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343.20 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6,800 万股的 5.05%。其中,首次授予 308.95 万份权益,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6,800 万股的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01.40 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6,800 万股的 1.49%。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证券代码:300451 证券简称:创业软件
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十月
声 明
x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 别 提 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软件”或“本公司”、“公司”)《公司章程》制订。
2、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343.20 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6,800 万股的 5.05%。其中,首次授予 308.95 万份权益,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6,800 万股的
4.54%;预留 34.25 万份,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6,800 万股的 0.50%,占本计划授出权益总数的 9.98%。具体如下: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01.40 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6,800 万股的 1.49%。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241.80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
x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6,800 万股的 3.56%。其中,首次授予 207.55 万股,
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6,800 万股的 3.05%;预留 34.25 万股,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6,800 万股的 0.50%,占本计划授出权益总数的 9.98%。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512 人,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激励对象未参加除本计划外的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的规定。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内确定。包括新引进及晋升的中高级人才、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特殊人才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24.17 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价格为 50.18 元。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行权/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5、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6、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不超过 5 年。
7、公司承诺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8、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9、本激励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0、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30 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11、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创业软件、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 指 | 以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计划 |
股票期权、期权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
限制性股票 | 指 |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锁定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后,方可解锁流通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等待期 | 指 | 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
行权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在本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
可行权日 | 指 |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
行权价格 | 指 | x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
行权条件 | 指 |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锁定期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含偿还债务)的期间 |
解锁日 | 指 | x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锁定并上市流通之日 |
解锁条件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锁定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
《公司章程》 | 指 | 《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二章 x激励计划的目的和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x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四、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x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x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目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x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512 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管理人员;
3、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4、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若本激励计划推出后以及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章程》修改涉及高级管理人员界定的,则按修改后《公司章程》界定。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预留部分将在本计划首次授予日起一年内授予。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董事会提出,监事会负责核实,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的激励对象,包括新引进及晋升的中高级人才、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特殊人才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第五章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同时授予,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五年。
本计划授予的权益中,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相同,且个人绩效考核要求也相同。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数量
x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01.40 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6,800 万股的1.49%。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分配
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股票期权 数量(万份) | 占授予权益总量 的比例 | 占目前股本总额 的比例 |
xxx | 董事、总经理 | 2.50 | 0.73% | 0.04% |
xxx | xx、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 | 3.80 | 1.11% | 0.06% |
xx | 董事 | 2.00 | 0.58% | 0.03% |
xxx | 副总经理 | 2.00 | 0.58% | 0.03% |
xxx | 副总经理 | 2.00 | 0.58% | 0.03% |
xxx | 副总经理、 总工程师 | 4.00 | 1.17% | 0.06% |
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225 人) | 85.10 | 24.80% | 1.25% |
合计 | 101.40 | 29.55% | 1.49% |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包括限制性股票部分)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1、有效期
x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起五年。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应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30 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3、等待期
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予日至可行权日之间的期间。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分别为 1 年、2 年、3 年和 4 年,均自授予日起计。
4、可行权日
在本计划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应在股票期权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未来 48 个月内分四期行权。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 行权时间 | 可行权数量占获 授期权数量比例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第三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第四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计划有效期结束后,对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5、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24.17 元。 2、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取下列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 1 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124.17 元;
(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 30 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
收盘价 104.69 元。
(六)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与行权条件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④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x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行权,以是否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行权期 | 以2014年净利润值为基数,201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
第二个行权期 | 以2014年净利润值为基数,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
第三个行权期 | 以2014年净利润值为基数,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
第四个行权期 | 以2014年净利润值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 |
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量依据。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股票期权等待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期权的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计划规定比例行权。若第一个、第二个和第三个行权期内公司业绩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这部分标的股票的行权时间可以递延到下一年,在下一年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一并行权。若下一年仍未达到行权条件,该部分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第四个行权期内,如公司业绩考核未达到考核目标条件时,该部分期权将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行权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和(C)三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所有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评价表
考评结果(S) | S≥80 | 80>S≥60 | S<60 |
评价标准 | A | B | C |
标准系数 | 1.0 | 0.8 | 0 |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
若激励对象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行权。若激励对象考核“不达标”,则公司将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额度,期权份额由公司统一注销。
(七)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x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分红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数量不做调整。 2、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x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股票期权的数量和行权价格。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八)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1、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
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
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
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 2015年 10 月 9 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 101.40 万份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
(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
2、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假设公司 2015 年 11 月 1 日授予期权,据测算,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份支
付费用总额约为 4,565.89 万元,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期权份额 (万份) | 期权成本 (万元) | 2015 年 (万元) | 2016 年 (万元) | 2017 年 (万元) | 2018 年 (万元) | 2019 年 (万元) |
101.40 | 4,565.89 | 396.34 | 2,187.82 | 1,141.47 | 602.44 | 237.81 |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x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二)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x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241.80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
本总额 6,800 万股的 3.56%。其中,首次授予 207.55 万股,占本计划签署时公
司股本总额 6,800 万股的 3.05%;预留 34.25 万股,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6,800 万股的 0.50%,占本计划授出权益总数的 9.98%。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权益总量 的比例 | 占目前股本总额 的比例 |
xxx | 董事、总经理 | 2.50 | 0.73% | 0.04% |
xx | 董事 | 2.00 | 0.58% | 0.03% |
xx | 副总经理 | 4.00 | 1.17% | 0.06% |
xxx | 副总经理 | 2.00 | 0.58% | 0.03% |
xxx | 副总经理 | 2.00 | 0.58% | 0.03% |
xxx | 财务负责人 | 4.00 | 1.17% | 0.06% |
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339 人) | 191.05 | 55.67% | 2.81% | |
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 | 34.25 | 9.98% | 0.50% | |
