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有限公司
个人客户服务条款
(2022 年 12 月)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个人客户服务条款
x条款适用于接受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提供的账户、银行、投资及任何其它服务的个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此外,若本行适用于任何特定交易/服务的条款或规则与本条款有任何不一致,则该等条文或规则将就相关交易/服务优先于本条款适用。请客户细阅本条款,特别是第 1 部分的条款 2(密码)、条款 3(资料)、条款 11(本行责任的限制)、条款 12(客户的补偿保证)、条款 13(抵销)、第 3 部分,以及用加粗斜体字显示的其他条款。
第 1 部分适用于所有账户及服务
第 2 部分适用于银行服务
第 3 部分适用于投资服务
第 1 部分:一般条文
1. 客户的指示
1.1 客户只可通过本行通知的方式向本行发出指示。本行可选择拒绝或按照客户以非前述方式发出的指示行事。向本行发出指示前,客户将核对每项指示是否完整及正确。本行可以无须理由拒绝按照客户的指示行事。
1.2 客户的被授权签字人可依照客户签署的授权文件对客户的账户、交易进行相关操作。
1.3 客户可以在给予本行通知及遵守本行规定程序后更改客户的被授权签字人。
1.4 撤销现有被授权签字人的授权将不会影响撤销生效前本行所收到的任何指示。
1.5 在本行取得客户的撤销授权书面通知之前,账户持有人及被授权签字人按照客户的签署安排行事的授权将持续有效。
1.6 客户的指示一经接纳,未经本行同意,不得更改或取消。即使未能履行指示,本行发生的收费和开支仍可能产生并将由客户承担。
1.7 假如指示是在本行营业时间以外接获,客户的账户可能会在同一日被扣除款项,但该指示可能须于下一个营业日处理。
1.8 假如客户的指示未能获完全或部分执行,本行不必立即通知客户。若客户的指示未能被全面执行,则可能被部分执行。客户的指示或其部分若未能在营业日内获得执行,交易将告失效,除非双方另行约定了一段较长的执行期间。
1.9 任何指示,若本行合理地相信是由客户或其被授权签字人发出,均属有效并对客户具约束力,而不论该指示事实上是否已获授权。本行无须核实发出指示人士的身份或其授权或指示的真伪。本行可要求提供身份或授权证明。本行可将客户作出与另一项指示重复的指示视为另一项指示,除非本行实际上于执行前已知悉其为一项重复的指示。
2. 密码
2.1 “密码”指本行认可的、用以认证使用者身份和进入账户或服务的一种或以上的方法,包括身份认证或其它号码、字母、符号、进入代码、时段代码或其它代码、数字签名、自动柜员机或其它卡、象征标志或任何事物。
2.2 任何使用客户的密码发出的指示均为有效,并对客户具约束力,即使客户的授权书或任何其它安排有任何不同的规定亦然。更改客户的被授权签字人或签署安排不会影响以客户的密码进行操作。对于规定凭密码支取的账户和凭密码进行的交易指令,本行可以不再核验印鉴。
2.3 客户将须采取一切合理的审慎措施,稳妥保密密码。客户将收到本行寄发的密码,所涉风险由客户自负。当情况许可,客户应尽快更改本行给予客户的密码。
2.4 假如客户发觉或相信客户的密码遭泄露、遗失或盗用,或曾发生任何未经授权交易,客户须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致电本行指定电话号码通知本行。对本行接到相信为真实的报告后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本行一律不承担任何责任。
2.5 假如客户存在欺诈或严重疏忽,或容许任何第三方使用客户的密码,或未能遵守条款 2.3 或条款 2.4,客户应承担所有损失。
3. 资料
3.1 客户确认给予本行的所有信息均属真实及完整。资料如有任何重大更改,客户将尽快通知本行。客户授权本行与任何资料来源(包括客户的雇主及往来银行)接触,以取得或核实任何资料。
3.2 本行会对有关客户的资料保密,但本行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院、监管机构或司法程序的要求将任何该等资料转让及披露予任何人士。
3.3 客户授权本行将客户的相关资料转移及披露给本行的控股公司、分支行、子公司、代表处、关联公司、代理人及由本 行或上述各方所指定的任何第三方,不论其所在地,并在保密的前提下进行使用(相关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用于数据处理、统计、完善或提高相关业务服务质量、保障客户权益之目的、信贷及风险分析的目的)。客户的该等授权将使本行的控股公司、分支行、子公司、代表处、关联公司、代理人或其它第三方得以利用客户的资料。温馨提示:本条约定可能导致客户信息被前述第三方知晓,但本行和第三方将对客户的资料保密。
4. 本行的服务
4.1 在使用服务前,客户须遵守本行对该服务的规定。每项服务只可在本行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并须遵守本行所决定的程序及条件。本行可拒绝为客户提供服务而无须给予理由,也无须负责。
4.2 每项服务及账户须受不时适用于该服务或账户的本行有关文件条款管辖。假若该等文件与本条款不一致,均以该等文
件为准。
4.3 客户应就其账户或指示作出本行合理要求的一切行动。
4.4 本行在接到所有必要的指示、资金、财产及文件之前无须采取行动,但也可采取行动。若本行采取行动,本行有权收取利息和费用。
4.5 假如本行为监管要求或者内部管理流程需要,在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就客户的账户采取行动。
4.6 假如客户就任何交易提出争议,本行可取消或终止该项交易,此举不会影响本行的权利。
4.7 客户确认,只会将本行的服务用作合法用途。
5. 本行的角色
5.1 客户授权本行及本行委任的任何人士采取与本行的服务有关的一切必要或合适的行动。
5.2 本行可作为或不作为,只要本行相信有必要遵守任何法律、法规、规则、守则、指引及惯例。
5.3 本行可使用第三方的服务为客户提供服务。该等第三方可能为本行的关联机构。
5.4 本行并非客户的法律、税务或(除非另外签署书面协议)财务顾问。客户将自行取得有关意见。
6. 付款 / 交付
6.1 在日常操作中所作出的付款只会在客户同币种的指定账户(或其子账户)中扣除。这也适用于客户账户被“冻结”的资金。然而,本行可“冻结”其它货币的金额。本行可以(但无义务)将以一种货币收取或支付的金额按本行现货汇率兑换为另一种货币。
6.2 在符合适用的法律及法规下,经必要的扣除或预提后,款项才会向客户支付。客户存款的利息所得税将由本行代扣代缴,具体处理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等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6.3 客户须以本行认为符合惯例的方法,向本行支付可自由兑换的资金或人民币。任何一方无论交付任何财产,须以本行认为符合惯例的方式,或以本行确定的方式进行。
6.4 假如在任何日期,本行和客户须为两项或以上的交易以同一货币相互付款,若本行作出选择,则可采取支付金额较多一方支付净额的方式进行。
6.5 客户须以相同的币种偿付负债。本行收到的其它币种的款项只会在一定限度内(本行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用所收取的金额购入负债的币种货币的净金额)解除客户的负债。客户须保证补偿本行的任何损失及合理的开支。
6.6 本行可将任何收取的款项以本行选择的次序冲抵客户的负债。
6.7 本行可在无需核实账户持有人名称的情况下,将款项存入客户指定号码的账户内。
6.8 本行向客户提供外币现钞支付服务时,港币取至角位,日元取至元位,其它外币均取至分位,即已构成悉数支付。单位货币以下的辅币(若有)按支付日外汇牌价折人民币支付。
7. 账户结单 / 确认书
7.1 本行可向客户提供交易确认书,但如非适用法律或法规规定,则无须提供。
7.2 如先前已同意,或客户的账户是投资账户,除非根据适用法规无须提供结单(例如客户的账户并无交易并且账户的余额是零),本行将向客户提供每月账户结单。如客户收不到结单,请通知本行。
7.3 客户须在收到每份结单或确认书时仔细查核。假如客户发现任何错误或未经授权交易,客户须在收到结单或确认书后尽快通知本行。
7.4 本行可为客户的所有账户提供综合结单。如个别账户的结单与综合结单不同,将以个别账户的结单为准。
7.5 任何文件均可寄往客户的任何地址。
8. 利息
利息根据本行不时颁布的适用利率及计息期间计算。
9. 收费
9.1 本行可在给予客户通知后不时收取及更改费用及收费。本行的现行费用及收费表可按要求提供。已支付的费用及收费将显示于客户的账户结单或另行通知。
9.2 客户须向本行支付费用及收费,以及所有合理的实际开支及税项。客户须在本行通知的指定时间内支付款项。
10. 客户的xx
10.1 客户向本行xx:
(a) 客户是账户的唯一受益人和最终控制人,客户以当事人身份而并非任何其它人士的代理人订立每项交易(除非客户另行书面通知不同情况);
(b) 客户交给本行的全部文件均为真实、有效及完整;
(c) 客户是根据自己的独立决定订立每项交易,交易对客户适当与否是根据客户的自行判断或客户认为需要的第三方顾问意见;客户明白和接受有关交易的条款及风险,且不会依赖本行的意见或建议;
(d) 客户有足够的能力及权利履行客户在本条款及各项交易下的义务和责任;
(e) 客户在履行及执行其责任时,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政策或规则;及
(f) 本条款规定的客户的责任、义务为合法、有效及可强制执行。
10.2 以上xx被视为在每次进行交易之日重复作出,本行终止服务后仍然有效。
11. 本行责任的限制
11.1 除因本行故意不当的行为或疏忽所造成者外,本行概不就以下各项负责:
(a) 迟延或中断客户进入账户或服务,或客户未能使用账户或服务;
(b) 通过互联网、电话或任何其它媒介发送讯息出现任何遗失、错误、延迟、错误指示、舞弊或未经授权的修改或截取,或服务、账户或数据未经授权而被进入;
(c) 任何行为或疏漏,包括未能执行或执行客户的指示时出现错误;
(d) 任何软件、设备或系统出现任何错误、操作失常、中断、暂停或故障;
(e) 任何可损害计算机系统功能的东西(包括任何计算机病毒);或
(f) 因终止客户的账户或终止向客户提供的任何服务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11.2 本行无须就第三方、政府、市场干扰或任何超出本行控制的事件所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
11.3 除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本行仅就客户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1.4 本行提供的任何数据或xx仅作参考。除另有说明者外,否则该等资料或意见均非要约或建议。本行不会提供意见。本行的雇员及代理人并无向客户提供意见的授权。本行并不就任何投资结果作出任何xx、保证或担保。除另有说明者外,本行提供的任何价格、利率或其它报价仅作参考,并可于本行确认接受客户的要约前无须给予通知而更改。除另有说明者外,否则客户应付的价格并不包括(而客户将额外支付)适用的税费、交易费用、费用及合理的开支。
11.5 本行无责任核查证实本行所收到或持有关于客户的物业的任何文件的有效性或真实性。
11.6 本行无责任查询参与发行或管理任何投资的任何人士是否履行其责任。
12. 客户的补偿保证
12.1 客户将补偿本行、本行人员及雇员因客户的指示、客户的账户或(如本行已合理地行事)向客户提供服务而产生的任何负债(包括税费或交易费用)、损失或合理的开支。
12.2 对于客户或客户的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包括违反本条款或适用于账户、服务或交易的条款、条件或规则),客户须使本行获得补偿。客户须向本行支付行使或执行本行权利所合理招致的所有合理金额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等)。
13. 抵销
13.1 本行可从客户的一个或以上账户内扣除客户的任何应付金额(或其部分)。
13.2 客户若对本行有任何现在、未来或或然负债(不论是否可以数量计算),客户不可未经本行同意而提取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客户的账户内的任何金钱、权利或财产。
13.3 假如客户不履行其对本行的义务,本行可按照本行确定的价格、条款及方法出售客户的任何财产或其中部分,抵偿客户的负债。
14. 规则
x行及客户双方均同意遵守本行现行的规则及对其不时的修改。本行的规则对双方均具有合约效力。
15. 改变
15.1 本行可改变本行的服务、营运方式、任何规定、时间限制或金钱款额,或对任何服务实施限制、暂停或撤回任何服务。本行可改变服务的名称。本行可改变本行的营业时间或可提供服务的时间。该等改变可不经通知而作出,而本行亦不须承担责任。
15.2 本行可随时改变本条款、适用于一项服务或一个账户的任何条款、条件及规则,并通知客户。如改变影响到费用、收费或客户的权利或义务,在实际可行情况下该通知将于 15 个工作日后生效。
16. 证据
16.1 本行可未经提示即记录与客户的对话。
16.2 本行任何形式的账户及记录,除明显错误外,均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16.3 本行的所有计算、估计及决定,除明显错误外,均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16.4 任何有关客户的账户的文件经以本行决定的方式记录后,本行可予以销毁。账户记录只会在本行决定的期间保存。
16.5 本行可更正任何文件、记账或记录的任何错误。
17. 通讯
在不影响其它通讯方式的情况下,客户将在下列情况下被视为已收悉通讯:
(a) 当通讯已在客户在本行开户的银行大堂张贴 3 个营业日;
(b) 当通讯在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报章刊登 3 个营业日后;
(c) 当通讯在本行网站刊登 24 小时后;
(d) 当通讯留交于客户在本行记录中的任何地址,或邮寄予该地址 72 小时后(或如属海外地址则为 7 日后);
(e) 当通讯以电子邮件、讯息或图文传真发送往客户在本行记录中的电邮地址、设备或图文传真号码;或
(f) 当透过电话或以其它口头通讯转达时(包括留下话音讯息)。
18. 终止
18.1 客户可在给予本行 30 日事先通知后终止账户或服务,但客户须遵守本行的规定及向本行支付费用。本行或可接受更短的通知期。
18.2 本行可随时向客户发出 30 日事先通知及在不给予理由的情况下结束客户的账户。通知于必要时可立即生效。本行可不给予事先通知而结束一个零余额的账户。
18.3 在客户的账户终止后 7 日(或本行同意的较长期间)内,客户须向本行发出交付客户财产(如有)的指示(客户须承担风
险,并受本行权利限制),并支付所有有关费用及合理的开支。假如客户不依此行事,本行将继续根据本条款持有财产,但不附带任何责任(客户须承担风险,并受本行权利限制)。由终止日期起,任何贷方余额不产生利息。
18.4 终止账户或服务不会影响已生效的交易。本行可酌情取消、结束或完成任何未完结的指示或交易。本条款于终止后仍然有效。
19. 其它事项
19.1 客户不可在未经本行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出让、转让客户的账户或与本行的任何交易。本行可出让或转让本行的所有或任何权利及义务。
19.2“营业日”指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开门营业的日子。“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标题只为易于参考而设,并不影响解释。
19.3 本条款构成本条款双方对于本条款项下交易的整份协议及理解,并取代所有口头通讯及以往的书面记录。
19.4 除另行议定外,本行的所有条款及条件及与客户进行的所有交易均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双方均愿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管辖。
第 2 部分:银行服务
1. 代收 / 存入
1.1 本行可拒绝或接受一项代收业务而无须给出理由。客户须支付本行的收费及合理的开支,包括付款银行及任何代理银行的收费。在无严重疏忽或故意的情况下,本行无须对未能收到或在收取过程中的任何延误、遗失或损毁负责。
1.2 不论本行是否就一个项目进行贴现或允许客户凭该项目开票或使用该项目,本行可向客户追讨项目不获支付(无论何种原因导致)而产生的任何损失(金额由本行决定)及合理的开支。本行可将任何文件或项目邮寄给客户,但客户须承担邮误风险。
1.3 客户确认其是要求本行代收或贴现的项目的唯一所有人。本行有权选择代收或贴现的项目。
1.4 在本行规定的每日截止时间后存入的项目(包括现金),均被视作在本行下一个营业日存入。就本 1.4 条款而言,营业日是指中国银行同业进行结算及交收服务日。
1.5 利息只会在汇入汇款贷记于客户的账户后累计。本行将在收到款项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客户。至于汇入的跨境付款,除汇款银行另有指示外,本行会在确认收到资金及完成任何必要的检查后将汇款贷记于客户的账户。
1.6 本行可应本行的代理银行或付款银行要求退还未向客户支付的已代收的金额而无须承担责任。
1.7 本行对客户存入项目的计算结果,对客户有约束力。
2. 付出 / 汇款
2.1 付款指令须在客户的账户中存有足够相关货币的可支付资金,并遵从本行的规定下,方能被执行。本行的规定可能包括金额限制,以及提取机构的限制。其中现金或电子方式的提取可能会受限制。
