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香港包銷商
智富融資有限公司
第一上海證券有限公司
國泰君安證券(香港)有限公司駿昇証券有限公司
川文證券有限公司富德金融有限公司
圓通環球證券有限公司
包銷安排及開支香港公開發售 香港包銷協議
根據香港包銷協議,本公司同意按協議以及本招股章程及綠色申請表格所載條款及條件提呈發售香港發售股份供香港公眾人士認購。
香港包銷協議須待(其中包括)國際包銷協議成為無條件而且未遭終止,方可作實。香港發售股份申請將會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三十日(星期六)起直至二零二一年十一
月五日(星期五)止,較一般市場慣例之四日長。申請股款(包括經紀佣金、證監會交易徵費及聯交所交易費)將由收款銀行代表本公司持有,且退還股款(如有)將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星期四)不計利息退還予申請人。投資者務請注意,股份預期將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星期五)於聯交所開始買賣。
待上市委員會批准本招股章程所述已發行及將發行股份上市及買賣後,及香港包銷協議所述的若干其他條件獲達成後,香港包銷商已共同同意認購或促使認購人認購根據香港公開發售提呈但未獲認購的香港發售股份。
終止理由
聯席全球協調人(代表所有香港包銷商行事)有權於上市日期上午八時正前任何時間,通過向本公司及香港包銷商發出通知全權酌情決定即時終止香港包銷協議:
(a) 下列事項發展、出現、發生、存在或生效:
(i) 於香港、中國、美國、英國或歐盟任何成員國、澳洲、開曼群島、英屬處女群島或與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有關的任何其他司法權區(統稱「相關司法
權區」)或影響到上述各地的任何當地、全國、地區或國際的金融、政治、軍事、工業、經濟、貨幣市場、財政、監管或市場狀況、股本證券或外匯管制或任何貨幣或交易結算系統或其他金融市場(包括但不限於股票及債券市場、貨幣及外匯市場以及銀行同業市場及信貸市場狀況)的任何轉變或涉及預期轉變的發展,或導致轉變或發展或預期轉變或發展的任何事件或連串事件;或
(ii) 所有相關司法權區(包括但不限於香港、中國、英屬處女群島及開曼群島
(視情況而定 )任何國家、中央、聯邦、省、州、地區、市、地方、國內、國外或超國家的公共、監管或政府機構或任何行政、政府或監管委員會、董事會、機構、主管部門或機構,或任何證券交易所、自律組織或其他非政府監管機構,或任何法院、法庭或仲裁機構(「當局」)(包括但不限於聯交所及證監會)、其他當局及任何國家、省、市或地方的法院(統稱「政府機構」)的任何新頒法律、規則、法規、條例、規例、指引、意見、通知、通函、命令、判決、法令或裁決,或任何政府機構現有法律、規則、法規、條例、規例、指引、意見、通知、通函、命令、判決、法令或裁決(「法律」)的轉變或涉及預期轉變的發展,或任何相關司法權區的任何法院或其他主管當局詮釋或應用法律的任何轉變或涉及預期轉變的發展;或
(iii) 於任何相關司法權區或影響任何相關司法權區的任何不可抗力事件或連串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政府行為、罷工、停工、火災、爆炸、水災、內亂、戰爭行為、天災、恐怖主義行為(無論是否已要求承擔責任)、暴亂、公共秩序混亂、經濟制裁、大流行病、疾病或流行病的爆發(包括但不限於 COVID-19、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SARS) 、甲型禽流感(H5N1) 、豬流感 (H1N1)及冠狀病毒(包括但不限於COVID-19以及此類相關╱ 變異形式或運輸中斷或延誤 );或
(iv) 於任何相關司法權區或影響任何相關司法權區的任何地方、國家、地區或國際敵對行動的爆發或升級(無論是否已宣戰)或其他緊急狀態、宣佈國家或國際緊急狀態或戰爭,或災難或危機;或
(v) (1)全面暫停、中止或限制股份或證券於聯交所、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全球市場、倫敦證券交易所、新加坡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或東京證券交易所進行買賣,或(2)有關當局宣佈在任何相關司法權區全面暫停商業銀行活動,或於任何相關司法權區或影響任何相關司法權區的商業銀行活動或外匯交易或證券交收或結算服務中斷;或
(vi) 直接或間接對任何相關司法權區實施任何形式的經濟制裁;或
