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ttp://61.164.189.106:8888/jhkfztb/ ) 或 金 华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网 (http://www.jhk.gov.cn/ )上发布。
xx街乐乐小镇展示中心内部装修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盖章):金华市金开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代理机构(盖章):浙江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日 期:二〇一八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册 招标公告
第二册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三册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四册 投标文件格式部分
1、招标条件:
第一册 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为xx街乐乐小镇展示中心内部装修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项目,已由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和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本次招标项目为:xx街乐乐小镇展示中心内部装修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项目,工程建安费不超过 500 万元(含设计费为 15 万元)。
2.2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为图纸范围内的本工程内容,展示中心的布展及装修、多媒体硬件及多媒体智能化集成等方案设计(必须经招标人认可)、项目可研、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预)算编制及施工等各项服务(具体以业主要求为准)。
2.3 装修设计和施工规模:装修面积约 650 平方米
2.4 工程建设地点:xx街乐乐小镇 ;
2.5 计划工期: 30 日历天内完成方案设计; 20 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90 日历天内完成工程施工。
2.6 质量要求:符合不低于国家相关验收的合格标准。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具有国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3.2、投标人须同时具有: 1)中国展览馆协会颁发的展览工程企业一级资质或展览陈列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二级及以上资质;2)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及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及以上资质)。
3.3、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国家注册二级建造师资格(建筑工程专业)且无在建工程和持有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类);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建筑工程或装饰工程或工艺美术类中级及以上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3.4、 要求申请人拟派现场管理人员中现场安全员不少于 1 人,须持有安全生产考核 C 证(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员不得为同一人),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均为本单位在职人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等须持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关岗位证书。
3.5、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财产被冻结、接管、破产状态,且财务状况良好。
3.6、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投标人联合体牵头人必须
具备中国展览馆协会颁发的展览工程企业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展览陈列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担任;组成联合体的单位数量不超过两家。
3.7、开标当日,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不在被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投标人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示为不能投标的限制期内。
3.8、开标当日,项目负责人无涉嫌犯罪在羁押或因犯罪被判刑在刑期内(包括缓刑及监外执行);
3.9、开标日前一年内(以通报或处罚文件日期为准),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未因项目施工被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累计 2(含)次以上(同一事项的批评、处罚不累加)。
3.10、开标日前一年内(以通报文件日期为准),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未因项目施工被金华市政府或浙江省政府通报批评累计 2(含)次以上(同一事项的批评不累加)。
3.11、开标当日,投标人未在金华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失信一类“黑名单”内。
3.12 承诺与其他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公司未存在控股或直接管理关系。
3.13、投标人在投标时,需提供符合上述 3.7、3.8、3.9、3.10、3.11、3.12 这六条要求的承诺书。
3.14、拟中标人(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设计单位)如注册地在浙江省行政区域以外的,须在中标公示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备案登记,拟中标人(投标人
或联合体成员施工单位)须在中标公示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金华市建筑业企业诚信证
明》,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影响后续工作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7 日 17 时 30 分前在金华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00.000.000.000:0000/xxxxxxx/)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300 元(开标前向代理公司支付) 。
4.3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及时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 如有疑问, 应在招标规定的提疑截止时间前提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招标人收到澄清要求后, 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28 日 09 时 30 分,地点为xxxxxxx 000 xxxxxxxxx 0 xxxx;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6.1 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在 金 华 开 发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xxxx://00.000.000.000:0000/xxxxxxx/ ) 或 金 华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网
(xxxx://xxx.xxx.xxx.xx/ )上发布。
6.2 金华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电话:0000-00000000
7 、行业监管部门: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监督电话: 82376493 8、特别说明:①本项目所有支付工程款需到项目当地主管税收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纳税。
9、联系方式:
招标单位:金华市金开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代理单位:浙江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 000 x 地址:xxxxxxxxxx 0 x 000 x联系人:朱国明 联系人:张先生
电话: 00000000 电话:0000-00000000
注意事项
1、潜在投标人可在金华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00.000.000.000:0000/xxxxxxx/)或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网中浏览招标文件。如已注册账号且办理过浙江 CA 证书和电子签章,需到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xxxxxxx 000 x) 四楼办公室办理 CA 锁开发区模块扩充(咨询电话:0000-00000000), 才可通过账号登陆系统下载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招标补充文件等有关招标信息刊登在金华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00.000.000.000:0000/xxxxxxx/)的公告内,投标人应及时关注网站公告下本项目的补遗文件并下载。因未及时知悉补遗文件内容而引起投标文件无效或废标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3、 缴纳投标保证金需从 CA 锁办理,网上缴纳投标保证金,缴纳后进入 CA 锁复核是否缴纳成功,若未缴纳成功请及时与 0579-83180571 联系。
金华市金开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浙江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13 日
第二册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目 录
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一章 综合说明
第二章 招标文件
第三章 投标报价说明 第四章 投标文件的编制第五章 投标文件的递交第六章 开 标
第七章 评标与定标第八章 授与合同
第九章 有关说明
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内 容 规 定 |
1 | 工程名称:xx街乐乐小镇展示中心内部装修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 |
2 | 建设地点:xx街乐乐小镇 |
3 | 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约 650 ㎡。 |
4 | 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
5 | 承包方式:本工程实行设计、施工一体化总承包(即对展示中心的布展及装修、多媒体硬件及多媒体智能化集成等方案设计(必须经招标人认可)、项目可研、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预)算编制 及施工等各项服务(具体以业主要求为准)实行总负责的承包方式)。 |
6 | 质量标准:不低于国家相关验收的合格标准 |
7 | 工期要求: 30 日历天内完成方案设计; 20 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90 日历天内完成工程施工。 |
8 |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为图纸范围内的本工程内容,展示中心的布展及装修、多媒体硬件及多媒体智能化集成等方案设计(必须经招标人认可)、项目可研、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预)算编制及施工等各项服务(具体以业主要求为准)。 |
9 | 招标方式:详见评标办法 |
10 | 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须同时具有: 1)中国展览馆协会颁发的展览工程企业一级资质或展览陈列工程设计施工一体 化二级及以上资质;2)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及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及以上资质)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国家注册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建筑工程专业)且无在建工程和持有项目负 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类);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建筑工程或装饰工程或工艺美术类高级工程 师及以上职称。 |
11 | 资格审查: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符合性审查 |
12 | 投标有效期:60 日历天 |
13 | 投标保证金形式:以银行转账形式从企业基本帐户汇出(按项目交纳)。 按项目交纳的:xx街乐乐小镇展示中心内部装修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90000 元 截止时间:2018 年 11 月 27 日(以到账时间为准) 账户全称: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投标保证金专户;账号、开户行信息获取方式:通过 CA 登录“金华开发区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点击“缴纳保证金”,选择需要缴纳保证金的项目(标段)并点击“获取账号”,选择银行确认后系统生成“缴纳订单”;投标人在转账时请按照“缴纳订单”中的信息填写收款账号、开户行信息。 注:1、账号根据不同项目(标段)随机生成,此账号只在本项目(标段)中使用有效,请注意核对。账号漏填、混填或错填均视为未按时缴纳保证金。2、投标保证金要求单笔付款,并且与“缴纳订单”中的金额一致。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帐的,其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咨询电话:0000-00000000 |
14 | 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转账或保函 (根据金市建综【2016】95 号规定,允许注册地在金华市范围内的施工企业选择 金华市区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或金华市区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公司保单。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的 5%(四舍五入到万元) |
15 | 提疑截止时间:2018 年 11 月 19 日 17:00 时 文件递交:2018 年 11 月 28 日 9:30 时前递交xxxxxxx 000 xxxxxxxxx 0 x开标现场,由浙江省金华市正信公证处签收。 开 标:2018 年 11 月 28 日 9:30 时在xxxxxxx 000 xxxxxxxxx 0 x开标现 场。 |
16 | 投标文件份数:正本壹份 ,副本肆份 |
17 | 评标办法:详见评标细则 |
18 | 招标控制价:500 万元(含设计费为 15 万元) |
第一章 综合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招标工程坚持以公平竞争、公正决标、择优选取的原则选定承包人。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xx街乐乐小镇展示中心内部装修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
2、项目位置: xx街乐乐小镇
3、现场条件:以现场踏勘为准
4、建设单位:金华市金开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5、联合体投标:接受,联合体投标应满足如下要求:
(1)联合体各成员应为独立法人,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两家;
(2)联合体各成员间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并由具备中国展览馆协会颁发的展览工程企业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展览陈列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担任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投标、签约及履行合同和协议中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联合体协议书原件应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对本项目的投标
二、招标范围与内容
本次招标范围为图纸范围内的本工程内容,展示中心的布展及装修、多媒体硬件及多媒体智能化集
成等方案设计(必须经招标人认可)、项目可研、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预)算编制及施工等各项
服务(具体以业主要求为准)。
三、招标方式及合格的投标人
投标人须同时具有:1)中国展览馆协会颁发的展览工程企业一级资质或展览陈列工程设计施工一体
化二级及以上资质;2)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及以上