2.2 假如本行向客户或代表客户付款(包括支付支票),而客户的账户中并无足够的可支付资金或付款额超出透支限额,客户须向本行支付负债差额,包括利息及本行收费。
2.3 客户授权本行向持有看来是由客户签署的提款指示的人士付款,但亦可能需要客户亲自到场。
2.4 要求停止或变更支付须提供充分的证据和补偿保证,如属本行发出的汇票,则须交回原有汇票。即使支付未能停止或更改,本行亦无须负责;收费将不获退还。本行只会在经与代理银行或收款银行确认付款票据已被取消,并经收到已结清资金及扣除所有合理的开支及(如适用的话)按本行现货汇率兑换付款货币为人民币后退还款项。在合理地行事的情况下,本行将不会就任何因汇率变动、利息或其它事项所产生的任何延误或损失负责。
2.5 在无疏忽的情况下,本行无须为汇款或交付的延误、失败负责。本行无须就收款银行支付客户的收款人的时间或其未能支付或向收款银行追讨任何付款而负责。本行的代理银行及本行可进行或避免进行他们或本行相信为遵守任何适用的外国法律、法规或惯例所需的任何事宜。上述所有的作为及不作为均对客户具约束力。
2.6 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资金可能在中华人民币共和国或目的地进行货币兑换。收费(包括本行的代理银行收费)将在汇款给收款人前扣除。
2.7 本行无须负责提醒客户任何本地或外国、地区的法律、法规或关税的规定(包括外汇管制)。本行建议客户自行查询。本行无须预先通知客户本行代理银行的收费。
2.8 如本行认为有需要,可将款项汇往与客户要求不同的地点,或可开出其支付地与客户的要求不同的汇票。
2.9 假如客户的汇款或汇票申请使用暂定汇率,本行在决定适用的汇率后,可未经事先通知而在客户的账户扣除任何不足之数或贷记任何收益。
2.10 本行将采取合理步骤以遵守客户设定的汇款收款日,但并不保证一定可达到客户的要求。收款人或其往来银行收取款项的时间将受制于本地及海外的截止时间及其它程序。
2.11 客户授权本行向有关银行、其它机构及主管当局披露客户的个人资料及关于客户的汇款的资料。
2.12 准许向第三者账户付款的服务涉及多项风险,例如未获授权人士进入客户的账户后可向第三者账户划款。
2.13 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各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法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各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有权监管机构的要求,本行有权决定并采取本行认为适当的任何行动,这些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拦截和调查任何支付信息;就可能涉及被制
裁的个人的姓名是否确为受制裁的个人作出进一步调查;在合理时间内推迟处理汇入汇出指令以进行本行认为必要的调查;拒绝按指令进行汇入或汇出。在前述情况下,本行不负责由于本行如此行事所给客户带来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
3. 银行账户
3.1 本行会为相关账户向客户支付贷方余额的利息。利息将按本行规定的利率及时间贷记于客户的账户。不同的货币利率各有不同。每日利息将按照本行对有关货币的惯例以每年 360 天或 365 天计算。
3.2 假如客户的账户有存折:
(a) 每次进行柜面交易时均应出示存折。请于每次交易后查看存折,以确保已记入适当的交易记录;
(b) 存折仅作参考用途,不一定会显示正确的余额,例如交易进行后可能在存折并无记录。本行记录为准。
3.3 假如客户的账户获发账户卡,每次柜面交易均应出示该卡。
3.4 本行可免除客户出示存折或账户卡而无须承担责任。
3.5 请将客户的存折及账户卡锁好。如有遗失请尽快向本行报失。本行在响应客户报失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无须就任何付款负责。本行会发出新存折、账户卡及账户号码,但客户须作出令本行满意的解释及支付本行收费。
3.6 存折及账户卡均属本行财产,不得转让。请勿以任何方式修改存折或账户卡。
3.7 假如客户的账户余额少于本行规定的最低金额,或如客户的账户在本行指明的一段时间并无运作,本行可收取费用。非活动户的交易可能受到限制。
4. 存款
4.1 本行开办的储蓄业务包括活期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通知存款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储蓄存款业务。活期、定期、通知及其它存款仅可以本行接受的存款期间、利率、币种及最低金额存入。
4.2 请仔细查看每次的存折或存款确认书,如有任何错误须立即通知本行。本行可能要求客户交回存款确认书以提取存款。
4.3 存款存期算头不算尾,存款当日起息,支取日不计息。根据本行规定,不同币种的存款一年按 365 天或 360 天计算。
4.4 计息规定
(a) 人民币活期储蓄存款每季末二十日结息;外币活期储蓄中,港币每年 6 月、12 月底结息,其它外币结息日为每个月的最后一个营业日。结息后的利息并入本金起息。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算到清户前一日止。
(b) 其它各种储蓄存款一律息随本清。
(c) 定期储蓄存款按存入日本行有效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d) 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的,其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本行有效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e) 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出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本行有效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f) 定期存款到期日为节假日,在到期日前最后一个营业日支取的,应扣除到期日与支取日期间(天数计算算头不算尾)按开单日约定的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节假日后支取存款的,按逾期支取存款计算利息。
4.5 活期储蓄存款
客户可选择存折户、结单户或借记卡。存折户和结单户无起存金额、无账户最低留存余额限制。本行向存折户提供存折,并可根据客户要求提供月结单。存折户取款时需提供存折。本行向结单户提供存款账号和月结单,但不提供存折。借记卡的开立、使用按照以下第 7 条规定办理。
4.6 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a) 起存金额为 50 元,或以本行不时修订之规定为准。
(b) 存期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和五年,到期时一次支取本息。
4.7 外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a) 以本行接受的外汇存入本行的起存金额为等值港币 1000 元,或以本行不时修订之规定为准。
(b) 存期分为 7 天、14 天、1 个月、2 个月、3 个月、6 个月、12 个月和 13 个月。
4.8 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a) 本行接受办理的货币包括人民币、港币和美元。起存金额为等值人民币 100 元,或以本行不时修订之规定为准。
(b) 存款期限:
(i) 人民币:1 年、3 年及 5 年;
(ii) 港币:1 年、15 个月、18 个月、2 年、3 年、4 年、5 年; (iii)美元:1 年。
(c) 开户时由存款人自定存款周期、存储金额和期限,每个存款周期存入一次,到期一并支取本息。本行发给存款确认书。
(d) 存款未到期,存款人可以办理提前支取,不办理部分提前支取。提前支取的利息计算方式应符合届时本行规定的零存整取存款计息方法。
4.9 通知存款
(a) 本行接受办理的货币包括人民币、港币、美元、欧元及日元,或以本行不时修订之规定为准。起存金额为等值人民币 5 万元,由本行发给存款确认书。
(b) 通知存款不论存期,按存款人开户时确定的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分为一天通知存款、七天通知存款以及本行确定的其他提前通知期限,分别按一天存款利率、七天存款利率或本行不时确定的其他期限的利率计付利息。外币通知存款目前仅接受七天通知。
