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号:44010319500712361X
股权转让协议
二零一六年三月
目 录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6 年 3 月 9 日在中国深圳签署:
甲方: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15号一致药业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乙方:
乙方1:xxx
身份证号:440102195406243620
乙方2:xxx
xx证号:44010319500712361X
乙方3:xx
身份证号:440105196512092452
乙方4:xx
身份证号:440104195702270415
乙方5:xxx
身份证号:440103195405013619
乙方6:xxx
身份证号:441624197410160559
乙方7:xxx
身份证号:510103196612155145
乙方8:xxx
身份证号:440102196310064040
乙方9:符建成
身份证号:440102196412124817
乙方10:顾超群
身份证号:440103196111291220
乙方11:xxx
身份证号:440102197702033264
鉴于:
(1) 国药一致是一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 股票代码: 000028/200028),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为36,263.1943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2)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南方医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中国医药对外贸易公司 | 1,530 | 51 |
2 | xxx | 450 | 15 |
3 | xxx | 360 | 12 |
4 | x x | 180 | 6 |
5 | x x | 60 | 2 |
6 | xxx | 60 | 2 |
7 | xxx | 60 | 2 |
8 | xxx | 60 | 2 |
9 | xxx | 60 | 2 |
10 | 符建成 | 60 | 2 |
11 | 顾超群 | 60 | 2 |
12 | xxx | 60 | 2 |
合计 | 3,000 | 100 |
(3)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增强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甲方拟向乙方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南方医贸49%的股权,乙方同意出让其合法持有的南方医贸49%的股权。
(4) 于本协议签署同日,甲方、乙方、中国医药工业有限公司、杭州潭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xxx、xxx等12人(以下合称“现代制药交易对手方”)分别与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制药”)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国药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医药工业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潭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xxx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xxx等12人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现代制药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现代制药交易对手方持有的相关资产(以下简称“现代制药购买资产交易”)。
为此,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14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1 本协议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名称分别具有以下含义:
本次交易 | 指 | 国药一致拟将其持有的致君制药 51%股权、致君医贸 51%股权、坪山制药 51%股权、坪山基地整体经营性资产评估作价后,按 29.11 元/股的价格认购现代制药新发 行的股份;同时国药一致拟以 53.80 元/股的价格向国药 控股发行股份购买国大药房 100%股权、佛山南海 100.%股权、广东新特药 100%股权,以 53.80 元/股的价格向国药外贸发行股份购买南方医贸 51%股权,及以现金方式向xxx等 11 名自然人小股东购买南方医贸 49%股权;并且国药一致拟以 53.80 元/股的价格向理朝投资、平安资管、国药控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70,000 万元,用于支付本次交易中的现金对价、国大药房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国大药房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佛山南海供应链延伸项目、佛山南海物流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等 |
x次股权转让交 易 | 指 | 甲方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乙方合计持有的南方医贸 49%的股权 |
标的资产 | 指 | x次股权转让交易中甲方拟购买的、乙方合法持有的南 方医贸49%的股权 |
国药一致、公司、 甲方 | 指 | 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标的公司、南方 医贸 | 指 | 广东南方医药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
乙方 | 指 | 乙方1-11的合称,即xxx、xxx、xx、xx、x xx、xxx、xxx、xxx、符建成、xxx及xxx |
本协议 | 指 | 甲、乙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任何副本、附 件 |
交易总额 | 指 | 购买标的资产的总对价 |
定价基准日 | 指 | 甲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
评估基准日 | 指 | 2015年9月30日 |
《 资产评估报 告》 | 指 | 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南方医贸企业价值评估报告及其 附件 |
先决条件 | 指 | x协议第9条所述的本次交易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 |
交割日 | 指 | 乙方将标的资产转让给甲方,并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之日 |
过渡期 | 指 | 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的期间 |
专项审计报告 | 指 | 经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聘请的审计机构针对过渡期内 标的资产所出具的资产审计报告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登公司深圳分 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双方 | 指 | 甲方、乙方1-11 |