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及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及以上资质)。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国家注册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建筑工程专业)且无在建工程和持有项目负责
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类);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建筑工程或装饰工程或工艺美术类高级工程师及以
上职称。
四、材料、设备供应及工程质量要求
所用材料须按招标人要求由中标人自行采购。所用材料必须有质量保证书、合格证书或试验报告,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及环保标准,并按规定程序复试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
五、工期要求:30 日历天内完成方案设计; 20 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90 日历天内完成工程施
工。
六、承包方式
本工程为展示中心的布展及装修、多媒体硬件及多媒体智能化集成等方案设计(必须经招标人认可)、项目可研、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预)算编制及施工等各项服务。
七、工程管理要求
1、中标人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标准施工,应重视质量通病的防治,对质量通病必须根据技术规范要求制定预控措施。要认真做好材料和成品保护,以保证产品不受损坏和污染,如产品发生损坏和污染,由中标人负责返工、修复或更换。
2、施工期间必须配备发电设备及专用电管人员,全面负责用电管理,并配备专职安全员,确保安全生产。施工及养护期间用水、用电费用由中标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一切安全事故和其他责任事故,由中标人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因失窃失火或其他非招标人原因而造成的损失均由中标人自负,凡由此损及招标人利益时,中标人应负责赔偿招标人的相应损失。
3、中标人在工程竣工时必须做到工完场清、料清、障清,如未在招标人指定时间内做到工完场清、料清、障清,招标人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罚壹万元整,中标人须无条件接受。
4、中标人应自费与施工进程同步形成、积累、整理及保管工程进度、隐蔽工程、试验报告、障碍物拆除以及所有影响工程的记录(包括资料、设备的来源),以备需要评定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时查阅。中标人在工程竣工时应提前进行质量自评,在竣工时应提交四套完整的竣工资料。
八、工程验收
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本工程施工及验收的要求和程序均按照国家、区域、行业颁发的现行标准、规范、程序和要求进行,中标人应按相应要求组织实施。
九、付款方式
中标价即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所有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施工合同价款的 50%及设计费全款;中标人报送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给发包人后付施工合同价款的 10%;工程完工竣工结算经招标人送中介机构审价后付至审定造价的 97.5%,余款待保修期满两年无质量问题扣除各项违约金后一次性无息结清。
十、投标费用
1、投标人对准备和参加本工程投标活动所涉及的其他一切费用均自行承担,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投标人的投标书一律不予退还,请投标人自留备考。
2、招标文件资料购买费为每套 300 元,售后不退。
第二章 招标文件
一、 招标文件的组成
1、 投标须知前附表;
2、招标文件;
3、招标补充文件;
4、评标细则;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投标书及投标文件附表格式。
除上述所列内容外,招标人的任何工作人员对投标人所作的任何口头解释、介绍、答复,只能提供投标人参考,对招标人和投标人无任何约束力。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中的所有内容,如出现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 2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文件有可能被拒绝或作废标处理。
二、 招标文件的澄清
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 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 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登陆“金华开发区公共资 源交易网
(xxxx://00.000.000.000:0000/xxxxxxx/)”提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3 天前提交至金华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00.000.000.000:0000/xxxxxxx/)-补充文件,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 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3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因未及时知悉 相关补充信息内容而引起投标文件无效或废标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3. 投标人在开标前应及时关注招标人在网上发出的补充文件。
招标文件的修改
1.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3 天 前 , 招 标 人 将 通 过 金 华 开 发 区 公 共 资 源交 易 网
(xxxx://00.000.000.000:0000/xxxxxxx/)及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网以网上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3 天,相应延长 投标截止时间。修改的招标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同等约束作用。
2. 投标人在开标前应该及时关注招标人在网上发布的补充文件。
三、现场踏勘
1、投标人可自行前往工程现场进行踏勘,并对工程项目实施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充分的了解和研究,以获取较为充分的投标报价依据。
2、投标人一旦中标,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额外付款或延长竣工日期等要求;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资料所做出的推断,招标人概不负责。
3、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作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等概不负责。
四、招标答疑
由投标人自行关注金华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00.000.000.000:0000/xxxxxxx/)及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网的建设工程——补充文件栏,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发布的关于本工程的答疑文件,视为已送达相关投标人。
五、招标文件的效力
招标文件是工程招标和投标的有效依据,也是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据,对招投标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凡不遵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或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响应者,将被拒绝或作废标处理。
第三章 投标报价说明
一、招标控制造价预算书编制说明
1、 经招标人及相关部门审定的施工图;
2、 有关建设工程技术规范;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浙江省补充条款规定;
4、《浙江省预算定额》(2010 版);
5、《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 版);
6、 材料价格参照金华市造价信息、浙江省造价信息,造价信息中没有的参照市场价由建设单位签证确定;
7、 人工费按照《金华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人工市场信息价调整;
8、 浙江省、金华市相关造价文件。
招标人将在施工图完成后根据上述编制口径按照开发区“一编一审”委托相关单位编制出具招标控制造价预算报告书(下称预算报告书)。
二、投标报价说明:
1、本招标工程的投标报价以开发区审核后的控制价(预算报告书)为准,在此预算报告书的基础上 报总价下浮系数,总价下浮系数范围为 6.00%—9.00%(含本数,小数点后保留 2 位),超出此范围为废标。
2、投标人除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还应考虑为了防范、化解、处理由于施工期内可能出现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上涨、人员伤亡、质量缺陷、工期拖延及政策风险等不利事件所需的费用。
3、此预算报告书及投标下浮系数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除工程量按规定计算调整外,其余内容均不得调整。
4、材料推荐品牌
土建部分
序号 | 材料名称及规格 | 推荐品牌 |
1 | 钢材 | 沙钢、萍钢、元立、西城、中天 |
2 | 水泥 | 金元、红狮、尖峰 |
3 | 砖砌体 | 金华市墙改办确认范围内的砖生产企业 |
4 | 保温节能 | 金华大森、澳菲、金科、xxx、百年 |
5 | 挤塑板、聚苯板 | xx特、华美、博恩、汇利 |
6 | 防水材料 | 科顺、卓宝、雨虹、天信、中建友 |
7 | 外墙涂料 | 立邦、来威、嘉宝莉。(主要施工工艺:外墙腻子、底漆一道、 拉毛二道、高弹面漆二道、刷防尘漆) |
8 | 内墙涂料 | 立邦、来威、嘉宝莉。(主要施工工艺:内墙腻子两道、打砂 纸两道、乳胶漆二道) |
9 | 不锈钢栏杆 | 采用广东产 304 系列不锈钢,壁厚和施工满足规范要求 |
10 | 玻 璃 | 华尔润、耀华、福耀、xx、南玻、杭玻、浙玻、智中特玻 |
11 | 铝合金型材及配件 | 坚美、亚洲、兴发、凤铝;配件采用广东坚朗、北京诺托、 北京必凯威;密封胶采用之江、时间、浙江正和。 |
12 | 木质防火门 | 唐门、杭州采风、富阳通用 |
13 | 钢质防火门 | 群升、步阳、xx |
14 | 防火卷帘 | 浙江消安、杭州钱江、杭州灯塔、浙江龙盾门业 |
15 | 人防门 | 金华华远、杭州钱江、杭州人防、杭州叁益 |
安装部分
序号 | 材料名称及规格 | 推荐品牌 |
1 | 水 泵 | 凯泉、博山、双轮 |
2 | 风 机 | 金顺、越舜、上建、都乐 |
3 | 镀锌管、衬塑钢x | xx、增洲、友发、xx、利达 |
4 | 塑料管材 | 冠益、公元、联塑、中财、伟星 |
5 | KBG 管、JDG 管 | 宏发、泰瑞安、天天升、清川 |
6 | 阀门 | 春江、正丰、凯泰 |
7 | 电线电缆 | 杭策、菊花、蓝天 |
8 | 消防报警设备 | 海湾、泰和安、上海松江 |
9 | 普通灯具(含光源 灯管、镇流器、启辉器) | 鸿雁、飞利浦、三雄极光 |
10 | 消防应急灯具 | 瑞辉、金盾、台谊 |
11 | 开关、插座 | 鸿雁 K 系列、松下、TCL |
12 | 配电箱元器件 | 鸿雁、梅兰日兰、上海华通 |
13 | 电缆桥架 | 浙江信一、安凯、桥母 |
14 | 消火栓 | 丽消、元安、永消 |
15 | 无负压供水设备 | 青岛三利、上海中韩杜科、南方、熊猫、凯泉 |
16 | 消火栓 | 丽消、元安、永消 |
投标单位按上述要求选定其中一种品牌并在《主要材料选用品牌汇总表》中列明,若未选取的,则由招标人在施工过程中在上述品牌中任选一种。
5、投标货币: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和总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计算。
三、施工合同价款及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结算: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浙江省补充条款规则按实计算,综合单价按预算报告书中的单价及相应的投标下浮率执行。
2、价格、人工波动引起合同价格的调整。
所有机械、材料、人工价格按预算报告书执行,一律不予调整。
3、结算造价=预算报告书工程量按实调整后的造价×(1-投标下浮系数)。当结算造价大于 500 万元
时,超出部分不予计取,低于 500 万元,按实结算。 4、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确定:
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数量误差,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执行合同
原有的价格。
②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为:
a、合同中有类似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确定。
b、合同中没有类似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控制价编制原则及中标下浮率((1-中标价÷投标控制价)×100%)进行组价,组价出新的综合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承包人自行漏项的不作调整。
c、暂定综合单价由发包人按签证列入结算价;无投标价的材料,结算时按有效施工期间的《金华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价》的平均价,无信息价材料由发包人签证后列入结算价;
d、施工过程和工程结算期间,如遇国家及地方政策性调整,本工程概不考虑。
e、预算书中设立品牌、规格的材料设备,原则上不允许施工变更,确需变更的,发包人有权审查该材料设备报价的合理性,如有异常报价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后。新增加材料设备按信息价(或市场价)乘以(1-投标下浮率)进行结算。
③由于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合单价。
5、竣工结算在以下情况下不能调整:
(1)承包人为方便施工而更改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法而增加的费用。
(2)承包人未填报单价的项目,视为其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中,其费用不能调整;承包人未填报单价的项目,结算时有数量减少,其减少部分的费用按投标文件的组价原则结合省定额有关子项重新组价出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3)施工技术措施费中除模板、脚手架外按投标报价包干不得调整。
(4)竣工结算价超出 500 万元时,按 500 万元结算,低于 500 万元,按实结算。 6、工程最终结算价以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审计分局审计的造价为准。
7、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追加费用:工程审价结束后,当核减金额超过 5%以上的,超出部分的审价费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从应付工程价款中代扣代缴
第四章 投标文件的编制
一、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二、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文件应按第四册“投标文件格式部分”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投标有效期
1、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日期之日起的 60 日历天内有效。
2、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经招标管理机构核准,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对此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需要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绝延迟的,其投标无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四、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数额为人民币 玖万元(90000 元)整,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保证金凭证的投标人,投标人将被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被招标人予以拒绝,作自动放弃处理。
3、招标项目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 5 个工作日内退回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项目有异议或投诉,但处理所需时间较长的,招标人将酌情退回与异议或投诉无关的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待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凭凭据及施工合同到交易中心给予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
4、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①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