(c) 取款时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最低取款金额为等值人民币 5 万元,或以本行不时修订之规定为准。每次取款利随本清。
(d) 通知存款部分支取的,留存部分高于或等于最低起存金额的,需新开通知存款,新存款从原开户日计算存期;留存部分低于最低起存金额的,则予以销户,按销户日本行有效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e) 如遇下述情况,按支取日本行有效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i) 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的;
(ii) 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iii)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iv) 支取金额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的,不足或超过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v) 支取金额不足最低支取金额的。
(f) 已办理通知手续而不支取或在通知期限内取消通知的,通知期限内不计息。
4.10 除另行议定外,存款只会在本行该存款存入的本行机构支付。
5. 外币
5.1 “外币”指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以及本行同意用作本行服务之用的国际接受为等同于货币的记账单位。
5.2 本行对外币交易的交收,将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及相关政府部门在交收时有效的规定进行办理。
6. 电子银行服务
6.1 定义
(a) 电子银行:指通过网络、手机或电话向公众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银行系统。
(b) 网上银行:指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银行系统,本行通过网上银行为用户提供查询、转账汇款、投资理财、贷款服务、跨境金融等多项资金管理服务。
(c) 电话银行:指通过电话向公众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银行系统,本行通过电话银行为用户提供查询、转账、外汇买卖等多项资金管理服务。
(d) 手机银行:指通过智能手机APP向公众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银行系统。本行通过手机银行为用户提供查询、转账汇款、投资理财、贷款服务、跨境金融等多项资金管理服务。
(e) 微信银行:指以微信公众号为入口,向公众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银行系统。本行通过微信银行为用户提供各类查询、融资理财、特色服务等。
(f) 电子银行安全工具:是指用户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进行转账汇款、投资理财等财务类交易及个人设定类交易时使用的身份认证工具。包括:短信验证码、动态口令牌(Token)等。
6.2 本行根据客户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客户的注册申请。客户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注销、变更等手续,应保证提供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否则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责任由客户自行承担。
6.3 客户应通过本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即电话银行为:95327,网上银行为:xxxx://xxx.xxxxxxxx.xx。
6.4 证件号码/账号/手机号/用户名和电子银行密码是作为判别客户合法性身份和确认交易有效性的标识,客户必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若客户使用电子银行安全工具的还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电子银行安全工具。凡使用正确的客户身份识别标识(含证件号码、手机号、账号、用户名)和电子银行密码进入本行电子银行系统使用电子银行服务的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合法有效凭据。凡通过以上信息实现的银行交易,均视为客户真实自愿表示和客户的行为。对于客户因保存或使用不当使信息遗失、泄露或被人窃取,在本行为客户成功地办理密码或动态口令牌挂失前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6.5 客户应保证用于电子银行业务的银行账户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并账户余额充足。如因账户余额不足或无法正常使用
(账户状态不正常),交易未能完成的风险责任由客户承担。
6.6 客户每次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均需输入正确的数据。无论连接网络的线路因何原因中断,对因通讯出错未能完成的交易,以随后成功查询的结果为准。客户的交易情况,均以本行计算机记录的数据为准,客户承认计算机记录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6.7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业务项目等涉及到本行其它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需同时遵守。
6.8 本行根据客户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对所有使用客户签约账号、电子银行密码和电子银行安全工具进行的操作均视为客户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本行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6.9 本行有权不时对电子银行系统、服务功能等进行升级、改造,并有权增加、变更或终止电子银行提供的部分或全部服务,对于系统升级改造、数据迁移转换导致客户账户信息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账号),在不影响客户使用前提下,本行将采取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若客户于生效日期后仍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即视为客户接受相关调整。
6.10 本行有权在发生下列情况时暂停或终止客户的电子银行服务:
(a) 客户申请开通或使用本行电子银行时提供的信息是伪造的或虚假的。
(b) 客户利用电子银行系统故障、差错不当得利或造成他人损失;出于非法目的,利用电子银行进行不正当交易。
(c) 发生他人假借客户身份盗用电子银行的事件,或存在发生这种事件的可能。
(d) 客户未按规定缴纳相关服务费用且相关账户余额不足以缴付电子银行相关费用。
(e) 客户申请电子银行服务所涉及全部账户已经销户等。
6.11 如因设备维护或维修导致部分或全部电子银行业务暂时无法办理,客户可到本行营业网点或通过其它渠道办理相关业务;对因设备或通讯线路故障、以及断电、停电、病毒爆发或交易中偶发因素产生的不可预测、不可控制因素及不可抗力原因给客户造成的损失,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6.12 若客户对某笔电子银行服务有异议,必须在交易发生日起3个月内向本行提出,否则视同客户无异议。客户可通过开户分行向本行发出查询请求,并应说明错误发生的具体情况及有关的账号、金额等情况。
6.13 本行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客户提交的电子银行交易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a) 本行接受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情况;
(b) 该指令的执行会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政策或者监管当局的要求;
