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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承租人借用人責任附加條款(甲型)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保險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業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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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 12 月 2 日兆產備 10510508107 號函備查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兆豐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兆豐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承租人借用人責任附加條款(甲型)(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承租或借用之機器設備在主保險契約所載之營業處所內發生碰撞致其毀損滅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對出租人或貸與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就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第二條 用詞定義
x附加條款用詞定義如下:
一、要保人:係指向本公司要約投保主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二、被保險人:係指因發生本附加條款約定之承保事故,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且經載明於主保險契約之人。
第三條 不保事項
除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一般不保事項及特別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亦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對出租人或貸與人允諾或要約所增加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二、因承租或借用之機器設備毀損或滅失所喪失之期待利益及其所引起之附帶損失。
第四條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及自負額 x附加條款之每一意外事故及保險期間累計保險金額最高以新台幣 元為
限,且受主保險契約所載每一意外事故財損保險金額之限制,另行給付之。遇有本附加條款承保事故之損失時,每一事故被保險人應負擔自負額 元,本公司僅對超過部分負賠償之責。
第五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約定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