②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③ 中标人不接受招标人委托相关单位编制的预算报告书的;
④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拒绝签订合同协议。
五、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投标人须提供投标文件一式伍份(正本壹份,副本肆份,并在封面上注明“正本”、“副本”。)
第五章 投标文件的递交
一、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投标文件第一部分为资信标(含资格审查资料)(含正副本,正本壹份、副本肆份),第二部分为商务标(含正副本,正本壹份、副本肆份),两大部分应单独密封包装,文件袋的接缝处必须粘封,并在封条与文件袋的接缝处均应加盖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入密封袋,并在密封袋封面上注明“金帆街乐乐小镇展示中心内部装修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资信标(含资格审查资料)/商务标投标文件”,同时还应注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并加盖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3、投标文件未按规定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将被拒绝接收并原封退回投标人。
二、投标截止日期
2018 年 11 月 28 日 9 :30 时止。
三、投标文件的修改
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文件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并在包封上注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3、投标文件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4、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六章 开 标
一、开标
1、招标人将 2018 年 11 月 28 日 9 :30 时在金华市双溪西路 620 号开发区大楼西辅楼 2 楼举行开标会议;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中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到场,并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2、开标会议在浙江省金华市正信公证处的公证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3、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随身携带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建造师注册证书等证件原件准时参加开标会议,并供公证处验证(以上原件均另备复印件一份)。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因随带资料不齐(如因上述需供验证材料放入投标文件而开标前提供不出相应材料的,作没有随身携带处理)、开标会议迟到、不符合金华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有关文件规定的经公证处验证按废标处理。
4、按规定提交撤回通知及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不予启封。
5、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额不足的或者所提供投标担保有瑕疵而不能接受的出票单位名称应与报名时法人名称不一致,未能提供有效证明的;
(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及签字、盖章的,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投标文件有涂改或行间插字未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的;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5)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6)投标文件说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7)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8)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下浮范围或报价范围的;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10)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1)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收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12)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3)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14)不同投标人的商务标或技术标相同错误在五处(含)以上;
(15)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复印件投标人未提供或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的,或提交虚假证明的;
(1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的或评委一致认定的;
(18)暂定品牌材料表中列出的材料未按规定在“约定品牌”中选取的;
(19)投标总价中发现前后报价矛盾产生的造价差额加算数性错误累计金额绝对值超过总价的 2%以上;
(20)开标会议中报价确认及抽取下浮率时授权委托人代理人无故离场的,按自动放弃投标处理;
(21)投标文件有涂改的行间插字未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的;
(22)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补正,或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
(招标人对投标人提供的证件及资料的真实性保留核对的权利、如发现资料和证件有虚假的,一经查实,招标人有权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二、开标顺序
1、按报名表先后顺序进行,先开资信标(含资格审查资料),再开商务标;
2、评标顺序: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再评资信标,资信标评定结果公布后再评商务标。
第七章 评标与定标
一、资格审查部分:(原件携带至开标现场备查)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注册证书及项目负责人 B 类证书、设计负责人职称证书;
3、拟派的施工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的承诺书,授权委托代理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设计技术负责人社保证明或参保人员缴费清单(近三个月内出具的);
4、联合体投标的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参与联合体投标的企业,须分别提供资料)。
5、拟派项目班子成员一览表
二、评标办法和标准: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共 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特邀专家/ 人;从招投标平台
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4 人(经济专家 1 人,技术专家 3 人,其他专家 /人),评标委员会设组长 1 人,主持评标工作,组长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
本评标办法设资信标 5 分、商务标 95 分。
(1)资信标评标分值分配如下:(满分 5 分)
序号 | 评审内容 | 分值 |
1 | 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2015 年 10 月 1 日至今(时间以竣工验收证书时间为 准)完成过政府投资单项合同金额 200 万元及以上的类似展示中心装修设计 施工总承包或类似展示中心装修施工的业绩得 1 分,完成过政府投资单项合 同金额 400 万元及以上的类似展示中心装修设计施工总承包或类似展示中心 装修施工的业绩得 2 分,完成过政府投资单项合同金额 800 万元及以上的类 似展示中心装修设计施工总承包或类似展示中心装修施工业绩得 3 分。最多提供一个业绩。(以竣工验收证书及合同为准)。 | 0-3 分 |
2 | 施工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得 1 分; 设计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建筑师的得 1 分。 | 0-2 分 |
(注:资信部分得分由评标委员会讨论后统一打分;证明材料必须附有相关复印件原件备查。)
(2)商务评标分值分配如下:(95 分)
序号 | 评分项目 | 分值 | 评 分 标 准 |
1 | 施工报价 | 95 | 取所有有效投标下浮率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下浮率,各投标人的报价下浮率等于基准下浮率(得 95 分)。 按下列公式相应扣减得分,每相差+1%扣 0.5 分,每相差-1%, 扣 1 分。(按投标下浮率-评标基准下浮率)×100%(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点第二位四舍五入) |
三、定 标
1、以商务分最高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拟中标人。
2、中标候选人将在开发区公示栏公示三天;
3、公示期间拟定第一中标候选人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若中标候选人均被取消中标资格的,则本工程将重新招标。
4、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所有中标候选人均被取消中标资格的。 5、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四、质疑与投诉
1、投标人如发现本招标文件及其评标办法存在含糊不清、互相矛盾、多种含义及歧视性不公正条款或违法违规等内容时,应在招标答疑截止规定时间前同时向招标人、招标代理人书面反映,逾期不得再对招标文件的条款提出质疑。
2、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或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示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3、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八章 授予合同
一、中标通知书
1、中标通知书经有关部门核准后由招标人发放;
2、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1、中标人自接到中标通知书 10 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前往与招标人代表签订合同。
2、中标人不遵守招标文件(或投标书)中的要约、承诺在接到中标通知 10 日内,借故拖延,拒签合同者,招标人有权废除其中标权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由第二名顶替。若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履约担保
1、中标人在和招标人签订合同前需缴纳人民币中标价的 5%作为本工程的履约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余款用支票、银行汇票补足。其中工程质量保证金占 45%、工期保证金占 10%、项目管理班子到位率保证金占 10%、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占 35%。
2、质量保证金方面:当初验不合格,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进行整改,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验收标准,承包人将按 100%的质量保证金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无条件整改至合格,同时工期不予顺延。
3、工期保证金方面:按合同工期,提前或按期完工,工期不奖不罚;若承包人达不到本工程施工工期的要求,延误 10 天内每天向发包人支付 2000 元违约金;延误 11~30 天每天向发包人支付 3000 元违约
金(含前面的 10 天);延误 31 天以上每天向发包人支付 5000 元(含前面的 30 天);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若超过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若中途实际施工进度严重延期形象进度工期 20%以上时,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
4、项目管理班子方面:承包人对承诺的工程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必须全部到位。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分别处 5000 元、2000 元的罚款;若确因特殊原因需更换,需经发包人同意后可进行更换并报开发区招标办备案,但更换仅限壹次;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不得低于原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工程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每月出勤均不少于 22 天,若缺勤或擅自离岗,则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分别按 2000 元/天、1000 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安全文明施工方面:承包人必须按金华市建设局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实行安全文明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做到工完场清、料清、障清,若违反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有关规定,发包人有权从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及工程款中扣除相应发生的实际费用。施工期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6、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5 天内扣除各项违约金后无息退还。
四、本工程采用“营改增”的计税方法,关于该部分内容特别提醒如下:
1、本项目接受一般纳税人投标,招标人凭可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中标单位支付工程款。
2、“营改增”政策依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财税[2018]36 号、建建发[2018]144 号、浙建站定[2018]23号、浙建站信[2018]25 号等。
3、招标文件中涉及的 “信息价”均为“除税信息价”;若材料价未体现“除税信息价”即 “到场价”,
视为“含税信息价”。
4、清单描述中、清单编制说明中所涉及的所有暂定主材价、暂定综合单价、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等内容均按除税价(或税前价)列入组价。
金帆街乐乐小镇展示中心内部装修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合 同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签 订 日 期:
合 同 签 订 地: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乙方”)对该项目设计施工一体化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招标文件及其答疑文件;
(6)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 。
4. 项目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 。
5. 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计划开始工作时间:30 日历天内完成方案设计; 20 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90 日历天内完成工程施工。
9.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10.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承包人提交足额的履约保证金和足额的低价风险金(如有),双方签字盖章
后 生效。
11. 本协议书一式 拾 份,合同双方各执 伍 份。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一、词语含义及合同文件第一条 词语含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合同:是指为实施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合同条件、协议条款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
2.协议条款:是指结合具体工程,除合同条件外,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3.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甲方的具体身份、发包范围、权限、性质均需在协议条款内约定。
4.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的当事人。