(c) 客户账户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d) 客户账户内资金被法定有权机构冻结或扣划;
(e) 客户未能正确依据本行电子银行服务的各类相关提示和说明行事;
(f) 非因本行过错或过失产生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致使客户无法发送指令的;
(g) 不可抗力或其它不可归责于本行的情况。
6.14 客户应按照本行公布的及不时修订后的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及时地向本行支付相关费用。客户自行负担使用本行电子银行所产生的上网费用及通讯费用。若客户使用的服务项目涉及电子银行安全工具的,客户将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6.15 客户使用本行电子银行服务应注意防范风险,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a) 证件号码/账号/手机号/用户名、电子银行密码等重要信息被他人猜出、偷窥,或利用木马病毒、假网站、假短信、假电话等手段获取,可能导致客户账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
(b) 客户电子银行安全工具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他人使用,且电子银行密码同时被窃取,可能造成账户资金被盗等情况。
(c) 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存折/银行卡、预留银行印鉴等因遗失或保管不善,被他人冒用或盗用,可能造成被他人注册电子银行,并可能因此发生账户信息泄露及资金被盗等情况。
6.16 客户应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使用电子银行。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 妥善保管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各项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存折/银行卡、动态口令牌、预留银行印鉴等,不得交给他人或非授权人员保管,不要在不信任的网站、手机客户端或其它场所留下账号、身份证号、常用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防止被他人利用。不要在计算机上保存密码。不要将密码书写于纸张或卡片上。
(b) 不要向别人透露证件号码、账号、用户名、密码或任何个人身份识别资料。在任何情况下,本行都不会向客户索要电子银行密码的内容。当他人(包括银行人员)向客户索要电子银行密码时,请不要提供。对于已经向不明人员或网站、手机客户端提供电子银行密码的,要立即登录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修改密码。
(c) 客户在使用电子银行过程中暂时离开或在完成电子银行交易后,不要只关闭浏览器,应及时退出电子银行系统。
(d) 避免使用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如姓名、生日、常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或具有明显规律性的字符(如重复或连续的数字或字母)作为密码;电子银行密码应不同于其它用途的密码(如银行卡/存折密码、其它网站会员密码、电子邮箱密码等);电子银行密码、银行卡/存折密码应设置为不同内容,并做到经常更换。
(e) 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安装防病毒软件和网络防火墙)保护用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安全,防止其发生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安装并及时更新杀毒软件,防止病毒入侵。不要在网吧等多人共享的计算机上使用网上银行;不要通过公用电话使用电话银行。不要开启不明来历的电子邮件。
(f) 小心识别虚假网站,直接登录xxx.xxxxxxxx.xx网址,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其它在本行网站公布的指定电话号码,不要通过其它网址、号码或链接登录电子银行。
(g) 客户应经常关注账户内资金变化,发现账户被他人操作、电子银行密码泄露或其它可疑情况时,应立即办理账户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银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通过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主动要求客户将资金转入某一指定账户。客户如有疑问,应通过客服电话或到本行网点进行查询。
因客户泄露交易密码,或未尽到防范风险与保密义务、未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或因客户的其它原因或非因本行原因导致客户损失的,本行不承担责任。
6.17 客户了解电子银行服务仅是本行提供的服务方式之一,本行并不限制客户通过本行提供同类服务的其它途径进行交易。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电子银行交易无法达成,客户应使用本行提供的网点柜面、自助设备等其它服务途径叙做交易。
6.18 本行有权利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修改本条款关于电子银行的有关条款和内容。客户如拒绝此修改,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的30天内到本行网点申请注销电子银行服务,否则视为客户已接受此修改。
6.19 如客户向本行申请终止电子银行服务,不影响客户之前通过电子银行进行交易的有效性。本行不退回客户已支付的有关费用。
7. 借记卡
7.1 客户申领本行的借记卡应当遵守本条款及本行借记卡章程(包括不时进行的修订)(见附件),两者不一致的,以借记卡章程为准。
7.2 本行借记卡只能由客户本人使用,并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不得出租、转借或转让。因客户卡片及密码保管不善、将卡片转借他人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本人承担。
7.3 客户同意本行把客户申领的借记卡发生的任何交易金额借记于客户的账户。
7.4 本行借记卡账户的资金只限于客户持有的现金存入或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其他合法收入转账存入。
7.5 客户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客户不应此为由拒绝向本行支付交易款项。
7.6 客户应妥善保管所持本行借记卡卡片,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向本行办理正式或口头挂失。
第 3 部分:投资服务
第 3 部分适用于本行为客户提供投资服务。各项投资另有其他规则(如条款、细则、 产品说明书、协议等)的,与本条款共同适用,两者不一致的,以前者为准。
1. 本行提供的服务
1.1 客户确认在发出任何关于任何投资的指示前,客户将已阅读、理解及同意受任何发售文件、条款、申请书及涉及投资
的其它文件(以下简称“投资文件”)所约束。客户将确保客户有资格购入有关投资,以及客户的指示符合有关投资的规定。
1.2 除非另有书面协议,或本行现已代客户持有足够现金或投资项目,客户将于本行通知客户的时间,向本行足额支付资金或向本行交付投资项目,以为每宗交易进行结算。假如客户未有如此支付或交付,本行可终止有关交易,或出售该等已购入投资项目,或借入或购买投资项目以结算该等交易。客户将对所有负债、损失及合理的开支赔偿本行。
1.3 本行可以本行或本行代理人的名义,把客户的指示作为较大额指示的一部分执行。本行将以公平方式把所购入的投资分配给客户及其它客户。
1.4 除非投资文件另有规定,本行可以根据客户的指示:
(a) 把有关款项借记于客户的账户,并认购或申请投资项目的份额或权益;
(b) 申请赎回或转让本行代客户持有的份额或权益。
1.5 本行不代任何投资机构或其它相关人士行事。
1.6 本行只会于本行实际收到后及扣除有关合理的开支后,把投资项目、投资收益、退款及收入贷记于客户的账户。本行可在客户的任何一个或多个账户作出贷记。本行可保留投资及款项以抵偿潜在第三者的追索。向客户交付投资的风险,概由客户承担。
1.7 客户将应本行要求指定客户一个或以上账户作为结算账户。
