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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协会船建险条款
(本保险从属于英国的法律和惯例) 三星财产保险(备-船舶)【2011】(主)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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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
(如果下面(A)、(B)节或II节中所述的保险对象超过了一个部分,那么,(A)节、(B)节或II节的相应的规定将单独地适用于每一部分。)
I节 暂时的期限 自 ,但是本保险可以在执行之后随时终结,只要事先有通知。
(A)在建造者之船厂或其他房产之内的船体与轮机以及其他在建物品。
说明 | 合同或船厂号码 | 暂时估值为 | 由(在) 建造 |
x小节(A)所述的保险标的之范围包括:在建造者之船厂和建造者之别处的房产(在建造者之船厂附近的港口或施工地方)发生的事故,在此类地点间进行运输中发生的事故。保险人对于本小节(A)中每一项目在此类地点发生的损失之赔偿责任应该自下述时间开始生效:
(i) 本节之开始时(如果该项目已经被分配给该船只:
(ii) 如果是在本节开始之后被交付的,那就是在把该项目交付给建造者之时(如果是分派的);
说明 | 合同或船厂号码 | 暂时估值为 | 由(在) 建造 |
(iii) 如果是在本节1开始之后被分派的,那就是在建造者分派之时。 (B)如果是处于分包商的建设之中,那也包括各种机械在内。
本小节(B)之保险标的包括:分包商之工厂以及分包商在自己工厂附近的港口或建设之地的房产,以及这些地点间的运输所发生的事故。
保险人对本小节(B)所述之每个项目之赔偿责任自从下述时间开始生效:
(i) 本节之开始时(如果该项目已经被分配给该船只:
(ii) 如果是在本节开始之后被交付的,那就是在把该项目交付给该分包商之时;
(iii) 如果是在本节1开始之后被分派的,那就是在该分包商分配之时。本小节(B)之保险标的之范围包括:-
(a) 如果运输是在建造者之船厂所处的建设工地之港口之内,那就包括向建造者之运输;
(b)在建造者之船厂以及建造者之船厂所处的港口或建设工地之内的其房产,以及在此类地点间的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II节 临时的期限 自 ,但是本保险可以在执行之后随时终结,只要事先有通知。
从向建造者交付之后的机械等等也在保险范围。
说明 | 合同或船厂号码 | 暂时估值为 | 由(在) 建造 |
x节II之保险标的包括:建造者之船厂以及建造者在自己船厂附近的港口或建设之地的房产,以及 这些地点间的运输所发生的事故。保险人对本节II所述每个项目之赔偿责任应该始于向建造者交货之时。
1. 保险价值
1.1 尽管这里所述的价值也是临时性的,但是,各方一致同意:本保险的标的之最终的合同价格,或总造价加上 %(以较大的为准),应该是受保价值。
1.2 如果如上所述的受保价值
1.2.1 超过了这里所述的临时价值,被保险人同意向保险人公开该超量,并按保险单之全额支付有关的保险费,而且,保险人同意接受其应摊比例的增加。
1.2.2 小于这里所述的暂定值,那么,本保险之保险金额将相应地被减少,而且,保险人同意按照他们相应的减少额以全额退回保险费。
1.3 然而, 如果受保价值超过该暂定值的125%,那么,本保险所述的赔偿限额将为暂定值之125%,此规定适用于每一次意外事故或相同事件的每次发生。
1.4 尽管上述规定,但各方一致理解和同意,由于对船只的设计图或配件或型号之重大修改而产生
的投保金额之改变,不该纳入本条款之范围,而这样的变化需要经过保险人的特别同意。
2. 运输
对于上述I或II节未规定的运输,继续承保,其保险费待定
3. 延期交割
x一对物主的交货延迟过了上述的暂时期限,可以继续承保,保险费另行商定。但是,不论如何,任何保险期限的延长都不得超过建造者之试验完成之后的30日。
4. 绕航或变更航程
一旦出现航程偏差或变更,该船就是承保对象,但是条件是:在收到变化情况通知之后,以及在任何修正的保险条款和任何所要求的附加保险费得到同意之后,必须立即发出通知给保险人。
5. 险因
5.1 按照其各项条款、条件和除外责任,本保险承担在保险期间发现的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失或损害的一切风险,包括修理费用、替换费用,或更新任何有故障的部件之费用,但是必须保证这些都是仅仅由于一个潜在的缺陷所引起的。本保险不包括替换缺陷焊缝之费用。
5.2 万一出现下水故障, 保险人将承担此后发生的一切费用。
6. 地震和火山喷发的除外责任
x保险范围绝不包括地震或火山喷发所造成的损失损害。本除外责任适用于全部索赔情况,包括按照13、17、19和20条所规定的索赔。
7. 污染危害
