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星禧數位帳戶特別約定條款
(版本:2019.04.02)
立約人茲以網路方式向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 貴行)申請開立星禧數位帳戶。立約人確認並知悉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戶總約定書」(以下稱「開戶總約定書」)以及本「星禧數位帳戶特別約定條款」(以下稱「本約款」)審閱期間至少五日,並已於法定審閱期間內仔細審閱,且充分瞭解本約款下列重要內容及相關風險,並同意遵守已申請之帳戶類別、服務項目等各項相關業務應適用之約定條
款。
1. 立約人對本約款項下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詳見下列「第二條第(五)項」、「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八條」。
2. 貴行對本約款項下金融商品或服務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詳見下列「第六條」及
「第七條」。
3. 立約人存放於 貴行數位存款帳戶內之存款,於存款保險條例規範之存款項目範圍內, 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之存款保險保障。
4. 因本約款項下之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之管道,詳見本約款第十七 條。
5. 立約人對本約款項下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各項服務手續費收費標準,詳見開戶總約定書第十章「附錄」之「壹、各項服務手續費收費一覽表」。
6. 數位存款帳戶屬無摺存款帳戶, 貴行有提供電子對帳單、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查詢交易明細功能;數位存款帳戶進行交易後,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即時將交易結果以自動櫃員機收據、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行動銀行交易明細、電子郵件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交易結果。 全方位投資理財帳戶提供電子對帳單、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查詢交易明細功能;全方位投資理財帳戶進行交易後,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即時將交易結果以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行動銀行交易明細、電子郵件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交易結
果。就全方位投資理財帳戶之「電子對帳單及電子交易通知約定事項」相關權利義
務,悉依開戶總約定書「第一章 一般約定事項之十七、電子對帳單及電子交易通知約定事項」及其他相關約定辦理。
7. 立約人同意於向 貴行申請開立星禧數位帳戶時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式,立約人並同意與 貴行使用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 貴行於線上開立星禧數位帳戶介面所提供之內容及立約人於該介面申請與同意之事項為星禧數位帳戶契約之一部分,與開戶總約定書及本約款具有相同之效力,且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
8. 立約人同意於線上完成申請開立星禧數位帳戶後,由 貴行以電子郵件提供立約人申請星禧數位帳戶之資料及開戶總約定書與本約款供立約人確認後留存、下載或列印,以代交付,視同以實體文件交付。立約人並可隨時至 貴行官網(xxx.xxx.xxx.xx)查
閱、下載與列印開戶總約定書及本約款。立約人瞭解如需要申請開立星禧數位帳戶當
時之開戶總約定書或本約款版本,得洽 貴行各分行或致電 貴行客戶服務中心索取。
9.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立約人以符合電子簽章法之簽章,或以「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
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所訂之安全規範,作為立約人之身分識別與同意申辦、進行線上金融業務服務之依據,無須另行簽名或蓋章。
立約人瞭解並同意 貴行可能於日後推出新產品或變更、調整服務項目,且 貴行得視業務需要修訂開戶總約定書及/或本約款,並置於營業埸所供索閱或以 貴行網站(xxx.xxx.xxx.xx)公告供查閱以代個別通知立約人。
一、 名詞定義
(一) 星禧數位帳戶:包含「數位存款帳戶」及「全方位投資理財帳戶」。
(二) 數位存款帳戶:包含「臺幣星禧數位帳戶」及「外幣星禧數位帳戶」,係指 貴行以網路方式受理立約人申請開立之新臺幣數位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與外幣數位活期存款帳戶。有關外匯存款帳戶相關事項,除應比照指定銀行得辦理外匯業務之範圍,並應依中央銀行相關規定辦理。
(三) 一般存款帳戶:指除「數位存款帳戶」以外之存款帳戶。
(四) 全方位投資理財帳戶:指立約人以網路方式向 貴行申請開立之「全方位投資理財帳戶」。
二、開戶條件與審查方式
(一) 立約人應為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成年自然人。
(二) 立約人知悉、瞭解並同意其以網路方式申請開立星禧數位帳戶時, 貴行將於該帳戶項下之新臺幣數位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外幣數位活期存款帳戶成功開立後,再行審核全方位投資理財帳戶之申請及開立程序。