1.8 为了为本行的服务筹集任何款项,本行可以出售客户的投资或其任何部分。
1.9 本行可以就客户的投资数额设定限额。本行将以书面通知客户有关限额及任何更改。
1.10 本行可持有与客户的指示相反的仓盘。
2. 保管
2.1 客户任命本行为客户的名义持有人,持有所有由本行代表客户购买的投资。本行将根据适用法律及法规,安排把客户的投资登记或妥善保管持有,包括以本行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记名投资。本行将本行代客户持有的投资记录于客户在本行开立的投资账户内。
2.2 本行可以为安全保管理由拒收任何投资,亦可以随时要求把任何投资自本行的保管中撤走。
2.3 客户的投资是非特定的,可以与其他同类投资替换,并作为本行为本行客户所持有的较大额相同投资的其中一部分持有。客户将有权获得持有所产生的付款,应占份额与客户持有量相对总持有量的份额相同。任何损失、费用、成本亦将按比例分配由各投资拥有人承担。
2.4 客户授权本行可以把任何合格投资存入结算系统,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由客户承担。
2.5 除非与客户另有书面协议,否则本行毋须出席任何投资持有人的会议或行使任何权利。
2.6 有关提取或转让投资的指示受限于本行对通知、限额、付款及程序的要求。在客户可以进行提取之前,本行可能需要根据适用规定,从卖方或保管人取得交付或完成向客户的转让手续。客户将于本行指定地点领取任何证书或文件。
2.7 假如投资以证书形式或对账形式发行,则不可以以实物提取。
2.8 假如最低持有量要求适用,少于最低持有量的持有量可能被要求赎回。
3. 本行的角色
3.1 就本行的服务而言,本行担任客户的代理人。本行的角色不会因一方面与客户以及另一方与任何经纪或其它人士进行交易而受影响。本行的责任仅限于本条款所明文载列的责任。本行可以以本人身份在交易中行事,假如如此,本行将通知客户。
3.2 客户同意本行可以接受来自涉及客户的交易的经纪及其它人士的任何现金、货物、服务、回扣或其它佣金。
3.3 本行无需查询任何投资机构或其它有关人士是否履行职责。
4. 资料
4.1 由本行提供的关于客户的投资的数据是基于来自涉及发行及管理投资的人士、数据出售者或公开途径的资料。本行相信数据正确但从未加以核实。数据提供者可能不会接受数据正确无误的责任。本行对第三者文件及数据概不负责。
4.2 有关客户的投资的报告、账目、通知及其它文件将由本行持有,持有时间由本行决定,并于本行所指定的地点在上述时间供客户索阅。之后此等文件将由本行销毁。除非另有书面协议,否则客户并不要求本行把此等文件转交予客户或通知客户收到此等文件或其内容。
4.3 客户将不会散播本行所提述的任何价格、汇率或其它报价,或利用以上种种作供自己参考以外的任何用途。
5. 重大利益
当为客户进行交易时,本行的关联人士或本行在有关的交易中可以有重大利益。例如,本行的关联人士或本行可:
(a) 就有关投资持仓,或以发行人、经办人、保管人、受托人或其它身份参与其中;或
(b) 将客户的买卖指示与其它客户的买卖指令进行配对。
本行或许与涉及任何投资的发行或管理事宜的任何人士或其关联人士有现存或未来的商业或银行业务关系,又或本行将为保障本行利益而作出各种合适的行动;但并无义务向客户披露或交待上述事宜,亦不论该等行动是否可能对客户构成不利影响。
6. 以本人身份订立交易
6.1 本行可以本人身份与客户订立各项交易。
6.2 所有交易构成各方之间的一项单一协议,并将依据此一事实订立。
6.3 在无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发生并持续的前提条件下,各方将根据每份确认书付款及交收。“潜在违约事件”指在发出通知或时间过去或兼具上述两者的情况下,可能会构成违约事件的任何事件。
6.4 在与客户协议一项交易时,本行可在客户的账户的资金及投资内冻结本行估计结算交易所需的金额。
6.5 本行于接获客户进行一宗或以上交易的长期指示时,本行可在客户账户的资金及投资内冻结本行估计结算交易所需的金额。除非本行同意,客户的长期指示不可撤回。
6.6 在客户要求本行履行责任前,客户将完全履行客户应履行的义务。
6.7 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付款或交收,若于非营业日到期,将改为于下一个营业日到期。
7. 风险披露
客户确认及明白:
7.1 投资会涉及风险,有关详情应仔细阅读投资的投资文件。
7.2 (如有引述过往业绩的情况下)所列示的往绩数字并非未来表现的指标。
7.3 投资文件中的风险披露条款并不能披露任何交易涉及的全部风险及该等交易的其它任何重要方面,而旨在告知客户在某些情况下客户遭致损失的风险可能很大。客户应按客户本身的财务状况及投资目标谨慎考虑进行交易或投资是否适宜。本行建议客户于进行交易或投资前应寻求独立的财务及专业意见。假如客户不确定或不明白投资文件中的风险披露声明或进行交易或投资所涉及的性质及风险的任何方面,客户应寻求独立的专业意见。
7.4 本行向客户提供的任何推荐、建议或信息仅供客户参考。在进行交易或投资前,客户应负责自行进行资料搜集及研究。本行并不就客户的投资表现作出任何xx与保证。
7.5 客户应确认,其有足够的知识和经验评估所订立的每宗交易的价值和风险,并完全依赖客户就该等价值和风险所作出的判断或从本行以外取得的独立专业意见(在适当情况下包括每宗交易的税务及会计处理方法),而并未依赖本行的观点或意见。
7.6 除非客户了解客户将订立的交易的性质及客户所承担的风险程度,否则客户不应进行该宗交易。客户应按自身的经验、财务状况及其它情况,慎重考虑进行该宗交易是否适宜。如客户对任何交易存有疑问,客户应寻求独立专业顾问的意见。
附件:《南洋商业银行(中国)借记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南洋商业银行(中国)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南洋商业银行(中国)借记卡是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结算、转账支付、存取现金、账户管理等部分或全部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必须先存后取,不提供透支服务。
第三条:发卡银行、南洋商业银行(中国)借记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和南洋商业银行(中国)借记卡受理商户应共同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申领
第四条:南洋商业银行(中国)借记卡的发行对象为符合发卡银行规定申领条件的中国境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境内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
第五条:申请人申办南洋商业银行(中国)借记卡时,应按发卡银行要求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填写申请表。申请人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即表示知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遵守本章程。
第六条:申请人申办南洋商业银行(中国)借记卡时,需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并在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营业机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第七条:南洋商业银行(中国)借记卡个人卡账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其它合法收入转账存入。
第三章:使用
第八条:持卡人根据南洋商业银行(中国)安排对借记卡账户操作设置密码及/或印鉴,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权要求持卡人单独或同时使用密码及印鉴操作账户。
第九条:持卡人凭南洋商业银行(中国)借记卡及密码可在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特约商户及加入中国银联网络的其它特约商户处消费;可在发卡银行所辖的支持相关功能的营业机构进行人民币取款、人民币转账(仅限转入发卡银行的其它账户)、借记卡密码修改、借记卡人民币余额查询、借记卡密码解除挂失、解除卡片锁定交易;在自动柜员机上进行人民币取款、人民币转账(仅限转入发卡银行的其它账户)、借记卡密码修改、借记卡人民币余额查询交易;并可在加入银联网络的其它银行的自动柜员机上进行相关交易。