x保险范围包括由任何政府机构在正当情况下采取行动避免或减轻一个污染危害或皱威胁而对该船造成的损失和损害;该损失或损害是保险人根据本保险有责任赔偿的;但是,该政府机构的行为必须不是由于被保险人、物主或船只管理人员在防止或减轻该危险或威胁方面未克尽职守而被迫采取的。在本条款的意义中,船长、官员或领航员不被认定为"物主",即使他们在船中拥有股份。
8. 设计不良
不管本保险单或附加的条款有什么相反的规定,本保险包括受保保险标的在本保险期间发现的、因任何部件之设计不良而导致的损失或损害,但是,本保险不得包括由于设计改良或变更而引起的任何部件之修理、修改、替换或更新所导致的费用。
9.航行
9.1 对于临时到往或来自任何湿的或干的船坞、海港、航线、支船架以及浮码头,靠自己动力航行
的,无论是装载的还是无货空行的方式,进行船只装配、码头靠岸、试验或交货, 其距离不超过该港口 或建设工地之250海里的情况,本保险都可承担;或者,万一超过这个距离,也可继续承保,保险费待定。
9.2 船只在港口或建设工地之外的任何被拖着移动,也可享受保险,保险费待定,但是必须事先给保险人发通知书。
10.免赔额
10.1 根据本保险,因承保的风险而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都不可实现,除非来自每个单独事故或事件的所有索赔的总额(包括第13、17、19和20条所规定的索赔)超过了…… 在此情况下,此总数将被折扣。然而,在搁浅之后对海底的观测所花的费用如果是专门为那个目的而合理花费的,那就应该被支付,即使未发现损失。本条款10.1不适用于船只的全损或推定全损的索赔,或者,在这种情况下,也不适用于第20条所述的、因同一事故或事件所产生的任何关联索赔。
10.2 在两个相继的港口之间的单一海上航道上由于恶劣天气而发生的损坏所导致的索赔,应该被视为一个事故所引起的索赔。如果这样的恶劣天气延续超过了本保险所保证的期限,那么,对本保单应付赔偿额所适用的免赔额应该与上述免赔额成比例,即:处于本保险期限之内的恶劣天气的天数应该服从该单一海上航道上的恶劣天气的天数。在本条款10.2中的措辞"恶劣天气"应该被理解包含浮冰的情况。
10.3 除了其中包含的任何利息之外,针对上述免赔额的任何索赔的赔偿都该全额归于保险人,从而使任何赔偿所未覆盖的索赔的总额超过上述免赔额。
10.4赔偿中所包含的利息应该在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分摊,同时要考虑到保险人已经支付的数额和该支付发生的日期,尽管通过加上该利息可能使保险人得到比自己已经支付的更多的金额。
11. 不备损害
11.1 未修复损坏的赔偿限度必须是该船在本保险终止之时的市场价值的合理折旧费用,不得超过合理的修理费。
11.2 对于本保险所承担的期间或其延期之内万一发生的后来的全损(不管是否在本保险的范围之内),保险人都不再对未修复损坏承担责任。
11.3 保险人对本保险终止之时超过受保价值的未修复损坏,不承担责任。 12.推定全损
12.1 在确定该保险标的是否为推定全损的时候,受保的价值应被理解为修复的价值,不应考虑该船的受损价值或拆卸价值或沉船价值。
12.2 据此规定,不可对以该船的修复和/或修理为基础计算的推定全损提出任何索赔,除非该费用可能超过受保的价值。在做出决定的时候,唯一需要考虑的只是和单一事故或同一事故的一系列损害有关的费用。
13. 共同海损及救助费用
13.1 本保险范围包括该船的打捞比例、海上打捞费与/或总平均值,可以因不足额保险而有所减少,但是,在船只的共同海损牺牲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就整体损失进行补偿,而不用首先行使其同其他当 事方的分摊权利。
13.2 可以根据当地的法律和惯例进行调节,可以假设租船契约不包含关于本题目的特别条款;但是,如果租船契约有相应规定,那么,就该按照xx-安特卫普规则进行调节了。
13.3 如果该船是压载航行,是非租赁的,那么,xx-安特卫普规则的规定(除了规则二十和规则二十一以外)就可适用,而为此而进行的航行应被视为从出发港口或出发地直到该船到达第一个港口或地方,但是不包括避难港或避难地或仅仅为了燃料供应而停泊的地方。如果在这样的中间港或地方出现了对原先计划的冒险活动的放弃,那么,该航程就该被认为已经终止。
13.4 如果没有出现损失,那么,为了避免承保的风险,根据本13条的规定,不得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14.索赔通知
x一发生了可以按照本保险要求索赔的费用,那么,必须在修理之前立即给保险人发通知,而且,如果船只在海外被建造中,通知也得发给最近的劳埃德代理人,以便在万一需要的时候指派一名修理员代表保险人工作。
15.利益的改变
x受保对象之任何利益的改变都不得影响本保险的有效性 16.转让
x保险之任何转让或利益都不会对被保险人有约束力或得到保险人的认可,除非一个由被保险人和后来的让与人签署的、有明确日期的该转让或利益的通知背书附在保险单上,而且,带有如此背书的保险单是在有关的索赔支付或保险费退回之前产生的。