5.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6.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7.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8.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9.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本合同工程的装饰或二次以上的装饰,甲方委托乙方部分或全部设计,且乙方具备相应设计资质。 10.工程: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
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包括对旧有建筑物及其设施表面的装饰处理。 11.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12.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3.合同价款: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4.追加合同价款:在施工中发生的、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5.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承担的开支。
16.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
17.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开工日期。
18.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竣工日期。
19.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20.分段或分部工程:协议条款约定构成全部工程的任何分段或分部工程。
21.施工场地:由甲方提供,并在协议条款内约定,供乙方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围场地(包括一切通道)。
22.施工设备和设施: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方提供给乙方施工和管理使用的设备或设施。
23.工程量清单: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按法定的工程量计算方法(规则)计算的全部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明细清单。
24.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证明、证书、签证、协议、备忘录、函件及经过确认的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等。
25.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自然灾害等。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3 专用协议条款;
4.通用合同条件;
5.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7.监理合同;
8.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9.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的技术经济资料、要求;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协议条款第五十二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施工中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规范时,有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和设计单位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含地方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规章。第四条 文件与图纸。
4.1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4.1.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4.1.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十九条约定执行。
4.1.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4.1.4 文件的照管
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设计任务书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4.2 图纸
甲方在开工日期 7 天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乙方需要超过协议条款双方约定的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使用国外或境外图纸,不能满足需要时,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第五条 联络
5.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5.2 第 5.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第六条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化石、文物
8.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8.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知识产权
9.1.1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9.1.2 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9.1.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9.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第十条 交通运输
10.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10.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10.2 场内施工道路
10.2.1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10.2.2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
10.3 场外交通
10.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10.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二、双方一般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7 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
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予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
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 24 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
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申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
2.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
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于易人前 7 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的义务。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由甲方公开招标确定监理单位。
监理人
12.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12.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12.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12.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 14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12.3 监理人员
12.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12.3.2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12.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 48 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12.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12.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12.4 监理人的指示
12.4.1 监理人应按第 12.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12.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七点执行。
12.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 24 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12.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12.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12.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2.5 商定或确定
12.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12.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五十二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五十二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第十三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乙方任命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1 .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2. 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
乙方代表易人,乙方应于易人前 7 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履行合中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 甲方工作。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并清除施工场地内一切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或承担乙方在不腾空的场在地施工采取的相应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一并计入合同价款内;
2.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热力、电讯等管道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的地点,并保证乙方施工期间的需要;
3.负责本工程涉及的市政配套部门及当地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4.协调施工场地内各交叉作业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保证乙方按合同的约定顺利施工;
5.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批件、证件和临时用地等的申请报批手续;
6.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7.向乙方有偿提供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设备和设施。
第十五条 乙方工作。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3.在腾空后单独由乙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在新建工程或不腾空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上述设施和人员由建筑工程承包人或建筑物使用单位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4.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代表同意,需办理有关手续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的罚款除外;
5.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
款;
6.按协议条款的约定保护好建筑物结构和相应管线、设备;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由于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十六条 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乙方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措施,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延期开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 7 天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 7 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
7 天内不予答复,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
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要求推迟开工日期。
第十八条 暂停施工。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
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十九条 工期延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超过 2 个月而影响施工关键线路进度;重大设计变更而影响施工关键线路进度的;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共同确认需要延长工期的,可按发包人、监理单位双方协商一致后的书面签证予以顺延;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3.不可抗力;
4.其他非乙方原因的停工;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 7 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共同确认需要
延长工期的,可按发包人、监理单位双方协商一致后的书面签证予以顺延。(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 7 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可视为延期及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工期提前。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乙方按协议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应 7 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追加合同价款和承担;
5.提前竣工受益(如果有)的分享。四、质量与检验
第二十一条 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标准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检查检验合格后再进行检查检验应不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等级。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调解,调解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同责任一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 48 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工程符合规范要求,验收 24 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 24 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第二十四条 重新检验。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五、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第二十五条 合同价款与调整。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对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应在条款内约定甲方给予乙方的风险金额或按合同价款一定比例约定风险系数,同时双方约定乙方在固定价格内承担的风险范围。
