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2021 合同编号:个保
QS2021 合同编号:个保
个人借款保证合同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以下事项:
一、请您在签约前,再次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并知悉签署本合同后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合法的授权;
(二)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三)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对方责任,以及字体加粗部分的内容;
(四)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五)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本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目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便捷信贷,
为充分尊重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中留有空白行,在合同中增设了“其他修订及约定事项”/增加补充协议,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三、请您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或打印需要您填写的内容。本合同应填写要素完整,字迹清楚工整,多余及无实质内容的空格可划折线、斜杠“/”或加盖“此栏行空白/以下空白”印章。
四、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务必在签署前向齐商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咨询清楚。
个人借款保证合同
保证人一: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指定代收人: 传真接收,号码: 电子邮件,地址: 手机短信接收,号码: QQ 接收,号码: 微信接收,号码: 保证人同意并确认上述任一通讯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备注说明:适用于保证人
为自然人的情形)
保证人二: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指定代收人: 传真接收,号码: 电子邮件,地址: 手机短信接收,号码: QQ 接收,号码: 微信接收,号码: 保证人同意并确认上述任一通讯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备注说明:适用于保证人
为自然人的情形)
保证人三: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指定代收人: 传真接收,号码: 电子邮件,地址: 保证人同意并确认上述任一通讯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备注说明:适用于保证人
为非自然人的情形)
债权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保证人为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借款提供担保。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各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含义:
一、保证人,指为主合同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担保方式,本合同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又称担保人。
第二条 主合同
一、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见本合同第十三条特别约定条款一。
二、主债务实际期限与前款约定借款期限不一致时,以借款借据等债权凭证所记载的期限为准。
第三条 保证范围
x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因债务人、保证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第四条 保证责任
一、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包括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借款本息),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清偿责任。
二、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主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五条 保证期间
一、主合同约定到期一次付清借款本金时,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债务为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二、债权人按照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提前收贷,或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况下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六条 见索即付
保证人承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均为见索即付,即只要债权人向保证人提交借款催收通知文书,保证人应当在收到之日履行清偿责任。同时,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无须经过法律程序有权从保证人的任何账户中扣款。
第七条 保证人声明与承诺
保证人系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律规定的保证人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自愿承担并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完全知悉债务人具备签订主合同的资格和权限并对其财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充分了解;保证人完全知悉借款人向债权人提供的证件、收入、借款用途等申请贷款资料,认可真实性,知悉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保证人向债权人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并在本合同期限内持续有效。
一、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则:
(一)保证人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实体,具有法律规定的保证人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自愿承担并履行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签订本合同已依法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三)保证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证人承诺本合同担保行为符合公司章程及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符合其内部决议以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如果上述声明有虚假或隐瞒,保证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保证人为上市公司的,除上述承诺外,保证人保证按照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及时就本合同担保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因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债权人担保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保证人为自然人的,保证人承诺,如发生保证人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无法正常联系、下落不明、丧失必要的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则将由其监护人、财产接管人以保证人的财产为限对债权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如保证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将以其遗产对债权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约定,不违反任何保证人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保证人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
四、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
的。
五、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的任何账户中扣划款项用以清偿
保证人应承担的债务及其他费用。
六、保证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债权人不接受其为保证人的下列事
件:
(一)与保证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二)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
(三)保证人承担的各类债务、或有负债或向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抵(质)押担保;
(四)保证人在与债权人或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合同项下所发生的违约事件;
(五)保证人经营亏损或经济效益(收入)急剧下降;
(六)保证人改变经营机制,发生兼并、破产、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合资
(合作)、分立、产权转让、解散等情况;
(七)其他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或担保能力的情况。
七、保证人按时向债权人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报告、借款使用情况报告和债权人要求的其他资料,并积极配合债权人对债务人使用借款资金情况和债务人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资产负债、银行存款、现金库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x、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在不影响债务人今后偿还债务的前提下,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款项。但如果债务人同时面临保证人的追偿和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支付要求,保证人同意债务人优先偿付其对债权人的债务。