17. 碰撞责任
17.1对于下列情况,保险人同意赔偿被保险人任何数量的金额或已经由被保险人因为自己的责任而付给其他人的任何金额
17.1.1 任何其他船只的损失或损害,或其他船只上的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17.1.2 延迟使用或未能使用此类其他船只或其中的财产
17.1.3 按照合同对任何其他船只或其上物品的抢修的总平均值,
而且,被保险人之如此付款是由于受保船只与任何其他船只相撞而引起的。
17.2 本第17条所规定的赔偿金应当是本保险的其他条款所规定的赔偿金之外的,而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7.2.1当受保的船只与另一只船相撞而且两船都有责任的时候,那么,除非一只船或双方都因法律被限制了责任,按照本第17条所规定的赔偿金应该按照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就当相应的物主都被迫互相支付对方的损失费用,其比例是足以确定两抵的数额,或者,按照被保险人因碰撞而该支付或该得到的数额来支付。
17.2.2 按照条款17.1和17.2条规定的保险人的总赔偿额不该超过与此碰撞相关的他们在该船只的受保险价值的按比例部分。
17.3 在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保险人也愿意支付被保险人所付的诉讼费用或被保险人可能为了争辩责任而被迫支付的费用。
除外责任
17.4 本条款17绝不可以扩展到为被保险人该为下列情况支付赔偿
17.4.1 除去或处理障碍物、失事船只、货物或任何其他东西
17.4.2 任何不动产和动产或任何东西,但是其他船只或其他船只上的财产除外
17.4.3 受保船只上的货物或其他财产,或该船的契约物
17.4.4 人命损失、人身伤害或疾病
17.4.5 任何不动产和动产的污染或沾污(除非与受保船只相撞的其他船只,或该其他船只上的财产)。
18. 同型船
x一在此受保的船只与同一船主或同一管理者的另一艘船(全部或部分地属于同一船主)相撞或接受了后者的海难救助,那么,各被保险人所拥有的权力就都相同,如同另一艘船完全是与该受保船利益无关的物主的财产一样;但是,在此情况下,该碰撞的赔偿金额或打捞服务的应付金额应当参照一个独任仲裁员的决定,该独任仲裁员应该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一致同意邀请的。
19. 保护与赔偿
19.1 对于下述情况造成的并且是本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事故所引起的责任,保险人同意赔偿被保险人由于自己的责任已经对其他人支付的任何金额:
19.1.1 除了船只外的任何动产或不动产或其他东西或利益,只要该损失或损害不在条款17所规定的赔偿范围
19.1.2 对任何动产或不动产或其他物品(包括沉船)的任何企图的或实际的改进、移除或毁坏,或
对该改进、移除或毁坏的任何忽视或未能实施
19.1.3 被保险人根据合同所承担的、对进出港或在港内移动而产生的通常牵引作业之损失的赔偿责
任
19.1.4 人身伤亡、疾病或因营救生命而支付的款项
19.2 对于下述因事故在本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任何情况,保险人都同意给被保险人提供赔偿:
19.2.1 仅仅因为给船上有病或受伤人员或偷渡者、难民或海上被救人员提供陆上安置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如,燃料、保险、报酬、存储、供应品以及港口费用
19.2.2 因船上或陆上的传染病爆发而产生的追加费用
19.2.3 由于忽视或违反了与船只操作有关的法令或规章而对该船、该被保险人,或任何被保险人有偿付义务的船长官员或队员所征收的罚款;不过其前提是:对于船长官员或队员以外的代理商或公务员之疏忽或事故所造成的任何罚款,保险人不对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19.2.4 从被保险人所拥有的、出租的或占有的任何地方移除失事船只所花的经费
19.2.5 在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保险人也愿意支付被保险人所付的诉讼费用或被保险人可能为了避免、减少或争辩责任而被迫支付的费用。
除外责任
19.3 尽管有第19.1和第19.2条的规定,但本条款19不承担因下述情况而产生的任何责任成本或费用:
19.3.1 被保险人根据工人抚恤金或雇主责任法或任何其他法令或不成文法、一般的海商法或其他其它责任而付给工人和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其他人员(因其事故或疾病,该事故和疾病和该船或其货物、材料或修理有关)的任何直接的或间接的款项