第二十六条 工程预付款
26.1.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
26.1.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26.1.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第二十七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甲方代表接到报告后 7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并提前 24 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第二十八条 工程款支付。
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甲方可延期付款。
具体事宜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另行确定。第二十九条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29.1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9.2 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协议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9.3 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29.4 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协议条款的约定执行。六、材料供应
第三十条 材料样品或样本。不论甲乙任何一方供应都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
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指定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
第三十一条 甲方提供材料:无甲供材料。
第三十二条 乙方供应材料。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 24 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应禁止使用,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甲方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和样品要求,乙方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材料试验。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不论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供应,按协议条款的约定,由乙方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乙方承担。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由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方承担。
七、变更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项目实施中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先审批、后变更”原则,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甲方变更设计。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施工前 7 天通知乙方。乙方已经施工的工程,甲方变更设计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
第三十六条 乙方变更设计。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换用,必须经甲方代表及有关部门批准。合理化建议节约金额,甲乙双方协商分享。
第三十七条 设计变更对工程影响。所有设计变更,双方均应办理变更洽商签证。发生设计变更后,乙方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下列对工程影响的变更:
1.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2.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3 改变有关工程施工时间和顺序。
第三十八条 加强项目变更资料的管理。变更资料应包括变更的主要原因和依据、主要内容、处理方法、工程量及估算造价等,并留存音像资料。
第三十九条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经财政部门审核的预算价作为调整施工合同价并总价包干,经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才允许调整)
(1)经财政部门审定的预算价中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采用该项目单价;
(2)经财政部门审定的预算价中有类似单价的新增工程项目,参照合同中类似的单价计算;
(3)经财政部门审定的预算价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价规范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经财政部门审定的预算价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价规范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5)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首先套用《金华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信息价(不包括供应商报价);如在《金华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信息价的,则按《浙江造价信息》的正刊信息价(不包括副刊厂商报价);没有信息价的按市场询价确定。
工程变更均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在结算时调整。八、竣工验收与结算审计
第四十条 竣工验收的约定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布展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自检合格后,并与监理单位预验收合格后向甲方提供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甲方自接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5 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
后 15 日内给与认可或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按要求整改。
2.甲方接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5 日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15 日内不提出整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甲方应签发接受证书,乙方送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4.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无正当理由 15 日内不组织验收,从第 16 日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5.布展工程未经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乙方负责监管馆内各种钥匙及设备控制密码,甲方不得擅自使用馆中任何设备,甲方强行使用时,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视为甲方对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布展工程未经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但甲方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时,乙方必须予以配合,并进行试运行。
6.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非乙方因素造成的布展工程质量事故等问题,责任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第四十一条 工程结算审计的约定
工程竣工报告经甲方认可后 28 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41.1 甲方、乙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通用条款五十二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第四十二条 竣工付款申请单
42.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42.2 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第四十三条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43.1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43.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29.2 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43.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五十二条的约定执行。
43.4 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29.4 目的约定执行。第四十四条 最终结清
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44.1.1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4.1.2 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44.2.1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44.2.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29.2 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44.2.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五十二条的约定执行。
44.2.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29.4 目的约定执行。九、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第四十五条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
第四十六条 缺陷责任
46.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46.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46.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46.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46.3 项约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第四十八条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九条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第五十条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46.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第五十一条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十、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五十二条 争议。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双方提交金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发行争议后,除出现以下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委员会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第五十三条 违约。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其他义务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误工等损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协议条款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
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违约方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7 天内作出答复,超过 7 天不予答复视为同意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四条 索赔。
54.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
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54.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12.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
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
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五十二条的约定执行。
54.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54.3.1 承包人按第四十一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54.3.2 承包人按第四十一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54.4 发包人的索赔
54.4.1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54.3 款的约定相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54.4.2 发包人按第 12.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十一、其 他
第五十五条 安全施工。乙方要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要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时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防护措施费用。
在不腾空和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乙方应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和防火措施,确保建筑物内的财产和人员的安全,并报甲方代表批准。安全保护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
第五十六条 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的使用。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实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实验等有关工作。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
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双方按协议条款约定分摊或分享。
第五十七条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发生后,甲方和乙方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12.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五十二条的约定执行。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 24 小时内向甲方代表和监理人通报灾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书面向甲方报告情况和清理、
修复的费用,并提供必要的证明。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 7 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至天灾害
结束,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由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4.所需清理和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甲方承担)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不可抗力发生后,甲方和乙方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五十八条 保险。