(vii) 任何相關司法權區的稅項或外匯管制、貨幣匯率或外商投資規例(包括但不限於港元或人民幣兌任何外幣貶值),或任何相關司法權區任何外匯管制的實施出現任何重大變動或潛在重大變動;或
(viii) 本招股章程「風險因素」一節所述任何風險有變、發生可能導致情況有變的發展或變成現實或涉及本集團資產、負債、溢利、虧損、表現、條件、業務、財務、盈利、交易狀況或前景預期不利變動的任何不利變動或發展或事件;或
(ix) 任何國家、政府、法庭、執法機構、監管或政治團體或組織(統稱「組織」)對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任何董事或任何控股股東採取任何行動、法律程序、調查或查詢,或任何組織對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任何董事或任何控股股東施加或頒佈任何裁決、罰金或申訴,或任何組織向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任何董事或任何控股股東發出其擬採取任何有關行動的公告;或
(x) 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任何董事或任何控股股東面臨或被提出任何訴訟或申索;或
(xi) 董事被控可起訴罪行,或遭法例禁止或因其他理由不合資格參與公司管理; 或
(xii) 本公司主席或行政總裁離職;或
(xiii)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嚴重違反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公司條例、上市規則或任何適用法例;或
(xiv) 本公司因任何理由被禁止根據全球發售的條款配發及發行發售股份(包括因超額配股權獲行使而發行的任何額外股份); 或
(xv) 本招股章程及綠色申請表格(或就認購發售股份所用的任何其他文件)或全球發售任何方面嚴重違反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公司條例、上市規則或任何其他適用法例;或
(xvi) 除獲聯席全球協調人批准外,本公司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公司條例、上市規則或聯交所及╱或證監會的任何規定刊發或要求刊發本招股章程(或就認購發售股份所用的任何其他文件)之補充或修訂,而聯席全球協調人認為當中披露事宜對推介或執行全球發售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或
(xvii) 任何債權人提出有效要求,要求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在指定期限前償還或支付任何債項或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須償還或支付的任何債項;或
(xviii)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蒙受任何損失或損害(不論基於任何原因,亦不論是否已投保或可否向任何人士xx)而將對本集團的營運及財務表現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或
(xix) 呈請清盤或清算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或任何董事破產,或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或任何董事與其債權人達成任何和解或安排或訂立債務償還安排或通過清盤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的任何決議案或就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任何董事或任何控股股東的全部或部分資產或業務委任臨時清盤人、接管人或管理人或發生有關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任何董事或任何控股股東的任何類似事件,
而於任何以上情況下或總體而言,聯席全球協調人(為其本身及代表香港包銷商)全權認為:
(1) 會或將會或或會或可能會對本集團整體的業務、管理、整體事務、財務或交易狀況或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或重大偏頗;或