第十条:银联芯片借记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仅支持人民币结算,具有小额脱机消费、圈存、圈提、查询等功能,余额上限遵循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银联芯片借记卡电子现金交易不设交易密码,凡使用芯片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第十一条:发卡银行对南洋商业银行(中国)借记卡的存取款超过规定限额的业务,按现行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大额现金存取款规定办理。持卡人每卡每日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或转账的累计金额按相关监管机构规定。发卡银行对于需要进行风险控制的业务可设定日累计交易限额。持卡人可以自行与发卡银行约定日累计交易限额,但该限额的设定不影响发卡银行上述根据风险控制需要对借记卡进行限额设定的权利。
第十二条:持卡人一日内在同一电子渠道或在柜台连续输入密码错误超过规定 3 次数,卡将被锁定,持卡人需持借记卡、有效身份证件到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营业机构办理解锁。
第十三条:持卡人(或代办人)在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营业机构办理无卡存款业务,需带好有效身份证件。第十四条:大额存取款须凭有效身份证件,并且一次性大额取款需提前预约。
第十五条:持卡人因自动柜员机故障或操作失误造成吞卡的,可在吞卡后 7 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及其它可证明为借记卡持有人的材料到自动柜员机所属银行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的,自动柜员机所属银行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持卡人必须遵守自动柜员机所属银行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xx卡片毁损或磁条消磁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到发卡银行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持卡人终止使用南商中国借记卡时,应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销卡或销户手续,并将卡片退回发卡银行。
第十七条:持卡人收到借记卡后,应及时在南洋商业银行(中国)借记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姓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凡使用密码(包括交易密码和查询密码,下同)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凡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登记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发卡机构有权将持卡人使用南洋商业银行(中国)借记卡的收支款项、费用记入其账户。
第十八条: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银行支付交易款项。
第四章:挂失
第十九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所持南洋商业银行(中国)借记卡卡片,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向发卡银行办理正式或口头挂失。
第二十条:借记卡正式挂失仅为卡片介质挂失,持卡人通过其他介质(如结单)或电子渠道(如电子银行、电话银行等)仍有可能正常使用借记卡关联账户。持卡人在办理借记卡正式挂失时,需确认是否同时申请冻结挂失卡关联的账户。
第二十一条:正式挂失为书面挂失,持卡人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办理书面挂失申请手续。口头挂失可通过电话银行申请挂失。发卡银行受理书面或口头挂失后应即进行挂失处理。
第二十二条:挂失生效前,持卡人因遗失借记卡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持卡人选择口头挂失的,必须自申请挂失之日起 5 天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口头挂失失效后书面挂失生效前因持卡人遗失借记卡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持卡人必须牢记密码并在按需要及时更改密码,持卡人遗失借记卡密码,可通过发卡银行网点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第五章:销户
第二十四条:持卡人在结清全部交易款项和有关费用、交回南洋商业银行(中国)借记卡后,方可办理销户。对遗失或被盗的南洋商业银行(中国)借记卡申请销户时,持卡人须在销户前办妥书面挂失手续,销卡后才能进行销户。
第六章:权利义务
第二十五条:持卡人如对交易记录有疑问,有权向发卡银行查询核对。持卡人对有异议的账务内容须在该笔交易的银行记账日起 30 天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如持卡人在该笔交易的银行记账日起 30 天内未提出异议,则视同持卡人认可全部交易记录。
第二十六条:南洋商业银行(中国)借记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并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不得出租和转借。因持卡人卡片及密码保管不善、将卡片转借他人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的规定使用南洋商业银行(中国)借记卡,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查询服务。持卡人应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的个人资料,如个人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卡银行。发卡银行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保密。
第二十九条:南洋商业银行(中国)借记卡属于发卡银行所有,发卡银行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客户的权利。
第三十条: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发卡银行在发现持卡人的南洋商业银行(中国)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账户进行止付。若发现持卡人在用卡过程中有不遵守本章程、领卡合约规定或其它违规、违法行为的,发卡银行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南洋商业银行(中国)借记卡。
第三十一条:发卡银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南商中国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三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南洋商业银行(中国)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发卡银行将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银行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以保障持卡人及银行双方的权益均不受损失。
第七章:计息及收费
第三十三条:南洋商业银行(中国)借记卡下关联的相关账户按照各个账户的服务条款,并遵循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