一方或任何一方 | 指 | 甲方、乙方中的任何一方 |
法律 | 指 | 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其它具有普遍 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其不时的修改、修正、补充、解释或重新制定 |
税费 | 指 | 任何及一切应缴纳的税收,包括但不限于征收、收取或摊派的任何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契税或 其他适用税种,或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的费用 |
元、万元 | 指 |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万元 |
1.2 本协议的条款标题仅为了方便阅读,不影响对协议任何条款的理解。
1.3 凡提到本协议一词,均包括本协议及所有其他根据本协议签署并明确指定为补充本协议的文件。
1.4 根据本协议签署和明确指定为补充本协议的文件均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2.1 双方同意,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预估值为27,516.75万元,最终交易价格以甲方聘请的有证券业务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由双方协商确定。
2.2 乙方拟出让的南方医贸股权的作价情况初步确定如下(以下表格中的交易作价以最终交易价格为准):
序号 | 股东姓名 | 拟出让所持南方医贸出资额(万元) | 拟出让南方医贸出资额占南方医贸注册资本的比 例(%) | 交易作价(万元) |
1 | xxx | 450 | 15 | 8,423.49 |
2 | xxx | 360 | 12 | 6,738.80 |
3 | x x | 180 | 6 | 3,369.40 |
4 | x x | 60 | 2 | 1,123.13 |
5 | xxx | 60 | 2 | 1,123.13 |
6 | xxx | 60 | 2 | 1,123.13 |
7 | xxx | 60 | 2 | 1,123.13 |
8 | xxx | 60 | 2 | 1,123.13 |
9 | 符建成 | 60 | 2 | 1,123.13 |
10 | 顾超群 | 60 | 2 | 1,123.13 |
11 | xxx | 60 | 2 | 1,123.13 |
合计 | 1,470 | 49 | 27,516.75 |
乙方拟出让南方医贸合计49%股权所取得的对价,由甲方以现金方式支付。
4.1 本次股权转让交易中,甲方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乙方合计持有的南方医贸49%的股权。现金支付的具体情况初步确定如下(以下表格中的国药一致现金支付金额以最终交易价格为准):
序号 | 姓名 | 国药一致以现金方式支付金额(万元) |
1 | xxx | 8,423.49 |
2 | xxx | 0,000.00 |
3 | x x | 3,369.40 |
4 | x x | 1,123.13 |
5 | xxx | 1,123.13 |
6 | xxx | 1,123.13 |
7 | xxx | 1,123.13 |
8 | xxx | 1,123.13 |
9 | 符建成 | 1,123.13 |
10 | 顾超群 | 1,123.13 |
11 | xxx | 0,000.00 |
合计 | 27,516.75 |
4.2 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现金对价来源于本次交易中甲方的配套募集资金,但本次股权转让交易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配套融资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的实施;若上述募集配套资金未被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失败或募集配套资金的金额不足,则甲方将自行筹集资金支付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的对价。
4.3 甲方分四期向乙方中每一方支付购买资产现金对价,步骤如下:
4.3.1 在标的公司股权转让的交割手续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现金对价=相应乙方应获得的现金对价的50%并扣除甲方为相应乙方代扣代缴的与全部现金对价有关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剩余部分。
4.3.2 甲方在指定媒体披露2016年南方医贸《专项审核报告》后的
20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乙方应获得的现金对价的10%部分。
4.3.3 甲方在指定媒体披露2017年南方医贸《专项审核报告》后的
20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乙方应获得的现金对价的20%部分。
4.3.4 甲方在指定媒体披露2018年南方医贸《专项审核报告》后的
20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乙方应获得的现金对价的20%部分。
4.4 在符合第4.3条约定的前提下,甲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代相应乙方扣除本次股权转让款所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后(包括但不限于相应乙方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将剩余部分支付至相应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甲方向该等指定账户支付完毕每一期价款后,即视为甲方向相应乙方履行完毕相应对价的支付义务。
本第4.4条项下,相应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乙方1:xxx
户名:
开户银行:账户:
乙方2:xxxx名:
开户银行:账户:
乙方3:xxx名:
开户银行:账户:
乙方4:xxx名:
开户银行:账户:
乙方5:xxxx名:
开户银行:账户:
乙方6:xxx户名:
开户银行:账户:
乙方7:xxxx名:
开户银行:账户:
乙方8:xxx户名:
开户银行:账户:
乙方9:符建成户名:
开户银行:账户:
乙方10:顾超群户名:
开户银行:账户:
乙方11:xxxx名:
开户银行:账户:
4.5 甲方应在乙方向相关税务机关就本次资产收购交易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如需),履行必要的配合义务。
4.6 若支付现金对价前,募集配套资金未能实施完毕或未能实施或募集金额不足,将由甲方以自有资金支付上述现金对价款。
4.7 乙方对甲方发生赔偿或补偿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期间损益补偿、盈利预测补偿、违约赔偿)的,甲方在向乙方按期支付上述现金对价前,有权在到期应支付的现金对价中先扣除乙方应补偿或赔偿金额,所剩余额在上述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乙方。
5 盈利预测补偿
5.1 利润承诺及补偿义务
5.1.1 乙方向甲方承诺,如果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估值方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且作为定价依据的,则目标公司在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本次交易最终评估报告所列示的各年预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标的资产各利润补偿年度的实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由甲方届时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予以确定。