(三) 開立數位存款帳戶採實名制。立約人應提供身分基本資料(至少應包括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出生年月日、聯絡方式)、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像檔及具辨識力之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如健保卡等)影像檔。立約人聲明並保證其提供 貴行之身分基本資料皆為真實正確,並同意配合 貴行確認立約人開戶之目的與性質。立約人瞭解並同意, 貴行受理立約人開戶時,將留存立約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像檔及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如健保卡等)影像檔以供備查。
(四) 貴行僅受理開立第三類數位存款帳戶,並採用連結本人之金融支付工具,依據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之介面安全設計進行身分驗證,金融支付工具係以立約人之存款帳戶(須為臨櫃方式開立)或 貴行信用卡(須持有正卡六個月以上)為限。
(五) 立約人聲明已詳閱、瞭解 貴行於其網站上 (xxx.xxx.xxx.xx) 公告之「個人資
料蒐集、處理、利用與國際傳輸告知書」之全部內容,並同意 貴行及告知書所列之其他「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於 貴行與立約人間或 貴行與立約人有關之第三人間就告知書所列之特定目的範圍(包括行銷 貴行業務以推介、提供 貴行之服務及商品)內得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立約人之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委託第三人蒐
集、處理、利用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得依法令規定或於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立約人之資料等),且同意 貴行亦得向前述對象蒐集立約人之個人資料。立約人並且同意於告知書所列之各項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後, 貴行得因執行職務或業務(包括但不限於 貴行業務行銷
或 貴行與他人進行合作推廣、共同行銷等目的)所必須,或另經立約人書面同意之較長期間(以孰後屆至者為準)而繼續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其個人資料,而得不刪除。
(六) 立約人同意, 貴行於受理開立數位存款帳戶時,應查詢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Z21 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驗證」、「Z22 通報案件紀錄及補充註記資
訊」、司法院之「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狀態,亦得另透過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身分確認服務系統、台灣票據交換所、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相關機構驗證立約人身分,並留存電子申請紀錄以供備查。
(七) 受監護宣告之人、受輔助宣告之人、具美國稅務居民身分、具有外國稅務居民身分、查驗立約人身分資料不符、立約人提供之身分基本資料不實或錯誤,或有其他情事致 貴行未能受理星禧數位帳戶之開戶者,請臨櫃辦理。
(八) 同一立約人僅限申請開立一個數位存款帳戶(包含已啟用或審核中等狀態之帳
戶)。立約人同意並保證數位存款帳戶僅限立約人本人使用,如供非法使用,立約人應自行負一切法律責任。
(九) 若審查程序未通過(如身分證影像模糊、證件錯誤等),將由 貴行通知立約人進行必要之程序。立約人同意配合 貴行收到通知後於補件期間內補正資料,若逾期未完成,申請資料將由 貴行依法留存。
(十) 貴行對立約人有異常申請開戶情形(包含但不限於短期間內密集或多筆申請近似測試行為者,或不同立約人以同一存款帳號或信用卡用於身分驗證者),得拒絕開立帳戶。
(十一) 貴行保留申請開戶准駁與否之權利。
(十二) 立約人若持有 貴行信用卡或貸款商品,於申請開立數位存款帳戶前如遇身分資料或聯絡方式異動者,應先透過 貴行網路銀行或其他 貴行同意之方式完成資料變更後,始可申請開立數位存款帳戶。
三、使用須知
(一) 數位存款帳戶服務內容:
1. 數位存款帳戶為無摺存款帳戶,立約人同意於申請開立數位存款帳戶之同時即視為同意申辦 貴行電子銀行服務(包括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金融卡及電子對帳單服務。
2. 立約人得憑金融卡使用自動化服務設備,辦理數位存款帳戶之新臺幣存/提款 或 貴行本人帳戶間轉帳或一般繳稅費等服務。
3. 立約人得透過個人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辦理 貴行本人帳戶轉帳、新臺幣、外幣帳戶間結匯轉帳、新臺幣、外幣投資及 貴行本人信用卡或貸款繳費等服 務。
4. 數位存款帳戶各項交易限額及使用限制悉依 貴行開戶總約定書第四章「電子銀行服務約定事項」、第五章「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服務特別約定事項」及第六章「金融卡服務約定事項」。
(二) 數位存款帳戶交易限制:
數位存款帳戶使用範圍適用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非電子轉帳交易指示類及電子轉帳交易指示類之低風險交易,惟排除「非同一統一編號」之約
定及非約定轉入帳戶之帳務交易,亦不得轉出至其他銀行「同一統一編號」帳戶。
(三) 數位存款帳戶之利息計付:
數位存款帳戶新臺幣活期儲蓄存款之適用利率及利息計付方式,係依 貴行新臺幣活期儲蓄存款之相關規定辦理;數位存款帳戶外幣活期存款之適用利率及利息計付方式,係依 貴行外幣活期存款之相關規定辦理。
(四) 數位存款帳戶查詢功能及交易結果通知:
數位存款帳戶屬無摺存款帳戶,提供電子對帳單、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查詢交易明細功能;數位存款帳戶進行交易後,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即時將交易結果以自動櫃員機收據、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行動銀行交易明細、電子郵件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交易結果。 就數位存款帳戶之「電子對帳單及電子交易通知約定事項」相關權利義務,悉依開戶總約定書「第一章 一般約定事項之十七、電子對帳單及電子交易通知約定事項」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五) 數位存款帳戶金融卡領取、開卡及終止方式:
貴行核發數位存款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函將以分別郵寄方式送達立約人留存之通訊地址。立約人對於晶片金融卡及密碼函應妥為保密以確保存款安全;倘因密碼洩漏致生損失,除立約人證明銀行有可歸責之事由外,應由立約人自行負責。立約人於收到金融卡及密碼函後,應立即依信上指示完成金融卡開卡及密碼變更。立約人如擬終止註銷數位存款帳戶金融卡之使用,應親赴 貴行臨櫃辦理。
(六)電子銀行服務(包括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及金融卡之密碼變更:
就立約人因數位存款帳戶使用 貴行網路銀行、行動銀行及金融卡,有關立約人變更密碼之相關權利義務,悉依開戶總約定書「第四章 電子銀行服務約定事項」、「第五章 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服務特別約定事項」及「第六章 金融卡服務約定事項」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七) 全方位投資理財帳戶服務內容:
立約人得透過個人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共同基金或其他貴行同意受理之投資標的之交易或查詢等服務,並適用 貴行開戶總約定書第四章「電子銀行服務約定事項」、第五章「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服務特別約定事項」、第七章
「全方位投資理財帳戶約定事項」及第八章「特定金錢信託投資業務約定事項」。
(八) 全方位投資理財帳戶查詢功能及交易結果通知:
全方位投資理財帳戶提供電子對帳單、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查詢交易明細功能;全方位投資理財帳戶進行交易後,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即時將交易結果以網路銀行交易明 細、行動銀行交易明細、電子郵件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交易結果。就全方位投資理財帳戶之「電子對帳單及電子交易通知約定事項」相關權利義務,悉依開戶總約定書「第一章 一般約定事項之十七、電子對帳單及電子交易通知約定事項」及其他相關約定辦理。
四、臨櫃服務
(一) 立約人持數位存款帳戶辦理臨櫃業務僅限結清銷戶、金融卡掛失止付/終止、及電子銀行服務暫停等業務,並且於申辦時需出示國民身分證與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如健保卡或駕照等),供 貴行核對無誤後留存影本。立約人若需辦理其他臨櫃業務,應持國民身分證與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如健保卡或駕照等)親赴鄰近分行,完成身分查核
程序(包含但不限於留存約定往來印鑑樣式、由 貴行以拍照方式建立影像檔),並申請將「數位存款帳戶」轉換為「升級數位存款帳戶」後, 貴行始能受理。
(二) 原數位存款帳戶轉換為升級數位存款帳戶後,應依 貴行公告之新臺幣升級數位存款帳戶與外幣升級數位存款帳戶之適用利率及利息計付方式。其他提供之服務應依 貴行開戶總約定書一般存款帳戶與其他相關業務規定辦理。
五、結清銷戶
星禧數位帳戶之結清銷戶,應由立約人本人持國民身分證與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如健保卡或駕照等)以臨櫃方式親自辦理,或以郵寄結清銷戶申請書方式辦理結清銷戶。
六、異常使用、遭盜用之處理方式
(一) 立約人申請之星禧數位帳戶相關資訊(包含但不限於網路銀行、行動銀行密碼、金融卡或金融卡密碼等)應由立約人妥慎保管並不得洩漏或交付他人使用。立約人同意如發現有遺失、滅失、被竊、被他人盜用、遭偽冒、變造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使用之情形,應立即通知 貴行中止使用該服務及採取防範措施。
(二) 銀行對任何依約定程序以正確資訊及正確密碼所為之指示,皆得認定係立約人本人或其授權之人所為,對該指示之真實不負任何責任。立約人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金融卡,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通知銀行停止該服務。
(三) 除本約款另有約定外,立約人就星禧數位帳戶之相關責任及義務(包括但不限於網路銀行及金融卡之使用方式及遺失、滅失、被竊或遭偽冒、變造時之處理方式),悉依據開戶總約定書「第一章一般約定事項之十五、責任及義務」、「第五章 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服務特別約定事項」及「第六章金融卡服務約定事項」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七、身分核對
(一) 立約人同意應主動自行或依 貴行定期(至少每年)或不定期之通知更新身分資料。立約人並同意,如經 貴行依法令或契約約定通知立約人提供身份資料或與星禧數位帳戶相關之文件資料但逾期未提供者, 貴行得隨時終止立約人之星禧數位帳戶及其往來關係,或暫停星禧數位帳戶全部或一部份之服務。
(二) 立約人若有下列情事之一, 貴行應採一定方式重新核對立約人身分:
1. 申請變更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出生年月日、聯絡方式等之身分基本資料;
2. 重新申請網路銀行、補換發金融卡等情形;
3. 帳戶發生異常交易之情形;
4. 有事實顯示立約人所提供之身分基本資料不實或錯誤;
5. 貴行對立約人資訊之真實性有所懷疑,如發現立約人有涉及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或帳戶運作方式出現與立約人業務特性不符之重大變動時;或
6. 其他 貴行認為應重新核對立約人身分之情形。
八、帳戶暫停、恢復或終止使用事由
立約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貴行應依法令或契約約定暫停或終止星禧數位帳戶之使
用:
(一) 不配合核對或重新核對身分者; (二) 提供不實資料開立帳戶者;
(三) 利用帳戶從事詐欺、洗錢等不法行為者;
(四) 帳戶經查如屬偽冒開戶者; (五) 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者; (六) 帳戶屬衍生管制帳戶者;
(七) 對帳戶可疑交易進行查證及持續進行監控,如經查證有不法情事者;
(八) 對於不配合定期審視、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者;
(九) 於不違反相關法令情形下,如果得知或必須假定立約人往來資金來源自貪瀆或濫用公共資產時。
基於安全性考量, 貴行依客觀事實研判帳戶疑有不當使用者,無需通知立約人,得暫停星禧數位帳戶之往來,後續若經 貴行確認立約人帳戶往來交易正常無疑慮時,將恢復星禧數位帳戶之往來。
九、通訊交易解除權之排除適用
立約人瞭解並同意 貴行提供星禧數位帳戶相關服務,屬經立約人事先同意之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故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十、契約修訂
(一) 星禧數位帳戶應優先適用本約款,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主管機關規定及 貴行開戶總約定書規定辦理。
(二) 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隨時修改本約款相關規定。每次修改時, 貴行得將修改內容或新約款公開置放於營業處所或公告於 貴行網站以代個別通知,立約人同意自修改內容或新約款公佈之生效日起受其拘束。倘立約人不同意 貴行之任何修改,得於通知所訂之期間內,隨時通知 貴行終止本約款、與 貴行之各項存款往來、其他交易及服務事項,並配合 貴行辦理各相關終止手續;倘立約人未於通知所訂之期間內通知 貴行終止並仍繼續與 貴行進行各項存款、交易或服務事項之往來時,視為同意該修訂。
十一、立約人同意於向 貴行申請開立星禧數位帳戶時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式,立約人並同意與 貴行使用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貴行於線上開立星禧數位帳戶介面所提供之內容及立約人於該介面申請與同意之事項為星禧數位帳戶契約之一部分, 與開戶總約定書及本約款具有相同之效力,且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
十二、立約人利用本約款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如因不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 貴行應協助立約人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 貴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十三、立約人同意於線上完成申請開立星禧數位帳戶後,由 貴行以電子郵件提供立約
人申請星禧數位帳戶之資料及開戶總約定書與本約款供立約人確認後留存、下載或列印,以代交付,視同以實體文件交付。立約人並可隨時至 貴行官網 (xxx.xxx.xxx.xx)查閱、下載與列印開戶總約定書及本約款。立約人瞭解如需要申請開立星禧數位帳戶當時之開戶總約定書或本約款版本,得洽貴行各分行或致電貴行客戶服務中心索取。
十四、立約人同意,星禧數位帳戶無適用開戶總約定書以下章節,立約人如有需求,須依本約款第四條約定轉換為「升級數位存款帳戶」後始得適用:
(一) 第二章存款約定事項之「參、支票存款約定事項」及「肆、本票、承兌匯票約定事項」
(二) 第八章特定金錢信託投資業務約定事項之「參、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特別約定事項」、「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國債券特別約定事項」、「伍、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特別約定事項」及「陸、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國股票特別約定事項」
(三) 第九章 結構型投資商品、衍生性金融商品、外幣組合投資及限專業客戶投資之外幣組合投資約定事項
十五、立約人與 貴行應確保所發送至他方之電子文件均為完整且真實。
十六、貴行及立約人同意立約人以符合電子簽章法之簽章,或以「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所訂之安全規範,作為立約人之身分識別與同意申辦、進行線上金融業務服務之依據,無須另行簽名或蓋章。
十七、為維護立約人權益,立約人對本約款服務有所疑義,除書面外,亦得透過下列 方式向 貴行提出申訴或反映意見:
(一)客戶服務專線:0000-000-000、00-0000-0000 (二)申訴專線:0000-000-000
(三)傳真 : 02-66129285
(四)銀行各營業單位
貴行受理申訴後,將由專人與立約人溝通說明釐清原因,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立約人。十八、本約款未盡事宜,悉依開戶總約定書及有關法令、主管機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