乙方办理施工场地内自己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当乙方为分包或在不腾空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乙方办理自己的各类保险。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3)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A.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B.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6)报告义务
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 14 天内向甲方提供建筑工程(建筑物)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
继续发生,乙方在 14 天后每 7 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五十九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由于不可抗力及其他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构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费用,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已经定货的材料、设备由定货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六十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六十一条 合同份数。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副本份数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第三部分 专用协议条款
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金帆街乐乐小镇展示中心内部装修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施工范围:本次招标范围为图纸范围内的本工程内容,展示中心的布展及装修、多媒体硬件及多媒体智能化集成等方案设计(必须经招标人认可)、项目可研、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预)算编制及施工等各项服务(具体以业主要求为准)
1.4 工程施工面积:装修面积约 650 平方米
1.5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设计施工一体化
1.6 合同价款方式:固定单价合同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本合同专用条款 ;
2.2. 本合同通用条件;
2.3. 本项目招标文件;
2.4. 中标通知书;
2.5. 投标文件;
2.6.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工程签证单或补充协议。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和适用标准及法律
3.1 合同语言:中文
3.2 合同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国家现行的设计规范;(2)国家现行的施工规范;(3)国家现 行的验收规范;(4)国家现行的质量验评标准;(5)国家及地方现行施工验收及施工安全技术规范;(6)设计图纸明确的其他标准及规范;(7)国家、浙江省、金华市颁布的其他标准及文件。在合同签署生效后,如果上述标准规范及文件作了修改或新的规范标准被颁布实施,则乙方应遵守上述修改后或颁布的规范标准。如本合同未列入,但适用于本工程的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同样适用。
3.3 适用法律、法规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 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及国家和地方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3.4 甲方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乙方自备,甲方不另行提供 ;甲方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不提供 ;
甲方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不提供 。第四条 设计成果及图纸
4.1 设计成果提交日期:30 日历天内完成方案设计; 20 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90 日历天内完成工程施工。
4.2 施工图纸提供日期:开工前 3 天内。
4.3 图纸提供套数:5 套。
4.4 图纸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不准将施工图纸外传,外借。第五条 交通运输
5.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5.2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
关于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甲方仅提供通往指定区域
的道路,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及出入通道的修建及养护由乙方负责。
5.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乙方 承担。第六条 甲方代表
6.1 甲方代表姓名和职称(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
6.2 甲方赋予甲方代表的职权:现场总负责,参与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监督、隐蔽工程验收、中间
部位验收、工程形象进度的审核,具有现场签证权及针对不符合项目建设的现场经济责罚权等。
6.3 甲方代表委派人员的名单及责任范围:________________第七条 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
7.1 监理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2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7.3 总监理工程师职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八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8.1 乙方代表姓名和职称(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
8.2 乙方设计师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九条 甲方工作
9.1 提供具备开工条件施工场地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施工场地,安排清除场地内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于
年 月 日前将现场移交乙方,并提供施工所需临水、临电接口。
9.2 甲方有权利在施工期间就乙方所提供的设计方案、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进行修改和确认,并在合同签订 10 天内向乙方提供符合制作要求的展览所需图片及相关资料,经乙方整理设计完善,文件方案需经甲方确认。如因甲方方案确认工作延误导致工期延长,乙方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9.3 需要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关系的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间:按现场实际发生情况办理。
第十条 乙方工作
10.1 施工图和配套设计名称、完成时间及要求:
10.1.1 方案设计:完成时间为 2018 年 月 日,并满足招标人要求。
10.1.2 施工图设计:完成时间为 2018 年 月 日,并于 2018 年 月 日之前办理完成相关审查、审
批手续。
10.2 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时间和份数:于 2018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
计划表、材料汇总表及主要材料样品。
10.3 施工场地防护工作的要求:施工场地移交乙方后,由乙方负责场地内的一切安全、防护工作。
10.4 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控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件。
10.5 符合施工场地规定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件。
10.6 保护建筑物结构及相应管线和设备的措施: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
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10.7 建筑成品保护的措施:竣工验收前的工程成品、半成品保护措施由乙方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应的
费用。
应充分考虑本工程的抢工需要及临时停电、停水的可能,并做好应急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
临时用地、临时设施搭建等:甲方不提供项目红线外临时用地,乙方根据施工场地自行搭建。
甲方将用电、用水接口接至施工现场,接口和接口之后的管线及敷设由乙方负责。电讯接通由乙方自 行承担。乙方承担施工期间的水、电费:水、电费装表计量,乙方必须每月依水、电部门的计价标准,按照需缴费金额自行缴交,若乙方不按时支付,则甲方可以从乙方的工程进度款中双倍扣除。电讯线路接入和使用费用由乙方自理。
乙方应负责本工程的档案管理,项目整体竣工资料的检查、汇总、整理和移交。
向甲方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提供简易空调办公室 3 间及简易办公设施。 10.8.项目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
10.8.1 项目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乙方对项目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关于项目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到岗率 每周不少于 4 日 。
乙方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按 通用条款执行 。
项目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处以人民币 2000 元/日历 天的违约金 。
10.8.3 乙方擅自更换项目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 20 万元 整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乙方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乙方承担 。
10.8.4 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 担 20 万元整的违约金。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乙方承担 。
10.9 乙方人员
10.9.1 乙方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按照招标 文件规定将项目管理人员报甲方审核。
10.9.3 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每发生一次处以人民币 2 万元的违 约金 。
10.9.4 乙方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岗率每周不少于 4 日, 需要离开现场的需经甲方同意。
10.9.5 乙方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处以人民币 2 万元的违约金。
乙方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处以人民币 1000 元/日历天的违约金 。
10.10 分包和不得转包
1、实体模型艺术展品和多媒体影片制作如需专业分包,承担分包的单位需具备国内一流的服务水平或产品。
2、设计方案优化确定后,如确有专业要求高的项目是乙方资质承包范围不能涵盖或不具备相应能力
(该能力须保证进度和质量且须获甲方认可)的,甲方有权要求承包人对其进行专业分包。
3、如多媒体影片经乙方多次修改后仍不能满足设计任务书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其进行专业分包或更换分包单位。
4、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不少于三家的拟分包单位(应符合本招标文件约定要求)名单,由甲方审核确定专业分包单位。
5、乙方与分包人需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的条款需征得甲方同意。
10.11 履约担保
乙方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乙方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在合同签订前按中标价的 5%向招标人
提交履约担保。
第十一条 进度计划
11.1 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于 2017 年 月 日前提供施工组
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
11.2 甲方代表批准进度计划的时间:甲方代表在乙方发出通知后 5 日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二条 延期开工 按通用合同条件 。
第十三条 暂停施工 按通用合同条件 。
第十四条 工期延误:按合同工期,提前或按期完工,工期不奖不罚;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延误 10
天内每天向甲方支付 5000 元违约金;延误 11-30 天每天向甲方支付 20000 元违约金(含前面的 10 天);延
误 30 天以上每天向甲方支付 30000 元违约金(含前面的 30 天);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
支付的违约金,若超过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直接从工程款扣除。。
第十五条 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无第十六条 工程样板
16.1 对工程样板间的要求:无样板间要求。
第十七条 检查和返工 按通用合同条件 。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等级
18.1 工程质量等级质量标准:乙方应按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进行施工,甲方对本工程质量的标准要求:合格。
18.2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督促乙方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精心组织施工。甲方有权对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缺陷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9.1 隐蔽工程检查
乙方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9.2 中间验收部位和时间: 按通用合同条件。第二十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按通用合同条件。第二十一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21.1 合同价确定方式如下:一是中标单位对图纸进行深化和优化后,委托图纸审查机构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查;二根据审查合格的图纸,乙方编制施工图预算,由财政部门对施工图预算进行审核,以审核报告确定的价款作为签定合同价格,最终工程价款以审计部门审定价为准。签订合同价包括工程总体设计费用和装修布展区施工费用:设计费一次性包干,不随后续设计方案和施工费用变动而变化。
施工图预算价编审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及浙江省补充规定;
(3)2010 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参考单价》《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及现行的其他相关定额;(如遇工程类别判定或定额套用有异议时,首先执行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 版)及行业标准,其次可参照执行其他相关行业部门的工程预算定额及行业标准);
(4)财税[2017]36 号、建建发[2017]144 号、浙建站定[2017]23 号、浙建站信[2017]25 号及其他现行的浙江省、金华市相关造价文件;
(5)审定的施工图及其他资料;
(6)套定额部分,施工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费率按中值计取,规费、税金按规定计取,人工、材料价格按预算价编审期信息价(具体以编制施工图预算价时采用的信息期刊正刊价为准,若金华市造价信息期刊中不具有的信息价则以浙江省造价信息价为准,若在《金华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浙江造价信息》均没有相关材料的价格时,该材料价格通过询价确定或签证价(明确税率),总价下浮 5%作为审定价;无法套定额部分,按询价结果确定,总价不再下浮。
21.2 甲方保留在签约后调整部分承包范围的权利,直至某些项目的取消,价格作相应调整;如因工程变更造成某些项目的取消或调整,相应价款从合同价中扣除或调整。
21.3 分包单位要求总包单位配合的具体事项,经甲方认可后,乙方应无条件配合。