(2) 會或將會或或會或可能會對全球發售的成功、市銷性或定價或香港公開發售的認購水平或國際配售的踴躍程度造成不利影響;或
(3) 會或將會或或會或可能會令按本招股章程擬定的條款及方式繼續進行香港公開發售及╱或全球發售或交付發售股份成為不可行、不明智或不合宜; 或
(4) 會或將會或或會或可能會令履行或按預期方式履行任何部分的香港包銷協議(包括包銷)、香港公開發售及╱或全球發售(包括根據全球發售或根據相關包銷處理認購申請及╱或付款)成為不可行、不明智或不合宜;或
(b) 聯席全球協調人或任何香港包銷商注意到或聯席全球協調人或任何香港包銷商有合理理由相信於香港包銷協議日期後:
(i) 任何聲明或資料、估計、預測、意見表達、意圖或期望,或任何事件或情況,聯席全球協調人全權認為,令或可能令本招股章程、綠色申請表格、正式通知(待根據上市規則就香港公開發售發佈,基本遵守上市規則第12章第12.02條要求的協定格式)及╱ 或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發出或使用的有關香港公開發售及╱或國際配售之任何通知、公告、廣告、通訊或其他文件(包括任何該等文件的任何補充或修訂,統稱「發售文件」)所載的任何聲明或資料在任何重大方面成為或已經或可能成為失實、不準確或有所誤導,
或聯席全球協調人全權認為任何發售文件列明的任何估計、預測、意見表達、意圖或期望並非或可能並非公平、誠實及基於合理假設;或
(ii) 出現或發現倘於緊接本招股章程日期前發生或發現但並無在本招股章程披露則會或可能構成由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發出或使用的有關香港公開發售的任何發售文件及╱ 或任何通知、公告、廣告、通訊或其他文件(包括其任何補充或修訂)的遺漏的任何事項或情形;或
(iii) 本公司及我們的控股股東於香港包銷協議或國際包銷協議內作出的任何保證或聲明有任何違反或任何事件證實為在任何方面不真實、不正確或有所誤導;或
(iv) 違反本公司或我們的控股股東於香港包銷協議或國際包銷協議項下的任何責任、保證或承諾;或
(v) 出現任何重大事件、行動或遺漏,導致或可能或很可能導致本公司及任何控股股東須承擔於香港包銷協議項下彌償保證條文的任何責任;或
(vi) 聯席全球協調人(為其本身及代表香港包銷商)全權認為任何資料、事項或事件;
(1) 於任何重要方面與我們董事所提供的上市規則附錄五表格B所載的任何資料不符;或
(2) 會對任何董事的品格或名譽或本集團的聲譽產生任何嚴重懷疑;或
(vii) 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的狀況、業務、一般事務、管理、前景、資產、負債、財產、股權、溢利、虧損、經營業績、財務或貿易狀況或表現產生任何重大不利變動或發展或潛在重大不利變動或發展;或
(viii)上市委員會在批准股份於主板上市的日期或之前拒絕或不批准股份上市及買賣(惟受限於慣常條件者除外),或已授出但隨後撤回、附設保留意見
(惟受限於慣常條件者除外)或暫緩;或
(ix) 除經聯席全球協調人的書面同意外,本公司撤銷本招股章程及綠色申請表格(及與進行認購發售股份有關所使用的任何其他文件)或全球發售;或
(x) 任何人士(聯席全球協調人及任何包銷商除外)已撤回或嘗試撤回就名列於任何發售文件或對發行任何發售文件而發出的同意書。
根據上市規則向聯交所作出的承諾
x公司作出的承諾
根據上市規則第10.08條,本公司已向聯交所承諾,自上市日期起計六個月內,本公司不會進一步發行任何股份或可轉換為本公司股本證券的證券(不論該類別是否已上市)或為有關發行訂立任何協議(不論本公司股份或證券發行會否於上市日期起計六個月內完成),惟根據全球發售發行者或上市規則第10.08條所界定的任何情況除外。
控股股東的承諾
根據上市規則第10.07條,各控股股東已共同及個別地向本公司及聯交所各方承諾,除非另行遵照上市規則的適用規定,其將不會並將促使任何其他由我們控制的登記持有人(如有)不會:
(i) 於本招股章程就有關全球發售披露其股權的日期起至上市日期起計六個月屆滿當日止期間內出售或訂立任何協議出售本招股章程所示其為實益擁有人(不論直接或間接)的任何股份(「相關證券」)或以其他方式就任何相關證券設立任何購股權、權利、權益或產權負擔;或
(ii) 於緊隨上述第(i)段所述期間屆滿後的六個月期間內出售或訂立任何協議出售任何相關證券或以其他方式就任何相關證券設立任何購股權、權利、權益或產權負擔,致使緊隨有關出售或於行使或執行有關購股權、權利、權益或產權負擔後,其將不再為本公司控股股東(定義見上市規則)或本公司一組控股股東的成員或將連同其他控股股東不再為本公司「控股股東」(定義見上市規則)。