合计 | 241.80 | 70.45% | 3.56% |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包括股票期权部分)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禁售期 1、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五年。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应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30 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预留部分的授予须在首次授予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完成。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3、锁定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锁定期,分别为 1 年、2 年、3 年和 4 年,均自授予之日起计。
激励对象持有的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并不享有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以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投票权或通过抵押、质押等任何方式支配该等限制性股票以获取利益的权利。激励对象因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激励对象因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同时锁定,不
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股利的解锁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4、解锁期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 解锁时间 |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性 股票数量比例 |
第一个解锁期 |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第二个解锁期 |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第三个解锁期 |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第四个解锁期 | 自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 解锁时间 |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 性股票数量比例 |
第一个解锁期 | 自预留权益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x权益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第二个解锁期 | 自预留权益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x权益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解锁期 | 自预留权益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x权益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5、禁售期
x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50.18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
励对象可以每股 50.18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依据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100.36 元的 50%确定,为每股 50.18 元。
3、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授予价格依据摘要披露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确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与解锁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同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④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2、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解锁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x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锁,以是否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解锁期 | 以2014年净利润值为基数,201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
第二个解锁期 | 以2014年净利润值为基数,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
第三个解锁期 | 以2014年净利润值为基数,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
第四个解锁期 | 以2014年净利润值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 |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解锁期 | 以2014年净利润值为基数,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
第二个解锁期 | 以2014年净利润值为基数,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
第三个解锁期 | 以2014年净利润值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 |
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量依据。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在解锁日,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若第一个、第二个和第三个解锁期内公司业绩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这部分标的股票可以递延到下一年,在下一年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解锁。若下一年仍未达到解锁条件,该部分股票不得解锁,该部分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第四个解锁期内,如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该部分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锁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锁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锁额度。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和(C)三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所有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锁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评价表
考评结果(S) | S≥80 | 80>S≥60 | S<60 |
评价标准 | A | B | C |
标准系数 | 1.0 | 0.8 | 0 |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
若激励对象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锁。若激励对象考核“不达标”,则公司将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锁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并注销。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x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分红派息或缩股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2、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x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八)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锁定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锁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07.55 万股(不包括预留部分),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锁比例进行分期确认。
假定授予日为 2015 年 11 月 1 日,据测算,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份支
付费用总额约为 3,644.08 万元,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万股) | 需摊销的总费 用 (万元) | 2015年 (万元) | 2016年 (万元) | 2017年 (万元) | 2018年 (万元) | 2019年 (万元) |
207.55 | 3,644.08 | 316.33 | 1,746.12 | 911.02 | 480.82 | 189.80 |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合计需摊销的费用预测见下表:
需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 | 2015年 (万元) | 2016年 (万元) | 2017年 (万元) | 2018年 (万元) | 2019年 (万元) |
8,209.97 | 712.67 | 3,933.94 | 2,052.49 | 1,083.26 | 427.61 |
本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的影响程度较大。但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中高层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从长远来看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六章 公司授予权益、激励对象行权(解锁)的程序
一、本计划在获得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在对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并且公司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时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二、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并且符合本计划的考核规定,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并符合规定。
三、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激励对象的行权与解锁程序:
(一)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二)股票期权行权程序
1、期权持有人在可行权日内,以《行权申请书》向公司确认行权的数量和价格,并交付相应的购股款项。《行权申请书》应载明行权的数量、行权价以及期权持有者的交易信息等。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行权数额、行权资格与行权条件审查确认;
3、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后,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并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4、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5、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三)限制性股票解锁程序
1、在解锁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锁条件,对于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锁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锁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或解锁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
规定的原则注销期权或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或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或解锁。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或解锁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在锁定期内并不享有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以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投票权或通过抵押、质押等任何方式支配该等限制性股票以获取利益的权利。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股利的解锁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五)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七)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
(一)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当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况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和当时市场价的孰低值回购注销,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并且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和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收益。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或发生劳动合同约定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
2、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侵占、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违法违纪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
3、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其它情况。
(二)当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1、激励对象单方面提出解除或终止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2、与公司所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期满且激励对象单方面提出不再续订;
3、因激励对象个人原因而致使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包括被公司辞退、除名等);
4、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
5、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其它情况。
(三)当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满足解锁条件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继续保留解锁权利,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解锁,其未到解锁期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予以回购注销,对激励对象已满足行权条件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行权,其未到行权期的期权作废。
1、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的人员;
2、激励对象与公司经协商解除或终止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3、激励对象与公司所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期满,激励对象与公司协商不再续订;
4、因经营考虑,公司单当面解除或终止与激励对象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5、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
6、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其它情况。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并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在 6 个月内完成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六)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一、回购价格的确定原则
当未出现本激励计划“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规定的情
形时,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确定原则如下:
(一)公司业绩考核达标时
如公司业绩考核达标,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则回购价格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二)公司业绩考核未达标时
如公司业绩考核未达标,个人绩效考核达标,则回购价格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如公司业绩考核未达标,个人绩效考核亦未达标,则回购价格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3、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因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交易所申请解锁该等限制性股票,在解锁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在过户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应注销该部分股票。
第十章 附则
一、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二、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一日