21.4 非合同约定范围内项目的价款(另外增加、重大变更部分),根据施工图预算编审原则编制增加部分工程预算价,并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结算。
21.5 甲方要求提出增加、变更的,要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设计师根据甲方提出的要求进行设计。增加、变更的方案通过甲方审定后,乙方根据设计方案出具变更施工图和造价清单经甲方确认后,乙方进行施工。
21.6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21.7 甲方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时支付。
21.8 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第二十二条 工程进度付款
22.1 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陆份,乙方、监理人各一份、甲方等四份。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监理单位批准的已完成的工程形象进度和工作量统计报表。
22.2 进度款审核
监理人审查并报送甲方的期限: 7 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并报甲方 。
甲方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
22.3 进度付款额度和付款方式
22.3.1、中标价即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所有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施工合同价款的 50%及设计费全
款;中标人报送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给发包人后付施工合同价款的 10%;工程完工竣工结算经招标人送中介机构审价后付至审定造价的 97.5%,余款待保修期满两年无质量问题扣除各项违约金后一次性无息结清。
22.3.2、上述合同价款按财政部门审核的预算价乘以中标下浮系数确定(设计费和暂列金额不作下浮)。
第二十三条 材料样品或样本 按通用合同条件
23.1 样品
23.1.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乙方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以实际要求为准。第二十四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无。
第二十五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经甲方、监理看样确认后方可使用。
25.1 乙方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补充约定:
(1)除甲方供应材料设备表以外的本工程所用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组织采购。
(2)所有材料在供货之前承包人均需提供样品、品牌厂家及规格、型号、技术说明、质量保证等资料,供甲方批准。
(3)乙方应负责材料的保管及成品、半成品的保管工作。
25.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25.2.1 乙方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乙方承担 。
第二十六条 材料试验 按通用合同条件。
26.1 材料设备的检验
26.1.1 本工程的一切材料设备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在工程师的监督、见证下,由乙方负责取样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①、检验机构由乙方推荐,但必须要经甲方和工程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拒绝工程师、设计任务书的规范以外的材料送检,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②、乙方应按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工程使用材料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并将材料试验报告报送工程师审查。
③、乙方应按合同文件的规定或甲方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乙方应在每项现场工艺试验开始前,将现场工艺试验的工艺设计和试验计划报送甲方和工程师审批,工程师应在收到该项工艺设计和试验计划
后 3 天内批复乙方。现场工艺试验应在该项工程正式施工前进行,且不得影响工程进度。
④、通过现场工艺试验选定的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施工参数和质量控制标准等,均应编制现场工艺试验报告,报送工程师审批,并经甲方批准后才能用于施工。
⑤、乙方进行的工程材料取样试验和现场工艺试验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某些材料取样试验和现场工艺试验必须到外地进行,甲方和乙方人员的差旅费各自承担。
⑥、如甲方、监理人对检测结果有疑义,甲方有权委托其它独立的检测机构另行检测,检测结果合格的,甲方承担检测费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相应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26.1.2 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取样办法、检验频次和内容由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提出,报工程师确认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 甲方变更设计 按通用合同条件。
第二十八条 乙方变更设计 按通用合同条件。
第二十九条 设计变更对工程的影响 按通用合同条件。
第三十条 确定变更价款 按通用合同条件
第三十一条 竣工验收
31.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1.1.1 乙方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的内容:竣工图、设计变更、图纸会审记录、技术交底、隐检记录、分
部分项评定表、材料测试报告或合格证等。还应按当地主管及甲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补充竣工材料。
31.1.2 乙方提交竣工报告的时间和份数: 完成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后 15 日内向甲方提
交竣工报告及相关资料一式叁份。
31.2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31.2.1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31.3 工程试车
31.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乙方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乙方 承担。
31.3.2 设备安装系统调试
(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系统调试条件时,由乙方提前 15 天提交调试方案,经甲方确认后,由乙方在调
试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及甲方,告知调试的时间、内容、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
准备工作。调试合格,三方在调试记录上签字。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系统联动调试条件时,由乙方组织调试,并在调试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及
甲方,告知调试的时间、内容、地点和对乙方的要求,提交调试大纲,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调试合
格,三方在调试记录上签字。
31.4 竣工退场
31.4.1 竣工退场
乙方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乙方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历天内完成竣工退场,每延期一日,
乙方应当向发包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 万元。
第三十二条 竣工结算
32.1 结算方式:甲方应在审计完成后 30 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结算款。工程结算价以项目法人确定的审计
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
32.2 乙方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向甲方提交结算报告。
32.1 竣工付款申请单
乙方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和期限:结算审查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生效后 30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不少于五份。
32.2 竣工结算审核
甲方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甲方收到结算审核资料后 25 日内提交给甲方委托的工程造价咨
询人,造价咨询人应在 120 天内完成审核初稿。
32.3 最终结清
32.3.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 乙方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五份最
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2.4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该工程为政府性投资项目,最终以根据有关规定审定价作为本合同工程结算造价,由甲方与乙方办理最终价款结算手续。审定价高于中标价的,则以中标价作为结算价;审定价小于中标价的,则以审定价作为最终的结算造价,由甲方确认的需增加合同款的情形除外。设计费及暂列金按实结算。
(2)乙方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的 30 日内向甲方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设计变更、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竣工图纸、工程结算书(含电子文档)等以及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与工程价款有关的有效文件。),经甲方催促后 14 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甲方不再受理乙方逾期提交的资料且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查阅并以已有资料提交财政部门进行审价,审计结果将作为最终结算依据。由于财政部门审价期限的延迟,双方均不向对方承担责任。第三十三条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33.1 缺陷责任期: 24 个月 。
33.2 保修期和质量保证金
本工程保修期 2 年,保修期从甲方批准的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本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总
价的 5%。
质量保修金返还: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满两年无质量问题扣除各项违约金后不计息退还质保金。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乙方应按国务院令第 279 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实施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
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应在接到事故通知后,2 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否则甲方有权
委托他人抢修,保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33.3 后期服务:
33.3.1 乙方负责本项目的维护、除尘、更新、坏损设备的更换等维修保养,应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维护计划,随本工程保修书一并提供,并经甲方同意。
33.3.2 乙方在模型制作中应考虑防尘措施,并负责定期采用国内领先技术对模型除尘,保证模型的安全及清洁。
33.3.3 乙方应无偿负责对模型、多媒体、展示智能化等项目进行定期维护。
33.3.4 模型、多媒体、展示智能化等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出现任何故障,乙方在接到通知 24小时内响应,如需上门服务,则须在接到通知 48 小时内上门进行维修,特殊情况不能立即维修的需经甲方同意,否则由甲方自行维修,所发生的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
第三十四条 争议
34.1 争议的解决方式: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金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三十五条 违约
35.1 质量违约的责任:因乙方原因导致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35.2 工期违约的责任: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处以合同价万分之五的罚款。
35.3 分包的违约责任:本工程不允许乙方有任何形式的转包和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若某些专业工程因乙方自行施工的质量达不到甲方要求,经甲方同意可进行分包实施,乙方必须做好相应分包管理工作并不得减少乙方对应的责任。
甲方在此同意,根据工程需要,乙方有权将部分劳务作业或专业作业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完成,具体内容由乙方与分包企业协商确认。
35.1 甲方违约
35.1.1 甲方违约的情形
甲方违约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5.1.2 甲方违约的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甲方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因甲方原因未能在计划开
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不作为甲方违约责任。
(2)甲方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甲方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工期予以顺延 。
(3)因甲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工期予以顺延 。
(4)甲方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乙方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工期予以 顺延。
35.1.3 因甲方违约解除合同
乙方按 35.1.1 项〔甲方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甲方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5.2 乙方违约
35.2.1 乙方违约的情形乙方违约的其他情形:
(1)乙方应与甲方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并遵守《廉 政协议书》中规定的内容。
(2)安全、文明施工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安全建设、文明施工内容标准为准,因乙方原因违 反安全、文明施工规定,在金华市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中被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或被甲方(监理人)查处的,每次处违约金 2 万元;如发生重大人身安全事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处违约金 30 万元。
(3)质量验收按质量监督部门验收结果为准,因乙方原因由政府质监部门或甲方(监理人)查出的 质量缺陷,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并报监理和甲方复验,并处违约金 2 万元;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由乙方无条件负责返工补修合格,并承担返工费用和延误所造成的工期损失外(返工引起的工期延误列入工期考核),并处违约金 30 万元。
(4)项目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到岗率以现场书面签到或指纹录入为准,违约条 款以合同专用条款 10.8 和 10.9 为准。
(5)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保障民工工资的支付和民工工伤保险费的支付。如因乙方拖欠民工工资或不 缴纳民工工伤保险费等造成政府相关部门的处罚或新闻媒介报道,甲方将追加处 15 万元/次的违约金。
35.2.2 乙方违约的责任
乙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5.2.3 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乙方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 同,没收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
甲方继续使用乙方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乙方文件和由乙方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由乙方承担全部费用 。