5.1.2 双方同意,在标的资产实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足承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时,应承担的补偿责任,由乙方按照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比例承担。在目标公司利润补偿年度内,每一会计年度的实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应不低于相应年度的承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在每个利润补偿年度,如果目标公司的实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低于该年度的承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则就其差额部分,由乙方优先以股份方式向甲方补偿,如果乙方所持股份不足补偿,则其应以现金方式补偿。
5.2 在利润补偿年度届满时,甲方有权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做减值测试,如果期末减值额大于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价格+现金补偿金额,则乙方还需另行向甲方补偿部分股份。关于另行补偿股份的具体办法,由甲乙双方在另行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进行约定。
5.3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乙方应当与甲方就标的资产的实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足承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盈利预测补
偿协议,明确约定乙方的补偿责任。关于盈利预测补偿的具体办法和相关内容,由双方另行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细化和进一步明确本条规定之内容。
6.1 乙方同意且承诺,过渡期内,将促使标的公司按照正常经营过程和以往的一贯做法进行经营,并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保证所有重要资产的良好运作。此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进行下述事项:
6.1.1 转让所持标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通过增减资等方式变更标的公司股东股权比例,或与任何第三方谈判、磋商与此相关的合作或交易;
6.1.2 停止经营主营业务、变更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扩张非主营业务或在正常业务过程之外经营任何业务;
6.1.3 任免标的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6.1.4 购买、出售、租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资产,但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发生的除外;
6.1.5 改变决策机构(包括董事会)的规模、代表分配和表决机制;
6.1.6 向股东分配红利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
6.1.7 修改、终止、重新议定已存在的重大协议,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按以往一贯做法作出的除外;
6.1.8 终止、限制或不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续办或维持任何业务资质许可;
6.1.9 主动或同意承担重大金额的义务或责任(实际或有的),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按以往的一贯做法发生的除外;
6.1.10 为非关联第三方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6.1.11 向任何董事、管理人员、雇员、股东或其各自的关联公司或为了前述任何人的利益,提供或作出任何重大承诺,向其提供任何重大贷款、保证或其它信贷安排;
6.1.12 交易对方中任何一方质押、出售、或同意出售、质押其各自所拥有标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6.1.13 在正常经营过程之外出售、转让、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在本协议订立之日使用中的任何涉及重大金额的资产或权利,或在其上设立他方权利;
6.1.14 和解或妥协处理任何重大的税务责任,而且有理由预期甲方会因此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6.1.15 进行任何与标的公司股权相关的重大收购、兼并、资本重组有关的谈判或协商,或与任何第三方就该等重大交易达成任何协议;
6.1.16 不按照以往的一贯做法维持其账目及记录。
6.2 双方同意,标的资产过渡期产生的损益归属如下:标的资产在过渡期产生的盈利由甲方享有;如发生亏损,则由乙方以现金方式补足。交割日后90日内,甲方应聘请经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在过渡期产生的损益进行审计并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若经审计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发生亏损,则乙方应以连带责任方式于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共同向甲方以现金方式补足。
6.3 在过渡期内,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就标的资产设置抵押、质押等任何第三方权利,且应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保证标的公司在过渡期内不得进行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或增加重大债务之行为。
6.4 双方同意,为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双方将采取所有必要行动并签署所有必要文件、文书或转让证书。
7 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的交割及完成
7.1 双方同意,本次资产收购交易应于本协议生效起10个工作日内(或经双方书面议定的较后的日期),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妥善办理标的资产的交割手续。包括但不限于:
7.1.1 修改标的公司的公司章程,将甲方合法持有股权情况记载于标的公司的公司章程中;
7.1.2 甲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事宜向有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标的资产股东及持股情况变更的有关手续;乙方持有的标的资产过户至甲方名下之日,为本次资产收购交易的交割日。