九、如债务人与保证人已经或将要就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签订反担保合同的,则该反担保合同不得在法律或事实上损害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享受的任何权利。
十、在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前,保证人如进行任何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
(包括但不限于与外商、港澳台商签订合资、合作合同;被吊销营业执照、关闭、停产、转产;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组、组建或改建为股份制公司、投资公司;以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或投资于股份公司,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的交易;进行其他任何机构变更或改变经营性质),保证事先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如债权人要求追加或更换担保方式和主体,保证人保证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担保方式和主体。
十一、在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前,保证人不以任何方式转移、隐匿财产,或放弃、消极行使债权,或者以其他行为造成财产减少。
十二、保证人对在本合同项下及与债权人任何部门或机构、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合同、担保合同或其他合同项下所发生的违约事件,保证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
十三、当债务人未依约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证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而无须先行行使其他担保权利。
十四、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履行保证责任的要求,保证人不得援引任何理由加以抗辩和拒绝。这些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未将债务人违约的事实通知保证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关主合同履行的纠纷;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给予债务人任何宽容、宽限、豁免或者债权人放弃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债权人未向债务人提出偿付要求;债权人未向主合同的其他保证人提出偿付要求;债权人未用尽其在主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或救济手段;以及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进行修改。
十五、保证人如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任何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将于申请前通知债权人,登记后立即将有关登记副本送达债权人。
十六、保证人及相关当事人(如有)同意以下事项并授权如下:
(一)保证人清楚地知悉债务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保证人已充分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了本合同字体加粗的条款,
应保证人要求,债权人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保证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三)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信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并可根据政府部门、银行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建设企业及个人征信工作的需要,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向上述部门、机构所建立或认可的信用征信系统报送信用信息,并在此允许相关信息被合法查询。
(四)本合同立约各方同意,债权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将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的借贷债权以及本合同项下相关的担保权益转让给第三方(或设立信托等特殊目的载体),而无须经过其他立约各方的同意,并且有权在认为必要时向任何存在或潜在的受让方或相关人士披露借款的有关信息。债权人转让主合同项下的借贷债权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权益的(或设立信托等特殊目的载体),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一并由受让方承接,其他立约各方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债权人将通过全国性媒体、债权人网站等渠道发布公告或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其他立约各方,通知发出后即视为受让方与债务人进行了确认,债权转入方无需与保证人重新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其他立约各方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和担保责任。债权人有权接受债权受让人委托作为信贷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催收、贷后管理等委托事项,并根据征信管理要求,在借款结清前,履行征信报送义务。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五)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在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用以抵销或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并按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本金顺序依次清偿。款项不足于结清全部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自主调整清偿顺序。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贷款人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债权人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手续的,保证人有义务协助,汇率风险由保证人承担;本款约定的账户若涉及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等产品,保证人在此一并不可撤销的授权债权人有权直接代为发起相关产品赎回申请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确保债权人顺利扣划上述款项,保证人应提供一切必要配合。
第八条 担保人义务的独立性
一、主合同因任何原因而发生的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的,保证人应向债权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主合同解除的,保证人对于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如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则保证人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
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债权人、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是未加重债务人的责任的,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应继续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但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借款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变更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保证人保证债务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如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均不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保证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交的任何证明和文件及本合同第七条的声明与承诺中的任何一项被证明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故意使人误解或未履行;
(二)保证人资信及财务状况恶化,或丧失商业信誉、清偿能力(包括或有负债)明显减弱,或因保证人以外的其他因素导致可能丧失保证能力;
(三)保证人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四)保证人或保证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纠纷,或其重大资产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被采取了具有同 等效力的其他措施;
(五)保证人或保证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刑事拘留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失踪或被宣告失踪、丧失必要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正当理由长期滞留境外、或者出现严重负面新闻报道、无法正常联系、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接管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接受继承、遗赠的或监护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财产接管人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假借婚姻关系变更转移资产或试图转移资产等,导致对保证人的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六)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及与齐商银行的任何部门或机构、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融资合同、担保合同或其他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件;
