费的 百分比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保险有效期间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保险费。 |
2. 如保险期间为一年,按月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于保险人收到书面通知后的下一个月保险费到期日终止;
3. 保险期间为一个月的,保险合同于保险单上列示的届满日期终止。若投保人已支付了下个月的保险费,保险人应不计利息予以退还。
保险人亦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须提前 30 日(若保险期间为一个月,则为 15 日)书面通知投保人,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此情形下,保险合同将于书面通知上所列日期的二十四时终止。书面通知将通过专人递送、挂号邮件或其他类似邮件,发送至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保险人将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十三)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定义
1. 损坏:指商品因意外事故导致零件损坏、材料破坏或结构损坏而不再具有原定功能。
2. 年度累计责任限额:指对于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向每位持卡人累计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3. 持卡人/被保险人:指在中国大陆境内持有发卡机构所发行银行卡的所有自然人,包括同一账户下的副卡持有人或附属卡持有人。
4. 商品:指以银行卡全额购买的或使用银行卡在奖励活动中累积的积分购得的商品,不包 括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不予承保的物品。
5. 银行卡:指发卡机构发行的信用卡或借记卡,本保险具体承保的卡种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6. 保险人:指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公司。
7. 发卡机构:指在中国大陆境内经营信用卡或借记卡业务,并为持卡人安排相关保险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或类似实体,本保险具体承保的发卡机构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8.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指在本保险项下任一被保险购物所适用的最高赔偿限额。
9. 被保险购物:指持卡人使用银行卡合法的购买。
10. 保险合同: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书面投保申请以及在保险合同项下签发的任何批单。
11. 免赔额:指对于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任一索赔,被保险人应自行承担的损失金额。
12. 保险期间:指自保险单所载起保日零时起至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止的一段期间。
13. 投保人:指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保险,保险人接受其投保申请的人。
14. 战争:指无论宣战与否的战争,或任何类似战争活动,包括任何主权国家为达到其经济、疆域扩张、民族主义、政治、种族、宗教或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任何军事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