7.2 甲方应促使标的公司在交割日后60日内,(1)将截至交割日应偿还乙方但尚未偿还的往来款项,足额向乙方偿还;(2)将截至交割日标的公司尚未偿还且由乙方担保的对外借款,变更担保方为甲方或其下属子公司和/或独立第三方。若标的公司在交割日后60日内未能完成前述事项,则甲方应促使标的公司向乙方支付相应往来款项的资金占用成本和/或乙方为前述担保所实际承担的必要开支和费用。
8 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截至交割日,标的资产所对应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甲乙双方按照交易完成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9 人员与劳动关系安排
本次股权转让交易不影响南方医贸员工与南方医贸的劳动关系,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10 协议生效、变更及终止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成立,在下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以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准)正式生效。本协议任何一项先决条件未能得到满足,本协议自始无效。
10.1 甲方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
10.2 甲方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
10.3 国药控股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
10.4 标的公司内部有权决策机构通过决议均批准本次资产收购交易。
10.5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本次交易方案的批复。
10.6 本次交易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10.7 现代制药购买资产交易方案已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与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并通过商务部反垄断局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11 xx和保证
11.1 在本协议签署日,甲方作出如下xx和保证:
11.1.1 甲方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从事经营范围内的业务,且其经营活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1.1.2 甲方签署本协议不会导致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甲方的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
11.1.3 甲方负责向有关审批部门办理本次交易的审批手续。
11.2 在本协议签署日,乙方作出如下xx和保证:
11.2.1 乙方分别为依据中国法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乙方有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其根据本协议项下相应条款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均是合法、有效的;
11.2.2 乙方保证其对标的资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且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标的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查封或其他权利限制的
情形,亦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争议;
11.2.3 乙方及标的公司所涉及的任何诉讼、仲裁,已向甲方完整披露;乙方及标的公司并无潜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11.2.4 标的公司依法按有关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应由其提交的所有纳税申报表,标的公司已依法按有关税务机关的要求支付其应付的所有税费,或已依法按有关税务机关的要求在其财务报表上计提适当准备;
11.2.5 乙方及标的公司遵守与所属行业相关的管理法律法规,没有受到任何可能导致对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指控,也不存在任何依合理判断可能导致乙方、标的公司遭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重大处罚的情形、情况或者事件;
11.2.6 乙方承诺,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前,均未从事与南方医贸相同、相似或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投资、合作、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等方式参与上述业务),亦未在从事与南方医贸相同、相似或有竞争关系业务的相关单位工作或任职;
11.2.7 乙方承诺,自交割日起,南方医贸发生或遭受交割日前已经存在的任何担保、诉讼、仲裁以及违反相关环保、税务、产品质量、人身侵害、知识产权、劳动及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承担的任何支付、缴纳、赔偿或补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若发生上述款项由南方医贸先行垫付情况,乙方应当在该等垫付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偿还。乙方承诺无条件承担交割日前,南方医贸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其他未披露的或有负债、或有损失;
11.2.8 乙方承诺将积极协助南方医贸办理各项经营资质、证照,以及协助办理南方医贸目前所拥有的经营资质、证照的延期许可手续;
11.2.9 乙方承诺南方医贸拥有的商标和专利、发明等无形资产无纠纷或潜在纠纷,产权关系明晰;
11.2.10 乙方承诺,在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南方医贸不进行分红,亦不以其他方式进行变相分红;
11.2.11 乙方未违反向有关政府部门所作出的承诺;
11.2.12 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至交割日前,南方医贸新增对外投资等,均应当经甲方书面同意;
11.2.13 乙方承诺不实施任何违反本条xx和保证或者影响本协议效力的行为。
12 排他性
12.1 本协议为排他性协议,在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前,双方均不得就涉及本次发行、与本协议中预期进行的交易相同或相似的任何交易、或为达成与上述相同或相似效果的任何交易的事宜,直接或间接地与任何他方或人士达成任何协议或交易意向。
12.2 双方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转让、转移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其他第三方。
13 信息披露和保密
13.1 本协议有关双方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与本协议相关的各项信息披露义务。