第三十四条:发卡银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南商中国借记卡的发卡需要,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所有收费将在报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及正式对外公告 3 个月后执行。持卡人在申领卡片时同意执行的各项收费及标准如果发生变化,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该卡及相关服务。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章及发卡银行的有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制定并负责解释。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本章程进行的修改,一经公布即为有效,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快捷支付业务服务协议》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如有疑义请及时通过【xxx.xxxxxxxx.xx】银行网站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95327】咨询。如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不能准确理解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南洋商业银行(中国)客户)、乙方(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快捷支付业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甲方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甲方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一条 业务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快捷支付”是指乙方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将甲方银行卡与支付账户签约绑定后,乙方即可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的指令,扣划甲方银行卡账户资金的支付服务业务。 “快捷支付”的签约和使用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手机、电话、掌上电脑、电视、自助终端等设备,具体以乙方及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快捷支付业务为准。
"手机号码"指甲方在乙方开立银行账户时预留信息中的手机号码。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确保用于"快捷支付"签约的银行卡为本人所有,保证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确保支付行为合法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乙方及其持卡人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甲方同意乙方将签约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信用卡有效期等要素用于身份验证,并同意将指定银行卡号与甲方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指定支付账户建立签约关系。 乙方收到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的上述信息后,将上述信息与甲方在乙方预留的客户信息进行比对验证,验证通过后,乙方为甲方签约银行卡开通快捷支付业务。乙方仅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使用以上消费者金融信息或个人信息。乙方承诺对甲方协议信息、签约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验证流程、要素和验证标准。
三、"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后,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签约银行卡上主动扣划资金。交易验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账户登录名或各类密码、生物识别技术、乙方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向甲方发送的校验码、快捷协议号。届时甲方不应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未验证银行卡支付盾等原因要求乙方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四、甲方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相关信息,如遗失银行卡或泄露上述相关信息,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挂失或销户等相关手续,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挂失或销户前的损失,以及因甲方泄露银行卡密码、支付账户登录名或各类密码、数字证书、U-KEY、丢失银行卡等所致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甲方可通过乙方网上银行渠道自助对卡账户支付限额进行管理。任何情况下,甲方设置的支付限额不应超过乙方及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置的最大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乙方保留根据交易安全需要设置或修改最大支付限额的权利。Ⅱ类、Ⅲ类账户受账户自身限额限制。信用卡支付限额同时受限于卡信用额度。 六、甲方不得利用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行为,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如若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认为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甲方的用卡资格。若因甲方的前述行为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条 法律适用条款
x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应以本协议为准。第四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乙方仅为甲方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依据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绑定银行卡的开户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协议的终止
甲方可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站或乙方网上银行渠道主动发起解除签约关系的申请。
"快捷支付"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终止前已发送乙方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甲方应承担相应后果。如因签约卡/折注销、补(换)卡/折等任何原因导致卡/折号变更,须重新签订"快捷支付"签约关系。
第六条 协议的效力
x协议与乙方借记卡或贷记卡章程或协议相冲突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业务服务,有权修改、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乙方网站或其他形式进行公告。修改本协议的公告到期后甲方继续办理快捷支付业务的,视同甲方接受有关本协议、快捷支付业务服务修改、变更的内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终止本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