各控股股東已進一步共同及個別地向聯交所及本公司分別承諾,由於本招股章程就其於本公司的股權作出披露的日期起至上市日期起計十二個月屆滿當日止期間內:
(i) 當其依照上市規則第10.07(2)條附註(2)以一家認可機構(定義見香港法例第155章銀行業條例)為受益人質押或押記其實益擁有的任何股份時,會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有關該質押或押記以及所質押或押記的股份數目;及
(ii) 當其接獲承押人或承押記人口頭或書面指示,表示任何已質押或已押記股份將會予以出售時,會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該等指示。
本公司將於獲任何控股股東告知有關上文(i)及(ii)段所述的事宜(如有)後盡快通知聯交所,並遵守上市規則當時的規定於可行情況下盡快以上市規則第2.07C條所規定的方式刊發公佈披露該等事宜。
根據香港包銷協議作出的承諾
x公司的承諾
根據香港包銷協議,本公司已向獨家保薦人、聯席全球協調人、聯席賬簿管理人、聯席牽頭經辦人及香港包銷商各方承諾,除根據資本化發行、全球發售及超額配股權發行股份外,於香港包銷協議日期起直至上市日期起計首六個月當日(包括該日)止期
間(「首六個月期間」)的任何時間,未經聯席全球協調人(為其本身及代表香港包銷商)事先書面同意及除非遵照上市規則規定,本公司將不會及將促使本集團各成員公司不會:
(a) 發售、接納認講、質押、押記、抵押、配發、發行、出售、轉讓、訂約配發、發行或出售、出售任何購股權以供購買或訂約購買、購買任何購股權以供出售或訂約出售、授出或同意授出任何購股權、權利或認股權證以供購買或認購、借出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及有條件或無條件轉讓或出售,或購回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任何股本或證券或證券中任何權益或投票權或所附帶的任何其他權利(遵照上市規則及股份回購守則除外),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可轉換或可行使以獲得或可交換為任何有關股本或證券或本公司股份或債務資本中任何權益或代表有權收取任何有關股本或證券或本公司股份或債務資本中任何權益的證券;或
(b) 訂立任何掉期或其他安排,將有關股份或債務資本或證券或本公司或任何附屬公司證券中任何權益或投票權或所附帶的任何其他權利的擁有權的任何經濟後果全部或部分轉讓予他人;或
(c) 建議或同意或訂約進行或訂立任何與上文(a)或(b)項所述任何交易的經濟效益相同的交易;或
(d) 公開宣佈有意進行上文(a) 、(b)或(c)項所述任何交易,
在各情況下,不論上文(a) 、(b)或(c)項所述的任何交易是否將通過交付股本或其他證券以現金或其他方式結算,亦不論上述交易是否將於首六個月期間內完成。
本公司進一步同意,倘於首六個月期間後有上文(a)、(b)或(c)項所述的任何股份、證券或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證券中任何權益或投票權或所附帶的任何其他權利發行或出售,本公司將會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確保有關發行或出售將不會對股份或本公司其他證券造成市場混亂或虛假市場。
控股股東的承諾
根據香港包銷協議,各控股股東已向本公司、獨家保薦人、聯席全球協調人、聯席賬簿管理人、聯席牽頭經辦人及香港包銷商各方承諾,除根據全球發售、超額配股權或借股協議外,控股股東將不會(及將促使相關登記持有人及其聯繫人及受其控制的公司以及代其持有信託的任何代名人或受託人不會)於下列期間內任何時間: —
(i) 首六個月期間內:
(a) 轉讓或出售或訂立任何協議以轉讓或出售本招股章程顯示其為實益擁有人的任何證券或以其他方式就該等證券設立任何購股權、權利、權益或產權負擔(包括增設或訂立任何協議以增設任何抵押或押記)或該等證券中的任何權益(包括持有任何該等證券的公司的任何權益)或構成或賦予獲得該等證券權利的證券或可兌換或行使或轉換為該等證券或以該等證券償還的證券;
(b) 訂立掉期協議或任何其他協議或任何交易,直接或間接轉讓該等股本或證券或當中任何權益擁有權的全部或部分經濟後果;
(c) 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訂立或進行與上文第(a)段和(b)段所述任何交易有相同經濟效益的任何交易;
(d) 公佈有意訂立或進行上文第(a)段、(b)段或(c)段所述任何交易,
而不論任何該等掉期協議或其他協議或交易是否以交付有關股本或證券、現金或其他方式結算;