19.3.2 被保险人依照明示或默示的协议因(按劳务合同或徒工身份而雇用的)任何人员之伤亡或疾病而承担的责任
19.3.3 刑罚的或惩罚性损失赔偿
19.3.4货物或其他被运送的财产。 被运送的、待运送的或已经装上船的货物或其他财物;但是,本条款19.3.4不得排除任何有关从失事船只上移除货物所花费的额外费用
19.3.5 建造者或修理工人所拥有的财产,或者他们负责的、在船上的物品之损失
19.3.6 根据某一合同而产生的责任,或与装在船上的、由被保险人拥有或租用的集装箱、设备、燃料或其他财产有关的赔偿金
19.3.7 属于船上的人员的现金、流通票据、贵金属或石头、贵重物品或稀有物品,或船长、官员或
船员的不重要的私人物品
19.3.8 由于等待船长、官员或船员之替换人员期间因船只延迟而产生的燃料、保险、报酬、存储、基本供应品和港口费用
19.3.9 由于超载或违法捕鱼而产生的罚金或罚款
19.3.10 任何不动产和动产或任何物品之被污染或弄脏。
19.4 本第19条所规定的赔偿金应当是本保险的其他条款所规定的赔偿金之外的。
19.5 当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可以或可能在责任上有限度时,第19条所规定的、与此责任有关的赔偿金不得超过保险人在该限度范围内的按比例部分。
19.6 不论任何,保险商按照第19条规定的、与每个单独事故或同一事件的一系列事故有关的责任都不得超过他们对该船的被保险价值的按比例部分。
19.7 总是必须有如下条件
19.7.1 一旦在被保险人那里发生可能会导致第19条所述的索赔的伤亡事件或索赔要求,或发生可能第19条所述的使被保险人产生责任成本或费用的事件,都必须立即对保险人发出通知。
19.7.2 未经保险人的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对本第19条所规定的他可能受保险的责任予以承认或进行任何理赔。
20. 被保险人的义务(起诉和劳务)
20.1 万一出现任何损失或不幸,被保险人和他们的公务员和代理商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本保险可能承担的损失。
20.2 根据下面的规定和第10条的规定,保险人将对被保险人及其公务员或代理商为此类措施所适当 地、合理的支出的费用进行补偿。根据本27条,总平均值、海上打捞费(除了第20.4条所规定的以外)、 碰撞防御或攻击成本以及被保险人为了避免、减少或争论第19所述的责任而产生的费用,是不可补偿的。
20.3 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为了保全、保护或补偿受保对象而采取的行为不得被理解为弃权或接受委付,或影响任一方行使自己的权力。
20.4 当本受保对象的总损失的索赔要求根据本保险被认可、为挽救本受保对象及其他财产而花了合理的代价,而且,没有诉讼发生,或者,该费用已经超过了诉讼费用,那么,本保险就按比例承担该笔费用,或承担诉讼费用之外的费用(视情况而定);
20.5 按照本20条规定的可补偿金额总数应该是本保险在其他方面可补偿的损失的附加,但是,无论如何都不得超过本保险对该船的保险金额。
下列条款应是最高的,压倒下列保险中所包含的任何与此不一致的规定。
21. 战争除外责任
x保险范围绝不包括下述情况所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21.1 战争,内战,革命,叛乱,暴动,或由此而发生的内乱,或任何针对一个交战国的敌对行为
21.2 俘获,没收,逮捕,扣禁或扣留(非法行为和海盗行为除外),以及其结果或任何此类企图
21.3 因战争而造成的废弃的矿井,鱼雷,炸弹,或其他的被遗弃物。
22. 罢工除外责任
x保险范围绝不包括下述情况所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22.1 罢工者,受闭厂威胁的工人,或参与劳工争议的人员,暴动或民众骚扰
22.2 任何恐怖分子或任何出于政治动机而采取行动的人。
23. 恶意行为的除外责任
x保险范围绝不包括下述情况所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23.1 爆炸物之被引爆
23.2 任何战争武器
任何因恶意或政治动机而采取的行动。
24. 核武器之除外责任
x保险范围不包括下列情况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24.1 来自任何核燃料或任何原子能工业废料或核燃料燃烧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24.2 任何放射性物质的放射性的、毒性的、爆炸性的或其他危险的或污染的财产。
24.3 任何使用原子的或核裂变的以及核聚变或其他同类反应或放射性力或物质的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