(七)保证人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债权人权益的其它事件或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
二、违约情况发生后,债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违约;
(二)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保证人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要求保证人支付主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见本合同第十三条特别约定条款二);
(四)要求保证人赔偿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实际损失;
(五)要求依法撤销保证人损害或可能损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六)从保证人的任何账户中扣划款项用以清偿保证人应承担的债务及其他费用。
(七)以其他法律手段追究保证人违约责任。
三、保证人在此特别xx,一旦保证人未能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本身又无足够的财产偿还债权人时,对于保证人拥有的任何针对第三方的债权及其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担保、利息、违约金)、其他财产权益,债权人均有权优先行使代位权。保证人将自愿放弃针对债权人的抗辩。
四、本合同针对债务人、保证人的具体违约行为有具体违约责任约定的,适用相应具体违约责任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十三条特别约定条款中的借款用途挪用、逾期情形下的罚息利率、提前还款违约金及其他违约金等。
五、为免歧义,本合同立约各方特别确认:适用本合同项下关于债务人、保证人的违约责任条款时,如出现重复计收违约金的情形,并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不得重复计收的,以本合同约定的较高标准违约金执行。
第十条 文件往来、通讯、通知和送达
一、各方确认的送达地址为本合同首页填写的送达地址,各方同意并确认其任一通讯地址亦为有效送达地址,各方同意并确认该地址作为本合同项下通知事项以及发生纠纷时相关诉讼、仲裁、公证等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签约各方的各类通知、文件;法院或仲裁庭送达的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及证据、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支付令、判决书(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诉讼或仲裁审理、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以及执行阶段法律文书;公证机构送达的各类通知和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二、本条第一款约定的送达地址适用期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督促程序以及强制执行公证等所有阶段。保证人如送达地址有变更的,应当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债权人(诉讼或仲裁期间还应提前书面通知仲裁庭或法院,已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还应书面通知原公证机构)重新确认送达地址并取得回执。如未提前通知的,债权人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发送的所有通知或文书,视同送达,相关责任由保证人自行承担。
三、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按照约定的送达地址(通知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一)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五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如实际签收日少于五个工作日以实际签收日为准;
(二)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三)专人送达以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收件人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债权人以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的方式发送通知的,以公告发布之日视为送达日。债权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任何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任何责任。
四、因保证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不真实,或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知债权人和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公证机构导致无法实际送达的,保证人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并视为已有效送达:
(一)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日;
(二)专人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日; (三)电子方式送达的,以发送之日为送达日。
五、本条约定为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条款,不受本合同及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
第十一条 管辖、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二、争议的解决方式见本合同第十三条特别约定条款四。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以及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在下列条件成就后生效:
(一)立约各方已签名、盖章(或以加盖公章的文件确认的合同专用章)或者按指印;
(二)债权人要求对合同进行公证的,则本合同公证手续已依法办理完毕。
二、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债权人给予债务人、保证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债权人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而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应视为债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三、如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自愿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的,若债务人违约,则保证人愿意放弃诉权、抗辩权而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
四、除非有确定的相反证据,债权人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账务记载,以及债权人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付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债权人催收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主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保证人不因为上述记载、单据、凭证由债权人单方面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五、因订立和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各项费用,除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明确费用承担主体的以外,其他费用由立约各方协商确定。
六、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特别约定条款一、主合同
x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编号 的《 借款合同》,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人民币(大写) 元整的借款,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保证人违约的,债权人可要求保证人支付主合同项下借款金额 %的违约金。三、公证(备注说明:作选择性填写,选择请打√,不选择打×)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一)各方同意选择向□ 债权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债权人总行
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作选择性填写,请打√表示选择适用,不适用打×)。各方同意选用小额诉讼程序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且相关法律文书的送交以邮件快速专递寄送本合同记载的对方当事人通讯地址(该地址如有变更,应毫不延迟地书面通知对方及人民法院),即视为送达;
(二)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提交仲裁时,各方同意选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且相关法律文书(含仲裁法律文书)的送交以邮件快速专递寄送本合同记载的对方当事人通讯地址(该地址如有变更,应毫不延迟地书面通知对方及仲裁委员会),即视为送达。
(三)其他方式: 。在争议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五、补充条款
保证人补充声明与承诺如下:
六、其他修订及约定事项
七、本合同壹式 份,债权人、保证人、 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债权人已提请担保人对本合同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担保人的要求作出详实的解释和说明,担保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本页无正文,为签署页。
保 证 人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保证人一(签名): |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签章): | |
保证人二(签名): | ||
债权人 |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签章): | |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