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MA-0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 章 程
RMA-01
本公司係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名稱定為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Taiwan FamilyMart Co.,Ltd」。
第二條
x公司之營業範圍如下:
一、F399010便利商店業 二、F201010農產品零售業
三、F203010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四、F203020菸酒零售業
五、F209060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六、F201070花卉零售業
七、F205040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零售業八、F206020日常用品零售業
九、F207030清潔用品零售業十、F208040化粧品零售業
十一、F213060電信器材零售業十二、F213080機械器具零售業十三、F214010汽車零售業
十四、F214030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十五、F218010資訊軟體零售業
十六、F204110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零售業十七、F299990其他零售業
十八、F108031醫療器材批發業十九、F208031醫療器材零售業二十、F208050乙類成藥零售業二十一、IZ01010影印業
二十二、IZ02010打字業二十三、JA03010洗衣業二十四、JZ99160刻印業
二十五、JZ99990未分類其他服務業
二十六、F21303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二十七、F11305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二十八、F113010機械批發業
二十九、F118010資訊軟體批發業三 十、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三十一、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三十二、IZ06010理貨包裝業
三十三、I103060管理顧問業
三十四、I401010一般廣告服務業三十五、F401010國際貿易業
三十六、IZ99990其他工商服務業三十七、JZ99030攝影業。
三十八、IE01010電信業務門號代辦業三十九、JZ99050仲介服務業。
四 十、C805030塑膠日用品製造業
四十一、C103050罐頭、冷凍、脫水及醃漬食品製造業四十二、C104020烘焙炊蒸食品製造業。
四十三、CA02030螺絲、螺帽、螺絲釘、及鉚釘等製品製造業四十四、IZ14020 公益彩券經銷業
四十五、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四十六、IZ12010 人力派遣業
四十七、G902011第二類電信事業四十八、F301020超級市場業
四十九、F213010電器零售業五 十、F301010百貨公司業五十一、F102030菸酒批發業五十二、JE01010租賃業
五十三、G202010停車場經營業五十四、F501030飲料店業
五十五、F501060餐館業
五十六、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五十七、J202010產業育成業
五十八、F212050石油製品零售業五十九、JA01990其他汽車服務業六 十、I101090食品顧問業
六十一、IZ09010管理系統驗證業六十二、J701020遊樂園業
六十三、F102040飲料批發業
六十四、F102170食品什貨批發業六十五、F106020日常用品批發業六十六、F399990其他綜合零售業六十七、F207050肥料零售業
第三條
六十八、F210010鐘錶零售業六十九、F210020眼鏡零售業
七 十、F216010照相器材零售業七十一、A102060糧商業
七十二、JA01010汽車修理業七十三、F206010五金零售業七十四、F208021西藥零售業
七十五、I301040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七十六、F399040無店面零售業
x公司設總公司於中華民國台北市,必要時得經董事會決議設立支機構於國內適當地點。
第四條 (刪除)第四條之一
x公司因業務關係對外得背書保證或保證。本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投資總
額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之限制。
第二章 股 份
第五條
x公司資本額定為新臺幣三十億元,分為三億股,每股新臺幣壹拾元整,其中未發行之股份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
第六條
x公司股票為記名式,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公司印章及編號,且經簽證後發行之,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並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第六條之一
x公司授權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並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
第六條之二
x公司發行新股由原有股東認購、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者,授權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就公司所需之財產、技術或商譽抵充之。
第七條
x公司股務處理作業,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第八條 (刪除)
第九條
股東之更名過戶在股東常會前六十日內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辦理。
第三章 股東會
第十條
x公司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兩種,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第十一條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會之召集通知,以書面為之,得於股東同意後以電子方式為之。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
第十一條之一
x公司於召開股東會時,應編製股東會議事手冊,並於股東會開會前,將議事手冊及其他會議相關資料公告。
第十二條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依公司法一七七條及主管機關之規定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第十三條
股東會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副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股東會由董事會以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第十三條之一 (刪除)第十四條
x公司股東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每一股有一表決權。
第十四條之一
股東表決權行使,經董事會決議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為之,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參加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並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五條之一
股東會出席股東不足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
前項股東會對假決議如仍有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其效力與第十五條決議同。
第十六條
股東會之議事錄應記明會議之時日、場所、議事經過及結果、主席姓名及決議方法
、出席股東人數、代表股數由主席簽名蓋章,於會後二十日內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前揭議事錄之分發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第四章 董事、審計委員會及總經理
第十七條
x公司設董事十三人,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前項董事名額中,設置獨立董事三人,由股東會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提名方式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公司法及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原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監察人職權由審計委員會負責執行。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中一人擔任召集人,且至少一人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審計委員會之職責、組織規章、職權行使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公司法及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補選董事之任期以補足原任之任期為限。
第十九條
長一名,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副董事長亦無法代理時,由董事會就董事中互推一人代理之,董事會之召集
,依相關法規辦理。第二十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全體董事過半數
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其議事錄由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或蓋章保存於本公司。
第二十一條
董事得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但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並以委託一人為限。
第二十一條之一
x公司業務之執行,除依公司法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
第二十一條之二
x公司董事如🖃任本公司其他職務時,其擔任公司職務報酬之支給,由股東會授權總經理依本公司內部管理辦法核給。
第二十二條 (刪除)第二十三條 (刪除)第二十四條 (刪除)第二十五條 (刪除)
第二十五條之一 (刪除)第二十六條
x公司董事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同業通常水準支給議定之。董事得🖃任本公司經
理人。
第二十六條之一
x公司得於董事及重要職員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並於投保或續保後,將責任保險之投保金額、承保範圍及保險費率等重要內容,提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
第五章 經理人
第二十七條
x公司得依董事會決議設執行長一人,統籌負責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有關係企業之營運及決策;本公司並設總經理一人及副總經理數人,均由董事會決議派任之,總經理為公司之營運長,得🖃具董事之身份,應遵循董事會之督導,執行公司之政策,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六章 會計
第二十八條
x公司會計年度每年定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會計年度最末日為決算日。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編造下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案。第三十條
x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
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董事酬勞僅以現金為之。第一項員工與董事酬勞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三十條之一
x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及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前項股息及紅利、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者,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三十一條
股息及股東紅利之分派,以決定股息及股東紅利分派之基準日五日前股東名冊上所記載之股東為限。
第三十一條之一
x公司為配合長期資本規劃,以求永續經營及穩定成長,故採用剩餘股利政策,於年度結束後依據公司當年度之盈餘及以前年度之累積盈餘,考量獲利情形,資本結構及未來營運需求後,就可分配盈餘提撥百分之五十以上分派股東股利,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x公司組織章程及辦事細則,均由董事會決議另定之。第三十三條
x章程未訂事項悉依照公司法之規定辦理之。
第三十四條 (刪除)
第三十五條
x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八月二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九年八月廿九日
,第二次修正於八十年七月十日,第三次修正於八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四次修正於八十一年一月十日,第五次修正於八十一年七月三十日,第六次修正於八十一年十一月二日,第七次修正於八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第八次修正於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第九次修正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第十次修正於八十六年四月三十日
,第十一次修正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第十二次修正於八十八年六月四日,第十三次修正於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第十四次修正於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第十五次修正於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第十六次修正於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第十七次修正於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第十八次修正於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第十九次修正於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第二十次修正於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第二十一次修正於九十九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二次修正於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三次修正於一○三年六月二十日,第二十四次修正於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次修正於一○五年六月十七日,第二十六次修正於一○六年六月十六日,第二十七次修正於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二十八次修正於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