第三十六条 安全施工 按通用合同条件。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36.1 安全文明施工
3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➀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部、浙江省建设厅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规
定(特别是 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如因乙方管理不善,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责令停工整改等,其发生的所有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且甲方保留因此而缓付工程进度款的权利。
➁乙方应严格按照“金华市文明标化工地”的要求组织施工,遵守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并随时接受甲方或监理工程师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➂乙方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具,保证工程的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
36.1.2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乙方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自费承担安全保
卫工作 。
36.1.3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乙方应根据工程特点和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临时用电
施工方案、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各项安全防范应急预案 。
36.1.4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按金华市文明标化工地要求施工。
36.1.5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 。第三十七条 专利和特殊工艺
37.1 关于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图纸、甲方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甲方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甲方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承包单位必须对本工程相关资料进行保密,如果因承 包单位原因导致相关资料对外泄漏,由乙方承担给发包单位、设计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造成的全部直接、间接损失。
37.2 关于乙方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乙方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
37.3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三十八条 不可抗力
38.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 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方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及自然灾害。其余按通用条款执行。出现不可抗力而导致乙方损失的,乙方不能向甲方提出费用索赔。
38.2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按通用合同条件 。
38.3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在商定或确定甲方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第三十九条 保险
39.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乙方必须按浙江省和金华市的有关保险规定,办理相关保险。(费用由乙 方支付)民工工伤保险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等所有与现场工程有关的人员的人身保险及设备险、工程险、意外伤害险、本方人员的生命财产险以及施工机械设备的财产险、民工工伤保险,
另外,甲方建设工程、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保险和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 料和待安装设备保险,其保险费用承包人已经列入投标报价中,实际发生时由乙方承担并支付。乙方承担与现场工程有关的一切安全责任及承担相应赔偿、损失等。
39.2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乙方应为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包括甲方、监理人等)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
乙方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是 。
39.3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四十 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按通用合同条件。
第四十一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合同生效日期: 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_____________第四十二条 合同份数
合同正副本份数:正本四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执正本两份副本三份。 第四十三条 补充条款
43.1 施工过程中,资料建立和工程进度必须同步进行。每月甲方对施工进度和资料进行检查,若出现问题限期整改。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乙方应按规定将竣工资料交监理工程师验收,由监理工程师出具相应证明后,甲方方可组织验收 。
43.2 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负责检查现场和施工人员安全情况,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负。
43.3 乙方必须认真做好展示中心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如发生污染和损坏,由乙方负责清理、修复或更换。
43.4 招投标文件、答疑纪要及承包方的承诺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提及处以招投标文件为主 。
43.5 本工程一经开工,要求连续施工,不允许办理停工及复工手续(出现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况除外)。
43.6 乙方与甲方就工程中的所有经济行为及其它任何事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对方签收,否则一律视为未提出,任何时候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和证据效力。
甲方(盖章): 地址: 代理人: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开户银行: 帐号: | 乙方(盖章): 地址: 代理人: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开户银行: 帐号: |
合同订立的时间: 年 月 日
第九章 有关说明
一、其它有关说明
1、如因工程质量不能保证、进度严重滞后的,经招标人对中标人作出相应处罚后责令其更换项目班子成员,中标人应无条件配合,如更换后的项目班子仍不能对工程有改观的,招标人有权单方中止合同,其一切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
2、对项目负责人每月出勤少于 15 天的,招标人有权单方中止合同的履行,其一切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并不再支付工程款。
3、每天上、下班时间到工地监理办签到,作为缺勤处罚依据。
4、本工程一旦中标,中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一经发现,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中标人负责。
5、民工工资问题,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6、工程竣工验收后,中标人须提交工程竣工图及其它有关资料;工程保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未尽事宜,由招标人、中标人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协商。
8、投标人设计时应对大楼土建、水、电气、弱电智能化(监控、网络、电话、语音等)等所有现有系统、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核,并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工程竣工验收后所有系统、设施可靠,实用。
9、若预算报告书超过 500 万元的,须由中标人对原设计图无偿进行修改,直至不超 500 万元为止。
10、如中标人在方案评审、优化、深化方案设计后确定的施工图编制的招标控制价(预算造价)超过
500 万元且不愿意更改的,招标人有权另行选择设计单位,并不对其前期完成工作予以任何补偿。
11、本招标文件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
第三册 技术标准和要求
本招标项目的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须达到下列标准和要求:
一、国家或浙江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文件要求。二、金华市级政府、金华市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文件要求。 三、其他:
第四册 投标文件格式部分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
投 标 文 件
资信标(含资格审查资料)/商务标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资格审查部分(投标书中的复印件必须与备查原件相符,原件携带至开标现场备查):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注册证书;及项目负责人 B类证书;
4、拟派的施工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的承诺书,由社保处出具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设计技术负责人社保证明或参保人员缴费清单(近三个月内出具的);
5、联合体投标的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参与联合体投标的企业,须分别提供资料)。
6、拟派项目班子成员一览表
7、按本招标公告第 3.13 条中要求提供的承诺书二、资信标部分(如有):
1、企业业绩及项目负责人证书
2、资信标得分自评表三、商务标部分: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投标函;
3、投标承诺书。
4、《主要材料选用品牌汇总表》,格式自拟。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投标人名称)的 (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该代理人有权在 工程的投标活动中,以我单位的名义签署投标书,与招标人协商。该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单位: 部门: 职务: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拟派项目班子成员一览表
序号 | 职 务 | 姓 名 | 上岗证书号或执业资格 | 身份证号码 |
1 | 项目负责人 | |||
2 | 设计项目技术负责人 | |||
3 | 技术负责人 | |||
4 | 施工员 | |||
5 | 质检员 | |||
6 | 安全员 | |||
7 | 材料员 | |||
8 | 资料员 | |||
一览表后面附班子成员的证书复印件(除岗位证书外,项目负责人须附 B 证,设计项目技术负责人须附职称证,安全员须附 C 证)(复印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联合体投标企业须分别提供)
联合体协议书(如为联合体)
、 是根据 法律,在 注册成立的企业,现就 项目的投标组成投标联合体。联合体成员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确定授权 为投标联合体的牵头单位。由联合体牵头单位负责联合体在本项目的投标活动中与招标方的联系工作。牵头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可以通过《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其代理人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活动。
二、联合体成员各方对联合体在投标活动中的所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三、联合体成员各方在本项目中的工作分工、责任、权利与义务如下:
(需详细说明) 四、如果本联合体中标,联合体将按照有关法律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
履行义务。
五、本联合体协议经所有联合体成员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联合体牵头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联合体成员:(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时间: 地点: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投 标 函
致:
1、根据你方 工程标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招标人委托相关单位按照开发区“一编一审”制编制预算报告书的基础上下浮 %的施工投标报价。并按上述招标文件、工程建设标准等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和安全责任。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及有关附件。
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工期:于 日历天内完成方案 设计; 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 日历天内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 等级并移交全部工程。
4、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 元的现金(或支票或银行汇票)作为履约担保。
5、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 60 日历天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投标保证金将全部被没收。
6、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7、我方数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的投标担保已递交。
投 | 标 | 人:(盖章) | 法 | 定 | 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单 | 位 地 | 址: | 邮 | 政 | 编 码: |
电 | 话: | 传 | 真: |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地址: 开户银行电话:
日 期: 年 月 日
投标承诺书
致:
本单位已详细阅读上述工程之招标文件 ,现自愿就参加上述工程投标有关事项向招标人郑重承诺如下: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若有违反,同意被废除投标资格并接受处罚。
2、遵守金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招标办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维护招标工作秩序。若有违反,同意被废除投标资格并接受处罚。
3、服从招标有关议程事项安排,服从招标有关会议现场纪律。若有违反,同意被废除投标资格并接受处罚。
4、接受招标文件全部条款及内容,未经招标单位允许,不对招标文件条款及内容提出异议。若有违反,同意被废除投标资格并接受处罚。
5、保证投标文件内容无任何虚假。若评标过程中查有虚假,同意作无效标处理并被没收保证金,若中标之后查出有虚假,同意被废除授标资格并处没收保证金。
6、保证投标文件不存在低于成本的恶意报价行为。
7、保证无论中标与否,均不向招标人查询追问原因。
8、保证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规定商签施工合同及提交履约保证。若有违反,同意接受招标人违约处罚并被没收保证金。
9、保证中标之后不转包及使用挂靠施工队伍,若有分包将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10、保证中标之后按照投标文件承诺派驻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如有违反,同意接受招标人违约处罚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11、保证中标之后密切配合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服从建设单位驻现场代表及监理人员的管理。
12、保证按照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原则处理造价调整事宜,不会发生签署施工合同之后恶意提高造价的行为。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