13.2 除非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任何要求,未经其他双方事先书面同意(无正当理由,其他双方不得拒绝或者延迟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披露本协议或者本协议规定和提到的交易、安排或者任何其他附属事项,或对其他双方的信息作出披露。
13.3 上述条款不适用于一方就本次交易而聘请的专业人士(但应保证该等
专业人士同样负有保密义务)进行的披露,同时亦不适用于已进入公众领域的信息(除非是因一方违反本条保密义务而进入公众领域的信息)。
14 不可抗力
14.1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抗力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暴乱、战争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及不作为、黑客袭击等。
14.2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其他双方。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4.3 任何一方由于受到本协议第14.1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将不构成违约,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持续30天或以上并且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则任何一方有权决定终止本协议。
15 违约责任
15.1 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xx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连带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相当于交易总额的1%,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等经济损失。
15.2 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甲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
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xx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相当于交易总额的1%,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赔偿该等经济损失。
16 协议生效、变更及终止
16.1 协议生效
x协议经双方签署后成立,并在本协议第10条所述的先决条件实现时生效。
16.2 协议有效期
x协议有效期:自满足本协议第10条所述的各项先决条件生效之日起计算,至本次股权转让交易涉及的有关事项最终全部完成日止。
16.3 协议变更
x协议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16.4 协议终止
在以下情况下,本协议终止:
16.4.1 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16.4.2 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可依据本协议第14.3条规定终止本协议;
16.4.3 本协议被双方就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另行签订的新协议所取代
(应在新协议中明确约定取代本协议);
16.4.4 本协议已被双方依法并适当履行完毕;
16.4.5 若乙方对标的公司所做的xx或保证严重失实或严重有误或标的公司本身存在未明示的重大瑕疵,甲方可单方终止本协议,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17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7.1 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17.2 协议双方之间产生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诉求或争论,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在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仍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3 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18 通知及送达
18.1 所有在本协议下需要发出或送达的通知、要求均须以书面作出,并以预缴邮资的特快专递、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递的方式发至本协议有关方。
18.2 所有在本协议项下所发出或送达的每一项通知或要求,应在下述时间被视作被通知方或被送达方已收到有关通知:(1)如以预缴邮资的特快专递寄发,投寄当日后的四天;(2)如由专人送递,则在送达时;(3)如以传真发出,传真机记录发送完毕的时间;或(4)如以电子邮件发出,发件人电脑记录发送完毕的时间。
18.3 上述条款的规定并不排除任何法律允许的其他通讯方式。
19 协议文本与其他
19.1 本协议以中文签署,正本一式二十份,协议双方之成员均执一份,其余报有关主管部门,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2 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修改或补充文件。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文件均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发生冲突时,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页)
甲方: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本页无正文,为《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页)
乙方:xxx
签字:
(本页无正文,为《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页)
乙方:xxx
xx:
(本页无正文,为《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页)
乙方:xx
签字:
(本页无正文,为《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页)
乙方:xx
签字:
(本页无正文,为《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页)
乙方:xxx
xx:
(本页无正文,为《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页)
乙方:xxx
签字:
(本页无正文,为《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页)
乙方:xxx
xx:
(本页无正文,为《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页)
乙方:xxx
签字:
(本页无正文,为《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页)
乙方:符建成
签字:
(本页无正文,为《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页)
乙方:顾超群
签字:
(本页无正文,为《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