(ii) 於首六個月期間屆滿後的六個月(「第二個六個月期間」)內,其將不會並將促使相關登記持有人及其聯繫人及受其控制的公司及以信託方式代其持有的任何代名人或受託人不會進行上文第(i) (a)、(b)、(c)或(d)段所述任何行動,以致
於緊隨轉讓或出售後,其任何一方(不論個別或與其他人士共同作出)將不再成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定義見上市規則)或不再擁有其控股權(即超過30%的權益或收購守則不時指定可觸發強制性全面收購建議的相關較低數額權益);
(iii) 若於第二個六個月期間內轉讓或出售任何上文第(i)(a)、(b)、(c)或(d)段所述股份或任何權益,則本公司將作出一切合理措施,以確保該等轉讓或出售不會導致造市或股市混亂;及
(iv) 在不影響上文第(i)及(ii)段的情況下,各控股股東向本公司、獨家保薦人、聯席全球協調人、聯席賬簿管理人、聯席牽頭經辦人及香港包銷商承諾及契諾,由本招股章程就其於本公司的股權作出披露的日期起至上市日期起計十二個月屆滿當日止期間內:
(a) 於質押或抵押任何其為實益擁有人之本公司股份或其他證券或該等證券中之權益時,即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獨家保薦人及聯席全球協調人任何該等質押或抵押,連同所質押或抵押之本公司股份數目或其他證券數目以及權益性質;及
(b) 其於收到任何該承押人或承押記人任何口頭或書面指示,表明將會出售、轉讓或處置任何已質押或抵押本公司股份或證券或證券當中之權益時,即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獨家保薦人及聯席全球協調人任何有關指示。
香港包銷商於本公司的權益
除彼等於香港包銷協議下的權益及責任外,概無香港包銷商於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的任何股份中擁有實益或其他方面的權益或擁有可認購或提名他人認購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的任何股份的任何權利(不論是否可合法執行)或購股權。
於全球發售完成後,香港包銷商及其聯屬公司可能因履行彼等各自於香港包銷協議項下的責任而持有部分股份。
獨家保薦人的獨立性
獨家保薦人符合上市規則第3A.07條所載的適用於保薦人的獨立標準。
國際配售
就國際配售而言,預期本公司將與(其中包括)國際包銷商訂立國際包銷協議。根據國際包銷協議,國際包銷商將根據國際包銷協議所載若干條件同意認購或購買根據國際配售提呈發售的國際配售股份或促使認購人認購或促使購買人購買該等國際配售股份。
預期本公司將向國際包銷商授出超額配股權,有關超額配股權可由聯席全球協調人(為其本身及代表國際包銷商)自上市日期起直至截止遞交香港公開發售申請日期後 30日內隨時及酌情行使,藉以要求本公司按發售價配發及發行最多18,750,000股額外新股份(相當於全球發售初步可供認購的發售股份總數的15%),以補足國際配售的超額分配(如有)。
佣金
包銷商將收取發售股份總發售價10%的佣金,其中包銷商將支付任何分包銷佣金。包銷商無權享有任何形式的包銷酌情獎勵費用。此外,獨家保薦人將收取有關全球發售的保薦、財務顧問及文件費用。假設發售價為每股發售股份1.1港元(即指示性發售價範圍1.0港元至1.2港元的中位數),包銷佣金、財務顧問及文件費用、上市費、聯交所交易費、證監會交易徵費、法律及其他專業費用連同印刷及有關全球發售的其他開支估計合共約為40.7百萬港元(假設超額配股權未獲行使)。
本公司提供的佣金率相對高於大型企業(如香港和全球投資者所熟知的美國上市公司及回流至中國上市的領先信息技術公司)所提供者,而本公司可能會與其他小型公司一樣不會第一時間引起投資者的注意。因此,包銷商需花費更多時間和精力向潛在投
資者推銷我們的股份,並通過持續溝通、會議、演示和路演等方式向彼等解釋我們的行業及潛在增長,而這需要相對較高的佣金率。
此外,由於佣金費的金額通常是由包銷商包銷的發售所得款項總額乘以預先釐定的佣金率計算得出,故佣金費的金額直接受發售所得款項總額的影響。因此,為激勵包銷商,小型公司一般會在首次公開發售時向包銷商提供更高的佣金率。
彌償保證
x公司、控股股東及執行董事已各自同意共同及個別地承諾就香港包銷商可能蒙受的若干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因本公司、控股股東及執行董事履行香港包銷協議項下的責任及其違反香港包銷協議所引致的損失)向彼等作出及持續作出彌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